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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群体性事件及对策(精选)

企业群体性事件及对策第一篇:企业群体性事件及对策群体性事件及对策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政治学对策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时期各种矛盾问题的综合反映,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 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代表性地揭示了众多群体性事件。

企业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第一篇:企业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政治学对策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时期各种矛盾问题的综合反映,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 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代表性地揭示了众多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特点和引发原因, 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凸显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 本文以群体性突发事件为切入点, 在对政治参与内涵及价值进行梳理的基础上, 对当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并从公平正义、 制度建构以及公民文化培育等方面提出应对我国公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治参与 政治权利 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发性的、需要立即做出处置决策的社会事件。此类事件会使与其相关的政府组织社会控制力受到削弱,甚至可能使政府组织处于信仰危机困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将构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并发挥基石功效;反之则严重削弱共产党执政地位,丑化共产党执政形象。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导、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在社会矛盾凸现期成功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不容置疑地摆在全党和全体人民面前。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含临时性群体),因某种潜在社会矛盾或现实社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自感自身利益受到剥夺,借助某种自然性或社会性契机,采取非常规甚至极端方式对抗党政机关及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社会事件。具体表现为:越级群访、集体上访、非法游行、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罢工、罢课、罢市、聚众械斗,并部分伴有打、砸、抢、烧或伤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层含义表现为利益诉求,而深层含义则表现为社会阶层或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博弈。对于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而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出发点。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看,不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如何,只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即属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工作意见》在限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时特别指出:“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显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可以概括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多发性、多元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发生领域多元、发生次数频繁、发生地域广泛,作者在防城镇挂职期间,参与处理的群体性事件中,范围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款纠纷、因采矿造成污染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等等方面。

2.从众性。从众心理严重,认为法不责众,“一哄而起”常见,情绪偏激并且短时间内群体动员力较强。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挑头人物,有几个核心组织者进行煽动,大部份群众是跟随者,其往往存在以下心理:认为法不责众,随大流得到利益后可参与分配,如追究责任也追不到一般参与者头上;如不参与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有的地方挑头者为产生人多势众的效果,增加谈判筹码,甚至许诺不论是否争取到利益,凡是参与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误工补偿。

3.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有的事件背后出现有单位干部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出谋划策的现象。

4.复杂性。人员复杂、情况复杂、理由复杂、处理复杂、控制复杂。

5.传播性。谣言四起,迅速传播。流言成为短时间内进行群体动员的主要手段和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主要消息来源。

6.破坏性。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政治损失、社会损失、物质损失等),破坏社会组织秩序,降低政府公共信誉。

7.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并不是政治事件或刑事事件,往往只是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形式之一,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无奈之举,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8.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政治参与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呢?我们先来解释有关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是现代化研究、特别是政治发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研究领域,是传统政治学在行为主义革命影响下新发展的产物。关于政治参与,中西方学者已作过深入的研究,从各个视角下过多种定义。公民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美国著名学者孔奇则认为:“政治参与可以解释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另外,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给出的定义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该定义中并未区分参与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而是涵盖了无论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的所有活动。

从政治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角度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有序”是同“无序”相对的范畴,所谓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公民和团体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有节制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相反,无序的政治参与或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突破现有制度和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或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边缘型政治参与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政治参与的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对现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政治参与途径方式的合法利用。二是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是与激情型的政治参与相对应的。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表现为对问题的理性分析,对法律、制度的遵循,对参与目标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参与方式的正确选择。三是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是对政治参与程序的遵从,归根到底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明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大力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四,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特点

1.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传统的利益结构被打破,出现了多种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利益群体。在思想转变和利益动因的驱使下,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一旦发现国家的政治决策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就会积极关注并设法影响这些政治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以期政府能制定出符合自身或所在群体利益的政策,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随之高涨,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 2.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有上升趋势 以政治参与和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关系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公民在既定法律规范内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超越了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 就是非法的(非制度化的) 政治参与。从合法性的层面来看,当下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可以分成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参与制度的建设使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基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制度的保证。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具体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健全,程序上不够严密、完整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结果导致公民以制度外的方式从事参与,即“非制度化参与”,我国公民非制度化参与日益增多。

3.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开始寻找其他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参政渠道的建设,但真正被公民采用并且确实行之有效的参政渠道并不多,参政渠道的理论性和实用性相互脱离,二者并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民的参政渠道仍很狭窄,存在利益表达不畅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自身的参与能力又较低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还相对单一,有待提升和开发。公民参与意识的高涨与我国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健全、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形成的矛盾在没有被政府部门觉察和缓解的条件下,极易发生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4.网络政治参与发展迅速,但公民消极参与的心态呈上升趋势 网络政治时代借助于信息技术对政治参与主客体双方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分配,为公民政治参与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虽然我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方兴未艾,但也不可否认,目前公民政治参与的消极心态有上升的趋势。使得原来的参与渠道丧失,新的参与渠道尚未建立起来,从而带来新的参与危机。 五,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 邓小平认为,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成败的关键,而“确认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进行途径创新,来确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一)发展社会经济,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物质保障

公民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有积极参政的愿望,并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政治参与地位低下、经济基础不强、非组织化的个体分散无力,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很难具备影响政府决策的信心,其参政需求得不到僵硬的政府机构及时有效的回应,参政的失败感最可滋生消极的政治参与心态,当然亦有可能激发极端的非理性政治参与。因此,要大力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前提条件。

(二)完善政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参与;同时还要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制度是实现有序参与的保障,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必由之路。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做到: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基本参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政治参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这些政治参与制度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第二,拓宽参与渠道,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空间。一是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二是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舆论媒体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同时,也使公民的政治要求得以表达。三是要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实行城乡基层民主与基层群众自治成为最典型、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四是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技术可以改善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

(三)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社会基础

培育文化,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加强公民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公民的利益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培育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关键。政治文化对于实现公民高度的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培育适合现代化的新型的公众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具体来说,一是要培养公民意识,增强公共责任。通过不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公众的公共责任感,也就是要求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四)健全社会组织,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有力支持

政治参与应当是组织化的。“没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将堕落为群众运动”,是对民主的直接破坏。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政治、表达意愿,这些团体分别代表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又同时与政府合作,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首先,必须处理好党、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加强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团体自身的服务意识和参政的能力。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两者间建立真正平等、有效的互动关系,不仅要缓解两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更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明确两者权、责、利关系,增强社会组织对政府管理的有效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在互信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二篇: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及应对对策

08本科法学三班:谭希希

学号:200808140303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虞崇胜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2008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以及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广东汕头等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一次次群体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验着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

一、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年内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和反馈渠道不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地方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应该说,李法泉书记的这一警示抓住了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益显示出优越性,但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政府冲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则暴露出现行

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体制性腐败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的深层原因:

其一,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政府权力取向有很大关系。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分地依赖甚至献媚于所谓“利税大户”,而这些“利税大户”则通过贿赂官员获取非法利益,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备受关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一些地方发展中存在“权金化”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顾少数“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顾多数群众的普遍呼声,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透过孟连事件,我们看到了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

其二,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与领导干部作风有很大关系。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瓮安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体制腐败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它是由一个偶然性较大的小事件引发,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疏导,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怨从这一小切口喷出。仔细

分析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政民、警民关系的紧张。

其三,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与处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不灵活有关。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指出“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处理问题的时候动不动就出现‘不法分子’、‘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词汇,对自己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够。”“重庆采取的方式告诉其他地方官员,应该学会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谅解,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体现着新时期‘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薄熙来虽然是针对重庆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体相同。

其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和造成危害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明显暴露出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干部问责虽然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进着问责制的启动。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干部问责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着许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级各种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致使许多事件责任主体

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二、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既然群体性事件与现行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特别是那些“涉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而引起或激发的。那么,要消除或缓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创新下手,加强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注重消除体制性腐败,努力从源头上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群体制性解决的各个环节之中,用制度建设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解决问题。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着力健全完善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要着重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

其一,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并非没有症兆的。说到底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

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2009年由于大批农民工回乡,必然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再就是要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既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所致,那么,清除体制性障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就成为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要通过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增强体制的应对能力,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和反映,从而在源头上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其二,事中的应对与化解机制

由于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因此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既如此,如何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掌握准确的信息。因此,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公开,以便及时沟通各方,化解矛盾和冲突。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就是沟通渠道不够,官民对话渠道不够畅通。过去我们总希望把民意引导到正规的渠道来找政府,但是政府这么多层级,民众往往无所适从,

而政府部门间往往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事件愈演愈烈。因此,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准确、真实的信息是关键性的工作。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而化解群众对立情绪的根本方法是民主。纵观2008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多数都与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利益调节机制缺失,群众的要求得不到及时回应,造成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所致。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政府与民众的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

其三,事后的问责和修正机制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决不能不了了之;同时也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分析事件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要针对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尽快制定规范化的群体性事件干部责任制,明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做到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能清楚地找到责任主体;同时,也不能将问责制搞成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而要事前就建立一套规范的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要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改革和修正政府体制和机制中的弊端,增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就目前情况来说,要针对群从利益诉求遭遇体

制性迟钝的问题,着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而要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必须从理念、制度、体制和机制多方面入手,其中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消除体制性梗阻,完善群众利益协商调整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困局的当务之急。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

湖区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湖区因争水面权属(界址)、捕捞习惯、交通运输和河道挖硪采沙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有些还会由一般的群体性治安问题演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湖区群体性事件已日益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处理治安问题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因此,切实准确地掌握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信息,并找出其规律、特点,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时预测、化解、平息这类不安定问题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保持经济的稳步发

展和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就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为此,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践,拟对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置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规模大,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参与人员一般是以本湖区相关的涉利者或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成员(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为主,行为人具有共同利益、共同目的和“人多势众、法不责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共同心理,一旦发生纠纷,就极易形成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的“队伍”,男女老少齐参战。

(二)调查取证难,调处难度大。由于湖区水面,人各一方,人走水流,时过境迁,纠纷现场缺乏“旁人”和“中间人”,使案件调查取证难,加之湖区群体性事件的表面往往掩盖着一些历史的或现实的背景,有的还涉及到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情况比较复杂。当纠纷发生

后,常常是上访、械斗、围攻、妨害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等多种行为同时存在,参与人的要求和行为往往是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互相交织,处理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就会发生流血事件,而事发后对凶手认定及后事处理也就是解决纠纷的一个难点。

(三)有一定的季节性和较强的反复性。湖区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多发生于捕涝季节,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有些事件在某一时期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水位下降)貌似解决,实际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矛盾,一有诱因出现,便会再次爆发,从而使同一事件屡有发生,多次反复,有的还会引起连锁反应,促使当事双方采取拉据式的报复行为。

(四)行为野蛮,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1、经济损失严重。这类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发生这类事件轻则伤人,重则死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

生命安全。

3、影响恶劣,危害性大。此类事件的发生不仅直接给参与者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而且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湖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一)水面权属(界址)、捕捞时间界定不清。由于历史的或现实管理方面的原因和湖区地形的变迁以及湖区面积随季节、的变化,使一些湖区权属(界址)界定不清楚,有的甚至多次变更,使现有的划分缺乏权威性,而捕捞时间的界定又有多种方法(按民间传统习惯一般有三种:

1、按季节捕捞,如有的规定立秋后方可捕捞;

2、按水位,如现埂后方可捕捞;

3、按季节兼水位),因而当事双方对采用何种捕捞习惯的不同理解也常常引发湖区捕涝期争议,从而直接导致湖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

(二)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规捕捞。

1、违反规定非法围堰,使水位人为地抬

高,从而改变原有的捕捞秩序而引起纠纷;

2、违反捕捞习惯越界捕捞或偷盗;

3、违法使用定置网、电网等有害渔具进行捕捞。

(三)封建宗教势力的介入。有些湖区小纠纷在封建宗教势力和少数不法分子的煽动下,会逐渐从小到大发展演变到矛盾不可调和而最终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四)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由于船民、渔民长期漂泊在外,远离组织,当地政府对其行政、法制监控力不强,导致船民、渔民法制观念淡薄,行为随意性增大,一旦发生矛盾,往往一触即发,瞬间酿成纠纷。再加上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有关部门存在不同程度的地方保护主义,对纠纷当事人的查处打击力度不大,从而助长了部分人我行我素、无所顾虑的非法行为,使问题愈演愈烈,最终演变成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三、湖区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对策

(一)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当事双方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勘界原则,从讲政治的高度,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思想,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尊重历史更要注意现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面勘界工作,彻底消除存在争议的“习惯边界线”(无确切依据、无明显标志等由自然惯例形成的界线),并且使这种划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特别是对争议较多的地方,要作为重点,首先予以确定。同时,与水面权属有关的湖管、水利等部门要健全有关文书、证件管理制度,力求客观、详尽登记有关事项,尽量避免产生扯皮争议的文书档案材料,从根本上杜绝引发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二)加强湖区基层组织建设,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基层组织直接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承担着维

护社会稳定、预防违法犯罪的义务和责任,是维护湖区社会治安与预防湖区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认真抓好湖区村基层组织建设,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和完善治保组织,强化对湖区生产作业及水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制订船规渔约、请示联系、报告制度,不断加大对船民、渔民的行政和法制的监控力度,树立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强化水面治安巡逻,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大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要在船民、渔民中建立健全各种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渔民思想状态和湖区治安动态,遇事及时报告,努力掌握深层次、苗头性、预警性的情报信息。同时,针对湖区报案难,处理不及时,控制力量薄弱等现状,在湖区合理地布局设置报警点,配备治安信息员,装备能快速反应的处警队,并组织开展全方位

的治安巡逻,努力将湖区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区域协作,开展湖区周边联防联谊,努力构建湖区大治安格局。由于湖区多为市、县、乡行政区域边缘分割结合部,许多矛盾纠纷的调处牵涉到多个部门,因此要公正、及时地化解矛盾、查处纠纷,必须依靠当事人双方当局的共同努力,做到分工协作,克服扯皮、推诿和互相指责现象。在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稳定为目的,严格要求“已方”忠实履行自身职责,管好自己的人和事,为整个矛盾顺利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存在纠纷隐患的双方,公安、乡村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防联治活动,共同制订联防公约和工作制度,通力协作,交流情况,明确责任,融洽感情,这样既能缓和双方紧张的周边关系,又能促使双方权利义务法制化,增强可操作性,堵塞各类漏洞,提高纠纷调控能力,从而有效地维护湖区周边的稳定。

(五)增强执法意识,不断加大打击湖区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力度。我们在处理湖区纠纷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对触犯法律、恶意挑起事端的封建宗族头目和少数不法分子要坚决从严打击,增强法律震慑力,避免纠纷因少数人的操纵而愈演愈大。同时,要建立健全湖区纠纷调处责任制,不断增强对湖区纠纷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努力提高纠纷调控能力和查处率。

第四篇: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处置对策探析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

及处置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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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原因及处置对策探析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利益诉求性、泄愤性、复杂性、策划组织性、广泛性、危害性等特点,然后从群众、政府及社会三个方面解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最后从事前、事发、事后三个阶段提出了进行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社会失衡;贫富差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虽然还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是,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现有资料表明,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有村征地补偿、城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改革、军队复转干部、民族宗教、土地草场纠纷、环境污染、涉法涉诉、劳动和社会保障、腐败和社会不公、邪教和分裂祖国等。

一、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增多,致使我国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是因自身权利受到偶然事件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突发性极强。

2.利益诉求性

尽管群体性事件政治性因素增多, 民族宗教问题有所增加,但追求特定领域的利益仍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主导因素,其经济性大于政治性。

3.泄愤性

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而且伴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4.复杂性

群体性事件合理性与无理性共存、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共存、合法情节与过激行为共存。

5.策划组织性

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的转变,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其组织性不断增强。

6.广泛性

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通常由当事人或家属;经济利益共同体;政治利益共同体;情绪共同体等组成。同时,新闻舆论以及网络的传播又使其得到社会民众的同情和支持,进而促使更多群体参与其中。

7.危害性

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体现在人员伤亡、组织消失、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等方面,而且体现在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造成的破坏性冲击。

二、原因:

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和分析是理解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因为这些事件客观和真实地表现了中国社会的许多重要信息。在此,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1.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群众

1.1人们对于事件的鉴别力不足

各种文化类型、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渗透以及海量的信息大爆炸,使得公众无法甄别事件真伪。同时,大量网络信息的流传使得人们陷入认知冲突之中,并不自觉的充当了网络信息流传中的一环。

1.2人们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素质较低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觉醒,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增强;却不能正确而合理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的结合与统一。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过分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方面。 并认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便是自己的所作所为与法律相悖,法律在面对群体越轨行为时的广泛制裁也是难以实现的。于是,现实中的这种思想认识偏差极易导致其行为的越轨。

2.群体性事件参与客体——政府

2.1官僚主义作风尤存,腐败现象严重

公共事务管理人员是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和冲突。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和人员的角色定位出现了偏差,公共权力行使方式欠妥。他们追求GDP至上,对人民群众的呼声与疾苦存在着麻木不仁甚至不闻不问的现象,他们不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而且时常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或侵民扰民,或违法乱纪,使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由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长此以往,民众与之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和排斥感,并将这种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

2.2基层组织控制能力弱 ,不善于化解矛盾

随着我国逐步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人们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由利益所导致的各类纠纷愈来愈多,通过既有落后的制度安排已经无法予以解决,相应地各类基层组织仍然沿用以往解决思路已经不足于应对现实中复杂的社会事件,其结果就是难以解决群众利益的纠纷,从而使群众对基层组织失去信心。 此外,政府在面对利益分配问题时如果出现明显偏差或失误,就极易造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事发之后, 有关部门和人员反应迟钝或行政不作为,未能够及时对社会公布事件的真相,对有悖于事件事实真相的谣言听之任之,相关利益受损群体的诉求得不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的重视和正确的引导,,以至矛盾升级与恶化。观察发现,那些颇具影响力的事件,几乎无不是由群众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政府部门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没有合理解决、不恰当使用警力激化盾等所造成的

3.群体性事件环境——社会

3.1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公平失衡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社会弱势群体所受到的冲击与付出的代价最为明显,而其获得的实惠却最少。因此,面对社会存在的贫富悬殊,其心理在受到巨大冲击的和震撼的同时,极易产生对立化和非理性化的心理失衡。于是,这些人群包括社会舆论对现实中的官员腐败、贫富不均、司法不公、治安恶化、信仰不自由、政府和官员的诚信缺失等方面表现出越来越强烈的不满情绪,当这种不满情绪达到一定量的积累之后,一旦遇到偶发的某一利益冲突的具体事件时,会使人们的这种不满情绪转化为对政府乃至整个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

3.2民情民意表达渠道不畅

社会弱势群体在与强势群体发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时,利益诉求渠道不畅,他们往往处于失语失声、束手无策的境地,在体制内的利益诉求难以表达之时,有着共同利益诉求的弱势群体联合起来,不得不寻求用体制外的方式进行利益的抗争,其中包括选择串联、聚集起来酿成群体性事件。他们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而不断将事态扩大化,形成群体性的纠纷,借助舆论等力量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三、处置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需要我们从事前、事发、事后三个方面着手。

1.事前调控

事前调控是指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群体性事件的调解与控制。

1.1建立灵敏、迅速、准确、畅通的信息收集渠道

在一定的意义上,社会不满是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它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而与相同社会处境者产生共鸣。 因此,收集舆情空间信息显得至关重要。

1.2完善利益均衡机制, 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依靠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两种手段,进行双重调节,实现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这样既能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又能使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公平,使利益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各群体的利益处于相对均衡状态,防止社会的两极分化。

1.3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

当前我国数量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游离于主流体制之外,其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组织和渠道能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积极性和有效性,缓和甚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4做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政府官员应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到权用于民,情系于民,利为民谋,为人民群众把好事办好

2.事发控制

事发控制指在事发过程中合理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行为。

2.1快速介入,控制事态

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 他们中的许多人在遭受社会挫折和经历社会心理失衡的过程中, 本身就已经孕育了一定的冒险心理,当聚集为群体后,责任广泛分布于全体参与者当中, 任何一个个体都不必对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采取的行为往往比个体独处时更激进、更

冒险。因此,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要严防事态的扩大。

2.2讲策略,分类处置

正确处理农民维权、 工人维权 、市民维权、 社会纠纷、 社会骚乱和 有组织犯罪等不同类别的群体性事件。 得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聚的社会能量,使那些心理失衡的公众得以实现心理上的平衡,从而缓解社会紧张,起到一种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3.事后处理

事后处理是消除事件不良影响、防止反复稳定社会的重要环节,确立稳妥的群体性事件善后机制。

3.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稳定公众情绪

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产生某种态度和行为总是由一定心理动机驱使的。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密切注意群体性事件在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心理状况。

3.2查找原因,总结教训

群体性事件是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风向标和警报器,能表明社会上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分化和失衡,表明有部分群众存在着利益诉求和对政府、对社会的不满,表明政府的调节机制出了故障,甚至暴露出干部的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基层组织社会控制能力的不适应等,从而提醒政府根据这些信号,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矛盾的化解,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致谢

在此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深深地感谢在此论文写作过程中帮助过我的人。

首先,感谢潘启东老师的指导,正是他在课堂上的谆谆教导,才使得我接触并了解了组织行为学。

其次,感谢对此论题做出研究的专家学者们,正是在他们的基础上,我才能查阅大量资料,不断完善论文内容。

最后,感谢那些给我提供建议与资料的同学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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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摘要】近年来,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间,随着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份日趋复杂化,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继涌现,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愈来愈多,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对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全文】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社会变革程度加深,引发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本文就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谈浅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新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二)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

(五)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六)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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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新良浅谈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J]公安研究,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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