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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精选)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吊装作业安全规定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吊装作业就是利用各种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并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2吊装作业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吊装证级别分别经加油站安全员、站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4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1加油站安全员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加油站安全员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钢丝绳卡等各种机具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10.84m/s),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作业中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

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6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出现故障,要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6.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3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6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7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6.8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 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6.9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10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1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2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风速大于10.84m/s),应停止露天作业。 6.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14吊装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的暗沟、通电线路、配电设施、运行设备及化工生产安全状况。严禁在暗沟、地下管道上方设吊装支撑点,若必须设置吊装支撑点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进行吊装作业应选用有起重吊装资质的,用大型吊装设备应签订吊装安全作业合同书。 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1指挥信号不明。

8.2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 8.3斜拉重物。

8.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5重物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体联接。 8.6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7棱刃物体及易损伤的贵重设备没有衬垫措施。 8.8重物越人头。

9、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9.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9.2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中午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并不应装满。

9.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9.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10、作业完毕后应做如下工作

10.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10.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10.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1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装作业。

12三级吊装作业、二级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加油站站长为终审。

13《吊装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将《吊装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4《作业证》一式两份,吊装指挥、加油站安全员各持一份,该证保存期1年。

第二篇: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文件

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3

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工作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工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4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b)

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10t且小于等于4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c)

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1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的规定。外来作业单位应具备作业资质。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1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应经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

作业前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吊装作业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危害辨识及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

《安全帽》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7.6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7.7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8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9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10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2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4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5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6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7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8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9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10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11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2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3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4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5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6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7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8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

吊装质量大于5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样表附后。

10.2

项目负责人从设备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会同作业单位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批准,交设备管理部门核准。对本制度5.3规定的吊装作业,作业单位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与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并递送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核实任务及安全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公司吊装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吊装级别:

编号:

吊装地点

吊装工具名称

吊装人员

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安全监护人

吊装指挥(负责人)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起吊重物质量(吨)

危害辨识

(打√)

作业前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人员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

A:36V、24V、12V

防水型灯

B.:36V、24V、12V

防爆型灯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停止作业。

应事先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吊装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起吊物质量(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

作业完成后清理现场杂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需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补充安全措施:

项目属地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设备管理部门意见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公司主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意见:

注: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第一联设备管理部门保存,第二联交吊装指挥,第三联交项目所在单位。

第三篇:车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QL MD-SB 0068-20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大庆炼化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聚合物二厂《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及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细则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汽车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车间职责:

(一)负责车间内吊装作业的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进度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组织吊装作业工作票的填写、作业规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对生产影响较大的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三)按时上报吊装作业施工计划;

(四)负责落实吊装作业风险削减措施。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同时接受政府指定部门的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各车间必须对吊装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七条 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人员、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第八条 吊篮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第九条 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应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经属地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在吊装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第十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第十一条 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 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属地单位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第二节 作业前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对吊装作业指挥、司索和起重机司机等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 检查电气装臵、液压装臵、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臵、警报器等操纵装臵和安全装臵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第十八条 在作业单位检查后,项目主管部门和作业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电缆沟、地下管线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职责。

(八)施工用电正常供给情况。

(九)天气情况。

(十)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十一)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 其它方面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使用汽车吊装机械作业前,作业单位要再次确认已安装的防火帽合格。

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吊装区域应设臵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二) 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臵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三) 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垫木的设臵情况。

第三节 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臵,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有明显的标志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并适应当时工况佩戴特殊联络工具。

第二十三条 正式起吊前要进行试吊,试吊中要检查全

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要将吊件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严禁歪拉斜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六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七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锁具。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 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 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 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臵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 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臵物件;

4. 在制动器、安全装臵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臵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遇有拉力不清的埋臵物

件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 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 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臵限制器停车;

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 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臵支撑装臵。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二十九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臵,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臵,并有效锚固。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臵,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第四节 吊装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一)吊装质量大于10吨。

(二)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三)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第三十一条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应由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办理并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二)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中相关内容。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属地单位监护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属地单位负责人批准。属地单位监护人应在监护过程中明确风险识别并了解作业过程,随时停止违章作业并与项目负责人保持沟通。

第三十三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关闭要求参考动力车间相关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取消和分发管理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天吊的标准化管理 动力车间天吊单项作业标准化实施标准

第三十五条 岗位人员职责

1、天吊操作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天吊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定期检查等记录;

3)、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4)、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5)、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7)、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8)、天吊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天吊使用标准化要求

1、资料管理

1)天吊日常检查记录管理

(1)日常检查记录书写需用仿宋字,字体端正、严禁连笔; (2)记录内容清楚、齐全、准确,不完好天吊应有详细记录;

(3)日常检查记录本应妥善保管,用完后车间天吊管理人员负责留存。 2)天吊定期检查记录

(1)天吊管理人员每半个月对天吊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记录,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及时送修; (2)检查内容包括:天吊外观情况、钢丝绳外观完好情况; (3)认真如实填写天吊定期检查记录,要求用仿宋字填写,字体端正、记录齐全;

(4)记录用完后由车间天吊管理人员留存。 3)天吊维修工作票

(1)天吊维修前需及时填写维修工作票,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维修作业,严禁后补; (2)天吊维修完成后,车间保留工作票第一联。 4)维护保养记录

1)及时填写天吊维保验收记录,严禁后补; (2)维保记录要用仿宋字,字体端正,内容清楚。

2、天吊操作人员规范

1)操作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代号:为N2; 2)操作人员操作前必须按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安全帽、工服、工鞋);

3)言谈举止符合《员工行为规范》。 4)按照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操作。

3、天吊完好

1)、外观完好,安全附件配臵齐全、完好:

(1)、外观完好无磕碰; (2)、总电源开关灵活有效; (3)、钢丝绳磨损小于总直径的10%;

4、天吊运行及作业 1)、起重机械开机准备

①检查机械应安装平稳;检查与起吊作业直接相关的重要部件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吊运工艺路线,指定位臵及其周围环境了解清楚,尽量避免反复启动、制动。

②确认完毕后送电。

③确认控制按钮、限位器工作灵敏可靠。 ④制动是否可靠,运行时无异常声响。 2)、起重机械试机

①检查电器部分应无漏电,发出启车前警告信号。 ②启动开关按钮进行空载试验。确认启车平稳,运动部位灵活。

3)、起重机械启机 ①与相关单位联系。

②起吊物体要捆扎牢固,并在重心。 ③启动开关按钮。

④确认起重机运行正常,在大小车运行中如发现吊物有游摆现象,则可顺着吊物的游摆方向,迅速加速跟车,使车体跟上超前的吊物。

最终状态:

⑤起重机运行在正常稳定状态。 4)、起重机械停机

①先卸去吊物、吊具,保证停车平稳。

②起重机停在指定位臵,吊钩升起至至接近上极限位臵的高度。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运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臵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臵。

③在工作完毕后,按停止按钮,确认控制器手柄回零位。 ④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相应记录中。 第三十七条 天吊日常管理

1、天吊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天吊;

2、天吊操作人员要劳保着装;

3、搬运时,天吊负荷不应超过额定值;

4、天吊使用后应停在指定位臵,严禁乱停乱放;

5、天吊上的各种标识,如有破损、丢失要及时反馈给班长或管理人员。

第五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服从公司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细则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聚合物二厂动力车间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考核执行《动力车间奖金考核细则》,服从动力车间奖金会决定;并执行大庆炼化公司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考评标准。

第四篇: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内吊装作业的管理,包括承包商现场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3.术语解释

3.1.吊装作业

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手拉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3.吊装设备的标准负载能力

由制造商标明的最大吊升能力,与吊臂的长度及半径有关。

3.4.支腿

吊装设备上用于增加其稳定性或负载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起吊重量

在货物起吊中,货物及所有在吊臂顶端悬挂的提升器械的最大总重量。

3.6.作业半径

吊挂货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转动中心之间的距离。作业半径范围的区域称吊装区域。

3.7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四级:

(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5吨时,为四级吊装作业。

4.职责要求

4.1.安全环保部职责

(1)向作业人员交底吊装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

(2)协助作业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为作业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审查作业单位吊装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5)监督现场吊装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6)审核《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四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2.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

(2)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3)督促作业单位执行作业许可制度;

4.3.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对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

(2)在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及周围情况,分析作业活动风险,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3)组织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

(4)向作业人员有效传达作业任务和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4.指挥人员职责

(1)取得上岗资格,掌握起重、吊装任务的技术要求,包括学习审查图纸、调查了解吊装物的情况;

(2)参加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制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制定;

(3)组织起重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交待指挥信号;

(4)选择和确定吊点及吊装器具;

(5)组织司机进行起重机检查、注油、空转和必要时的试吊;

(6)检查、落实吊装工具的种类、规格、件数及完好程度,检查索具的完好程度;

(7)对作业现场进行地貌踏勘,排除起重吊装的障碍物,检查高压线路是否对作业有影响、是否需要迁移,检验地面平整程度及时耐压程度,确定起重机在作业时的位置,实地察看吊物,核算重量,估出重心,确定是否设牵制绳等。

4.5.起重司机职责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启动;

(2)对起重机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定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3)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装中应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装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6)起重司机应持证上岗,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4.6.司索人员职责

(1)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明确工作任务,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合乎要求;

(2)司索人员交接班时,应对吊装索具及起重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必须在操作前排除;

(3)根据吊装物件正确选用吊装工具和吊装方法,选择绑扎点,绑扎牢固,尖锐边角处用软物垫好;

(4)工作时应事先清理吊装地点及运行通道上的障碍物,清理无关人员,选择安全位置;

(5)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6)工作结束后,将可用工具擦净油垢做好维护保养。

4.7.监护人职责

(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作业活动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控制措施,具备吊装监护经验,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2)作业前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停止作业;

(3)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4)认真检查吊装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5)作业过程中及时制止吊装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6)及时制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吊装区域,制止所有人员在吊物下通行或逗留。

4.8.作业审批人员职责

(1)了解吊装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吊装作业的能力;

(2)负责审查《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4)安排专人对整个吊装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亲自到现场指导作业。

5.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1)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吊装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

(2)实施吊装的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确认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立即停止吊装作业。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司机、司索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吊装作业指挥人员、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应具有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吊装作业上岗证书。内部吊装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应由取得公司发放的吊装作业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作业现场负责人指定,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5.1.3.落实责任制

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5.1.4.实施风险辨识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将辨识结果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

5.1.5.制定控制措施

1.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吊装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长、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天气、气候或场地等条件下作业,作业前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5.1.6.制定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会同作业主管部门制定吊装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应急预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7.安全技术交底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人员、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处置方案。

5.1.8.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身体检查

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书处于有效期内,并每年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饮酒、患病或精神不振等不适于吊装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照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作业人员、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现场发现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4)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检查

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前自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穿戴是否整齐、装备是否存在问题等。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随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5.1.9.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吊装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许可标准》。

5.2.吊装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2.1.作业现场防火要求

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作业时,作业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确认安装有汽车阻火器,并监测现场可燃气体浓度,采取必要的通风设施、防爆工具和静电接地措施。

5.2.2.作业现场警戒要求

实施吊装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划定吊装区域、设置标识和障碍,吊装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标志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5.3.起重设备装拆管理要求

1.起重机的装拆必须由取得国家认可的装拆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装拆前,应按照出厂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专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装拆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5)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灯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装拆作业的需要;

(6)装拆现场的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7)安全监督人员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达到要求。

4.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5.所有参与装拆作业的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

6.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链接螺栓;链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7.在装拆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8.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获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6.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配备

吊装作业中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所有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吊装区域周围应设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中防护警示设施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纠正。

6.2 作业劳动纪律

1.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起重司机、司索人员及监护人员应掌握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2.起重司机应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3.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吊物倾斜、挂钩脱落、钢丝绳断裂等险情。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使用吊笼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停工和休息时,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放回地面。

6.3.作业中沟通

吊装过程中,司索人员、起重司机和指挥人员应采用口哨、指挥旗或对讲机等进行沟通,对讲机保持同一频道,保证沟通的有效进行。

6.4.正式起吊前试吊

试吊中司索人员应检查全部机具、地瞄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6.5.吊装作业注意事项

1.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2.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建筑物及构筑物等作吊装锚点。

5.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无指挥、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和吊车运行的轨迹及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0.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进行起吊6.5.12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1.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2.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3.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6.6.特殊作业条件处理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7.应急处置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除危及生命安全情况除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听从指挥,按照应急程序进行处置。

7.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限位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班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单位、作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整改意见及落实情况、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安全管理部门。

第五篇: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第一条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第二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AQ3021-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二)GB2811-2007 安全帽

(三)GB5082-85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四)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 NF E52-122:1975,NEQ) (五)GB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第四条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至≤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40t。 第五条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吊装质量>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没有《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吊装作业。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85。

(三)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四)吊装质量≥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公司动力能源部负责审核吊装作业机具和吊物与高低压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是否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六条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一)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二)公司设备部及安全管理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三)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四)实施吊装作业单位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五)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1996的规定。

(六)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七条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

(二)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三)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四)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公司设备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五)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六)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八)利用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八条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三)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四)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五)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六)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七)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八)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九)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十)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十一)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见表1),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表1 与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 1~35≥60 最小距离(m) 1.5 30.01(V-50)+3 (十二)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十三)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四)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九条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一)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二)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三)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四)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十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管理。

(二)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在《吊装安全作业证》上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核实确认,经公司动力能源部及设备部分别审核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经审批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项目单位交吊装指挥持有;另一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存档备查。

(四)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五)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六)《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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