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收养手续办理程序
第一篇:弃婴收养手续办理程序
收养弃婴应具备的条件及手续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是不允许私下捡拾弃婴的。如果有市民发现弃婴,应及时与发现地的派出所联系,由公安部门对弃婴的身份进行核查甄别,对多方查找亲生父母不着的弃婴,可按程序送往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抚养。市民若有收养意愿,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条件:
1. 无子女;
2.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 年满三十周岁。
5.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
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
8. 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一)申报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
3、福利机构的证明;
4、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必须有警号或警员签名);
7、查找弃婴生父母的登报公告(区级以上报刊,刊登之日起60日后有效);
8、收养人户籍地的社会事务办综合调查材料(内容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9、提交两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底免冠半身合影照片;
10、被收养人的双手手掌印。
(二)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篇:深圳办理收养手续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登记机关指定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自备单人照片2张,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影照片1张。
五、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持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有送养人的,送养人持第五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第四项所列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篇: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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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在现实生活中,收养小孩是很平常的事了,外国人在华收养孩子也是频频出现的。收养孩子是对收养人资格进行审核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那么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收养人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在异地收养孩子的,可到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申请办理。
二、收养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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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上面就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于“异地收养手续如何办理”这个问题的解答,满足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可到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异地收养手续。如果读者想咨询法律问题,欢迎来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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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如何收养弃婴?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收养人必须具备无子女的法律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弃婴捡拾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l、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拣拾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被收养人指定医院的身体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8、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2张,4寸生活照片1张。
第五篇: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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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许多朋友经常会被这样的问题所困扰,那就是私自抱养的孩子办理收养手续的流程。其实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下面的文章,相信你就能够在其中找到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有: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准备好以上相关的材料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门的相关程序办理即可。凡是收养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到民政部门登记,经过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办理收养手续流程之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时,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对签订的收养协议去公证处公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国家鼓励公民的收养协议办理公证。这是因为经过公证的收养协议更具法律效力。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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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及办理收养手续的流程,但各家各户的收养情况不同,这就需要咨询当地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用专业的实务能力给您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你介绍的“私自抱养的孩子如何办理收养手续”的法律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律伴网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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