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是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准绳,完善、有效的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助力单位长远发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一篇: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鞍山市金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
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
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
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
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
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
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
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
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
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
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
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
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
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
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 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
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 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
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
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
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 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徐州市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第二篇: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司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公司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特制定本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我公司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工资调整幅度不超过本劳务派遣公司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5% -10%原则。
第二条 结合劳务派遣公司生产特点,与劳务派遣公司经济效益挂钩,建立劳务派遣公司规范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条 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两项,以职工的生产、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奖惩记录、专业技能,以及本劳务派遣公司实际工作年限等指标综合考核职工薪酬。
第四条 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依据职工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晋级档次。以调动劳务派遣公司职工积极性,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工资调整重点向关键性管理、技术、生产岗位和重要科技人才岗位倾斜,实行重实绩效、重贡献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章 年薪制
第六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资模式:劳务派遣公司经营者与其业绩挂钩,其工资与年经营利润成正比。
年薪=基薪+提成薪水(经营利润×提成比例)
1、基薪按月预发,根据年基薪额的1/12支付;
2、提成薪酬,在劳务派遣公司财务经营报表经审计后核算提成薪酬。
第八条 年薪制考核指标与单位资产增值幅度、业绩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业务管理、安全生产等重要指标挂钩,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九条 年薪制须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月薪制
第十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职工。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完成的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等。
第十二条 计时工资结构:
计时工资总额=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称津贴+资金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参照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指数确定,在工资总额中占一定百分比。
二、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所在岗位的职责、专业技能、工作绩效等确定,劳务派遣公司坚持变岗变薪原则,晋职晋薪、降职降薪。
三、绩效工资
1、根据职工生产任务、经营指标、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成绩确定:
(1)由部门提供各自完成生产利润的经济指标数据。 (2)由部门提供职工的出勤率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3)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当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测算出当月职工定量或定性应完成生产任务及工作绩效,确定每位职工绩效工资水平(计件工资)的计算数据。
2、绩效考评与各自生产经营利润指标挂钩。(绩效工资考核标准=出勤率+岗位职责履行+每月生产任务完成经济指标)
四、计件工资:指对己完成的工作任务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1)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应发计件工资=计件单价×正常工作时间完成量+计件单价×150%×日延长工作时间完成量
五、工龄工资:
(1)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鼓励职工长期、稳地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 (2)工龄工资按 元/年递增,即每工作满一年后按
元/月执行,职工工作年限没有连续者不计累加工龄工资,务派遣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
六、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1)生产(业务)奖: (2)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其他奖金。
七、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
(2)保健性津贴; (3)技术性津贴。
八、加班加点工资:指对法定节假曰和公休节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其本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职工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由本人到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工资调整
l、劳务派遣公司鼓励职工积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多做贡献。职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部门在年终将职工绩效考核材料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予以晋级调薪或奖励。
(1)劳务派遣公司实行年终工作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职工完成任务绩效考核,以及职工的生产技能,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奖惩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职工的工资水平。劳务派遣公司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晋升、降级或调整薪酬的重要依据。
(2)被评为优秀管理者、优秀职工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予工资调级奖励,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
(3)升职、降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职工的业绩或管理人员岗位、职务变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作工资相应的调整。
(4)对管理人员或职工降职留用时,原工资额调整到新岗位工资额。 (5)对违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给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尚不构成辞退处理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给予调降工资处理。
(6)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被评为差或工资级别连续调降两次的职工,劳务派遣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奖项:
3、劳务派遣公司坚持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奖励机制,对职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年终评先进个人)一次性奖励,晋级加薪加升职等。劳务派遣公司对表现突出、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给予特殊奖励。
(l)为劳务派遣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活动中绩效突出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2)全勤奖:职工全年无事假、病假、旷工、迟到、早退记录,领导安排的加班无不参加的职工,每人奖励____元/年。
(3)优秀职工奖(创新奖、绩效奖)、优秀管理人员奖:由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根据劳务派遣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绩效、贡献大小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根据职工专业技能、完成生产多少、贡献大小提出工资调整意见,经劳务派遣公司考核后给予调整其工资,职工新调整工资自劳务派遣公司批准后实行。
第五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针对职工薪酬管理的重要性,机密性和高度准确性,确保职工薪酬有效发放。
第十七条 职工薪酬实行月给制,薪酬计算时间按日历作业每月1--30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应书面记录支付工资时间,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
第十八条 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薪,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 _ (2)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月;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第二十条 薪酬审批
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按其工作岗位考核(完成计件任务多少),确定职工本人工资。
l、薪酬发放时间:每月工资于次月一日发放,如遇节假曰则提前或顺延发放。
2、薪酬发放方式:职工工资均以现金形式发放,若职工发现.当月工资有误,可以到财务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劳务派遣公司经理负责解释,自劳务派遣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XX
2015年12月15日
第三篇:劳务派遣公司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洪波律师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劳务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1
第六条 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 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申报工伤,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
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公司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下达加班通知书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
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直接支付或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次月的十五日之前,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工作由公司和用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3年7月开始执行。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第四篇:(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负有以下职能: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项目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制订完善公司各类合同范本;针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合同范本;
3、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等法律问题;
4、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5、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6、负责公司各类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履约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承接劳务工程时,按发包人的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发包人直接发包劳务作业的,应当在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与发包人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第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不得再与发包人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2、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3、合同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以及调整的要求;
4、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5、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6、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商的形式和要求;
7、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8、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根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认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9、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12、发包人、承包人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信息;
13、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14、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第九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按公司的合同评审流程经相关人员评审后,方可批准签订。
第十条 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签订;如需由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十二条 属投标中标的项目,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确定我方投标书的主要条款。
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协商完善。应审查人的要求,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合同签订流程
1、 项目部在对外劳务发包时,由预算员对分项分包内容制定招标文件,并发给有资质的劳务班组,再由项目经理组织,预算员参加对班组进行竞标,根据竞标结果在2~3个工作日确定中标班组.
2、劳务合同需由技术部、工程部、安全部共同参与制定,技术部由技术总工组织对每个班组分包工程制定质量标准以及验收评定奖罚制度,工程部由生产经理组织对每个班组分包工程制定进度标准以及验收评定奖罚制度,安全部由安全员对每个班组分包工程制定安全文明标准以及验收评定奖罚制度,最终完成初稿由项目经理最终定稿再由预算员编制合同审批单(见附件一)并附上合同范本转交给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正式与劳务班组签订合同,一式三份,项目经理一份、预算员一份、劳务班组一份。
3、对中标劳务班组的单价由预算员制定单价审批表(见附表二)并报送给董事长签字确认,由预算员存档并按此单价结算。
第四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施工人员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签订后,现场范围内的劳务作业施工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撒离现场。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公司的信誉。
第十六条 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项目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共同商定应对措施。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项目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项目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所遗留的问题,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二十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
第二十二条 积极配合市建委、劳动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资料部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七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
1、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卖公司利益;
2、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章
其它事项
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可要求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向所在区人民法院起诉。
2、甲方项目部合同签订会议纪要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无条件遵照执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完成各自的义务后自动终止,本合同书经手动修改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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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蓝景劳务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各科室、各项目劳务管理部:
为规范公司各项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使各项目、各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个责任明晰、奖惩分明、使每位员工都清晰地意识到——“制度大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运行有序的管理体系,特拟定公司规章制度,供大家遵守执行。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 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法权益,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 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 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各阶段实际情况作修改、调整。 第五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均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二节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劳务公司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用工合同规定,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 益。
第二条
劳务公司必须与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班组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并依
法与参建该工程项目的每一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向劳务人员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第三条
应按合同、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四条
制定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目标责任书、绩效考核目标。
第五条
全面负责各项目部施工队伍的各项管理,选好、用好、管好队伍为施工生产服务。
第六条
负责对施工队伍的考察、评价;负责劳务管理、结算、处理有关劳务纠纷和确保队伍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协调与其他业务部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节
劳务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负责现场各项劳务工作管理。
第二条
认真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合理计划好工程承包所规定的期限。保证本工程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全部实现。
第三条
负责招聘、解聘劳务人员,及时确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合同。做好劳务人员工程质量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负责监督落实劳务人员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工资结算、人员注册、各种证件和组织工人进退场等全方位的管理工作。做到合法用工,确保劳务队伍稳定。
第五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四节 班组长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
第二条
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泥瓦、木工、砼、钢筋、水电等相关工种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生产安全负责。
第三条
对本班员工的劳动纪律、劳动秩序负责,督促班组做好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每道工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 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五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 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三条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 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 利。
第六节 劳动合同
第一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 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 生法律效力。
第四条 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 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 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 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第四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 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 动合同。 第七节 纪 律
第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条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第三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第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 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第六条 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互 谩骂、打架斗殴。
第七条 严禁嫖娼赌博、酗酒闹事。 第八节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 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 一次总核对,并由项目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 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 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 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 处。
第九节 工资福利
第一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 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工作态度、劳动技能、贡 献大小综合评定。 第十节 安全质量
第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 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 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 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 全技术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第三条 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 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五条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
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 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 解决。
第六条 严格把好质检关,前道工序未达到施工标准的,坚决不充许进入下道工 序的施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一节 卫生守则
第一条 不乱倒饭菜、不乱扔杂物、不随处大小便。 第十二节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 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 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对以下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⒈ 维护本公司利益,使公司免遭经济或财产损失的,经公司核实确有其事,予 以一次性奖励;
⒉ 提出并实施重大管理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 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⒊ 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⒋ 对公司管理人员不称职行为进行举报,经公司核实属实,予以一次性奖励; ⒌ 见义勇为,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⒍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等,在 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无限额。 第三条 对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经济 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对于员工的经济处
罚及相关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 的处罚。
1、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⑴ 早退或中途逗留在半小时之内的;
⑵ 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特种工作业不配戴防护用品的; ⑶ 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的; ⑷ 在工地上吸烟的;
⑸ 在生活区乱倒饭菜、乱扔杂物、随处大小便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50元: ⑴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⑵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⑶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⑷ 非信号工作业人员,擅自动用信号标识指挥作业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 ⑴ 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⑵ 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⑶ 顶撞、谩骂管理人员的;
⑷ 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⑸ 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⑹ 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原材料浪费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第五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 的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⒈ 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⒉ 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⒊ 损害企业形象,给社会、给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⒋ 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的;
⒌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⒍ 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⒎ 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⒏ 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⒐ 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⒑ 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 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⒒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⒓ 泄露或出卖商务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节 附 则
第一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必须认真阅读以上条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 行各项规定,凡因违反以上条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因此造成的重大 经济损失,公司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 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淮北市蓝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