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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通用)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第一篇: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昆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昆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 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认真做好。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第一篇: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昆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昆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 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全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具体经办机构为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妇联。承贷银行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金融机构协商,并报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贷款对象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人以上、300人以下;资产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银行有不良信贷记录;

3.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及会计核算混乱;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或最近3年曾有不良经营和违约记录; 6.涉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且没有最终认定结果; 7.其他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情形。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额度: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条件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由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承贷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人员、按期还款的可以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还款方式

由贷款企业与承贷银行约定还款方式。

五、贷款贴息及申报程序

(一)贴息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63)号文件规定:中央财政贴息25%、省级财政贴息50%,市级财政贴息25%。

(二)申报程序

1.承贷银行于每季度末前30日内,预测下季度贴息资金需要量并报具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2.承贷银行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贴息资金申请文件、贷款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材料报对应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汇总后报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将中央财政贴息的25%、省级财政贴息的50%和市级财政贴息的25%资金核实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4.昆明市财政局对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贴息进行审核清算,拨付贴息资金。

六、担保

(一)保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由承贷银行登记备案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二)抵押或质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以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或质押,并办妥相关手续。

七、申贷程序

(一)由企业向经办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填报《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二份):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

5.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劳动部门已备案);

6.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表》; 7.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上最后一月和申请前一月缴费凭证); 8.上和申请前一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最后一月和申请前一月工资发放表)。

(二)经办机构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报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承贷银行推荐。

(三)承贷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八、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昆明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_全文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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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9〕51号

【颁布时间】2009-5-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legal 腾讯微博: http://t.qq.com/law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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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昆政发[200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1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

2 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 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

6 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 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 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

7 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 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

9 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

10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

11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严格控制市级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规定的通知》(昆政通[2000]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昆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三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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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三年规

划》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三年规划

为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全省深化国企改革试点单位座谈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特提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按照以退保进,以放促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抓大放小,扶优扶强,做大做强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彻底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全面有序地退出国有资产,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基本完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加快国有企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全面提高,活力不断增强,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企改革的战略部署和对试点城市的总体要求,我市三年内完成国企改革任务的分阶段目标是:

--2002年4月底前,完成市及14个县(市)区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改革规划方案的制定、全市深化国企改革政策性实施意见的出台,以及分县区、分部门、分行业确定改革试点企业名单,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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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改革目标、任务、政策学习培训班,召开全市试点企业工作会,全面部署正式实施。试点企业要成立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认真开展资产清查,立项评估。在吃透政策精神的基础上,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理清改革思路,确定试点内容,拟定企业改革、改制试点方案,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审定。

--2002年5月底以前,完成试点方案论证和审批,抓紧组织实施。市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指导小组要协同主管部门深入到市确定的试点企业,就企业试点方案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逐户加强帮助指导,检查督促工作进度。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试点企业确定的各项任务。通过试点,在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从试点企业退出,发展民营经济,推进产权多元化进程;转换职工身份、分流富余人员迈出实质性步伐;分离企业办学校、办医院取得明显进展。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嵩明、东川6个先行试点的县(市)区各项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余县(市)区完成改革的前期工作。

--2002年7月至12月底,在推广改革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铺开全市面上的改革。年内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户数不低于总量的30%;年底,改革试点企业进入总结验收阶段;另外70%左右的企业要做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2003年,为全面深化改革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退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转机建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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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宜良、呈贡8个县(市)区基本完成国企改革任务,改革面达100%,其余6个县区国企改革面要达到70-80%。

--2004年,全面完成深化改革任务。全市国有企业改革面达到100%;实现全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从一般竞争性行业及中小企业退出的目标;一批大企业(集团)做大做强的目标基本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和趋于完善;应分离企业办学校和分离改制办医院职能基本完成,企业负担得到切实减轻;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企业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包袱沉重等难点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改革、改制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摆脱陈旧观念和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改革方向,以推进二次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大胆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

--坚持把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培育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优势企业为重点,做大做强一批大企业(集团),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市场导向,拓宽融资渠道,改变政府单一投资方式,强化企业自主融资意识,通过开辟资本市场、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重组等多种途径,筹集改革成本和发展资金。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社区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能力,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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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推进企业机制、技术和管理创新,依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强化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

--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正确处理改革的力度、职工和企业及社会承受程度与发展速度三者的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通过改革促进发展,实现发展,确保稳定。

四、重点工作

1、做大做强优势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围绕昆明经济“十五”发展的主线,以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继续推进大企业(集团)战略。从增强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高度,努力把优势产业和企业做大做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着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继续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所有制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优化产业结构。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收缩战线,依托现有优势企业,以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组织结构调整、授权经营、股权多元化、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现有的35个行业中,将机械、轻工、纺织、化工、建材、医药、食品行业作为市属工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在巩固提高现有企业集团的基础上,培育成套设备、化工、食品等企业集团,通过股权多元化,重点解决宏华集团等20户国有控股企业的“一股独大”问题;通过嫁接改造解决云南水泥有限公司等10户国有控股企业产业提升的问题;通过技术改造解决云内动力等20户国有控股企业做大做强的问题。到“十五”末,培育上市公司3-5户,培育一批销售收入5-10亿元的大企业(集团),使之成为市属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同时,加快工业布局调整步伐,完成主城区内工业企业的搬迁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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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和调整提高。改善马街、茨坝、海口等老工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条件,鼓励加工企业到高新区、经开区和县(市)区发展。

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的特色化、产业化和现代化,实现昆明工业的跨越式发展。巩固现有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着力培育4-5家技术创新能力强、市场开拓前景广、经济效益好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2004年力争市属化工、森工、电气机械、烟草机械等行业产值达到50亿元,建材、印刷、成套设备制造、医药等行业产值超过30亿元,扶持发展一批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科技进步对工业经济的贡献率由“九五”的47%提高到52%。其他行业企业的结构调整,主要立足于自身优势,围绕市场需求,重点发展为卷烟、信息产业及医药、食品行业配套的造纸、彩印、包装行业,以医药、食品、香料为主体的生物资源深加工行业和以工艺美术品为主体的旅游产品行业。

以适应现代物流发展方向为目标,通过嫁接改造和引进管理,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促进仓储超市、连锁经营、物资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的建立和完善,培育扶持一批重点骨干商贸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集团。

树立现代城市经营理念,采取市场化方式加速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将有条件市场化、社会有投资热情的公路建设、城市煤气、供水、污水处理、公路交通等城市基础行业和产业法人化、公司化,将市政公用事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养护权剥离于政府,交由社会法人多元投资和经营。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扶优扶强工作,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找准面上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三年发展规划,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到位,采取股权多元、嫁接改造、资产重组等措施,组建成套设备、蜂窝纸版、森工、降解塑料、公汽等企业集团;巩固发展云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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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三龙、烟机、宏华等大企业(集团);促成云变、电缆等企业上市;积极推进云纺、彩印等企业上市工作;做好昆百大、西南商业大厦、赫威集团国有资本退出工作。充分发挥大企业(集团)在产品开发、开拓国内外市场、辐射和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建立经济支柱群,使试点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力争比上年增长10%以上。

2、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

按照“以退保进、以放促活”原则,加大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引导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合资合作、拍卖出售、托管联合、破产兼并等形式大胆探索,创造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形式或经营方式,着重从所有权上放开搞活。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对亏损微利的中小企业实施产权改革,促使国有资本尽快退出,实现民有民营。鼓励企业职工、国内外客商、非公经济组织、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等购买国有产权,自主经营。同时适应产权变更需要,转换职工身份,调整劳动关系。

采用灵活多样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所得收入用于安置职工和加强社会保障。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原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用国有净资产配股、让渡、预留部分,明确为转换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股权归个人所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明确为员工个人股。

建立企业股权流动机制,打破股权平均格局,促使股权向经营班子、技术人员和骨干群体集中,中层以上干部持股占职工持股的50%、经营班子持股占中层以上干部持股的50%、经营者持股占经营班子持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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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向科技、出口型的“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为国内外大企业加工配套或与大企业集团,建立专业化协作关系。健全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社会化服务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体系。

我市国有企业中,除少数公益性企业外,其余都要全面放开搞活,逐步减持或全部退出国有资产。对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本着宜股则股、宜破则破、宜卖则卖的原则进行改革改制;对已改制企业,凡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的要进行二次产权改革;所有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地进行国有产权和国有职工身份“两个转换”;进一步深化以分配制度为重点的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

3、加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董事会组成人员,大企业(集团)不超过13人;中型企业不超过9人;小型企业或股东在100人以下的不超过7人。经营层出任董事的不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2。董事不得兼任监事。大企业(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必须分设,有条件的公司可聘任独立董事。监事会组成人数按董事会2/3的比例设置,但一般不得少于3人组成,监事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和职工代表出任,监事会召集人列席董事会、经理层的日常会议,行使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决策、经营管理行为、财务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合作制企业也要参照《公司法》规定,产生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退出市场机制,破产重组劣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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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加大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力度。充分利用国家继续实施破产、债转股等政策,争取一批大中型特困企业列入国家破产计划。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长期关停,符合破产条件而未能进入计划的企业,采取政府收回国有划拨土地、社会保障部门解决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资源配置的方式,依法实施破产。对不符合产业方向、长期亏损的企业、“五小”企业和“三废”排放不能达标的企业,继续加大关停并转破的力度。推进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盘活和发挥现有存量资产的作用,壮大优势企业。通过减持股权、资产变现、嫁接改造等多种形式,促使国有资本从非优势产业的竞争领域逐步退出。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市属150户左右已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

5、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完全分离、共建共管两种基本模式,加快实施我市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步伐,三年内完成昆明地区国有企业自办的145所中小学校剥离工作,其中,中央、省、部属企业办学校112所,占企业学校总数的77%。分离企业办学校所需经费,实行四年过渡期。分离当年,仍由企业按前三年办学经费的平均数拨付;从第二年开始,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按25%的比例逐年递减,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对地处远郊、难以分离的企业自办中小学,在教学业务纳入当地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同时,由当地政府全额返回教育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昆明地区现有中央、省、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医疗机构879所,拥有病床10482张(其中5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有61所),在职职工11896人。按照《昆明市分离企业办医院职能的实施意见》抓紧做好分离改制工作,三年内基本完成拥有50张病床以上的企业自办医院的分离或改制。通过分离改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达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医疗资源的社会整合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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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方便职工和人民群众就医,促进分离出来的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医疗单位的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力的目的。5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出让、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剥离。鼓励大医院成建制兼并和收购企业所办医院。分离出来的企业自办医院,按属地原则统一管理,实行三年过渡期的特殊政策。对分离后的医院,三年内免交所得税,专项用于医院的发展。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国企深化改革

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达到100%。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确保2万余名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以确保三年国企改革期间,养老保险覆盖面国有企业继续保持100%、集体企业达100%、三资企业达98%、私营个体工商户达85%,失业保险参统人员由现在的66?74万人增加至70万人,医疗保险的参统覆盖面力争达到95%,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持100%。继续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巩固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各选择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铺开,逐步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力度,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联网,促使劳动力资源信息全市共享,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安置失业人员,确保全市失业率控制在3?5%。加快社区建设步伐,积极推进社会和劳动保障工作进入社区管理,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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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制定国企改制中职工身份转换给予经济补偿的有关政策,及时调处职工劳动关系,职工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着力研究解决特困企业、特困职工群体医疗保险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努力做好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改革,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延伸到失业人员。为减轻企业职工养老统筹金费用负担,三年内逐步将全市养老金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企业变现资产,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认真做好改制企业原已进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确保人心稳定和社会稳定。

五、方法步骤

1、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务虚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尽快形成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强大声势,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市属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跟踪报道试点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努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个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2、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要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在对企业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找准制约改革的主要问题及突破口,做好指导意见和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在实施改革中,各县(市)区、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要挂帅出征,组织精兵强将,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实施分类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确保深化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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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企业是深化改革的主体,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主动承担起深化改革的重任。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在深化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改革的信心不能动摇,同时也要积极而慎重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要认真研究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变动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全面准确地宣传中央和省市深化国企改革的方针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关心困难企业特别是关心低收入职工的生活。努力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千方百计确保稳定,促进改革向纵深发展。

4、总结完善验收。各县(市)区、市属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层层狠抓落实,以确保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要及时总结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市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机构,按照三年规划的目标要求,分阶段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验收,落实目标责任考核。

六、组织领导

1、成立深化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为积极推进试点企业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县和企业都要成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抓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和协调试点单位开展工作。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杨健强同志担任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章振国同志和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绍忠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试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精干高效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辖区内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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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骨干具体负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刘玉坤副秘书长、市经委刘瞳主任、市体改办黄智主任为总协调人。黄智同时兼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产权制度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破产兼并、扶优扶强、社会保障、政策方案制定等五个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各项改革工作。

3、成立县(市)区国企改革指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将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改革指导组,深入各县(市)区和企业协调、指导、帮助工作。各县(市)区和企业也要抽调得力干部组成企业改革指导小组,定时间、定任务、定奖惩,逐厂逐户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推动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

4、实行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市级领导联系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县(市)区领导联系所属企业;各主管部门领导联系本系统企业并抽调专人督促落实。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及时协调和指导,使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5、建立主管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试点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办公室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收集、整理、研究推进改革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协助处理日常有关业务并加强与省深化国企改革指导小组的联系和汇报。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每月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改革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同时,针对进展情况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三年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篇:关于印发《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了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人事争议,学校同意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制订的《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四川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人事争议,规范学校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2、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学院、部处等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调解校内各单位人事争议的组织。

3、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四川省总工会和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学院、部处、业务单位及附属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接受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校工会的指导。

4、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学校和学院、部处、业务单位及附属单位与教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事项:

①、校内各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变更、解除(包括单方辞职、辞退)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所发生的争议;

③、学校实施聘用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5、调解人事争议应遵循的原则:

①、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②、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③、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④、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6、调解组织的职责:

①、制定有关调解规章制度和调解文书;

②、组织调解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内部发生的人事争议; ③、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④、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争议的预防工作。

⑤、做好调解档案资料管理、调解工作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 ⑥、做好调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调解组织

1、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另行文通知,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学院、部处、业务单位及附属单位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其人员组成由各单位按学校文件通知精神确定后,报校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校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的经费由学校划拨,校内各单位调解小组的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2、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当由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担任。

3、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事项的登记、档案管理和总结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三、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用人单位(学院、部处、业务及附属单位)和职工之间发生了人事争议时,应由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0天内,以书面形式先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请调解。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2、单位调解组织在接到申请调解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受理或进行调解的决定。如对方当事人不愿在本单位进行调解的,应作好记录,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小组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受理。

3、调解小组自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开展调解工作并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争议当事人可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校调解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校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4、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学校调解直接向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发生人事争议的教职工一方如在3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一名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6、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及时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当事人过目签字或盖章;

②、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 ③、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并在签字后15日内自觉履行。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1份)。协议书须列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写明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说明的事项;

⑤、对调解未果的,应据实作好记录,填写调解书一式3份并在调解书上说明情况,经调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分送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1份。

7、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①、属人事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②、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应由该组织的成员集体作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四、附则

1、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员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人事争议调解期间,原处理意见有效。

3、本细则由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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