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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合同(精选)

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合同第一篇: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合同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焦作市耀坤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工程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

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合同

第一篇: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合同

变压器采购及安装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焦作市耀坤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工程变压器及其配套设备、高压线路架设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的合同与配合,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任务,经济以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变压器及配套设备、高压线路等材料采购与安装架设,通电调试并应通过验收、送电等。

三、工程价款:¥: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四、工期:2015年10月09日-11月01日。

五、双方职责: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装具体位置及地下管线等情况。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实施由自身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加工采购等,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3、乙方严格按照合同及国家标准、规范组织施工,自觉接受甲方代表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4、乙方安装的变压器等设备应能满足正常施工(乙方负责通电)。

七、材料、设备供应: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及所需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应安装调试。

八、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全部工程款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承诺保修期为壹年。

第二篇: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范文]

工程名称: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

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

合同编号:

合同签定时间:2018年 3 月 10 日

采 购 合 同

本合同于 日由 (以下简称“买方”)为甲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乙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标 (招标编号为: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电梯设备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RMB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款 2)合同条款附件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金额。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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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 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历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 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 。 9)“天”指工作日天数。

2、 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工程所在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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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例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合同生效后5天内,承包商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设备费+安装费)的5%履约保金或履约保金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 7.2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担保有效期到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确定后30天;

8、 检验、调试、试运行和临时验收 8.1概述

8.1.1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及材料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调试、测试和临时验收程序。 8.1.2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测试和验收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如无特别说明,应在测试完成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4份经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证书。 8.2工厂试验

8.2.1工厂试验应由卖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8.2.2买方有权随时派监造人员到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商工厂监督制造以肯定设备制造过程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在卖方工厂的上班时间内监造人员应可不受限制地接近合同设备。 8.2.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向买方提交所有合同设备及材料制造时间表以便买方制造派遣监造人员计划。 8.3 现场检验

8.3.1设备及材料运抵工地后运输保险结束前应由卖方和买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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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质监局协助,如需要,所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8.3.2卖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天,通知买方开箱日期。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请质监局协助检验,在此种情况下,费用由卖方承担。 8.3.3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在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

8.3.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该按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处理。

8.3.5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 8.3.6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

8.3.7 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包括飞机票和生活费用概由卖方自理。 8.4安装后检测、调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测试。

8.4.1所有设备均应在安装后,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以证明其适用性和保证值。最终验收以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

8.4.2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该部分的试验根据买方的要求可在十五日内按同样条件重复进行一次,但买方因重复试验所需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责。 8.4.3如果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此不合格之设备应按条款18.2的规定处理。

8.4.4如果性能测试成功,则买方应在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发出临时验收试书(PAC)以接受合同设备。

8.4.5除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外,所有试验费用包括重复试验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

8.4.6卖方参加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测试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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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则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图案。

10.3每件包装箱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

11、装运条件 11.1装运交货:

1)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本项目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地点。 2)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买方计划交货。

3)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及保险,并支付运和保险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5)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卖方交付(买方) 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进口设备严格按合同规定批次交货,以便买方安排报关工作,否则,卖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只要买方提供因此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证明文件,卖方应在五日内确认,之后十日内向买方偿还上述费用。

12、装运通知

12.1货物的装运通知:

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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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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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12条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动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运输

14.1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合同中指定工地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运输及保险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伴随服务

15.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现场设备操作维护培训、安装指导、调试、临时验收、技术文件的移交、质量保证期服务中要求的其他服务。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服务要求有与此不同要求的,从严要求。

1) 实施、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及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及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 协助买方制定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7) 提供年检前的服务和报验工作。

15.2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价格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6、备件

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备件是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所有部件: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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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6.2依照本合同规定,自设备最终验收起3年内,只要买方提示具体短缺情况,卖方应随时在种类和数量上保证提供足以保证设备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专用工具。

17、保证

17.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7.2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3年,如在质保期后发生实际在质保期内已存在的缺陷,卖方应承担保证责任。

17.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7.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索赔 18.1 短装索赔

18.1.1由卖方运至目的港/目的地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和破损,买方应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卖方提出索赔。同时附上以下文件作为依据; (1) 由当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 (2) 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18.1.2一旦收到附有以上证明的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应尽快完成(在三十天内)。起始日期应以买方以信函或传真发出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18.1.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得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买方按条款19.1.2规定接受补足或替换货物。 18.2质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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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如在条款8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和保证期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或性能不能达到指标,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一: 1)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由各方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18.2.2卖方须要接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两周内做出答复,确认接受或拒绝买方的索赔。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周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

18.2.3针对设备和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买方有权根据正当理由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维修或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维修、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修理或维修可在卖方或卖方的分包商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除非买方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维修或修理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18.4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修理或维修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接受。卖方还应支付修复设备缺陷买方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 2)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费用自理。除非招标人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替换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8.3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替换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有关的规定的测试后,应被买方接受。 3)退回货物

买方应退回索赔项下设备和材料,并归还卖方。退回设备和材料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 4)设备和材料的削价

索赔项下之设备和材料,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设备和材料。

如能达成该协议,则合同价格和所降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 5)违约金

A、测试和验收过程中,如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未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且无双方可接受的其它解决方法,则卖方将根据18.4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赔偿。 B、在最终质保期内,如果卖方的维修服务的质量不能令买方满意,出现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卖方应退还已经收到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严重时可导致扣除履约保函或其他索赔。

● 更换备件过于频密,临时验收后使用未满半年已使用了备件清单中所列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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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件25%以上的备用量;

● 由于卖方的原因,卖方不能在三日内处理故障或完成必须的保养,使设备不能发挥作用的时间超出三日的;

● 卖方未能在备件及专用工具到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备件存放条件的专门指引文件;

● 备件清单中的备件数量严重不足,质保期内,卖方免费追加提供的备件数量被买方认定太多,而且不能使运行情况好转; ● 卖方收到买方再次通知仍然未完成其他服务。

18.3迟验收违约金

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卖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试运行期间所要求的设备的性能测试并完成设备临时验收。由于卖方原因发生延误,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按人民币500元计,直至设备实际完成临时验收为止。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 在上述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收到后,卖方应与买方确认现场条件是否具备。如果卖方认为不具备适合的现场条件开始调试验收,应该书面提出具体问题所在。如果买方同意,调试验收开始时间可以顺延。

18.4最高违约金和最大责任

18.4.1条款18.3的违约金的总计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一旦违约金达合同总价的5%,则买方有权退回全部货物,卖方应退回买方合同总价的100%及其他额外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4.2卖方对合同中规定设备质量和性能保证负责,但除合同规定的补偿费和违约金或其他规定补偿外,卖方将不负责间接的损失,卖方将只对合同中有规定的买方索赔负责。

18.4.3除人身损害(包括健康)之外,卖方对设备或第三方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为对其做出满意的补偿直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该项赔偿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18.5索赔偿还

卖方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一致同意买方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买方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买方有权接受违约金时,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卖方的本合同价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金的款项,或直接向卖方索偿,卖方不得以非合同固定的理由抗辩并应在30天内支付违约金。

19.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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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发货期前2个星期,应向买方发出设备交货进度报告,卖方应当对设备生产、装配、测试、厂验等工作进度作审查并向买方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提出是否需要将发货时间作出修正的结论。 19.2付款方式

19.2.1签订供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货物预付款即设备合同总价的 10%; 19.2.2设备全部供应到现场且安装人员进场,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0 %; 19.2.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5 %; 19.2.4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至少3年,保修金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承担费用)。

19.3买方有权从已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卖方在按合同中规定应付违约金或赔偿。

20.价格

20.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如附件所示。 21.变更指令

21.1根据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2.合同修改

22.1除了合同条款第21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

23.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份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4.分包

24.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分包。 25卖方履约延误

25.1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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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除了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5.4在卖方收到招标人提前至少1周发出的开始调试验收设备的通知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招标人提供必须的现场条件,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试运行和达至设备临时验收。卖方延误设备临时验收将导致买方按第19条的规定索赔。 26.误期赔偿费

26.1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卖方应向买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500.00元计收。 27.违约终止合同

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不可抗力

28.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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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或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争端的解决

30.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31.合同语言

31.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2.适用法律

3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33.通知

33.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3.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4.税收

3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5.合同生效及其他

35.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5.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 35.3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六份,卖方八份。 35.4本合同电梯具体参数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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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网络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

甲方:

乙方:南江世纪鸿图电脑科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网络硬件设

备采购、安装、调试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特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同意本合同及附件的各项内容。

一、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额为(大写)人民币(¥元)。

二、验收时间:

1、验收时间:合同签订起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2、验收内容:乙方按甲方要求安装并调试完毕:

(1)所有网络硬件设备正常运行;

(2)连通各个网络结点。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签订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预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元)整。

2、所有网络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成后甲方应当场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

3、对于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变化,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

1、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支付相应费用,

2、乙方进行现场安装之前,甲方应将电力等配套设施安装到位。

3、严格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审查方案,完成协助事项并监督工程的实施进展。

4、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工程验收。

乙方:

1、 安装合同约定,在深入了解甲方的需求的情况下,负责整个网络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进度安排。

2、 严格安装合同约定,对甲方有关人员提供咨询等服务,并保证按期保质完成网络安装工程。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3、若甲、乙双方存在纠纷,应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应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4、如有经双方协商并签字生效的合同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附件

附件1:《设备及价格清单》

甲方盖章:

经办人:

签定时间: 年月乙方盖章:经办人:签定时间:年月日日

第四篇: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人(下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包人(下称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调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使工程顺利如期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内容:变压器设备安装与调试,直至变压器设备正常供电运行 第四条 施工工期: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于2011年3月 日前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送电。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设计变更、施工渠道受阻,工期顺延。 第五条 承包方式:

以甲方审定的施工图和《安装工程预决算书》承包,最终以工程量据实决算为准(若遇重大设计变更、政策性变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情况者,工期顺延,工程费用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合同价款:

1、本工程造价为含税造价,详见《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如在施工中出现预决算书中没有的单价,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工程能通过供电部门验收、送电及施工期间《安装工程预决算书》中确定的价格不因材料价格涨跌而调整。

合同总价按甲乙双方最终实际竣工检验合格量据实结算。

2、合同总价包质量、包安装、包质检、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包利润、包税费、包因质量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包技术指导、包培训费等其他所有费用在内。

第七条 付款方式:

1、设备安装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

2、设备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验收)接受后系统正常运行,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90%。

3、余下合同总价的1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经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确认后无息付清。

4、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 设备及主材提供

主设备由甲方供应、辅助材料由乙方供应,所供设备应是合格产品,符合设计要求,且在供电部门有入网备案手续,并附出厂合格证或材质证明。如因所供设备、材料验收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第八条 图纸、资料提供及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实际的竣工图纸资料一套,安装记录、试验报告各一份。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相应施工条件,协调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管理

3、遵守总承包单位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积极同总承包单位密切配合,确保安装质量,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责任自行承担;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服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

4、做好已竣工而未交付甲方前(验)的工程保护工作(如有损坏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乙方负责本工程能通过郑州市供电部门的验收(协调本工程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6、乙方须为甲方免费培训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经培训的操作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系统使用为止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颁发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不合格工程不交工。如因乙方责任造成返工者,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者,则由甲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移交

1、由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因施工质量原因不能被甲方或电力公司验收通过、送电,由乙方负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乙方负责按照电力公司竣工技术资料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保证工程顺利移交验收

3、工程经调试验收合格、送电后,乙方填写工程移交证明书一式两份,甲方对工程质量做出评价,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即为工程移交。 第十六条 工程保修

自工程移交(竣工)之日起保修一年,在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赶到现场免费保修。乙方不再约定期限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可请第三人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若因甲方维护、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者,乙方将有偿服务进行处理(免收人工费),甲方承担其费用。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返修直至达到合同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交付使用的,乙方支付甲方逾期违约

3 金,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按2000元计算。

3、除不可抗力原因,乙方若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所受损失。

4、乙方应对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按有关规程组织施工,在合同期内凡因工程施工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128号亚星公司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修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3、甲方审定的施工图和《安装工程预决算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甲方合同执行人: 乙方合同执行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篇:变压器移位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榆林成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陕西榆林镕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人民广场至榆溪河生态长廊人防及商业工程变压器移位安装施工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共识。订立合同,共同遵循。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人民广场至榆溪河生态长廊人防商业及车库工程箱变 迁移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榆林高新区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造价:包干28.5万元(大写:贰拾捌万伍仟元整)

二、施工内容

1、乙方负责申请对原人民广场内箱变停止供电,停电后对原箱变进行拆除并移位至人防商业及车库施工现场,拆除及移位过程中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2、箱变移至人防商业及车库工地后,按甲方审定的土建、电气施工图按图施工安装完毕并负责与供电部门对接办理供电手续。

3、乙方施工完毕后负责正常通电使用,并负责协调施工中电力部门相关事宜。

4、甲方负责工程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有关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分送相关单位。

5、乙方负责用电手续,并协助办理电气设计图审批手续。

6、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电气施工图陆套,土建施工图贰套,经甲方审阅后按施工图设计严格施工。

7、乙方办理供电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三、合同工期:

1.乙方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次日起15个工作日竣工。 2.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具体另行商定:

2.1因甲方负责办理的手续未按期或按要求达到,影响乙方如期施工的;

2.2因甲方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 2.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项; 2.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 2.5非乙方原因而影响施工。

四、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办理电气验收通电后款付至95%,剩余5%验收后6个月后付清。

五、设备及材料供应

乙方提供符合电力行业规范要求的设备、材料产品。

六、奖罚及违约责任

1、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或无故拖欠工程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3‰的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支付造成乙方停、窝工所损失等费用。

2、乙方无故延误工期,则每延误一天(按日历天),由乙方按工程量工程造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日累计。

七、其他

1、安装工程量按甲乙双方协定价格包干进行结算。

八、附则

1、在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电力部门办理有关电气验收及通电安排等事项。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4、本合同自双方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工程款后合同终止,但不影响行使保修及其他索赔的权利。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办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办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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