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防治冬季大气污染
第一篇:环卫防治冬季大气污染
2021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会讲话
今天,我们召开全县度秋冬季铁腕治霾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我县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围绕一个目标,立即行动。
总书记指出,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今年以来,总书记先后到云南、浙江、X、山西、宁夏、吉林等省区考察,每到一地总书记都要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这传递出了绝不能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放松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强烈信号。
根据以往多年的经验,秋冬季是决定一年空气质量状况的关键时段,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是改善县域空气质量最为关键的环节,各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围绕不断改善空气质量这一目标,全面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县域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也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和市委、市政府考核我县的重要指标,对我县综合目标考核有直接影响。2019年受天气不利等因素影响,我县2019年1月出现污染天气X天,一季度全县优良天数只有64天,直接影响了全年空气质量状况。2020年初我们认真汲取教训,县、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群防群治,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紧密配合、严格监管,分阶段重拳整治烟花爆竹燃放、秸秆焚烧、工地扬尘等,实现了2020年春节禁燃区烟花爆竹零燃放,确保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有所上升。
截止12月X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X天(优天数达X天),同期增加X天,PM2.5平均浓度Xμg/m3,同期降低Xμg/m3,有望实现历史最优。但我县属两山加一川地貌,空气扩散条件较差,污染物易聚集不易扩散,加之大气污染源点多、面广、分散,工作稍有松劲极易反弹回潮。
当前已进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高发期,特别是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近期省内局地可能出现轻度和短时中度污染,因此,各镇、各部门务必要立即行动起来,扎实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在确保完成省市考核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实现优良天数同比增加,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为2021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开好局、起好步。
二、坚持“两个原则”,压实责任。
防治措施千万条,履职尽责第一条。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没有什么窍门,最关键的还是履职到位、监管到位,要坚持“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两个原则,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要落实环保网格化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员作用,着力解决大气污染问题“乡镇看得见管不了、部门管得了看不见”的问题,给部门执法做好放哨官、侦察兵。
一是抓好秸秆垃圾禁烧。
各镇对秸秆禁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坚持全域禁烧,把责任压力传导到村组,落实网格化监管机制,做到及时发现、耐心劝阻、快速上报;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秸秆禁烧巡查暗访力度,会同公安部门对镇村上报的焚烧线索及时查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全县;农业农村局要继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下大力气推进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综合利用;住建局要做好县城区垃圾禁烧工作。
二是抓好烟花爆竹禁放。
应急管理局要对禁燃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和店面开展摸排清理,对违法销售行为依法处罚;公安局要坚持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常态化管理,严格执法,处罚一个教育一片,提前着手安排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专项整治,巩固2020年春节零燃放成果。需要强调的是,电子鞭炮容易造成市民的误解,因此也要积极引导,进行制止。
三是抓好餐饮油烟治理。
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要分工负责,加大城区餐饮经营单位排查和露天烧烤油烟污染治理,监督餐饮企业、露天烧烤和骑窗经营摊点安装和规范使用油烟收集处理和净化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四是抓好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
住建局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对重点区域的建筑工地实施全天候检查,督促工地严格落实“6个100%”措施,对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罚到位。要继续加强城区道路清扫、吸尘、洒水保洁力度,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调整作业方式,科学精准抑尘;交通局要始终保持公路扬尘治理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县乡道路和交通工程工地扬尘防控力度;交通、交警部门要持续加强渣土车带泥上路和“跑冒滴漏”监管,对渣土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依法高限处罚;其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都要加强所负责的项目工地扬尘治理。
五是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
冬季静风频率高,汽车尾气污染也是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配合,加大对机动车路检力度,在重点路段、区域、时段开展常态化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推进柴油车治理工作;交警大队要在查处高排量机动车工作基础上,加大交通疏导治理力度,严防交通拥堵造成机动车尾气污染;交通局要加强汽修行业监管,督促汽修业户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六是抓好散煤治理。
冬季是用煤高峰期,在PM2.5平均浓度贡献率中,散煤占30%左右,可以说散煤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切实负起责任,各镇积极配合,加大散煤销售、使用环节监管,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坚决杜绝餐饮店使用散煤现象,有的放矢削减散煤用量,巩固提升散煤治理成果。
除此之外,经贸局要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强化工业企业物料、废品收购站物料堆放管理;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矿山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气象局等各部门配合,要联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确保形成全方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三、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实效。
一要宣传教育到位。宣传教育是一项治本的工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镇、各部门要继续发扬宣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宣传车、电子屏、自媒体、召开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大气污染危害、防治措施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教育广大群众从思想深处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宣传资料,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减少工作阻力。
特别要对渣土车公司负责人、司机进行扬尘管控培训,对餐饮店负责人进行餐饮油烟治理培训,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进行扬尘管控培训,确保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镇、各部门要加强系统干部职工宣传教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体科技局要在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让学生回家督促父母家长不焚烧秸秆、不燃放烟花爆竹,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公民。
二要督考问责到位。县生态环保督察巡查工作专班要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巡查,不定期开展巡查和暗访,发现问题要及时交办、限期整改。各镇、各部门对交办、反馈的问题,要迅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患、防范风险。今年县委、县政府已将生态环保列为单项考核,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各部门生态环保单项考核内容,严格实施考核。
三要执法监管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行业监管执法,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坚决克服执法“宽松软”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对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快速查处到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重点领域、关键时段要实施联合执法,形成强大震慑,让违法者认识到法律是真正带电的高压线。
第二篇: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在**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专门召开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9月22日全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分析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秋冬季相关工作,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圆满完成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以优异成绩向党的十九大献礼。刚才,益民同志通报了我市有关工作情况和省环保大宣传大普查反馈问题,就下步重点工作和具体措施,讲了很好的意见,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根据全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站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自我加压,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成绩值得肯定,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我市工作还存在推进不平衡、时间进度不统一的问题,完成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非常艰巨。现在是9月末,根据往年经验,秋冬季历来是重污染天气易发多发时段,稍有不慎,将会大幅抵消前期改善成果,颠覆全年大气污染防治成效,甚至导致区域限批,强制停产限产,对全市经济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大家务必要深刻认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和重大意义。
(一)责任更重。
今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迫在眉睫,特别是进入7月份,国家、省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节奏不断加快、力度持续加大。7月31日,张高丽副总理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第十次会议上强调,要突出重点难点,深入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8月18日,在年初出台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基础上,环保部会同9个部委、6个省市,制定了任务更细、标准更高、措施更严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6个配套方案。我市虽然没有纳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但是处于全省上风上水的位置,毗邻通道城市焦作。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扩散性等特点,必须实行联防联控,因此,省委、省政府在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方案中,也对包括我市在内的全省各地市,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全市上下务必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采取更有力手段、超常规举措,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频次,坚决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难度更大。
从全年目标任务看,省下达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是,PM10平均浓度不超过108微克/立方米,
PM2.5不超过6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达到213天以上。截至9月25日,全市PM10浓度112微克/立方米,高于省定目标4微克/立方米;PM2.5浓度64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1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177天,距离省定目标还有36天。根据去年同期情况分析,四季度,全市PM10平均浓度反弹1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反弹4微克/立方米,两项指标回旋余地不足、下降空间有限。从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看,省《攻坚强化方案》明确要求,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我市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10%以上,重污染天数要同比下降10%以上。这就意味着,我市PM2.5平均浓度需保持在79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需保持在19天以下。据测算,未来6个月,我市PM2.5平均浓度可能达到89微克/立方米,比目标值高1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可能达到22天,比目标值多出3天。综合分析,完成全年以及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压力巨大,尤其是秋冬季空气扩散条件较差,必须不留任何余地,不抱任何幻想,出重拳、下狠手,坚决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考核更严。
当前,环保领域“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为常态。这次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对各项任务进行逐月量化,实行每月考核,还将派出长期驻地督查组,对每周督查重点也都进行了明确。同时省《攻坚强化方案》明确强调,对达不到要求的市县责任人,参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严格实施任务型问责和结果型问责。这充分表明了国家、省改善秋冬季大气环境、完成“大气十条”终考的坚定决心,可以说问责越来越严、范围越来越广、操作越来越精准,利剑高悬,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
二、狠抓重点,强力攻坚
关于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刚才,益民同志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从我市工作实际看,要以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为切入点,狠抓薄弱环节,推动各项治理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一)突出重点区域。
要对全市区域进行合理划分,针对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要抓好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控的核心。要对3个国控点周边区域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严防死守。要安排专职网格员,加大巡查力度,专人盯防,确保污染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将影响降到最低。住建、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全力以赴做好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道路保洁、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餐饮油烟治理等工作。另一方面,要抓好西北区域。西北区域是全市大气污染防控的重点。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中,工业排放占70%以上,且多数工业企业分布在城市西北部区域的2个产业集聚(开发)区和相关镇(街道),处于中心城区的上风向。要切实加大对重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停限产和错峰生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其他区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有力工作举措,避免对全市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突出重点时段。
有关专家指出,一天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大气污染,需要10天优良天气来弥补。因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是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要完善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督促指导行业、企业认真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规程,实现应急措施“精细化”“流程化”。一旦发生重污染天气,及时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采取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将应急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企业、车间、班组、车辆和人员,真正以应急管理促进大气治理,以应急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二要科学预警预报。要做好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强化会商研判,科学预测主要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提前做好预警预判,力争在重污染天气发生2至3天前发布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谋求应急应对效果的最大化。要进一步强化环保科技支撑,提升全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三要强化应急响应。要充分利用空气质量常规监测站,准确掌握PM10、PM2.5等实时数据,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准备。同时,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对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确保做到真错峰、真停产、真限产。
(三)突出重点领域。
一要加强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充分利用好全市范围内
35个环境空气质量微型监测站,加强监测设施维护管理,做好监测数据交流互通,及时将站点信息进行反馈,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二要加大“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力度。要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一律于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坚决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坚决杜绝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三要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要抓紧推进“双替代”工作,尽快落实配套补贴政策,扎实开展用户核查验收,确保“双替代”“真替代”,不折不扣完成2万户目标任务。要强力推进集中热源及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扩大集中供热覆盖面。要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已取缔的散煤燃烧点和销售点不反弹。四要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对燃煤锅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逐一登记,全部拆除到位。凡存在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出,严肃问责。五要做好秋季秸秆禁烧。要认真总结夏季秸秆禁烧经验教训,查找分析薄弱环节,梳理秋季秸秆禁烧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充分利用好“蓝天卫士”监控系统,及早谋划,提前部署,强化措施,始终保持禁烧高压态势,努力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火点。六要加强扬尘控制管理。持续抓好建筑工地、施工道路、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车辆管理,严厉查处建筑工地“六个
100%”落实不到位、露天堆放、黑车非法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抑尘降尘措施得到全领域监管、全过程治理、全方位落实。
(四)突出重点问题。
从省环保大宣传大普查反馈情况看,我市主要存在企业无组织排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不到位等问题。虽然经过努力,绝大多数问题已经整改到位,但仍存在薄弱环节。近期,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又异地选派70名工作人员,对我市整改工作进行专项验收,反馈环境问题25个,主要还是工业堆场防护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等问题。对此,环保部门要加强督查,各有关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组织开展反馈问题“回头看”,集中力量,尽快整改到位。同时,针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不到位等问题,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压实责任,务求必胜
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铁腕治污,更要健全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长期化、常态化开展,做到常抓不懈、决战决胜。
(一)健全体制机制。
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各项部署,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出台我市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全力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发扬我市环保工作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过程中不断完善,更好地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
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将压力层层传导至企业和基层,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盲区、无死角的责任体系。
(二)加强监督执法。
认真学习借鉴环保部“五步法”,探索建立从督查、交办、巡查、约谈到专项督察的一整套闭环式监督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暗访暗查、随机抽查、“点穴式”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排查、从严整改、从严打击,做到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整改一批、行政处罚一批、挂牌督办一批,保持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同时,要抓一批典型案件,形成警示震慑效应,让不法企业付出应有代价,以铁腕执法推动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
(三)严格考核问责。
在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期间,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进行评价、排名和通报,并将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要完善问责办法,量化问责情形,建立全覆盖的问责体系,坚决做到既追事、又追人,真正把大气污染治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实际工作中去,充分调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大力宣传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宣传攻坚行动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既曝光反面典型,又讲好治霾故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监督中来,在全市上下形成“同呼吸、共命运、共奋斗”的浓厚氛围,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好攻坚战。
同志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市委、市政府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决心始终不变、态度非常坚决,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决策部署上来,做到态度坚决、行动迅速,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努力为建设又富又美**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第三篇:大气污染及其防治
PM2.5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入肺颗粒物。下图为天津市某年四季PM2.5平均日变化分布图,读图回答下列各题。
1.代表冬季的曲线是
A.甲 B.乙 C.丙 D.丁 2.关于四季PM2.5变化曲线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早晨峰值出现在7至9时左右,与人类活动相关 ②受大气运动影响14时前后出现低值
③PM2.5曲线变化与气温变化规律相同
④各个季节的曲线大致呈双峰变化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下左图为1971-2008年世界及部分国家人均碳排放与人均GDP变化率,下右图为197
1、2008年世界及部分国家单位GDP碳排放。读图回答下列问题。(双选)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美、日、德三国人均GDP变化率均低于人均碳排放变化率 B.美、日、德三国人均GDP与人均碳排放同步增长 C.美、日、德三国单位GDP碳排放最大的是美国 D.1971-2008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量最大的是中国 4.下列措施中能有效降低单位GDP碳排放的是 A.控制人口数量 B.加快发展新能源 C.加强科技创新 D.缩减生产规模 5. 根据材料,完成下列各题材料
2016年和,江苏某学校迁入新址后,493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专家调查发现新枝附近新开挖地块曾经是化工厂旧址,土壤污染严重,污染物成分与学生疾病直接相关 (1)简析学校附近有污染的地块引发学生疾病的主要途径
(4分)
(2)土壤污染比大气污染、水污染危害更大请说出其理由
(6分)
6. 根据材料,完成下列各题材料
室内空气污染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室内空气中有害物质超标,进而影响人体健康的室内环境污染行为,其中有害物主要包括甲醛、苯、氨、放射性氡等。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2012年有430万人死于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空气污染实际上已成为人类面对的最大环境杀手。下图是2011年长江流域典型城市室内空气中VOCs(挥发性有机物)超标状况的调查统计图。
请简述上海和重庆室内空气中VOCs超标状况的差异,并结合自身生活提出几点防治室内空气污染的办法。(10分)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向媒体发布了第一季度全国74城市空气质量报告,超标天数比例为55.6%,其中PM2.5的超标天数几乎达到一半。污染较重的前10个城市是唐山、石家庄、西安、成都、邢台、保定、西宁、邯郸、廊坊和太原,北京排名17位,空气最好的是海口。
材料二: 3月2日的一场阵雨过后,唐山气温明显下降。3月3日唐山迎来罕见的晴好天气。下图为3月3日至3月4日的空气质量实况。
(1)一季度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最差是哪个地区?(2分)
(2)对比图中A、B两段空气质量指数,并分析成因(8分)。
8.阅读图文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丹麦地理位臵图。
材料二 丹麦位于欧洲北部。南同德国接壤,西濒北海,北与挪威、瑞典隔海相望。海岸线长7 314千米。地势低平,平均海拔约30米。距离丹麦日德兰半岛东岸15千米的海中央,坐落着一个树木葱茏,但从外表看来毫不起眼的小岛——萨姆索岛。该岛平均海拔不到30米,小岛根本上实现了能源自给自足,并且能源基本上来自于可再生能源。11座岸上风力涡轮机和10座海上风力涡轮机日复一日的转动,满足岛上4 000名居民所有的电力需求。萨姆索岛早已实现碳中和(指通过各种方式中和抵消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标。
(1)丹麦矿物能源使用量不大,但却是欧洲酸雨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分析原因?(4分)
(2)简述丹麦开发利用风能资源的有利条件?(6分)
9.2015年7月15日湖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湖北省6月空气质量报告指出湖北省空气质量与同期相比明显好转。分析原因与今年5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明显关系。
指出秸秆露天燃烧对环境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意义。(10分)
大气污染及其防治答案
1.B 2.B 3.CD 4.BC 5.(1)开挖地块,使得土壤中的污染物释放到大气中,刺激学生皮肤(或被学生吸入);(2分)土壤中的污染物造成水体污染,有害物质为蚊虫吸收(或附着),蚊虫把污染物传播给学生。(2分)
(2)土壤污染常常不易被察觉,污染物附着在土壤中难以被清除(污染物在土壤中扩散净化速度比在大气中或在水中慢);(2分)土壤中污染物通过自然界的物质循环,污染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2分)土壤中的污染物被农作物吸收,并通过食物链危害人类和动物。(2分) 6.差异:上海甲醛和二甲苯超标率高于重庆,而苯和甲苯超标率低于重庆。(4分,每点2分) 措施:控制污染源;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净化;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每点2分,任答三点即得6分) 7.(1)、华北地区(答唐山等城市地区者不给分)(2分) (2)、A段空气质量指数低于B段(A段空气质量优于B段)(2分);A段空气质量指数较低的原因:(冷锋过境时)大风对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和阵雨的降尘作用;(2分)白天天气晴朗,对流运动旺盛,利于污染物的扩散(2分)。B段空气质量指数较高的原因:(工业,交通等的)污染物的排放,因夜晚出现(辐射)逆温现象,不易扩散(2分)。
8. (1)受西风带影响,带来其他地区的酸性气体;温带海洋性气候,降水多。
(2)常年受强劲的盛行西风影响,风能资源丰富;地形平坦,有利于风能的开发;风能利用历史悠久,技术条件先进。
9.危害:秸秆露天燃烧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秸秆燃烧,极易引燃周围易燃物,引发火灾;破坏农田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等(每点2分,任答三点)
意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农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发展相关产业,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大气污染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每点2分,任答两点)
第四篇:大气污染防治
什么是超低排放?
所谓的超低排放,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多污染物高效协同控制技术,使燃煤机组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
燃煤电厂是烟尘、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根据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7月联合发布的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表:
浙能集团在满足现行国家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自我加压,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燃煤机组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即烟尘5mg/Nm3,二氧化硫35mg/Nm3,氮氧化物50mg/Nm3。
超低排放技术路线
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对电厂的环保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地环保公司采用多污染物高效协同控制技术,对浙能集团现有的脱硝设备、脱硫设备和除尘设备进行提效,并引入新的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对汞和三氧化硫进行进一步脱除,使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三氧化硫达到清洁排放的要求。
针对二氧化硫,主要是对FGD脱硫装置进行改进,采用增加均流提效板、提高液气比、脱硫增效环和脱硫添加剂等方式,实现脱硫提效。
针对氮氧化物,通过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SCR脱硝装置增设新型催化剂等技术措施实现脱硝提效。
针对烟尘、三氧化硫和汞,采用SCR脱硝装置、低低温除尘、FGD脱硫装置、湿式电除尘等协同脱除实现高效脱除和超低排放。
技术路线图如下:
锅炉排出的烟气经过SCR高效脱硝后,经过空预器出口的烟气通过新增的管式换热器(降温段)后降温至90℃左右,然后进入改造后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经过除尘后通过引风机、增压风机后进入吸收塔进行湿法高效脱硫,吸收塔出口的烟气进入新增的湿式静电除尘器作进一步除尘,再进入新增的管式换热器(升温段)升温至80℃以上后通过烟囱排放。
浙能集团超低排放项目实施的总体部署
国务院在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区域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0%、并明“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煤炭的清洁燃烧和清洁排放技术成了燃煤电厂未来发展的新空间、新蓝海,谁在这一技术上能突破,必然能给整个燃煤火力发电行业带来发展新机遇。
浙能集团走在了政策前面,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建设,并首先在已投产的嘉电三期
7、8号两台百万燃煤机组,由天地环保公司负责改造实施。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二电厂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也随机组同步建造。
目前,浙能集团已经着手开展3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将从2014年下半年陆续开展此项改造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改造工作。预计仅600MW机组改造总投资将达近40亿元。
在面对节能减排压力与雾霾威胁的背景下,超低排放技术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的清洁化水平,而且也为煤电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超低排放实施的社会效益
超低排放是浙能集团切实履行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随着超低排放技术向浙江省内电厂甚至全国电厂的推广,将产生十分巨大的社会效益。
以六横电厂超低排放系统为参考,按年发电5500小时计,项目实施后每台机组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硫270吨、氮氧化物820吨、烟尘540吨。
经测算,如向全浙江省燃煤电厂推广,该超低排放技术每年可为浙江省减排二氧化硫近3万吨、粉尘近5万吨、氮氧化物7万多吨;如向全国燃煤电厂推广,每年可为全国减排二氧化硫近24万吨、粉尘近47万吨、氮氧化物近70万吨。
浙能集团率先实现火电厂超低排放
锅炉排出的烟气经过SCR高效脱硝后,经过空预器出口的烟气通过新增的管式换热器(降温段)后降温至90℃左右,然后进入改造后的低低温静电除尘器,经过除尘后通过引风机、增压风机后进入吸收塔进行湿法高效脱硫,吸收塔出口的烟气进入新增的湿式静电除尘器作进一步除尘,再进入新增的管式换热器(升温段)升温至80℃以上后通过烟囱排放。
浙能集团超低排放项目实施的总体部署
国务院在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长三角区域到2017年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0%、并明“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煤炭的清洁燃烧和清洁排放技术成了燃煤电厂未来发展的新空间、新蓝海,谁在这一技术上能突破,必然能给整个燃煤火力发电行业带来发展新机遇。
浙能集团走在了政策前面,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建设,并首先在已投产的嘉电三期
7、8号两台百万燃煤机组,由天地环保公司负责改造实施。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二电厂2×100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也随机组同步建造。
目前,浙能集团已经着手开展300MW等级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将从2014年下半年陆续开展此项改造工程,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改造工作。预计仅600MW机组改造总投资将达近40亿元。
在面对节能减排压力与雾霾威胁的背景下,超低排放技术的广泛运用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的清洁化水平,而且也为煤电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超低排放实施的社会效益
超低排放是浙能集团切实履行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的社会责任,积极推动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随着超低排放技术向浙江省内电厂甚至全国电厂的推广,将产生十分巨大的社会效益。
以六横电厂超低排放系统为参考,按年发电5500小时计,项目实施后每台机组一年可减排二氧化硫270吨、氮氧化物820吨、烟尘540吨。
经测算,如向全浙江省燃煤电厂推广,该超低排放技术每年可为浙江省减排二氧化硫近3万吨、粉尘近5万吨、氮氧化物7万多吨;如向全国燃煤电厂推广,每年可为全国减排二氧化硫近24万吨、粉尘近47万吨、氮氧化物近70万吨。 超低排放浙能首开纪录
据介绍,浙能嘉兴发电厂百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是全国发电行业最早实施的超低排放示范改造项目,于2013年8月13日开工建设?熏首批改造工程先后在嘉电8号和7号机组实施,总投资达3.95亿元。今年5月30日,国内首套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在嘉电8号机组率先投入满负荷运行。改造示范项目的第二台机组7号机也于6月8日并网投运。
与此同时,浙能集团对在建的六横电厂(2×100万千瓦)、台州第二发电厂(2×100万千瓦)、温州电厂四期(2×66万千瓦)等新建燃煤机组从设计阶段就按超低排放要求同步实施。其中六横电厂1号机组超低排放示范项目已于今年4月24日进入整套启动阶段。
浙能集团这一举措得到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国工程院、浙江省政府等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今年3月,国家环保部复函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将浙能嘉兴电厂百万千瓦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列入燃煤机组高效污染治理技术示范项目的报告,明确支持超低排放技术的试验与开发;
5—6月间,中国工程院院士段宁、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处长李宏军、国家能源局规划司司长俞燕山等先后专程赴嘉兴发电厂考察调研。段宁表示:“将超低排放项目作为未来的能源清洁化生产的主攻方向,很有远见。”李宏军表示国务院研究室对该项目高度关注,希望浙能集团继续完善和提高,使该技术能够在全国推广;俞燕山表示,示范项目超低排放成功投运,证明其技术可靠、成本可以接受,具有较高的推广可能,对国家现阶段的能源政策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6月20日,浙江省省长李强就专报信息《国内首套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在浙能嘉兴发电厂投运》作出批示:“这是一件大好事。请省环保厅组织力量评估,要大力推广。”
7月2日,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虞选凌赴嘉兴电厂实地考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之后表示,浙能集团这项工作是对减排工作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的良好典范,设备自投运以来是稳定可靠的,对我国在少油、少气的能源结构下进一步保障能源安全、持续推进减排工作意义重大。
浙能集团董事长吴国潮告诉记者,浙能集团目前共有控股燃煤机组装机容量1749万千瓦,占浙江省燃煤机组总量的“半壁江山”。2014年,集团还将对现役的嘉兴电厂4号、5号机组、乐清电厂1号机组、北仑二期3号机组等4台60万千瓦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2011年开始,浙能集团就把超低排放技术改造提上了议事日程,计划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所属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30万千瓦机组改造工作,基本实现集团机组全覆盖。预计总投资达近50亿元。
记者了解到,在浙能集团率先垂范的推动之下,2013年12月底颁布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要求2017年年底前,该省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天然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自主创新根治燃煤之“疾”
据浙能集团总经理童亚辉介绍,近年来,空气雾霾、PM2.5、酸雨等大气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社会各界的“心头之痛”,而各行各业的燃煤锅炉、燃煤机组一度也成为“众矢之的”。为此,浙能集团在投入70亿元对全部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脱硫、脱硝改造的基础上,从2012年就开始着手广泛调研国内外燃煤机组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在充分消化吸收及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浙能集团于2013年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利用高效协同脱除技术实现“燃煤机组烟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的目标:即燃煤电厂的烟气排放标准优于天然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尤其是PM2.5脱除率可达70%以上。
浙能集团总工程师朱松强告诉记者,在嘉兴电厂率先实施的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技术”,对现有脱硝设备、脱硫设备和除尘设备进行提效,并引入新的环保设备和环保技术对汞和三氧化硫进行进一步脱除,使电厂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三氧化硫达到清洁排放的要求。
据负责浙能集团烟气超低排放项目总体设计和施工的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达清介绍,按照集成设计要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后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完全可以达到燃气轮机组的排放标准,即烟尘不超过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不超过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超过50毫克/立方米,比最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重点地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下降75%、30%和50%。
事实上,浙能集团的实际减排效果比设计要求还要好。今年5月底以来,西安热工院、浙能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对浙能嘉兴电厂8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运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连续检测。测试结果表明:机组满负荷时烟囱总排口主要烟气污染物为:烟尘2.6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5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大大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2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二氧化硫28.8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35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明显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氮氧化物22.7毫克/立方米,低于天然气发电机组5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明显低于国家对燃煤锅炉重点地区10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规定。
嘉电7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装置投运以来,正在进行后期调试和测试工作。部分检测表明,其烟气排放主要指标也优于燃气机组标准。这也表明该项技术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可复制性。
为保证烟气污染物排放测试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境监测站和南京环境科学院对该项目两台机组的烟气排放主要指标(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和其它烟气排放指标(三氧化硫、PM2.5、液滴)正在进行连续监测。在此基础上,国家环保部火电评估中心将根据检测工作结论对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技术路线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记者了解到,浙能集团自主创新的“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技术”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院长沈又幸表示,浙能集团这一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在烟气排放清洁技术上赶上日本、德国等先进国家水平。
“可以看出,浙能集团的超低排放标准已远超规定的‘燃煤锅炉’标准,达到天然气等气体为燃料的排放标准。”浙江大学热能工程研究所副所长高翔教授说,“这一项目在现有重点区域排放标准下,还将大幅降低烟气中PM2.5、三氧化硫和汞的排放水平。”
另据了解,浙能集团该项自主创新技术具有广阔的产业应用前景:据测算,仅浙江省内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就达3512万千瓦,如果全部实施改造,需投入100亿元。而全国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达7.86亿千瓦,全部改造可衍生出2000亿元以上的新兴环保产业规模。
性价比高化解燃煤之“忧”
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之后,燃煤机组的运行成本会不会明显增加,进而提高社会的用电负担?
对此,浙能集团安全生产与技术管理部副主任滕卫明分析称,要在不增加现有环境负担的前提下满足用电增长需求,可选择两种途径:一是大力发展狭义的“清洁能源”,如风电、天然气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其二是建设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经测算,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增加的发电成本约为0.02元/千瓦时,即每度电成本为0.477元,远低于天然气发电的0.904元、风电的0.8元、太阳能发电的1元。因此相比较而言,通过超低排放实现火力发电的清洁化是“性价比”最高的选择。
此外,中国一次能源资源构成决定了煤炭是最主要能源,而且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煤炭的主导地位仍将不会有太大变化,当务之急是充分利用科技进步,加快实现煤炭的安全、高效、清洁利用,尤其是加快突破燃煤发电发展的环境容量制约。我国电力行业耗煤量占全国煤炭消耗量的52.8%,远低于美国的93.3%、德国的83.9%、韩国的61.7%。从长远来看,实施煤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能有效解决煤炭资源利用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突破煤电机组发展的环境容量制约,提高电煤在煤炭消费结构中的比例,大幅削减煤炭污染的排放,进一步提高清洁煤电在能源供应的比重,从而保障国家能源供应的战略安全性。
“这是我们国企的社会责任,也是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我们必须排除万难交出满意答卷!”浙能集团总经理童亚辉铿锵有力地说道。
脱硫http://wenku.baidu.com/view/a02fcb7f1711cc7931b7163a.html?from=search 脱硝http://wenku.baidu.com/view/8c5e4641227916888486d7e5.html?from=search 烟尘http://wenku.baidu.com/view/06690f1bf5335a8102d220c6.html?from=search
第五篇: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3.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4.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国家控制】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监管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护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标准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 【国家措施和奖励】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防沙治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监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二条 【排放行为监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排污标准限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特别保护】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重点城市的防治】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第十八条 【控制区划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第十九条 【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突发性污染措施】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 【监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大气质量公布制度】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 【煤炭洗选】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第二十五条 【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 【低污染煤的开发推广】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 【锅炉标准控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二十九条 【有关企业和民用能源使用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条 【企业排污的控制】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企业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存放物的控制】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条 【超标排污车船的严销控制】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三十三条 【在用车的监督】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四条 【燃料油的控制】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排污检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六条 【粉尘排放控制】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可燃性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硫化物气体控制】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排放】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 【恶臭气体排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条 【焚烧控制】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运输规定】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扬尘防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四条 【油烟防治】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限制】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不履行申报义务等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法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超标排污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污染设备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开采超标煤炭的责任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 【超期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法修建供热锅炉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非法产销进口超标交通工具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超期产销进口含铝汽油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法检测机动车的处罚】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非法排放污染气体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非法焚烧排污气体物的处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施工污染的责任】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超期生产进口特种商品的】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洗煤、脱硫设施不合格的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污染事故的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事责任】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免责条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挪用排污费的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挪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监管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