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确定性分析论文
关于法律确定性和法律不确定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至今尚无定论, 因为两个对立的阵营都发现他们很难去说服对方。历史上, 法律的确定性一直占据主导, 然而, 在1881 年,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 Oliver Wendell Holmes) 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个论断乍一看之下有些离经叛道, 因为在此之前法学家们一直强调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逻辑的严密性, 并且把这种确定性和严密性视为法律的灵魂, 然而, 法律不确定性同样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并且加以分析。
一、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存在不确定因素
自然事实和客观事实并没有办法直接作用于法律, 这时候我们需要一个联系的纽带, 也就是法律事实, 那么, 我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我们就不得不讨论一下。法律事实要反映客观事实, 这是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重要问题, 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院或者法官在法律上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或者反映, 而客观事实则是被认识或者被反映的客体。法院或者法官是认识的主体, 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认定法律事实中发挥辅助作用, 而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法律推定或者拟制等发现事实的方式, 均为认识的渠道或者中介, 由于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 是以客观事实为原型的摹写, 因而这种反映具有客观性。
如果法律事实偏离的客观事实, 法律设定的最初目的也就无法实现了。价值判断的基础是事实判断, 如果我们从第一步就错了, 那么整个逻辑的大厦就崩塌了。但是, 法律论证的过程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过程, 这一个还原过程包含太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情况下, 我们很难确保我们抓住的一定是真相, 有些真相可能永远埋在了历史中。
二、法律规范和法律语言存在不确定因素
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工具, 那么使用语言交流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三个要素, 即语言主体、语言形式和语言受体或者语言客体。首先从语言主体方面讲, 构造语言者的性别、个人性格、个人习惯、生活背景、受教育程度、技能素养、所处环境、甚至心理活动都有可能会对语言的构造产生影响。语言是人主观意识的产物, 语言产生的基础是人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 然而, 人的主观意识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 这一点前文已经提到, 这样, 语言对事实原貌的偏离又多了一层可能性。人的认识未必是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 即使人对客观事实认识是正确的, 也不能保证语言能够准确反映主体的认识及其所要表达的意义。
第二, 从语言形式方面讲, 语言有口头语言、书面语言、民间用语、官方用语、汉族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等等多种形式, 各种形式之间和同一种形式中间都可能存在反差和歧义。着中反差集中体现在某些语词的内涵和外延本来就不甚明确, 语词用法因地域而异、因人而异甚至因时间而异, 例如刑法上的“情节显著轻微”“数额特别巨大”等等概念, 不胜枚举, 什么样的情节算是“显著轻微”? 多大的数额算是“特别巨大”, 刑法本身没有给出具体的界定, 甚至根本没有去界定, 这就导致法律的语言表达十分模糊。
第三, 从语言受体方面讲, 语言受体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背景和语言主体可能存在很大差异, 导致对同样语句的理解出现偏差, 受体会误解或者故意曲解语言主体的意思。因为, 从心理学上来说, 人会趋利避害, 会把对自己没有价值或者有损害的信息进行选择性过滤, 如果他们对语言主体, 从司法审判角度说这个主体很可能是法官有抗拒或者仇视心理的话, 情况可能就会变得更糟糕。
三、判决形成的过程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
法官作为执行司法判决的主体, 法官的个体之间差异非常大, 法官的性格、性别、民族、社会地位、职务、甚至心情等等因素, 都会造成对于同一起案件不同判断, 甚至会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例如, 前些年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不同地区之间就出现了分歧非常大的判决结果。其次, 判决形成的过程需要受到各种各样社会因素的干扰。从国家角度讲, 国家的意识形态、国家体制、政治体制、政党制度、大政方针、经济发展水平都会影响法官判决的思维意向。从社会角度讲, 社会公共道德、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国民道德素质, 国民文化素养、宗教信仰等等因素也会对判决的形成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干扰。
摘要:关于法律确定性和法律不确定性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至今尚无定论, 法律需要稳定性和确定性, 那么我们该如何去面对法学家们对法律确定性提出的种种质疑?其实, 法律不确定性和法律确定性一体两面, 统一于法律的运行过程当中。
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不确定性,法律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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