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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感染器械处理原则(精选)

特殊感染器械处理原则第一篇:特殊感染器械处理原则手术室特殊感染 处理原则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厌氧菌感染的处理原则1、设专用隔离手术间,应位于远离其它手术间且是距手术室入口较近处,设备简单适用。2、挂“隔离手术牌”,拒绝。

特殊感染器械处理原则

第一篇:特殊感染器械处理原则

手术室特殊感染 处理原则

气性坏疽、破伤风等厌氧菌感染的处理原则

1、设专用隔离手术间,应位于远离其它手术间且是距手术室入口较近处,设备简单适用。

2、挂“隔离手术牌”,拒绝参观,参加手术人员进入手术间后不得随意出入,手术人员采用清洁刷手法。

3、巡回护士设2名,分别在手术间内外供应。

4、巡回护士(内)的手不得有破口,并戴手套、着隔离衣裤,穿高筒靴。

5、手术间物品准备齐全,术中再需物品由手术间外巡回护士递入,尽量使用一次性物品。

6、手术间外应具备以下物品 ①洗手用的0.1%过氧乙酸溶液一桶。 ②手术后更换用的洗手衣、裤及手术鞋。 ③包污染敷料用的污衣袋或大单及塑料袋。 ④封闭门窗用的浆糊、纸条。 ⑤过氧乙酸溶液、量杯、电炉。

⑥接送病人使用感染手术专用推车,推车使用一次性大单,每人/次一条,用后与手术间的感染性废弃物一并(注明特殊感染标记),术后焚烧。

7、手术后处理

⑴敷料:使用的一次性敷料及纱布、纱垫等小敷料,手术后焚烧。 ⑵器械:用2000mg/L含氯(或含溴)消毒剂浸泡作用30分钟后,常规清洗,清洗时先用洗涤剂溶液浸泡,擦洗,去除器械上的血垢等污染,关节、缝隙处应彻底刷洗后流水冲净,再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二次消毒后,送至供应室,消除污染前后的器械盛器和运送工具,严格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不得混用,盛器和运送工具每日清洗消毒,遇污染应立即清洗消毒。

⑶手套、吸引器管、吸引器内袋焚烧。

⑷手术鞋浸于0.5%过氧乙酸溶液内消毒(或2000mg/L含氯消毒液)。

⑸吸引器瓶及地盆内液体应配成2%过氧乙酸或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

⑹手术间地面用1000mg/L~2000mg/L二溴海因消毒剂作用30min,或用有效氯或有效溴500mg/L消毒液拖地或喷洒地面。手术间台面、凳子等物品表面用有效溴或有效氯1000mg/L~2000mg/L作用30min消毒,手术间墙面受到病原菌污染时,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2000mg/L~3000mg/L的消毒剂溶液喷雾和擦洗处理。喷雾量根据墙面结构不同,以湿润不向下流水为度,一般50ml/ m2~200ml/m2。墙面消毒一般为2.0~2.5米高即可。

⑺送病人用后的手术车推至手术间,用0.5%过氧乙酸或2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平车上的被子、单子等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环氧乙烷气体灭菌。

⑻切除的组织及坏死肢体等放双层塑料袋内贴上感染标记,送焚烧。病检组织在盛放容器外醒目处贴上感染标记,送病检后焚烧。

⑼手术间空气用过氧乙酸1g/ m3计算,加热蒸发,相对湿度为60~80%熏蒸时间2小时。

⑽手术人员出手术间时将隔离衣、裤、口罩、帽子、鞋脱于手术间,过氧乙酸洗手后方可离去。

⑾手术间开封后彻底打扫卫生,并做空气培养。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及铜绿假单胞菌

感染手术处理原则

一、术前

1、手术间挂隔离手术牌,拒绝参观,参加手术人员进入手术间后不得随意出入。

2、手术间物品准备齐全,术中再需物品由手术间外巡回护士递入,尽量使用一次性物品。

3、巡回护士尽量设2名,分别在手术间内、外供应。如为急诊手术或人员不够时,外出时必须要更鞋或脱鞋套,脱隔离衣,脱手套。

4、手术间外备隔离车,上层为备用敷料,隔离衣,大单,鞋套,下层放消毒液。

二、术中 参加手术者一律戴双层手套,防止针头,刀片及其他锐器伤及皮肤。

三、术后

1、一次性敷料焚烧,用双层大污物袋封口,贴上黄色感染标识后,送焚烧。

2、器械选用用清水冲洗,再用,二次消毒后送至供应室。

3、手术间空气消毒1小时。

4、空气消毒后再处理手术间物品,彻底打扫卫生,检查补充器械车,放指定处。

5、体位架及体位垫,手术推车,手术床、脚凳、输液架、头架、托盘等,用20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溶液擦拭。

6、吸引器瓶内倒入含氯消毒剂,1000mg/L~2000mg/L浓度,吸引器,内袋,吸引器管,手套等焚烧。

7、手术室地面由专用拖把用20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溶液擦拭。

HIV/AIRS病毒的处理原则

1、一般要求同气性坏疽处理。

2、应做好个人防护,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必要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等,体液大面积喷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3、禁止参观手术,挂“隔离手术”牌,严格限制手术室内人员的数量。手术期间,工作人员尽量避免外出取物,必要时可由他人负责传递。

4、择期手术病人术前做抗-HIV筛查;急诊手术术前抽血送检,手术均安排在隔离手术间。

5、手术中取下的病理组织、标本应置于密闭容器或双层黄色塑料袋内,注明感染标识,专人送至病理科。

6、使用后的锐器应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内,术后焚烧。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切开引流的处理原则

1、用过的器械,按感染手术器械分别采用物理或化学消毒方法处理,消毒选用洗净消毒装置或超声清洗装置,煮沸80~93℃40分钟或选用500mg/L~10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的含氯或含溴消毒剂泡30分钟(金属器械须加防锈剂),使用专用盛器,用后消毒。

2、手术应使用一次性敷料,与术中使用的纱垫、纱布等感染性废弃物,一并用黄色袋装好,焚烧。

3、手术间空气消毒大于1小时。

4、当地面受到污染时,采用有效氯5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作用30分钟。

5、当物体表面(如墙面、台面、凳子等)受到污染时,用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g/L~500mg/L的消毒剂擦洗或喷雾处理。

6、吸引器内袋焚烧,吸引器用含有效氯或有效溴250mg/L~500mg/L的消毒剂擦拭。

第二篇: 特殊感染病人手术室护理

外科感染病如气性坏疽、破伤风的病人,不应在一般手术室内施行手术。

急诊病人已经进人手术间,再确认为此类感染者,手术后整个手术室须立即封闭。所用一切物品暂时就地不动,然后进行消毒处理。常用的消毒方法如下:

(1)甲醛法:每立方米空间以40%甲醛 4ml加水 2ml,再加高锰酸钾2g,产生气体熏蒸48~72小时。然后启封手术间清洁整理。手术所用的器械物品压力灭菌,连续两次,每次1小时。手术台、地面等,用来苏儿擦洗。手术间通风换气,再用紫外线照射30分钟。

(2)过氧乙酸法:每立方米空间用20%过氧乙酸15ml,置于蒸发容器加温,熏蒸60小时。室温应在20C左右;湿度达70%以上。若必需在消毒期间进入室内,应戴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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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医疗器械公司医疗器械退货处理程序和不合格医疗器械确认处理程序

XXXX医疗器械公司

医疗器械退货处理程序和

(一)医疗器械进货退出程序

1、目的:建立一个医疗器械进货退出的标准操作程序,以保证退货管理制度的规范执行。

2、范围:适用公司所有进退产品。

3、责任:采购员、销售员、质管员、保管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对本程序负责。

4、程序

4.1、医疗器械进货退出应征得供货单位同意。

4.2、由采购人员填写“进货退出通知单”,写明退货原因、退货地址、收货人等。

4.3、“进货退出通知单”报质量管理部审核,业务部经理审批后打印进货退出凭证交库房。

4.4、库房凭进货退出凭证和“进货退出通知单”办理退货手续。

(二)、医疗器械进货退出程序

1、目的:建立一个医疗器械退回的处理程序,保证医疗器械储存和销售的质量。

2、范围:适合公司所有销售医疗器械。

3、责任者:业务部门经理、业务员、质量验收员、质量管理部有关负责人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4、程序 4.1、客户提出退货要求,由业务员填写退货通知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知退货单位、保管员收货、储运部带货。

4.2、退货保管员收到退货单位退回的医疗器械后,认真核对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销售日期以及退货数量、原发票号等,核对无误后,进入销货退回区。

4.3、退货人员按退货通知单清点无误后,登入“退回医疗器械台帐”,并通知验收员验收。

4.4、验收员按医疗器械验收的程序对退回医疗器械进行验收,认真做好退回医疗器械验收记录。

5、退回医疗器械经验收合格的入合格库,继续销售,验收不合格的则按不合格的确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XXXX医疗器械公司

不合格医疗器械确认处理程序

(一)、目的:建立一个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和处理标准操作程序,以达到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控制性管理的目的。

(二)、范围:适合本企业出现的所有不合格医疗器械。

(三)、责任人:业务部、中心、质量管理部及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本SOP负责。

(四)、程序

1、购进医疗器械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员填写“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鉴定后明确拒收意见的医疗器械入退货库(区),保管员登入不合格品台帐,并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原发货单位;或入不合格品库报废处理。

2、(1)在库养护检查,出库复核发现的不合格医疗器械应立即挂黄牌暂停发货,养护员填写“质量复查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

(2)、质量管理部立即进行电脑停售,并填写“停售通知单”报业务部门。

(3)、质量管理部经复查确认合格的,办理电脑解除停售手续,并填写“解除停售通知单”送业务、仓储部门摘去黄牌继续销售;确认不合格的,则由业务员办理“不合格品移库单”,器械移入不合格品库,保管员登入“不合格品台帐”,已出库的,由业务部门发出“产品收回通知单”进行回收。

3、退回医疗器械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品库,保管员登入“不合格品台帐”。

4、经确认的不合格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部根据《医药器械调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鉴定处理意见,即:由供货方负责的按退货处理,由业务部门填写“进货退出通知单”,通知中心退货;超出供方负责范围期限的按报废处理,由保管员填写“报损审批表”,报业务、质管、财会部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报损。

5、已办理报损审批手续的报废医疗器械,定期由保管员列出清单,质量管理部写出“销毁医疗器械报告”(附销毁产品的清单),经分管业务经理审批和有关部门核对签字后,由质量管理部组织人员进行销毁,销毁过程质量管理部应做记录,特殊管理医疗器械的销毁应报药监部门监毁。

6、各级医疗器械监督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和文件通知,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7、质量管理部建立所有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报损、报告、销毁记录等内容的质量问题档案。

8、每半年质量管理部应会同责任部门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情况分别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写出汇总分析报告,报分管质量、业务和储运的副经理,作为进行医疗器械质量分析和质量责任划分的依据,并由责任部门制定预防措施。

第四篇:特殊车辆处理流程

收费车道:

一、冲突不一致的处理程序

当车型冲突不一致由大改小时,由班长授权处理,并记录不一致车辆的车牌号、车辆发动机型号;车类冲突不一致由收费车改为免费车时由班长授权处理,并记录不一致车辆的车牌号、及改为免费车的依据,不一致中由小改大或由免费改为收费时可不记录。

对特种车辆和所核载重质量不相符合的车辆,应从车辆行驶证、车辆铭牌、养路费及保险证几个方面进行确认,以实际载重质量进行通行费的收取。

二、紧急车的处理程序

紧急车除中队执法车辆和渝AA0001---渝AA0099的车辆可不做记录外,其他紧急车辆均应做好记录,车队应记录带队车的车牌及车队车辆的数量。

三、各种故障卡的处理方法

1、IC卡无信息的处理程序

入口处,IC卡读卡不成功时,将此卡单独放在一边并做好记录,于下班后将卡交收费站核算员,并告知IC卡不能读取的原因,收费站收到卡后应做好记录。 出口处,询问车方原因,确定是IC卡无信息时,根据车方提供的信息报收费中心,联系进口收费站进行原始记录或监控录像的查询。核实情况后,如属车方因素,按联网收费管理的办法的具体规定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记录;如属收费员操作或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操作预编码模块。

2、过期卡的处理程序

进出口均根据车牌号、有效年票先确定是否为过期卡;有效则进口发放通行卡,操作年票键,出口同样操作票键;无效则入口发放通行卡,出口进行收费。

3、坏、禁卡的处理程序

进口确定是否为坏、禁卡,若为坏、禁卡,操作坏卡键,出口操作坏卡键进行查询后进行收费。

4、销卡信息的处理程序

进口刷卡时,出现卡内已有信息,必须先查明原因,若有偷、漏行为,根据规定收取通行费后进行销卡处理;若不属车方原因,应记录清楚后,进行销卡处理,并上报营运部。

5、二卡合一(优惠卡和年票卡)的处理程序

二卡合一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必须先查明原因,再进行收费或免费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超时或错误信息车辆的处理程序 信息不符的车辆:根据车方提供的信息通知监控中心,联系进口站进行原始记录和监控录像的查询,如属车方原因,按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查关规定处理,同时上报营运部,并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的记录。

超时车辆:应询问车方原因,并进行调查落实,如属实,按正常操作进行,如属车方原因,按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的记录,同时上报营运部。

五、无卡车辆的处理程序

询问车方具体情况,请车方认真查找,然后按车方提供的进口站进行查询。

如确认为冲站等原因未领卡,按路网内最远收费站补收通行费,并补收IC卡工本费,并处罚款。如确认为丢失,按路网内最远收费站补收通行费,同时赔偿IC卡工本费,并将查出的卡号上报收费中心,收费中心接报后,将车号及卡号通报给各收费站,要求收费员在操作中认真检查是否有超时车辆,并与收费中心下发信息进行核对,另外,结算中心将卡列入黑名单,防止车方日后循环用卡。如属收费站操作因素,用预编码模块操作。

六、U转车辆的处理程序

环线内收费站对U转车的处理,按照高发司营运工作协调会议内容,对持有年票标识的小型车和经查证确属只行驶了环线高速公路的车辆,可暂不按照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各收费站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U转车辆的通行行为,并做好相关记录(U转时间、车号、有无年票及原因)环线外收费站对U转车的处理应严格按照联网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新车的处理程序

国产新车(临时牌照)的处理程序

在规定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并持有临时牌照、有效缴费凭证(路桥缴费三联单)、车管部门业务受理单,按年票车操作,同时提醒车方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进口新车(临时牌照)的处理程序

在3至6个月内,并持有效缴费凭证、临时牌照(牌照背面注有“进口”字样),按年票车操作,同时提醒车方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正式牌照新车处理程序

凭有效年票标志和车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注意证明上的有效时间),按年票车操作,同时提醒车方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持有临时牌照的军车处理程序

要求其出示临时牌照进行核对,同时请车方出示士兵证或军官证,有效则按军车放行,无效收取通行费。

八、设备故障处理程序 收费车道设备故障处理程序

1、当车道电脑出现死机、黑屏、蓝屏情况时,首先应关闭车道,再对电脑进行重新启动,如无法恢复正常,应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进行维修。

2、当车道出现打印机死机情况时,若为卡票,先手动将票据退出,打印机恢复正常,继续使用,无法恢复及时上报监控中心维修;若为打印机机体出现问题,必须先检查电源、数据线、开关是否连接正确,如仍无法恢复,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进行维修。

3、当车道出现栏杆机故障时,必须先检查电源及开关是否正确,再关闭电源,30分钟后开启,如以上两项检查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进行维修。 收费站设备故障处理程序:

站内不能正常结算,先查明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若不正常则进行车道数据恢复;如不能自动恢复,则用专用软盘在车道上进行数据恢复;并上报监控中心。若遇其它无法解决的情况,报监控中心和结算中心。

收费站:

收费站在日常核销工作中,因操作原因、设施设备故障、驾驶员等原因造成核销时不能按照正常情况进行核销,这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核销,现将特殊情况的操作归纳如下: 一. 收费员将班次输入错误

在财务结算中的出口结算菜单或入口结算菜单中打开补录结算,输入正确班次、收费员编号,点指定起止时间,输入收费员工作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确定进行结算模块,核对无误后保存

二. 收费员将打印票据起止号输入错误

与车道票据交接记录、打印票据查实后,在财务结算中的出口结算菜单中打开补录结算输入,正确班次、收费员编号,确定后进入结算模块,在电脑票记录窗口,将错误的起止号修改为正确的起止号,如属于漏输票据起止号,点“录入”这时窗口增加空白栏,在空白栏输入车道、票据起止号,或直接修改为正确的票据号,然后核对无误后保存。 三. 因打印机故障出现废票

在财务结算中的出口结算菜单中打开补录结算,输入正确班次、收费员编号,确定后进入结算模块,在电脑票记录窗口,点“录入”这时窗口增加空白栏,在空白栏中输入车道、废票起止号,要废票栏中输入废票张数,在点“废票”进“输入电脑废票”窗口,输入废票号、备注(产生原因),确定后回到结算模块,核对无误后保存。

四. 无钱车辆的结算

当班收费员因车方无钱操作了无钱键,车方将钱补缴后,在财务结算中结算管理中,先进行“无钱补款查询”,将发生的补款时间、收费员、票据号记录后返回,进入“无钱补款录入”,输入补款时间、补款金额、备注后保存,打印补票单。 五. 冲负处理

因车方或收费员原因,打印出的票据不能收取票款而需要冲负时,在财务结算中的出口结算菜单中打开补录结算,输入正确班次、收费员编号,确定后进入结算模块,点“冲负”进入“车辆冲负明细记录”输入收据号码、发生时间,点查询后出现冲负票的记录,核对无误后返回进入结算模块,核对无误后保存。 六. 车道故障使用了定额票据

因设备故障,收费员使用了定额票据,在财务结算中的出口结算菜单中打开补录结算,输入正确班次、收费员编号,确定后进入结算模块,在定额票据窗口中,点“选择票据”点面值后,自动产生票据起止号,这时根据收费手中定额票据输入正确的止号,输入完毕后,点“特殊车”进入手工特殊车辆记录,在补录特殊事件中录入车辆的入口站、车型、车类、数量,如自动产生的应收、实收额与实际金额不符时,将应收、实收金额改为实际金额后返回结算模块,如准确无误后保存。 七. 结算时出现长短卡或长短款的检查方式

先询问收费员车道是否出现过异常情况,然后在数据查询菜单中的入口原始记录或出口原始记录中查询卡印刷号是否有相同、在相同车道车牌号是否有在相同时间而卡类不同的,打印票据号是否出现了重复记录或中间短号现象,统计收费员记录数与上下班记录中的记录数是否相同。 八. 车道数据的恢复 由于网络等原因,车道数据不能正常上传,先在财务结算中的结算管理菜单中的数据网络恢复中进行数据网络恢复,如还不能恢复,这时用专用的数据恢复软盘到车道进行数据恢复,方法如下:将盘插入,在上下班界面下按补票键,输入工号000001,密码11111111,输入要恢复的数据时间。数据考备完后,将软盘插入结算电脑中,在财务结算中的结算管理菜单中的数据软盘恢复。输入车道、恢复时间,点“开始恢复”进行恢复。 九. 结算完毕后发现错误

当结算完毕后,发现结算数据错误时,在财务结算中的结算管理菜单中取消出口结算或取消入口结算,然后在重新进行结算。取消结算后,如数据已上传,必须重新上传数据;如统计报表已生成,必须重新生成日报,上传日报。并报营运部、结算中心。

第五篇:问题特殊食品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理和后续监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通报、公告、责令整改、责令召回、整改复查、对严重问题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内各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外省质监部门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负其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的机构具体执行。

第五条

省质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负责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三)负责向省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四)负责对市(州)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五)负责省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公告等。

第六条

市(州)质监部门职责

(一)受省质监部门委托执行省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省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县(市)质监部门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四)负责向市(州)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五)负责市(州)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六)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七条

县(市)质监部门职责

(一)受市(州)质监部门委托执行市(州)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级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承担市(州)质监部门交办的其它后处理工作;

(二)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

(三)负责向县(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质量信息;

(四)负责县(市)级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

(五)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第八条

质检机构职责

受省、市、县质监部门委托,对后处理企业须复检的产品实施复查检验,并按规定及时提交检验报告。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负责对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和相关内容进行通报。

第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的分析和运用,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对于某一地区被检查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

对监督检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和区域性的严重质量问题,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可以组织技术专家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并及时启用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破产、倒闭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以外,均应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等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行后处理工作的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整改工作指导、督办、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接到上级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移交处理通知书》(附件2)和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情况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附件1)上进行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告知企业现场复查检查内容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接受后处理整改的企业整改期一般不超过45天(食品可视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具体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在整改截止日期前10日内向通知后处理整改的质监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企业告知书》(附件7),并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45天,对季节性产品不得超过90天。

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在企业延期期间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承担后处理工作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障辖区产品质量安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注重整改效果,同时根据产品不合格严重程度,有区别的帮助和监督企业完成整改:

对实物质量合格、标签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食品标签被判为较严重不合格的除外),应简化后处理程序, 督促企业限期改正标签,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标签且经质监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为整改合格,一般不再进行现场复查和产品复查检验,不应进行行政处罚。

对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一般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积极帮助企业查找原因,进行帮扶整改;

对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整改;

对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整改的同时,可依法查处。

对拒检企业依照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企业在接到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应及时、主动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产品质量属严重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负责人应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找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库存及售出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销售;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召回、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查找的原因和质监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或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附件4)和整改报告;

(八)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

第十六条

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企业,有关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组成复查验收组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验收。

现场复查验收应根据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整改效果逐条进行核实,对整改措施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并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申请书》上予以记录。

质监部门在进行现场复查验收的同时,应向有承检能力的质检机构发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5)。质检机构应在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检验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实施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应按原监督检查方案进行。原产品已停产的,可抽取同类产品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的检验费用,由被复查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根据复查现场验收情况和复查检验结果,及时作出复查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复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送达被复查企业。

整改合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企业现场复查验收合格。

(二)整改后的产品实物质量经复查检验合格。

第十八条

企业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由负责具体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在整改期满5日内实施强制复查。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时,监督检查后处理原则上由企业生产所在地的质监部门负责,需注册地质监部门配合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后处理的,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实施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在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登记造册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后处理工作档案制度,其内容为后处理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其保管期限不少于两年。整理后的档案资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组织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季报制度。各市、州质监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上一季度国家、省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小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后处理工作登记表》以及档案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质监部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省质监部门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在公众媒体或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场所予以公告:

(一)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二)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同类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拒绝整改、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后处理实施部门移送专职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

(二)同类产品在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整改、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经公告后仍不执行的;

(五)复查(现场复查验收、复查检验)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等证书和质量标志的不合格产品,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复查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作出通报批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质监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质监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殊产品如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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