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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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死因监测报告制度
阳城县人民医院
死因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因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使用<死因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以及《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组织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二、职责
1、执行国家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与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组织与登记报告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因医学证明书》,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死亡原因按照ICD-10进行编码和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直报。
3、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三、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1、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疗卫生人员负责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2、报告类别
(1)、正常死亡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
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其他场所发生的死亡者,由负责诊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即死亡的,应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
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由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报告的程序、方式和时限
(1)、患者死亡后,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统一进行ICD-10编码后,由网络报告人员进行录入上报。
(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4、死亡信息的补报
各科室如发现漏报的死亡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资料保存
1、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永久备份。
五、自查奖惩
防保科每月对各科室进行检查,发现迟报、漏报每例扣款20元。
第二篇: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工作例会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本辖区村医(个体医),每一个月召开 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 等,并对入户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2、各行政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要高度重视死因监测工作,每月组织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 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的完善。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参加各行政村卫生室的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了解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4、使用者必须注意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档案的内容,未经同意,不得将档案带出。
5、不得向外提供、转让、出售死亡数据库。涉及个案资料或信息,未经家属同意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
6、发现死亡患者立即上报中心,填写好死亡监测报告卡,并注销居民健康档案封存。
第三篇:死因监测相关制度
死因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一、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
二、患者在院内死亡后,须由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务部负责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公共卫生科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并协助牡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四、公共卫生科在7天内(从填报之日起)完成网络报告工作。网络填报时需将列因链、调查纪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编码。发现不明死因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五、每年组织对临床医生或新进医生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死亡医学证明证》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六、将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全院医务人员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
七、实行奖惩机制,对有漏报、迟报的科室、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展工作好的科室进行奖励。
1 死因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妥善保管和利用死因监测资料,加强死因监测档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死因监测档案包括死亡报告卡片、登记册、报表等监测的原始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
三、死因监测资料设专人负责管理,科室人员负责自身工作范围内业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注意防火、防虫、防潮、防鼠,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对有损坏的资料及时进行修复、复制。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意死亡个案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布。
六、死因监测工作的原始记录要长期保存,录入计算机的数据使用有效的方式备份保存。
七、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2 死因监测工作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死因监测工作人员死因监测方面的业务素质,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医务科、公共卫生科联合,每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内容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三、医院每半年要对医生进行二级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对新从事死因监测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五、医院每年派出死因监测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国家或省级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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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监测例会制度
一、为及时收集死因监测资料,了解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和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各临床科室每季度召开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等,提高死亡报告的填报质量。
四、各科室要高度重视死因监测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死亡报告讨论会,讨论死因监测相关事宜,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完善。
五、死因监测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例会,了解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
六、例会应有签到,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4 死因监测工作考核评比通报制度
一、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我院死因监测系统工作开展情况,依照国家死因监测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将该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医务部、公共卫生科联合,每月组织一次对死因监测上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进行考核评分。
三、检查、督导应有详细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科室负责人要在督导材料上签名。检查结果以简报形式上报和反馈,定期进行通报。
四、实行奖惩机制,对有漏报、迟报的科室、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开展工作好的科室进行奖励。
5 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院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管理,提高死因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死因信息责任报告人。
二、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患者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医学死亡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凡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三、医院有专人负责院内的死因监测工作,医院死因监测管理人员收到《医学死亡证明书》后应逐项认真审核,如发现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问题,立即向报告人进行核实、补充或订正,必要时组织医院有关专家对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
四、死亡病例网络直报人员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7天内(从填报之日起)完成网络直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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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院死因监测人员要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六、医院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 死亡信息核实补充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提高死亡报告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要求,制定死亡信息核实补充制度。
二、对认为死因填报不清、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无诊疗记录或病史不详的个案等需要核实的个案,需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三、医务部负责医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审核及盖章,对有疑问的死亡证明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四、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医生,对在家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并在死亡证明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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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死因监测奖惩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死因监测奖惩制度
1、中心要成立死因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辖区死亡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登记及网络报告工作等。漏报一例罚款10元。
2、中心要明确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流程,按要求填报《死亡报告卡》并实行网络报告,无报告罚款30元。
3、对收集的死亡信息进行台帐登记,建立死亡登记册。无登记罚款20元。
4、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报的《死亡报告卡》上交到县疾控中心,迟报罚款1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6年1月5日
第五篇:死因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死亡病例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居民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死亡统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院死亡证明登记报告制度。
二、居民死亡证明书是判断死者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进行死亡原因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是研究人口自然变动规律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在服务区域内凡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必须由诊查医生认真如实填写,不得缺项和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死亡主要疾病诊断要准确,勿填症状体征。对非经治疗的死亡原因不明者,或经诊查仍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病史、症状、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栏目中。
五、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有诊治医生签名,加盖我院医疗专用章。
六、诊治医生须在死亡后7日内开具证明书报医务科,同时填写我院死亡信息卡报防保科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处。
七、对住院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者的病案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急诊留观死亡者所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须粘贴在死亡留观病史中,随其病案一并保存,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来院已死亡者及急诊抢救过程中死亡者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急诊科登记造册,交病案室保存,期限2年。
八、网络直报人员在死亡后7天内完成死因编码及网络直报工作。
九、病案室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协助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十、医教科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死亡报告情况,并对预防保健科网络直报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领用、发放制度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收集由医务科负责管理,医务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医务科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领用、发放登记记录。
三、各临床科室由科主任指派我院在职人员领用,进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领用数量、编号、时间、领用人等项目登记。
四、各临床科室对领用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专项管理,不得遗失。
使用登记制度
一、在我院发生的死亡(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应出具卫生部,公安部制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各临床科室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登记记录。
三、记录内容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死因诊断、死亡时间、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四、医务科及各临床科室对登记记录进行检查,审核,进行考核。
死因培训工作制度
一、医院医教科每半年组织对临床医生进行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医学证明证》的正确填写及根本死因的确定。
二、医院防保科、信息科每半年要开展对医生进行二级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侧重于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三、每年派出死因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死因编码人员参加市或区级培训班。
死亡证明考核制度
一、我院死亡证明的开具、上报、统计工作是在死因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院、科两级负责制。
二、各职能责任部门负责全院死亡证明开具、上报、统计的检查、监督工作,每月检查各个职能科室一次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改正;临床各科科主任本人或指派专人负责本科死亡证明开具、填报、上报、登记的检查、监督工作;信息管理网络直报人员负责网络直报及统计工作,定期与疾病控制中心(防疫站)联系。
三、对在死亡医学证明书填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医院及市、区卫生局应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虚假、瞒报、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2、拒保或屡次迟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五、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信息核实制度
一、医院要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对死因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要认真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准确性。
二、医院要安排专门人员及时收集院内死亡的信息,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三、医院负责死亡报告工作的医生,对在院前急救中死亡,死亡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需核实调查,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及网络报告卡中填写调查记录。
例会制度
一、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主要内容为死因管理、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等。
二、医院要高度重视死因监测工作,不定期组织召开死亡报告讨论会,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使《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得到不断的完善。
三、医院安排人员参加卫生所的死因监测工作会议,了解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协调。
档案管理制度
一、医院要安排专人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个案数据),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县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二、医院要定期下载死亡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移动存储或光盘刻录等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确保报告信息数据安全。
三、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死亡统计、信息分析的资料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公布。
四、对于其他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基本要求
1、按照全国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及填写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不能漏项或错项。
2、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
3、死亡原因填写应用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4、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及医院公章。
5、死亡证明书如死因不明,必须当时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
6、发生对死亡原因有怀疑(他杀、自杀)的,可以向警务部门反映,由警务部门协助确定死因。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基础项目的填写要求
1、医学证明书编号:由公安和卫生部门统一编号。
2、死者户口所在地:城镇以街道、农村以乡为单位。现住址:城市要填写到街道、里弄门牌或楼房单元号数,农村填写到行政村的村民组或自然寨。
3、死者姓名:指现时用的姓名;如为婴儿,可同时填写婴儿母亲的姓名;尚未起名者可记录其母姓名,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以备调查;
4、性别:填男或女。
5、民族:按汉、回、壮、维吾尔、藏、白族等填写。
6、主要职业及工种: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具体的工作。不符要求的填写如:工人、干部、操作工或退休。
7、身份证编号:填写15位或18位身份证号码,注意与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8、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含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划记。
9、文化程度:按死者的最高学历的填写。文盲指不识字,半文盲指稍识字,中学含中专,大学含大专。
10、生前工作单位:指就业所在或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
11、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按公历年、月、日填写。
12、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 当年未过生日者:死亡年份-出生年份-1;已过生日者:死亡年份一出生年份。未满l周岁的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存活小时。
13、死亡地点:按死亡证明书上的5种情况填写;来院已死的死亡地点应为家中、赴医院途中。
14、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或其它情况的直系亲属或亲友。
15、住址或电话或工作单位:指联系人的常住地址、联系电话和所在工作单位。
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
1、死亡原因: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或并发症。
第I部分:是《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是必须要填写的部分。
①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a)由(b)引起,(b)由(c)引起,(c)由(d)引起;
②)每行只能填写一个疾病;、 ③ (a)行至少要填写一个疾病;
④发病距死亡的时间间隔应尽量填写,(a)到(d)的时间长度一定是从短到长。
⑤填写的行数是不限定的,根据情况可增加填写(e)、(f)等行。 ⑥不要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形,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等。
第II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用于填写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有意义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①填写所有促进死亡、但与第I部分死亡原因顺序无关的疾病; ②按照严重程度依次填写,无数目限制
2、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指第Ⅰ部分报告的疾病从发病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时间(时间单位为:分、小时、天、周、月或年),如询问不清,可以不填。
3、死者生前疾病的最高诊断医院:指第Ⅰ部分报告的主要疾病最高级确诊的单位。
4、最高诊断依据:按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划记;如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B超、X光、心电图等特殊检查均放到“临床+理化”一栏;
5、住院号:未住院就诊者不填;
6、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明书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7、单位盖章:由填写医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8、填报日期:指出具证明书的日期;-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内,如间隔过长应予以说明。
调查记录的填写要求
如来院已死,由诊治该死亡者的医生填写调查记录。
1、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病历摘要和家属提供情况;内容应包括: (1)本次发病的症状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和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经过、有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等。
(2)发病时间; (3)诊断单位; (4)诊断依据;
(5)既往史及相关情况:包括死者生前以往患过的疾病以及可能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以及死者生前的起居饮食、生活习俗、烟酒嗜好等。
2、被调查者姓名:指接受死因调查的对象在此签名;
3、与死者的关系:指受调查者与死者的关系,如直系旁系亲属或邻里同事等关系;
4、联系地址或工作单位:指被调查者的具体地址和所在工作单位电话号码:
5、电话号码:指被调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6、死因推断:应为明确的疾病诊断名称,不应填写为症状、体征或来院已死等情况。
7、调查者签名:由填写调查记录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医师签名。
8、调查日期:对死亡病例的凋查时间。
统计项目的填写要求
1、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指ICD—10,采用4位数编码;
2、统计分类号:指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总表的分类号(如卫统8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