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会
第一篇: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会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
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新闻办1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邹再华、财政部部长助理王保安、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穆怀朋、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介绍《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并答记者问。
王保安在回答记者有关“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相关问题时表示,支持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项目是财政惠民政策涉及的一个主要取向,在这个政策的设计过程中,至少包括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免税优惠。一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的安置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免征印花税。四是减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第二个层次就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第三个层次是作为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
王保安说,以上三个层次的财税政策对促进城市和工矿棚户区的改造作用力度是非常大的,体现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倾斜。
第二篇: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指挥,强化责任,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实行分区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由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部门积极支持。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认真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应参照“5115”工程和企业改制的做法,设立棚户区改造办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三)鼓励社会参与。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采取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投融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同时要充分调动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通过自筹资金,加快改善自身居住条件。
二、积极做好土地处置和投融资工作
(四)合理利用棚户区土地资源。经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认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棚户区改造项目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7个工作日内划拨给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区棚户区改造主体可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进行抵押融资,所融资金专项用于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五)原则上实行净地公开出让。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后,由棚户区改造主体申请,经市棚改办同意,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对棚户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拆迁完毕前做好项目招拍挂方案,搞好项目的评估测算,编制土地出让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熟的项目立即进行挂牌竞拍,确保公开出让工作在拆迁完毕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而需要提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棚改办同意,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决定。
(六)专户管理土地出让金。棚户区改造土地公开出让后所得总价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户区改造土地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其资金的运转应根据市棚改办的资金划拨请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划拨批准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七)合理分配土地出让总收入。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所得价款抵扣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后形成的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市人民政府提取出让总收入的4%的专项费用后,其余部分经市棚改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直接划拨给区人民政府。]
(八)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内配套的经营性设施,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建设。其小区外大配套管网分别由邮政、电业、电信、广播电视、燃气、自来水等部门同步建设。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能重复提留水电分离改造费用。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免收补偿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没有重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
(九)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补偿安置到位。棚户区改造要切实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对符合政策性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安置房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给予支持。棚户区住宅(包括非住宅房屋改为住宅用房使用的)房屋拆迁实行原地安置、货币补偿和异地(距离1千米以上)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凡具备原地安置条件的应当实施原地安置;不具备原地安置条件或根据规划要求需要异地安置的,可按原合法有效面积1:1.3的面积比例实行异地安置。棚户区非住宅(非住宅已改为住宅用房的除外)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国有直管公房、国有自管房屋承租人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其租住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妥善解决其租赁关系。
(十)严格拆迁管理。棚户区改造拆迁适用《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意见;本意见与《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棚户区改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改造主体作为拆迁人,具体实施拆迁补偿安置。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住户的过渡问题。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住户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且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支付标准为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千分之五,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二)适当提高搬迁补助费标准。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拆迁非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开支支付搬迁补助费。
(十三)对特殊房屋的补偿。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土地登记为准;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国土法、规划法实施前就已存在的房屋,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扣除其办理国土、规划、建设费用后,酌情给予补助;对于违章建筑和已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本人自愿搬迁的,按建筑成本酌情补助。
(十四)对相关问题采取特殊措施。私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且他处无房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住房货币补贴。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凭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入学等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入学、择校等相关费用。拆迁非住宅,被拆迁人或承租人选择异地继续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限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市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拆迁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燃气部门免收燃气管网建设费。
四、实行棚户区改造特殊优惠政策
(十五)实行安置房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安置房部分)建设,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63号)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给予公积金贷款支持。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居民,在购买新房时,可按规定提取个人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七)实行报建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市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建、开工、交付安置房的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主体回购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作为安置房源的和棚户区改造对象因拆迁而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各棚户区改造主体在棚户区改造中,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九)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列入住房保障计划。
五、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
(二十)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市区范围内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均实行申报制度。市棚改办负责改造项目的审查认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未申报或申报未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对已经认定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市棚改办可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十一)规范申报程序。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程序为:申报-审查-审批。各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改造项目意向后,按市棚改办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棚改办审查;市棚改办受理后,应当在3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市棚改办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
(二十二)加强项目监督管理。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取得《株洲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书》后方可实施拆迁、办理报建手续和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市棚改办应对改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改造主体必须配合。对不按要求实施改造或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取消获奖资格,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制裁,具体办法由市棚改办另行制定。
(二十三)积极争取上级棚改资金。市棚改办和市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应采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市发改、房产和财政等部门应将用于安置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的安置房建设纳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上级专项资金由市棚改办根据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予以直接拨付。
六、严格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
(二十四)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由市棚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市棚改办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市人民政府每年从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用于考核和奖励。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方式为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形式,综合月调度、季督查和年考核的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二十五)明确考核对象及内容。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项目考核,综合考核按考核对象分为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简称区县考核)和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简称部门考核);区县考核内容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部门考核的内容为各职能部门贯彻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履行相关职责情况。项目考核的对象为各项目的具体实施(开发建设)主体,考核内容为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
(二十六)强化考核效果。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纳入全市政绩考核范畴,其得分计入单位政绩考核总分。根据考核情况,对完成任务或履行职责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和资金奖励;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立功或嘉奖。对完成工作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个人给予批评,取消评先资格,对严重失职或违法人员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完成好的实施主体给予资金奖励;对在项目建设中有违法违规或不守信行为的,给予严肃查处。
(二十七)严格考核纪律。凡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附则
(二十八)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方案和政策,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二十九)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本意见施行后,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相关具体问题,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本意见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尽快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相关规定,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更是发展工程,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举措之一。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抓手。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 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筹房源的,政府及征收部门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被征收人争取购房优惠。被征收人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由政府直接向开发企业支付购房款,以抵扣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费用,购房款与安置补偿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开发企业或被征收人按事前协议予以结算或支付。 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房屋价格要合理适中。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 各地要结合实际,尊重群众意愿,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政策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棚户区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3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销售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营业税。 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入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政策支持。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允许其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的,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对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的,要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土地分摊、地价款核算等事项。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出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五、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部署上来,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党委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责任,加强督办。要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专班,强力推进,2015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40%以上;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房地产市场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县,应尽可能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主要的安置房房源。要开辟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大舆论宣传,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细则,并于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四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
1 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 2 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
(六)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
3 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
4 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
(十)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方各
5 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
6 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棚户改造工作总结
棚户改造工作总结(5篇)
(篇一)
棚户区改造是33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三项有力举措,全力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做好服务,确保民生工程高效推进。
我县**年蓉城镇东门酒厂、塔桥新村等地块棚户区改造任务共计1046套,改造拆迁总面积约14.32万平方米,
征收工作:截至10月底,已完成新四中地块、塔桥新村地块、东门酒厂地块等地块共计1046户的签约任务。
2、安置房建设方面:安置房建设面积约24.2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71亿元。9月底,安置房已全部开工建设。目前安置房正在主体施工,预计2020年底全部完工。
3、资金保障方面:截止12月底,向上级争取棚改中央补助资金2038万元,省级补助资金181.8万元,棚改项目基础配套设施第一批补助资金540万元(争取碧桃路的项目补助资金)。
2020年工作安排:**年9月份就提前谋划2020年棚改任务,10月拟定计划(2020年蓉城镇老城区棚户区计划改造230户)上报市住建局,并已上报申请棚改专项债券40000万元。通过谋划在先、提高认识、形成合力三大举措,会同相关单位,坚持信息摸在先、工作做在先、预案定在先。突出抓好项目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关键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篇二)
**县**棚户区改造计划国有土地上共6个项目,涉及被征收户5528户,其中**东片区改造1200户、**片区改造1365户、**区改造620户、**片区改造780户、**片区改造811户、**片区改造752户。其中,**片区**年已征收230户,剩余户数列入五期建设项目。
一、基本情况
**年已启动**东片区、**片区、**区、**片区、五期建设(**片区)、**片区、**商城地块(未纳入**年棚改计划)等7个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1、**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48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6.8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1476户,签约面积约16.53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7.2亿元。
2、**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45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6.71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1425户,签约面积约16.35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9.2亿元。
3、**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615户,征收房屋面积约6.69万平方米。2月22日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588户,签约面积约6.32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3.8亿元。
4、**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699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3.38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8户,签约面积约0.1万平方米,补偿资金未支付。
5、**商城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15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2.62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64户,签约面积约2.5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0.24亿元。
6、**县棚户区改造五期建设项目(**片区)涉及被征收户701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89万平方米。8月25日**县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336户,签约面积约3.12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1.7亿元。
7、**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被征收户880户,征收房屋面积约12.1万平方米。9月22日**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目前该项目已签订协议839户,签约面积约9.83万平方米,支付补偿资金5.2亿元。
二、主要做法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我们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征迁。
一是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相关政策,规范流程,做到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和补偿资金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征迁纠纷,切实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广泛征求棚改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确保征迁居民的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是加强征迁业务的学习培训,确保一线工作人员能熟练理解政策、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四是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
强化对征收实施单位监督职能。对工作小组政策执行的偏差,一经发现及时纠正。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坚持棚改指挥部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了一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依托街道办和社区通过设立宣传栏、印制宣传手册、进家入户等多种方式向征迁居民宣传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及棚改的意义。
对群众提出的诉求,详细解释政策,耐心做思想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让征迁居民对征收政策、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奖励措施等信息详细了解,确保征迁工作的透明、规范运作。
三、房屋征收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相关政策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律、法规、政策;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奖励及补助标准;房屋调查、认定情况;评估结果;补偿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和**县政府网进行公布、公示。
四、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征收项目房屋拆除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负责招标管理,中标人与街道办签订了房屋拆除合同,合同对拆除房屋的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征收办严格按照省、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负责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现场设立围挡、用水淋洒降尘,并定期组织专人进行督查。
五、认清工作不足,分析总结经验。
在工作成绩得到县领导认同的同时,我办也清醒的认识到目前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主要表现在:
1.被征收人的期望值过高影响了工作进度。由于房屋征收涉及民房和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个别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要求不合理,这不仅增加了拆迁难度,还影响了项目的整体推进。
2.历史遗留问题处理难,由于以前政府对居民建房管控不力,给征收工作房屋认定造成了很大困难,特别是对违法建设的补助标准过低,工作难以推进。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困难,需要我们认真的去反思,从中总结经验,在今后工作中逐步加以解决和改进。
六、下一步工作思路
1.加快征收工作进度。一是按照县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启动**片区(续建)、顺河街片区、**区城建小区棚户改造项目。严格按照项目推进的时间节点要求,统筹合理安排征收力量,切实加快征收工作进度,确保项目按时推进、有序推进。二是做好攻坚项目的组织保障。进一步充实项目攻坚组人员力量,着力在解决影响项目推进的困难和问题上下功夫,确保通过合力攻坚,攻克一批征迁难题,有效完成征收任务。
2.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征收。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政策,结合征收工作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补偿政策,使征收做到有章可循,尽可能减少征收矛盾。二是完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论证实施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三是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征收住房保障力度,从政策上保障困难家庭在征收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
3.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和谐征收。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不仅宣传征收项目的意义,而且要重点说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各项政策和奖励措施、操作程序,主动征集群众意见,打消其对房屋征收的顾虑。
4.有效监督,规范征收行为。在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协议签订等不同阶段,分别制定督查工作制度,明确各阶段督查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和要求。从认定到现场评估、双方确认、责任领导把关、公示等程序进行,从源头上杜绝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5.加强征收队伍建设。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适时进行廉政形势分析,及时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继续深入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教育活动,认真按照活动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举措、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抓好各阶段工作目标落实。
(篇三)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工程,对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实现经济稳定增长,都具有重要作用。从**年8月份开始,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牵头对**棚户区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制订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范围为东至规划东三环路、西至东七渔河路、南至规划竹园路、北至规划外环路,改造地块共计280宗约62288亩,征迁户数约10.6万户,征迁人口约35.2万人。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经开区、三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一定的进展。现将**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报告如下:
一、参与起草《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棚改项目纳入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双轮驱动”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改造城市环境,加快大美阜阳建设步伐,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拆违拆旧专项行动。我中心参与起草《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于**年4月12日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阜阳市拆违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积极对接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时了解并上报棚改进展情况
我中心按市政府要求时间节点按时完成各区(管委会)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并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布。根据《阜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市国土局为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我中心承担了具体事务性工作并指导各区政府、市经开区的棚改工作。
三、详细勘探棚改地块现状资料,并绘制图、表、册
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地块的招商引资工作,我中心按照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基础资料,定期对拆迁地块进行实地摸底调查,查探拆迁进度,宗地现状,并形成棚改地块实施情况进展表册。
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步伐稳定,全市超额完成棚改任务
**年**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57宗,18421亩,征迁户数29265户,征迁房屋面积608.1万平方米。截止**年12月31日,**共完成棚改面积684.30万平方米,22178户,完成112.5%。
分解到各区如下:
颍州区,计划棚改29宗,5659亩,征迁户数14270户,征迁房屋面积305.5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168.32万平方米,5768户。
颍泉区,计划棚改12宗,9071亩,征迁户数10413户,征迁房屋面积191.7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236.19万平方米,6524户。
颍东区,计划棚改9宗,1884亩,征迁户数3123户,征迁房屋面积74.1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230.90万平方米,8731户。
经开区,计划棚改7宗,1807亩,征迁户数1459户,征迁房屋面积36.8万平方米。截止**年底已完成棚改面积48.89万平方米,1155户。
五、主要做法
1、坚持规划先行,分步组织实施。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先急后缓,优先安排集中连片、居住条件差、安全隐患重、改造意愿强的项目。把棚户区改造与城市住房发展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合理编制改造计划,按计划、分步骤统筹推进。
2、坚持细化操作,做到市区联动。市政府出台了《阜阳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高规格的棚改指挥部;**三区及市开发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组织,几大班子领导亲自挂帅,采取片区负责制或项目负责制,以街道办事处为操作实施主体,定期督查调度,积极推进征迁安置工作;市规划局及时出具棚改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办理项目的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市房产局将棚改地块和保障房建设计划相结合,根据省政府目标任务及总体计划,认真做好棚改安置房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城投积极向国开行、农发行贷款,申请贷款;市国土局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加大招商引资,吸引国内外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投资阜阳。
3、坚持多管齐下,积极争取支持。一是,搭建融资平台加大国开行棚改融资贷款;二是,通过ppp模式、安置房建设参与搭配模式等,争取引进一批有实力的大企业成片开发建设;三是,利用土地储备融资平台,开展储备土地融资业务。
4、坚持优化政策,确保安置优先。认真制定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资金保障和扶持等各项政策,出台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坚持以人为本、安置优先,切实加大征迁安置、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建设、优化项目流程、加快报批审批、严把质量安全关等方面工作力度,强化“周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
(篇四)
一、**年工作总结
1、顺利推进**年棚改工作。加强对项目督查调度,做好上呈下达和沟通交流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目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4931户,拆除4806户,其中皇山片区二期、弥南、烟冢铺片区、魏家庄片区二期、缸套厂片区、孟家庄片区、傅家李召片区、山旺山林东片区西片区已开工建设。
2、加快推进**年棚改任务。8月11日,召开全县棚户区改造三年会战动员大会,会上安排部署了三年棚改任务。会议召开以来,我县**年棚改项目顺利推进,目前**街道营龙片区正在进行拆除工作,城关街道沿河片区正在进行入户丈量评估。
3、制定出台了棚改相关政策。在总结前几年搬迁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地成熟经验做法,制定出台了《**县**—2020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县城区棚户区搬迁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为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
4、组织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选房工作。今年先后对63户公租房、83户经济适用房进行了选房分配工作,选房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解决了部分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城西马家庄53户已全部入住。
二、**年工作计划
1、继续做好棚改项目融资工作。明年我县大规模推进棚改,更要牵住资金保障这个“牛鼻子”。下步要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尽快将剩余授信资金争取到位。要紧紧抓住国家政策的“窗口期”,做好**年棚改计划融资前期工作,为棚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保证施工质量,加快实施进度。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督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加快建设进度,积极与财政、国土、规划以及镇街园区搞好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各棚改项目提供保障,确保在计划时间节点之前完成棚改任务。
3、积极推进**年棚改项目。**年的沿河片区等6个项目正在积极与农发行进行对接,尽快组织上报融资手续。根据省发改委要求,全县**年11个项目正在进行立项申请,争取11月中旬完成立项。下步要坚持政策导向,积极与上级沟通,准确掌握上级棚改政策动向,积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与财政、国土、规划以及镇街园区搞好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在棚改工作中形成强大合力,积极推进**年棚改工作。
(篇五)
**年上级下达我区棚户区改造任务为:改造2615户,基本建成1430套;8月底项目要求全部开工,结转项目要求基本建成。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高度重视,拓宽思路,早谋划、早建设,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情况
**年改造项目12个,改造户数2615户、改造面积约57.6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30.82亿元,截止到8月20日,已完成征收项目8个,签订征收协议1595户,完成投资约17.4亿元;正在实施项目4个。项目地点位于东大街东外社区星子石、镇砂子塘、白源街大陂、安源镇老正街、新正街、后埠街神船岭局、汪公潭上瓦窑、井冲村谢家冲、五陂谢家冲(华源中路)、五陂谢家冲(华源中路)、安源镇跃进村羊屎冲、东外社区流万路桥头、安源镇邱家湾、城郊流万萍乡学院南大门。
(二)**-**年结转项目进展情况
**年共有3个续建项目,其中**年****项目310户已基本建成,**年东大外贸局家属楼项目71户和**年丹江荷塘冲项目100户未启动。
(三)、资金筹集情况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我区采取地方财政配套、发行棚改专项债券,政策性银行融资、吸收社会资本和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等多种方式进行筹措资金。**-**年,发行棚改专项债券7.1264亿元,政策性银行融资14.8528亿元,吸收社会资本9.0247亿元,争取上级补助资金10.449亿元。
二、2020年计划实施情况
2020年项目我区已初步确定计划实施改造项目7个,改造户数1120户,改造面积约22.316万平方米,其余计划的改造项目,我们将根据老百姓的意愿在2020年提出改造工作方案。
三、下一步打算
1、做好年前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拨付工作。
2、启动202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