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精选)

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精选)

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第一篇: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工 程 质量 计 划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GUANGSHA CHONGQING FIRST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保利花园一期样。

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篇:职业中专施工组织设计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

工 程 质量 计 划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GUANGSHA CHONGQING FIRST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保利花园一期样板房工程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

保利花园一期样板房工程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

目 的:为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重庆市金山大道北侧,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亩,本次工程为保利花园第一期的样板房,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基础:独立柱基、人工挖空桩基础。砼等级:C25。 主体:钢筋混凝土薄壁异形框架结构。 主要装饰装修:

外墙:大面积为涂料、文化石、防板条粉刷。 内墙:为水泥砂浆墙面。

楼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和豆石混凝土面层。 门窗:窗为白色塑钢窗。

屋面:坡屋面油毡瓦层防水。屋面保温层采用树脂珍珠岩保温板。 安装工程:室内设有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弱电系统及防雷系统。 本工程涉及职业健康安全的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械设备噪声—振动、土石方施工噪声—振动等;

2、现场材料、半成品搬运产生粉尘、建筑弃土产生粉尘、施工中产生粉尘等;

3、有毒有害气体等;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1保利花园一期样板房工程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

到之处及时得出整改方案,积极改进并完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环境。

五、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制度,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由技术、生产、物资、机械等部门组成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明施工管理员兼任职业健康安全员。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地的全体人员学习国家、重庆市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手册、方针、目标、指标等内部标准,使每个人都了解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要求和内容,使之能自觉实现此项工作。

(三)每道工序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对操作班组作交底工作,明确本工序的危险源,及防止职业病的具体措施。

(四)建立职业健康安全巡视制度,工序施工中,职业健康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经常巡视施工现场,了解员工的实际工作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和需要,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完善解决。

六、职业健康安全的具体注意事项

(一)切实保障上岗女工的合法权益,消除或减少女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网络,杜绝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二)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童工。对未成年工,工作安排严格按《QB/GSCQYJ„QMS-EMS-OHMS‟02-33》执行。

(三)防水作业场所

当采用热融法作业时,应将氧气瓶、乙炔瓶按规定分开搁置,且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晒装置。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3保利花园一期样板房工程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用电:分支机构、项目每周一次,生产安全部每月一次; 劳保防护用品:生产安全部每半年一次;

劳保防护用品:生产安全部每半年一次;

能源管理:分支机构、项目每季度一次,生产安全部每半年一次; 能源管理:分支机构、项目每季度一次,生产安全部每半年一次; 委托外检:(含噪声、污水、废气、粉尘)每半年一次。

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监测周期

人员分类

检测周期(月) 特种作业人员与人群

24 接触有毒有害因素作业人员与人群

12 餐饮、公共生活后勤设施作业人员与人群

12 从事一般性工作,不属以上人员与人群英

36 女工

36

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5 -

第二篇:施工员职业规划

职业规划

一、 前言

当今这个人才竞争的时代,想要自己不被潮流的大部队拖垮,就要尽快的对自己做出一个完善的职业发展规划。找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和不足之处,为自己制定一个简单高效的计划是务必有帮助的。俗话说有目标才会有动力和方向,所谓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就是在认清自己的现状的基础上,认真规划一下自己的职业发展计划。

一份有效的计划是必须在充分正确认识自身条件与相关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要记得时时审视自己,认识自己,了解自己。制定计划前需要弄清楚我想干什么,我能干什么,我应该干什么,这样会尽快找到自己的方向正确的评价自己。

二、 自我评价

持证情况:施工员证资料员证材料员证测量员证

我步入这个行业已经两年多了,通过跟师傅、同事的学习后,我得到很多方面知识的补充。我愿意去付出,愿意去学习,给自己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去进步。让我们自己制定一个未来发展计划,一步一步地去学习。

我觉得我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例如图纸、规范、以及书本知识还不够扎实,现场管理能力需要提高,现场沟通处理问题有待于加强,对此我充满许多困惑。

三、 发展目标 没有目标盲目的工作,就像无人驾驶的小舟,漫无目标的随风飘荡。目标对于成功有绝对的必要,正如空气对于生命一样。明确目标是成功的基础,所以树立一个目标很重要。 (1)一年目标

1、充分利用单位优势,努力学习建筑业各种不同的软件,掌握更多的技能

2、加强对外协调能力,提高自身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和沟通的能力。

3、虚心向不同岗位前辈学习,争取掌握成本、进度、技术、实验等不同岗位的专业技能。

4、学习工程合同、招投标;加强对外协调能力和管理班组的能力。 (2)两年目标

1、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基本功,比如现场管理、组织协调和岗位的业务水平。

2、努力取得各种资格证书,如房建

一、二级建造师;市政

一、二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等

3、继续学习,在工作上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3)三年目标

1、在“现场管理”方面能与同行们经常交流、切磋各自的心得,取长补短、弥补自身的不足,逐步树立现代的管理观念。

2、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直管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把积极的生活情绪带入到工作中。

3、学会时时刻刻的反思和巩固,在不断的反思和巩固中成熟,在不断的反思和巩固中完善自己的管理理念。学会反思和及时巩固的人才会在各式各样的工作环境中获得进步。

四、个人总结

对于一个建筑工人,想要尽快的成长起来,在工作中一定要拥有坚持到底的意志。行百里半九十的人,不可能取得成功。而真正的成功者是坚持走完的十里路的人。我知道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但我相信我会努力去克服那些困难,在任何时候都会坚持自己的原则和理想不放弃。我相信自己最后一定能走向成功的道路。

第三篇:现场施工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措施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为安全生产的技术负责人。

2、机构配置

经理部设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全质量监察部下设安全组,下设专职安全员。施工作业队设安全室,配置专职安全员。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本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即:一级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二级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长负责。

2)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针对各工序及各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各级安全组织检查落实。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4)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实施性安全技术措施,对边坡开挖、隧道开挖、爆破、初期支护、二次衬砌、运输及通风防尘等作业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5)严格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安全交底。项目施工队对施工班组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级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作好记录。

6)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教育

(1)针对工程特点,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岗员、班组长及从事特种作业的起重工、爆破工、电工、焊接工、机械工、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学习安全生产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未经安全教育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不准上岗。未进行三级教育的新工人不准上岗。变换工种或参加采用新工艺、新工法、新设备及技术难度较大的工序的工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才准上岗。

(3)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执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取操作证方能持证上岗。对已取得上岗证者,要进行登记存档规范管理。对上岗证要按期复审,并要设专人管理。

(4)通过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职工遵守施工安全纪律的自觉性,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提高职工整体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

经理部要保证检查制度的落实,按规定定期检查日期、参加检查的人员。经理部每10日检查一次,作业班组实行每班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不定期检查视工程进展情况而定,如:施工准备前、施工危险性大、采用新工艺、季节性变化、节假日前后等时要进行检查,并要有领导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登记、整改制度,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制定整改措施。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必须立即停工,处理合格后方可施工。

4、安全防范重点

根据本标段的施工特点,安全防范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控制隧道爆破,防止爆破伤害事故; 2)加强隧道通风,防止缺氧窒息事故; 3)防止边坡跌落;

4)防止机械伤害、触电事故;

5)注意洞内运输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伤害事故。

5、安全保证措施

5.1、临时及辅助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1)临时及辅助工程按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2)临时道路的弃碴应妥善处理,避免挤压河道、污染水源、引起泥石流和危及行车安全,临时道路在险峻处应设立防护石墩和安全标志。

3)临时房屋防火、防洪和防暑应满足要求,并配备消防设施。 4)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应符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5)临时供电及照明线路应满足要求,电线接头牢固,电力安全工具应定期检查。

6)砂石采集场应与居民、学校、集镇、工厂和危险品仓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其运输和防尘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6、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1)隧道施工应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正确选用施工方法,并结合地形、地质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合理安排施工。

2)隧道施工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交班人应将本班组的施工情况及有关安全事宜及措施向接班人详细交待,并记载于交接班记录本上,工地值班负责人(领工员)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每班开工前未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状况,不得施工。

3对不良地质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强支护、早衬砌、先护顶”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隧道施工要充分利用量测手段预测预报围岩位移与支护结构受力状况,量测要为生产安全服务。

4)如发现隧道内有险情,必须在危险地段设置明显标志或派专人看守,并迅速报告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情况危险时,应将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并立即上报。

5)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好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7)隧道掌子面钻眼

(1)钻眼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立即加以支护或处理。

(2)凿岩机进行钻眼时,采用湿式凿岩。 (3)不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4)不在工作面拆卸修理凿岩设备。 8)爆破作业

(1)洞内爆破作业实行统一指挥。

(2)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均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警戒区外,并设置安全警戒,其安全警戒的距离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a)独头坑道内不小于200m;

b)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火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15min后,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进入工作面。

(a)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 (b)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c)顶板两邦有无松动石块; (d)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e)如发现瞎炮,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f)不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进行炸药加工工作,加工人员不穿着化纤衣物。

(g)爆破器材运输:洞外运输爆破器材,均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在洞内运输爆破器材、用机动车运送炸药、用人力由炸药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破器材等,均遵守其有关安全规定。

9)支护

(1)隧道各部开挖后将根据围岩情况,选用有效的支护。

(2)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支护进行定期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责成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异或损坏时,将立即整修加固。

(3)当喷射砼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容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采用钢架支撑进行支护。

(4)安装钢架支撑,严格遵守起重和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则,尽量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

(5)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采用超前锚杆和挂网喷射砼的办法进行临时支护。

(6)喷层的异常裂缝将作为主要安全检查内容之一,经常进行观察与检查,并作为施工危险信号引起警惕。

(7)喷砼及注浆作业,将按规定带好防护用品。 10)装碴与运输

(1)各种运输设备杜绝人料混装。 (2)装碴机上的电缆,有专人收放。 (3)机动车牵引运输遵守下列规定: a)非值班司机不允许驾驶机动车。

b)司机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开车前先发出信号,运行中不准将头、手伸出车外。

11)二次衬砌

(1)衬砌工作台上搭设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设防滑条,梯子安装牢固,没有钉子露头和突出尖角。

(2)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重量,不超过设计要求,并在现场挂牌标明。脚手架与工作台的底板铺设严密,木板的端头搭在支点上。

(3)吊装拱架、模型板时,工作地段有专人监护。

(4)在隧道内作业地段倾卸衬砌材料时,人员与车辆避免穿行。 (5)在2m以上高处工作时,符合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 (6)检查、修理压浆机械及管路,先停机并切断风源与电源。 (7)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或管道,先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12)通风与防尘

(1)隧道施工中的通风符合交通部隧道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并设专职人员管理。隧道内的空气成份,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2)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 (3)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准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边停留,不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4)隧道施工采用综合防尘措施,定期检查测定粉尘浓度。 (5)隧道施工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做好下列防尘工作: a)放炮前后进行喷雾与洒水, b)出碴前用水淋透碴堆和喷湿岩壁; c)在压入式的出风口,设置喷雾器。

电气设备管理措施

1、施工机械、机具和电气设备,在安装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安装,经验收确认状况良好后运行。

2、隧道施工照明线路电压在施工区域内不大于36V。所有电力设备设专人检查维护,并设警示标志。

3、在操作洞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1)非专职电气操作人员,不安排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将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胶鞋并站在绝缘板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位,保证有良好的绝缘,使用前先进行绝缘检查。

(4)低压电气设备将加装触电检查。

4、电气设备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每班均由专职电工检查。

5、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

6、洞内照明的灯光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库房或洞室,均采用防爆型灯具或间接式照明。

7、供电与电器设备安全措施

(1)施工用电的线路设备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施装设,同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规定。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保证达到正式电力工程的技术要求。

(2)配电系统分级配电,用漏电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外涂安全色并统一编号。其安装形式均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造型、定值符合规定,并标明用途。

(3)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分开布设。

(4)所有电器设备及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均按规定设置可靠的接零及接地保护。

(5)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安装、保管和维修由专人负责,非专职电器值班人员,不操作电器设备,检修、搬迁电器设备(包括电缆和设备)时,先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6)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有良好的绝缘。使用前将进行绝缘检查。

(7)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将规定设置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8)电器设备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如靠背轮、链轮、皮带和齿轮等),均加装遮栏或防护罩。

(9)直接向现场供电的电线手动合闸时,先与洞内值班员联系。

(10)工作现场照明使用安全电源。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金属容器内或钢模、支架密集处作业,行灯电压不大于24V,同时采用双线圈的行灯变压器。

机械设备管理措施

1、各种机械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害的发生;

2、机械安装时基础保证稳固,吊装机械臂下不准站人,操作时,机械臂距架空线符合安全规定;

3、各种机械设备视其工作性质、性能的不同搭设防尘、防雨、防砸、防噪音工棚等装置,机械设备附近设标志牌、规则牌;

4、运输车辆服从指挥,信号齐全,不超速,遇障碍物时减速鸣笛,制动器齐全,性能好。

5、起重作业前先检查绳扣、挂钩、钢索、滑车、吊杆等部件,确认良好后作业。作业时,有专人指挥,同时注意起吊范围内设备的安全,严禁任何人攀登吊立中的物件和在起重物下通过、停留及作业。

6、起吊设备时,不起吊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不用来运送人员。其中吊装的钢丝绳,定期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扭结、变形、断丝、磨损、腐蚀等现象达到破损限度时,及时更新。

7、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任意调整和拆除。并指定专人定期检查,检查项目符合有关规定。

8、机械吊装管材时,吊具应完好,栓绑要牢靠,防止管子滑脱。

9、起重作业中,司机先发信号然后起吊。起吊时,重物在吊离地面20~50cm时停车检查,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起吊重物旋转时,速度均匀平稳,防止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事故。吊长大重物时,有专人拉放溜绳。

第四篇: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

1、职业病: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目前法定职业病共115种,它们分10大类:尘肺、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建筑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防水、油漆及油料、电气焊等。

4、建筑行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苯中毒、接触性皮炎、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中暑等。

5、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止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6、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撤离并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隐患处理。

被告知人签字:告知人签字:

告知时间:

第五篇: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措施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

工程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按全目标,特制本措施。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职业病危害种类

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类:

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物施工作业过程中,出来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 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用空间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特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 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用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 产生性噪音和局部振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振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振动病。

6、 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防护措施

(一) 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 各项目部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职业病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3、 施工现场在进行石材切割加工、建筑物拆除等有大量粉尘作业时,应配备有效的降尘和设备,对施工地点和施工机械进行降尘。

4、 在地下室等封闭的作业场所进行防水作业时,要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5、 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二) 防护措施

1、 公司为有效防止职业病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从管理上明确公司只能部、室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多级责任制,分清在职业病预防上的岗位职责。

2、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3、 施工现场做封闭式施工,用高度不低于2m的围挡将现场四周围起来。

4、 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散材成堆,型材成垛)

5、 现场临时仓库内各种袋(桶、箱)装材料码放成垛,小型材料上架存放。

6、 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7、 从事防水作业,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人员在施工作业中要正确佩戴防毒口罩。密闭空间内进行防水、喷漆作业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如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必须立即撤离现场至通风处,并通知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该场所进行通风;若已出现中毒症状,应立即报告项目部进行处理;慢性中毒症状比较不易被发现,公司对从事此类作业的施工人员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发现职业病症状将立即通知本人并调离岗位,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

8、 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的通风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电气焊作业易引发的职业病与第7条所列基本相似,参照第7条执行。

9、 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如因进行强噪音作业导致头晕、耳鸣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其他人员进行治疗,症状严重者报公司应急救援小组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

10、 施工中所使用的加工设备要设置除尘装置,清运垃圾必须使用喷洒后方可用提升机或封闭专用垃圾道运输,严禁从窗口倾倒垃圾。细散颗粒材料的装卸运输必须要遮盖,现场专用道路要经常喷洒水,把粉尘污染降低到最小限度。长期在高密度粉尘环境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发帽及其他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止吸入有毒灰尘。

11、 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注意休息,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戴好防护用品。

12、 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将检查结果告之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人档案。 6 安全检查措施

1、 公司工程部除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应该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按期解决。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中铝洛阳铜业铝镁板带厂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相关报审公司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各班组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安全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综合办公室每月项目经理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4.2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班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工程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项目部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项目部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施工班组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各工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 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

(一)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各工程公司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再由铜城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安环部如实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 各工程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 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程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卫生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警示标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工程部、安全部、和各分公司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项目部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新职工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治理费、职业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三章 职业病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XXX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