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篇:保险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规划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招投标文件以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参与标书评审和合同评审;
5、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6、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8、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1、申购部门负责向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时间要求等;需要进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供包括维修、改造、新建、扩建工程建设的需求报告;
2、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对购进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3、验收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机器设备、材料、燃料等办理入库手续;
4、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重大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订立合同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订立的程序
1、顾客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资信审查—→接受要约邀请 —→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2、我方提出要约邀请的合同订立程序
对方资信情况审核—→要约邀请—→要约信息反馈—→合同填写—→审查—→批准—→签章。
3、通过招标订立合同的程序
市场调查—→标书制作、发放—→接收投标—→评审—→定标—→订立合同—→审查—→批准—→签章。
4、设备、材料、物资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计划准备—→考察小组对标的咨询(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资信审查—→技术或商务谈判—→草拟合同文本—→审查—→批准—→签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开户银行及账号;
2、标的或标的物(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适用规范、质量标准和检测方式等;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8、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9、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应当具备的其他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合格、标的明确、手续完备;
2、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
3、文字清晰、语言规范;
4、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5、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关的部门或该项业务最相关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1、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2、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3、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4、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5、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6、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1、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2、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3、是否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4、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5、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3、条款是否有冲突;
4、条款是否有歧义;
5、条款是否有效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6、条款是否完备。
综合管理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 提交综合管理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2、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签字盖章;
3、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4、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因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委托,全权处理公司的各类业务,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其他人员对外订立合同,应得到公司总经理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预算人员审核总造价后,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2、销售合同:
公司销售合同,必须注明单价、供货数量、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回款方式等,由公司总经理授权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订有关合同。
如遇索赔、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必须经合同主管部门和其它合同监督部门讨论后报班子会通过。
3、采购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的采购经物资部负责招投标后,再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金额较大的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最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签订合同。
4、其它各类合同批准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各类合同,经合同业务部门拟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有必要时递交班子会讨论通过,由公司总经理授权签订有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以其公司名义订立外协工程合同,应严格按公司“外协工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订立。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以其他各种公章签订合同对本公司不发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认。违反规定签订合同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实行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单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应当积极妥善地行使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留置权,否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签字。未经合同主管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应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填写合同履行终结报告,送管理规划部终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各单位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三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执行部门应向合同主管部门提交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报告,经管理规划部门审查出具意见后,报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经办部门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执行部门应将变更、解除合同的各种文件、纪要、信函等原件报送合同主管部门。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签约单位应在24小时内到合同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以及应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多个单位的,或签约单位处理不了的,报主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总经理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及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处理经济纠纷前,有关签约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产品质量标准、样品或鉴定报告;
4、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各职能部门保管。
第四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鉴订的一切合同,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标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其副本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对外订立合同的人员,属于职务代理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授权权限执行,属于总经理特别授权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由总经理在办公会上授权委托,记录人需将内容写入记录。不经授权的人员一律无权对外订立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各授权委托人在被授权的范围、期限内,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应建立台帐,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第五十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公司需为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条 合同主管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管理较差,达不到本办法要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改进;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造成损失的,由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规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公司下发的其他文件对合同管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的管理,规范我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以下所属公司部门:
第三条市场开发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市场开发部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公司合同的指导、审查。公司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合同方能生效。
3、督促落实公司合同经营活动情况。
4、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市场开发部设有专职合同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每一份合同应包括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
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每个公司部门设一个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台长填写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监督检查公司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合同签约部门沟通了解,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领导反映合同管理情况。
4、填写“公司合同情况月报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
5、应妥善保管好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档案。
第六条各公司部门的职责
1、负责对本部门所签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验收、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场开发部反映合同经营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市场开发部审批核销。
2、负责所签合同的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组织合同谈判;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
3、负责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4、合情正式签订前,须向市场开发部提交用印申请单,经市场开发部领导审查批准后,盖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签订至少应一式三份, 留一份归档备案。
5、公司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开发部
××年××月××日
第三篇: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出)具的各类标准及非标准格式的协议文本;所称合同管理,系指公司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制作、签定、履行、终止、法律追偿及归档等事宜,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中的中心工作,贯穿业务全程,包括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部门应自觉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法律监管部(下称法律部),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司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业务合同文本单件性的特点,法律部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化格式的合同文本,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调整和修订合同文本内容,在保证公司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张公司权利、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法律部为公司主营业务——担保业务设计、制作的合同文本有《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部应设计、制作相应的合同文本,以规范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各类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基本条款和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外,法律部应根据合同的个性特点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签定补充协议或者服从合同,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第九条公司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文本均需经法律部审定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附后),作为决策机构确定合同文本的依据;在合同中、后期管理中提交《担保项目监管意见书》、《反担保资产核实情况记录表》和《项目监管调查表》(附后),作为决策机构了解和判断企业履约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核实反担保资产,确定反担保组合方案,提出合同要约要点,供决策委员会参考;二是组织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评审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员应向评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可一同下企业考察,协助评审部门初步确定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法律部经办人员应与评审人员到企业核实设定反担保的资产,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形态等,收集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和证明文件,形成可落实到合同中的反担保组合方案,向决策委员
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构成决策机构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一、抵(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约要点概述;
(三)信用反担保依据核实;
(四)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核实;
(五)证明文件清单;
(六)监管要点。
二、信用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法律部立即制作合同文本,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费用,将合同正本送达各方。
第十六条对于有条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资产,应要求并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合同,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签定并生效后,经办人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连同业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以及抵(质)押物权属凭证、质物等一并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经办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合同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部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
服务,监督企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现企业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预案,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的总体状况,关注企业市场及财务变动情况,核实反担保资产价值及占管、使用情况,分析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等,运用多种形式对在保项目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法律部建立项目监管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按月统计、报送有关报表;建立监管项目档案制度,项目监管档案包括《日常监管记录》、《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企业财务报表及评审人员的分析报告等内容;建立项目监管意见上报制度,监管小组每次到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应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监管工作方式有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按月分析企业报表及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其中以实地考察企业为主。单个项目一般安排三次下企业考察,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第二次在合同履行中期,第三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下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由监管小组负责填报。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应定期检查合同的保管情况,确保债权文书的安全;同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合同档案和债权文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检查、监督对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如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发现足以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则提出并实施法
律预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或担保展期的,法律部应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合同解除,同时办理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及质物的返还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五章合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在合同后期管理中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偿中的法律事务,对代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公司债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能按期履约,贷款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律部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理由;若无抗辩理由,则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部会同计财部与贷款银行一起对企业行使追偿权,要求企业提出还款计划,采取各种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合同后期管理是中期管理的沿续,监管小组仍应向公司决策机构填报《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及时汇报追偿情况和企业动态,听取公司指示。
第三十条经决策委员会同意,法律部负责提起诉讼,依法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发生代偿后,法律部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适时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公司诉讼权。
第三十二条追偿工作结束后,法律部应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合同
酒店管理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能采取专业和科学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使成为省内具有国际水准的酒店。经过友好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双方:
甲方(业主):
企业性质:
法定地址:
法人代
表:
乙方(管理公司):
企业性质: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所有的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客房及有关部位进行经营和管理,同时负责整个酒店及餐厅、休闲广场的协调管理。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委托,进行相应的经营和管理(有关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另行签订)。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有关名词的定义,按本条规定为准。
“酒店”是指位于酒店,包括但不限于:
1、(套)有卫生间的客房。
2、酒店所拥有的大堂、会议室、商务中心等。
3、酒店所拥有的各类酒店自用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
4、酒店对所拥有的客房、大堂、各类办公用房、员工宿舍、停车场及有关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空地、绿地等全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5、酒店经营所需的水、电力、通讯(包括客房内电话及卫星电视接收线路)、互联网、天燃气、排水、消防等附属设施以及空调、电梯、卫生和冷藏等设备设施。
6、酒店所拥有的全部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⑴所有家具、陈设及布置,包括客房、公共场所的家具、地毯、墙饰、灯具和其他物品。
⑵酒店客房经营所需的所有设备。
⑶所有的车辆和运输设备。
⑷所有营运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草、制服、瓷器、玻璃器皿、银器及类似物品。
⑸其它配套物品。
“会计”本合同所指的会计,与公历一致。
“营业收入”是指酒店及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房、餐厅、商务中心以及电话、传真和其他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性收入之总和,但不包括由甲方直接出租的商铺、写字楼、餐厅等租金收入和营业收入;以及出售或处理固定资产所得、保险赔付金等。
“经营毛利”(gop)是指营业收入减去酒店应交纳的营业税金、营业成本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税金”是提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费。
“营业成本”是指客房成本、洗衣成本、餐厅成本、电信成本及商务中心成本等。
“经营费用”是指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部门在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酒店管理费用及不可分割的公共费用,共分为十个部分:
⑴人工成本:员工工资、非工资性补贴、福利费、培训费、工装费、工作餐费、劳动保护费、劳务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福利费计提。
⑵交际应酬费:为日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接待、宴请、礼品、参观、食品等费用。
⑶能源燃料费:水、电、燃料、供暖等费用。
⑷广告宣传费: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广告宣传费用。
⑸物料低值易耗品:物料消耗、清洁卫生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⑹日常维修:酒店正常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日常维修费用。
⑺存货亏损:存货盘亏和毁损。
⑻公众责任保险费和机械保险费。
⑼其他管理费用:洗涤、邮电、排污、运输、包装、保管、租赁及租金、银行手续费、汇兑损失、车船牌照使用税及其他费用。
⑽所有的运营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第六款所有运营物品)发生的更换、维修、保养等费用。
“非经营费用”是指与酒店经营无直接关系,乙方无法控制,由甲方处置的费用。下列费用属于非经营费用,在计算酒店经营毛利(gop)时应予以除外:
⑴酒店固定资产折旧。
⑵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其他资产摊销。
⑶酒店固定资产大修支出。
⑷土地使用费。
⑸城市房产税和所得税。
⑹贷款利息。
⑺一切财产保险费。
⑻甲方经费。
⑼酒店内甲方委托其它管理公司所开支的一切费用。
⑽甲方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等费用。
⑾其他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非经营费用。
⑿审计费。
⒀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的费用。
第三章委托事项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交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管理:
1、在酒店经营准备期内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跟踪、人员招聘、培训、开业预算的制定、开业手续的办理等。
2、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对酒店客房包括一楼大堂及其内设的行李房、商务
中心等商用空间的经营管理和对整个酒店进行物业管理以及酒店餐厅、休闲广场等协调管理等。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为甲方在酒店以上内容的经营和管理方面提供各项服务。乙方将把现代酒店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方法及运营模式同该酒店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该酒店成为本地区同档次酒店中具有竞争能力的高水平酒店。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对酒店进行管理,每年由酒店管理层编报预算,经甲方和乙方共同审定后执行。在正常情况下每年的经营毛利润应较上年实际完成情况有适当增长,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增长率。由于旅游市场发生行业公认的整体不景气因素或发生重大的市场恶化因素,影响到指标任务的完成时,双方对经营指标可另行协商。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董事会是领导酒店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本全同中履行的主要权责:
1、审批乙方提交的酒店经营计划方案和财务预算、决算以及酒店各项管理制度。
2、对酒店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财务状况、费用控制、资产保全等方面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审查批准酒店的各项管理制度。
3、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不影响酒店的政党经营管理。
4、审查批准酒店扩建、改建、大修理计划以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
5、委派一名业主代表,配合、协调和监察酒店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委派一名总会计师按照会计的规定,负责处理酒店资金方面的动作并监督财务及物品采购工作。
6、如果甲方认为必要,有权在酒店的财务、采购等重要经济岗位安排工作人员,但安排的人员应服从酒店的正常管理。
7、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财务报告后,有权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于6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8、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数额由双方议定。
9、提供酒店经营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天燃气、排水等各基础设施。
10、审定乙方管理人员及酒店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的聘任,并对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进行监督评议。同时保证乙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酒店的相关经营管理权。
11、甲方可向乙方推荐管理人员,乙方将根据酒店的需要并按照人事招聘标准及规定,将合格者安排至酒店的相应岗位。其聘任、提升、免职及工作表现评估等应依照酒店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同时,平等竞争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甲方推荐的管理人员。
12、负责缴纳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13、甲方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董事会的领导和支持下,由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使用乙方宣传网络,在国内外协助酒店进行广告宣传和销售工作。
3、使用乙方国内外销售预订网络为酒店提供预订服务。
4、根据酒店需要的编制和标准为酒店招收和提供有经验的酒店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对家具、营业设备和酒店的供应物品的规格提出符合国际四星级标准要求,供甲方参考。
6、对酒店的室内装修设计和布置提出符合国际四星级标准的要求,供甲方参考。
7、为酒店提出和建立一套科学先进、完整可行的管理制度体系,报甲方备案后实施执行。
8、为酒店制定管理和服务规范系统并进行服务标准检测、评估。
9、负责酒店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的招聘及培训、管理工作并报告培训计划,上报甲方备案。
10、根据规范要求,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开业前的培训计划及开典开支计划。
11、根据编制和计划由乙方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关必设部门负责人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12、负责酒店设备系统试运营的监督;酒店各项作业流程、保安、电脑、运输等试运行;酒店运营成本、酒店销售营运及市场评估。
13、乙方为甲方制定开业前的采购计划和标准(包括家具、电器、卫生间用品、客房用品、布艺、印刷品、艺术陈设品等),具体采购实施由甲方或酒店采购部按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采购应事先报甲方批准。
14、开业后的运营物品、设备的采购均包括在经营费用内。运营物品(如玻璃制品、客房用品、瓷器、银品、制服、布草等)直接在经营费用中列支:经营性设备、资产或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大修基金使用计划中列支,购置计划应事先报甲方批准。
15、乙方对关系到酒店经营标准的运营设备及物料提出建议性购置方案,满足乙方经营酒店的需要。
16、日常财务管理实施双签制,即由甲方委派的总会计师和乙方派任的财务总监共同签发一切支出和报表,上报酒店总经理批准。
17、乙方须将该酒店的所有收入存入甲方指定的用该酒店的商业名称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乙方不得将自己的任何款项存入该银行账户内。在有足够运营资金以应付处理该酒店之日常经营的情况下,该银行账户内累计的多余金额甲方有权调配,乙方不得干涉。
18、乙方须在正式营业之日前向甲方呈交一份酒店财务制度。
第九条在经营管理期间,乙方提供的管理人员将担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房务总监,派出人员应相对稳定。与此同时,甲方委派的业主代表和总会计师与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的总监或经理一同工作。
第十条乙方将把培训员工作为正常经营动作之一。培训计划将包括下列各项:
1、乙方派人对员工进行理论及实际操作的培训。
2、乙方将制定对员工的培训计划进行经常性的培训,。
3、乙方将每年接受若干名甲方指定的员工到乙方管理的其他酒店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在可能的范围内,乙方应为酒店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广告推销服务,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乙方将通过其本部及在其他地方的销售代理(包括乙方今后建立的任何销售网络)为酒店提供营业推销服务。
2、乙方将通过其各地的销售代理或所属预定系统为酒店提供团体广告推销服务。
3、乙方将利用自己的销售预定系统为酒店提供客源。
第十二条根据本合同的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低于自己管理的其他酒店的服务水平,努力确保双方经济效益,争取酒店经营管理达到当地最好水平。
第十三条本章所涉及的为甲方业务所必须支出的成本和费用由酒店负担。
第六章乙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酒店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逐级领导、层层负责。
第十五条总经理的人选由乙方推荐,经甲方审批同意后聘用,其职责范围:
1、执行董事会及管理公司的指示和决定,并向甲方负责。
2、列席董事会的有关会议。
3、制订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处方案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负责解决甲方提出的并在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及积极协同甲方商讨重大经营事项及决策。
5、负责按时提交给甲方月度和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6、在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内,代表酒店对外处理各种经营业务和签订与经营有关的合同。
7、负责处理酒店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政府机构及周边四邻关系,保证酒店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8、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为了尽到上述职责,酒店所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总经理的领导。各部门总监、经理和总经理共同分担下列职责:
①员工的调动、提升或降级。部门的正、副经理级及其以上人员的调动、提升或降级由总经理决定,但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②员工的工资级另和工资提升以及奖惩方面的事宜。
③提出包括收入在内的各项财务报告(预算和经营计划由总经理准备并提交甲方审批)。
④为了协调总经理、总监和各部门经理之间的工作,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由总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乙方管理人员如出现两次大的过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撤换,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说明撤换原因。
第十七条乙方派出人员工资从报到之日起计发,以后每财政开始前,由总经理制定乙方工资计划及考核管理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福利:
酒店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内的福利费用依以下各条款在酒店列支:
1、工作餐:由总经理将高级管理人员工作餐标准上报甲方批准后从经营成本中列支。其他人员除因业务招待,经总经理批准报销外,一律在员工餐厅用餐。
2、医疗费用: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医疗费用按市政府医改政策执行,相关费用与管理费同期支付给乙方。
3、关于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福利事项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派至酒店的工作人员周休日、节假日和工作时间参照国家规定并结合酒店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1、总经理三天以上的休假需经甲方批准。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休假由总经理批准,一周以上需通报甲方。
2、根据国家规定实行5天/周工作制。乙方派出人员可能随时会被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但因其工资中已考虑到行业工休之特点,故不再享受加班费。
第二十条乙方管理人员因采购、销售或会议等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在酒店经营费用中列支。具体标准可按双方商定规定执行。
第七章甲方对乙方的补偿及经营考核
第二十一条乙方派驻酒店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乙方提出,经与甲方协商确定后,由酒店于次月10日前从酒店管理费用中列支。工资发放直接与工和人员本人兑现,双方单位不参与分配,但并不影响乙方对其派出的管理人员工资管理实行绩效挂钩考核的有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1、乙方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营业日开始计算。基本管理费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本季度最后一星期内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收取的效益管理费按经营毛利润计提,完成预算按3%计取,于决算审定后20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为激励乙方增收节支,在奖罚一致的原则下,凡酒店实际经营毛利与计划指标相比,每增加或减少10%时,乙方收取的效益管理费可按经营毛利全额增收或少收1%,如此类推,直到增收至8%为上限或少收至1%时为下限。
激励收入部分不影响基本管理费支付。
第八章经营计划与预算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每一个会计开始的十五天前,将下一个会计的经营计划与预算,编制成建议方案并提交予甲方审批,甲方应于收到建议方案后的十五天内复示。
第二十四条乙方在每年七月一日的十五天前,应对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与预算做出评估,如因外界因素所影响,使市场发生严重变化,有需要调整该经营计划与预算的下半年计划与预算时,乙方须于七月一日前十五天,提交修正计划与预算的建议方案予甲方审批,经甲方于七月一日前批复同意后,方可修正该的经营计划与预算。
第二十五条甲方应及时审批经营计划与预算的建议方案,不应作任何不合理的延误。甲方如不在收到经营计划与预算建议方案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书面复示,乙方可视为甲方已同意该经营计划与预算建议方案,并可按该经营计划与预算方案执行。
第九章经营管理报告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每一个月结束后的十天内和在每一个会计结束后的三十天内,乙方须将该月份或该会计的酒店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编制成详尽的经营管理报告、财务报告,连同有关财务报表与分析表,一并提交予甲方审阅。
第二十七条乙方向甲方所提交的财务报表与分析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成本分析表及其它有关重要的报表与分析表。
第十章酒店资产
第二十八条酒店的全部资产属甲方所有。对酒店资产的抵押权、处置权和以酒店名义的贷款权、对外投资权等全部为甲方享有。甲方行使以上权利时,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为前提。
第二十九条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甲方拥有和承担,但是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未经甲方同意的非正常债务,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出售、抵押、租赁(经甲方同意的正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客房出租除外)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酒店资产,不得以酒店的名义对外借款、投资、担保等。
第三十条甲乙双方应按下列规定期限完成对酒店资产的交接:
1、试营业期间。
2、在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30日内。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经营和使用酒店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乙方对更新维修费用更换下来的酒店不再使用的家具、装置及营运物品的处理,提出方案经甲方局面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章酒店的维护与保养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酒店设备完好和正常经营的需要,酒店应按营业收入3%提取大维修基金,上交甲方并由甲方在银行设立独立的更新改造基金帐户。乙方按年编制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计划,在每一个经营开始前,提前一个月报送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在甲方授权下,总经理应督促酒店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小型更新,如需进行大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报请甲方批准。
第十二章税务财务及外汇管理
第三十五条酒店按国家税收法律和法规缴纳各项税金,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三十六条乙方收取的管理费收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七条酒店的一切计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中文书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每一会计结束后30日内,由酒店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报表,报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九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酒店会计的处理原则均参照《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条乙方应根据酒店及酒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提出酒店机构设置和员工编制方案。制定劳动用工计划和酒店员工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方案。以上方案和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合同内约定除外)。酒店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为税后收入。
第四十一条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由总经理代表酒店与各级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二条建筑及物业保险。甲方投保足够的和该物业有关的建筑险,财产一切险,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也享有该保险所得的一切收益。
第四十三条酒店运营保险。经营管理中所需投保的险种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该类保险费由酒店承担,同时酒店也享有该类保险的一切收益。
第十五章酒店的损坏及修复
第四十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已投保的灾害引起酒店任何部分遭到损坏,在索赔的基础上,由乙方提出修复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对酒店进行修复,并使修复后的酒店与遭损坏前尽可能相同,并保持原功能。
第四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引起酒店或酒店的任何部分遭到损坏,在索赔的基础上,由乙方提出修复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对酒店进行修理、修复或重建,并使经修复、修理后的酒店与遭损坏前尽可能相同,并保持原功能,同时应追究乙方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章法律法规的遵守
第四十六条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对酒店进行经营管理。否则,因此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责任,乙方应全部承担。
第十七章违约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及其附件《本合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对方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改正的,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甲乙双方都有违约行为,则应按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章合同的终止
第五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无意延长合同。
2、酒店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义务,严重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或导致严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书面签署终止本合同的协议。
5、如无特殊原因,乙方完成年经营指标不足80%或连续两年完不成经营预算计划指标时。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原因出现。
第二十一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五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通知另一方,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七条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正式管理年限为连续营业年止。
具体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十九条在管理期限满前半年,双方对下一阶段管理合同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章其他
第六十条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六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待叁份。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第五篇: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精选)
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评审流程,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简称合同相对方)之间以设立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合同或协议的补充、变更部分等。 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过合同评审。
第三条根据工作职责或公司授权负责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单位为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完成相应合同的评审程序,并负责对合同评审意见的综合汇总;如评审意见在谈判中需要变更,负责与相应评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确定。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不得签订未经评审的合同文本,否则,其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风险、损失责任。
第四条根据工作职能范围对合同评审责任单位提交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的单位为合同评审单位,负责通过评审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合同风险进行控制,并对其评审意见负责。
第五条营销类合同应经计划控制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此外,根据合同类别及其所含内容应分别增加相应评审单
1、 凡涉及设计咨询内容的合同应增加设计管理部为评审单位;
2、 凡涉及设备成套或工程总承包内容的合同应增加项目经理部、采购部位评审单位;
3、 BT、BOT、BOO等涉及投融资和运营等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战略发展部为评审单位;
4、 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合同以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有关内容的合同应增加技术质量部为评审单位;
5、 合同附件中如包含设备采购以及指定供货商等内容的应增加审计部位评审单位;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除本条第一款第
3、
4、5项情况外,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只需计划控制部、财务部就合同的商务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第六条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应计划控制部、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计划控制部、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七条设计分包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应经审计部、财务部、法律事务室评审。
合同评审的责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其他部门参与评审。
如完整采用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只需经审计部和财务部对合同的商务部分、供货商和付款部分进行评审。
虽使用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但有更改的,更改部分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如有变更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或补充部分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
第九条公司合同专用章应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应包括印样及编号、持有部门、责任人、印章的使用范围等。
公司合同专用章持有部门应严格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不得超出登记备案的使用范围使用,也不得在未完成评审程序的合同文本上使用,负责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和风险、损失责任。
第十条进行合同评审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填写合同评审表(具体见附件1),在合同评审表中注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
合同评审单位、合同种类,并提示合同主要背景信息和存在的特别及重要方面等。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流程:
1、在与合同相对方形成合同文本的初稿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填好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各评审单位。
若所提交合同为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则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在合同文本中将变更之处标出;没有变更条款的,也明确告知评审单位。
2、各评审单位在收到合同文本后,根据部门职责对合同进行评审,一般应在2日内评审完毕,重大复杂合同应在3日内评审完毕,并将评审意见反馈至合同评审责任单位,逾期不反馈的视为以评审完毕;评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建议聘请有关中介、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参与评审,所需费用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评审期限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尽早向评审单位通报信息、征询意见以及提供评审合同文本,给评审单位以充足的评审时间。
3、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在收到评审单位评审意见后应进行汇总整理,据此形成新的合同文本,并以此为基础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洽谈。
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组织各
评审单位召开合同评审会议,共同对评审意见进行讨论。
4、如经评审形成的合同文本在谈判中出现不能实现的情况时,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相应评审单位,评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遇复杂问题,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召集多个或全部评审单位共同讨论提出解决方案。
如谈判中有关问题的解决超出评审单位职权范围的,则应由合同评审责任单位统一汇总,根据问题类别,按照公司领导分工上报公司有关领导决定(下同)。
5、合同文本经谈判最终确定后,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确定的合同文本及填写完整的合同评审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交各评审单位进行签署;若无异议,各评审单位应在2日内签署完毕。
凡评审单位的正式评审意见在合同最终确定文本中未被采纳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将原因反馈合同评审单位,若合同评审单位认为须经主管领导决定的,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书面报请主管领导决定。
6、合同签署完毕后,如合同评审单位需要,合同评审责任单位应向其提供该合同的正式生效文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合同评审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有关合同评审资料的归档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