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提示
第一篇:电子银行业务风险提示
票据业务操作风险提示
操作风险管理预警提示
„2009‟第2期
省行营业部操作风险(机构业务部)
管理委员会 秘书处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
关于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各支行:
近期,总省行先后发布堵截伪假银行承兑汇票案例,为强化票据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营业部机构业务部就加强防范伪假票据的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
1、2009年1月14日,客户李某(北京户籍)和其同伴共2人持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01285921,金额900万元到禄丰支行,要求为其鉴别汇票真伪。营业经理查看该银行承兑汇票,发现出票行分签号不符,通过印模比对及鉴别仪鉴别存在诸多疑点,即向支行领导报告,经进一步查验及鉴别后,确认该票为假票。随即支行报警,县公安局将其两人及假票带走调查。
—1—
2、湖北三峡分行夷陵支行2008年11月27日签发一张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01275923,出票人宜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西藏某摩托车有限公司,到期日2009年2月25日。该票出票人于12月3日到夷陵支行声称汇票被盗,要求办理挂失手续,我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该笔汇票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此后,夷陵支行先后接到2笔查询,但金额变为520万元。据此情况,目前推断此笔银行承兑汇票可能被伪造。
【风险分析】
1、利用伪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一直是不法分子进行金融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
2、不法分子伪假造假手段日益变化,并呈现专业化、团伙集团化趋势;
3、个别案例中发现不法分子处心积虑,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择机作案。
【管理对策】
1、严密贴现查询。严格执行总、省行规定的贴现业务双查询原则,切不可流于形式。对每一张票据都须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查询内容要求全要素查询,必要时进行再次查询、再再次查询或将复印件传真至承兑行作为核对依据。同时须应由市场营销岗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票面要素及协议号、经办人签章等事项,确保查询工作准确翔实。
2、强化票据审验。注重票据透光、水印、印模(鉴)、油墨、纸质、书写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审查和审验。另
—2— 外从以往公布的案例中还发现不法分子有意选择特殊时间,如周五下午或临近下班时间办理业务,企图利用业务经办人员一时疏忽达到目的。因此更要严密和严格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将基础审验工作做实做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3、总结积累经验。针对出现的伪假票据案件特点,各支行特别是票据中心要防患于未然,总结伪假及案防经验,加强学习和交流,并采取重要业务岗位经验交流共享的方式,使全员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掌握防范技能,达到全员业务技能的整体提升。
4、加强业务管理。各支行及票据中心要加强业务营销和客户经理管理,坚持营销业务自主开发,禁止与票据掮客有关联,防止被票据掮客恶意利用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行内发送:各部室,各直属、附属单位及省行派驻机构,各位行级领导。
—3—
第二篇: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2009-12-08 09:53:32)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风险预警
风险提示
第7期
(总第7期)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9年12月8日
关于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由于银行票据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违章违规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票据业务已成为继银行贷款风险之后的又一重大风险业务。为了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形式和相关操作风险提示如下。
一、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关联交易套取信贷资金。集团企业内部组织关系错综复杂,关联方交易频繁,资金往来较多,交易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目前,一些关联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虚假交易,签发大量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性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以满足其自身资金的需求。
(二)企业相互串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按照银行承兑汇票有关规定,当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时,购销双方只是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品交易并没有发生,而银行审查商品交易的主要依据是购销合同,一些企业相互串通签订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获取银行信贷资金。
(三)内外勾结,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票据案件新的趋势和特点。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严密,通过更改票面要素变造票据或盗取银行票据防伪技术,采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票据,内外勾结违规开立、贴现质押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
(四)银行审查不严,违规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据相关资料显示,少数银行为了追求票据业务规模和表外业务收益,擅自降低票据业务准入门槛,对票据贸易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对有关证明文件核查不严,必备要素不齐全,增加了票据业务风险。目前,这类问题在全省农村信用社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当前银行票据业务违规操作行为的主要原因
据分析,导致票据业务违规操作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银行承兑汇票制度不尽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不严密;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存在漏洞;三是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四是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农村信用社防范票据业务操作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银行票据业务操作制度,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各行社要依据《票据法》、《银行业支付结算办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办法》,细化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操作规定,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提高银行票据的防伪鉴别能力,和审查技术。各行社要加强票据防伪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及时配置央行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验票机,加强对票据防伪标识的验证,推广使用解付密码,确保票据业务安全运行。
(三)健全银行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严格控制操作风险。各行社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信贷资产管理范围,统一授权授信管理,按信贷管理程序对出票人进行事前调查和资信评估,严格承兑条件,控制承兑和贴现总量,防止过量承兑和贴现造成的风险;要从出票环节入手,强化对票据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检查和处罚力度;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实行专户管理,严禁贷款用于缴存保证金;要建立出票企业经营风险定期评价、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建立票据业务违规行为监督体系,加强违规行为纠查力度。各办事处、行社稽核审计部门,要将票据业务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内控制度不健全、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通报违规票据行为及处罚结果,性质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五)完善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办法,防范关联企业违规融资风险。各行社要制定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职责范围,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集团、关联企业信息档案和风险预警系统,严格集团客户信贷“三查”工作,调查核实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定期评估信用等级,严格授权授信制度,严格控制或限制关联企业相互票据承兑、贴现和相互担保,加强贸易真实性的审查和贴现资金流向的跟踪检查,切实防止集团、关联企业利用虚假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第三篇: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业务招待费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等。
主要涉税文件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财税[2016]36号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国税函[2009]98号、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发[2009]31号、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3、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涉税风险提示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项目,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例1】A公司将一台本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个人,但A公司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处理,而是将其作为公司自用处理,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了。像这种情况只有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了。
【例2】A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2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处理,实际上此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例3】A公司外购HUAWEI牌手机二部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未注明A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A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也就是所谓的白条。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本来可以全额扣除。 【例4】将A公司召开会议费中包含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企业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并不是所有的餐费发票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例5】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A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
6、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A公司将1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直接按符合规定的实际发生额60%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仅包括上述文件规定的三项内容,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9、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足够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招待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第四篇: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为督促各银行金融机构防范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面临的风险,现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应比照借款人进行整体资信调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对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可考虑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科学有效地监测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杠杆率)及其变化情况,应考察担保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
分散机制等相关制度,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对具体授信的担保大倍数,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在对担保机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违规担保机构的“黑名单”制度。
三、银行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严格防范操作风险。加强自身对小企业风险状况的识别手段,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能力。对为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篇: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手机免费访问 2010年12月08日 17:59 中国证券网
查看评论
银监会发布《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为有效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银监会近期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对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通知》的出台将督促信托公司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健康地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银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措施,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自查和核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银监会出台《通知》的背景和初衷?
答:银监会从2005年起陆续发布了多个关于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文件,多次重申了房地产信托业务尤其是开发项目融资业务的监管要求,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环境和市场变化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政策进行了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迄今为止,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政策和要求,除最低资本金、二级资质、“四证齐全”外,还包括禁止向开发商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回购、禁止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将投资附回购形式的变相融资行为视同贷款管理等一系列监管政策,初步形成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的政策体系。2010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在风险资本的计算中拟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作出严格的要求,制定较高的风险系数,以有效做好对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工作。
在今年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中,银监会重点抓风险监测,针对近期房地产信托业务较快增长的趋势和个别信托公司存在不审慎行为,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颁布了本《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对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各信托公司立即进行业务合规性风险自查,逐笔分析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二是要求各银监局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控,结合今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压力测试,在信托公司自查基础上,逐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核查,对以受让债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贷款的情况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甄别。对在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责成信托公司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是要求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在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时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把握规模扩展,加强信托资金运用监控,严控对大型房企集团多头授信、集团成员内部关联风险,积极防范房地产市场调整风险。
问:下一步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方向和措施?
答:房地产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的合法业务,一直处于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之下。银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房地产行业调控的最新变化情况,督促信托公司加强项目后期尽职管理工作,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健康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提示信托公司关注流动性风险,提前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工作。银监会将积极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措施,并基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加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
银监会立规 信贷资产转让划定四禁区银行理财资金禁购信贷资产
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于上周末以急件形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监管层要求转让信贷资产应该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在前期明令禁止拆分性贷款转让之后,此次《通知》再次重申信贷资产转让需遵守整体性原则,并细化了四类信贷转让禁区。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即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严防粗糙版资产证券化
尽管北京、天津等地有了场内的信贷资产转让,但目前来看,场内信贷资产转让规模尚小。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仍大多在协议状态下完成,多为“一对一”的谈判交易,缺乏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早在11月,银监会就曾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贷款转让的潜在风险。”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监管层对拆分性贷款转让尤为警惕。在监管层看来,拆分性贷款转让其实质是无监管、无约束的资产证券化粗糙版,只能对风险蔓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知》在信贷资产转让遵守整体性原则上着墨颇多,要求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具体来看,《通知》列出四类不能容忍的禁区: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对于银团贷款,《通知》要求,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信贷转让有利于调节信贷结构、规模,增强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一位大行资产管理部人士表示,限制资产回购令银行通过腾挪信贷资产、修饰考核时点上的财务数据失去了操作空间。
理财资金禁购信贷资产
“一般而言,大银行向小银行、农信社转让信贷资产,而大中型银行风控能力普遍好于小银行、农信社。”业内人士表示,若在借款人、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信贷资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针对此情况,《通知》明令要求,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与信贷资产的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
为了保证受让方能全面把控风险,监管层还要求,转出方应当向转入方提供资产转让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的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通知》还要求,信贷资产转出方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完全转移给转入方后,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转出方和转入方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没有落空。如此一来,转让信贷资产实现了风险的无缝对接。
《通知》最后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此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曾规定,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