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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变电站安全管理(集锦)

110kv变电站安全管理第一篇:110kv变电站安全管理110kv变电站安全距离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110kv变电站安全距离国家《电磁辐射管理办法》规定100千伏以上为电磁强辐射工程,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

110kv变电站安全管理

第一篇:110kv变电站安全管理

110kv变电站安全距离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110kv变电站安全距离

国家《电磁辐射管理办法》规定100千伏以上为电磁强辐射工程,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不过,据环保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对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一定要求。比如一般10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以上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北京市规划委(2004规意字0638号)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11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

第2.0.1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50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第2.0.2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第2.0.3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2.2m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2.0.4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3.5m。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第2.0.5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0.5%~2%,最小不应小于0.3%,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0.5%,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最大不宜大于3%,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

第2.0.6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3.1.1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 在有

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

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 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 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第3.2.6条 当需限制变电所6~10kV线路的短路电流时,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一、变压器分列运行;

二、采用高阻抗变压器;

三、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 第3.2.7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可合用一组隔离开关。对接在变压器引出线上的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

第三节 所用电源和操作电源

第3.3.1条 在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容量相同可互为备用的所用变压器。如能从变电所外引入一个可靠的低压备用所用电源时,亦可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当35kV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及一台主变压器时,可在电源进线断路器之前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

第3.3.2条 变电所的直流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采用分段单母线时,蓄电池应能切换至任一母线。

第3.3.3条 重要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一组110V或220V固定铅酸蓄电池组或镉镍蓄电池组。作为充电、浮充电用的硅整流装置宜合用一套。其他变电所的操作电源,宜采用成套的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或电容储能装置。. 第3.3.4条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全所事故停电1h的放电容量:

二、事故放电末期最大冲击负荷容量。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中的镉镍电池容量,应满足分闸、信号和继电保护的要求。

第3.3.5条 变电所宜设置固定的检修电源。 第四节 控制室

第3.4.1条 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电缆较短、朝向良好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 第3.4.2条 控制屏(台)的排列布置,宜与配电装置的间隔排列次序相对应。 第3.4.3条 控制室的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无人值班变电所的控制室,应适当简化,面积应适当减小。 第五节 二次接线

第3.5.1条 变电所内的下列元件,应在控制室内控制:

一、主变压器;

二、母线分段、旁路及母联断路器;

三、63~110kV屋内外配电装置的线路,35kV屋外配电装置的线路。6~35kV屋内配电装置馈电线路,宜采用就地控制。

第3.5.2条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能重复动作、延时自动解除,或手动解除音响的中央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装置。驻所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简单的事故信号和能重复动作的预告信号装置。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可装设当远动装置停用时转为变电所就地控制的简单的事故信号和预告信号。断路器的控制回路,应有监视信号。

第3.5.3条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和接地刀闸之间,应装设团锁装置。屋内的配电装置,尚应装设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设施。闭锁联锁回路的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信号回路的电源分开。 第六节 照明

第3.6.1条 变电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3.6.2条 在控制室、屋内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及屋内主要通道等处,应装设事故照明。 第3.6.3条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屋外配电装置的照明,可利用配电装置构架装设照明器,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4条 在控制室主要监屏位置和屏前工作位置观察屏面时,不应有明显的反射眩光和直接阳光。

第3.6.5条 铅酸蓄电池室内的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器,不应在蓄电池室内装设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第3.6.6条 电缆隧道内的照明电压不应高于36V,如高于36V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3.7.1条 自然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变电所,应装设并联电容器装置。其容量和分组宜根据就地补偿、便于调整电压及不发生谐振的原则进行配置。电容器装置宜装设在主变压器的低压侧或主要负荷侧。 第3.7.2条 电容器装置的接线,应使电容器组的额定电压与接入电网的运行电压相配合。电容器组的绝缘水平,应与电网的绝缘水平相配合。电容器装置宜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的星形或双星形接线。

第3.7.3条 电容器装置的电器和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

第3.7.4条 电容器装置应装设单独的控制、保护和放电等设备,并应设置单台电容器的熔断器保护。

第3.7.5条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处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或需要限制合闸涌流时,应在并联电容器组回路中设置串联电抗器。

第3.7.6条 电容器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设备技术参数及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屋外、半露天或屋内的布置。电容器组的布置,应考虑维护和检修方便。 第八节 电缆敷设

第3.8.1条 所区内的电缆,根据具体情况可敷设在地面槽沟、沟道、管道或隧道中,少数电缆亦可直埋。

第3.8.2条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

二、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三、便于运行维修;

四、电缆较短。

第3.8.3条 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内,通道宽度及电缆支架的层间距离,应能满足敷设和更换电缆的要求。

第3.8.4条 电缆外护层应根据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选择。直埋电缆应采用铠装并有黄麻、聚乙烯或聚氯乙烯外护层的电缆。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以及沿墙壁或楼板下敷设的电缆,不应有黄麻外护层。 第九节 远动和通信

第3.9.1条 远动装置应根据审定的调度自动化规划设计的要求设置或预留位置。

第3.9.2条 遥信、遥测、遥控装置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安全监控、经济调度和保证电能质量以及节约投资的要求确定。

第3.9.3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宜装设遥信、遥测装置。需要时可装设遥控装置。 第3.9.4条 工业企业的变电所,宜装设与该企业中央控制室联系的有关信号。 第3.9.5条 远动通道宜采用载波或有线音频通道。 第3.9.6条 变电所应装设调度通信;工业企业变电所尚应装设与该企业内部的通信;对重要变电所必要时可装设与当地电话局的通信。

第3.9.7条 远动和通信设备应有可靠的事故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电源中断1h的使用要求。

第十节 屋内外配电装置

第3.10.1条 变电所屋内外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第3.11.1条 变电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节 电测量仪表装置

第3.12.1条 第3.12.1条 变电所电测量仪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节 过电压保护

第3.13.1条 变电所过电压保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节 接地

第3.14.1条 变电所接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的设计应统一规划、造型协调、便于生产及生活,所选择的结构类型及材料品种应经过合理归并简化,以利备料、加工、施工及运行。变电所的建筑设计还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4.1.2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要求在设计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效应应小于或等于结构的抗力或设计强度。计算中所采用的结构重要性系数ro,荷载分项系数r,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其他有关系数均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结构的设计强度则应遵照有关的现行国家标准采用。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极限值。要求在标准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结构长期及短期效应,不宜超过附录三的规定值。计算中所采用的可变荷载组合系数ψc及准永久值系数ψq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4.1.3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均应采用二级,相应的结构重要性系数应为1.0。 第4.1.4条 屋外构筑物的基础,当验算上拔或倾覆稳定性时,设计荷载所引起的基础上拔力或倾覆弯矩应小于或等于基础抗拔力或抗倾覆弯矩除以表4.1.4的稳定系数。当基础处于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考虑浮力的影响,此时基础容重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容重减10kN/,土容重宜取10~11kN/。 表4.1.4 基础上拨或倾覆稳定系数 计算方法 荷载类型

在长期荷载作用下 在短期荷载作用下

按考虑土抗力来验算倾覆或考虑锥形土体来验算上拔 1.8 1.5

仅考虑基础自重及阶梯以上的土重来验算倾覆或上拔 1.15 1.0

注:短期荷载系指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短路电动力三种,其余均为长期荷载。 第二节 荷载

第4.2.1条 荷载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及偶然荷载三类。

一、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含导线及避雷线自重)、固定的设备重、土重、土压力、水压力等:

二、可变荷载:风荷载、冰荷载、雪荷载、活荷载、安装及检修荷载、地震作用、温度变化及车辆荷载等;

三、偶然荷载:短路电动力、验算(稀有)风荷载及验算(稀有)冰荷载。 第4.2.2条 荷载分项系数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宜采用1.2,当其效应对结构抗力有利时宜采用1.0;对导线及避雷线的张力宜采用1.25;

二、可变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q宜采用1.4,对温度变化作用宜采用1.0,对地震作用宜采用1.3,对安装情况的导线和避雷线的紧线张力宜采用1.4;注:在大风、覆冰、低湿、检修、地震情况下的导线与避雷线张力均作为准永久性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25,但安装情况的紧线张力宜作可变荷载处理,其荷载分项系数宜采用1.4。

三、偶然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rqi宜采用1.0。

第4.2.3条 可变荷载的荷载组合系数ψc,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房屋建筑的基本组合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6;

二、构筑物的大风情况:对连续架构,温度变化作用组合系数ψcr取0.8;

三、构筑物最严重覆冰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冰厚≦10mm)或0.25(冰厚>10mm);

四、构筑物的安装或检修情况: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15;

五、地震作用情况:建筑物的活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5,构筑物的风荷载组合系数ψcw取0.2,构筑物的冰荷载组合系数ψcj取0.5。

第4.2.4条 房屋建筑的活荷载应根据实际的工艺及设备情况确定。其标准值及有关系数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四所列的数值。

第4.2.5条 架构及其基础宜根据实际受力条件,包括远景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分别按终端或中间架构来设计,下列四种荷载情况应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低气温情况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运行情况:取30年一遇的最大风(无冰、相应气温)、最低气温(无冰、无风)及最严重覆冰(相应气温及风荷载)等三种情况及其相应的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二、安装情况:指导线及避雷线的架设,此时应考虑梁上作用人和工具重2kN以及相应的风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

三、检修情况:根据实际检修方式的需要,可考虑三相同时上人停电检修及单相跨中上人带电检修两种情况的导线张力、相应的风荷载及自重等,对档距内无引下线的情况可不考虑跨中上人;

四、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或相应的冰荷载、导线及避雷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采用0.8。

第4.2.6条 设备支架及其基础应以下列三种荷载情况作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其中最大风情况及操作情况的标准荷载,还宜作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条件对变形及裂缝进行校验。

一、最大风情况:取30年一遇的设计最大风荷载及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

二、操作情况:取最大操作荷载及相应的风荷载、相应的引线张力、自重等;

三、地震情况: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及相应的风荷载、引线张力、自重等,地震情况下的结构抗力或设计强度均允许提高25%使用,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采用0.8。 第4.2.7条 架构的导线安装荷载,应根据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及程序确定,并将荷载图及紧线时引线的对地夹角在施工图中表示清楚。导线紧线时引线的对地夹角宜取45°~60°。 第4.2.8条 高型及半高型配电装置的平台、走道及天桥的活荷载标准值宜采用1.5kN/㎡,装配式板应取1.5kN集中荷载验算。在计算梁、柱和基础时,活荷载乘折减系数;当荷重面积为10~20㎡时宜取0.7,超过20㎡时宜取0.6。. 第三节 建筑物

第4.3.1条 主控制楼(室)根据规模和需要可布置成平房、两层或三层建筑。主控制室顶棚到楼板面的净高:对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分开成两室布置时宜采用3.4~4.0m;对合在一起布置时宜采用3.8~4.4m。当采用空调设施时,上述高度可适当降低。电缆隔层的板间净高宜采用2.3~2.6m,大梁底对楼板面的净高不应低于2m。底层辅助生产房屋楼板底到地面的净高宜采用3.0~3.4m。

第4.3.2条 当控制屏与继电器屏采用分室布置时,两部分的建筑装修、照明、采暖通风等设计均宜采用不同的标准。

第4.3.3条 对主控制楼及屋内配电装置楼等设有重要电气设备的建筑,其屋面防水标准宜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并采用有组织排水。

第4.3.4条 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等对防尘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地坪应采用不起尘的材料。 第4.3.5条 蓄电池室与调酸室的墙面、顶棚、门窗、排风机的外露部分及其他金属结构或零件,均应涂耐酸漆或耐酸涂料。地面、墙裙及支墩宜选用耐酸且易于清洗的面层材料,面层与基层之间应设防酸隔离层。当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并有可靠措施时,地面、墙裙及支墩的防酸材料可适当降低标准。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将酸水集中后作妥善处理。 第4.3.6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的建筑物,在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地区宜隔层设置圈梁,7度及以上地区宜每层设置圈梁。圈梁应沿外墙、纵墙及横墙设置,沿横墙设置的圈梁的间距不宜大于7m,否则应利用横梁与圈梁拉通。对于现浇的或有配筋现浇层的装配整体式楼面或屋面,允许不设置圈梁,但板与墙体必需有可靠的连结。 第4.3.7条 在地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变电所,其主要建筑物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

二、房屋错层部位的纵横墙交接处;

三、楼梯间纵横墙交接处;

四、层高等于或大于3.6m或墙长大于或等于7m的纵横墙交接处;

五、8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物的所有纵横墙交接处,

六、7度地区的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一隔一设置。

第4.3.8条 变电所内的主要砖承重建筑及多层砖承重建筑,其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强度要求外,其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五的规定。

第4.3.9条 多层砖承重建筑的局部尺寸宜符合附录六的规定,但对设有钢筋混凝构造柱的部位,不受该表限制。 第四节 构筑物

第4.4.1条 结构的计算刚度,对电焊或法兰连结的钢构件可取弹性刚度,对螺栓连结的钢构件可近似采用0.80倍弹性刚度,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0~0.80倍弹性刚度,对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构件可近似采用0.65~0.85倍弹性刚度。长期荷载对钢筋混凝土结构刚度的影响应另外考虑。 第4.4.2条 钢结构构件最大长细比应符合表4.4.2的规定。各种架构受压柱的整体长细比,不宜超过150,当杆件受力有较大裕度时,上述长细比允许放宽10%~15%。 第4.4.3条 人字柱的受压杆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七采用。

第4.4.4条 打拉线(条)架构的受压杆件计算长度,可按本规范附录八采用。 表4.4.2 钢结构构件最大长细比 构件名称

受压弦杆支座处受压腹杆 一般受压腹杆 辅助杆 受拉杆

预应力受拉杆

容许最大长细比 150 220 250 400 不限

第4.4.5条 格构式钢梁或钢柱,其弦杆及腹杆的受压计算长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弦杆:正面与侧面腹杆不叉开布置时,计算长度取1.0倍节间长度;正面与侧面腹杆叉开布置且弦杆使用角钢时,计算长度取1.2倍节间长度,相应的角钢回转半径取平行轴的值,如弦杆采用钢管则计算长度仍取1.0倍节间长度。

二、腹杆:对单系腹杆计算长度取中心线长度;对交叉布置腹杆,当两腹杆均不开断且交会点用螺栓或电焊连结时,计算长度取交叉分段中较长一段的中心线长度。

第4.4.6条 人字柱及打拉线(条)柱,其根开与柱高(基础而到柱的交点)之比分别不宜小于1/7及1/5。

第4.4.7条 格构式钢梁梁高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25,钢筋混凝土梁此比值,不宜小于1/20。

第4.4.8条 架构及设备支架柱插入基础杯口的深度不应小于表4.4.8的规定值。根据吊装稳定需要,柱插入杯口深度还应不小于0.05倍柱长,但当施工采取设临时拉线等措施时,可不受限制。

表4.4.8 柱插入杯口深度 柱的类型

钢筋混凝土矩型、工字型断面 水泥杆 钢管

插入杯口最小深度 架构 1.25B 1.5D 2.0D 支架 1.0B 1.0D 1.0D

注:B及D分别为柱的长边尺寸及柱的直径。 第五节 采暖通风

第4.5.1条 变电所的采暖通风及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在严寒地区,凡所内有人值班、办公及生活的房间以及工艺、设备需要采暖的房间均应设置采暖设施。在寒冷地区,凡工艺或设备需要,不采暖难以满足生产要求的房间均可设置采暖设施。不属于严寒或寒冷的地区,在主控制室等经常有人值班的房间可根据实际气温情况,采用局部采暖设施。采暖的方式可根据变电所的规模,结合当地经验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但必需符合工艺及防火要求。

第4.5.2条 主控制室及通信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35℃;继电器室、电力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0℃:油浸变压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45℃;电抗器室的夏季室温不宜超过55℃。

第4.5.3条 屋内配电装置室及采用全封闭防酸隔爆式蓄电池的蓄电池室和调酸室,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均不应低于6次。蓄电池室的风机,应采用防爆式。 第六节 防火

第4.6.1条 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求。

第4.6.2条 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

第4.6.3条 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灭火器。 第4.6.4条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5m。屋外油浸变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

第4.6.5条 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1000kg及以上时,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单台设备油量的60%。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

第4.6.6条 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4.6.7条 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100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

第4.6.8条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电缆层之间,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及分隔措施。 第4.6.9条 设在城市市区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宜设置火灾检测装置并遥信有关单位。对位于特别重要场所的无人值班变电所,可以装设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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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生活安全网(http://anquanweb.com)

第二篇: 110kV变电站管理制度

目录

一:交接班制度 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三:岗位责任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经济责任制 七: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八:变电站进出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十:工作票制度 十一:操作票制度

一、 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交接工作是变电站安全运行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肃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若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并立刻报告上级领导,做好安排。个别因特殊情况而迟到的接班人员同样应履行接班手续。未履行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接班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条:交班人员必须在交班前一小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检查当班各项工作事项及运行情况是否均已载入记录簿内,检查各种应物件齐全,并放入指定地点,检查模拟图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条: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主控室,听取值班人员的运行情况介绍,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当面交清以下情况:

1、主要设备运行及缺陷情况。

2、运行方式及命令发布情况。

3、倒闸操作票或检修工作票数目、负责人姓名、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检修工作进行情况。

4、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定值更改情况。

5、设备变动情况。

6、上级指示及有关通知。

第四条:接班人员接班前应做好以下准备:查阅运行日志负荷记录,设备缺陷记录簿。

2、如有检修工作,在了解许可工作票,安全措施及检修情况,对上班未执行完的工作票和隔日执行的工作票,应填写交接记录,直到执行完为止。

3、从模拟图上了解运行方式,核对模拟图板是否与设备实际位置相符。是否与微机控制系统一致。4巡视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巡视中发现的不正常现象与问题,并要求答复。重点检查上一班操作过的设备与现场环境。

第五条:接班人员应认真仔细听取接班人员的情况交代,如有疑问,立即提出,不得含糊。如发现事故缺陷,属交班人员未处理完毕的,应由交班人员处理完毕,才能交班。交班清楚后,接班人员应签字履行交接手续。如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交接班,由交班人员进行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待事故处理结束或告一段落时再履行交接手续。

第六条:交接班工作必须做到交接两清,双方一致认为交接清楚无问题后在记录簿上签字。

二、 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1: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切实实行“三不伤害”,遵守劳动纪律。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检查本岗位的设备。 4: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各项记录准确、真实、整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5: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类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6: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整洁,做好文明生产。

7:正确使用,妥善保养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令,反对冒险作业,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9:发生事故要果断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记录。

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熟悉本岗位及所在车间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三、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运行值班员接受电气调度发出的停、送电命令,检修工作命令不接受他人的任何命令,对危及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错误命令,应立即提出拒绝执行的理由,必须及时向发令人的上级申诉。

第二条;变电站全体人员应经常学习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在进行设备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倒闸操作票,进行工作票和工作监护制度。

第三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值班期间值班员不得离开变电站,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向其他值班员请假,离站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严禁值班员同时离开。

第五条:运行值班员必须熟悉以下技术要求:做到“五熟悉”“三会”。“五熟悉”是:

1、熟悉变电站一二次接线,变电站的运行方式,电力的接受和分配过程。

2、熟悉变电站的所有电气设备名称、规程、特征和用途。

3、熟悉控制屏上的开关、信号和所有表计。

4、熟悉安全规程,运行操作规程,上级指令及安全用具测量仪表的使用。

5、熟悉微机的保护、监视及操作规定。“三会”是:

1、会分析运行情况受令能执行正确操作。

2、会及时发现隐患和故障,能分析排除故障。

3、会一般维修。

第六条:值班员同时具备以下职责:

1、当值班员是设备安全运行本班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表计的监视,填写运行日志和各项记录簿,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2、执行当班电气调度的生产命令,填写操作票,正确操作。

3、执行检修工作领导人的检修工作命令,办理检修工作票,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4、发生事故时根据调度及有关领导的命令,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处理,以防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副值班员和值班员具有同样的职责。在正常情况下,副值班员不得单独行使职责,而是在值班员领导下工作。只有在经得领导同意顶替值班员工作或在安全供电处于危险的情况时,副值班员方可单独行使值班员的职责。

第七条;实习值班员(培训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本变电站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接受主、副值班员的业务指导,但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只有考试合格,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值班员的监护下进行二级操作。

3、协助主副值班员做好各项工具、材料、安全用具的保管工作,主动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四、 巡回检查制度

1、 为了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的发生,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 当班人员每3——4小时巡回检查一次,巡视检查线路为:主控室——10kV开关室——1#主变——110kVⅠ段母线及其所属设备——110kV内桥母线及其所属设备——110kVⅡ段母线及其所属设备——2#主变。

3、 高压电容器室每周巡视一次,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

4、 巡视设备时应按规定的路线进行,防止漏巡。巡视时不得接触设备绝缘部分,禁止移动或越过遮拦,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

5、 安全用具、标示牌、消防设备等也要定期巡视。

6、 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防止小动物进入。

五、 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超负荷运行。

2、 坚守岗位,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认真填写故障缺陷记录,并做好挂牌工作。

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 认真执行密封管理制度,及时消除跑、冒、滴、漏,保持设备卫生。

5、 闲置封存的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要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防冻。

6、 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测工作。

7、 对于关键设备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中明确要求的必须定期保养的工作,应尽可能执行,以确保设备的完好。

8、 认真做好设备及其管线的防腐与保温工作。

9、 认真执行其他各项设备管理工作。

七、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条:设备运行中有下列情况能引起事故或威胁安全运行的被视为设备缺陷。

1、 设备运行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设升要求。

2、 设备本身受损。

3、 设备运行中温度不正常,绝缘油劣化。

4、 设备受外力或自然灾害损坏。 第二条:设备缺陷处理的原则。

1、 设备有可能立即发生事故,引起设备损坏的缺陷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2、 设备缺陷威胁安全,但不致于立即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进行妥善处理。

3、 设备缺陷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可列入检查进行处理。 第三条;值班人员应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发现可能发生事故及引起设备损坏缺陷的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四条:设备缺陷应由值班人员及时载入“设备缺陷记录”设备缺陷处理完毕,检修工作负责人也要把缺陷消除情况和日期载入“设备缺陷记录簿”。

八、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各项规章制度,不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别人违章应予立即制止。

2、 新工人进公司和调换工作的人员,未经考试合格,不准上岗操作。电气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 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5、 严格遵守厂区作业的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证,经审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按规定作业。

6、 各岗位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和消防器材,定期检查。

7、 非本班组管理使用的电气开关设备不准动用和操作。

8、 高处作业应办理登高作业证,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9、 岗位人员应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服从安全管理。

10、 认真交接班,严禁“三违”,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应按照公司有关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九、 检修工作票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进行工作必须办理检修工作票并按检修规程执行,否则值班人员有权制止。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录在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工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按规定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方式有下列三种:

1、填写第一种工作票。

2、填写第二种工作票。

3、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三条:填写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需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2在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

第四条:填写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1、带电作业或在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

2、在控制盘或低压配电箱、配电盘、电源干线上工作。

3、在二次回路接线上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时。

第五条;检修工作领导人(签发人)的职责:发布检修工作命令,签发检修工作票,根据检修工作任务拟定安全措施,向检修工作负责人交待检修内容和要求,检查检修工作现场,验收后发布检修结束和送电命令,检修工作领导人(签发人)由电气设备主管和部门技术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接受工作领导人的命令,负责组织和领导检修工作班成员完成检修工作,对检修工作安全和检修工作质量负责。

第七条:检修工作许可人的职责:接受检修工作领导的命令,执行倒闸操作,完成检修工作票拟定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在工作票上,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后,允许工作负责人带领检修人员进入现场。

第八条:工作票是允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唯一书面依据。工作票应在工作前送交变电站,工作过程中由工作负责人存放在工作地点,每天收工后送交回值班员,再次复工时,不改变工作内容的可重复连续使用,但仍应履行工作手续。工作负责人在未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取得工作票前或交回工作票后,均不得擅自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第九条: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值班员撤除有关安全措施,双方签字后,由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向工作领导人汇报。

第十条:工作领导人应亲自检查工作和验收工作现场,确认无误后发出重新送电命令,并在工作票上填写清楚。

第十一条:检修工作进行期间,值班员应检修安全巡查,发现有不安全现象和预兆,应立即告知工作负责人处理,如发现严重威胁安全的现象,应劝阻直致停止检修班工作。

第十二条:值班人员、检修人员不得任意更改工作票上所注明安全措施和足以影响安全工作的有关设备运行方式。

十四、操作票制度

第一条:一切正常操作,均应填写操作票。

第二条:倒闸操作应一人进行,一人监护(事故处理除外)验电、放电、装拆接地线必须有两人方可进行,严禁一个人单独进行操作。 第三条: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以下步骤:

1、 发令和受令:正常生产所需的停、送电倒闸

操作命令由生产调度员发布,设备检修所需的倒闸操作命令由检修工作领导人发布,值班员接到命令后应复颂一遍将此命令记入操作任务和调度命令记录簿。

2、 填写倒闸操作票:受令人根据命令,弄清操

作目的和内容,查对模拟图,拟定倒闸操作程序,填写操作票。

3、 核定和审定操作票:受令人填写好后操作票

由另一名值班员核定,签名后交由受令人执

行。

4、 模拟操作再次核对:受令人在另一值班员的

监护下,按操作票顺序唱票,在模拟图板上模拟操作一次,再次核对操作票的准确性。

5、 做好安全措施,穿好绝缘鞋,带好绝缘手套。

6、 核对实物:面对实物,操作人在前,监护人

在后,走到操作设备前,监护人按操作票上的项目,核对操作人面对的设备名称、编号是否正确。

7、 高声唱票,逐项操作,逐项勾票:监护人高

声唱票,操作人复诵后操作,每完成一项操作,监护人勾去一项,然后再读下一项。

8、 检查操作结果:全部操作结束后,操作人监

护人检查操作结果。

9、 汇报记录:检查操作结果无误后,向法令人

汇报操作令执行完毕,然后在操作票上加盖“已执行”图章,存档备查,在运行日志上记录操作开始和结束时间。

10、 核对模拟图板,使之与运行情况完全符合。

第四条:倒闸操作时,二人中任何一人对操作设备有疑问,或发现仪表指示不正确,直流回路有异常,操作应立即停止,经重新核对后再执行。 第五条:下列各项操作,可不用操作票:

1、 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2、 事故处理。

3、 拉开或拆除全站唯一的一组接地刀闸或接地线。

第六条:操作票应编号,并按照编号顺序使用,作废的操作票,应加盖“作废”印章,已执行的加盖“已执行”印章,使用过的操作票必须保留一年,以备查。 第七条:操作票的内容:

1、 填写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的操作步骤。

2、 检查在拉开或合上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后的实际位置。

3、 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 检查负荷分配情况,已防止设备过负荷而引起过电流保护动作。

5、 验电:检查需要装饰临时接地线的设备是否确已无电。

6、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及电压互感器的保险器。

7、 切换保护回路。

第八条:倒闸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倒闸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篇:110kv变电站调度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XX110kv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规范调度管理,特制定电站调度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110kv变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三条 XX供电系统(以下简称供电系统)接受XX供电公司的调度管理。供电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各方应密切配合协作,以保证供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二条 XX公司设有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区调。

第三条 我公司设电力调度员,负责供电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 第五条 非电力调度系统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工作,若有干预,值班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六条 变电站值班员如果接到区调关于计划停电或临时停电的通知,应立即报告公司电力调度员。

第二章 公司电力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七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和指挥供电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整个供电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二)使供电系统的供电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合理安排系统方式,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1 第八条 电力调度员的职责 :

(一)负责供电系统的调度管理,保证供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二)负责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

(三)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倒闸操作。

(四)负责指挥供电系统的异常及事故处理,配合区调处理较大的系统事故,参加供电系统的事故分析,制定安全运行措施。

(五)编制和执行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

(六)配合区调监视和调整电网的电压,负责供电系统的无功电压监督管理。

(七)负责对管辖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调度管理制度

第九条 值班电力调度员为供电系统运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对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出的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值班调度员命令的值班人员应作书面记录并重复命令,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值班调度员在联系调度业务和发布调度命令时应全部录音。

第十条 值班调度员所发布的调度命令,值班人员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或有疑问,应向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值班调度员经研究仍坚持原调度命令时,接令人应迅速执行。但当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直接造成停电事故(事故处理要求停电者除外),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

2 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直接领导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命令其后果应由未执行调度命令的人员和允许不执行命令的领导人负责。调度命令执行完毕后,必须及时回报时间。

第十一条 变电站领导人对值班人员所发布的命令如果涉及调度权限范围时,必须经调度员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值班人员必须如实汇报现场运行情况,正确回答值班调度员的询问,不得隐瞒真相。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发现设备异常运行情况或严重以上缺陷时,应首先报告值班调度员。对重大异常和设备缺陷,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技术安全部经理,由技术安全部经理向公司领导汇报。技术安全部经理不在时,由值班调度员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值班调度员与变电站联系工作和下达操作命令时,要使用标准术语,必须问清楚单位、姓名,做好记录并主动将自己的姓名告诉对方。开关及线路工作要使用双重编号。

第十四条 凡属电力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用之后应立即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理由及情况汇报值班调度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调度管辖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事先办理申请批答手续,待得到电力调度员的施工命令后才能进行工作。杜绝无令工作和完工不交令的现象。

第十五条 公司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与区调调度的设备有关联时,应得到区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

第四章 调度范围的划分

第十六条 区调与公司电力调度范围的划分按区调下达的设备投入系统运行批准书执行。

第十七条 站内35KV进线开关和分段开关及以上设备归公司电力调度管辖,站内35KV母线及以下设备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内外调度业务(内指变电所所辖设备,外指与变电站之间的联系)。

第十八条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原则上对应一次设备的划分范围。

第十九条 分界设备定为双重调度的设备,凡涉及运行设备的操作,原则上由下级调度进行操作,在操作完毕后,将设备状态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

第五章 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 计划检修工作,应提前一天10时前向调度提出书面申请,遇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出申请,调度应在开工前一天的16时前电话批答给申请单位。上述申请中工作内容应包括检修内容、停电范围及要求、工作开始和完工时间。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检修工作虽经批准,但在开工前仍需得到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施工命令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修工作申请应使用规范的名称,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检修工作申请票的主要内容包括:站(所)名称、检修试验内容、停电范围、停用保护及自动装置名称、对运行方式的要求、停电及送电时间,保护带负荷做向量要求等。线路停电检修申请内容应包括停

4 电范围、主要工作内容、接令人及联系办法,当有其它要求时应一并提出。

第二十三条 一次设备接线变动后可能使相位改变时,必须经过核相,核相正确后才允许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检修单位应作好设备检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要令,严格按照检修时间进行检修工作,并及时交令。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如影响到主网运行方式或对主网有要求时,公司电力调度应在开始检修前一天8时至10时,向区调提出申请,经区调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异常及事故检修时,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应予批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设备退出运行(备用)时开始,到设备正式转入运行(备用)时为止,操作和启动时间包括在检修时间内。

第二十八条 如因某种原因,原定检修的设备在预定时间未停下来,则应将原定检修时间缩短而完工的时间不变。如必须延迟完工时间,而对电网运行无显著影响者,可由值班调度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调度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以及通信设备、监控设备,在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前,变电站的值班人员不得停、投、试验或改变其整定值。现场有紧急处理规定者可按规定处理,同时要报告有关调度。

第三十条 凡按规定办理的检修申请,调度应予以受理,并按规

5 定时间批复。

第三十一条 站用变、电容器、电压互感器等的工作,经调度同意后,由现场自理,值班调度员不再下令。工作完工后通报值班调度员。涉及到保护、自动装置的停投,按现场规程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标准与重要文件引用: 《XX110kv变电站运行管理制度》 《XX110kv变电站检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XX110kv变电站负责解释。

第四篇:110kV变电站运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 2操作规程

2.1高压运行电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高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操作。实习员工必须在持证电工的监护和指导下才准进行操作。

2.2高压运行电工应掌握电气安全知识,了解岗位责任区域的电气设备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2.3高压运行电工严禁脱岗,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检修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出入登记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2.4上岗必须穿戴合格的绝缘鞋,必要时应戴安全帽及其它防护用品,所用绝缘用具、仪表、安全装置和工具须检查完好、可靠。禁止使用破损、失效的用具,对不同电压等级、工作环境、工作对象,要选用参数相匹配的安全工具。

2.5高压变配电室运行人员必须遵守高压配电装置的运行规程。

2.6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运行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使之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2.7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2.8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带好。

2.9与用电单位联系,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将工作内容和联系人姓名复诵核对无误,并做好记录。

2.10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由开关(或负荷开关)、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顺序与此相反。严禁带负荷拉闸。

2.11高压设备和复杂倒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二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主值担任监护。

2.12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2.13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为有电,不得触及和进入遮拦,以防突然来电。 2.14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或部分停电时,值班人员应该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临时接地线、开关加锁、装设遮拦和悬挂警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附近带电位置和注意事项,方可开始工作。

2.15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撤离,工作负责人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并共同检查,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然后值班人员才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2.16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2.17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断路器就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隔离刀闸,使各回路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

一、二次侧的熔断器都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闸刀开关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2.18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用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 。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回路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好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不许检修人员自行装拆和变动接地线。接地线应编号并放在固定地点。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

2.19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对地放电。

2.20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闸刀开关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拦上以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牌。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地工作”的警示牌。

2.21在低压带电设备附近巡视、检查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停电进行。

2.22在带电的电度表和继电保护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检查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原接地点应可靠。断开电流回路时,应事先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的专用端子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时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不许带负荷拆、装尾线。

2.23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时,值班人员可不经许可立即按操作程序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利于进行抢救,但事后必须即刻报告上级,并做好记录。 2.24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变压器着火时,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配电室门窗及电缆沟入口处应加设网栏,防止小动物进入。

2.25配电装置无论在运行或备用中,每班均要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前夜班高峰负荷时,应对配电装置进行一次熄灯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天气恶劣时(如: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满负荷或超负荷时;电压变化在±5%以上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2.26新安装或大修后投入运行的配电装置,在起始72小时内,每班检查两次,无异常情况时,可按正常周期进行巡视。

2.27配电室在异常情况下,要加强监视。在巡视检查配电装置的同时,必须检查各类安全工具,检查防小动物、防水、防火等情况及检查继电保护、信号指示装置的有关情况。

2.28值班电工每班在对运行中的配电装置进行巡视时,还应注意检查: 1) 瓷瓶及瓷套管有无断裂、有无放电痕迹及异声。

2) 母线接触点有无发热和变色,温度不超过70度且无异声和振动。 3) 隔离开关的刀片是否接触严密,触头有无变色,温度不应超过70度,触头有无火花及放电声。

4) 油开关油箱内无放电声及杂音,活动铜皮是否断裂,合闸机构指示是否正确,小车插嘴位置是否准确。

5) 互感器内部有无放电现象及响声,检查指示器有无动作,并将情况记录。 6) 电力电缆头各部位有无漏油、破裂,引线绝缘有无破裂,有无过热移动现象。

7) 电力电容器外壳有无膨胀和漏油,有无响声和火花。检查三相电压、电流和室温情况,电压不超过额定值的1.1倍,室温不应超过40度。

2.29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有关情况应记入设备缺陷记录本内,并向机电动力部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篇:110kv变电站继电保护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XX110kv变电站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继电保护管理工作、增强设备安全性,特制定电站继电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110kv变电站(以下简称:电站)

第二章 继电保护监督人员职责

第三条 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上级继电保护工作的指示和有关规程、制度。

第四条 负责继电保护的正常运行维护,按规程进行定期校验。 负责编制继电保护的运行、试验、定检规程及反措、技改的制定及修改,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负责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记录,特别是异常工作和事故现象动作情况,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

第六条 电站技术员每月末5日内和年末12月内及时向生产工程部报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统计分析报表及总结。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各项规程、制度。。 第八条 技术管理和设备的维护、检修、调试、,建立健全设备台账、技术档案,积极消除设备缺陷,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保护正确动作率,为系统析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九条 进行“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有关的事故、障碍及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按规定编写、整理

事故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生产工程部。

第十条 编制继电保护定检和改造项目计划、材料和备品配件计划,安排月度计划和计划工作,组织全体人员保质保量完成继电保护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测试仪器的计量标准,按时送检,保证测量仪器量值的准确可靠性。

第十二条 做好技术记录和图纸修改工作,采用先进技术,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大、小修标准化检修规定,对各类定检记录、调试报告要履行审核签字制度,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第三章 保护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所有保护图纸除档案室存档,电站必须有一份完整的图纸资料,以利于继电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有改动,应及时修改图纸。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补充残缺、丢失图纸。 第十七条 图纸、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归位。

第四章 继电保护事故及事故报告和报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当继电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行为,电站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不正确动作原因。

第十九条 不正确动作原因查清后,电站有关人员制定防范措施,提出解决办法。并做好事故缺陷分析记录。

第二十条 经反复检查确无法查出原因,应汇报,请求上级部门

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检查中,电站应做好记录,从事故检查完之日算起一周内整理好事故调查报告,交由生产工程部专责、公司领导审核。

第五章 继电保护定检验收制度

第二十二条 站属所有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在定检结束后,应通知生产工程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组保护运行行为规范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电站要做好验收记录,并在检修质量验收卡填写清楚验收内容,由生产工程部专责审核签批后,方为有效定检。

第二十四条 验收单一式二份,电站、生产工程部专责各留一份存档。

第六章 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电站人员应遵守以下继电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继电保护装置因某种原因而导致装置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缺陷,电站人员向有关领导汇报,还要向生产工程部电气专责反映有关部门了解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状况,制定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七条 缺陷处理过程中电站应做好记录既“不安全现象分析本”,记录的内容是:处理前存在的现象,处理过程中检查的项目,问题存在的部位、采取的措施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缺陷记录整理好后,一式二份,电站、生产工程部专责各留一份存档。

第二十九条 电站技术员和生产部电气专责根据缺陷记录有权质

疑,对可疑点有权下令复查。

第七章 继电保护定检报告及定值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定检报告要用标准表格纸填写整理。

第三十一条 定检报告要有电站、生产工程部专责审核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定检报告的封面要标准化。

第三十三条 每3个月进行一次保护定值的“三核对”工作。保护装置定值表、保护试验纪录、保护定值单三单相互一一对应,每次“三核对”打印的定值表保留6个月。

第三十四条 新定值单下发后,原定值单加盖作费章封库。新定值通知单加盖“现执行定值”章,放入指定的定值夹。

第三十五条 每半年全面清理检查一次定值夹,每册定值夹要有目录说明。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标准与重要文件引用: 《110kv变电站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110kv变电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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