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北辰信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车间作业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安全科对车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语、车间班组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科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车间班组未按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3、责任
(1)各车间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①未经车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②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150-300元经济罚款;
(2)各车间作业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给与50-200元经济处罚:
①班组安全员未对车间作业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②班组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附则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
第三篇: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现阶段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安全标语牌随意拆除现象突出,致使标牌破损。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制定本规定。
1、规定
(1)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和拆除。
(2)各施工班组安全员认真识别作业区域内危险因素,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各施工班组负责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维护。
2、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科结合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标语、施工班组进行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科、办公室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施工班组未按规定执行的,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3、责任
(1)各施工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
①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为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②未经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意,移动、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语,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50¬-100元经济罚款;
③故意对安全警示标志、标语造成破坏者,赔偿标牌费用,并处150-300元经济罚款;
(2)各施工班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给与50-200元经济处罚: ①班组安全员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因素进行识别;
②班组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附则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为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识别。
第四篇:3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车间主任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2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4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5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
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委会。
6.2安委会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五篇: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一月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则
1. 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对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警示、保障安全的作用。
2. 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标志牌必须符合《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的要求。 3. 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 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 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 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 项目部要派专人现场管理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处理。 9. 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二、设置场所及原则
1. 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2. 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3. 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4.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5. 临时用电的标志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6. 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7. 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8. 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 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 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11.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 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