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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全文)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房地产企业的有关帐务处理:(一)、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帐务处理上最大的差异就是成本的核算;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其明细科目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类: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

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第一篇:企业所得税的帐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有关帐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与一般企业帐务处理上最大的差异就是成本的核算;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其明细科目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类: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与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内涵相同。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具体的明细核算如下:

1、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等支出:

借:开发成本—A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的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时:

借:开发成本—A项目-前期工程费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3、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借:开发成本—A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4、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借:开发成本—A项目-基础设施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5、发生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借: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6、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待产品开发完成后,将“开发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按多个项目进行核算的还涉及到成本的归集和分配。

1、直接成本:可以直接计入该成本计算对象,如:某一项目支付的地价款,建安成本,以及能分别核算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等。

2、间接成本:如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而不能分清对象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有小区内的幼儿园,医院等),需要按发生地点或者用途加以归集,待结转时选择一定的方法分配后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的费用。:最常用的方法有面积分摊法。

3、共同成本:主要有由多个成本对象共同负担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的成本,如:分期开发一次购入的土地所支付的价款。

会计分录:

借:开发产品---按项目或栋号设置明细

贷:开发成本—相关明细科目

(二)、房地产企业有关收入的帐务处理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在开发产品完工前就已经开始,而且完工后还会继续下去,直到全部开发产品售出完毕。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不论是否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所收到的均为预售房地产款,一律不确认收入,其款项暂记入“预收帐款”科目;因预收房地产款而交纳的营业税费等暂在“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促销时收到的购房订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收到房款时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按房号及客户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同时应交纳税金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按预售房款计税)

贷:银行存款

2、开发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销合同规定将合格的房地产产品移交给购买方,办妥移交手续后可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等科目

贷:营业收入

同时结转经营成本

借:经营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开发产品—相关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土地增值税等

几种特殊情况的帐务处理:

1)、房地产企业出售周转房时,先按周转房的摊余价值

借:开发产品

贷:周转房

再按购销合同中双方签订的价格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经营收入

并结转其销售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开发产品

2)、旧城改造中的回迁房收入,包括拆迁面积内补偿部分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收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

借:预收帐款等科目

贷:经营收入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在办妥移交手续后,先将“开发产品”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按购销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或确定当期应收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经营收入

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确定当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签订项目开发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如果合同规定按投资额分配开发产品的,分出去的开发产品不作为经营收入;如果是分享合资开发项目利润的,对主办企业而言,合资开发的所有开发产品对外出售(包括合资方购买的)均作为经营收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单位签订合资开发项目合同,不论合同规定分配开发产品或分享合资开发项目利润,所开发的所有开发产品对外出售或分配给其他合资各方,均作为主办企业的经营收入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出资各方的资金先作“预收帐款”处理。

房地产是一项价值很高的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顺利售出房盘、地产,尽快回收投资,对不同支付方式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现金折扣。这是与企业理财活动相关的费用,应作为企业的“财务费用”,不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金额的确认。购买方出于种种原因对已购置的房地产要求退货,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后,冲减退货当期的“经营收入”。

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办妥移交手续前收到的销售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只能作为“预收帐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些促销方式下达成的交易,比如售后回租、售后回购方式的房地产销售,必须判断它是真正的销售交易还是融资交易。如果是融资业务,与销售的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即使已办妥移交手续,也不能确认收入。又比如购销合同中有销售退货条款的,应分析退货的可能性,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不能确认收入。在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况下,若已办妥移交手续

借:开发产品一已售

贷:开发产品一库存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一般企业核算方法相同。不同的地方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四)、房地产企业的往来核算比较繁杂,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因为其工程款金额大而且时间长,一般企业都先通过“预付帐款”等科目。

1、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备料款时

借:预付帐款—××公司

贷:银行存款—××银行及帐号

2、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转入“开发成本”(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等)

借:开发成本—××栋—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工程款、安装工程款等

开发成本—基础设施费—道路、供水等

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游泳池、假山等

贷:预付帐款—××公司

应付帐款—××公司(结算差额)

(五)、关于房地产企业的“代建”行为

税法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里代建房的条件非常重要)。例如:国税函[1998]554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的:(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代建”的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1、 代建成本不需要做专门的帐务处理。

2、 收到委托方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3、支付施工单位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退税帐务处理

某司属西部新办交通运输企业,享受“老、少、边穷”政策,开业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但自开运输发票政策于开业一年多以后得以批准,自开票之前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开票同时税务局征收所有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于第二年向地税务局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请问老师以下两种处理方法正确吗?

第一种:

1、代开票时,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第二种:

1、自开票时,不计提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交税时,

借:应交税-所得税

-营业税

-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收到税务局退回的企业所得税时,

借: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贷:应交税-所得税

上面两种处理办法正确吗?如不,请问老师这个过程该如何处理?

答:您第一种处理比较合理,但有一点,对于税务机关的退还所得税,应当先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过渡处理,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另外,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不再计入其他应交款,而是计入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第三篇: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的帐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对如何进行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为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 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关于加 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和《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辅导期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填开、抵扣、会计处理、申报等事项又做出了 具体要求,为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严格按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进、销项核 算和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还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那么,按照《 通知》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为便于掌握,本文归纳整 理如下,供执行中参考。

一、要明确税务机关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和任务。

加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对象是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任务: 一是避免不法分子以假注册企业为名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取国家税款, 保证增值税抵政策的贯彻执行;二是夯实新办企业会计核算和依法办税的基础, 规范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二、要明确纳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后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认定为辅 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 是,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 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 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前进入辅导期管理。

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 定条件的,也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根据《通知》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 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 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 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 ,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 (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在相关批文中要注明不售专用发 票戳记和字样,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以后企业若要经 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 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 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要明确辅导期期限。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为6个月,到期后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交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报告。

四、要明确辅导期内应做的主要工作和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次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 领购量最多不得超过25份,其计算公式是: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 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 专用发票时,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 次发售专用发票时,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按差 额部分发售。

2、增购专用发票必须先预缴税款。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 ,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 文件附件附有格式),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 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 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可允许继续领购。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 税务机关不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 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 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抵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 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 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 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如果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时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

3、专用发票的填开限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每张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原则 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领购和开具相应限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4、进项税额的抵扣。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 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的 不准许抵扣。

5、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核算方法。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 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已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通过认证的专用发票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的进 项税额。取得上述扣税凭证时,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6、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方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 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 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 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调整如下:

①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②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③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④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

(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工会会计的帐务处理方法

工会业务的帐务处理与普通会计业务有一定的差别。除了在会计科目上的设置有所不同外,在报表的填列上也有所不同。

简单地说,通常会计报表分设为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但工会报表则是两表合而为一。

一般基层工会会计业务虽不多,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学习掌握工会帐务处理办法能够拓宽会计工作范围,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技能。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如何做工会帐,以响应网上的提问。

工会会计科目的设置:

与通用会计科目相似,分为五大类:

一、资产类如101现金

二、负债类如203暂存款

三、净资产类如304经费结余

四、收入类如401会费收入402拨交经费收入

五、支出类如501会员活动费等业务的归集收入类的归集:

由于工会经费来源于同级行政的拨款或是上级的拨入,收入较为单一,归集也较明确,如拨交经费收入即同级行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拨款等。会费收入则来源于对会员所扣缴的会员费;支出的归集:

501会员活动费包括为会员购电影票、会员的困难补助支出等。此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会费所形成的收入。

502职工活动费有4个明细科目,分别为1职工教育费;2文体活动费;3宣传活动费;4其他活动费。

与职工的教育培训及班组建设可归集到对应的明细科目。

504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职能、培训干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费用。其下也包括了四个明细科目分别为:

1培训费,主要用于培训干部及积极分子费用;2会议费,包括职代会、经审会及专业工作会费用;3专项业务费,包括调研、法律保护、建家活动、大型业务费及印刷费等;4外事业费5其它业务费,包括慰问困难职工、工会办公差费以及看望病号等。

508其它支出不包含以上所列支出的其它支出。

509上解经费支出报表的生成把票据按以上科目归集后,即可汇总结出余额,填列在报表上。上面已提到,资产及收支合并在一张报表上(如图)。

报表仍按会计恒等式设计,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工会报表上,由于经费来源通过拨入,不存在什么亏损及收益,所以,公式演化为资产=负债+结余资产类包括1开头的资产类及5开头的支出类;与其对应为2开头的负债类及结余和收入类,两式相等,以便钩稽。

304经费结余这是一个重要的科目,在年度终了时,该科目同时具备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科目要素。

年度终了时,把所有支出类科目结转到经费结余的借方,把所有收入类科目结转到经费结余的贷方,这样结出的经费余额只与资产类科目对应,基本上是与货币资金对应。

收入及支出类科目无余额。但在做年终报表时,收入及支出余额应照常填列,经费结余数为上年末数,在本年结转至下年后,与资产相对应的经费余额才为本年度末数,此时,本年度如未发生收入支出数,,则为0。报表此时反映的各项余额因只有资产类、负债类科目及结余,基本上与通用会计报表一致。

第五篇:物流公司的帐务账务处理

物流公司的帐务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

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 ... 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根据需要可设置三级科目,货运收入/其他收入) 另外,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预收账款---** 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借记相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物流企业的几项具体业务的税务分析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相关业务的运作,对于这些业务的运作,当然也就涉及到税收问题,在这里我们仅将其中的几项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涉税事项拿出来进行讨论。

一、挂*经营的税务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人们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手段也越来越多。如采用供车形式经营,部分小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赁业务征税。 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机动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征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征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明确:其一,自2000年10月22日起,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收费项目经有权部门批准,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其

二、凡国内外经济组织设立公路或城市道路经营企业收取车辆通行费,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或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收费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 至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明确,由于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于联运业务营业税处理 对于物流企业从事的联运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六、索道运营的征税处理 对设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服务的索道运营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根据现行营业税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运输成本的管理的管理与核算 运输成本项目

1/直接人工:支付给营运车辆司机和助手的工资,包括司机和助手随车参与本车保养和修理作业期间的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性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2/直接材料:燃料/轮胎

3/其它直接费用:保养修理费/折旧费/养路费其它费用(车管非行车事故损失车辆牌照和检验费保险费车船使用税洗车费过桥费轮渡费司机途中餐费行车杂费等)

4/营运间接费用:基层单位为组织与管理营运过程所发生的,应有各类成本负担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保险费设计制图飞/实验检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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