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需要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一个合适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1(模版)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服务,保障旅游者、导游员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活动及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导游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员执行本旅行社的旅游接待任务时,由该旅行社执行委派。导游员被借调担任其它旅行社导游时,必须经所属旅行社批准,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社会导游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
二、导游员委派管理。
(一)行程单的委派效力及存档。
行程单是认定导游员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据。
行程单一式三联,旅行社、导游员、游客各一联,其中,导游联应当在导游员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携带备查。旅游接待任务完成后,导游员应向旅行社交还导游联,与旅行社联、该旅游接待任务的其它相关数据一并存盘备查。
第四条旅游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法定必备事项。旅行社应当把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提交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单。
旅行社按照执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单。行程单编号应写入旅游合同。
(二)行程单的合同效力。
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程单中游客联应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游客,或于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前提供给游客。
(三)导游员必须严格按照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四)行程变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
如在旅法律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致行程不得不进行变更时,旅行社应采用《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与游客进行确认;
如遇游客自愿、主动提出变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减有偿服务项目、增减游览时间、增减购物次数等),旅行社也应与游客签订《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
1、《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示范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变更整体团队行程)。
2、《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示范文本》(用于游客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变更本人行程)。
第五条游客意见反馈制度。
一、游客反馈意见是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认定旅游服务质量、划分游客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旅行社应主动收集游客反馈意见。
二、游客意见反馈流程。
(一)反馈载体。
江西省旅游局统一印制《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供旅行社向游客发放并收集反馈意见,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领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的书面文件供游客填写。
附:
3、《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发放要求。
1、旅行社组织团队或散客旅游业务或接受其它旅行社委托的旅游业务,均应向游客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包含该表全部内容的意见反馈表。
2、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10人以下团队全团发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团人数的50%发放。由该团导游员具体执行。
3、导游员在发放时应向游客准确说明该表各项内容,指导游客如实填写,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写完整。
4、导游应收回全部已发放监督表,不得涂改或销毁,并存入团队档案。
第六条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主体。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照各级旅游局的授权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类别。
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导游服务等相关检查内容进行的经常性、随机性的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特定人员,对某一专题开展检查。
(三)个案检查是指根据重大投诉案例,针对某一类旅游质量问题,对被投诉对象开展检查。
(四)年终检查是指每年末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旅行社实行的全面业务检查,了解本内旅行社的规范经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前往景点、旅行社经营场所等工作现场,对旅行社经营情况、旅游市场秩序、导游服务质量及持证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实地检查。
(二)资料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旅法律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数据。
(三)随团暗访:由江西省旅游局指定的相关处室负责选聘业内人士、行风监督人员、外省旅游质监同行等作为暗访人员,以旅游者的身份参加本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服务质量进行随团暗访。
五、检查内容。
(一)《江西省诚信旅游服务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二)《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执行情况;。
(三)《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发放、使用、回收情况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文件是否已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自我监督管理(售后服务)情况;。
(五)导游人员持证情况;。
(六)导游人员服务、讲解情况;。
(七)是否具备团队召集标识;。
(八)旅游市场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经营情况;。
(九)旅游团队档案管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六、检查要求。
(一)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年开展旅游市场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50天,对所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应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检查人员执行旅游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许可证》;对旅行社、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
《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均应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许可证》的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被检查的旅行社或旅游团队导游员,要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在《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上签名。
附:
4、《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表样)》。
5、《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表样)》。
七、检查信息公示。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场检查情况综述,于检查当天向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检查中导游违规扣分、导游证暂扣待查等情况。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将以上信息在江西省旅游信息网上公示。
第七条法律责任。
旅行社及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旅行社未设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账户及密码,导致他人冒用该旅行社名义办理旅游业务的,视为准许或默许其它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报生成行程单且无法证明其旅游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备全部法定必备内容的;。
3、导游员在执行导游任务时未携带《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且事后无法证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提交给旅游者或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导游员伪造、变造《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及其它擅自更改伪造旅法律程的行为;。
6、导游员未经所属旅行社批准,为其它旅行社带团;。
7、导游员完成导游任务后,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存档备查的。
8、旅行社接待团队时,未按规定如数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规定收回《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1、导游员授意他人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规定将《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存入团队档案的。
13、《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本制度发布之前,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发布的相关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篇: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创新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制定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安全质量检查体系,并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档案。
三、要对安全质量及时进行检查及跟踪处理,分季度静态验收,月动态检查验收,日常抽查三种形式进行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
四、检查地点及内容:
井下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设备完好等,地面火药库、锅炉房、主扇房、配电室等要害场所的文明生产、规章制度等,以及“三大规程”的贯彻落实情况,灾害预防计划、持证上岗情况等。
五、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验收,检查提前通知,由主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领导和各科室以及各专业人员参加,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验收、考评、定级并汇总通报验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间,在整改过程中跟踪备案。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还将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时间、不提前通知的安全质量动态检查验收。检查人员、内容、过程及处理办法同第五条。
七、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质量检查组及有关科室在日常深入井下检查、指导各项工作的同时,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处理通报备案。
八、各科室除配合本矿统一组织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外,平时还配合由安检科牵头组织各职能科室对井下及地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向各科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派专人进行跟踪处理。
九、各专业检查组在静、动态检查中,要认真、细致、全面的检查,不走过场、不走形式,对于检查的安全质量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十、在检查中、查出安全质量问题的科室,在检查后要指定专人进行整改,整改后要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检查组上报,由检查组安排时间进行复查。
第三篇: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跟踪服务对象
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
(一) 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企业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援助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需资金扶持的,帮助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对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纳入分类帮扶范围,按照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制度要求,继续对其给予帮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跟踪服务工作作为就业援助帮扶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将跟踪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得到巩固。
(二)各区、县(市)就业局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三回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援助对象就业后切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援助登记认定制度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登记认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认定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初审;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复审;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登记和认定审核确认。
三、登记认定程序
(一)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对申请登记对象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
(三)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区、县(市)就业局。
(四)区、县(市)就业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加盖经办人工作名章,并将相关材料经社区返给本人。
(五)区就业局须将登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名单》按月上报市就业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申请登记到审核认定工作时限为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认定程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认定服务,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或无故拖延行为发生。
(三)对经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无故拖延认定或弄虚作假办理的,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以解聘处分。
第四篇:产品质量跟踪与全流程追溯管理1
产品质量跟踪与全流程追溯管理: 在现实环境下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跟踪?出厂之后的产品如何追溯责任人?如何获得你产品的出厂信息?如何鉴别你产品的真伪?
一、采用本系统,你的产品出厂之后仍可以查到如下信息: ■验证产品的真伪,即具有产品防伪功能。 ■产品资料,可以获取产品的名称、规格以及其他的详细资料。 ■质检员,可以获取此产品的各工序的质检员、生产者。 ■生产日期,此产品的确切的生产日期。 ■发货客户、出库日期,此产品的销售去向,所在销售单的发货地点、出库单号、发货数量等资料。 ■同批出库的其他产品,通过查找销售单显示所有同批发货单的其他产品。 ■等等等其它相关信息。 质量跟踪追溯系统
一、系统概况
为解决企业产品生产、库存、质量跟踪过程中标识产品、跟踪产品等问题,使数据标准化、过程规范化。系统采用条码这一自动化识别技术,结合当今流行的网络技术和客户/服务器模式跟踪产品全过程。 根据需求产生的工作流程,系统为一工作在网络平台下的多用户、多部门参与的综合产品质量管理、跟踪系统。
三、系统功能
为实现上述目标,整个系统应包括四大功能模块,即:条码打印子系统、仓库管理子系统、产品跟踪子系统、系统设置子系统。各子系统的功能分述如下: 系统功能图
3.1 条码打印子系统
1)、完成基本产品数据的录入:根据生产计划安排产生产品编码,录入相关信息。 2)、条码编码打印:打印条码标签,包括产品跟踪条码和产品条码。分别用于产品跟踪和外包装。标签内容包括:产品信息跟踪条码和相关文字信息, 3.2 生产线信息采集系统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跟踪需要建立起符合生产流程的生产线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该系统是条码生产管理的基础,在生产中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采集生产质量检查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有序的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
在已有的生产管理计算机连网的基础上,采用条码技术后。首先将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形成条码,在产品零件和装配的生产线上前端打印并粘贴条码。产品在生产线上各个环节完成后,由生产线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扫入产品条码、并按工序顺序扫入工人的条码(可一次确定后不变),记录检测数据。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记录原因送维修,由维修确定故障的原因(工序位置)。整个过程无须手工记录。 ) 信息采集:通过生产线上的信息采集点来控制生产的信息。提供企业决策者动态的监控生产。监视各个采集点的运行情况,保证采集网络的各个采集点正常工作,提高生产效率,通过一系列的生产图表或表格监控生产运行。
2) 质量判断:通过产品标识码条码在生产线采集质量检测数据,以产品质量标准为准绳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从而控制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向及是否建立产品档案。打印合格条码。 3) 查询统计:为生产管理提供了准确的统计数据:接收计划部门的生产订单,建立生产线的计划批次,并向其报完工。分不同的时间段、生产计划、产品品种实时统计出生产报表,并能够显示生产计划批次产品列表。统计分厂生产、生产线完成数、包装线工作量、产品完工的生产数据。提供一系列的报表数据。
在设计生产线数据采集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下图是采用专用数据采集终端采集生产线检测信息的网络结构图:
3.3 仓库管理子系统
仓库业务管理:包括出库、入库、盘库,不同业务以各自的方式进行,完成仓库工作管理。具体功能如下:
1) 货品入库管理:可以自动生成入库单号,货品及客户选择方便快捷,随时可以打印单据。
2) 货品盘点管理:可以自动生成盘点单号,货品选择方便快捷,支持同时录入多个仓库盘点数据。
3) 货品出库管理:可以自动生成出库单号,货品及客户选择方便快捷,允许多仓库同时出库,随时可打印单据。
对仓库日常出入库及盘点工作建议采用条码离线数据采集,更加准确完成仓库出入库操作,处理采集数据,建立仓库的入库,出库,盘库数据。使仓库操作完成更加准确。 3.4 产品跟踪子系统 为了提高产品信誉,企业提供产品售后保修服务,同时面临复杂的售后服务带来的困难——销售产品重要部件被更换而造成保修损失;销售商虚假的修理报表等。系统功能如下: 1) 客户信息管理:根据客户购买回寄或零售商回寄,录入产品用户信息档案,完成销售商对客户产品的管理。
2) 反馈信息管理:通过客户、零售批发商、产品维修点反馈条码编号或条码标签,扫描或手工录入条码代码,查询产品信息,提交质保部门处理。
3.5 系统设置子系统
1) 系统权限设置:可对用户权限、系统规则进行设置。 2) 数据备份:实现数据的导入、导出、合并功能。
四、功能模块
系统包括了如下模块
功能模块 标准版 专业版 企业版 条码打印 数据录入
条码打印
信息采集 信息采集 质量判断
查询统计
仓库管理 产品入库
仓库盘点
产品出库 产品跟踪 客户信息
反馈信息 用户管理 数据备份
企业系统接口 手持数据采集终端 支持多用户
第五篇:关于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跟踪服务管理的通知
蒸政办[2006]13号
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外出务工人员实行跟踪服务
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县劳务经济发展,建立外出务工者跟踪服务管理制度,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跟踪服务管理组织。县政府成立外出务工人员跟踪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副县长陈罡任组长,县长助理李承芳、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肖文告任副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勇、副局长易承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局长王跃进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王跃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乡镇长任组长,具体工作由乡镇分管领导、劳动保障站、乡镇劳动保障专干负责。跟踪服务管理组织主要是帮助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拖欠、工伤事故、人身伤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资纠纷等问题。
二、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摸底登记。以乡镇为单位,调查外出务工人员务工地点、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异动情况,建立跟踪服务管理台账,并报送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三、依法实施跟踪服务管理。愿意接受跟踪服务管理的外出务工人员与乡镇跟踪服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签订《跟踪服务管理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务工人员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力中介服务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4]120号)规定,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就业跟踪服务费,各劳动管理站登记造册汇总,由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跟踪服务管理卡。取得跟踪服务管理卡的对象,在务工期间发生工资拖欠、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及时向县、乡镇跟踪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外出务工人员跟踪服务组织在接到报告后,应在7日内组织工作班子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维护好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