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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幼儿园工作规程(大全)

沈阳市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篇:沈阳市幼儿园工作规程沈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

沈阳市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篇:沈阳市幼儿园工作规程

沈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核)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我市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减免权,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各分局、县(市)局依法享有本辖区内地方税收减免审核审批权。具体权限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的审核审批,除另有规定程序外,均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审批减免税,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减免税,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批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也可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下载。

纳税人应按要求准确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应详细说明申请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第七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文件及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要求,完整、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

第八条 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批准之前,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章受理

第九条 私营以上纳税人(不含中心税务所)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其余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所负责受理。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次日前将申请减免税的有关资料转给税务所。

第十条 税务所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或纳税人提交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场进行审阅,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的,予以验收,并填制《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除外),一份交纳税人,一份放入减免税申请资料中。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规范,报送资料不全的,以书面形式集中告知纳税人补充修改。

(三)对能够明确认定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与相关资料返回纳税人。

第十一条 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填制《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此流程表为一件一表,表随件走,由每个环节办理人员填写,直至审批完毕后,与相关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第四章基层局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税务所受理减免税申请后,应当日确定调查人员。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形成调查报告,报所长审定。实地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减免税的依据、理由,以及调查人员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意见等。

第十四条 税务所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理由充分,同意上报审批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补充填写《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其他资料报送税政部门审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实际情况与相关文书填写情况或所报送资料不一致的,集中告知纳税人修改补充。

(三)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所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减免税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第十五条 税政部门收到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登记台账,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减免税审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申请减免税的依据是否准确;

(五)申请减免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相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税政部门审核后应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送主管局长。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税务所调查认定有误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由税务所按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三)对难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及税务所调查情况不清的,可直接进行实地调查认定。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主管局长收到税政部门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出是否提报审批的意见。

同意提报审批的,责成税政部门形成有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同意提报审批的,提出明确意见,退回税政部门,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根据减免税申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理减免税。

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依法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具有批准权限的,做出是否上报市局审批的决定。

第十九条 税政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应注明经××次会议审议通过,下同)并签字后,加盖公章,并由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通知纳税人,由税政科整理减免税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二)对做出提报市局审批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填制《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相关资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局审批。

(三)对做出需修改相关文书或补充相关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税务所限期进行修改补充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五章市局审核审批

第二十条 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减免税审核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减免税复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局在向市局提报审批减免税时,申请减免税的税种如只涉及一个税政管理处职责范围的,直接报送该税政管理处审核。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税政管理处的,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税政管理处审核。

各基层局应按税种分别填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他减免税资料均报送一份。

第二十二条 各税政管理处应建立减免税审核登记台账,政策法规处应建立减免税复核登记台账,对审核和复核的减免税逐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减免税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确需进行实地调查的,由处长批准后进行。

减免税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相关处室协商后,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基层局报送(政策法规处转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五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资料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连同其他资料送政策法规处复核。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调查认定有误的,退回基层局限期修改补充。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连同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由基层局按第十六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各税政管理处报送的减免税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理由充分,文书填写正确,报送资料齐全,基层局和审核处室调查认定准确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提出复核意见后,返回审核处室。

(二)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但理由不充分,文书填写不正确,报送资料不齐全,基层局或审核处室调查认定有误的,提出复核意见,送审核处室。

(三)对明显存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经处长批准后,可与审核处室一并进行实地调查,也可自行实地调查。

(四)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经办人和处长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后,退回审核处室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税政管理处对政策法规处返回的复核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同意提报审批意见的减免税,报主管局长审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上会议题。

(二)对政策法规处提出的需修改补充或不同意减免税的复核意见认同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有不同意见且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管局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根据各税政管理处提出的减免税议题情况,及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税政管理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做出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批准下发,基层局依此结果通知纳税人。

(二)对做出报送省局审批决定的,按省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对做出需补充修改相关文书资料决定的,将减免税资料退回基层局限期处理,或自行实地调查处理。

(四)对做出不予批准减免税决定的,提请局领导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中写明意见并签字后,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税政管理处收到省局批复的减免税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起草转发文件。

第三十条 各基层局在收到市局批准减免税文件或转发省局批复减免税文件后,由税政科在当日将减免税相关信息录入税务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三十一条 减免税审批资料,应当在减免税批准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涉及单税种的,由各税政管理处负责整理;涉及多税种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各费的减免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清单: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2.《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略)

3.《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流程表》(略)

4.《减免税附送资料清单》(略)

第二篇: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各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

第十五条 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幼儿园应当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发现幼儿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在正常情况下,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笫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

第二十一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

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配各必要的设各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在开展体育活动时,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六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各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地、水池、种植园地等,并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图书和乐器等。

玩教具应当具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

笫三十七条 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要求,以及设施设各、玩教具配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并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应当具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各、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各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等幼儿园,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开展教职工培训。

第五十条 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重要决策和事关幼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党组织负责人和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幼儿园应当为工会、共青团等其他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其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 幼儿园应当制订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幼儿园应当依法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督导。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采集、更新、报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制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三篇:幼儿园工作规程

1.B.《幼儿园工作规程》于1989年开始试行,1996年正式颁布实施。

2.D.幼儿园的主要活动是游戏。

3.D.陶行知提倡“生活教育”;陈鹤琴倡导“活教育”。

4.C.遗传因素是先天因素的最重要内容。

5.C.教育目的直接影响教育的全过程。

6.D.福禄倍尔是最早命名幼儿园,提出完整的幼儿教育思想的人。

7.A.儿童的发展包括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

8.C.义务教育只包括初中和小学共九年。

9.B.教师在保教结合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10.C.发展适宜性原则是指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征进行教育,是在学前教育小学化的背景下提出的。

11.C.幼儿园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两个方面。

12.B.整个教学法是陈鹤琴先生提倡的,他反对分科教学,主张综合的单元教学。

13.C.幼儿园的活动是幼儿了解外部世界的主要途径。

14.D.尊重幼儿不是要听从幼儿的所有决定。

15.C.家长是教师了解幼儿的一个重要渠道。

1.B.1907年,蒙台梭利在罗马平民区创办了“儿童之家”,从事教育实验。

2.B.1923年,陈鹤琴先生在南京创办了我国最早的幼儿教育实验中心,创立了“活教育”理论。

3.C.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用法律保护儿童的权利。

4.D.儿童经过动手操作才能有更深刻的认识。

5.B.环境,特别是教育对人的成长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6.C.在幼儿的独立性、自主性比较欠缺的情况下,教师的主导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7.C.蒙台梭利受裴斯泰洛齐等教育家思想影响,认为教育要遵循自然规律。

8.B.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教学思想、教学组织形式等直接决定幼儿园教育质量。

9.C.幼儿园月、周计划属于近期计划。

10.D.狭义的幼儿环境指幼儿园内所有的物质和精神环境。

11.D.成人往往不能从幼儿角度出发思考幼儿教育,忽视幼儿特定年龄阶段的需求。

12.C.培养活泼开朗的性格、发展个性是幼儿德育的重要内容。

13.D.在幼儿园中,教育活动与游戏等活动是融为一体的。

14.B.幼儿需要有一定量的户外活动时间。

15.D.儿童学业成败与诸多因素都有关系,其中学校教育方式占有重要地位

A.卢梭的《爱弥尔》是以一个假想的无忧无虑的儿童自然成长来揭示教育规律的。

2.C.洛克提出的“白板说”强调经验在个体发展中的作用。

3.A.陶行知反对幼儿教育改革外国病、费钱病、富贵病,主张适合中国国情的、省钱的、平民的幼儿园。

4.B.这五大领域是幼儿发展的基础性课程。

5.A.《幼儿园教育纲要》规定了幼儿教育的主要内容和活动形式。

6.A.环境,特别是教育,在个体发展中有重要作用。

7.C.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将体育放在首位。

8.C.教育与保育是密切结合的整体。

9.A.收费工作不属于规定的幼儿教师职责范畴。

10.B.对小班幼儿应以简洁明了的语言为指导用语。

11.C.家庭的组成结构对幼儿的成长有重要影响。

12.D.幼儿园教育是将教育融人到活动之中。

13.D.幼儿园的教育应该是将各学科领域的内容综合化,不能单纯地分科教学。

14.B.学会观察力是幼儿教师首要的素质。

15.A.让家长定期来参观和幼儿一起活动是一种常见的与家长沟通的工作

请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处理好中班幼儿的同伴关系?

造成幼儿园与小学不衔接的原因?(简答或论述)

(一)学前阶段与小学阶段的不同的教育特点

1、主导活动方面

学前阶段的主导活动是各种各样的、丰富多彩的游戏,幼儿在操作摆弄等活动中获得知识,教师的指导方式是灵活多样的,没有作业和考试制度;小学的主导活动是各种学科文化知识的学习,上课是主要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相对单

一、固定,有作业和考试制度,学习成为孩子必须完成的任务。

2、作息制度及生活管理

学前阶段的生活节奏是宽松的。游戏时间较多,生活管理没有强制性,没有出勤的要求,教师对幼儿在生活上照顾的比较多;小学阶段的生活节奏快而紧张,作息制度严格。游戏较少,教师对孩子的照顾较少。

3、师生关系

学前阶段教师与幼儿个别接触机会多,时间长,涉及面广,关系密切、具体;小学阶段师生接触主要在课堂上,个别接触少,涉及面窄。

4、环境设备的选择与布置

幼儿园阶段的教师的环境布置生动活泼,幼儿感兴趣的区域活动中,有丰富的玩具和材料供幼儿操及摆弄,幼儿可以在这样的环境中自由的选择游戏及与同伴交往;小学阶段教室环境的布置相对严肃,教师的桌椅摆放固定,教师没有玩具,学生自由选择活动的余地较少。

5、社会及成人对儿童的要求和期望

社会及成人对幼儿要求相对宽松,给幼儿一个快乐的童年全社会都认可。幼儿园的孩子学习压力小,也没有来自完成学习任务的苦恼;小学的孩子压力较大,自由少,孩子为了完成家长的期望不得不奔波在学习中。

(二)儿童身心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规律

儿童的成长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有一定的阶段性,各个阶段有不同的特点。比如儿童的思维发展,前一阶段以具体形象的思维为主。小学后就是以逻辑思维的发展为主。但是各个阶段的发展是连续的,前、后两个阶段之间存在一个兼具两个阶段特点的交叉时期。在这一时期,儿童既保留了上一阶段的某些特征,又拥有下一阶段刚刚出现的某些特点,这一时期教育学上被称为过渡期。两类教育机构都比较重视阶段性,而忽视阶段之间的过渡,这是造成幼儿园与小学不衔接的根本原因。

二、这渡期(概念):在儿童前、后两个发展阶段之间存在一个兼具两个阶段特点的交叉时期。在这一时期,儿童既保留了上一阶段的某些特征,又拥有下一阶段刚刚出现的某些特点,这一时期在教育学上被称为过渡期。

三、幼儿园实施幼小衔接工作的指导思想:(简答)

1、长期性而非突击性;

2、整体性而非单项性;

3、培养入学的适应性而非小学化

四、幼小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法(论述题 除了答要点还要进行扩充)

(一)培养幼儿对小学生活的热爱和向往;

幼儿对小学的态度、看法、情绪状态等,对入学后的适应关系很大。为此,幼儿园应当通过各种教育活动,特别是加强与家长、小学的的合作,来让幼儿逐步了解小学,喜欢小学,最好愉快自信的跨入小学。

(二)培养幼儿对小学 生活的适应性;

1、培养幼儿的个性

2、培养独立性

3、发展人的交往能力

4、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和任务意识

(三)帮助幼儿做好入学前的学习准备

1、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2、培养良好的非智力品质

3、发展思维能力和基础能力

二、名词解释

1.幼儿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专门研究3-6岁幼儿的教育,并探索其特点和规律。

2.综合性原则:指在课程设计和教育活动时,必须以儿童身心的均衡发展为最高目的,

围绕着某一主题或方面,以儿童的直接经验和实际生活为基础,配合其能力、兴趣和需要,

尽量在课程和活动中促进儿童多层次、多角度、多学科的发展。

3.现代儿童观:指现代人们对儿童的认识。儿童是与成人平等的、独立的、发展中的个体

社会应当保障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尊重他们的发展特点和规律,

尊重他们的能力和个性,应当为他们创造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4.幼儿园全面发展教育:指以幼儿身心发展的现实与可能为前提,以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为宗旨,并以适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方式、方法、手段加以实施的、着眼于培养幼儿基本素质的教育。

5.幼儿体育:指幼儿园进行的、遵循幼儿身体发育规律,

运用科学的方法增强幼儿体质,保证幼儿健康为目的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三、判断题

1.×。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是1996年正式颁布施行的。2.×。教师讲、幼儿听不完全是机械教育。

3.×。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是指幼儿园与社区实现资源互享、互通。

4.×。教师的指导过多与效率的高低不一定成正比。5.×。尊重幼儿权利是指尊重幼儿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6.×。保教结合要求教师和保育员要有保育意识、合作精神。

7.×。幼儿和成人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是特殊领域权利上有差异。

8.×。游戏是幼儿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二者并不矛盾。9.×。教师的绝对权威反而影响游戏的教育作用

四、简答题

1.蒙台梭利的幼儿教育观:

(1)有吸收力的心灵:蒙台梭利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发展的一个时期。

这一时期,特定经验的吸收是在没有任何外部驱动的情况下进行的。

(2)专门为小组设计的情境能提供恰当刺激。(3)恰当的环境能促进儿童的发展变化。

(4)儿童有内部动机;儿童的学习、操作受内部动机的驱动,特别是当他们处于这种能力的边缘时。

(5)强调感觉和儿童的经验,不强调测验。

(6)支持者和指导者通过环境、短期的个体或小组教学;一日生活中大部分时间儿童可以自由选择活动。 蒙台梭利的教育观偏重智能而忽视幼儿情感的陶冶,忽视幼儿的社会化活动;

其感觉教育教具脱离幼儿的实际生活,过于狭隘、呆板,操作法过于机械等。

2.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我国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①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③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⑤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2)我国幼儿教师的义务是: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③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④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⑤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

3.幼儿游戏的特点与功能

(1)幼儿游戏的特点。①游戏是幼儿自愿、自主的活动。②幼儿游戏具有趣味性。

③幼儿游戏具有虚构性。。④幼儿游戏具有社会性。

4.从以下两个方面,正确理解幼儿教育的全面发展观。

(1)全面发展是针对片面发展而言的,偏重任何一个方面或忽视任何一个方面的发展都不是全面发展

(2)体、智、德、美诸方面统一于幼儿个体的身心结构之中,

五、论述题

1.要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幼儿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幼儿教师是按照社会要求去促进幼儿发展的,是将教育目标真正落实为幼儿发展的总设计师。

(2)教师在明确了教育目标后,实施过程中也不一定是一帆风顺的,或多或少总要受到外来的干扰或影响

2.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 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

1)家园合作是人的发展的需要(2)家园合作有利于家长资源的充分利用

(3)家园配合一致,促进幼儿健康和谐发展

六、案例分析

家园合作是指幼儿园和家庭都把自己当作促进儿童发展的主体,

双方积极主动地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通过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

第四篇: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在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园招生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二十五人,中班(四至五周岁)三十人,大班(五周岁至入小学前)三十五人,混合班三十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四十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地区在冬季可酌情减少。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一次,每季度量体重、测视力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活动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以及食品、药物的管理和幼儿接送等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走失、砸伤、摔伤、烫伤、溺水、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有条件的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教育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以积极运用感官为原则,灵活地运用集体活动与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意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保健室、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规程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励;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集体性质的幼儿园和公民个人设置的幼儿园筹措的经费开支,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五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与幼儿家庭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八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可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及时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设置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务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

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应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及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布置、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在相当小学寒假、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设置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9年06月05日 实施日期:1990年02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五篇:幼儿园工作规程心得

学习《幼儿园工作规程》心得体会

郑妍君

在本学期来,园内组织学习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在学习《规程》后,让我感悟很深,受益匪浅。让我以后对幼儿园工作和教育方面上有了很大的认识和改观。

《规程》提出:游戏是幼儿的基本活动,幼儿园应该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并注重活动过程。这使我明白:必须彻底改变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我们应遵循《规程》中的内容,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当中多以游戏的形式进行,加强师幼之间的互动性,提高幼儿的积极性,让幼儿在愉快的游戏中学习知识。再加上我们每天都有上三大游戏让孩子在欢乐的游戏气氛中学习一些学习知识、社交能力。

我们老师在教学和户外活动中也可以适当的通过各种游戏来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特别是在户外活动中,切忌放羊式的户外活动我们可以设计好循序渐进的游戏活动,游戏也不能太过于单一,这样孩子玩的也充分达到了活动量。在规程中第十三条就有提到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的幼儿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和酌情增减。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我认为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先要学会尊重、信任孩子的思想。教师都应该以周全的眼光来看待每一位幼儿,发扬幼儿的优点。要很好的把握教育方向和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学会创新,时刻坚持幼儿园的教育宗旨,为幼儿更好的成长而奋斗。 《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所有幼儿教师在工作中的理论依据,它为幼儿园的教育员工们指点了方向。通过学习《规程》,在工作重要做到胸有成竹。在以后的工作活动中,我也会不断的深入《规程》的学习,把《规程》的精神慢慢落实到本身的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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