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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精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更好的树立和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和声誉,发展并巩固公司对外劳务输出市场,明确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劳务派遣人员各项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3.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3. 2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公司按照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派遣到电厂,从事合同约定内容相关工作的公司员工。

3. 3 公司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雇用、借用的人员。

4 规定和程序 4.1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

4.1.1劳务派遣人员由项目部统一管理。项目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检查指导、业绩考核、住宿、交通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劳动纪律等管理工作。

4.1.2 劳务派遣人员的轮换、调整由公司人劳部管理。各分公司、个人不得私自调动、调换。所派遣人数、人员的健康状况、资质、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4.2 劳务派遣人员制度、纪律管理

4.2.1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电厂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以及《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

4.2.2 劳务派遣人员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依法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定期休假权利。

4.2.3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执行电厂的劳动纪律、作息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务派遣人员应服从工作安排。

4.2.4 劳务派遣人员正常情况下请病假、事假,按电厂的规定履行请消假手续。未办理请消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项目部发现后,将按公司、项目部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4.2.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满70天(以向项目部报到之日算起)可以休探亲假,假期为20天(路途往返时间包括在内)。请销假手续按上条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向项目部履行请销假手续。

4.2.6因特殊情况定期轮换人员,在得到人劳部、项目部批准同意后,必须在接替人员到厂办理完入厂手续并告知电厂以及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后,两人才可以对面交接工作任务、资料、工器具、宿舍及其它需要交接的事项,否则按违纪行为交公司人劳部处理。

4.2.7劳务派遣人员在电厂工作期间,由项目部按公司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出

4.3.1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原单位: 4.3.1.1 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4.3.1.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或者电厂规章制度的; 4.3.1.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满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上岗工作的; 4.3.1.4 没有能力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3.1.5 严重失职或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对电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3.1.6 不服从电厂工作分配的;

4.3.1.7 违反《项目部管理制度》(见附件)规定,不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轮换要求,擅自离岗的;

4.3.1.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1.9 其他原因被电厂投诉情况属实的。 5 未尽事宜

本规定未尽事宜,公司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解释权

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部。

7 附件 《项目部管理制度》

第二篇: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因学校工作需要,为了管理使用好劳务派遣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校办统一聘用,分部门管理使用

(一)聘用程序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聘用劳务派遣人员计划,并书面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报分管领导同意。

2.使用部门批荐劳务派遣人选,由分管校长、校办及使用部门共同进行面试。

3.校办负责检验拟聘人员有关证件,特殊工种需特相关资格证。

4.校办联系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附部门拟定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职责)。

(二)统一发放工资程序

1.每月25日前由各分管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包括品德、出勤、业绩等),对其工资发放签署意见,并交校办公室。 2.校办公室统一整理后,经分管领导签字,交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工资。

(三)分部门管理要求

1.分管部门必须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及工作表现作出正确评价,工作出现失误,应在当月工资中进行扣罚。如未实行则视为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

2.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误或工作不到位,部门负责人必须责令整改,如不服从可提出处罚意见,交分管领导。如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批评处罚。

二、聘用条件

(一)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年龄: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提供包括肝功、血常规等内容的能够证明身体健康的健康证明(二甲以上医院)。

三、聘用合同一年签一次,聘期为一年,试用期为一个月

四、待遇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分为三部分,即地市最低工资标准、学历工资、津贴,养老保险、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保项目由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办理;寒暑假工作时间由合同中具体规定。如不需上班,停发工资。

(二)工资按合同工资标准每月发放一次。

(三)加班由部门上报,分管处室审核后给予换休。 (四) 劳务派遣人员在聘用期间,辞工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报告,学校通知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解聘。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不足月的发足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足月的,除发足本月工资,另再加发半个月工资。

五、临时工在聘用期内发生违法、违纪及重大责任事故情况,立即辞退。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期执行。

2017年11月17日

第三篇: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岗位管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 绩效管理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奖惩

基本行为准则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

招聘方式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

派遣员工录用

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公司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内容)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三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条

派遣员工的人事及劳动关系隶属于公司,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由公司负责。

第二条

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由公司编制的《派遣员工手册》。公司将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用工单位可监督公司发放手册并督促公司向派遣员工宣传。?

第三条

派遣期限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确定。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条

派遣员工的党、团关系由公司负责(也可通过协商由用工单位负责)。公司(或用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为增强派遣员工集体荣誉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员工纳入范围。

第六条

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格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一条

公司负责对派遣员工进入入职培训(《派遣员工手册》、社会保险政策、公司及用工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

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条

用工单位与公司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对派遣员工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三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制定,并应抄公司备案。

第四条

派遣员工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将资料抄公司备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部门专人)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工资标准,会同公司合理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列明。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以《劳动合同》约定日期为准(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四条

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派遣员工福利费为:冬季取暖费、夏季降温费、丧葬补助费、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

作条件。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六条

派遣员工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单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用工单位按照单位整体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员工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六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员工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公司社会保部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条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进行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由用工单位垫付(对参加了团体保险的派遣员工,由公司负责牵头会同保险公司完成权益确认签订)。

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公司负责(鉴定费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公司,垫付款可用于冲抵劳务派遣服务费)外,根据“受益归责原则”的规定:即“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三条

为分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的派遣员工,按照分类参加的原则,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缴费和赔付办法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

用工单位向公司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费后,若因公司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用工单位向公司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公司已经申报社

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员工不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五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派遣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用工单位负责对派遣员工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用工单位将考核结果在《广西宏业投资集团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费用构成表》中体现,由公司劳资部在发放薪酬时予以执行。

第二条

绩效考核一般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及专项考核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一般应当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安全生产、超值贡献、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各用工单位自行量化确定,公司予以协助并提供一定义务咨询支持。

第四条

绩效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原则上,90分以上为优秀,76分——89分为良好,61分——75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培训与开发、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调整、评优评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职业技能鉴定、职位晋升、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称职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工作。对连续三次考核不称职的,用工单位对其进行一定期限离岗培训,经培训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上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重新调整到新的工作岗位(按前述岗位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履行派遣员工退回手续,退回到本公司。

第八章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一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劳资部,公司劳资部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一)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派遣员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派遣员工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公司,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公司劳资部:

(一)派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工单位对因此而退回的派遣人员除支付经济补偿外,对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还应另行承担);

(二)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经用工单位、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劳务关系的;

(四)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条件不复存在。

第三条

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派遣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公司负责处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公司。

第五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上岗协议》,并不得退回公司。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派遣员工因以下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

(一)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公司支付社会保险的;

(四)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第七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员工的,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劳资部。

第八条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员工的离职通知后,应在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书面告知公司并将经派遣员工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公司劳资部存档。

第九条

派遣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辞职规定流程办理。

第九章 奖 惩

第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按本单位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晋职: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高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六)维护劳动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用工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公司给予相应解释。情节特别严重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给用工单位其他人员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用工单位财产资源,损公肥私,使用工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三条

对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技术技能比赛的派遣员工,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表彰方案,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奖励或调整工资及精神鼓励。

第四条

对违法乱纪、病事假长期不上班、旷工、雇人顶替上班等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派遣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章 基本行为准则

第一条

着装及礼仪

(一)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保持衣冠、头发整洁;

(二)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除外);

(三)谈话时态度要和蔼,使用文明用语;

(四)注重礼仪,讲究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第二条

基本行为准则

(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二)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平等、信任、协作、健康的员工关系;

(四)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五)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聊天、高声喧哗;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七)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维护集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合同;

(八)公私分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九)未经批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 第三条

安 全

(一)具备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二)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要确保窗户、电源、水源的关闭,确保锁好大门;

(三)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四)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应及时汇报。

第四条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服从工作安排。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第七条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无故迟到、早退,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须与公司协商的,应提前协商一致,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公司劳资部备案。用工单位及公司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定制度告知派遣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XXX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公司 二0一二年

第四篇: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 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 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 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2 第八条 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 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 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 编外用工管理

3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填写〘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4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第五篇:劳务公司及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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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及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本号:ANY/G0376-2003 1 目的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劳务公司参与竞争和强化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激励劳务人员不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此类人员对企业的向心力,特制订本办法。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本标准规定了劳务公司的选择和其日常工作内容;劳务人员的招聘与要求、培训与考核、辞退与转正等内容。

2.2本标准适用于驻本公司的劳务公司及劳务公司派出在本公司相关岗位工作的劳务人员。

3 职责

3.1人事部负责劳务公司的确定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沟通;负责劳务人员的素质把关、岗位应知培训、岗位技能考核、转正录用审定、辞退手续办理。

3.2工厂及使用部门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岗位应会培训与考核、转正录用人员的推荐、提供被辞退劳务人员的相关依据。

4 管理内容

4.1劳务公司的选择与劳务合同签订

4.1.1参与竞标的劳务劳务公司必须备齐营业执照、劳务资质证、职业介绍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1.2人事部审查其证件有效性,确认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劳务输出,经营资格是否经劳动部门确认。

2003—01—22发布共6 页 第1页2003—02—10实施

4.1.3为体现公平竞争,压缩劳务管理费等,合同谈判必须在三家以上同时进行。

4.1.4劳务合同的签订应明确规定期限、双方责任、义务、报酬、保险、违约,“外用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劳务人员晚婚晚育协议”应作为劳务合同的附件。

4.2劳务公司的管理

4.2.1劳务公司应至少派驻一名现场管理人员,其应懂得计算机的操作、熟悉劳务公司的员工、了解《劳动法》及《合同法》、掌握南亚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

4.2.2劳务公司必须为该单位的每一位劳务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招聘记录、体检表、《人员情况登记表》、《履历表》、《就业登记证》、毕业证书及相关业绩记录。

4.2.3每月定期召集现场管理人员例会,汇报人员进出,通报劳务公司部分劳务人员的表现,收集劳务人员的考勤,反馈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缴纳保险情况。

4.3劳务人员的管理

4.3.1.1劳务人员的招聘

4.3.1.2人事部提出人员需求数量及岗位要求。原则上由劳务公司负责招聘,再派驻我公司相关岗位。

4.3.1.3劳务人员来源:在劳动力市场招聘熟练劳务人员,劳动力市场不能满足的前提下,招聘技校、职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

4.3.1.4招聘的实施要求审查其技术等级证书学习成绩、学籍档案,

并通过交谈,了解其技术水平、形象举止、语言表达及反映能力,具体执行“工人岗位招聘培训评价记录”(JL037601)。

4.3.1.5面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必须进行体检,结合工种特点,分别对其视力、变色力、身材等进行评价,人事部医务室作为责任单位负责把关。具体执行“工人岗位招聘培训评价记录” (JL037601),并附《体检表》。

4.3.2劳务人员培训

4.3.2.1劳务人员进公司后,其培训工作参照公司“工人招聘及培训流程”。

4.3.2.2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产品结构、规章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负责培训安技的人员签字。

4.3.2.3岗位应知培训、岗位应会培训、上岗实际操作培训由人事部组织,由拟上岗的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4.3.2.4每一位劳务人员必须指定师傅,其培训过程由师傅指导,培训结果由人事部、使用单位共同确认。

4.3.2.5考核合格的劳务人员可以独立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劳务人员视具体情况由使用单位退回人事部或进入再培训流程

4.3.3劳务人员的考核

4.3.3.1劳务人员的考核与我公司员工的考核同步进行,包括上岗前的考核、在岗时的岗位技能考核及日常考评。

4.3.3.2劳务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其收入挂钩,由人事部或使用单位按奖金分配办法执行。

4.3.4劳务人员的辞退

4.3.4.1劳务人员在岗期间违反我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或技能考核未通过或本人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离开公司并且理由充分,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4.3.4.2使用单位开具书面通知单,并附辞退的依据,交人事部有关人员。

4.3.4.3人事部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认,不具备辞退的劳务人员进入再培训流程;具备辞退条件的劳务人员由人事部开具“劳务人员辞退通知单”(JL037602),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4.3.4.4事前未办任何手续而离开南亚公司一律从严处罚,并结算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4.3.5劳务人员的转正录用

4.3.5.1为充分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向心力,主动钻研提升自身的岗位技能,每年不定期转正录用一部分劳务人员成为我公司正式员工。

4.3.5.2录用范围与选拔条件

4.3.5.2.1在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4.3.5.2.2以一线岗位、技术工种以及公司生产工作急需的工种为主。

4.3.5.2.3遵章守纪,在岗期间未发生违反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

4.3.5.2.4注重产品质量,每月按时完成本岗位生产任务,质量控制指标、生产工时指标均在本UTE或部门名列前茅。

4.3.5.2.5安全无事故,从事本岗位工作期间,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规程,主动执行“5S”,带头保持生产作业环境整洁。

4.3.5.2.6从事一线岗位的短期合同工能充分钻研、发挥一专多能,即能同时从事几个工位或开几台设备。

4.3.5.2.7从事技术工种的短期合同工能够主动积极为一线服务,解决现生产中实际问题,其技能达到中级工水平。

4.3.5.2.8岗位技能考核优秀,且工厂或部门积极推荐。

4.3.5.2.9从事关键岗位、特殊岗位的短期合同工,或在本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经人事部确认和人事副总审定后,可破格办理录用 。

4.3.5.3转正录用程序

4.3.5.3.1人事部依据技能考核成绩及业绩档案,筛选短期合同工转正的侯选人,经部门或工厂结合本人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表现,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报人事部。

4.3.5.3.2人事部填写“引进人员情况表” (JL037603)、“引进人员考核审批表” (JL037604)。

4.3.5.3.3对所有填表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意见。

4.3.5.3.4公司内部手续齐备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办理录用相关手续。

4.3.5.4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及待遇

4.3.5.4.1劳动合同经政府劳动部门签证,就与本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4.3.5.4.2劳动合同原则上签定一年。

4.3.5.4.3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的岗位待遇执行公司工资政策。

5相关文件

6记录

JL037601工人岗位岗前培训评价考核记录表人事部保存保存期1年

JL036702劳务人员辞退通知单人事部保存保存期1年 JL037603引进人员情况表人事部保存保存期2年 JL037604引进人员考核审批表人事部保存保存期2年 7 附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张学龙起草

本标准由方林审核

本标准由邵勇审查

本标准有谢钢批准

本标准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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