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税收优惠问题
一、一般情形涉及税种
一般情形下, 涉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的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及建议
(一)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苏政发[1986]172号《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 可以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破产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减免房产税。
(二) 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 (2006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破产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按照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 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在实践中, 浙江省地税局出具浙江省地税函[2008]418号和浙江省地税公告2014年第18号文件, 对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建议:其他省参照浙江省的操作模式, 由省有关部门出具专门的规定, 对破产企业实行免交, 同时对重整和和解企业也实行免交或缓交的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推进企业重整和和解进程。
(三)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破产企业发放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时可以不予代扣个人所得税。
但是, 破产企业民间借贷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破产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形成大量民间借贷, 管理人在清偿债务时,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税法规定管理人进行债务清偿是否应代扣代缴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同时因为实际破产企业实际债权清偿不足, 管理人能否以税务部门没有进行申报并且破产企业平均清偿率只有25%为由不予代扣代缴?在实务操作中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破产企业实际清偿时有代扣和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两种方式, 并且是否要求开具利息发票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同操作模式。
(四) 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 (2018) 17号文《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件鼓励包含破产企业职工在内或者是其他债权人买受破产企业资产, 只要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可以免征契税;上述通知对于承受人不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 只要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契税也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
(五)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增值税税务总局也出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 对于重组中产生的增值税给与优惠,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只要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 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破产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减免增值税。
(六)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土地增值税在破产中的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笔者查询到只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发布国税发[2010]5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有部分规定,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范围给予规定, 给予土地增值税税率最低限额加以规定。规定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各省在实际执行中一般都是按照5%或者是略高于5%计征。
笔者建议:目前存在的大量的烂尾楼需要破产清算和招募投资人进行重整,
税务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 允许破产企业自主选择核定征收 (5%) 和查账征收的方式来处理土地增值税问题。这样有利于不动产的处置, 破产企业的投资人在破产预案时就能大致得出破产财产总额, 便于重整案件的推进工作。
(七) 清算期间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经济利益, 依法予以征税, 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 依法予以扣除。“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和“债务重组收入”作为清算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此规定破产企业面临庞大的债务豁免收益计提所得税, 假定破产企业企业债权表应偿还10亿元, 清算期间清偿比例为25%, 就是豁免债务7.5亿元, 按照25%的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税。国家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困难等情况, 对于债务重组出台了财税[2009]59号文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 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可以减免债务清偿所得。
三、税收优惠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简化了企业纳税资料申报,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改为后续管理,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扣除损失, 仅需要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无须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将大大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程序, 大大降低了破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
民间借贷债权支付借款利息时,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 对于民间借贷在同期金融机构贷款4倍以内予以认可, 超出四倍部分冲抵本金, 但是税务部门只认可同档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超出部分不予认可, 造成税前扣除金额和账面实际列支财务费用不一致。对于超过国家同期基准利率的贷款利息所得税扣除金额, 笔者建议国家相应出台相应优惠政策, 给破产重整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通过法定破产程序处理僵尸企业是我国“去产能”的重要手段, 企业充分应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信用修复和回归市场大有益处。
摘要:企业进入破产后, 在资产处置等方面很多涉税问题, 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难题。本文将国家出台的企业破产重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梳理, 便于破产企业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运用, 引导当事人主动运用破产税收优惠制度。
关键词:破产,税收优惠,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