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难题
第一篇: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难题
设立财务公司破解融资难题
消息:自9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变化:此次新办法,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总资产最低限,由80亿降到50亿元人民币;每年总营业收入底线由60亿元降为40亿元;净资产率要求由35%降至30%等。
效果:这些准入要求的降低将催生一大批新的财务公司。据银监会透露,目前我国大约有6000户企业集团,涵盖众多行业,其中很多集团都有设立财务公司的愿望,其中不少已向银监会递交了申请。随着财务公司队伍的壮大,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也将得以壮大。
诱惑:办法在规定了财务公司的基本业务后规定,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还可申请从事下列业务: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
第二篇:企业设立分公司有什么流程
深圳注册公司
企业设立分公司有什么流程
注册分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分公司的具体流程
(1)办理分公司企业名称核准。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到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工商局申请办理。
(2)办理前置审批项目。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产品或服务的,需办理行业审批许可证。例如,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有食品业务的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运输业务的需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一般来说,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3)提交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总公司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刻章。分公司营业执照出来后,可以刻分公司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的印章。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办理税务登记证。无论独立核算分公司还是非独立核算分公司都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上述步骤办理完毕后,分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需办理下列手续:
(1)开设分公司银行帐户。
(2)申请发票。
如何规避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风险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做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分公司负责人的选聘。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说是分公司的核心部分,其对分公司的整个经营运作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其个人的行为往往就是代表分公司的行为。所以在确定人选时要非常谨慎。对不熟悉的人,在任命之前,一定要对其个人资信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特别在有挂靠、承包性质的分公司中,对主动上门寻求合作者,更不能只听其片面之词,而应对事对人都进行详细调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担保,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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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帐面上的逾期帐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篇:外资企业异地设立分公司流程
第一步:諮詢後領取或下載《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並填寫,同時準備相關材料;第二步:遞交《名稱(變更)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名稱核准結果(一般3個工作日):
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指南
1、投資各方簽字、蓋章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原件);
2、投資各方的主體資格證明(中方股東(發起人)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
3、公司申請在預先核准的名稱中間使用(重慶)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公司或外方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東(發起人)字型大小;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4、公司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範圍;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的,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5、公司申請的名稱預先核准和變更核准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准的名稱自動失效;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提示:以上提交文(證)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文本,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或由翻譯人簽字。
1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同時領取或下載《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到審批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還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需提交下列檔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填報實例
2、審批機關的批准檔及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填報實例
3、公司章程(原件;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填報實例
4、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填報實例
5.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6.隶属单位通过年检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投資各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後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檔);填報實例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檔(原件)及身份證明(影本);填報實例
7、公司住所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影本,並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影本,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影本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如不能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者所提供的權屬證明未載明房屋性質的,則 2 需提交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性質的證明檔,被證明為住宅的,按上述要求提交手續。填報實例
8、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提交前置許可、審批文件或證件(影本,並提交原件核對);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設立時繳付全部或部分註冊資本的其他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10、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提示:以上提交檔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文本,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或由翻譯人簽字。
第五步:准予設立登記後,到工商局交納登記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上述所有資訊均來自重慶市工商管理局網站,你還可以從上面下載所需的所有表格並附填寫實例。
關於許可證的辦理,可參照重慶市發改委公佈有关规定 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許可權內)
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10號)
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依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2002年第346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號令);
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4、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5、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6、符合國家資本專案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許可機關
1、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和總投資5000美元以下限制類的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核准;
2、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經委負責核准;
3、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的其他外商投資專案,由專案所在地計委負責核准;
4、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工業企業改擴建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經委負責核准;
5、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且專案所在地位於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由項目所在地的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核准。
許可收費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許可時限
1、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專案核准機關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材料目錄
(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5套):
1、專案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專案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專案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畫用工人數;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務的價格;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2、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3、合資協議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4、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一般一個月時間(a申請表b環保局出具通知書c聘請環保部有資質的環保單位做出環評d投入正式生產前環保部進行驗收一般為一周左右);
6、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書見(符合入園要求的話不需要);
7涉及特許經營的專案,頇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
決定形式
1、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批准檔;
2、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核准結果及時在重慶招商網站()上公佈。
變更
已經核准的項目如出現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及以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的,需向核准機關申請變更。變更核准的程式比照初始核准程式執行。
許可時效
一般2年。
國家發改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專案申請報告示範文本
備註:有關工業用電申請受理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勘察現場,低壓不超過7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的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具體表格1.申請時需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2.房屋產權影本3.戶主身份證影本4.具體申請表到各地營業廳辦理
第四篇:外资企业设立在华子公司
外企在华设立子公司流程
外企在华子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一、设立依据
1、《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下简称“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条例”)
5、《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登记办
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企业条例”)
7、《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授权办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下简称“投资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简称“目录”)
10、《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下简称“收费规定”) 另有内容参考网络资料
二、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细则8)
三、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条例
9、10,细则13)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条例11)
四、设立登记流程: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医药类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另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细则10)。设立程序如下:
(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条例
5、22)
(二)工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条例24)
(三)领取工商登记证后,办理下列手续:
1、公安局办理登记备案及刻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
2、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3、外汇管理局备案及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4、银行开户(外汇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5、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6、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8、办理聘用中国雇员的手续。
9、劳动局办理外籍人员的就业证。
10、公安局办理外籍人居留证及多次往返签证。
11、统计局注册登记
12、社会保障局办理外籍代表就业证
注:办理第
9、10项,每人提供2寸照片5张。(条例25,细则25,并根据网络细化)
五、应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条例23):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PS:登记后办理各手续的机构可具体到北京,应提交材料也有更详细材料。
第五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新设公司相关问题的法
律研究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定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国有资本即是属于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资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特殊法人企业也是属于国有企业的一种,其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本文主要讨论受公司法规范的国有公司的投资行为,该类企业暂不纳入讨论范围)。
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与企业单位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等。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公司的法律研究 1.国有企业
本文讨论的国有企业属于公司法人,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全资或者参股设立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
八、四十
七、一百、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并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因此,股东(政府机关)只要达成决议同意投资设立公司,该决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便可投资设立公司。
另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2.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综上,事业单位若要投资设立公司,应当先行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向本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
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同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也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投资新设公司的手续与流程 一)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
3.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投资者为本市国有企业的,出具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外埠国有企业的,出具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步骤与流程: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全民所有制企业无须开立入资专户,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4.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5.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