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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大全)

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

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杜绝能源浪费,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能源。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本着降低消耗,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制定如下能源消费统计报告制度。

一、煤耗、汽耗、电耗、药耗为电厂主要控制的能源消费指标。

二、煤耗每天有输煤车间汇报主控室,有主控室向矿调度室汇报;厂用电每天由值长统计,负责在碰头会上汇报;汽耗和药耗分别由汽机和化水车间每天一统计,并汇报生技部。

三、煤耗、厂用电、汽耗、药耗每月总结一次,并进行分析,查明超耗原因。

四、相关部门每天必须准时汇报,并留底,以便月底总结。

五、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本规定。

埠村煤矿矸石热电厂

2004年元月份

第二篇: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制度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制度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方面,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解决用能中存在的问题。

二、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帐。

三、按季度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能源消耗数据。

四、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五、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能耗统计电子化进程,各级公共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节能主管部门部署开展的能耗数据统计工作。

六、在能源消耗数据记录及统计报送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不报。

第三篇:企业能源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电、水、油、煤、压缩空气等在使用、计量、统计报告、消耗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或标准,其核心工作是节能降耗,适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

二、总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三、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3.1 组织机构

3.1.1 能源管理涉及到公司各个方面和生产的全过程,他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3.1.2 能源管理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四级管理体制。公司设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对能源管理进行决策;各部门、车间(科室)、班组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逐级管理机制能源管理责任人,这样形成全公司能源管理网络。 3.1.3 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经营常务副总理任组长,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安全能源部为专职职能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能源管理员或技术员一起,负责办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各部门、车间(科、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分别设置兼职能源管理员。 3.2 岗位责任制

3.2.1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①协助和督促公司法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②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审查与执行监督; ③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④考核监督公司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⑥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对能源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并审批实施方案。

3.2.2 能源管理员(包括兼职)的职责: 能源管理人员协助本部门能源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公司的能源管理相关规定;

②协助责任人作好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协助领导作好本部门能耗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④协助领导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组织、监督本单位能源使用和节约规定工作的落实; ⑥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表。 3.2.3财务部职责:

①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②参与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负责公司能源使用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⑤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⑥考核、监督下属各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3.2.4机动部职责: ①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②参与起草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③负责公司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和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考核、监督下属各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⑥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

⑦负责公司水、电等能源的初步统计,定期汇总、上报; ⑧负责能源计量设备的定期检验的组织和实施;组织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的原始记录和台帐; ⑨负责能源使用和计量等设备或项目的请购(立项)、改造或报废的组织的实施。 3.2.5安全能源部职责

①监督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及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按照能源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③协助组织能源节约监测部门完成对所有单位的能源节约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④参与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上报工作; ⑤协助能源领导小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⑥组织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⑦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⑧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推进新型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⑨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3.2.6生产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相关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②负责本部门各下属车间制定和执行能源管理制度和并进行监督; ③参与生产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④考核监督下属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组织生产用能分析,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

⑥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

⑦组织编写并报送生产能源利用状况统计报告;

⑧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3.2.7采购部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的相关制度; ②负责能源使用、计量设备等的采购;

③参与公司增够用能设备或能源计量设备的筛选; ④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2.8各车间(科室)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的相关制度

②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积极参与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参与进行整改;

⑥组织编写并报送相关能源利用状况统计或分析报告; ⑦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⑧监督检查本单位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台帐,准确及时地上报; 3.2.9各班组职责

①执行公司相关能源规定,合理使用能源;

②组织全班组人员完成班组的节能指标,积极开展小改小革和技改活动; ③监督班组人员认真填写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各项能源原始记录。

四、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1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4.1.1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由机动部计划检查科负责。 4.1.2每月月底公司水、电的

一、二级计量由计划检查科负责抄表、统计、汇总并上报财务。

4.1.3计划检查科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配备、检定。 4.1.4电修车间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入库、报废管理 4.2.1机动部计划检查科,依据最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所规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选型。

4.2.2通则规定准确度等级静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1级、动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5级、电能表0.5级。

4.2.3对公司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正确选型后由计划检查科申报请购,由采购部安排采购计划,检查科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4.2.4当能源计量器具到达使用年限或因故障无法使用时由计划检查科鉴定后提出报废深情报主管部门审批。 4.3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

4.3.1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根据生产、经营和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按公司级、车间级、重点耗能班组或机组三级计量要求进行配备。

4.3.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依据说明书正确使用,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并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4.3.3当能源计量器具出故障时由计划检查科统一安排维修校准。

4.4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4.4.1能源计量器具中法定要求检定的计量器具属强检范围,由计划检查科联系相关法定单位依据法定周期进行强检。静态计量衡器校准检定周期一年。电能表由供电公司首检。 4.4.2能源计量器具中计量皮带秤的检定依据皮带秤实物标定方法进行检定。 4.4.3皮带秤实物标定方法

①清除皮带秤上的物料,检查秤体,清除各传感器积灰以及秤体间夹杂的物。记录标定系数K值。

②依据说明书进行空标定。(分别进行皮带环行、出皮、挂码标定)。

③将皮带秤计数器清零。启动皮带秤使一定数量的物料通过配料秤,秤中计数器显示值为Wh将物料送标准秤称重值为Wb。

④计算被标定皮带秤误差值。D=(Wh-Wb)/Wb*100% ⑤若︱D︱(绝对值)小于1%仍需要标定一次验证标定结果。连续两次标定D小于1%则可判定秤合格,可以正常使用。 ⑥若D大于1%应计算新的标定系数K。K=Wb/Wh*K1(K1为原标定系数)并将新的标定系数K输入控制仪表。重复步骤3-6直︱D︱小于1%. ⑦标定完毕后填写《皮带秤实物标定记录》BSCR402。 ⑧皮带秤实物标定每半年一次。若皮带秤故障维修后及时标定。以皮带秤实物标定方法进行。

4.4.4公司无能力检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计划监察科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检定。

4.5 计量数据采集、处理、使用、保管及监督制度 ①公司水、电的

一、二级计量由计划检查科每月月底负责抄表、统计、汇总上报财务。

②原煤进厂的使用的数量的计量由财务部磅房处负责记录、上报;

③油品进厂及使用的计量由库房负责记录、上报; ④各车间热风炉每月的煤耗由生产部盘查,核定后报送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⑤一级(进厂的)电能计量和二级(车间级)电能消耗的计量数据,由机动部负责采集、填写报表并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⑥燃油和成品油的采购、供应的数据,由采购部按月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⑦生产用水的计量数据,由机动部负责采集、填写报表并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⑧三级能源消耗由班组填写能耗台帐并报送部门能源管理员,对于重点能耗机组的能源消耗数据,如果要求报送能源部,则有车间确立专人及时报送。

五、能源的统计及报告、分析制度

5.1 统计是计量与测试结果的汇总,是计量测试信息的宏观表达。是代表一个特定时间段或一个特定范围的性质。 5.2 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系统地收集整理计量资料与信息,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经济核算,如实地反映能源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整个工作。 5.3 实施程序

5.3.1能源消耗品(电、水、油、煤)的进厂及消费数量由相关部门统计后上报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专职统计人员汇总统计报出。

5.3.2电、水消费数量由计划检查科专人根据总表及分表数据按月统计上报。

5.3.3油品(柴油、汽油)消费数量分别由铲车班、烧成车间及司机班,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月统计上报。

5.3.4原煤进厂数量由磅房根据磅秤记录逐日上报;原煤消费数量由烧成车间根据统计秤数按日统计上报。

5.3.5低硫煤消费数量由机修车间所属锅炉房专人根据实际情况按月统计上报。

5.3.6计划检查科要建立主要耗能设备台帐,并准确填写耗能原始记录。

5.3.7财务部要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帐。

5.3.8各部门上报能源消费数据要做到准确、及时。 5.4企业能源统计的内容如下: 5.4.1统计的原始记录

① 燃料的进、销、存原始记录。 ② 能源的加工转换原始记录。 ③ 重点能耗设备原始记录。 5.4.2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台帐。 ①节能奖惩台帐。 ②能源计量仪表台帐。 ③能源计量仪表周检台帐。 ④企业燃料的进、用、存台帐。 ⑤企业能源消费台帐。 ⑥企业的设备台帐。

⑦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台帐。 5.5企业能源统计的报告

1、一类是对外呈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

2、另一类是企业内部统计报表(要较为详细)。

3、这两类报表的共同部分应数据一致并与台帐相符。 5.6企业能源统计分析 通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公用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采用必要的测试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相结合,确定用能水平,查找节能潜力,明确节能方向,为改进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提供科学依据。

1、我公司所涉及的能源消费产品主要有电、水、油、煤。

2、电、水消费分析主要由计划检查科负责,燃油、原煤消费分析主要由生产部负责。

3、各相关部门对出现的能源消费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上报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部根据当月的能源消费情况汇总编制月报,用以能源消费考核。

4、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政策,各相关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改进措施并跟踪实施情况。

5、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消费政策,控制能源消费。

六、能源使用及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职工的节能积极性,进一步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安全合理的利用煤、水、电等资源,保障生产经营的合理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6.1用电管理

6.1.1机动部负责全公司供电、用电管理。组织制定生产工序用电指标,制定节约用电措施和奖惩办法。负责对外电费用的结算。

6.1.2机动部必须努力确保全公司的电力正常供应,并督促与检查各车间及其各部门经济合理用电。

6.1.3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合理调度,对一些重大耗电设备,有效控制开停时间,尽量提高负载率,降低其单位电耗。主要生产设备的开停,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用电统一调度,平衡全公司的用电负荷。各用电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使用电各项指标达到供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电能和费用支出。

6.1.4机动部要指导生产车间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日常保养工作,做到有计划地预修和检修,减少设备临时停车,提高设备完好率;生产部要协同车间加强磨机的级配、优化工艺参数的管理,减少故障,提高运转率和台时产量,降低工序电耗。

6.1.5各单位必须严格节电制度,控制办公及公共区域用电的合理开停时间,各处照明设施的用电功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电能的浪费,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严格控制电加热器、电扇的发放、使用、回收,凡必须用电加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6.1.6外单位或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用电,需经机动部批准,并按机动部指定地点接表,按表收费。电表的购置和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6.1.7各用电单位应努力开动脑筋,提出节电新建议,并积极配合设备动力处搞好节电工作。 6.2用油管理

6.2.1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成品油的管理规定; 6.2.2采购部应根据公司的生产部门提出的、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各种供油计划,及时购进生产所需的符合使用要求的成品油料;

6.2.3机动部负责维修用油的管理,应制定使用计划,节约使用;

6.2.4成品油进公司后应由油库统一贮存保管。油库对每次进油都要过磅、记账,并及时与进料单据核对。如有差错,应通知采购部及时处理。

6.2.5各单位领用油时,必需持领料单,领料单各栏不得涂改,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油料时应及时核对品种、数量,严格计量。

6.2.6全公司油料实行定额发放,节约使用,严格控制,按实际需要,经过分管公司领导的批准,核实供应。 6.2.7库房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油料的收发制度,根据计量结果,据实填写票据和台帐,减少损耗。

6.2.8使用的油料按使用单位每月底分别统计,单独核算,并将统计结果上报; 6.2.9行政部门、生产部、机动部车辆用油,应进行单独核算,积极鼓励车辆节约用油。

6.2.10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作好润滑油品的管理、使用和保管工作。 6.3用煤管理

6.3.1质量部负责原煤质量的管理;

6.3.2生产部制定生产煤耗指标及相应的节能措施; 6.3.3采购部在充分了解原煤矿产资源及煤质指标后,选择满足生产要求的优质煤进公司;

6.3.4原煤堆场和联合储库存煤由生料车间负责管理,质量部应根据不同的品种和质量划分若干存煤区;

6.3.5原煤进公司后,财务部磅房通过地中衡对其数量进行验收。

6.3.6原煤进公司后,质量部取样分析,质量部及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采购部,并确定次批原煤是否继续进货; 6.3.7机修车间锅炉房应制定用煤计划,及时购进原煤; 6.3.8锅炉用煤进厂程序同生产用煤;

6.3.9锅炉房职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减少浪费。 6.3.10锅炉房耗煤量及库存量应及时报送计划检查科,以便进行统计上报。

6.3.11所有计量、上报、统计程序执行能源相关管理制度。 6.4 用水管理 6.4.1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规定; 6.4.2 全公司职工积极参加节约用水活动,增强节约用水自觉性,杜绝长流水现象;

6.4.3 机修车间对公司自来水管道、水龙头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4.4 全公司各单位应全面做好节水工作,发现管道、水龙头有损坏漏水的,应及时通知机修进行维修;

6.4.5 计划检查科负责整体用水的统计、管理、监督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七、奖惩

为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对节能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计划用能、节约用能,以节能求增产、以节能增效益,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奖惩规定,内容如下; 7.1 处罚 :

一、警告

二、行政记过

三、处罚

四、更严肃处理。

1、出现以下行为的,将参照《公司奖惩制度》评定方式和程序或《奖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给予行为责任人门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或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扣罚一定奖金比例。 (1)未及时落实节能岗位责任制,将煤、电、水等能源指标管理纳入各车间、班组日常指标管理体系的; (2)出现能源浪费现象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3)故意毁坏能源计量设备的; (4)按要求记录能源消费数据或进行统计的; (5)不正确使用能源计量设备的;

(6)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水电现象的;私拉乱接线路的;不及时关闭电脑、电扇、空调等办公设备的;存在其他浪费现象的;

2、出现以下情形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连续多次不积极落实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或落实效果明显的;汇报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报请公司总经理给予严肃处理。 7.2 奖励;

①表扬 ②现金奖励

③优先参与评定先进集体或个人;

参照《公司奖惩制度管理条例》程序、方法对以下行为和行动的给予奖励:

(1)在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单位和个人; (2)在清洁生产的跑、冒、滴、漏综合治理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3)通过小改小革,实现节能增效,取得明显效果的;

(4)符合认定程序的其他节能突出行为。

7.3 本条例在数额、认定方式等与公司工艺、设备及生产计划奖金考核办法出现分歧的,以先发布并有效的制度为准,争议较大的,由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

八、 附则

8.1 本办法由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给予解释。 8.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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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企业能源计量、

1、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企业计量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 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 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 监测、控制水平。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 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 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 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 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 的具体、管理制度如下: ⑴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⑵能源计量测试实验室的工作制度; ⑶能源计量测试人员岗位责任制; ⑷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⑸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修理定额管理制度; ⑹能源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作废核准制度; ⑺能源计量测试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⑻能源计量测试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6、企业能源计量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⑴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 气、石油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水等)的 计量; ⑵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 ⑶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⑷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⑸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7、第 6 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 95%的要求。

8、能源计量的检测率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都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9、为保证使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标准,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 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严格计量监督、对使用量小,准确度要求高,而本企业又不 能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报请政府计量部门安排检定。

10、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原则上要达到 100%,并根据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确 定各类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受检率达到 98-99%,抽检合 格率达到 95-98%。

11、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合 理安装、正确使用、维修方便。计量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巡回检定和现场监督检验,杜绝 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线。

12、 企业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统计企业能源消费量, 研究能源消耗的规模和构成,从而计算各消耗能源部位的消耗量,用以分析能源消耗的 去向与分配。其次是统计企业能源的利用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为加强能源管理提供 资料,再次是编制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以反映各种能源的来龙去脉,研究能源利 用的经济效益。企业能源统计的扎口单位是节能主管部门。

13、 企业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由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格式, 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月逐级上报,即生产车间(或能源二次加工部门) 、分厂和集团公 司。能源统计内容必须包括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能源利用水平(产值单耗和产品单耗

等)统计,能源统计的时段必须与企业生产产品或财务报表同步。

14、企业能源统计的汇总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应完成本企业能源管理所需 要的统计工作之外,还应完成行业或政府部门规定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15、 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全厂各部门或企业的能源统计资料, 定期编制企业能源消费平衡 表, 绘制企业能流网络图, 以此开展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或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 (参考的能耗报表、能源消费平衡表、能量审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 录 2007 年 10 节能管理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一般规定 工业节能 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 公共机构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激励措施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

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 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 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 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 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加 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 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并依照法定程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 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 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 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 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 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 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 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 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 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 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提供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和其他 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 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 加强节能管理,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 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给予奖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 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 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 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 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 洁、 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 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 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 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 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按照用热量 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 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 严格控制公 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 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 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优化 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 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 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 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 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 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 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 求,限期整改。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经验以及中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 评价, 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 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 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节能产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 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 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 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

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 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 推广生物质能、 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 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节能技术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 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 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应当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 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 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 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 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 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 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 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 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情节严重, 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 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 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篇: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公司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岗位责任制,电、水、油、蒸汽、压缩空气等在使用、计量、统计报告、消耗成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或标准,其核心工作是节能降耗,适用与公司内部各部门。

2 总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3 能源管理的管理体系及岗位责任制

3.1 管理体系

3.1.1 能源管理涉及到公司各个方面和生产的全过程,他是一项高度综合的管理工程,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

3.1.2 能源管理实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四级管理体制。公司设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对能源管理进行决策;各部门、车间(科室)、班组生产第一责任人为逐级管理机制能源管理责任人,这样形成全公司能源管理网络。

3.1.3 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经营常务副总理任组长,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安全能源部为专职职能部门,与其他管理部门能源管理员或技术员一起,负责办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各部门、车间(科、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分别设置兼职能源管理员。 3.2 岗位责任制

3.2.1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① 协助和督促公司法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② 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审查与执行监督; ③ 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④ 考核监督公司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⑥ 结合生产、经营状况,对能源管理工作作出决策,并审批实施方案。

3.2.2 能源管理员(包括兼职)的职责:

能源管理人员协助本部门能源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① 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公司的能源管理相关规定;

② 协助责任人作好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 协助领导作好本部门能耗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④ 协助领导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组织、监督本单位能源使用和节约规定工作的落实; ⑥ 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表。 3.2.3财务部职责:

①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② 参与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 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 负责公司能源使用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⑤ 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⑥ 考核、监督下属各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3.2.4机动部职责:

①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

② 参与起草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③ 负责公司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和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 考核、监督下属各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⑥ 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

⑦ 负责公司水、电等能源的初步统计,定期汇总、上报;

⑧ 负责能源计量设备的定期检验的组织和实施;组织能源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的原始记录和台帐;

⑨ 负责能源使用和计量等设备或项目的请购(立项)、改造或报废的组织的实施。 3.2.5安全能源部职责

① 监督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及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按照能源领导小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组织;

③ 协助组织能源节约监测部门完成对所有单位的能源节约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

④ 参与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上报工作; ⑤ 协助能源领导小组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

⑥ 组织公司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⑦ 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⑧ 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推进新型节能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⑨ 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3.2.6生产部职责:

① 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相关公司能源管理制度;

② 负责本部门各下属车间制定和执行能源管理制度和并进行监督; ③ 参与生产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 ④ 考核监督下属车间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组织生产用能分析,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

⑥ 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

⑦ 组织编写并报送生产能源利用状况统计报告; ⑧ 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3.2.7采购部职责:

① 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的相关制度;

② 负责能源使用、计量设备等的采购;

③ 参与公司增够用能设备或能源计量设备的筛选; ④ 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2.8各车间(科室)职责

① 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和公司的相关制度

② 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

③ 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④ 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

⑤ 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积极参与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参与进行整改;

⑥ 组织编写并报送相关能源利用状况统计或分析报告; ⑦ 积极推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 ⑧ 监督检查本单位做好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台帐,准确及时地上报; 3.2.9各班组职责

① 执行公司相关能源规定,合理使用能源;

② 组织全班组人员完成班组的节能指标,积极开展小改小革和技改活动;

③ 监督班组人员认真填写原始记录,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各项能源原始记录。

4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4.1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4.1.1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由机动部计划检查科负责。

4.1.2每月月底公司水、电的

一、二级计量由计划检查科负责抄表、统计、汇总并上报财务。

4.1.3计划检查科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配备、检定。 4.1.4电修车间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 4.2能源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入库、报废管理

4.2.1机动部计划检查科,依据最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所规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进行选型。 4.2.2通则规定准确度等级静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1级、动态计量衡器准确度0.5级、电能表0.5级。

4.2.3对公司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正确选型后由计划检查科申报请购,由采购部安排采购计划,检查科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4.2.4当能源计量器具到达使用年限或因故障无法使用时由计划检查科鉴定后提出报废深情报主管部门审批。 4.3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

4.3.1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根据生产、经营和成本核算的实际需要,按公司级、车间级、重点耗能班组或机组三级计量要求进行配备。 4.3.2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依据说明书正确使用,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并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4.3.3当能源计量器具出故障时由计划检查科统一安排维修校准。 4.4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4.4.1能源计量器具中法定要求检定的计量器具属强检范围,由计划检查科联系相关法定单位依据法定周期进行强检。静态计量衡器校准检定周期一年。电能表由供电公司首检。

4.4.2公司无能力检定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计划监察科依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何检定。

4.5 计量数据采集、处理、使用、保管及监督制度

1、公司水、电的

一、二级计量由计划检查科每月月底负责抄表、统计、汇总上报财务。

2、油品进厂及使用的计量由库房负责记录、上报;

3、一级(进厂的)电能计量和二级(车间级)电能消耗的计量数据,由机动部负责采集、填写报表并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4、燃油和成品油的采购、供应的数据,由采购部按月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5、生产用水的计量数据,由机动部负责采集、填写报表并报送财务部和能源部。

6、三级能源消耗由班组填写能耗台帐并报送部门能源管理员,对于重点能耗机组的能源消耗数据,如果要求报送能源部,则有车间确立专人及时报送。

5 能源的统计及报告、分析制度

5.1 统计是计量与测试结果的汇总,是计量测试信息的宏观表达。是代表一个特定时间段或一个特定范围的性质。

5.2 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系统地收集整理计量资料与信息,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经济核算,如实地反映能源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整个工作。 5.3 实施程序

1、能源消耗品(电、水、蒸汽、油、)的进厂及消费数量由相关部门统计后上报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专职统计人员汇总统计报出。

2、电、蒸汽、水消费数量由计划检查科专人根据总表及分表数据按月统计上报。

3、油品(柴油、汽油)消费数量分别由铲车班、烧成车间及司机班,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月统计上报。

4、计划检查科要建立主要耗能设备台帐,并准确填写耗能原始记录。

5、财务部要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台帐。

6、各部门上报能源消费数据要做到准确、及时。 5.4 企业能源统计的内容如下 5.4.1统计的原始记录

① 蒸汽的进、销、存原始记录。 ② 能源的加工转换原始记录。 ③ 重点能耗设备原始记录。 5.4.2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台帐。 ① 节能奖惩台帐。 ② 能源计量仪表台帐。 ③ 能源计量仪表周检台帐。 ④ 企业蒸汽的进、用、存台帐。 ⑤ 企业能源消费台帐。 ⑥ 企业的设备台帐。

⑦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台帐。 5.5企业能源统计的报告

1、一类是对外呈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

2、另一类是企业内部统计报表(要较为详细)。

3、这两类报表的共同部分应数据一致并与台帐相符。 5.6企业能源统计分析

通过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公用系统以及全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采用必要的测试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相结合,确定用能水平,查找节能潜力,明确节能方向,为改进能源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率提供科学依据。

1、我公司所涉及的能源消费产品主要有电、水、蒸汽、油。

2、电、水、蒸汽消费分析主要由计划检查科负责,燃油消费分析主要由生产部负责。

3、各相关部门对出现的能源消费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上报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部根据当月的能源消费情况汇总编制月报,用以能源消费考核。

4、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政策,各相关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改进措施并跟踪实施情况。

5、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消费政策,控制能源消费。

6 能源使用及节能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为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职工的节能积极性,进一步节约资源、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安全合理的利用煤、水、电等资源,保障生产经营的合理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6.1用电管理

6.1.1机动部负责全公司供电、用电管理。组织制定生产工序用电指标,制定节约用电措施和奖惩办法。负责对外电费用的结算。 6.1.2机动部必须努力确保全公司的电力正常供应,并督促与检查各车间及其各部门经济合理用电。

6.1.3生产部应对公司生产合理调度,对一些重大耗电设备,有效控制开停时间,尽量提高负载率,降低其单位电耗。主要生产设备的开停,由生产部根据生产计划用电统一调度,平衡全公司的用电负荷。各用电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使用电各项指标达到供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电能和费用支出。

6.1.4机动部要指导生产车间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日常保养工作,做到有计划地预修和检修,减少设备临时停车,提高设备完好率;生产部要协同车间加强磨机的级配、优化工艺参数的管理,减少故障,提高运转率和台时产量,降低工序电耗。

6.1.5各单位必须严格节电制度,控制办公及公共区域用电的合理开停时间,各处照明设施的用电功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电能的浪费,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严格控制电加热器、电扇的发放、使用、回收,凡必须用电加热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6.1.6外单位或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用电,需经机动部批准,并按机动部指定地点接表,按表收费。电表的购置和安装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6.1.7各用电单位应努力开动脑筋,提出节电新建议,并积极配合设备动力处搞好节电工作。 6.2用油管理

6.2.1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成品油的管理规定;

6.2.2采购部应根据公司的生产部门提出的、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各种供油计划,及时购进生产所需的符合使用要求的成品油料; 6.2.3机动部负责维修用油的管理,应制定使用计划,节约使用; 6.2.4成品油进公司后应由油库统一贮存保管。油库对每次进油都要过磅、记账,并及时与进料单据核对。如有差错,应通知采购部及时处理。

6.2.5各单位领用油时,必需持领料单,领料单各栏不得涂改,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油料时应及时核对品种、数量,严格计量。 6.2.6全公司油料实行定额发放,节约使用,严格控制,按实际需要,经过分管公司领导的批准,核实供应。

6.2.7库房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油料的收发制度,根据计量结果,据实填写票据和台帐,减少损耗。

6.2.8使用的油料按使用单位每月底分别统计,单独核算,并将统计结果上报;

6.2.9行政部门、生产部、机动部车辆用油,应进行单独核算,积极鼓励车辆节约用油。

6.2.10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润滑管理制度》,作好润滑油品的管理、使用和保管工作。 6.3用蒸汽管理

6.3.1蒸汽的

一、二级计量由动力车间负责抄录、汇总。

6.3.2所有蒸汽供热管线保温须符合国家颁布的供热管道保温标准,严禁管道、阀门出现赤膊。

6.3.3生产用蒸汽按压力等级分别安装计量表。 6.3.4动力车间要控制压力稳定,确保生产用汽。 6.3.5全公司蒸汽合理使用,由动力车间统一平衡。 6.3.6及时消除蒸汽系统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浪费。 6.3.7 所有计量、上报、统计程序执行能源相关管理制度。 6.4 用水管理

6.4.1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关于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规定; 6.4.2 全公司职工积极参加节约用水活动,增强节约用水自觉性,杜绝长流水现象;

6.4.3 机修车间对公司自来水管道、水龙头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6.4.4 全公司各单位应全面做好节水工作,发现管道、水龙头有损坏漏水的,应及时通知机修进行维修;

6.4.5 计划检查科负责整体用水的统计、管理、监督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7 奖惩

为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对节能的积极性,大力开展计划用能、节约用能,以节能求增产、以节能增效益,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奖惩规定,内容如下; 7.1 处罚

警告、行政记过、处罚、更严肃处理。

1、 出现以下行为的,将参照《公司奖惩制度》评定方式和程序或《奖金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给予行为责任人门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或处罚,同时对责任单位扣罚一定奖金比例。

(1) 未及时落实节能岗位责任制,将蒸汽、电、水等能源指标管理纳入各车间、班组日常指标管理体系的;

(2) 出现能源浪费现象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3) 故意毁坏能源计量设备的;

(4) 不按要求记录能源消费数据或进行统计的; (5) 不正确使用能源计量设备的;

(6) 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等浪费水电现象的;私拉乱接线路的;不及时关闭电脑、电扇、空调等办公设备的;存在其他浪费现象的;

2、 出现以下情形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连续多次不积极落实公司节能管理规定的或落实效果明显的;汇报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报请公司总经理给予严肃处理。 7.2 奖励

一、表扬、物质奖励

三、优先参与评定先进集体或个人;

1、参照《公司奖惩制度管理条例》程序、方法对以下行为和行动的给予奖励:

(1)在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创新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单位和个人;

(2)在清洁生产的跑、冒、滴、漏综合治理活动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3)通过小改小革,实现节能增效,取得明显效果的;

(4)符合认定程序的其他节能突出行为。

7.3 本条例在数额、认定方式等与公司工艺、设备及生产计划奖金考核办法出现分歧的,以先发布并有效的制度为准,争议较大的,由能源管理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讨论。

8 能源计量检测的管理

8.1生产区水、电的二级计量由能源课负责抄表、汇总并呈上级有关 部门。各部门内部视具体情况做

二、三级计量统计。

8.2公司内部的生活区及厂区宿舍的水、电计量由部门主管负责抄表。

9 附则

9.1 本办法由公司能源管理领导小组给予解释。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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