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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精选)

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第一篇: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4、建。

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

第一篇: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

占用征用土地手续资料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占用征用林地的书面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要提交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同意意见证明材料;占用征用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提交自治区级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书;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

1、派人(不少于2人)现场查验,查验后要按照规定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等森林资源现状,是否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查验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经审核不同意或不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载明理由,并将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3、对项目类型、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初步审查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森林植被恢复措施(详细的造林作业设计),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填入《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1)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在规定审核审批权限内批复(临时用地),并将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退有关单位存档;

(2)不具备审核审批权限的,以书面形式申请报告市林业主管部门,并附所有申报审核材料。

4、县林业局不得将不合格、不完整的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否则不予受理。

(三)市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

1、经审查不同意或不批准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载明不同意或不批准的理由,并将申报审核材料退回;

2、经审查同意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

(1)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管理费,在规定审核审批权限内予以批复同意(临时用地),并将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退有关单位存档;

(2)不具备审核审批权限的,书面申请报告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并附所有申报审核材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长期或永久)的审核权限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即:“占用或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点用林地(占用期限不超过两年)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即: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办理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审批意见。

(六)其它

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楼

四、占用、征用土地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提供自治区林业厅林木采伐许可证;

2、建设用地审批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5、是否压占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主要矿床评估报告(城镇规划区外单选项目提供);

6、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报告(城镇规划区外单选项目提供);

7、征用土地协议书;

8、土地评估报告;

9、补充耕地协议书;

10、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11、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2、县国土资源局填写“一书四方案”,并由填表人签名,主管领导签字;

13、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证明;

14、县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1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或预审意见;

16、有偿方式用地的要有县国土局与用地单位草签的有偿使用合同;

17、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注: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需4份,报国务院审批需10份(不含县存档材料)。

(二)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加盖县土地部门公章);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加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注:报自治区政府审批需3份,报国务院审批需6份。

第二篇:关于要求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申请

常山县土地管理局:

常山县天龙硅酸钠厂始建于2001年元月,位于天马镇七里弄村西郊坞地块。占地面积为3453.35平方米,是一家从事硅酸钠系列产品开发和研究的民营企业。现已投放市场的优质产品有:陶瓷专用硅酸钠,选矿专用硅酸钠,铸造专用硅酸钠,橡胶制品专用二氧化硅。农业专用二氧化硅,陶瓷釉料专用二氧化硅。通过多年来的努力,企业现拥有固定资产800余万元。企业职工人数30余各,实现年销售收入800余万元。累计上交国家税金300多万元。为把企业做强做好,目前,企业仍在进一步努力,争取多开发出市场需要的硅系列产品。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常办第170号》文件指示精神,本企业要求办理土地征用相关手续,使企业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做强做好本企业,报告当否,望上级有关领导给于支持。

此致

常山县天龙硅酸钠厂 2014年10月7日

第三篇: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申报材料

凡征占用林地,要准备好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省、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用地单位各一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使用林地申请报告(用地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向区林业局提出用地申请,包括项目概况、座落、用途、林地面积等)

2.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县级信息登记表(区林业局)

3.使用林地申请表(用地单位填写并盖章)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及查验报告(区林业局)

5.使用林地现场核实报告(2-10公顷市林业局,10公顷以上省林业厅)

6.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原件)

8.林地权属证明(区人民政府)

9.林地补偿协议(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及村(居)委会有关征地的村(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决定(原件)

10.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带原件核实后复印)

11.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12.森林资源调查报告(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13.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原件)

14.属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的,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和替补情况登记表》(不装订)

第四篇: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级报告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山西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统一部署,检查组一行六人于2007年12月7日-12日依据《山西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与征用占用林地检查办法》(讨论稿)的要求,对浑源县2006年度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工作组织与时间

浑源县本年度没有发生征用和占用林地,因此我们根据山西省征用和占用林地检查办法,利用 天时间对本县进行核实和现地检查结合的方法完成此次工作。

(二)检查样本组织

根据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检查办法,对所抽查的八个乡镇进行踏查,并随时记载沿线所见情况,详见检查表(1-8)

(三)检查县基本情况

浑源县土地面积295.7万亩,林业用地面积150万亩,有林地面积42.2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8%,森林覆盖率14.28%,是一个森林资源较短缺底县。

二、检查县林地管理情况

此次检查未发现浑源县有违法和超占林地的情况,从一个方面说明县委县政府对林业工作的重视,同时证实了林业局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是下了功夫的,做到了无发生违法占用林地。

第五篇: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

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六、备注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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