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篇: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国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
工作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第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办不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提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安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只有正确理解安全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放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生产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存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既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登记证)才能上岗。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的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者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由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搓射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等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的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这也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商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三、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性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想要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极度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报告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影响范围;④影响程度;⑤整改措施;⑥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⑦整改目标。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篇: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
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三篇:法律常识
误工费
(1)定义: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2)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3)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4)证据需要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5)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50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1]
6、《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
保险赔付责任
(1)保赔保险的主要风险
1.基本风险。 (1)碰撞责任。 (2)财产损毁责任。 (3)契约责任。 (4)费用责任。 (5)运费损失。
(6)人身伤亡的责任。
2.战争风险。 由于战争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3.罢工风险。 由于罢工引起船东在营运上损失的费用。
4.辅助船舶的风险。 作为大船辅助工具的附属船例如小渡船等引起的风险责任。 5.集装箱的风险。 由于使用集装箱或者在装卸集装箱时引起的第三者责任,包括碰坏码头设备以及造成其不能使用的损失。 6.杂项规则(特殊风险)。 对船东在经营业务时偶然发生的损失责任及费用,这属于一种特殊的风险。
(2)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责任、损失和费用负赔偿责任。主要的责任范围有: 1.人身伤亡和疾病 (1)因为被保险船舶或者其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和疾病的补偿。
(2)依法和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人身伤亡的疾病的补偿。
2.遣返、派遣及其费用 (1)依法或按照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被保险船舶上船长、船员的遣返或替工的派遣和遣返费用。
(2)为救助被保险船舶上的遇难船员的费用以及船员在海水中衣服行李的损失,依法或按照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补偿的。
(3)为处理偷渡人员或运送被保险船舶上的伤员上岸进行治疗而产生的港口费用及其它必要费用。
3.碰撞及污染责任 (1)由于被保险船舶在航行或整理上的疏忽造成他船或财产、物体的损失。
(2)被保险船舶漏油污染海面,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污染海面,由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清除污染措施而产生的费用,或者是为了补偿政府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 (3)被保险船舶漏油造成第三者的污染损害。
以上三点,均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 4.其它责任 这项责任,其范围比较广泛。
(1)按照拖带契约,被保险船舶在被拖带时引起的损失。
(2)被保险人签订的保证或合同规定应由其负责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货物及财产的损失。 (3)清除残体或障碍物体所需的费用。 (4)进行疫病消毒所引起的检疫等费用。 (5)被保人应负的承运人责任。
(6)由于被保险船舶违反运输契约而不能向供货方收取的共同海损分担、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 (7)不能在船舶保险单项下获得足额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摊、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余额部份。 (8)因溢卸、短卸、违反海关章程或船长、船员过失、疏忽引起的罚款。 (9)因进行海事调查,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保险船舶所引起的费用。 (10)与保险责任有关的法律费和施救等费用。
5.不负责的损失 (1)被保险船舶本身包括家具、装饰、器具、储备、燃料、器材等损失。 (2)延期停泊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3)取消船舶租约所引起的费用。 (4)提单规定的豁免责任。 (5)船舶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
(6)船舶战争险条款承保的责任和除外责任。
(3)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责任限制
1.保险期限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定期的,因为它承保的风险比较多,具有综合性,因此一般都是一年期,到期再行续展。保险责任的起讫都是按保险单上载明起保日的午夜零时起开始到期满日的午夜零时终止,时间都是以订约地当地的时间为准。 2.责任限制 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比船舶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因为它不像船舶保险那样主要是承保因灾害事故引起船舶的物质损毁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它还承保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广泛的民事责任赔偿,特别是违反公约和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它也并不是什么都赔,它也有责任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法规中规定的不赔原则同样适用。
对于保险法规中规定保险不应赔偿的原则,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同样适用,例如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与赔偿责任。
(2)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或赔偿限额。
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如航东违反这些原因,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赔偿,例如,《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船东对承运货物每件赔偿责任限额为五百美元,如船东赔偿时超出这个限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也不予负责。 (3)船东的故意行为。
由于船东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保障赔偿责任。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也是免责的。
第四篇:法律常识
一、单项选择题1. 法的共同本质( )
A.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B.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 法是领导者个人意志的表现D. 法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2. 法律渊源实质上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法进行的分类,根据法律渊源的含义,我们可以把法律分为( )A.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B.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C. 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D. 宪法、法律、行政法、条例等
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议事的原则是( )
A. 民主集中制B. 下级服从上级C. 民主协商D. 言论负责.
4.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
A. 爱国统一战线B. 社会主义统一战线C. 民族统一战线D. 广泛的统一战线
5.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 )决定的。A.行政法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B.行政管理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C.行政法律规范的数量众多D.行政法是基本部门法
6. 下列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有( )。A.人民法院
B.国务院及各部委员会C.各社会团体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7. 王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罚执行2年后,因确有悔改表现,某县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缩短为5年有期徒刑,这是对王某( )。
A. 从轻处罚B. 减轻处罚C. 减刑D. 改判
8. 某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预备B. 犯罪未遂C. 犯罪中止D. 犯罪既遂9.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 )可以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
A. 国家B. 公民、法人
C. 其他社会经济组织D. 外国人、无国籍人
10. 《著作权法》规定,演绎权属于( )。
A. 修改权B. 发表权C. 保护作品完整权D. 著作财产权
二、多项选择题1. 法的渊源有( )。
A. 程序法B. 宪法C. 地方性法规D. 本国参加的
国际条约
2.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 )。
A. 物,即各种物质资料B. 非物质财富,或称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C. 行为D. 法律事件3. 我国国家主席( )。
A. 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范畴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 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4. 下列是国家机关的有( )。
A.最高人民法院B.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C. 国务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 )。
A. 审理对象不同B. 期限不同。C. 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D. 提起理由不同6.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 )。
A. 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B. 行政主体不明确
C.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D. 行政行为不适当
7.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 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B.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C. 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D. 以上答案都不对8.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 )。
A.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B. 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C.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D.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9.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依法成立B.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 民法上保护人身权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A. 停止侵害B. 赔礼道歉C. 消除、恢复名誉D. 赔偿损失
三、简答题
1. 当代中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2. 简述法律关系的涵义与基本特征。3.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第五篇:法律常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议就是找上级,省级/中央不可以,
地方不能管直属,自己部门可处理;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民愤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法院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枪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军队管,
铁路法院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四、关于拘留
被发现,有证明,
被指证,畏罪行,(“畏罪”自杀/“畏罪”潜逃)
毁证伪证加串供,
多次流窜与合伙,
不讲真话身不明;
公安机关来执行,
县级以上开证明,
通知/讯问各一日,
没有问题就放行。
三日上报检察院,
七天之内作判断,
普通最长十四天,
三十七日最长限。
关于逮捕
三证三期一徒刑,
一批一决一执行,
通知/讯问各一日,
不妥释放发证明。
注:“三期”:重病/怀孕/哺乳,与劳动法“三期”区分。
读此口诀,记忆34种从重情节
情节加重犯,罪名多又乱,读过此口诀,记忆不困难: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四个未成年,
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四个国家干,
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和诬陷;
三个司法员,
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进房间;
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树乱砍,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关于结果加重:
1.抢劫: 入户上车抢银行,多次巨额有伤亡,冒充军警持着枪,特殊物资不能抢。
2.强奸: 当众轮奸,多人伤亡,情节恶劣。
从轻从减和从免,要看情节和表现,
第一等,应当免,没有损害中止犯,
第二等,可以免,自首罪行轻,毒品收前铲,
第三等,应减与应免,两个过当胁从犯,自首立功双表现,
第四等,可减免, 国外犯罪已判,重大立功表现,贿赂双方交待,小额贪污退款,
第五等,是从犯,从轻从减和从免,
第六等,可轻可减又可免,聋哑盲人预备犯,邪教良心有发现,
第七等,应当减,造成损害中止犯,
第八等,应当从轻和从减,不满十八坏少年,
末一等,可以从轻和从减,教唆未遂精神病,自首/立功未遂犯。
个人所得税每年1--3分,记一下吧:
1.应纳:
工薪承包个体户,
特许稿酬和劳务,
股息利息加红利,
偶然所得转与租。
2.免纳:
政府/组织发奖金,(省部级以上)
国债利息国家补,(补贴/津贴)
三费两金一赔款,
外交离退老干部。(离退休干部/职工)
3.可减:
残疾孤老和烈属,自然灾害受痛苦;
减免不能太随意,财政部门来作主。
注:福利费/转业费/复员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与民诉先予执行的四费一金一报酬对比记忆: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
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金也免税。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
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
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
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
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
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第一部日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
第一部日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
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
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
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
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
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
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
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
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
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
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
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
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
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
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
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
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