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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分析(大全)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分析第一篇: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分析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审计的经济学分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文化水平逐渐提高,审计制度的日渐完善,审计在社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发动的“审计风暴&。

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分析

第一篇: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分析

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审计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文化水平逐渐提高,审计制度的日渐完善,审计在社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发动的“审计风暴”席卷全国,将审计作为公众监督政府的有力武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众信誉度的一种手段。但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发展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日益突出受到了阻碍,使政府审计未能有效地在其中发挥应有的审计监督作用,导致监督难度加大。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的阶段,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审计为社会公众服务,如何更好地用审计架构起公众与政府彼此信任的桥梁成为需要紧迫解决的课题。

当前,我国经济步入发展的“新常态”时期,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推动着企业投入到改革的浪潮中。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国有企业的产权重组,将是大势所趋。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明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推近国有企业在新常态下有更佳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本文以国有企业审计的经济学视角,分析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审计面临的挑战,及国有企业审计的新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新常态 国有企业审计 经济学分析

一、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国有企业迎接新挑战

党中央在新周期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新变化的重新战略判断,提出“新常态”这一概念深刻揭示了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特征。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新常态”是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基础。这就要求企业更积极主动地参与企业治理机制,打造公司治理的“新状态”,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同样处在“新常态”这一环境下的国有企业,必然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

国企该如何应对这一“新常态”?国务院目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给予明确要求和清晰表述,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方针和具体要求。《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审计改革要积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固有资本配置结构要调整,国有企业审计产权归属要明晰。国有企业委托人及代理人要实现国家的战略目标,其基点是要为公众服务。国有企业审计的目的在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揭露经济风险、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有企业审计不仅要重视单个企业的风险、效益,也需要关注行业整体的风险、效益。

国有企业要主动适应新常态,就需要进一步开放思想、勇于创新,敢于在制度体制创新上下功夫,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和效果。基于改革中的重难点问题,应从实际出发,累积经验,优化政策,循序渐进推动改革。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提高企业效率为重点,努力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国担当着重要核心载体的角色,是党执政的强大经济基础,更是我们党实现经济社会管控的重要组织手段。所以,国企主动适应新常态,必须保证国企党的建设同国资国企改革同步推进,更要有新境界、新能力、新作为和新作风。

二、 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审计的经济学分析

(一)国有企业审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1.审计委托代理理论简介

委托代理理论最初是由一些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为了深入研究和解决企业内部信息不对称问题和激励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即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来激励代理人。罗斯(Ross.S,1973)提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了”,这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最早期委托代理理论的概念。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委托人赋予某一个代理人一定的权利时,委托代理关系就此开始建立。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目的和追求的利益各不相同,这必会产生两者的利益不协调问题。因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获取的信息是有差异的,因此委托人是不可能完全有效监督代理人的,委托人难以有效判定代理人是否倾尽其最大努力去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并且由于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限制,代理人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采取机会主义的“ 搭便车”行为, 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经济人假设下,代理人利益与委托人利益之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差异,代理人极可能为追求自己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

经济学中的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正是审计活动产生的理论基础。现代契约理论中指出,企业是由一系列的契约组成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正是契约理论的分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导致委托人似乎在委托关系中处于劣势端,不能获得比代理人更多的信息。而代理人很可能凭借着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委托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采取多种措施手段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例如制定出合理的制度来制约代理人的行为或者是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监督,审计就在这种发展趋势中诞生。

经济学同样提供了形成审计理论基础的条件。经济学随着社会变革而不断发展,并且与许多相关学科融会贯通,使其理论体系愈加完善。如经济学中,关于“理性人”的假设,其本质上是基于哲学中关于“人性本恶”的观点提出的。“人性本恶”理论认为由于人的自私自利本性,其自身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由此产生的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每个人的任何行为,都是自私自利的!”即每个人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都会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分别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各自不同的追求目标导致两者在行为上产生差异,因此委托人希望借助外部力量对代理人形成监督和制约,审计无疑就成为了一项有效地手段。

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历程表明了审计始终处于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中,一方面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管理者即代理人进行管理,同时又授权审计人员对代理人任务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代理人可以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尽可能全面而且有效地信息,对财产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收益、风险、损失等情况了如指掌,来评价自己的管理工作履行情况,但委托人由于其处境的特殊性,无法获取与代理人对应的信息,使得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工作不能恰当的进行评价。这时候审计的作用即是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使得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对称,保证代理人所提供信息的真是有效性。

2.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现代国有企业审计关系中,审计服务的对象“实际委托人”缺位,由此产生道德风险。因为审计的服务对象“实际委托人”实质上是社会公众,并且此时的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性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较高的交易成本,这直接造成了实际承担并支付审计费用的对象就变成了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并不大可能选择高质量地完成审计工作,同时有可能通过审计费用或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施加限制,因而审计关系的本质就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作为买方在市场中为自己选择会计事务所对自己的财务报表、经营成果等进行评价。这个市场本身就缺乏一定公正性,被审计单位会尽可能选择自己满意或能够做出对自己有利评价的会计事务所,而会计事务所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是当前的会计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规范并不完善。而在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对监督者——会计事务所影响最大的就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它可以有权决定会计事务所的选择。因而会计事务所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可能会更倾向于维护管理当局的利益,违背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会计中介组织就会产生扭曲正常的委托代理关系的道德风险。

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通过“收买会计原则”使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加深。被审计单位依法在规定时点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经营成果,这些信息与市场上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且有可能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因此被审计单位通常会采取“有预定偏向的做账方式”在粉饰财务报表。这时候会计事务所通常会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二是被收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拒绝审计又会损害会计事务所自身的利益,是不符合市场游戏规则的,剩下的只有收买。

3.委托代理关系引起的逆向选择问题

阿克劳夫(1970)提出的旧车市场模型为逆向选择理论产生奠定了的理论上的基石。他指出:“在旧车市场上,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买方和卖方对于有关车辆质量信息了解的不对称性”。卖方了解车的真实的质量情况,而买方不知道,他只知道这类车的平均质量水平,因此他只愿意支付一个平均质量的价格。这样就会导致高于平均质量水平的车因为价格太高卖不出去退出市场,而质量较低的车就会充斥了汽车市场。这样会导致汽车市场上的质量会不断下降,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也随着下降,最后较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场,留下的却是价格低廉并且质量低下的车。

由此可知,在审计市场中被审计单位将审计业务委托给聘请的会计事务所后就失去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权,会计事务所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并且收取相应的审计费用,这时被审计单位可能就会用审计费用对会计事务所形成制约。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需求是生理需求,即要吃饭、穿衣等,只有在第一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如果注册会计师追求高水平的审计质量,不仅会增加审计成本降低会计事务所的收益,还会在会计市场上因为“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则而失去市场份额。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会计事务所必然会放弃追求高水平质量审计,选择通过简化审计程序获得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审计市场就出现了和旧车市场一样的“逆向选择”问题。

4. 委托代理中的监管弱化问题 当前中国审计大环境下约束机制不完善、监督环节力度不够、惩罚机制不落实等问题,导致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很能行使实质意义上的处罚,因此不能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事务所形成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很难突破,前期在会计师事务所改制过程时加入资合的成分,这使得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然而与会计师事务所两权合一的形式大相径庭的公司制主要采取的是两权分立的形式,由此造成组织形式和运作过程中的冲突。在这种制度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者只以出资额为审计赔偿承担有限责任。当违规所得大于违规成本时,此时注册会计师违规可能性更大,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并且如果注册资本越低,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赔偿时限额也就越低,就越有可能发生违反道德风险的情形。

(二)国有企业审计特定的委托代理产权关系

国有企业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审计则是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物,并且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存在则是国有企业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当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的时候,财政收入也会相应的成倍增长,国家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权力制衡和防止管理人员腐败,客观上要求强化财政监督。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要求监督财政收支的有效性,以便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公众对于受托经济责任了解的逐渐深化,对所有者的角度来说,过去那种单纯只需要受托者对其管理的财务资源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负责是远远不够的,所有者还要求其对支出的效益性负责。否则,受托经济责任就是不完整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比较严重的现状是产权归属不清晰,利益分配界定难。经济新常态下,出资人及投资份额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而不断的变化,产权界定已成为收益分配的核心问题。从审计情况看,对企业不同来源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企业专项基金形成资产产权归属的界定及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等,审计并无相关政策依据做出衡量,造成利益分配界定难。

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国有企业审计存在着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国家代表公众委托政府管理企业,然后政府委托经营者经营企业,或是说政府受托代管企业,最后经营者受托代理经营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双方是各级政府或人大与管理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和项目执行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委托代理关系明显存在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与资金分配管理部门。政府作为委托人,部门作为代理人。二是分配管理资金的政府组成部门与具体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单位。部门作为委托人,组成具体项目单位或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但由于我国存在特殊的审计体制,国有企业审计则表现特定委托代理关系,为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对政府自身行为(包含对政府组成部门、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监督,对社会民众负责。近年来,也出现部门单位委托审计机关对其管辖的资金进行审计的情况。

三、 新常态下深化国有企业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激励制度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一般情况下,在国有企业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审计对于制止和防范财务信息失真、国有财产流失具有重要作用。虽让它也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但它对于缓解和调节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济新常态下,要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引导代理人去追求委托人的目标,使其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实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兼容。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就是改变传统政府行政制度下责任划定模糊不清的状态,由过去的制度约束向明确的绩效指标考核转变,改变以往试图仅仅通过规章制度、规则等方式来约束、控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进而采用一系列的绩效考核指标来评价国有企业的绩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极大地激励政府组织内部的创新意识、效率意识和成本意识。政府部门为改进自己的绩效、赢得公众的信任,开始重视对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着手制定绩效指标,发展和使用绩效评估技术。

(二)建立国有企业外部监督机制

新常态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过去那种查处违纪违规为主的国有企业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对国有企业审计的思路进行调整,要将国有企业审计的工作重心由合法合理性转移到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上来。

经济新常态下通过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委托人通过加强监督,获取代理人所掌握的内部信息,降低其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抑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动机。进一步加强社会审计在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审计中的作用,应该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而能更加有效的监督国有企业。社会审计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经济决策合法性与效益进行评价,从而改善国有资源管理并保值增值。通过大量实践发现,要求社会审计部门完善制度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国家审计局之间可以相互共享,这一决策不仅很大程度上优化了审计资源也适当避免国有企业的重复审计监督现象。

国有企业外部监督机制指国家审计机关通过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很显然审计机关在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企业非完整的市场行为,不仅模糊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发展的作用界限,而且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及理论争议和实践分歧,并影响着市场经济国家对国有企业外部监督结构的选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外部监督机制有助于:第一,解决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引发的矛盾。国有企业存在着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国家代表公众委托政府管理企业,政府委托经营者经营企业,或是说政府受托代管企业,经营者受托代理经营企业。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上和目标上的不一致产生了两对矛盾:政府政治目标、社会目标与国有企业经济目标的矛盾;政府政治目标、社会目标与政府官员个人利益目标的矛盾。第二,解决委托者和代理者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在国有企业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相比在掌握企业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由此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应运而生:审计机关监督国有企业财务信息,既可以直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能据以奖惩国有资产经营者,减少国有企业经营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新常态下对于完善国有企业审计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采取一下手段:第一,完善法律,加强政府审计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管的法律保障。目前,法律没有对政府审计如何对国有参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不利于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的三项“功能”,进一步深化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按照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要求,高度关注中央和地方有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分析内部管理、相关政策、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有效抵御金融危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 “预警 ”功能 ,揭示企业经营风险,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家审计要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预警”功能,有责任更早地感知风险,更准确地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抵御风险的建议,从事后补救逐步向事前防控风险的审计理念转变。充分发挥“揭示”功能,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审计的目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主,以查错纠弊为出发点。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下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目标思路应及时调整,即促进党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充分发挥“防范”功能,促进企业规范运行,保证经济平稳发展。国有企业审计要逐步改变局限于对国有企业实施检查的观念,切实加强服务意识,注重发挥“防范”功能。第二,健全政府审计,发挥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审计监督作用,是政府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其法律职责的重要途径。明确职能,重点发挥政府审计对其他监督部门的再监督。政府审计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实现监督:首先,明确政府审计的使命是保证整个企业的安全和效率,以使所有股东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进行改制国有企业的效益审计;其次,改变政府职能,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树立“政府服务人民”的新理念,尊重非国有股股东权益。加强审计创新,研究针对国有控股企业审计的新途径、新方法,找到政府审计和非国有股股东的利益共同点,从而使政府审计在保障国有产权利益的同时,也能对非国有股股东权益产生积极的保障作用。

(三)适应新常态、积极创新求发展

作为国家经济中不可或缺力量的国有企业,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愿景的引领下,在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下,为进一步激发市场蕴藏活力,再次掀起国企再改革的高潮。如何做好在新常态下的国有企业审计工作,是现阶段政府审计的重头戏。

一是正确认识新常态,为审计监督全覆盖打好基础。经济发展新常态,可能会长期存在。这就要求国家审计部门在制订审计规划和计划时,根据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要求,把常规审计与主题审计相结合,项目计划与中长期计划相结合,实现项目策划全覆盖。利用目前已搭建起审计对象数据库,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轮审办法,使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审计向任中审计转变。

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发挥审计作用,搞好审计项目统筹规划。强化各类专项资金审计,确保各项资金拨付到位、合理使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最大限度地防范财政投入风险。

三是积极创新审计方式方法。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等广泛的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审计手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要特征的风险导向审计成为现代审计的主要方法。加强审计系统的硬、软件建设,促使审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与企业会计管理现代化水平同步发展。当前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备必要的电脑设施,并组织加快审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同时应加快将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引人企业审计,努力实现审计手段的现代化和办公条件自动化。同时,坚持实行“面上收缩,点上深人,以点带面”的企业审计工作方法。坚持把企业财务审计、其他项目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运用企业内部控制评审与审计抽样技术的现代审计方法。

四是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效益审计,一方面可以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可以落实新形势下“为企业服务”的审计思路,切实做到审计与被审计目标一致,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通过对国有企业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找出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其有效做法之一是在同行业选择条件大体相同,而绩效不同的企业进行效益对比审计。通过对企业深人进行审查、取证和评价,总结效益好的企业在改制改组和资产重组、调整产品结构、坚持技术开发和进步、提高产品质、开拓市场、加强企业管理、盘活资金等方面的成功经脸;找出亏困企业在经营管理各方面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同时应由点及面,为面上的国有企业调整结构,改进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及提高资产营运效益等,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

第二篇:效益审计案例分析

求效益审计案例分析. 自设目标,自设指标,自设审计范围,等

某承包类加油站经济效益审计案例分析

来源:宁波审计局 发布时间:2008-07-31 责任编辑: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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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审计是区别于传统的财务审计的另一类审计。近二十多年来,经济效益审计在西方企业中的应用面逐渐扩大。目前,西方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涉足的领域有:投资决策、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市场状况分析、产品推销、产品生产及质量控制、研究与开发活动、劳资关系、信息系统运行、后勤服务系统效率等。不少企业甚至对环境污染、社区关系、政府管制等非经济性的外部因素对企业经营效益的影响也进行审查评价。

我国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最早可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实施的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经济效益审计,是确保企业受托经济责任得到全面有效履行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发展前景不容乐观。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案例介绍和分析,希望对我国的经济效益审计能有启示作用。

一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一)项目名称与概况

1.项目名称: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类加油站经济效益审计(以下简称甲公司)

2.项目概况:甲公司与A企业和B企业联合经营11个加油站(为行文方便,以下对案例中出现的11个加油站进行编号,分别为1#至11#),双方各持股50%。其中与A企业联合经营2个加油站(第1#和第2#加油站),原始投资为520万元,1999年起由A企业承包经营;与B企业联合经营9个加油站(第3#至第11#加油站),原始投资为3076万元,1998年起由B企业承包经营。

(二)审计主要内容

1.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承包协议的执行情况:①是否按承包协议规定全额上交每年的税后利润;②是否合理使用联营加油站原有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③是否遵守承包协议的其他条款。

3.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合规性:①是否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三)主要审计过程及工作情况

审计前期,审计组根据该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准备,制定了审计方案,对审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准备,对所有重大问题进行了追溯。同时针对该项目审计期间跨度长(分别达

7、8年之久),涉及账户多(有10套财务账),由联营对方承包经营多年的特点,配备了较多的审计资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审计组根据各加油站提供的联营及承包协议、会计报表、账簿及凭证和统计台账等资料,主要审查了各加油站在审计期间的经济效益、承包协议的执行等情况。核实了各加油站各项资产的使用及增减变动情况,核实各加油站在审计期间的经济效益、承包协议的执行等情况,核实盘点了各加油站的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存货。

该项目的审计重点是承包协议的合理性及承包协议的执行情况等,特别是承包利润的上交及合理使用加油站原有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情况,对此,审计人员进行了详尽的查实。由于这些加油站由联营方承包经营,承包方对审计组有抵触情绪,这对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审计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与承包方进行了多方沟通,终于取得了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配合,保证了审计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1.在投资双方签订的该11个加油站承包协议中,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等重大经济活动未明确审批及实施程序;

2.第2#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及安全等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和隐患;

31997年至2004年10月,第4#、5#、6#、9#、10#等5个联营加油站以冲减累计折旧的方式增加固定资产242万元,造成固定资产原值不实,同时也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

4.该11个加油站历年共计少提折旧52.71万元;

5.审计在盘点该11个加油站的固定资产时,发现各加油站均存在不少的破损或闲置资产;

6.审计在检查各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发现有的加油站没有土地使用证,且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7.截至2004年10月,第5#、6#、9#、10#、11#加油站减少的实收资本分别为注册资金的46%、34%、45.3%、29.8%和30.5%。

(五)审计处理、建议和成果

审计处理和建议为:

1.建议联营双方进一步完善承包协议,增加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理等经济活动的约束性条款,确保其资产的完整和增加及处置资产的合理性;

2.建议应对第2#加油站进行整治,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加油站财产安全。对该加油站的前景,建议投资双方进行客观论证,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建议第4#、5#、6#、9#、10#等5个联营加油站应将冲减“累计折旧”而形成的固定资产242万元,调入“固定资产”科目,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4.建议相关加油站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按一贯性原则计提折旧;

5.建议对该11个加油站的固定资产作一次全面清理;

6.建议应变更和补办相关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7.建议对实收资本减少超过注册资金20%的5个加油站的营业执照进行变更。

主要审计成果为:

通过审计,共查处违规违纪金额304万元,提出各项整改措施26条。进一步完善了承包协议,促进了承包加油站的规范经营。

二案例分析

从该审计项目来看,甲公司分别与A企业及B企业共同投资联合经营11个加油站,该批加油站由A企业和B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定期按承包协议向甲企业缴纳承包利润(税后)。实施该审计项目,则是甲公司按照承包协议的规定,履行对A企业和B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一)对审计项目确定为经济效益审计的评价

我们知道,经济效益审计主要侧重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实施审查。而传统的财务审计则偏重于审查财务报表有无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从该项目的审计内容来看,主要有3项,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承包协议的执行情况;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似乎更倾向于专项审计,或者是包括财务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至少在审计内容里面,没有突出经济效益审计的特点和要求。

从该项目的审查过程来看,围绕财务报表,求证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各项数据的合理性,是该项目的审查重点。特别是审计中所采用的方法,基本上都是传统财务审计的方法,如检查、审阅、分析性程序等等。

从项目审查出的问题来看,主要共有7项,其中一项是关于承包协议,一项是关于内部控制制度,五项是关于财务报表的账务处理结果。此外,从审计结果和建议来看,更是偏重于财务审计的。

事实上,该项目是围绕承包协议而实施的一项专项审计。至于对财务报表的审查,则主要是服务和服从于对承包协议的检查。对加油站经济效益的关注,即承包方或者代管方是否有侵害甲公司的利益,是实施该项目的重要原因。

(二)对该审计项目的综合评价

确切地说,本案实际上是以检查代管协议是否真正履行的一项专项审计,离经济效益审计是有一段距离的。

由于投资双方实施一方经营,另一方监督审查的方式,决定了经营方式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因此,审计监督的力度和效应是另人怀疑的。改变双方的经营方式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除非甲企业能够很好地签订协议,正确确定所分配的利润额,从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实际上,由于任何契约都是不完备的,甲企业无法做到这一点。同时,乙方(A企业或B企业,以下同)也是要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一旦察觉到自身利益无法实现,会选择放弃,这样,代管协议也就不能履行。在审计方式上,本项目审计跨度长达

6、7年,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另外,应当加强事前和事中审查,如选取某个加油站,选取某一天进行突击检查其业务,并通过这种抽样的办法来推断整体经营业务的合理性。在人员配备上,应当安排具有加油站经营业务丰富经验的人员参加,以弥补审计力量的局限性。

三案例启示

上述分析表明,这不是一个实际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审计案例。但它所反映和揭示出来的问题是非常典型的,带给我们的思考也是深刻的。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对这样的加油站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审计,应该如何去做。下面,就对之加以探讨。

(一)审计主体

本案例中,加油站联营双方各自有不同的分工,乙方负责托管该加油站,而甲企业获取固定的利润,对于联营的加油站,甲企业关心其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其经营风险等。似乎乙方负责管理加油站,而甲企业对其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是非常合理的。但实质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同时加油站实行承包经营,因此,甲企业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能力,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我们假想甲企业在合同上已经解决了和乙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如甲企业享有恰如其分的经营成果,并且,一旦经营失败,如果经查明系乙方经营不力所造成,可以向乙方追偿其投资额。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就需要格外尽力来经营管理好加油站。且在此前提下,由乙方来担任审计主体非常合适。因为乙方具有很强的动机来经营管理好加油站,否则“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二)审计目标

按照经济效益审计的定义,其主要内容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以及效果性进行恰当的审查和评价。

从经济性来看,涉及到要否设立加油站的问题。乙方需要从整个企业投资项目和整体发展战略来考察加油站的投资。如果加油站投资项目整体投资报酬率偏低,并且风险较大,且不符合企业的投资战略发展方向,或者,乙方具有更好的更有发展前景的投资项目,这时,加油站的经济性可以评价为较差,可以选择放弃、变卖等,以收回投资额,寻求其他项目。

从效益性来看,需要全面考察加油站的回报。既要考虑经济效益,也要考虑社会效益。承担与企业自身相适应的社会责任,已越来越成为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根本要求。这里,评价标准是关键,可以是事先设定的计划指标,也可以是同行业相关指标。

从效果性来看,需要对加油站的经营成果加以全面考察和分析。主要从产出角度来分析其经营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并进行深入的分析以查找原因。

(三)审计标准

这是一个相当复杂和棘手的问题。好的标准可以提升经济效益审计的层次和水平,相反,不当的标准会引导审计人员做出错误的结论。在制定这样的标准时,需要考察企业的过去业绩,还要考察同行业的整体水平。

需要事先根据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来确定细化的标准。这样的系列指标应当涵盖财务和非财务两大方面,全面体现审计目标的根本要求。当然,在考察和评价时,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进行调整,并尽量剔除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以做到客观和符合实际。

对于加油站的考核标准,要考虑该加油站历史经营业绩,判断各项指标是否有改进。同时,也要和相同地理位置的加油站的经营状况相比较。加油站经营的好坏,既有必然因素,也有偶然因素。企业应当根据加油站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必要的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其资产安全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审计步骤

经济效益审计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报告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对加油站项目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工作,以占有充分资料,进而明确该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选定恰当的审计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此外,审计人员必须通过学习等方式掌握审计标准。实施阶段主要是运用审阅、核对、查询等审计方法对有关资料(审计对象),特别是有关加油站核算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证该项目经济效益审计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同时,要特别加强对该加油站(项目)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审查和评价。终结报告阶段主要任务是撰写和提交经济效益审计的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是审计过程中所搜集到的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在报告中,需要对加油站的内部控制进行充分的评价,并对进一步提高加油站的效益提出建议。

(五)审计方法

经济效益审计的核心仍然是搜集发表审计意见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取离不开正确适当的审计方法。除了一般审计的核对法、盘点法、审阅法、调节法、鉴定法等等之外,经济效益审计由于还涉及到领导决策、经营管理等深层次的问题,它的方法还包括审计调查和现代管理方法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询问和调查等方法进一步获取真实的信息,为下一步的审计工作提供引导。加油站是一个特殊的石油零售企业,它的客户主要是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通过问卷调查、询问等方式向他们了解对加油站服务的意见和看法,以及对本加油站的经营提出恰当的建议,有助于改进审计标准和提高审计质量。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总结,是审计成果的体现。审计报告应当围绕和突出加油站项目投资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此外,为保证审计建议能够得以实施,经济效益审计项目还应当特别强调后续审计,其目的是对所做审计决定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改进建议和措施的效果进行审查,并相应提出后续审计报告。这是保证审计建议和意见得到落实的重要程序和步骤。

这是一个普通的经济效益审计案例,然而,它却反映了我国当前经济效益审计面临的种种困境。经济效益审计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而理论研究又需要紧密结合审计实践,唯有如此,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长远发展。

作者简介:徐荣华西南财经大学2006级会计学博士生。

第三篇:经济责任审计企业的审计管理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讲 座

湖南省审计厅

凌生春 介绍

讨论目的: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程序和方法,掌握审计评价的有关内容。

内容提要

1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3 、审计目标

4 、重点、内容、方法 5 、审计程序 6 、审计文书 7 、审计评价

一、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1、定位不准确

2、审计目标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3、内容较单一:有不少地方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没有什么区别。

4、运作欠规范:表现为1)计划与委托混为一谈。有的没有审计委托书,只有年初的审计计划。2)审计内容单一。3)审计文书不规范。有的地方审计报告(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结果报告雷同,只是改变了标题。4)审计评价不规范。有的只讲成绩,不讲问题或者相反。有的以写实的名义回避必须评价的问题。有的只评价局部情况,而对整体情况不作评价等。

5审计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就事论事的多,从宏观上、全局上、机制上提出审计建议的不多,写出非常有分量的审计报告不多。

二、经济责任审计定位

(一)经济责任的概念: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和义务。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涵义:一是对概念的外延作了规定,它特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而不是泛指一般的经济责任。二是对概念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是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所履行、承担的职责和义务,而且是与领导干部特定的职务相联系。三是经济责任包括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

法定责任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约定责任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经济工作中,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如完成约定的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完成约定的经济指标责任等。 从内容分,包括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执行经济政策责任、自我约束责任。

从分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分,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经济决策责任:

1、经济决策是领导干部的主要责任之一。

2、经济决策的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的决策、资金使用的决策、出台的与资金运作有关的文件、制度、政策等。

3、审计内容包括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可行性、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实施的效益性。

经济管理责任

经济管理责任是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所履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 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和管理措施、制度、办法是否组织到位;

经济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是否建立了协调机制,对协调的效果是否进行监控; 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来确保各项经济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现。 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

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是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承担的决策、组织、协调的职责和义务。一是经济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与其直属部门、单位之间签定的经济责任目标是否可行以及完成情况;二是各项法定和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生态环境指标等。审计人员应该关注的是领导干部是否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其效果。

执行政策的责任

执行政策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纪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审计人员主要应该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对国家制定和颁发的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是否领会,执行到位?二是领导干部是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

自我约束责任

自我约束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遵守廉政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包括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中所采取的措施、制定的办法等;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情况;领导干部家属、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情况。

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直接分管的经济工作或与自己分管工作有直接联系以及在决策中施加重要影响的事项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包括: 

1、直接分管;

2、直接审批或签批; 

3、直接授意、指令; 

4、施加重要影响;

5 、与自己分管工作有直接联系。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直接责任的规

定:

 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 失职、渎职的行为;

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间接责任:

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经济工作中除承担直接责任之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如: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下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中,应根据其施加影响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情况,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对经营收益的影响;

企业改组改制、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以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是否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等。

上述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是主要负责人直接拍板或不顾大多数的意志强行拍板的,即施加了主要影响,应承担直接责任;如果是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作为主要负责人则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

1、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接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应负经济责任的相关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并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简单地说,是对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监督、鉴证、评价活动。

2、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 1)、审计目的不同 2)、审计对象不同 3)、 审计内容不同 4)、审计程序不同 5)、审计方法不完全一致 6)、审计文书不同 7)、审计时间不同

3、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 经济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经济鉴证(公证):

经济鉴证就是要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摸清家底、核实政绩、查明问题、分清责任、规范行为,让离任者离得“清清白白”,让接任者接得“明明白白”。

经济评价:

经济评价就是要通过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经济管理、经济社会发展、经济政策执行、自我约束等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能力、经济管理能力、执行政策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这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职能。

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四是高风险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对领导干部个人业绩和廉政情况进行审计评价,若不能以充分的客观事实为基础,以审计工作底稿作支撑,只以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作依据进行审计评价,审计人员将承担难以估量的审计风险。

五是审计时间的跨期性。经济责任审计是以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作为审计时间,审计时间跨度大,一般都有三到五年,初始阶段,审计跨度达十年以上。这给审计工作加大了难度,增加了审计风险

三、审计目标

总目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让接任者接得明明白白,增强领导干部经济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具体目标:

摸清家底、核实政绩、揭露隐患、界定责任、规范管理

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路

一条主线

两个关注

三项测试

四项评价

1、 一条主线

就是摸家底、揭隐患、促发展。摸家底是基础,揭隐患是核心,促发展是目标。

2、 两个关注 就是要重点关注企业在资产整合和重组过程中,有无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行债务这两个方面的问题

3、 三项测试

就是对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进行测试,全面评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 四项评价

一是评价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要害在于损益的真实性;

二是评价企业重大经济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大额采购、对外担保和重大股权变动等失误造成的危害,关键在于是否有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要害是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的重大损失;

三是评价企业资产质量状况,重点在于回报率、不良资产比率、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结构等; 

四是评价企业法人代表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审计重点、内容、方法 

(一)审计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经济工作中是否作为,作为的效果为立足点,以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为基础,以重大经济事项和重大经济活动为及“三权一廉”为主线,以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经济与社会发展责任、执行政策责任与自我约束责任为审计重点。 具体而言:

1、经济责任目标(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发展责任); 

2、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施、效果(决策责任);

3、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经济管理、执行财经政策责任);

4、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情况(自我约束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机关应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可投入的审计力量来确定审计重点。

一般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关注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国有资产营运管理情况。重点审计以下部门:政府财政部门;政府机关财务管理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或联系的部门或单位;相关驻外机构;相关重点企业;其他相关重要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侧重于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1、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制定的有关经济政策有无与国家经济政策相矛盾或相抵触的情况。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实施效果(包括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决策程序的民主性、决策实施的效益性)。

3、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4、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政府负债等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及变化情况。

5、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二)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1、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1)应收款项、存货和投资等各项准备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有无少提、漏提。 2)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利润计算是否准确,有无虚假盈亏、人为调节利润的问题。

3)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记录完整、计价准确、有无高估债权或低估负债的情况。 4)财务报表特别是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认真进行了填报,各项应披露事项是否进行了真实、全面的披露。

2、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 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合规,有无公款私存,私设“ 小金库” 以及以个人帐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帐户等问题。

 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合规,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是否合规,企业负责人收入是否合理。

 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损益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

 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帐外资产、潜亏挂帐等问题。

3、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对企业未来发展潜力十分有重要影响等。

4、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

1)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2)对外担保、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对企业的影响等情况。

3)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4)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收支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5)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6)出台的与资金运作有关的文件、制度、政策等。

5、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

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 )各项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2 )各项经济指标,包括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如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发展能力指标等)。

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 )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 2 )具体内容:授权控制、分工控制、财产安全控制、业务记录控制、业务流程控制、内部审计等。

3 )关注:健全性测试(建立情况);  符合性测试(执行情况)。

7、廉政审计的主要内容:

要围绕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分管单位相关 项目及关联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 (1)方法:

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征求有关单位(个人)意见、进行民主测评等。

(2)内容:

1)查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是否长期借用单位公款未还或长期占用企业资产情况;

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考察,或以出国考察为名公费出国旅游。查企业发展规划、出国考察计划和目的、考察报告等。

3)任期个人所得情况。企业领导个人所得(含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均差是否合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下属单位是否领取报酬、有无其他不正当所得。

4、有无用公款装修私房情况;企业领导人是否用公款为自己购置商品房,分配给自己使用;有无不适当地超标准装修办公室、购置调换标准的小轿车等。

5、查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收受和索取企业内部及企业以外

有关人员的礼金、回扣等贿赂问题。

6、查领导干部有无通过子女及亲属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的问题。

7、查领导干部有无转移、挪用侵占企业资产为个人或小集体牟取私利的问题。

8、查与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有关的支出(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总之,应重点关注与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有关的事项和个人收入情况。

(三)审计方法

审计成果共享法(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统计指标跟踪法(对统计指标的生成和统计口径进行跟踪) 审计公告法(对廉政建设审计) 座谈会法

查阅会议纪要法(对重大经济决策) 其他常规审计方法

五、审计程序 审计委托

审计实施(由审计部门独立完成) 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委托

1、委托与计划 

2、归口委托 审计实施

准备阶段的工作

1、明确目的和任务

2、搞好审前调查

3、配备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主审负责制)

4、编制审计方案

5、下达审计通知 审前调查的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 的基本情况:

1、被审计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及相关资料。

2、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联系点。

3、被审计领导干部兼职情况。

4、其他

同时,应当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写好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1、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隶属关系、执行财务制度情况、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2、有关经济责任目标(包括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

4、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财务报表资料等)

6、以前接受审计和其他检查情况。

7、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8、其他情况。

审前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其他有关资料;

3、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4、审计档案资料;

5、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6、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审计工作方案

1、审计工作目标

2、审计范围(时间、单位)

3、审计对象

4、审计内容与重点

5、审计组织与分工

6、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具有指导性。重要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经审计机关业务会议或联席会议审定。 审计实施方案

1、编制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

5、审计范围、内容、重点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6、预定的工作起止时间

7、审计组组长、成员及分工

8、编制的日期

9、其他相关内容 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

1、开好进点会

2、进行审计公告

3、审计取证(内部控制证据、书面和实物证据)

4、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签证

6、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阶段的工作

1、汇总审计资料

2、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

4、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5、审定审计报告

6、出具对外审计文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结果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书)

7、审计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复

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组组长的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结果运用

一、运用的主体:党委、政府、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

二、审计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

1、及时向有关部门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2、对审计中需要处理处罚的事项,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3、对已经审计过的资料,建立审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审计服务。

4、对一段时期审计过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形成综合材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审计中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

1、重点评价与必须评价的关系;对重点事项重点评价是可以的,但有些事项不管是否有问题都要评价,如个人廉洁的问题。

2、回避风险与必须承担风险的关系:不要因为有审计风险而对有关事项进行回避。 

3、写实与审计中必须发表意见的关系

4、抓重点与文件规定的关系(就审计对象而言)。 

5、重点审计内容与必须审计内容的关系

6、审计什么评什么与审出什么评什么的关系 

7、局部评价与整体评价的关系

8、查问题与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关系 审计中发现的共性问题: 经济决策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脱离实际情况,盲目决策。有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立项条件,无资金来源,擅自上马,采取违规举债、挪用国家专项资金以及乱集资摊派等方式筹措资金,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二是违背政策法规,非法决策。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违反财经法规,变相制定招商引资等税费优惠政策,一些高校违背国家政策法规颁发收费文件,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三是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决策。有的项目在决策前未经过可行性论证,不履行法定程序,导致损失浪费。四是违反民主原则,独断决策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 偷漏税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招待费严重超标、滥发钱物、以不合法合规票据列支、私设“小金库”、“三乱”等。

个人主要存在贪污挪用、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请客送礼、私费公报、公款私分等问题。

六、审计文书

1、审计委托书

2、审计方案

3、审计通知书

4、述职报告

5、审计公告

6、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

7、审计报告

8、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委托书

审计委托书的要素:

1、标题

2、发文委托机关全称

3、文号

4、受托审计机关全称

5、审计依据

6、委托审计内容

7、委托审计要求

8、委托单位公章

9、时间

10、主题词

述职报告的格式

述职报告 ***(审计机关全称) 主要内容:

1、职责范围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3、应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问题和原因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被审计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根据 ****和***号审计委托书,**决定派出审计组,自 年 月 日起对**单位***(被审计人姓名、职务)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恳请社会各界知情人士给予支持配合、实事求是地、负责地提供和反映情况。

意见箱设在**** 联系电话:**** 审计组办公地点:**** ***经济责任审计组

年 月 日 审计日记

1、含义:它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2、要素: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人员姓名 3)审计分工

4)实施审计的日期 5)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6)索引号 7)页次

3、审计日记的具体内容 1)审计事项的名称

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4、注意:

1)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

2)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在各自的日记中分别记载。

3)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审计报告

一、含义:审计报告是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二、基本要素:

1、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2、编号,为“***年第*号”。

3、被审计单位名称。

4、审计项目名称。

5、内容

6、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7、签发日期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1、审计依据,即法律、法规等的具体规定。

2、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被审计责任人分管工作职责范围。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时间范围、涉及审计的单位范围等。

(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发表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评价意见,对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与责任界定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和责任界定,并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审计建议。 审计报告(对外文书)

(一)基本情况:

1、审计依据,即法律、法规等的具体规定。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

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时间范围、涉及审计的单位范围等。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并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定性、处理,提出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四)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地区)提出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结果报告

1、基本情况与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2、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业绩,存在的应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问题) 

3、评价意见 第八个主题:

审计评价

1、审计评价原则

2、审计评价内容与指标

3、评价方法 评价的原则 

1、相关性原则 

2、重要性原则 

3、客观性原则 

4、全面性原则 

5、谨慎性原则

6、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并重的原则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与指标

一、内部控制评价:

1、健全性(内部控制建立情况)。

2、有效性(符合性测试其执行情况)。

二、会计信息评价:

1、差错率(分别算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4项差错率。差错率=[调增额+调减额]/审计金额×100%)。

2、失真等级(差错率<5%=真实;差错率<=5%-10%为基本真实;差错率>10%为不真实。此外,还应根据失真的性质和产生的影响,对定量评价进行修正,作出客观评价。

三、资产质量评价:

1、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总资产×100%。平均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下同。该指标用于评价企业资产营运效益)。

2、不良资产比例(=年末不良资产/年末总资产)。

3、经营亏损挂帐比率(=经营亏损挂帐/年末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4、总资产周转率(次)(=销售收入/平均总资产,评价企业全部资产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

四、重大决策评价:

1、投资回报率(全资公司投资回报率=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增加[减少]额/投资本金;控股公司汇报率=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亏损)/投资本金;其他项目汇报率=收到投资收益(亏损)/投资本金。要重点关注任期内新增投资回报。

2、对外担保、借款等损失率(=损失金额/担保或借款额)

五、遵纪守法评价:

1、违规行为金额(万元):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损失浪费行为金额: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3、个人经济问题(万元):指贪污、受贿、挪用、私分等经济犯罪问题。

六、获利能力评价:

1、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益的核心指标)。

2、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评价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

家所有者权益。出现下列情况,不计算保值增值率:)

1)年初权益为负值,年末权益为正值,完成情况视同增值; 2)年初权益为正值,年末权益为负值,完成情况视同减值;

3)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年末权益大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增值; 4)年初年末权益均为负值,年末权益小于年初权益的,完成情况视同减值。

七、偿债能力评价:

1、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评价企业负债水平的综合指标。

2、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强弱。

3、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评价企业偿还债

务利息的能力。

八、发展能力评价:

1、销售(营业)增长率:本年销售(营业)增长额/上年销售(营业)额,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

2、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评价企业的发展潜力。 评价的方法 

1、写实法

2、指标对比法 

3、责任区分法

结束

第四篇:经济责任审计指南的企业审计管理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5号——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企业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企业或部门(以下简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第五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实行年薪制及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包括试点企业)在任期内奖励兑现前的审计、任期届满连任时的审计,以及任职时间较长、上级企业根据规定和需要安排的审计。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内管干部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状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按照会计年度确定,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该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由企业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自行确定。 经济责任的界定,以企业内管干部的实际任期为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企业总部及重要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纳入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资产总额的70%,子企业户数不低于该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

(二)由企业内管干部兼职的子企业;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异常状况的子企业;

(五)任期内未接受过审计的子企业;

(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但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出具审计通知书、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做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运用各种审计方法,并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技术和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在利用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成果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时,应当评估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会审计成果时,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信审计结论的真实性。

(三)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加以利用。

(四)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成果。当审计结论与清产核资专项成果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五)利用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及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配合。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应当由纪检、监察、审计、人力资源和监事会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检查、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督促落实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二章

审计准备阶段

第十二条

审计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立项;

(二)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三)确定审计组;

(四)制发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本企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委派或相关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进行审计立项,作出审计计划安排。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审计计划,追加审计项目。

第十四条

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对象;

(三)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审计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计组应当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组组长应当是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或具有较高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制发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具有特殊目的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也可以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起草,经内部审计机构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可以附相关单位委派或委托书、需提供的审计资料清单等。

第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与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企业内管干部任期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报告、内部与外部审计结果及其相关资料;

(五)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历史遗留问题、重大诉讼事项和重大违纪事项等的处理情况;

(六)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内各项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任职前和任期内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3.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

4.任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

5.任期内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应当回避的,调整审计组成员并告知企业内管干部或所在企业。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

(二)开展审前调查;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四)现场审计取证;

(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七)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审计组进点会议。审计组进驻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或审计组组长应当说明审计目的和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参审人员、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举报电话等,并提出需要协助、配合审计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企业内管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述职。

第二十二条

开展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性质、紧急程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编写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对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初步测试。需要了解的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财务和业务管理体制、关联方关系等;

(二)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

(三)经营环境,如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经营风险,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定的会计、税收、外汇、贸易等惯例的要求及执行情况;

(五)所在企业适用的业绩指标体系以及业绩评价情况;

(六)所在企业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七)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监管、检查及其整改情况;

(八)内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掌握的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九)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

(十)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业内部有关规定和审前调查的情况,按照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审计范围;

(四)审计内容、重点、方法及具体实施步骤;

(五)预定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六)重要性水平及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九)编制单位、日期;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访谈、问卷调查、个别询问等调查方式,进一步了解企业内管干部及所在企业的有关情况。调查对象一般包括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企业工会、部分职工代表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设计实质性审查的程序和范围。测试的主要方法包括文字表述法、流程图法和测评表法。测试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也可以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审计人员决定不依赖某项内部控制的,或被审计企业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审计中,审计组通过调查了解和内部控制测试,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内部控制测试结果显示审计组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纪事项,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的;

(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预定的审计工作完成时间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取证。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观察、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外部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对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采取复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和盖章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签字予以证明。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进行督导,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或采取替代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项目及审计事项名称;

(二)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及定性依据;

(三)审计人员姓名、编制日期;

(四)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意见、复核日期;

(五)索引号、所附审计证据的数量及清单;

(六)被审计单位意见、签字及盖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复核,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复核意见: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定性依据是否准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五)审计意见、建议是否恰当。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与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就审计事项初步交换审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对特别重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三十六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由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审计人员,在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关于审计事项的初步意见,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主要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说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情况介绍、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四)附件。其他资料。

(五)落款。***(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组、时间。

第三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本情况。主要是概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起止时间,延伸、追溯审计重要事项的情况,以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内管干部的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分管工作,所在企业的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营范围、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包括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主要问题。包括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有相关单位委托的特别事项,应专门对该事项的审计结果进行报告。“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指责任主体并非企业内管干部或其所在企业的问题、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在审计过程中自行纠正的问题等。

报告中应当写明问题事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所造成的影响或后果等,并逐项说明企业内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认定原因。

(五)审计评价。主要是在审计职权范围内,概括并评价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同时,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九条 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意见。审计组应当征求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研究、核实,撰写审计组关于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集体讨论,由审计组组长审核定稿。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四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检查所在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的审计,可以重点审查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四十二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二)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三)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四)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二)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审计。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一)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二)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可参考指标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

在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中应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应当按照企业内管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应注意核实企业内管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以及任期内因客观因素新增的不良资产。其中,客观因素主要指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债务风险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可参考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

(四)经营增长状况审计。主要通过市场拓展、资本积累、效益增长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持续发展能力。可参考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保值增值率、任期年均资本增长率、销售(营业)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等。

第四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是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的执行以及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内容,明确企业内管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中应负的责任。重大经济决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建立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的基本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未经决策机构集体讨论、由企业内管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问题。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

(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所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

(四)重大经济决策方案是否得到良好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管理部门,是否进行过程监控。

(五)重大经济决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决策方案中有无预防和控制风险转化为损失的应对措施,决策执行的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要求,是否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情况审计。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并结合企业内管干部的职责要求确定其在内部控制建立及执行中应承担的责任。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内部环境。审查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有效制定和实施等。

(二)风险评估。审查企业是否能够及时识别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外部风险,是否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

(三)控制活动。审查企业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是否恰当、有效,能否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审查企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是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能否在企业内、外部各方面及时沟通和反馈,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查企业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是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是否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四十七条

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企业内管干部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以权谋私和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

(二)根据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需要审计查证的事项;

(三)根据群众反映,需要审计查证的问题;

(四)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关注企业内管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行业标准等,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不应超出审计的职权范围和实际实施的审计范围。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五十条

评价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主要包括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等。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任期初与任期末业绩比较法,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进行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总结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即将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置于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因为企业内管干部的主观过错,还是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客观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可以采取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十二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财务状况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或严重失真)”的评价意见。

(一)“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如实反映了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基本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虽存在个别不真实事项,但总体上能够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不真实”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应的经营活动。

(四)“严重失真”的评价标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对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反映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五十三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可以根据内部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结果,给予“××同志任职期间,企业严格遵守(基本遵守、违反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评价意见。

(一)“严格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正确;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审计未发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基本遵守规定”的评价标准:较好执行国家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业务处理基本正确;基本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

(三)“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没有按国家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性质不够严重。

(四)“严重违反规定”的评价标准:存在做假账、账外账等违反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存在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企业财务收支的效益性进行评价时,应当在定量指标评价的基础上,对企业内管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判。定量评价可以实行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定性评价指标可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和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五十五条

对企业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评价,可以在简要表述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基础上,重点对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及决策效果进行分类评价。

(一)××等重大经济决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决策程序合规,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二)××等重大经济决策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应履行而未履行决策程序。

(三)××等重大经济决策依据不充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第五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的评价,可以根据所在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情况,给予“××同志任职期间,制定和修订了××项管理制度,采取了××措施,内部控制有效(较为有效、无效)”的评价意见。

(一)“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健全、适当;内部控制执行有效,实现管理目标。

(二)“较为有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较为有效,基本实现管理目标,没有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三)“无效”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无效,出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没有实现管理目标。

第五十七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评价,依据企业内管干部个人遵守廉政纪律规定的情况,作出“在审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存在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或“在审计范围内,××同志存在××问题(列举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的具体问题)”的评价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综合评价时,应在前述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

对企业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六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

(三)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内管干部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包括:

(一)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等。

第六十二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企业内管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界定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终结阶段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复核与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出具审计决定书;

(五)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

(六)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七)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在收到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或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重大、疑难的审计事项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在三十日内提交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作出处理的,审计组应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书应载明违反国家或企业内部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内部规定等依据,以及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

审计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决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所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审计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和审计人员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核与审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如未采纳,理由是否充分;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复核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一般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由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六十八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第六十九条 撰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定意见,撰写并向委派或委托审计事项的单位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十条

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写:

(一)标题。***(内部审计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和企业内管干部职务)***(企业内管干部姓名)同志任期(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委派或委托的相关单位,包括董事会或者主要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

(三)正文。正文格式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对相关内容表述应进一步提炼汇总和归类整理。

(四)附件。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意见。

(五)落款。内部审计机构(印章)、时间。

(六)抄送。联席会议及有关部门。

第七十一条

出具审计决定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报送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二条 出具移交(移送)处理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管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审计组应起草移交(移送)处理书,由有关部门分别予以处理。

(一)对需要由企业内管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企业内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应依法追究企业内管干部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应及时送达企业内管干部及其所在企业,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下达审计指令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监督审计结果执行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整理相关资料,并建立、保管审计档案。下列资料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一)相关单位的委派或委托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审计取证材料;

(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

(四)审计报告复核意见书;

(五)审计报告;

(六)审计决定书、移交(移送)处理书;

(七)企业整改情况报告;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十七条 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干部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注重对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一)委派或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层或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二)企业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内管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可以归入企业内管干部本人档案。

(四)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企业内管干部,企业可以开展诫勉教育。

(五)若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存在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企业应当视其影响程度对企业内管干部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其他领导干部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企业内部经济审计论文

内部审计机构是集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理设置和职能的有效发挥对于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优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模式的设计包括设置内部审计网络框架、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内容、配备和管理内部审计人员等方面。

企业集团的不同组织结构

中国企业集团与其核心企业关系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企业集团与核心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在组织结构上表现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集团决策机构与核心企业决策机构合一;二是企业集团与其核心企业之间表现为各自相对独立的关系代写会计论文,组织结构上实行“两套班子、两块牌子”,集团决策机构与核心企业决策机构分设。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具体构成如下:核心企业的有关职能处室就是集团本部的职能部门,核心企业的厂长(或总经理)就是集团的董事长,集团本部仅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设置少量的、与集团业务有关的协调部门。一汽集团、二汽集团、仪征化纤集团等都采用了此种类型的组织模式。

“两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组织结构也称为总部集权型。集团与其核心企业各设有一套独立的管理机构,分别从事整个集团和核心企业各自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各自拥有自己的牌子。烟台北极星钟表集团正是采用这种组织结构。

下文就分别以这两种组织形式为基础展开讨论。

内部审计框架的设置

(一)“两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集团考虑到集权制组织结构的特点,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应该建立如下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网络框架。

第一层次:集团总部设置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企业组织中的决策、经营和监督“三权”分别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作为企业集团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应该隶属于企业集团总部的监事会,而不是企业集团的董事会。因为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是负责整个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该机构存在的基础在于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监督,若将审计总协调机构设置于董事会的领导之下,该机构产生的基础就不存在了。因此,将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设置于集团监事会的领导之下比较合理。

第二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对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同时向基层法人企业的股东大会和集团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提供报告。

第三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对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基层法人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层次:在各基层法人企业总经理下设立审计部,对其下属的分公司或事业部经理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向各位总经理和各自的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

在上述的内部审计组织网络框架中,各层的内部审计组织同时接受本层委托方和上层内部审计组织的领导。如果内部审计组织只受本层委托方的领导,就会不利于将整个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组织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不利于发挥其整体效应,也不利于各层内部审计组织之间信息的沟通;如果内部审计组织只受上层内部审计组织的领导,那么内部审计署存在的基础-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就不存在了。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双重领导的形式。

(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企业集团,设置内部审计网络框架的原理与前述相同。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如下的内部审计网络框架。

第一层次:在集团总部设置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

对于这种组织结构,集团总部的职能部门就是核心企业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因此,在集团总部设置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就是在核心企业(或集团公司)的内部设置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该机构属核心企业的监事会领导。

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第四层次的设置方式和职能与前述基本相同。

从总体来看,上述内部审计组织网络体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三权分离”的要求,并且体现了前面所述的内部审计组织建立的原则,应该能够适合现代企业集团的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合理确定审计的内容

内部审计的范围:在企业集团内部,除了有核心企业,还会有众多的紧密层、半紧密层和协作层企业,点多面广,特别需要内部审计来加强控制和评价业绩,因此内部审计的范围必须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就一般范围而言,一个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有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经济合同审计、建设投资审计、经营决策审计、电算数据信息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审计要有重点、分层次:由于集团成员在企业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对各个基层法人企业的内部审计范围也就应该有所差别,而不应一视同仁,应该按照各基层法人企业在企业集团中所处的地位进行有重点、有层次的内部审计工作。

核心企业业核心企业是企业集团的主体部分,是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重点,对核心企业应该进行全面审计,包括上述的所有内容。

紧密层企业业紧密层企业的内部审计也应该比较全面,包括以上的范围,但是由于其在企业集团中处于相对重要的位置。企业集团总部的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对其内部审计的监督范围可以适当的窄一些。

半紧密层企业业根据半紧密层企业的特点,主要是对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本、利润及分配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松散层企业业松散层企业与核心企业只有互惠性的协作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由彼此之间达成的契约或协议来决定的。因此,对这一类企业仅仅只对其提供协作的事项进行调查,以及对协议合同审计。审计的范围比较窄,内容比较单一。

内部审计人员的配备

人员结构: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构:

一是人员的业务水平结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注重高级、中级和初级审计人员的配套和合理的比例。对于集团总部的审计总协调机构,应有高、中、初级审计人员的全面合理配比,对于审计部,则可只配中、初级人员即可。

二是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集团总部的审计总协调机构要尽可能做到“四师”配套,即由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律师四方面人员组成。基层法人企业的内部审计署部门可主要由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和律师兼职人员或临时聘请他们参加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要大力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学习经营管理、技术和法律知识。

三是人员的年龄结构。要有经验丰富的中老年人员和富有革新精神的青年审计人员合理结合,取长补短,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任免权限:人事任免权的设置要从客观上保证内部审计部门的超然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质量。从前面所述的内部审计组织的网络以及企业集团的特点看,集团总部的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的人员应由监事会负责任免。但集团总部的内部审计总协调结构不可能对基层法人企业的监事会实行完全的人事任免权,因为基层法人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企业。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可以派出一定比例的人员进入基层法人企业的监事会,这样既保证了内部审计总协调机构对基层法人企业的监事会领导的可行性及有效性,又保证了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监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应当有直接的人事任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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