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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精选)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篇: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

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国家引导和鼓励其他资金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科技惠民计划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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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科技惠民计划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层(县、市、区)三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 2 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3 第十一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地方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地方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经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审核的项目 4 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按程序报送省级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部商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批复。财政部审核并向科技部批复项目总预算,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分下达项目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中央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科技部,并分别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当地专员办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由科技部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预算。

项目牵头单位是地方单位的,将项目预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并分别抄送科技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结合地方财政投入,统一下达到项目牵头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预算批复,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科技部备案。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 5 得随意调整,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有关预算安排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支付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 6 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财政部批准。

(二)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级组织单位批准。省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汇总报科技部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省级组织单位每年向财政部、科技部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7 第二十六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省级组织单位。省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三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 8 是项目验收的前提。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科技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财务验收后,应当将验收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部、财政部会同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对财务验收结论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财务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工作质量等。

省级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 9 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省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地方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承担建设国家工程科技思想库的任务,开展院士科技咨询研究工作。为规范和加强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经法律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院咨询研究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用于工程院院士科技咨询的拨款。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任务,由工程院组织开展宏观性、前瞻性、综合性、全局性的战略咨询研究。

第三条

工程院是专项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建议方案;与承担咨询研究项目(课题)的院士及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研究的院士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对专项经费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核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审核依托单位编报的项目(课题)决算。

第四条

咨询研究项目(可下设课题、专题)由院士组织开展研究,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托单位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决算的审核、预算执行管理和各项开支情况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应妥善保存项目(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接受工程院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五条

专项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主要用于对国家重大工程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战略性研究、提供决策咨询研究,对重大工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研究。

(二)按照专题调研和咨询研究的目标、任务,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项经费实行两级财务管理,即工程院本级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管理和核算的专项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项经费资金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层层转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

专项经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咨询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有:

(一)资料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臵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数据挖掘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承担研究任务的院士专家的咨询费用。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发放标准按院士、教授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300-5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院士、教授300-400元/人天,其他人员按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出版费等。

(八)管理费:是指在咨询研究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经费预算(依托单位)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出国参加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会议与调研)及设备费:对于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设备费,要严格控制,如确需开支,应单独报工程院批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标准,按国家外事经费有关规定执行。设备使用范围不包括一般性办公设备,确需并经批准购臵的、与咨询研究直接相关的专用设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十)其他费用:指咨询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概算编制工作与立项申报工作同期进行。专项申请人按照通知的时间组织编写专项经费概算方案(其它时间原则不受理),填入《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专项经费概算分课题(或任务)、分编写,并保证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在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时,同时对经费概算进行审核。

第九条

概算审批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发出《项目(课题)咨询研究通知书》。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金额编制分任务或课题预算,修订立项书并于一个月内报工程院。

第十条

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对项目(或课题)经费预算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院常务会议审批后,签订《项目(课题)咨询研究任务书》。工程院严格按照咨询研究进度拨款,严禁“以拨代支”片面追求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因咨询研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按照程序报工程院审核,并按财政部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二)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所在科目预算总额10%的(当10%不足5万元时以5万元为限),报工程院批准;未超过上述限度的,由项目(课题)依托单位专项负责人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咨询研究完成后,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咨询研究经费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专项经费开支明细账,结余经费归回原渠道。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应据实填写决算表。退回工程院的已拨经费以及项目形成的其他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咨询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批准立项后,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者,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的专项咨询,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终止研究者(指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专项咨询研究的),停止拨款,并退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必须协助追(退)回相关经费,并返还工程院。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将视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咨询专项经费的安全使用和发挥效益,设立专项经费专管员制度。专管员的主要职责:协助工程院财务和咨询管理部门,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专管员实行聘用制,根据项目(课题)涉及的专业领域和内容,聘用懂财务管理、具有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专管员与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无直接隶属行政关系,聘用关系自项目结束后自动解除。专管员经费由工程院列入预算,报财政部批准(专管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院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通过的《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工程院以往公布的项目经费管理有关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科技部第一个专门规范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明确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定位,规定了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科技经费监督工作中采用的六种监督方法,细化了科技经费监督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程序,并针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详细规定了处理处罚措施。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强化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和科研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促进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科技经费管理工作,规范使用科技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以及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等。

(二)承担单位对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臵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技经费等问题。

(四)设备购臵和管理情况。包括批复购臵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购臵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臵设备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承担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受理举报等多种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经费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承担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科技部报告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科技部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巡视检查。科技部定期派出巡视组,对使用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进行制度化的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贯彻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技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三)专项审计。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不定期的对科技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评价。

(四)财务验收。科技部或其委托的单位在项目验收期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五)绩效评价。科技部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和科技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及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受理举报。科技部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可以采用科技部直接组织检查组,委托主管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等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工作,可以采用跨部门监督、属地监督或异地交叉监督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委托开展的科技经费监督工作,需要履行规范的委托程序和手续。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具体的监督工作实施中,承担委托人赋予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科技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科技部根据监督计划,遴选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书、购臵资产清单、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组或受委托单位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科技部。

(六)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科技部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科技部。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监督工作的咨询作用,建立对专家和中介机构的遴选、考核和评价制度。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责任就科技经费管理政策法规向被检查单位进行解释说明。在选择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对专家的选择应坚持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紧密围绕项目所属领域和自身特点选择专家,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检查专家可包括财务、技术、经济以及国际合作专家等。专家应了解被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并对通过检查获得的项目技术和财务情况保守秘密。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坚持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秉持第三方的独立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各项规定,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数据库,全面记录科技经费监督计划、组织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积极推进信用记录制度,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经费管理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并作为今后申请科技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在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科技经费不按项目核算的;

(二)科技经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性工作薄弱的;

(三)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购臵的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的;

(四)不按要求及时编报决算,或脱离财务部门编报决算,造成报表数据不准确、账表不一致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的;

(三)提供虚假配套资金承诺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停拨经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乱发津贴、补贴,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四)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六)已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通过财务验收、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

(一)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二)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发生违反科技经费管理规定问题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篇: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实施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29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29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鼓励和引导其他资金投入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省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省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省科技惠民计划实行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基层(县、区)分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市级组织单位,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市级组织单位,同时也是基层组织单位,其项目可直接报省。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 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 结合省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和技术应用示范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及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条 项目收入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

(二)市县财政投入是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收入预算时,应当明确市县财政投入的总量、投入方向、预算安排方式和预算安排进度等。

(三)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四)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保障条件的现有实物资产不得列入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确定的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项目的合理需要。

(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指导下,联合合作单位共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中分别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应当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预算编审模式。

一上:项目牵头单位联合合作单位(统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部署和要求,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编制项目预算,报基层组织单位。

基层组织单位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送上一级组织单位。

市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的同时,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评议,按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并抄送省科技惠民计划相关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一下: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及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评审,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拟安排预算额度反馈市级组织单位。

二上:市级组织单位根据核定的预算额度,组织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完善项目预算,协调落实其他来源资金,并将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申报书上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修改完善时,实施方案不得随意调整,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收入预算一般不得调减。

二下: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正式批复项目预算,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有关预算批复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实施后补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风险程度高、经费投入多的项目,根据情况可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其余经费待项目验收后予以支付。启动经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国家和省对经费用途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结合修改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在基层组织单位的协调下及时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协议,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同来源的项目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程序报批:

(一)专项经费总预算调整,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预算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承担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牵头单位按预算申报程序报市级组织单位批准。市级组织单位将调整情况报省科技备案。

(三)专项经费总预算不变,专项经费支出结构进行的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报基层组织单位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级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市级组织单位、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时编制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上级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

市级组织单位每年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并抄送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未完项目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逐级审核后报送市级组织单位。市级组织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验收与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专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完成后,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级组织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省级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或者委托市(县)级组织单位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或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用于新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财务验收后,市级组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并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所在市(县)开展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逐步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市(县)级组织单位和基层组织单位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违规使用专项经费行为的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停拨经费,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调减或取消所在市(县)未来三年的申报项目数量或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市县财政投入等其他来源资金;

(三)不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经费;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是指中国工程院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规范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的工作。通过监督检查促使依托单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院士科技咨询工作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遵循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监督管理主要对象是咨询研究的依托单位、负责人和成员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专项经费监督管理实行经费专管员制度。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专项经费监督实施全过程管理,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托单位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对财经法规及《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本专项经费的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二)依托单位对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三)依托单位和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专项经费等问题。

(四)依托单位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项目支出情况,结余经费的认定和上缴情况,以及有无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等问题。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根据需要,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财务验收、受理举报等方法,通过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督。

(一)财务报告。依托单位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和具体要求,定期向工程院报告咨询研究预算执行情况和重大财务事项。工程院对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专项检查。定期派出主要由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三)财务验收。在咨询研究验收期间,对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专门审核与评价。

(四)受理举报。工程院根据举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项经费监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监督计划。工程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专项经费监督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和内容,部署开展监督工作。

(二)通知被检查单位。工程院根据监督计划,选派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确定开展监督检查的单位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三)被检查单位准备资料。被检查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自查报告、任务书、预算书、相关账簿、会计凭证以及需要填报的财务报表等。

(四)现场检查。工程院经费专管员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依托单位的专项经费制度建立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并就检查结果与被检查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五)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由经费专管员组成的检查组对调查中取得的素材和资料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确认,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工程院财务管理和咨询管理部门。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工程院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意见书的规定时限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工程院。对监督检查意见书中认定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查确认。

第十条 对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录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信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违反《院士科技咨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行为主要有:

(一)在预算申报过程中有下述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预算评审评估结果的;

(二) 在预算执行方面有下述行为:

(1)不严格执行预算,存在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2)截留、挤占、挪用经费的;

(3)违反规定开支人员费,超额提取管理费的; (4)未按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的; (5)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经费的;

(三)在结题验收方面有下述行为: (1)少报、漏报、隐匿不报结余资金,以及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及时上缴的;

(2)单位财务不及时结账、长期挂账报销费用的; (3)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监督检查人员客观发表意见的;

(四)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人及成员发生违反专项经费管理规定触犯财经纪律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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