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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通用)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XX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露天作业环境中的紫外线照射和寒冷天气对人体的伤害,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紫外线照射、人孔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矿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

(安全副矿长)

成员:安全科全体人员、生技科全体人员、机电科全体人员。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下设办公室在技术科,由高文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1、组长职责

为煤矿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2、副组长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制订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安全科人员职责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生技科人员职责

编制煤矿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5、机电科人员职责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经费保障

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就把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

职业危害防治规划、计划

2010年我煤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

(一)总体目标

2011年我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煤矿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单位负责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

8、按照国家规

第二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新化乡新华煤矿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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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矿井从事粉尘、噪声、电气焊操作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本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的引导矿井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展开。

四、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矿井的生产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生产岗位有大量的粉尘产生,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手臂振动病。

4、高温作业: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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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氮氧化物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碳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

五、防护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矿井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岗位按《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4、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相关单位要按AQ1051-2008标准和《新华煤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温度、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通防科对监控系统进行合理布置,对

3 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要求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四是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7、噪声防护措施。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一是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二是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三是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四是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9、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10、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

4 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11、高温防护措施。一是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二是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三是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12、各相关单位要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3、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4、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矿井井上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予于公布。

15、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6、每年矿井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7、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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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待遇等条款。

1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20、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上级管理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21、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等费用。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22、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23、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建立跟踪监督整改档案。

2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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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务川县石柱坝煤矿 职业危害防治

责 任 制 度 汇 编

二0一二年二月

目 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7、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8、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9、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0、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2、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务川县石柱坝煤矿所属部门、班组。

2 名词解释

2.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作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2.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 基本要求:

3.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臵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3.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3.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3.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3.5所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禁止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6矿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3.7根据设备、工艺变化,各班组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3.8安全生产部门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每周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测结果。

3.9矿综合办公室每月向矿长、主管科室下达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协助安全生产部门告知新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

3.10矿综合办公室根据企业职业健康体检规定时间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4 机构与责任

4.1矿长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副矿长、安全员根据“一岗双责”负责监护职业危害和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接受生产部的指导。

4.2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2.1负责制订本矿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

4.2.2负责各生产单位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监测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4.2.3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体检费用由被检单位支付),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4.2.4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效果评价;

4.2.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2.6负责安排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统计报告工作;

4.2.7根据本矿生产特点和需要开展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题调研工作;

4.2.8进行劳动卫生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4.2.9建立健全本矿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各科室、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3.1配合制订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3.2配合生产部完成本单位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4.3.3根据生产部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接触有害因素人员按时完成各项健康体检;

4.3.4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4.3.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劳动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

4.3.6负责本矿接触有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使其增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3.7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4.4技术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4.4.1严禁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

4.4.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4.4.3严禁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

4.4.5严禁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5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浣溪煤矿所属部门、科室、班组。

2 告知制度

2.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本矿技术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材料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臵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臵危险物品标识。

2.3技术科、设备科、生产安保科协助综合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

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综合办公室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安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洋坪煤矿矿部。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施工现场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设施如:栏杆、沟、洞上盖的盖板、警告术语、应急工作灯、红绿指示灯、安全工器具等。这些都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是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鉴定设备的状况,判断设备的合格与不合格。为此对这些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作好超前的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第三条 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第四条 现场设臵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由于施

工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 施工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工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高保护罩。

第六条 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七条 电气绝缘工具应设专人管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令克棒、绝缘绳每六个月由专业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并登记上台帐(包括领用日期、试验日期、试验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报废。预试后的电气绝缘工具应张贴试验合格证、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时间。

第八条 安全警示牌要有专人管理,购臵的警示牌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场所悬挂的警告标志方位醒目、具体。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2.职责和权限

2.1本矿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2综合办公室负责本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本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3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2.4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内容

3.1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2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3培训内容:本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3.4培训形式:(1)内部培训; (2)外部委托培训

3.4.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本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本矿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 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本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3.4.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本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4.培训效果评定

4.1新入矿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2在岗期间参加本矿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本矿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5.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臵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三条、凡在本矿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定。

第四条、本矿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本矿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本矿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臵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本矿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本矿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本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

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臵设臵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本矿安全监督部,由本矿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本矿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厂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本矿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三条 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规定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六条 按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承办部门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程序开展工作,做好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 应将每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市卫生局,接受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申报。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本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安全综合部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本矿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7~8月向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安全综合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安全综合部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综合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本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建立台账,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本矿《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综合办公室。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管理制度

为建立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投入长效机制,加强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条件的资金,对其企业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2、本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 完善、改进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优先用于满足职业病防治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4、企业对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下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程序为;由企业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本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形成的资产,本矿将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7、为职工提取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列支。

8、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臵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

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本矿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本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本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水洋坪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作业场所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标准(见表格)。

三、职业危害检测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1、总粉尘:

⑴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地面每月测定一次。

⑵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2、呼吸性粉尘:

⑴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地点每6个月测定一次。 ⑵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3、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

4、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四、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五、通防科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

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积极帮助和协调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各种防尘设施,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四篇: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案

煤矿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

侯增明

教学目的:

使职工熟悉职业病;了解职业危害预防的重要性;让职工自觉增强个体防护意识。

授课内容:

一、 什么是职业病?

二、 善良的尘肺病矿工及他们的生活痛苦心酸

三、 尘肺病,肺呼吸机理及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四、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五、 煤矿禁忌症及有关规定

六、 职业健康的检查方法

七、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及煤矿井下防尘设施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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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2015年2月)有一个谈雾霾的纪录片——《穹顶之下》。这部长达103分钟的视频在网上热传。柴静自掏百万调查近一年 追问雾霾治理。

柴静的女儿在其怀孕期间就被诊断患有良性肿瘤,她说,不愿意孩子小的时候再受到雾霾的毒害。片中柴静以母亲本能让她觉得应该回答这些问题:雾霾是什么?从哪儿来?该怎么办? 她说:“以前我从来都没有对污染感到过害怕,去哪儿我都没戴过口罩,现在有个生命抱在你怀里,她呼吸、她吃、她喝都要由你来负责,你才会感到害怕。” “以PM2.5之微小,人眼无法看到,这是一场看不见敌人的战争。” 《穹顶之下》引起了不少人的共鸣:“不要等问题出来后再去挽回。”

现在,身边社会上对雾霾的重视和防护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而我们的煤矿工人,长期工作在煤尘、岩尘和煤矿有害气体的工作环境之中,有些职工还不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工作中不个人防护用品,到时悔之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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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0年底统计: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万9千9百7拾例,其中尘肺676541例,占90.21﹪,大部分分布在煤炭行业。这是国有重点煤矿数据,而且漏报人数很多。XX矿的情况是什么呢?每年的职业病体检,疑似尘肺病人数甚至占到5%以上,每年的确诊人数在十几人以上。大多数职业病目前还没有特殊的治疗方法,还不能彻底的清除疾病,恢复健康,职业病患者在晚年和疾病后期的生活是非常痛苦的。所以我们要了解煤矿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才能避免“无知者无畏”,生在险中不知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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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什么是职业病?

1、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直接危害身体健康,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职业病是由职业危害引起的,例如接触粉尘、噪音、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它的发生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反映一个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的工作重视程度。

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甚至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2、职业病种类: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职业病目录》,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分10类共115种。 分别是:

1.尘肺。有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3种。

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3种。

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噪声聋3种。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5种。

合计共10类1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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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尘肺病矿工及他们的生活的痛苦心酸

大家对09年张海超网上时件是否记得?最早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的是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这次事件推进职业病法制建设进程。

7 张海超:是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耐磨材料厂上班3年,染上尘肺,但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自证其罪”的规定,张海超所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又因为职业病鉴定机构权限和属地限制等问题,没有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

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记者采写了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引起震动,在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最终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当地政府也解决他家的低保问题。 张海超事件也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0年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出台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试行)规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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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组图片案例:

1、这是湖南省耒(lěi) 阳市导子乡导子村村民,尘肺一期患者王平。

上世纪80年代末,导子乡的年轻人们,怀揣着美好的梦想,南下打工。他们做着当时最赚钱的工种,风钻工。十多年后,群体查出尘肺,死亡也随后加速到来。

治病,花光了打工挣来的所有收入,刚脱贫的家庭更为贫穷。

和王平一起打工的,还有曹家三兄弟,(曹满云、曹金、曹斌)都是尘肺病人。2011年农历十二月,35岁的弟弟曹满云从医院七楼纵身跳下。

今年4月的一个下午,43岁的哥哥曹金,喝了烈性农药。

9 “得了这种病,在后期,生不如死。”8月26日,曹斌眼神空洞,尘肺病让他呼吸困难,将“死”字的声音拉得很长很长。

导子乡与曹斌一样患尘肺病的至少103人。加上相邻其他四个乡镇,至少有119人,有50名尘肺病人去世。

这是从尘肺病患者肺中洗出的浑水(左为洗肺用的生理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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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煤窑13年患上了尘肺病

刘望是湖南浏阳人,下煤窑挖了13年的煤,2月初,他因头晕、胸闷、无力等症状,赶到市人民医院诊治,被确诊为一级尘肺病。

“我的工作主要是挖煤,工作的时候灰很大,沿途都看不见的。”今年43岁的刘望说。

“30岁以后,儿子上学的开销越来越

12 大,我每天都去挖煤。清晨6点出工,一直忙到下午6点出井,一天在煤尘里至少要呆12个小时,一年都难得请几天假。”

从业之初,采煤行业并没有得有效管理,“不像现在一样下井都戴专业口罩,那时候根本就没有什么保护措施。”

3、河北承德尘肺患者耗尽伤残补助 呼吸困难家中等死

13 郭海良生长在河北承德市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偏远乡村中。迫于生计,前往北京房山区史家营乡的煤矿中打工,每天在煤尘中工作12个小时。2011年3月郭海良等在一起打工的9人,确诊煤矿尘肺病,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每人10余万元。

郭海良的呼吸声带着杂音,不停地喘着,他说:“补助要花完了,快没钱治病了。10年打工钱,刚够给自己办丧事。”

08年下半年,郭海良开始经常胸痛,呼吸困难,他觉得有些不妙。而附近矿上发生的一件事,更是让郭海良感到恐惧:一头从矿井里往外运煤的骡子,在一天早上突然

14 躺在地上不动弹了。这头骡子已经干了两年活,矿工们抽打它,希望它站起来,但骡子挣扎几下后突然死亡。矿工们准备吃骡子肉,结果发现骡子体内都是好的,唯独肺部硬邦邦的,用刀砍都砍不动,矿工们用石头把它的肺砸开,发现里头都是黑渣子。

4、一个尘肺病人的最后记录 46岁的柳永红曾是个煤矿工人,十几年前,他被查出患有尘肺三期。

柳永红要求记者给他把照片拍好一点,他说自己随时可能会死,这张照片将来可以做遗像。

柳家兄弟5人,柳永红排行老三,他和两个哥哥都患有尘肺。大哥已于几年前去

15 世,“死的时候,已枯瘦如柴。”亲眼见过大哥的死,柳永红似乎早已知道自己的宿命。

柳永红说,这十几年来,他就是一个“活死人”,“还有一口气,但又不能做任何事情。”“不能长时间站,也不能长时间坐。”坐一会儿,站起来走动走动。手扶在墙上,佝偻着背,用力地咳嗽几声。“真想把肺给掏出来丢掉。”

谈起妻子,柳永红的言语中满是感激与愧疚。“一般都是男人在外打工挣钱,女人操持家务。”现在,一切都反了。自从查出患有尘肺病后,柳永红已不能从事任何体力劳动,甚至是做饭,他也只能等到妻子忙完回家做。

这十几年,他的妻子黄治菊努力不去回忆已经过去的每一天。但每当一谈起,她都会泪流满面。

“哭又有什么用,抹完眼泪,还不是得继续干活。”黄治菊不太愿意谈起丈夫的病,更多的是倾诉自己十几年来的辛苦。

“都已经这么多年了,早就麻木了。” 家里没有一个能做事的男人,生活都变得不堪

16 重负,看着身边病怏怏的丈夫,黄治菊说自己就像个“活寡妇”。

柳永红沉默地听着妻子的讲述,一个劲叹气。

“胸口一直都疼。” 柳永红形容着这种常人无法理解的疼痛,“吸得进去,呼不出来。” 他说,“好像已干枯了,像砖头一样沉重。”

第三节尘肺病,肺呼吸机理及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煤尘是煤矿最大的自然灾害因素,如果工人工作环境差,没有防护,或者有而不使用,自我保护又不到位,很容易患上尘肺病。煤矿职业病主要的是尘肺病,占职业病的比例在92%以上,我们重点了解一下尘肺病和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机理和发病原因。

1.图片是一个正常的肺和病变的肺的对比。

2.尘肺(矽肺)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目前医学水平尚无法治愈。病人肺脏纤维化,导致呼吸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最后,肺脏会像石头一样坚硬。尘肺的临床表现是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咳血等。

3.了解肺部氧气交换机理: 肺部氧气交换机理就是,浓度高的地方向浓度低的地方扩散。呼入气体氧气多,二氧化碳少,由于肺泡气、血液和组织中的氧

18 和二氧化碳的分压不同,在血液流经肺部毛细血管和组织细胞时,进行气体交换。呼出时二氧化碳多,氧气少。

19 4.尘肺病(矽肺病)的发病原因 由于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生产性粉尘,粉尘沉积在呼吸性支气管和肺泡壁上,长期储留余肺内,巨噬细胞在吞噬进入肺泡的粉尘后,在SiO2的作用下,遭受损伤和死亡,产生大量致纤维化因子,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使肺组织丧失弹性。

5. 尘肺病有哪些临床表现? 尘肺病临床表现多与合并症有关。尘肺病早期矽肺没有明显自觉症状,或者只有很轻微的自觉症状,往往是通过职业健康检查时才会发现。但随着疾病的进展,特别是晚期的矽肺病人,就会出现或轻或重以呼吸系统为主的自觉症状。病人常见的首发症状是气短。病情较轻的,往往在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爬山时感到气短,稍微休息一会儿,就能好转。再严重一点的,做一些轻体力劳动,走上坡路或上楼梯时有明显气短。

病情严重或有并发症时,由于呼吸和循环功能受到明显损害,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还可以有咯血、无力、消瘦、失眠、食欲减退等。如果

20 有发热,肝大和浮肿,则可能并发了别的疾病。

第三节煤矿作业场所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1、煤矿生产性粉尘——矽尘和煤尘。 粉尘按照成分分为煤尘、岩尘和水泥尘;按照存在状态可分为浮尘和落尘。浮尘悬浮在空气中;落尘由于重力作用沉积在工作面或巷道周围。按被人体吸入的状况分为呼吸性粉尘和非呼吸性粉尘。80﹪粉尘来自采掘工作面岩巷凿岩、爆破、煤巷打眼、煤巷爆破、割煤、装载、顶板控制等。

根据引起尘肺的矿物粉尘的性质,尘肺病可分为2种:

一是由含游离二氧化硅为主的粉尘(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引起的矽肺,硅酸盐尘肺,包括石棉肺、水泥尘肺、滑石尘肺、陶工尘肺等。

21 二是由煤尘及含碳为主的粉尘引起的尘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和碳黑尘肺。(有些有机粉尘例如棉尘,虽然也能引起肺部及呼吸道的改变,且属于职业病的范围,但其病变性质与一般尘肺不同,故不属于尘肺病。)

影响尘肺病发病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一是粉尘的性质。游离二氧化硅具有极强的细胞毒性和致纤维化作用,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多少与该粉尘致纤维化得程度密切相关,游离二氧化硅越高,致肺纤维化的作用就越强、进展越快,病变最严重。

二是粉尘颗粒的大小和比重。一般说,颗粒直径较大的粉尘往往通过粘液分泌或气管粘膜上皮细胞纤毛运动随痰排出,只有直径小于7微米的呼吸性粉尘才有可能进入肺泡,并引起肺间质的广泛纤维化。

三是接触时间的长短和接触量。接触时间越长,作业场所粉尘的浓度越高,危害也就越大。

2.煤矿噪声——风机、打眼、爆破、割煤、风镐、乳化泵站、空压机、洗煤振动筛等。气动凿岩机噪声强度可产出120分贝;

22 刮板输送机可产生112分贝。噪声的主要危害是听力下降和听力损伤。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甚至生殖机能都有影响。

3.煤矿高温——主要指有热源的矿井。超过30度就算高温,一般人的适宜温度为12-23度。高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有心情浮躁、体温调剂紊乱、循环系统负荷增加、肾脏负担加重等。

4.振动——凿岩机、钻机、气锤等。震动的危害主要是手臂骨关节障碍,肌肉耐力下降,和伴有神经和肌肉系统的变化。时间越长病情越加重。

5.化学因素(有害气体)

氮氧化物——来自于井下爆破铵梯炸药的炮烟,火灾的.氮氧化物和柴油设备的尾气。主要危害是呼吸系统,尤其是深呼吸时,对肺脏毒害增大,胸闷、恶心头疼等。其次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

其他还有:不良的气候条件;不良的劳动体位;滑囊炎;接触放射性物质等等。

23 第四节煤矿禁忌症及有关规定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不允许患有的病症。

《煤矿作业规程》对职业禁忌症规定如下:

1、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2、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以上所列不得从事粉尘作业的疾病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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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3、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4、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五节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待遇

一、职业健康的检查的有关规定:

1、煤矿企业对新入矿工人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2、煤矿企业对接尘职工的职业健康必须拍照胸大片。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对疑似尘肺患者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一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检查一次;纯采煤工3年拍片检查一次。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

25 身体健康检查。对接触毒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职工每年检查一次。

5、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二、尘肺病的致残等级如何确定? 尘肺病的轻重分为3期12级,以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尘肺Ⅲ期最重。

1) 一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②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 二级 ①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③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④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 三级 ①尘肺Ⅲ期;②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 四级 ①尘肺Ⅱ期;②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③尘肺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5) 六级 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26 6) 七级 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三、职业病病人待遇: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按照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

27 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8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节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及煤矿井下防尘设施基本规定

一、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企业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健康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作场所职业病强度和浓度符合标准。)

2要求上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体检费用由企业负担。查体中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时,有权调离原工作岗位。)

3 有权要求企业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4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知情权。(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措施、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

28 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说明书或操作规程。企业在醒目位置和工作场所位置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体检结果要告知职工。)

5具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预防民主参与权和获得教育培训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没有防护设施的作业。产生纠纷时有权提请争议处理和申诉。有权了解岗位职业病防护知识操作技能,掌握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措施。)

二、煤矿井下防尘基本设施和基本规定:

1、回采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

每个采面必须安装2道风流净化水幕(包括防尘帘)。距采面回风出口100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从第一道水幕往外50米设第二道水幕,净化水幕要随采面的推进及时移动。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开关必须放置在行人侧。防尘帘由锚杆和盘条组装框架,铺设防尘纱网无破漏,覆盖全断面。须配挖排水沟(渗水池),尽量保持常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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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回采工作面机组喷雾 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装采煤机外(内)喷雾,雾化能覆盖滚筒并正常使用。

3、回采工作面架前喷雾

每个支架必须安装架前水幕,水源畅通,正常使用,雾化效果好。

4、掘进工作面风流净化水幕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2道风流净化水幕(包括防尘帘)。距迎头100米处设置第一道水幕(巷道不够100米,安一道水幕,可不安装防尘帘),从第一道水幕往外50米设第二道水幕,净化水幕要随掘进推进及时移动。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开关必须放置在行人侧。防尘帘由锚杆和盘条组装框架,铺设防尘纱网无破漏,覆盖全断面。净化水幕须配挖排水沟(渗水池),尽量保持常开状态。

5、掘进工作面放炮水幕

距迎头30米处设置放炮水幕,覆盖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喷射角度迎风流方向45度左右。尽可能按照上级要求使用放炮自动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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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转载点喷雾

1.转载点喷雾水路畅通、雾化效果好,开关放在行人侧。

2.机头必须安装全矿统一的转载点喷雾支架,喷雾装置安装牢固,喷雾应包围转载落煤点。

3.转载点前后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进行冲洗。

7、巷道冲洗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采面及其端头外50m范围内必须班班进行冲洗; 50~l00m内的进回风巷每天冲洗一次;l00m之外的进回风巷每3天冲洗一次。要有冲刷记录。如果积尘超过规定或特殊时期,随时清理。爆破前后必须对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机电硐室、猴车乘车点每班洒水清扫。

8、警示牌板

进入工作面通道,在醒目位置必须悬挂防尘、噪声警示牌板,牌板必须保持清洁、完整。乳化泵站、风机等噪声源必须悬挂噪声警示牌板。

9、个体防护

31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不准放置在距离工作地点较远的地方。锚杆机操作、乳化泵操作、排水泵房、地面空压机房、主扇风机房人员在工作现场随身佩带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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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

塔山煤矿公司在职业卫生工作上,公司党政历来把关爱职工的安全作为职业卫生健康的首要工作来抓,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比天还大”的安全理念,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整章建制,完善体系,完成了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为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健康工作奠定了基础。下面,我就塔山煤矿职业健康情况的一些作法做一简要汇报。

一、高度重视,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职业危害防治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我们塔山煤矿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令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晋城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成立了以公司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

二、创新管理机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工会、劳资、物供、后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领导组成员切实把防尘工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责成专业人员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综掘工作面安装了除尘风机,有效的降低了割煤时粉尘浓度,综采工作面使用了架间喷雾、前后溜喷雾及机组的内外喷雾,并实施煤层

注水,从根源降低了粉尘浓度。目前,全矿井共安设净化水幕71道,转载点洒水35处,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

三、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公司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了《塔山煤矿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危害奖惩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等十项制度,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四、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我们建立了《矿井粉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霍尼韦尔监控系统、安菲斯束管监测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由监控部门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矿通风部门严格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每半月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全矿每月还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五是在井下各作业场所安设职业危害警示标识237块,利用井口LED显示屏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五、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韩国产3M3000系列口罩和3M3701CN防尘、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劳资部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带有“LA”标志的防护用品,并建立健全有关的台账及防护用品的保管制度,由安全管理监察站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六、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鉴于此,我矿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截至目前,全矿共计组织培训2500余人次;四是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作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我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七、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

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我公司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

用,从07年至今,对劳动保护用品、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等累计投入3680.88万元,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公司委托同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对我矿接触粉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劳资部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今年,我公司接触粉尘人员已全部进行了体检,受检率达100%.充分显示了我矿在职业病防治方面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九、加强外委队组人员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由于我矿外委队组多,人员更换频繁,为了强化外委队组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职业病防治上的合法权益,我矿对新来人员要求其必须在正规医院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井下工作,同时还要求各外委队组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上一律执行行业规范,与我矿员工要求一致。针对项目部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我矿进行严格的监督,每年按时督促其接触粉尘人员到同煤集团职防院进行体检,受检率达100%。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塔山煤矿作为一个新建的特大型矿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改善员工作业环境,切实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和其相关权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

努力做到:

1、全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

5、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为此,我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1、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 认真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3、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 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断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

5、 将人员、机构、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

与维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工伤保险等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安全资金,在财务计划投入中实施。

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做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为全公司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塔山煤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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