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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集锦)

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第一篇: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时间:2010年5月12日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渠道,深入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相关。

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篇:企业技能人才奖励办法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资助和奖励办法

时间:2010年5月12日来源: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晋升渠道,深入落实国家、省、市人才发展和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为我区制造业产业结构调整与提升夯实基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和资助

(一)用人单位外出招聘构建校企合作平台资助

1、资助对象:区内用人单位

2、资助标准:由区内用人单位报名参加,区劳动部门审核选定,组成招聘或考察团队,每年不少于2次,赴区外劳动力大省和职业技术教育发达地区招聘,或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基地,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同时建立校企合作网站,实现区内用人单位技能人才需求信息的实时更新,运用网络平台促进校企合作,网站运营管理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3、资助金额:用人单位出行费用由政府适当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次。校企合作网站运营费用10万元/年。

(二)区外技能人才引进奖励

1、奖励对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服务公司,区各就业服务机构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资助标准,引进技能人才层次越高,奖励相应提升。具体标准为:一次性引进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引进1人奖励50元;高级技工,每引进1人奖励100元;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200元;高级技师,每引进1人奖励500元。

3、奖励条件:

⑴引进人才为技工类人才;

⑵引进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2个月以上;

⑶引进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齐备。

4、奖励程序:

引进技能人才的机构凭人才输出单位的证明以及人才在我区就业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用工手册、社保手续)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奖励。

(三)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奖励

1、奖励对象:区内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区内外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

2、奖励标准:本奖励分引进人才数量、层次和等级设定不同资助标准,凡一次性向我区输送初级、中级技工30人以上的,每输送1人奖励100元;高级技工,每输送1人奖励300元;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500元;高级技师,每输送1人奖励800元。

3、奖励条件:

⑴输送人才为技工类人才;

⑵输送的人才需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同一工作单位工作满半年以上;

⑶输送人才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输送单位凭其与我区企业劳动用工合作的协议以及人才在我区就业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用工手册、社保证明)到区劳动部门申请奖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奖励。

二、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

(一)实训点建立及正常运作资助

在区内企业、职业技术院校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10个实训点。具体资助如下:

1、资助对象:区内大型知名企业,区属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资助标准:每个实训点按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建立,并对基地的运营管理给予一定资助,运营管理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年/机构。

3、资助条件:

⑴实训点需具备一定的场地、设备、资金和师资;

⑵经区劳动部门批准设立;

⑶全年安排实训人员在500人以上;

⑷完成区劳动部门下达的各种培训任务。

4、资助程序

区内企业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建立实训点申请,由区劳动部门根据其场地、设备以及教学能力评估是否设立,被选定单位由政府按10万元标准资助其建立实训点。当年实训时间和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区劳动部门审核后,给予最高2万元资助。

(二)户籍人员就读技术院校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入读区属技工学校的户籍学生,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

2、资助标准:在户籍学生资助上,对于非贫困生给予2500元/年的学费资助;对于贫困生按照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9800元/年的资助,其中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总计不超过6300元/年,在校期间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年。我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入读我区区属技工学校的,按我区户籍学生资助标准的50%予以资助。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学生和区对口扶贫地区户籍学生,并入读区属技工学校;

⑵贫困生为被民政部门确认的“村改居”社区和农村的贫困户子女;

⑶学生本人提出,凭学费发票和相关发票凭证结算。

4、资助程序:

学生凭学费发票等凭证,由本人提出申请,技工学校初审,报区劳动部门审批后直接发放至学生家庭或本人。

三、在职技能人才自我提升资助和奖励

(一)在职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在职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经职业技能培训,考试通过取得证书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100%资助,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但未能取得证书的,按培训费用的60%资助。本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

3、资助条件:

⑴本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后,凭培训费用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通过考试的提供)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在职非户籍技能人才

2、资助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费用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承担。初、中级技工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50%;高级技工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60%;技师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资助75%;高级技师参加培训并通过技能鉴定的,培训费全额资助。但以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次。

3、资助条件:

⑴非广州开发区或萝岗区户籍技能人才;

⑵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资助程序:

本资助需由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待考试结束并经资格认证后,凭培训费用发票、上课记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取得的资格证(通过考试的提供)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技能人才晋升奖励

1、奖励对象:在职技能人才

2、奖励标准:通过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技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技师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奖励条件:

⑴在我区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

⑵在我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

⑶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4、奖励程序:

技能人才在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证后,凭证书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向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审核后发放。

四、技能人才评优奖励

(一)优秀技术工人奖励

1、奖励对象:本区企业在职的优秀技术工人

2、奖励标准: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每年评选一次,由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人员参评区“优秀技术工人”,一次评选1000名“优秀技术工人”,每人奖励1000元,其培训资助与我区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3、奖励条件:

⑴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

⑵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入选1000名“优秀技术工人”行列。

(二)技术能手奖励

1、奖励对象:在本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被市、区评为“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的人员。

2、奖励标准:

⑴每1年在全区组织一次评选,对被评为“区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区突出贡献技师”、“区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8000元、5000元、1000元奖励。

⑵对被评为“广州市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和“广州市突出贡献技师”、“广州市技术能手”的人员,除市奖励外,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

技能大赛奖励金额总计10万元/年,组织活动经费10万元/年。

3、奖励条件:

⑴在区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手续齐备。

⑶由企业按区劳动部门要求选送,通过区或市技能大赛产生。

(三)特殊贡献奖

1、奖励对象:在技术创造、发明、革新领域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

2、奖励标准:

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由区劳动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获得特殊贡献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0元。

3、奖励条件:

⑴主持重要发明创造、重大技术或工艺革新,取得重大突破,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本领域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

⑵在本区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⑶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齐备;

⑷由区劳动部门组织评选,并在全区公示通过。

五、其他规定

(一)本文中所称之技能人才分为五个级别,即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他人才资助与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文已包含了《广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中的补贴部分,申请本补贴的人员应扣除市补贴的部分。

(三)本文中所规定之奖励和资助全部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四)本文所规定之资助和奖励,申请时,需向区劳动部门提出,具体程序为,提交申请资料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由中心先行审核后,报区就业促进处审核后发放。

(五)本资助和奖励办法,人才引进单位与人才输送单位就同一技能人才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先申请的为奖励对象,不设重复奖励。

(六)凡个人申请上述资助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劳动合同原件、劳动手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备查,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备存。

第二篇:矿务集团创业型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集团公司员工创大业、创新业,促进集团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创业型人才是指具有开拓创新和创业精神,通过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扭亏为盈、盘活资产等创业实践,为集团公司创造经济效益的集团公司员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是单位或集体创业,也可以是个人创业。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创业不得从事上级明令禁止的关联经贸活动。

第三条奖励原则

1、内部创业与外部创业并重原则;

2、重业绩、重增量效益原则;

3、谁创效益、奖励谁原则。

第四条奖励类型

1、带头投资新创办经营企业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闲置资产承包、租赁经营,盘活资产的;

4、组织劳务输出减轻企业负担的;

5、通过资本运作、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明显效益的;

6、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等。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鼓励职工创业发展,对直接创业者及相关创业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新增规模

1、新办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安置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用工一年以上,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00元;实际年平均月工资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奖励650 元。积极鼓励企业员工个人投资创业, 企业员工自办创业项目,安置分流集团公司富余人员的,根据其对集团公司的贡献大小,由集团公司研究进行一次性奖励。

2、新办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不控股的企业)盘活资产(大于50 万元)的,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小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20%奖励;上交管理费(或租赁费)大于折旧与土地使用税之和的按上交额的30%奖励。以上受奖项目必须实现有现金流量保证的利润,其利润率必须大于投资资金成本,否则不得享受新增规模奖励。考核期内应收帐款余额超过利润总额部分以及存货余额大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均视同亏损。

二、新增效益

新办企业或项目投入运营后的一年内上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比例奖励:

工业产品类:10%;农业产品类30%;商业贸易类3%;技术服务类40%;通讯软件开发类40%;证券经纪类0.5%。

三、对外输出人员

向集团公司外部输出富余人员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执行年薪制的矿处级领导对外输出人员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四、扩占外部煤炭资源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下述公式计算: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奖励基数×资源级差系数×资源权利系数

1、奖励基数

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4000 万吨-1 亿吨的,奖励基数10 万元;1-3 亿吨奖励基数20 万元(含3 亿吨);3-10 亿吨奖励基数30 万元(含10 亿吨);10 亿吨以上奖励基数50 万元。

2、资源级差系数(略)

3、资源权利系数

(1)探矿权系数为0.4;

(2)已享受过探矿权奖的其采矿权系数为0.6;

(3)直接取得采矿权的其采矿权系数为1.0。

上述资源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否则不得享受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执行年薪制的人员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奖励按年薪制考核相关规定执行。此项适用于非年薪制人员。

第三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六条创业型人才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或一项一议,由基层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经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属实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申报材料

创业型人才奖励除填报“创业型人才奖励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新增规模奖励:财务报表,新注册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新增效益奖励:财务报表或单项新增效益计算证明材料;

3、申报对外输出人员奖励:对外输出人员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用工协议。

4、申报扩占外部煤炭资源奖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扩占外部煤炭资源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集团公司论证报告(或委托论证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对创业型人才所获奖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后,追回奖励,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篇:技能人才管理办法

曹劳社[2006]32号

关于印发《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各企业:

《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曹县高技能人才队伍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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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

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和县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六)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八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主管部门归口推荐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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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200元。

第十二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名单纳入曹县高层次人才库,县里每年组织部分曹县高技能人才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全县骨干企业指导、考察、咨询等活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曹县高技能人才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曹县高技能人才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每年组织曹县高技能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负担;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曹县高技能人才为期不少于7天的休养。

第十五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曹县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曹县高技能人才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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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高技能人才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优秀人才的,改按市级以上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曹县高技能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取消其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享有曹县高技能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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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

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

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参加福建省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级

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落户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第五条 技能人才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全国、全省统考或非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须经本市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对技能人才实行免费测试,财政核拨经费,测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为职工申请技能人才落户的,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被申请职工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请落户的理由公示3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七条 技能人才落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拟落户的技能人才在公示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规定,申请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已审核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撤销,已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技能人才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日印发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31

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

厦人〔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在我市企业工作多年且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人事关系、户籍方面的实际困难,我局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做好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手续的通知》(厦人〔2005〕62号),服务了企业对不同学历层次人才的需要,解决了一些企业骨干人才入厦问题。为了使政策更加符合实际,引导毕业生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我市人才竞争力,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厦府办〔2007〕9号文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骨干毕业生人才入厦政策及办理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原则上面向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办理。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的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毕业生)。

2、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

3、工作年限要求: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中专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工作满四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为依据。

4、业绩突出,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已经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5、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符合本市文明市民标准。

6、申请人员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7、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就业手续。

二、受理时间

为统一受理标准,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定期受理企业申请。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按条件认真筛选,确定申请人选。

2、针对拟申请的人选及办理事项,在单位公开场合将上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公示一周,接受单位全体职工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明确申请理由及公示情况;并填写《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连同其它申请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核。

4、审核同意的由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就业频道按照毕业生接收流程申报,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表》并签章,到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办理审批确认及相关手续。

5、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介绍到厦的报到证到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办理报到手续和户口迁移的相关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业绩公示材料。

2、《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

3、《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缴交个人所得税相关凭证。

5、企业在厦缴交税收相关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须知

1、用人单位要充分理解政府人事部门出台解决单位骨干人才人事户口问题规定的目的和用意,严把

条件关,确实保证申请的毕业生人才是单位的骨干;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选不是骨干而是为了

解决人情关系来厦入户的,立即停止该单位的申请资格,并撤销已获审批人员人事户口关系的入厦资格,

同时追究单位的人事责任。

2、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申请工作,由单位人事干部专门负责申请,凡是不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材

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3、已在外地办理正式就业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应按照在职人员的流动规定办理。

4、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建设要求等其他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另行报告。

5、市、区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编外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6、我局之前出台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

二OO七年一月 二十二日

第五篇:专业技能人才激励性津贴实施办法

(试行)

公司各单位:

随着国内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公司各岗位技能人才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主力军作用逐步显现,同时对各岗位专业技能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鼓励公司员工学技术、用技术,促进公司生产经营,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奠定基础。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公司各岗位中开展专业技能人才及首席工人技师评选聘用工作,并对选聘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相应激励。具体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发现和挖掘公司基层各岗位技能人才,通过人才激励和进一步培养,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基础。

二、评选和聘用范围

公司各分厂、各单位具有特殊技能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操作工,含模具钳工、注塑工、涂装工、装配工、冲压工等。

本次先行在模具钳工中试点。

三、评选及聘用标准

1、首席技师

公司某一方面工作中业务技能最高,能解决和组织解决公司该方面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工作表现最优秀的员工。经公司专业(工种)技能考核鉴定小组考核鉴定,报上级职业鉴定机构认定取得同岗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2、主任技师

本工种或本单位业务技能一流,具有国家二级技师以上证书,能解决该岗位或相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表现突出者。经公司专业(工种)技能考核鉴定小组考核鉴定,报上级职业鉴定机构认定

取得同岗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3、骨干技师

本工种或本单位业务技能一流,能带领或指导身边员工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能作为导师培养新员工。经公司专业(工种)技能考核鉴定小组考核鉴定,报上级职业鉴定机构认定取得同岗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激励办法

1、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后,纳入公司高技能人才库和公司干部梯队管理,定期进行相应内部培训,一年送出培训一次。自取证起每月给予500-1000元技能津贴。此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技能复评、复审,复评、复审合格的保留津贴待遇,连续两年合格的,以后年份不再复评、复审,其津贴待遇不变,复审、复评不合格者降低其津贴待遇。

2、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后,纳入公司专业技能人才库管理,定期进行相应内部培训,两年送出培训一次。自取证起每月给予200-500元技能津贴。此后每年进行一次技能复评、复审,复评、复审合格的保留津贴待遇,连续三年合格的,以后年份不再复评、复审,其津贴待遇不变,复审、复评不合格者降低其津贴待遇。

3、津贴具体标准依据上一年度公司员工工资增幅及社会同行业津贴水平逐年提升。津贴按照员工正常出勤率予以考核,员工请假天数小于3天不予考核,请假天数超过当月公司实际出勤天数50%时,当月津贴停发。

五、评选办法

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各单位协助。

流程:

1、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各岗位技能人才实际情况予以推荐;

2、由员工所在班组或工段组织技能初评,技能初评采用技术比武方式进行;

3、由各单位对该员工近两年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4、由人力资源部予以核实;

5、报公司领导审批和决定是否聘用。

湖北三环车灯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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