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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金融问题平台驱动因素的法律规制分析(集锦)

P2P金融问题平台驱动因素的法律规制分析一、P2P金融的定义及发展历程P2P金融 (Peer-to-Peer lending) 通常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或者点对点的借贷交易, 一般需经过互联网平台让借贷双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

P2P金融问题平台驱动因素的法律规制分析

一、P2P金融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P2P金融 (Peer-to-Peer lending) 通常指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或者点对点的借贷交易, 一般需经过互联网平台让借贷双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 (也被称为“网络贷款”, 简称“网贷”) 。借款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自行发布相关的借款信息, 比如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等, 而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 自行考虑是否借出资金以及相应金额。

(一) P2P金融的“功”——缓解“融资难”

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金融抑制, 这导致数量众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一方面, 银行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而规避所谓“风险”的考虑, 倾向于对可以提供土地、房产、设备等抵、质押物的大中型企业 (主要是国有企业) 发放贷款, 而对数量众多的民营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实行信贷配给。

另一方面, 由于大多数的民营小微企业所在行业竞争激烈, 容易受到政策、市场环境以及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 加之固定资产积累有限及预算的刚性约束, 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虽然是高科技类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但该类无形资产难以像固定资产那样用于抵押, 所以它们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渠道 (主要指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 获得信贷支持。

在此背景下, P2P金融为广大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加之互联网平台在地域与人群上的广覆盖性、无工作时限限制以及流程相对简捷, 极大地提高了融资效率, 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和解决了“融资难”问题。

(二) P2P金融的“过”——问题平台带来了负面影响

P2P金融问题平台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及 (或) 行业监管规定开展网贷业务, 导致网贷平台本应避免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成为现实。具体来看, 跑路、提现困难、停业、经侦介入通常是问题平台的主要表现形式。P2P金融问题平台至少会带来以下几个负面效果:

第一, 投资人有可能会受到经济损失。总体而言, 通过网贷平台进行放贷投资的社会公众, 属于收入有限、抗风险能力不高的工薪阶层。该类人群本想通过网贷投资获得一定收益, 以抵御物价上涨带来的诸多压力, 但若“不幸”遇到问题平台, 则可能意味着血本无归;

第二, 损害社会诚信。目前, 我国社会的诚信水平还有待提高, 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缓慢, 而由于P2P金融问题平台涉及人数多、地域广、金额大、信息传播速度快, 因而用“严重创击社会诚信”来形容问题平台带来的恶劣后果, 亦不为过;

第三, 影响社会稳定。当普通投资者因问题平台遭受损失时, 由于单个个体诉讼成本较高等因素, 普通投资者往往通过群体上访等方式寻求政府帮助, 从而使得简单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

二、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分析

(一) 外部因素

P2P网贷平台已有10年左右的发展历程, 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一是法律和政策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中最先发展的, 实质上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体, 但又有其特殊性。因其特殊性, 在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法规, 由哪个主体进行监管等方面都有缺失, 使得它在发展之初处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

(1) 监管主体及行业法规。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 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相关法规缺失的问题。P2P网贷是跨界发展的行业, 这就出现了监管边界模糊, 与很多监管部门职责都有关联的问题, 涉及的部门有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不管涉及多少部门, 只要能将职责细化并进行合理分配, 进行协调管理, P2P网贷平台受制于法律威严, 必然会减少不合规经营的行为, 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 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 。P2P网贷平台的数量之所以发展快速, 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准入门槛较低, 成立一家P2P网贷平台只需按一般公司的申请流程进行注册即可。事实上, 注册资本的高低对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较大的影响。注册资本的大小不仅会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开支和平台信用, 还可以减少平台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注册资本越高, 通常表明平台的运营能力和坏账处理能力越强。

二是市场风险

P2P网贷平台是新时代孕育的中介机构, 必然会面临市场风险, 具体包括:

(1) 行业竞争。P2P网贷平台的运作不仅受本行业的限制, 还受到有业务交叉的银行业的影响, 而且平台处在不同的发展期所受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会不同。

(2) 产品创新。从近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 投资者对收益和风险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不再把高收益率作为选择产品或平台的唯一标准。因此, 平台在发展过程中除了加强合规建设外, 加强产品创新是获客的有效方法之一。

三是其他风险

除了法律、政策、市场风险外, 我国征信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对平台的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没有完善的征信机制做支持, 网贷平台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信用调查, 会对其运营管理添加不少负担。

(二) 内部因素

(1) 运营模式风险。很多学者对我国的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做了相关研究, 并根据不同标准和目的对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了不同的分类。徐国栋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有五类:纯线上模式、O2O线上线下结合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抵押模式和P2B模式。张璐则认为网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三类:纯中介型、复合中介型和公益型。

张璐的分类方式更易于评定平台的风险情况。中介型和公益型两种运营模式的网贷平台面对的风险较小, 而复合中介型网贷平台由于对出借人的资金进行担保而面对的风险较大。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及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当借款人不能按约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时, 投资人和平台都会遭受损失。若要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平台需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从批准申请前的资质审核, 到发放贷款后的持续跟踪监察, 再到发生违约后的应对措施, 每一个环节都非常重要。

网贷平台审核一笔贷款业务后, 承诺一定的收益率, 吸引有意借出资金的投资人, 继而投资人获得对应的债权。收益率的高低不仅影响投资人及投资额的数量, 还决定平台到期应还投资人多少资金, 设置过高会使得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增加, 进而增加平台面对的风险, 设置过低可能不能吸引投资人的投资, 从而导致业务的流失。

(3) 经营管理风险。网贷平台的经营管理风险主要来自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包括风险意识的强弱、风控体系的建立、平台对业务指标的设定 (如最高借款额、还款利率和投资期限等的设定) 、资金的管理、借款人的信用审核、担保体系的建立等。

(4)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金融行业, 也是该行业中风险较大的一种。众多平台的倒闭都与资金流动性相关, 主要是现金提取困难、提取慢、受到限制等方面。

(5)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不完善的系统、程序以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之可能性。对于P2P网贷平台, 操作风险主要来自系统和人员两个方面。

三、建议

近年来, 科技与金融业越来越深度融合, 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分支的P2P网贷平台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成立至今已有约10年的时间, 期间有众多的平台出现问题, 又有众多的新平台成立。因此, 探究导致网贷平台风险增大的原因, 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

互联网金融是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兴起的, 若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 则自然与初衷背道而驰。但是, 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定, 会使大量低质或经营目的不纯的平台涌入市场, 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设置适当的准入门槛, 不但可以将这些平台阻挡在外, 还能在平台经营不善时, 提取注册资本缓解压力, 提高平台应对压力的能力。

(二) 建立健全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发展良好的平台能够持续经营, 设立之初即有合适的经营目标, 基本上将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存管在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 自然不会随意挪用资金或卷款跑路。建立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可有效防止平台随意挪用资金, 也有利于平台明确资金账目, 合理管理资金, 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 建立网贷平台上线审批制度

控制各地区的上线平台数量, 避免同业过度竞争。不同地区对借贷业务的需求量存在一定差异, 需求量较小的地区若有较多的平台, 有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更有可能使得平台的业绩太少而不得不宣布停业。因此, 审慎审批平台的设立, 根据地域内的需求量限定平台的数量显得尤为必要。

(四) 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网贷平台的主要风险来自于客户的信用风险, 平台现阶段采用的线上材料审核模式难以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线下实访模式则成本太高、效率较低。因此, 政府应加快推进网贷平台接入央行网络征信系统的进度, 尽快发挥大数据的作用。

(五) 建立高管任职资格制度

网贷平台从事的是金融相关业务, 因此监管部门可借鉴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经验, 对P2P网贷公司的高管从学历、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设定相关要求, 促使网贷公司组建高素质团队, 提高其违法成本。

(六)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在社会多元化的背景下, 并不是每个投资者的财产、风险偏好、抗风险能力、期望收益都如出一辙, 因此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 让不同风险偏好、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匹配相应产品, 对网贷平台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治安, 都有积极意义。

(七) 推广共同诉讼制度

P2P网贷平台发生“跑路”等恶性事件后, 众多投资者或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因此, 法院可发挥能动性, 根据具体案情发出公告, 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 也可避免不同当事人频繁诉讼, 进而节约司法资源。

摘要:在P2P网贷行业高速发展、平台数量快速增加但停业、提现困难、经侦介入、跑路等问题频发的背景下, 探究P2P网贷问题平台的驱动因素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两个方面总结了P2P网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并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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