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东兴市临时停车收费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机动车数量的逐渐增多,我市即将实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为了更多的了解民意及存在的问题,使这一政策得到良好的施行,我局主要对拥有小型汽车的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众多市民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没有正确的认识
对于临时停车收费,65%的市民认为没有必要实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这说明许多市民没有认识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必要性。在问卷调查过程中,也有小部分市民认为这是政府进行敛财的一种手段的错误认识。
二、市民普遍觉得收费太贵
参照防城区的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收费标准:按3元/辆.次收取,3元一小时,5元一天。62%的市民都觉得收费太贵,且收费标准不合理。
三、 目前拥有小型汽车的市民驾驶率较高
根据统计,78%拥有小型汽车的市民,每天出行都会以小型汽车作为代步工具。仅有3%的市民一周行驶一次和3%的市民半星期行驶一次。
四、 如实行停车收费,成效将会显著
如实行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之后,42%的有车市民表示会选择公交车作为代步工具,58%的市民坚持使用小型汽车作为代步工具。可预
期,如实行收费之后,市区的车流量至少会减少25%。
在调查过程当中,我们发现当前存在的许多不足,市民也反应了其它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现我们整理如下:
一、 普及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必要性
对于许多市民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认识的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多进行教育宣传,让更多的市民理解其必要性,使这一政策更好的施行,得到更好的成效。
二、科学调整收费标准
众多市民觉得收费太贵,对此应科学调整收费标准。比如停车超过15分钟才会收费或实行按分区域类别差别收费等等。
三、停车位太少,需相应增加停车位
四、应增加出租车专用停车道
五、模糊的停车位划线应进行补修
我市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实验区,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交通拥堵,临时占道收费势在必行。通过此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相信会有助于我局临时停车收费的开展,制定出一份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道路收费标准的管理方案。
第二篇:停车场(临时)管理规定
停车场管理规定
停车场设大门安防岗,兼巡逻及保洁,启用《车位登记表》,配置灭火器,实行24小时两班倒工作制。 1.收费管理
①.本停车场实行车位租赁的方式进行收费(参照收费标准),主要是固定停车制,不设临时停车位。
②.停车费由物业公司财务统一收取,由物流园物业项目部核对车辆的车牌号。 ③.禁止未签订协议的车辆(外来车、临时车)进入停车场。 2.车辆进场管理程序
①.当车辆驶进车场时,应核对车辆车牌号,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停放在合适车位上,无固定车位的车辆不得停放于固定车位上。
②.提醒司机锁好车门、窗,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③.随时巡查车场及车辆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组长处理。 ④.清点车场内车辆,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⑤.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区要及时令其离开。
⑥.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 ⑦.禁止在车场内修车、试车、洗车、吸烟等影响车场安全的行为。 3.车辆出场管理程序
①.当有车辆出场时,应核对出场的车辆,若发现有疑问时,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组长和巡逻安防员到场协助,机警应对处理,必要时可报警,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②.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
第三篇:X县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XX县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加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维护县城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所;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是指各种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时交纳的占用和管理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美化城市容貌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市容市貌标准;
(二)安全畅通的原则,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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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可对临时停车场进行临时调整,调整情况应予以公告;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九条 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实行收费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由XX在组织听证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核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
(四)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第十一条 应加强县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服务管理,严格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应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收费人员工资和临时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收费服务管理人员应佩证上岗。
第十二条 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驾驶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车辆类别有序整齐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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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2〕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3日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包括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等用于公众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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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行道、公共场地停车泊位的设置及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财政、物价、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依法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编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因生产经营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划的,由两部门按各自职责核定停车泊位方案并予以实施。申请时道路和公共场地环境发生变动的,按第十条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 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
(二)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三)在路外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按规范在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在支路路段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必须保证与周围住宅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
(五)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应满足安全行驶和行人通行要求;
(六)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无障碍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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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铁路道口、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站(栓)30米范围内;
(三)距路口渠化区域20米以内的路段;
(四)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及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
(五)可能损害城市公共绿地设施的路段;
(六)道路上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周边、由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核定的安全使用区域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停车泊位规划设置方案分别在车行道和人行道、公共场地统一施划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施划停车标线、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整。
道路临时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并向社会公示。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一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分为免费停车泊位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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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收费由政府指定的部门通过相应的招标等程序确定的专门停车管理服务机构在规定的经营权限和年限范围内负责实施,并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及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环卫车等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按规定停泊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在学校周围等特定路段、特定时段的车辆。
第十三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时段和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获取经营权的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并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取得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和收费标准;
(二)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三)按规定时间实施停车泊位管理,保持停车泊位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四)维持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停放秩序;
(五)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停放;
(六)按规定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停车专用票据;
(七)每月的10日前应向市财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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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票领用情况;
(八)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整齐停放车辆;
(二)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三)其他应当遵守的停放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单位不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进行收费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编制、设置、施划、日常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以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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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停车收费管理制度1
根据目前收费情况,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制度,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一下收费及交接程序,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其规定执行:
一、 各门岗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脑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 严格按照出票收钱的程序操作,发票必须交于业主及客户,如有特殊情况保安人员必须在原始记录上记录表明,并请当班领班签字认可;
三、 各门岗工作人员在17:00开始整理票据及款项准备交接,票据要整齐不零乱,每本票据要必须对号决不能发生丢票现象;
四、 每日下午17:30分之前门岗当班领班在各部门收齐每日收费款项,各门岗只留200元备用金,其余款项交于保安部专职干事,由专职干事整理好整本票据交于财务;
五、 此规定按照层层落实责任人制度,“谁主管谁负责”,如有票据、现金丢失现象由岗位人员全权负责。
上述规定请全体人员坚持执行,如发现不正常及违规现象根据事情情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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