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网 论文资料 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全文)

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全文)

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第一篇: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队伍的执法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社会的。

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

第一篇: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

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队伍的执法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对工商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

一、执法环境亟待优化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是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实行特别保护,致使工商执法的一些工作难以开展。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药监、卫生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实践中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

二、队伍素质良莠不齐

一些执法人员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在办案过程中不免出现实体或程序上的错误。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不重视,而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存在着“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而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往往撇开不谈。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或凭经验办事,或因粗心大意,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即使程序不完备,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从而在办案中随意简化程序或故意违反程序。一旦此类案件被复议或起诉,则必然面临被撤销的结果,程序问题不容忽视。

(三)滥用自由裁量权

一些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业务素质的影响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有认识和业务水平的问题,把握不平衡,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当”。该处罚的没处罚,该移送的又未移送。

另外,执法机关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定案的证据)过于简单,未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2.有的当事人基本情况没有查清(自然人未提供身份证明或经营者未提供营业执照)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如何规范工商行政执法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工商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规范工商行政执法的关键。1.提高队伍的道德素养 。要有严格依法办事的素养,要有公正执法、敢于坚持正义、刚正不阿的品德。要有强烈的责任心,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事实负责的信念,办好每一个案件。2.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工商执法干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培养辨证思维的能力,培养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的能力,通过案件探讨和交流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以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定性和处罚。

(二)完善行政处罚程序

目前工商执法在程序上的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了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在管辖、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听证、处罚、执行以及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完善。地方工商执法部门为了准确在理解和执行法律,可就法律法规尚不具体完备的地方加以细化。例贵池分局就案件核审和市场监管责任承担分别制定了《案件核审制度》和《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分局市场监管层级责任制》。只有程序上的完备,才有行政处罚实体上的公正。

(三)加强案件指导 重视经验推广

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高处罚的公正性和效能,应加强案件指导活动。一可将优秀案例汇编成册。由于执法实践中的个案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等特点,其中的典型案例对提高办案质量很有促进作用。二是加强案件交流探讨工作。一方面可推广地方执法中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可集中全系统的智慧来探讨执法中的执法问题。

(四)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分局可以通过制定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

任,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案件回访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

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3 .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执法监督相对于司法审查成本更低,较之社会监督效果更好,应当着力研究和探索。贵池分局通过开案件评审会的形式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比,互相揪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正和纠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司法机关、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是防止行政执法出现错误的保证,我们要虚心接受,认真对待。

面对机遇和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

第二篇:浅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行政强制措施权?

李元邃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但就每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又有一定的区别,那么,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可以行使哪些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实际的工作中又如何正确适用?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者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处置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职能而运用行政权力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依附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及内容的实现而采取的。分为事前和事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为了弄清

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或者为了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能有执行对象,就需要采取扣留、查封、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执法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也需要采取强制划拨、限价出售商品、收缴相关商品等强制措施,以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完成。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或实现,它的实施、存在或消灭也就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时效性(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临时处置行为,是在有必要时才采取的,因而在时间的持续上以达到目的为限度。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存在和消灭是依附于另一具体行政行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强制措施也自行消亡。

(四)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相对人自愿申请或自觉接受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五)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任意选定的,而是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违法事实来支持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并且,某种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也同样是法律、法规规定的。

通过对行政强制措施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的知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很容易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加以限 制。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就必须具有两个必不可少的条件,第一,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和具体实施范围。第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以实现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用于调查、取证或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

行政强制措施既可对人身采取,也可对财物采取,就法律、法规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职权的规定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对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无权对人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事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了调查取证或制止相对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广泛应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扣留的财物,有的是能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或者是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违法所得,也有可能是在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执行的对象。

1、《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

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该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2、《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

(五)项规定: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

(三)

(四)项规定:封存或者扣留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场所、款项、设备、材料、工具等;查阅、复制、扣留、封存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件和其他资料;

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7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条第

(二)

(三)项规定:查阅、复制、拍照、扣留、封存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文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封存、扣留与违法违章行为有关的商品和资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第二款的规

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封权或封存权。

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前面提到的《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都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权。

(三)登记保存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

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以上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扣留权和查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第

一、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第

二、必须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存在,执法人员万万不可凭个人的主观想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事后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用于行政强制执行中以实现已生效的行政行为。

(一)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将扣留、查封的物品变价抵缴罚款。《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作了规定。

(二)相对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收购商品,《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三)相对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作了规定。

(四)收缴并销毁相关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

(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

(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

(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行使,这样,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

2003年7月27日

第三篇:浅议工商行政管理如何贯彻落实“四个统一”

贯彻落实“四个统一”,促进工商工作事业发展,是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是对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的一项职责、也是对跨新时期经济繁荣大市场的目标及宗旨进行深刻而精辟的阐述。“四个统一”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指导思想。“四个统一”的提出,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明确了目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四个统一”的丰富内涵,认真贯彻落实“四个统一”,立足本职,改革创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转变职能,服务经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四个统一” 是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也是再次促进工商事业发展,就如何贯彻落实好“四个统一”,促进工商事业的大发展。首先,加强工商队伍建设,曾有这样一句话来形容工商工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不去考究比喻的贴切程度,但从那句话可以令人感受到工商工作的复杂性与重要性。为此,努力提升工商队伍整体素质,是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基石。就当前而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工商人员,部分人员综合素质低下,缺乏工商理论知识,执法能力水平较低,成为行政执法的低能儿,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工商事业的改革发展,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求。因此,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大学习和培训力度,采取科学的方法方式,构建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人员的政治思想、工商

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能力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思想觉悟,深化工商理论知识,增强实践执法能力。其次,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抓好队伍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大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开创新局面打下夯实的基础。(1)工商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队伍教育五年规划的要求,制订出合理的培训学习交流计划,定期举办常识性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计算机运用等培训班,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拓展工作思路,转变思想观念,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要以综合知识为主,考试不能过于松懈,成为形式主义。在内容上要规范,行政管理知识方面要加强,专业知识方面也不可或缺。(2)考核也要规范,不能走过场,要有压力感。(3)人都有惰性,有压力才会真正地去学习,有规范就能引导大家去学习。(4)科学合理地进行干部培训学习交流。有交流才有竞争,有竞争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干部相互学习交流既是培养干部的一种方式,又是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促进工商干部队伍内部相互学习交流"新陈代谢";将工作表现平平的干部交流出去,有利于形成有效压力和危机感,再次促使干部不断进取,以提高自身的知识竞争力。

再次严格依法行政,努力保障市场健康运行,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基本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神圣职责。严厉打击和查处挠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的目的。要努力克服行政执法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驱动,一切执法工作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大局出发,以严厉打击和查处为手段,以全力维护和保障为目的,严格行政执法,努力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复

次转变行政职能,努力打造服务型工商,服务是第一要务,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中,落实行政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实施管理和服务创新的根本取向,教育和引导工商干部牢固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理念,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在监管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到:把监管对象当作法律地位的“对话者”,坚持文明执法;把监管对象当作民主监管的参与者,确立开放、民主、透明的管理理念,自觉接受其监督,实现规范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力的统一;把监管对象当作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合作者,坚决破除“命令―――服从”式的监管思维,坚持严格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统一,与监管对象进行进行充分沟通,积极寻求管理对象的互动合作,促进市场经济的好转和监管对象依法经营能力的提升;把监管对象当作市场程序的建设者。市场主体是市场秩序的“第一责任人”。要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与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体系,需要把市场主体共同建设和维护市场秩序,把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合格的市场主体,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从而使市场主体发展的代价代价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成本最小化。为此,工商干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作风,积极转变职能,努力打造服务型工商,全心全意为监管对象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文明行政,进一步提升服务理念,热情主动,为个体、企业排忧解难,大力指导和扶持其经营发展,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始终以“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经济发展”为目标,转变职能,服务地方,促进地方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树立工商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服务形象。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高度概括和科学总结,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

体体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场监管,就是要深化深化和拓展工商管理职能,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四个统一”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全面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指导思想。只有深刻体会“四个统一”的丰富内涵,认真贯彻落实“四个统一”,才能真正做到立足本职,改革创新,锐意进取,转变职能,服务经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如何落实和实现 “四个统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市场经济形态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积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监管模式,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方能适应工商事业的发展需要。改革创新监管模式,要有创新意识,不能因循守旧,抱守成规,要打破传统陈旧的观念,从实际出发,敢于创新,大胆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现人员的合理分工,科学调配,做到人尽其职,人尽其用。要充分依托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努力发展电子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有效结合。通过改革创新,建立科学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监管的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四个统一”才能更好的全面的为监管社会主义经济大市场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篇: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当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围绕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如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行“一窗式”和“一户式”监控、实行行业纳税评估、实行管理员工作责任制度和待办事宜落实等等。这一系列管理措施的实施,促进了税收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执法日趋规范。但是税收执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税收执法工作质量。必须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加以克服。

一、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四个不到位。

(一)税收执法规范不到位。具体表现:一是一些基本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执行,导致执法工作出现问题。如对注销企业的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注销检查时,没有认真进行检查,检查走过场,对纳税人为什么注销,企业所得税是否清算,增值税上是否有问题,企业库存产成品、原材料在注销后如何处理没有查清,匆匆注销后给以后管理带来许多问题。二是有些税收执法程序没有严格履行,导致应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如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享受征前减免的企业,在备案申请确认后,有申报免税收入的申报期后的第一个月内实地核查。但有的管理员就是不按要求去做,备案后就万事大吉,后续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导致减免税出现问题。

(二)税收执法自查不到位。管理员税收执法自查工作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形式,定期通过自查,发现自身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从而形成一种良性的自查工作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管理员把税收执法自查工作当成是一种负担,在自查工作中有消极情绪,自查不认真,走过场,从而出现有些执法问题年年查年年有,屡查屡犯。

(三)日常管理监控不到位。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制度,要求管理员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认真审核,发现有应报送备案的项目,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但实际工作中,有的管理员不能很好地审核,备案报告面达不到100%,出现了纳税人未备案而费用照样列支问题,给以后管理增加了难度。又如,个别为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加工费后因未取得上游企业从国税机关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迟迟不申报加工费收入,造成申报不实,管理员对此没有严格管理,或者或个别管理员根本就不知道此事。

(四)税收政策滞后形势发展,造成一些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如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要求对收购农民个人生产的农产品在收购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实际工作中,农民个人的农产品大都通过中间商收购后集中出售给收购企业,真正从农民个人直接收购的农产品很少。因此,在执法中难度很大,而这一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最多。再就是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规定只有从居民个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才能开具废旧物资发票,而实际上居民个人废弃物很少直接送到收购企业,都是通过中间商集中收购后出售到收购企业,因此执行难度大,这一政策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很多。

二、税收执法存在问题的根源 当前税收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从问题发生的根源分析,可以分为主观方面问题和客观方面问题两类。 表现在主观方面:

(一)税收管理员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重视不够,执法随意性问题仍然存在。这一问题的存在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实际上,管理员对税收执法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性都有认识,但大多是说在嘴上,没有落到实际行动上。例如,对一些需要实地审核的税收审批项目,管理员满足于走程序,点到为止,对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发现;对需要落实的问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给以后的管理留下了许多隐患;对一些需要认真审核的资料,不能按要求认真审核,个别管理员连审核也不审核,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对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要刻一个条形章,条形章上要有纳税人代码、主管国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代码,有一个纳税人将自己的代码刻在条形章上刻错了,这个条形章式样报管理员备案后,管理员就没有发现这一问题等等。

(二)勇于执法的意识还有一定欠缺。有的管理员对执法有一种“恐惧感”,遇到问题绕道走,不敢执法。特别是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以后,有的管理员认为,税收执法出了问题还要追究责任,不执法没有责任,出现了遇到问题不是想办法、定措施去解决它,而是研究如何绕开它,不承担执法风险。如个体户起征点提高后,有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眼睛只盯着征税户,而放松了对免税户随着经营达到起征点应予征税的管理。分析原因,是这项工作难度大,有风险,管理员不愿触及这些矛盾和承担这些风险,对起征点以上的个体户不能及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定税。对漏管户清理力度不够,造成相当一部分漏管户游离在税收控管之外。

(三)管理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有的管理员心里浮躁,不能静下心来认真学习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靠“吃老本”,知识得不到更新,与经常提到“终身学习”,创建学习型机关不相适应。由于业务水平的不高,必然影响到税收执法工作的开展。例如,有的管理员不明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些特殊要求,不明白什么是“免抵退”,不知道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和退税的政策等等。 表现在客观方面 一是税收管理体制的问题,给税收执法工作造成一些难度。如现在的运输费用发票,运输企业的营业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即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由地税管理,而运输发票的抵扣由国税部门管理,由于两个部门管理,虽然两个部门实现了运输发票信息采集和比对,但由于工作协调不尽人意,造成运输发票抵扣的稽核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是受利益驱动,偷税、骗税、避税现象依然存在,手段越来越隐蔽,查处越来越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在利益的驱动下,偷税、骗税现象依然存在,利用产品销售不做收入、虚假抵扣、在普通发票上做文章等手段,达到偷税和骗税的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材料和产品两头在外,进行避税操作,造成长期亏损。

三、几点对策

(一)加强管理员业务培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提高管理员水平是关键。一要强化管理员自我学习意识。要对每一份业务文件认真学习,养成自觉学习业务文件的好习惯;二要加强培训。对一定时期重要税收业务,要集中组织学习,先培训骨干,然后全面培训。还要要有重点培训,针对缺什么培训什么,提高培训效果,达到事半功倍目的。总之,要把管理员的培训工作当作长期重要工作来抓,持之以恒,长期坚持抓下去,决不能忽冷忽热,搞短期行为,只有这样,管理员业务水平才能逐步得到提高。莱西市国税局在抓管理员业务培训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每月编印一期业务文件汇编,一期业务考试题,组织管理员进行学习和考试,收到明显效果,最近又把近几年上级制定下发的重要业务文件进行汇集印制,作为干部学习参考工具书。

(二)抓好每项税收业务的关键点。管理员每天接触大量的税收业务,而每一项税收业务都有几个关键点,只有在具体工作中注意和把握关键点,才能确保执法工作不出现失误。上半年,莱西市国税局已对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缴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户定税、来料加工免税审核、福利企业减免税等几项业务确定了执法关键点,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取得了明显效果。

(三)实行管理员执法自查日常化。管理员每干完一项工作,都应该及时回过头来进行自查,抓好自查工作,是解决执法随意性、不规范的最有效途径。这样可以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及时处理;也可以通过对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提高管理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类似问题今后不再发生。我们经常提到“日清日结”,其含义也包括对当天工作进行一次自查。以往为什么在执法检查中能发现那么多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管理员自查工作走了过场,没有认真自查,从而使存在的问题日积月累,问题积成堆,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强化税收执法日常监督。市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是规范税务审批行为的重要材料,近几年我们税收执法不规范或者说随意性大,很大程度上反映在我们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了这个规程,管理员每遇到规程中规定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操作,按规定审核环节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只有从审批工作开始规范,才能规范我们整个税收执法工作。同时,要根据市局税收执法日常监督的要求搞好监督。莱西国税局在执法日常监督工作中,每个业务科室的每个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分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疑点及时以工作单的形式发到相关的管理员进行核定、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每季度市局确定的执法检查内容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检查内容,切实解决薄弱环节。

(五)提高管理员勇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强化教育,加强对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严格执法甚至不执法都是失职;各级领导要为干部执法撑腰壮胆,对勇于执法的干部进行表彰,对干部在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及时予以解决;提高干部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必须具备较高的执法水平,否则,难以担当起执法工作的重任;还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努力做到在服务中执法,正确处理好征纳之间的关系。

(六)改革现有弊端的体制和政策。对属于政策、体制的问题,要积极向上级反映,在反映的同时,要在现有政策、体制条件下,研究精细化管理的措施,使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第五篇: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浅议

消防部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思考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搞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提出了要突出抓好“三项建设”,全力提升保障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三项建设”中,信息化建设是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重点,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目的。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仍是一个需要我们执法者研究探索的课题。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该说,绝大多数公安消防机构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消防监督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正如孟建柱部长在部消防局党委扩大会议上指出的那样,“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的队伍,是一支关键时刻敢于冲锋陷阵、善于攻坚克难、勇于牺牲奉献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是,我们也要明白,几千年的封建残余思想、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对消防执法行为的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作为消防监督人员,都知道违法犯罪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可是,少数消防监督员仍然是平等、公正和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把人民当父母,以管人者自

—1— 居,高高在上,态度恶劣;有的对待群众咨询、办事、求助,脸难看、语言生硬和作风拖拉;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吃拿卡要,甚至向企业索取本部门“赞助费”、个人“辛苦费”,利用手中的权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二)执法不遵守法规规定。作为执法主体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无一例外地学法、懂法、守法、会用法,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违法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一是不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裁决、执行等;二是把建筑、场所、个体工商户当成单位,违法主体界定不清;三是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越权许可、审批,造成 “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四是证据意识差,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存证据;五是对行政自由栽量权的种类、数额、情节、方式、时限把握不准,或者对行政自由栽量权的法定性、专属性、合法性、广范性、特定性和自主选择性理解不透,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出现不同的处理结论;六是法律文书制作,用语不规范,马虎了事,漏洞百出。

(三)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强,有的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好处的该办也不办,有好处的争着办;有的借执法之机,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有的工作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说话生硬蛮横,办事推诿拖拉。

(四)执法责任意识不强。个别消防监督人员为个人私利,

—2— 把不少时间和精力花在交朋结友、社会应酬上,业务学习时间少,政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推进工作的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了消防工作在政府和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个别监督人员执法为民宗旨意识不强,执法思想不端正。思想决定行动,意识决定行为,在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在于执法者的执法服务意识不强,指导思想有偏差,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监督人员服务意识差,存有较重的“强权”思想,在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乱罚款、乱收费;二是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执法人员习惯于按领导意志执法和按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四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执法宗旨,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强,每年都有一部分基层中队干部转岗到执法岗位,而相应的业务培训不够,对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地学习,不能适应执法岗位工作要求;二是一些执法人员缺乏职业操守,

—3— 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得到利益的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

(三)执法干部队伍不稳定,个别监督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由于消防部队实行的是现役体制,执法干部队伍每年都要面临转业、复员的正常减员,加之监督干部较少,部队岗位交流相对频繁,因此,监督执法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人员很不稳定。由此,一方面导致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另一方面,也导致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缺乏延续性和长远性。个别干部受一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工作精力外移,唯利是图,在其位不谋其政,工作放任自流,随意性很大,致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

(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消防执法难度增大。一是消防执法受经费保障影响。现行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消防经费普遍不足。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用执法权搞“创收”现象。二是消防执法环境较为复杂。保山市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以农

—4— 林产业为主,没有其他支柱产业,目前的企业多数效益不好,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往往不舍得在安全上投入,存在的隐患很多,面对消防执法,受传统旧观念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办事、办案中说情风盛行,行政干预较为普遍,而消防执法从事的是地方性工作,不可避免地要顾忌各方面的关系,从而对执法力度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三是消防执法人员少,加之专项整治活动多、大型活动保卫任务多、各种会议多、检查验收多,使监督人员不能集中精力搞好消防执法工作。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措施

(一)深化执法为民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大力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等专题教育,从思想上解决好消防监督“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确保执法为民理念在广大监督干部中根植于心,外践于行,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维护好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二)加大消防监督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在提倡干部自学的基础上,更应加大对消防监督干部的培训力度,特别是支队要实行监督干部全员培训制,每年轮训一次,形成制度,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通过教育培训和积极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促使监督干部对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消防业务知识能全面系统的了解掌握,并在执法实践中能够熟练运用,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

—5— 消防监督干部的业务理论水平、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三)规范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消防执法监督工作。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一是要做好内部监督,首先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指导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其次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二是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群众的监督评议,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提高消防执法水平。三是要严格落实执法质量考评。即采取定期、不定期地对基层大队的执法情况和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按比例抽查执法案卷,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实体法的应用等进行全面检查,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与干部的晋升、任免、奖惩挂钩,对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要严肃惩处。

(四)建立长效机制,落实消防执法责任制。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消防监督执法责任制度,建立长效

—6— 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推行、落实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审验分离制度、热点岗位交流制度、量化考评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机制,确保执法主体、程序合法,执法责任落实到位。二是明确每一层级的执法权力和责任,把消防监督执法的责任落实到各个执法单位和岗位,贯穿于各项消防执法工作之中,对每一个消防监督执法环节、发出的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人员身上。消防监督执法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负责,对错误的决定,不规范执法行为导致执法过错的,要承担责任。三是要建立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个人执法档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坚决扭转长期以来形成的个人出了问题、组织去做弥补工作,下级出了问题、上级去做弥补工作,板子打不到具体人身上的不正常现象。

—7—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