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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退伙协议书(大全)

律师事务所退伙协议书第一篇:律师事务所退伙协议书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甲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退伙协议书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退伙协议书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协议

甲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作部门和职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专职、兼职)律师

第二条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至月日止。

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协议双方其中一方对是否续聘应当提出意见,否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第三条工作时间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日八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根据业务需要,由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不坐班的工作方式,但必须按甲方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

第四条业务工作的开展

甲方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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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鼓励和提倡律师大力开拓案源,原则上谁开拓的案源由谁承办,但重大案件一人难以承办和专业性强的案件,由甲方统一协调和分配,也可以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甲方实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制度。

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乙方可以代交费用,但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五条业务工作量和财务分配方式

(一)乙方每应完成万元人民币收费的业务工作量。

(二)财务分配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具有代扣、代缴税费的义务。下列分配方案均属税后分配方案:

1、甲方分配给乙方并由乙方独立承办的案件,按照甲方工作分配方案执行,即提取

2、乙方和甲方其他律师共同承办的,双方协商分配比例;

3、对于乙方寻找并承办的案件,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甲方采取累进制的分配方式,逐步提高乙方的收入比例:

;

4、甲方还可以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制定一定的工作量,采取薪金制的分配方式(即每月工资、每年年薪);

第六条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的确定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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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统一向委托人收取差旅费用:

1、预收差旅费。预收差旅费用的,甲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

2、垫付差旅费用。由甲方暂时垫付差旅费用,乙方根据出差时间、行程向甲方借支差旅费用。委托事项完结后,由甲方与委托人据实结清。

甲方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验确认。

乙方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使用差旅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聘用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教育;

2、对乙方的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3、对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有处分权;

4、对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有奖惩权。

(二)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办理《律师执业证》、注册等其他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事务;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环境;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业务工作设备、工具和物品;

4、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有在女职工经期、产期、哺乳期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的义务;

5、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统筹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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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纳乙方对工作方法、管理制度、业务发展和工作计划等的合理建议。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2、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权;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伤残抚恤、休假、退休等方面的待遇;

4、享受节假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福利待遇;

5、非因法定事由或本协议约定不被辞退;

6、按本协议约定提出辞职;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9、代理疑难及敏感性案件有提请甲方组织律师研讨的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应当向甲方如实提供办理执业证或注册材料;

2、认真履行甲方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代理大要案及敏感性群体诉讼案件及时告知甲方并服从经集体研究的代理意见;

4、代理案件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风险和办案进展情况;

5、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自觉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遵守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甲方的工作纪律、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

7、爱护甲方提供的办公、交通、房屋设备、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 - 4 -

他财产;

8、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加强学习,为委托人提供最佳服务,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或使律师事务所名誉及经济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应当参加社会统筹和医疗保险,及时缴纳税费。

10、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11、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及时订卷归档的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一、协议的变更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部门作适当调整,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负担的情况下,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排。

(二)在同行业劳动报酬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时,乙方可在本协议终止之前3个月提出变更本协议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款的要求,甲方应当根据情况和国家政策予以调整。

二、协议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以上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训诫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委托人次以上投诉且责任在乙方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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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影响乙方正常执业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非因《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由,无故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辞退乙方的,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的解聘补助。

(二)乙方非因《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辞去职务的,应按乙方本未完成任务量的

(三)乙方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于律师事务所声誉和形象的,甲方有权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当地律师协会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在本协议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内容应当符合《律师法》、《劳动法》和司法部律师管理规章的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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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协议

(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伙所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历等:

第二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考核(包括本所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

(五)审议本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臵;

(八)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九)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内容进行认可并签字,以备合伙人查阅。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六条

(六)、

(九)、

(十)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条所列

(一)、

(二)、

(三)、

(四)、

(五)、

(七)、

(八)、

(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

决定聘用和辞退,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岗位津贴在终了时由管理合伙人根据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现提出方案交合伙人会议审议,最高不超过全所全年业务收入的X%。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二条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事务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五条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则先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支付责任,律师事务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合伙人变更

第十七条 吸收新合伙人。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

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3.留臵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

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十九条对合伙人的处罚。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罚。

上述处罚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超过90%及以上合伙人表决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市司法局批准,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除当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现金支付;

3.应留臵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臵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臵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条事务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的,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全体合伙人会议,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ΟΟ 年 月 日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范本

山东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范本)

订立合伙协议人:

以上发起合伙人发起设立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明确本所的性质及组织形式,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章程,全体合伙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本所是发起合伙人 、 、 依照《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发起设立,并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 本所名称: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 本所根据“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积累”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律管理、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构或机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检查。

合伙人对本所财产享有管理权和所有权,对外由合伙人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所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各项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所在管理和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各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与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规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所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八条 本所合伙人为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生效之本所合伙协议以及备案之补充合伙协议上载明的、享有本所管理权以及财产所有权、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律师。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必须符合《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之条件以及本所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必备加入之程序。

后续加入合伙人必须与发起合伙人签订补充合伙协议。 发起合伙人与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对外统称合伙人。 第九条 本所发起合伙人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1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居住地:

原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本所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合伙协议以及规章制度的权利;

(四)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利;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退出合伙的权利;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本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权利;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合伙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管理规定,认真遵守章程,维护本所的整体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所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本所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五)按完成律师执业证注册,保持其执业律师身份;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团结互助,不得从事损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的活动,不得诋毁本所律师及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觉维护本所得利益、声誉和形象;

(七)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

(八)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有偿或无偿法律服务工作,不得从事与本所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九)除下列三项社会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1)仲裁员;

(2)非盈利性的行业协会会员; (3)社会公益性兼职。

(十)不得挪用本所资产,或擅自将本所名下的资产借贷他人或为其他个人、单位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守本所秘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泄漏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本所机密信息。但当法律法规有规定或公众利益有要求或该合伙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披露有关信息;

(十二)合伙人对下列重大事项负有向合伙人会议及时报告义务: (1)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 (2)社会兼职情况; (3)出国、出境;

(4)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

(5)可能给本所或其它合伙人带来损失的隐患。

(十三)依法纳税。

(十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本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会议授权,任何合伙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合伙人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合伙人在代表本所或合伙人会议行事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章 本所开办资金总额及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第十三条 本所开办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由上述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数额及比例如下:

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姓名: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上述合伙人必须于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将出资缴纳至指定帐号,供验资使用。

第十五条 本所的出资总额根据本所的发展情况,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额,但出资额不得低于十万元人民币。 增、减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四章 资产管理、财务制度、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六条 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本所的财产包括:

(一)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缴纳的出资;

(二)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和协议规定提取的各项基金;

(三)本所未分配的税后利润;

(四)以本所的名义购臵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

(五)本所在执业过程中形成和积累的知识产权;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七条 合伙人缴纳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第十八条 本所的各项基金、未分配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确定的比例按份共有。

本所的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所占比例按份承担。

第十九条 本所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和福利基金等必要的基金。基金的具体提取数额,由合伙人会议结合本所实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提取。

第二十条 本所在执业过程中形成和积累的知识产权,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在本所未终止前,不对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以本所名义购臵的各项动产和不动产,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共有。

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前款规定之动产与不动产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合伙人根据前款规定之份额承担。

3 第二十二条 本所各合伙人的出资及以本所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积累的资产,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全体合伙人之共有财产,由合伙人按份共有。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清算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作他用、转移、私分。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本所的部分出资,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退出或被除名时,必须同时转让其在本所的出资。当合伙人无人受让时,适用本所减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受让现合伙人的出资时,受让数额、方式须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续加入的合伙人因不能受让他人的出资时,应适用本所增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帐簿,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律师协会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执业风险保障制度,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业务收费用于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具体数额,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的工资性收入,实行 工资制,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三十条 聘用律师及其他行政人员的工资性收入,采用固定工资加奖金的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所的利润为业务总收费扣除合伙人工资、办公经费、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的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福利、各项基金、税收、律师协会会费等支出的节余部分。由合伙人会议依据各合伙人的资历、工作数量、业务收费、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状况、履行职责情况等综合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确定合伙人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所出现亏损(即利润为负数,以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则合伙人在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所对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所积累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人对外清偿超过应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因退伙或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规定的财产数额以及其他利益,但必须对其退伙或除名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合伙协议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割的财产,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第三十五条 后续加入合伙人应对其加入合伙前本所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六条 因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所产生债务的,应有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了赔偿义务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因本所聘用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所造成损失或债务的,合伙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聘用律师追偿。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4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有权依据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决定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十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

(二)讨论、批准本所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的主任。

(四)通过本所管理委员会和监事委员的有关人选;

(五)审议、批准本所的预决算报告及其他会计报表;

(六)决定本所合伙人工资分配办法、业务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标准以及报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福利标准;

(八)决定合伙人的加入、退伙及除名;

(九)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

(十)决定本所字号、住所的变更;

(十一)决定分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联合、解散、终止;

(十三)决定本所财产分割及出资的增、减以及转让;

(十四)对一次性转让、处分、购臵、支付超过 元的重大财产事项作出决定;

(十五)制定、修改本所规章制度; (十六)决定本所知识产权的处分;

(十七)决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聘用标准与解聘标准; (十八)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十九)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

(二十)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合伙人会议认为有必要由其决定、批准的事项。

前条所列事项,除章程、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吸收后续加入合伙人、决定本所财产出借及为他人债务担保需要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其他事项须经参与表决的合伙人达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下同,如果有小数,则小数点后面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同意方为有效。但本章程相关条款另有规定的,依照该条款的规定执行。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除名、罢免)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及未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的代理人均应在决议上签字,由主任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合伙人召集,全体合伙人应当参加,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向合伙人会议提交意见。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合伙人会议决议视为认可,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作出书面文字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但无故拒不签字者,在会议记录上作出文字说明,推定其在合伙人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的所有表决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签字。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表决或采用传真表决,事后予以补签。但一名合伙人不得在一次合伙人会议上代理两名以上的未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

5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如果合伙人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将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记录应作为本所的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应定期召开,由主任召集,主任无故不召集的,由副主任召集。每年一月和七月定期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方案,在会议确定的日期之前三日内通知各合伙人,并由各合伙人签收。

第四十八条 经半数以上(如有小数,则小数点之后第一个数字实行四舍五入)合伙人提议,并列明需要讨论、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主任必须召集。合伙人无故不参加临时合伙人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对所形成的会议决议视为认可。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制定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以确保合伙人会议的工作效率与科学决策。

第五十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管理机构,在合伙人会议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立管理委员会之前,由本所主任代行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由本所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除主任外,其他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

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第五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管理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为本所的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在未设立监事委员会之前,由合伙人会议从除主任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中推选一名合伙人担任监事,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以及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十四条 监事委员会由本所副主任及若干委员组成。监事委员会除本所副主任以外的委员,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副主任为监事委员会的负责人。

一名合伙人不得同时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监事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十五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在监事委员会成立时,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章程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所变更名称(字号)、章程、合伙协议、住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审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个人申请,一名以上合伙人推荐,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加入本所,成为本所的合伙人:

(一)具有专职律师身份和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二)在本所连续执业一年以上;但特别优秀或本所急需的律师人才,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不受在本所连续执业一年以上的年限限制;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五)未受到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或行政处罚以及行业纪律处分记录;

(六)承认本所章程;

(七)自愿缴纳合伙人会议确定的出资额。 第五十八条 加入合伙人的入伙程序:

(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交推荐人,由推荐人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本所主任;

(二)本所主任根据本章程以及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

(三)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并决定新加入合伙人的出资额;

(四)主任将合伙人会议决议通知申请人;

(五)新加入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署章程、协议或补充协议;

(六)新加入合伙人在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出资;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伙;

(七)由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基于本人意愿,可书面申请退伙,但必须履行退伙手续。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为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致使执业律师身份丧失;

(二)因病或其它事由难以在本所工作或连续二年每年执业时间低于六个月;

(三)一年内二次无故不参加合伙人会议的。

(四)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本所的出资并在三个月内未补齐;

(五)严重违反章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

(六)合伙人会议认定的其他应当退伙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一)合伙人自愿申请退伙的,需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伙人会议作出书面同意退伙决议,并办理完毕有关交接手续,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

(二)合伙人应当退伙或当然退伙的,依合伙人申请或合伙人会议作出的退伙决议,在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退伙时间以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 合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会议可以将其除名:

(一)合伙人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二)合伙人因其过错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不遵守本所章程或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不执行本所规章制度的;

(四)其它应予除名的。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程序:

合伙人会议以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并以书面通知方式(或公告方式)送达被除名合伙人,除名自通知送达时生效。

本所根据生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到原审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被除名的,在承担相应义务或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可以取得应有的财产份额(但本所的知识产权除外)。

被除名的合伙人应当按照生效的合伙人关于除名的决议,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应当终止:

(一)本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资产不足十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不足;

(三)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解散的其他事由出现的。

第六十七条 本所终止时,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合伙人组成。

清算期间,合伙人和聘用律师不得执业。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六十八条 清算办法由合伙人会议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本所章程、协议另行制定,并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由清算组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所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的费用;

(三)清算日之前聘用律师和行政人员应得的报酬;

(四)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五)应缴纳的税款;

(六)本所债务;

(七)按合伙协议规定的办法由合伙人进行分割。

本所财产未按前款第

(一)至

(六)项规定清偿前,合伙人不能进行分配。在清偿完第

(一)至

(六)项后财产如有剩余,由合伙人按个人出资份额予以分配。

第七章 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 本所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发生争议,应当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表决。除对因财产发生争议不服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外,其他事项应当服从合伙人会议的决定。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合伙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及章程规定,给本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解释与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协议经半数以上合伙人提议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据章程规定程序,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审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七十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并经审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协议在执行中未涉及的事项,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补充协议经审核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 合伙人在本协议之外签订的与合伙事务有关的协议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合伙人签名:

年 月 日

8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框架合作协议

法律顾问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聘请乙方为入驻甲方潍坊轻纺O2O电商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事项

1、草拟、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2、解答法律询问;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培训法律人才;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聘请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辅助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聘请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2、协议期满后,甲方另行商议是否续签。

四、收费标准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入驻创业企业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法律代理服务费。在服务的过程中,因甲方园区入驻企业自行提出增加服务项目要求,导致产生其他收费项目由乙方和企业另行商定。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仲裁、诉讼、调解或刑事辩护活动时,甲、乙 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向乙方和受聘律师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的事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甲方孵化基地的入驻企业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3、甲方在创业孵化基地专门拿出一个房间免费为乙方提供日常办公场 所,并免收乙方物业费、水电费等。

4、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规定相冲突;

七、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 的最大利益;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企业发表法律顾问意见;

3、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4、乙方变更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八、保密

1、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 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就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在无法通过协商和平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任何一方终止协议,需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没有排他性,双方在合作的同时,可以和其他相应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3、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中未尽事项及合作项目中具体事宜需在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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