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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全)

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篇: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霍邱县着力抓好农村财政管理龙源期刊网 http://.cn霍邱县着力抓好农村财政管理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1期安徽省霍邱县以面向基层、服务“三农”。

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篇:霍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霍邱县着力抓好农村财政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cn

霍邱县着力抓好农村财政管理

作者:

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1期

安徽省霍邱县以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为中心,积极探索县乡财政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进规范化乡镇财政所创建,努力提升农村财政管理工作水平。

精细管理,规范惠农补贴发放。在全省率先实现县级统一打卡发放,从补贴对象摸底登记、评议公示、审核确认、上报审批直至打卡发放,各环节责任明晰、操作规范、高效快捷。2013年前10个月,全县通过“一卡通”发放各类惠民资金7.9亿元,增长41.6%,无一差错。落实政策,开展涉农资金检查。组成7个检查组,深入32个乡镇、64个村,走访农户640户,对三年来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惠农资金发放情况开展集中检查,查出问题限期整改,确保惠农政策落实。

突出重点,加强乡财政基础管理。累计投入资金1500万元,加强乡镇财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学习、会议、安全、服务、廉洁自律等规章制度,挂牌上墙,管理有序。完善人员考勤,按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调动乡镇财政干部工作积极性。加强业务培训,每年受训560人次以上,提升业务能力。开展规范化财政所创建,2013年4个所获省级先进单位,8个所获市级先进单位。完善财政档案管理,已有5个财政所获省三级单位,14个所正在申报。

依法理财,做好“乡财县管”。做好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及财政决算等各环节工作,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细化乡镇日常收支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交通费、接待费支出,节约行政成本。2013年已拒付不合法支出193笔、500余万元。在32个乡镇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强化预算执行,提高理财水平。

(安徽省霍邱县财政局鲁俊贤、张俊杰供稿)

责任编辑:欣闻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八年二月四日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 8 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 9 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名单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名单

黄国英(女)齐宇清 马迎春 张 涛 高伟东 赵 锋 关明煜 李菊生 王国勇 韩德宝 于 文

(501人)

北 京 市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东直门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展览路工商所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北京商务中心区工商所主任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良乡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黄村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牛栏山工商所主任科员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城关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兴寿工商所副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燕山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科长

26

天 津 市

苑纳新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副局长

王启明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企业注册科科员 张 辉 天津市工商局河北分局财务科副科长 薛 玲(女)曹式梁 孙宗强 高秀梅(女)魏云杰 张宏杰

石永深 李雨昌 杨雪燕(女)马丽芬(女)杨西平 王 辉 赵元军

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市工商局南开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副科长天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小站工商所科员 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别山工商所副所长 天津市工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登记科副科长河 北 省

河北省工商局老干部处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主任科员 石家庄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科员 藁城市工商局局长

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分局邮电科科长

沧州市运河区工商局局长

27

赵建军 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刘佐兵 承德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武葆春 邯郸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张振合 邯郸市邯山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王学军 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栾 华(满族)袁其坤 王吉昭 李志刚 张国兰(女) 贾振涛 张 华(女) 康晓兵 刘兆材 段建国 范 玮(女) 张国良

武小勤

秦皇岛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青龙满族自治县大队大队长

枣强县工商局局长 景县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新河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张家口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科长 万全县工商局副局长 遵化市工商局局长 唐山市丰南区工商局局长 保定市工商局财务装备处处长 容城县工商局局长 山 西 省

山西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28

李肇喜 山西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队长 刘庆虎 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局长 郝聪业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局长 薛佃明 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局长 赵福攀 平定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军 王晋峰 赵丽萍(女)李全胜 庄 录 闫永勤 高小超 王杰平 卫文涛 赵 明 张力军

徐 平 丁大为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 沁县工商局局长

晋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平鲁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朔城分局纪检组长 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局长 晋中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古县工商局局长

曲沃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运城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 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回民区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所长

包头市工商局九原区分局局长

29 李 强 牙克石市工商局局长 吕金亭 突泉县工商局局长

李勇智 通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盖兴川 宁城县工商局局长

王 栋(蒙古族) 化德县工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 瑾 杭锦旗工商局锡尼工商所所长

靳 彪 巴彦淖尔市工商局临河区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李 刚 乌海市工商局乌达分局新区工商所所长 郑立功(蒙古族) 阿拉善左旗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潘立博 满洲里市工商局北区分局局长 达古拉(女,蒙古族)二连浩特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局长

辽 宁 省

姜 杰 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枫杨路北工商所副主任

科员

刘 新 沈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凌空工商所所长

吴文革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所所长 杨 健 普兰店市工商局太平工商所所长 张桂珍(女) 鞍山市工商局财务审计处副主任科员 冯仰法 鞍山市工商局立山分局主任科员 郑 宾(满族) 新宾县工商局永陵工商所所长

30 苏 华(女) 抚顺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张 鑫(女) 本溪市工商局明山分局消防工商所副主任科员 秦 勇 本溪市工商局平山分局平山工商所所长 赵海波 黑山县工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所长

胡 星 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经济检查一科副科长 王 琦 崔昭岩 魏迎宪 恒 威(满族)屈永强(满族)刘久林 董玉伟 李建国 王大庆 郑 升 王 忱 关凤翘(满族)陈盛良(女)

大石桥市工商局运输车辆管理所所长 盖州市工商局西海工商所所长 彰武县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 灯塔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科员 开原市工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 喀左县工商局局长

朝阳县工商局波罗赤工商所所长 大洼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盘锦市工商局兴隆台分局钻井农副产品批发

市场工商所所长

葫芦岛市工商局南票分局局长 丹东市工商局元宝分局局长 凤城市工商局局长

辽宁省工商局监察处调研员 31

吉 林 省

王国华 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和顺工商所所长

刘大勇 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稽查一科副科长 聂翠霞(女) 磐石市工商局局长

孙泽平 宗 华(满族)陈晓丽(女) 郝连生 安孝清(满族)刘淑梅(女) 孙文长 孟卫东 计永胜 王 林 张 伟(满族)刘正涵 夏延春

吉林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 梨树县工商局局长

四平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南商城工商所所长 辽源市工商局副局长 集安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白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城市工商局法律法规科科长

松原市工商局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

分局局长

乾安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延边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图们市工商局向上分局局长 长白山工商局局长

吉林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32

黑 龙 江 省

徐贺先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里分局尚志工商所所长 杨守礼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铁锋分局局长 王艺群 牡丹江市工商局局长 李洪峰 曹利斌 方向东 陈振玉 岳洪峻 胡一鸣 司海明 孟凡涛 高景海 李伟光 苏庆亮 夏书臣 刘丽华(女)孙建亭

林口县工商局林口分局局长 富锦市工商局局长

大庆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黎明工商所所长

鸡西市工商局人事科科长 饶河县工商局局长 伊春市工商局局长

铁力市工商局桃山分局局长 七台河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鹤岗市工商局工农分局新南工商所所长 绥化市工商局北林分局大有工商所所长 黑河市工商局局长 逊克县工商局局长

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垦区工商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工商所所长 33 上 海 市

朱建刚 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湖南天平工商所所长 陈叶伟 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静安寺工商所所长 杨德臣 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局长

刘晓村 唐陆泉 郁建兴 乔林芳(女)方云中 黄自刚 钟 民

张建蓉(女)蒋 静(女)陈俊虎 刘正昌 陈栋建 乔继响 马琴仙(女)

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罗店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佘山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局长

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江 苏 省

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无锡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 无锡市滨湖工商局太湖分局局长 徐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支队长

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和平工商所科员 常州市溧阳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

34

吴燕青 苏州市吴江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科长 苏梅芳(女) 苏州市太仓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华振国 南通市通州工商局局长

王志刚 南通市如皋工商局磨头分局局长 王万新 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局长 吴厚贵 刘 田 郑刚成 王 斌 翟 进 刘海东 何建平 何建新 韩国家 纪 昊

王明升 徐立敏 徐 斌

淮安市盱眙工商局山城分局局长 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工商学会秘书长 盐城工商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扬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扬州工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所长 镇江工商局局长

镇江市丹阳工商局新桥分局局长 泰州市泰兴工商局黄桥分局局长

泰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科员 宿迁市泗阳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兼经济

监督检查大队大队长

浙 江 省

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宁波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宁波市工商局奉化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35 叶建松 瑞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吴惠芳(女) 上虞市工商局办证中心主任 孙 巍 嘉善县工商局局长

周海峰 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徐忠平 湖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吕天宝 郑峰山 钱焱艳(女) 梁铁华 洪呈港 钭毅坚 方文才 张国华 黄 瑾(女)

姚 宏 赵 健 支玉良 苏 鹤 沈明信

东阳市工商局局长

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经检大队队长 龙游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 台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天台县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科长 丽水市工商局城东工商所所长 龙泉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舟山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安 徽 省

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濉溪县工商局局长

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队队长 宿州市埇桥区工商局褚兰工商所所长 五河县工商局局长

36

李 辉(回族) 界首市工商局东城工商所所长 史国勤 凤台县工商局局长

程士静 天长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陈厚俊 霍山县工商局局长

季小凤(女) 当涂县工商局南营路工商所所长 朱德发 刘宗保 张 玲(女) 曹 慧(女) 朱 林 檀四明 周向明 夏丽英(女)

练 怡(女) 苏志强 林兆富 颜增鸣 梁松柏 丁耀鹏(回族)

巢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芜湖县工商局局长

宣城市宣州区工商局孙埠工商所所长

铜陵市工商局铜官山区分局长江路工商所所长石台县工商局局长

安庆市工商局迎江区分局广圩工商所所长 太湖县工商局北中工商所副所长 黄山市工商局人教科科长 福 建 省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局局长

厦门市集美区工商局集北工商所所长 云霄县工商局局长

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支队长 泉州市泉港区工商局局长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满园春工商所所长

37

陈德明 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局长

林海疆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所长 李标进 武夷山市工商局局长

章 健 浦城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黄远大 武平县工商局局长 杨铁民 刘 贤

屠浩翔 万婉红(女)黄贤宁 吴建华 吴建忠 谢平华 桂维新 黄 平 文运华 胡楚兵 陈坤禧

屏南县工商局局长 柘荣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江 西 省

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京山分局副局长 九江县工商局江洲分局局长 武宁县工商局船滩分局局长 浮梁县工商局经公桥分局副局长 上栗县工商局副局长兼上栗分局局长 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余江县工商局锦中分局局长

赣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会昌县工商局副局长

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城西分局局长

铜鼓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兼公平

交易局副局长

38 周光明 万年县工商局局长

刘汉青 井冈山市工商局茨坪分局局长 胡小勇 峡江县工商局局长

胡松华 南丰县工商局琴城分局局长

黄少清 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刘志勇王 斌张晓青周 军张晓伟展奎华刘永生于 强隋同亮王 锐姜景卫马炳来徐贵海董建波

山 东 省

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大观园工商所所长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垛石工商所所长 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局长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主任科员 平度市工商局南村工商所所长 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局长 沂源县工商局副局长

枣庄市工商局山亭分局西集工商所所长 垦利县工商局局长

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局长 龙口市工商局局长

潍坊市工商局潍城分局局长 高密市工商局密水工商所所长 寿光市工商局台头工商所所长

39

高 强 兖州市工商局局长 张聿东 汶上县工商局局长 高 玲(女) 泰安市工商局局长 靖树水 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局长

杜卫平 威海市工商局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所长 秦绪方 王继华 于文良 赵家民 刘泽祥 黄树森 卢晓华 张文峰 李玉国 房加福 吴 群 侯卫国

张晨威

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局长 莱芜市工商局副局长

临沂市工商局总经济师兼12315申诉举报中心

主任

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分局局长 莒南县工商局局长 武城县工商局局长 禹城市工商局局长 聊城市工商局局长

阳谷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 邹平县工商局局长

单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郓城县工商局环城工商所所长 河 南 省

登封市工商局局长

40 卢建国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庙李工商所所长 杨顺基 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分局林山寨工商所所长 曹 嵩 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注册登记股科员 兰 岚(女,回族) 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旅游景区管理所副所长 陈斌怀 栾川县工商局白土工商所所长

梁云鹤(女,回族)杨明堂 孙国权 郑国元 李兆功 张红林 常兆彬 王兴民 姚 麟(女) 李好办 金 炜 梁华东 张俊峰 李贵标 刘福新 唐云博 王建国

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瀍河工商所所长 洛阳市工商局关林分局古城工商所所长 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局长 宝丰县工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浚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所长 封丘县工商局局长

新乡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焦作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经济检查队队长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劳动市场工商所所长 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文峰工商所所长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局长 三门峡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南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新西工商所所长 民权县工商局局长

41

宋孝兴 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局长 吕宏光 信阳市工商局平桥分局局长 颜承安 信阳市工商局浉河分局局长 王树平 太康县工商局局长 王凤山 项城市工商局局长

徐 舟 刘 东 卢为民

齐寒石 王 勉 伍宏伟 吕志强 薛心元 刘先平 周用高 申 露 王先耀 张 文(女)

驻马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检查队队长上蔡县工商局芦岗工商所所长 济源市工商局克井工商所副所长 湖 北 省

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广埠屯工商所所长 武汉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阳新县工商局三溪分局局长 襄樊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队长

襄樊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

工商所科员

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局长 石首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科员

宜昌市工商局点军分局桥边工商所所长 竹溪县工商局丰溪工商所所长

孝感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文化路女子市场巡查队42

队长

郑运华 云梦县工商局城北分局局长 黄发浩 荆门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徐 彬 鄂州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凤凰工商所所长 胡整齐 麻城市工商局宋埠分局科员 毛观敏 阮荣朝 周长军 李志拥(土家族)何华明 梅开银 李翠娥(女) 曾德明 方俊红 邓学军

刘 钢 伍作法 张 颂 胡逐波

罗田县工商局白庙河工商所所长 通山县工商局洪港分局副局长 鹤峰县工商局走马分局副局长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局长 广水市工商局局长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环潭分局副主任科员 仙桃市工商局长埫口分局副局长 潜江市工商局熊口分局局长 天门市工商局渔薪分局局长

神农架林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局长湖 南 省

湖南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长沙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望城坡工商所所长

43 唐 政 耒阳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黄明高 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办公室主任 黄玉成 株洲市工商局局长

陈 宏 醴陵市工商局中心工商所所长

李洪斌 株洲市工商局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所长 马建中 唐存德 尹华祥 陈小东 孙 芒 孙超云 龙一平 向爱群(土家族)涂 军 伍世梁 李立志 杨自桓 彭国华 钟立吾 杨慧平(苗族)李 猛(土家族)

湘潭县工商局局长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下摄司工商所副所长邵阳市工商局个体监督管理科主任科员 新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岳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主任科员 汉寿县工商局局长

桃源县工商局桃花源分局局长 桑植县工商局局长

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长春工商所所长 郴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宁远县工商局局长 辰溪县工商局局长

怀化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局长 泸溪县工商局局长

龙山县工商局里耶分局局长 44

广 东 省

梁凌峰 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局长

李一帆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办

曾雪飞 熊雯静(女) 陈大丘 陈润光 陈壮和 梁文赞 何能相 朱雪亮 徐小坤 周志彬 郭振其 陈子麟 陈建生 邓国平 李 繁 李华植 钱永成(回族)

人教科科长

深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登记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珠海市工商局局长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光华工商所所长 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副所长 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副局长 韶关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河源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蕉岭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兴宁市工商局局长

惠东县工商局吉隆工商所所长 龙门县工商局王坪工商所所长 汕尾市工商局局长 东莞市消委会办公室主任 中山市工商局古镇分局副局长 开平市工商局长沙工商所所长 阳江市工商局局长

45

邓国权 湛江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李云章 湛江市工商局赤坎分局海田工商所所长 叶小杰(女) 高州市工商局西岸工商所副所长 李家漂 信宜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股长 何育泉 肇庆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夏伟华 江烈忠 谢丹波 黄一荣 柯锡昌 严小宜(女) 宋炳辉

崔建军(女) 李 鑫 谢怀忠 莫志军(壮族)黄容芳(女) 李夏宁 李明辉

清远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潮州市工商局湘桥分局局长 揭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罗定市工商局罗城工商所副所长 广东省工商局财务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工商局财务科科长

柳州市工商局柳北分局雀儿山工商所所长柳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阳朔县工商局公消商广股股长 荔浦县工商局荔城工商所所长

梧州市工商局万秀分局大东工商所所长 北海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

46

王执宪(壮族) 上思县工商局公正工商所所长 陈 东 浦北县工商局张黄工商所所长 夏利民 贵港市工商局港南分局局长 钟 刚 容县工商局局长

伍思恩 陆川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

罗祥雄(壮族)罗裕渊 苏本强 周宝国 黄忠伟(壮族)

肖 亮(女) 文海君 王运操 文 学 王进江(黎族)王雪玲(女,黎族)王 栋

保护股股长

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来宾工商所所长 贺州市工商局八步分局局长 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崇左市工商局江州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海 南 省

海口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分局

12315指挥中心主任科员

东方工商局东河工商所所长 琼海工商局会山工商所所长 昌江工商局海尾工商所科员 三亚工商局天涯工商所副所长 五指山工商局水满工商所副所长 文昌工商局局长

47

重 庆 市

姜 燕(女) 重庆市工商局黔江区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甘利源 重庆市工商局大渡口区分局信息中心主任兼

冉文富 覃志强 周 正 吴 衢 朱 茜(女)

李永明 马 骏 古 晓(女)王晓峰 赵孝勤

信用办常务副主任

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南坪工商所所长 重庆市工商局合川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永川区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科长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企业个体

监管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企业登记管理所

所长

四 川 省

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调研员 成都市青羊工商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副局长自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局长

攀枝花市东区工商局弄弄坪工商所副所长 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局长

48

唐 俊 绵竹市工商局局长 周兆明 安县工商局局长

胡 伟 广元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郭荣发 遂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 徐 红(女) 内江市工商局局长

刘 瑜 张 苑(女) 赵振华 卫 成 邓愉达 汪 勇 李忠臣 谢代洪 伍志勇 江 中(藏族)杨 松(藏族)芶发刚 曾广文(女)

栾 剑

马边彝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南充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宜宾市工商局副局长

华蓥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所长 大竹县工商局局长 简阳市工商局局长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所长 雅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局长 得荣县工商局局长 汶川县工商局局长 德昌县工商局局长 四川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贵 州 省

贵阳市工商局南明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49

高思革(女) 遵义县工商局局长

陈建康 余庆县工商局松烟工商所所长

程海波(布依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工商局猴场工商所副所长 贾沛祥 惠水县工商局摆金工商所所长 杨贵清(女,侗族) 凯里市工商局大十字工商所所长 董喜彪(侗族) 三穗县工商局八弓工商所所长 吴高飞(土家族)德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游兴颖(女) 金沙县工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陶 辉(彝族) 六枝特区工商局郎岱工商所所长 王秉同(布依族)安龙县工商局执法监督股股长

云 南 省

张寿良(哈尼族)绿春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 何淑梅(女) 个旧市工商局老厂工商所所长 方 勇 腾冲县工商局局长 岩温龙(傣族) 勐腊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罗金华 耿马县工商局局长

赵雪松(纳西族)丽江市古城区工商局大研分局局长 苗 勇 富宁县工商局局长

李 海(彝族)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商局勐朗分局局长 罗 荣 楚雄市工商局局长

50 陈 敏(女) 水富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贵 马龙县工商局局长 坝汝明(彝族) 玉溪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王 超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局长 张卫民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局长 张益荣(阿昌族)陇川县工商局户撒工商所所长

西藏自治区

段襄征 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周华庭 拉萨市工商局局长

米玛次仁(藏族)日喀则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洛松泽登(藏族)昌都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罗 琼(藏族) 浪卡子县工商局副局长

陕 西 省

李尚书 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关山工商所所长 陈红卫 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太白南路工商所所长 于润平 岐山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任 李 东 兴平市工商局局长 李 波 澄城县工商局副局长

51 成宪刚 渭南市工商局临渭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吴高荣 铜川市工商局耀州分局局长 曹兴华 志丹县工商局顺宁工商所所长 左晓峰 宜川县工商局副局长

周东阳 榆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赵志军 谢卫东 张家满 刘 玮(女) 李志皓 马栓科

石凤万 丁生仁 武克新 任会鸣 武汉江 牛辛勤 樊 倡 王国庆(藏族)

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铺镇工商所副所长南郑县工商局局长

白河县工商局西营工商所副所长 安康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科员 洛南县工商局局长

杨凌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甘 肃 省

白银市工商局西区分局局长 民勤县工商局局长

张掖市工商局甘州分局副局长 敦煌市工商局局长

定西市工商局安定分局局长 平凉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正宁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股长 舟曲县工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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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文(东乡族)东乡县工商局局长

侯文科 甘肃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祁赤民 郭有莲(女,土族)王志伟(藏族)孔祥明 才华加(藏族)

杨玉海 王利宁(女) 年晓华 马志强(回族)张 欣(女,回族)

边月群

青 海 省

青海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互助县工商局局长 玉树县工商局局长

海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泽库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商城工商所所长 石嘴山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吴忠市工商局利通二分局局长 泾源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洛浦县工商局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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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小如(女) 阜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彭朝明 哈密市工商局新市区工商所所长

库许尔拜·居马汗(哈萨克族) 昭苏县工商局察汗乌苏工商所副所长 刘学明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局市场经检队队长 亚夏尔·阿吉(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热米娜·阿不都热合满(女,维吾尔族) 轮台县工商局县城工商所副所长 梅 峰 阿克苏市工商局库木巴什工商所所长

董成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大队长 文 英(女) 石河子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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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重庆工商行政管理局

解读《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

(市工商局,2018年8月8日)

近日,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渝工商发〔2018〕27号,以下简称《33项措施》),并于2018年8月2日起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理解,更好地发挥政策效用,现将该文件的相关背景和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共有各类民营经济市场主体237.89万户,占全市市场主体总数的98.21%。民营经济日益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创新创业的主体力量、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社会财富的重要来源。

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今年4月,市工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兴调研转作风促落实”的要求,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先后召开5次座谈会,全面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痛点”。7月23日,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召开后,为贯彻大会精神,市工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 1 — 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加快启动政策文件起草工作,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33项措施》。

二、主要内容

《33项措施》认真贯彻全市民营经济大会精神,以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权利、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企业提质成长为主线,立足工商职能作用,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优化市场品牌环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四个方面提出33项政策措施,增强我市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

三、政策措施解读

(一)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1.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助查询、比对和自主申报企业名称。放宽名称近似审查标准,健全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纠正机制。

解读:优化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为公众提供名称禁限用、相同及相近的筛查提示服务。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简化企业名称申请、审核流程,对相似的名称不一律禁止使用,实行风险提示,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破解企业起名难问题。

2.尊重企业自主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除法律法规禁止和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的外,原则上按企业申报的经营项目核定经营范 — 2 —

围,不受企业规模、行业等限制。新兴行业企业经营范围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进行核定。

解读:保护和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支持和鼓励新兴行业发展,企业申报登记的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外,按其申请依法核准。

3.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专业市场和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产业园区、微企创业基地及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集聚区域内设立市场主体,不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解读:对符合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可不再提交房地产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但需对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并提交《承诺书》。登记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按照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

4.推进“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简化办事手续,申请人开办市场主体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材料”,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另行办理被整合的证照事项。

解读:目前,我市全面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已实现“三十一证合一”,市场主体只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并完整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营业执照二维码

— 3 — 公示所整合的证照事项信息,并将登记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企业无需再申办已纳入整合的证照事项。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逐步扩大证照整合范围,解决各类涉企证照数量过多、“准入不准营”等问题,让数据网上行、群众少跑路。

5.推行“就近办”,申请人可在全市任一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提交企业申办资料、在本区县内任一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料,也可在提供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提交市场主体申办资料,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

解读:按照现行登记管辖制度,申请人只能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申办工商登记,本条措施旨在打破地域界限,实现工商登记“全渝通办”。一方面,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异地提交工商登记申请,登记部门通过内部流转实现异地审批,申请人无需前往注册地登记机关提交资料,显著节省办事成本。另一方面,将发展一批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网点、商会协会和街镇服务中心成为工商登记辅导代办点,免费辅助申请人通过企业网上登记系统,以全程电子化方式申办营业执照。各级登记机关将加强对代办点的指导,努力提高代办服务的质量和效力。

6.推行“网上办”,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及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

解读: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全程电子化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填报申请,在线提交材料,在试 — 4 —

点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的地区,还可实现实名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确认,登记机关在线审核通过后将并行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从申请到领取执照的“最多跑一次”或“零见面”登记模式。

7.推行“马上办”,对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简易注销、股权出质及备案等简单登记事项,申办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8.推行“一次办”,对复杂登记事项做到咨询服务一口清、资料发放一手清、受理审核一次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上一次性办结。

解读:通过标准化、清单化管理,提高登记事项透明度,提供审批流程顺畅、服务优质高效的工商登记。在解答咨询、告知补正要求时,登记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避免申请人重复跑路。

9.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三个开办环节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其中设立登记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实质性审查的除外)。

解读:针对企业开办环节多、审核时间长、数据共享难等问题,今年,国务院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8.5个工作日。我局进一步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流程,提速工商审批环节,除部分因申请材料涉嫌虚假等原因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外,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同时,公安、税务部门

— 5 — 也将把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环节办理时间分别压缩到1个工作日内办结。

10.严格遵循注册登记形式审查原则,除当事人签字与原档案记载明显不符、申请材料涉嫌虚假、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等情形外,不得要求当事人当面签署文件或采取其他实质性审查措施;确需核实真实性而有关人员无法亲自到场的,可采取视频方式确认。除法定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解读:法律法规对工商登记启动实质审查的规定较原则,各地登记机关在实践中掌握情形、标准不一,针对这一问题,本条统一明确并严格限定启动实质性审查的情形,避免不必要地增加企业办事成本。

11.实行“容缺受理”,申请设立(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主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但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申请资料填报错误可更正、缺失材料可补交的,工商部门可先行受理,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颁发营业执照。

解读: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往往存在基本符合登记条件,但部分非主要材料需要完善和补充的情形。对此,本条规定了“容缺受理”的制度,即在申请人做出相应承诺后,登记机关先行受理、审查,在申请人补交材料后做出登记决定,避免企业反复提交申请材料,提升核准效率。

12.提升窗口服务效率,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执照邮寄、登记导办、限时办结、扫码办事等便民利企服务措施,打造 — 6 —

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3.实施“微企户做大、微企园做优、微企村做强”计划,每年评选一批成长型微企户、微企园、微企村,择优打造一批重点微企“双创”示范平台,给予奖补扶持。实施微企创业创新“万人培训”计划,每年免费培训创业者及管理人员1万人次以上。

解读:从今年开始,我市推行微型企业扶持发展新政策,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支持鼓励微型企业成长壮大,帮扶指导微企孵化平台提档升级,重点打造精品示范平台,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优化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培训,着力提升微企创业者及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助推全市微型企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

14.建立与金融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落实微企成长扶持贷款和商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解读:为了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将致力搭建企业与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交流平台,畅通贷款需求信息沟通渠道,建立贷款贴息和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银行、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1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情况及查处结

— 7 — 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范围,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随机抽查、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开展上门检查,让企业安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解读:近年来,工商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较好地解决了重复监管、任性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同时,我局大力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仅今年上半年就会同16个部门开展联合检查42项,检查范围拓展至房地产经纪、教育咨询、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等热点领域,发现并处置问题864起,实现“全域推广、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但需要指出的是,“双随机”并非监管的唯一方式。我局在深化 “双随机”监管的同时,将加大质量抽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查办、大数据监测的力度,并对涉及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或过筛排查,实施严格监管,尽早发现问题,提前消除风险隐患。

16.健全新经济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密切关注并防控潜在风险,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解读:目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不断涌现。为进一步保障“四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商部门将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一是根据区域布局和功能划分,把握“四新”经济发展态势,动态调整“四新”经济主 — 8 —

体范围,建立“四新”市场主体台账,形成重点管理数据库;二是鼓励“四新”民营市场主体探索创新,对其轻微违法且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较小的行为,依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企业及时规范;三是遵循放宽发展与适度管控、普遍包容与个别严管的原则,会同经信委、公安、金融等部门,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管研判机制,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并对假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之名行严重违法之实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7.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以教育规范为主,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件查办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解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突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符合危害后果轻微,主动纠正、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的,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传销、违法会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等危害社会安定、人民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则要严厉打击、依法重处。同时,为进一步体现人本执法,在案件查办中,要求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8.严格按计划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除举报和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外,同一原则上不进行两次以上抽检。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能证

— 9 — 明其行为非故意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解读: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了杜绝随意抽检,减少抽检工作对民营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门严格按计划实施商品质量抽检,不得随意抽检;另一方面规定,除因举报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等,需对涉事商品开展针对性跟踪抽检的情形外,原则上同一内不得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以避免重复抽检。

19.提醒企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在年报时限内发布3次年报提示信息,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期满3年的企业,在期满前60日内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解读: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自主公示经营情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拓展年报知晓范围,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将在每年1月、3月、6月通过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方式提醒市场主体报送并公示上一年报信息。同时,为避免民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3年的前6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进行提醒,并通过短信告知,确保提示到位。

20.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企业因长期未经营被吊销营 — 10 —

业执照的,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法定代表人继续享有任职资格。对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经核实已补报报告后,可当场办理移出手续。

解读:信用约束与信用修复疏堵结合,有利于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了鼓励企业重塑信用、诚信经营,在对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的同时,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因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纳入工商部门“黑牌数据库”的企业,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将企业法定代表人从“黑牌数据库”中移除,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限制,允许其继续享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设置政企互动模块,倾听企业呼声,回应企业诉求。加强对各级民营经济协会和微型企业协会的指导支持,指导协会搭建项目建设、产品推介、投资融资、人才引进等平台并提供数据支持;指导协会开展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评比活动,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解读:支持市、区(县)民营经济协会和微企协会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项目,广泛开展各类活动,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企业急需的人才、市场、资金等问题,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通过评选和宣传先进典型,为优秀企业提供展示舞台和合作平台,

— 11 — 营造尊重创业者、崇尚创业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热情。

(三)优化市场品牌环境

22.加强商标品牌培育,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和专题培训,增强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行为,提供优质服务。指导企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等途径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知名品牌保护范围。引导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商标先行”,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解读: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原则,实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轨制”,其中行政认定通过商标管理、异议、争议三种途径实现。民营企业认定驰名商标,能够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制止他人复制模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对商标来源产生混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势,为我国企业在国外获得商标保护提供了一条便捷渠道,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影响力。

23.引导涉农市场主体因地制宜打造农产品品牌,每年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1万件以上;指导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发展特色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 12 —

解读: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使用,有利于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24.开通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申请“绿色通道”,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确保商标注册当日申请、当日上报、当日确定申请日期;协助申请人办理商标转让、变更、续展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解读:我国《商标法》确立了“申请在先”的注册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通商标申请“绿色通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申请、网上申请等服务,可以保证我市民营市场主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收件当日完成打码、扫描、录入、上传等业务流程,将收件日确定为法定申请日期,保护申请人商标申请在先权利。

25.加快商标审查智能化建设,优化商标审查流程,将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2018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6个月以内,使市场主体商标尽快获得注册。

解读:目前,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

— 13 — 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加快推进“商标注册审查图形智能化检索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优化商标审查流程,缩短商标实质审查周期,将商标实质审查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签文周期由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个工作日,在今年年底前将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以内,赶超经合组织成员国商标注册审查周期7个月的平均水平。

26.前移商标保护关口,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商标审查环节,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的商标申请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商标权利。

解读:目前,对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主要通过两个渠道:一是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二是通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这两个渠道维权的成本高、时间长、难度大。针对这一问题,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将前移商标保护的关口,在商标实质审查环节,加大对重庆民营市场主体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涉嫌摹仿、抢注等不正当商标申请行为从严审查并依法驳回,从而提高商标维权效率。

27.指导市场主体充分发掘商标资产价值,利用重庆商标交易中心平台盘活闲置商标资源。为交易主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提供便利,提高转让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解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电子交易、公开透明、全 — 14 —

程监管”原则,我市探索建立了全国第一所由政府引导设立的商标交易平台——重庆商标交易中心。民营市场主体通过商标交易平台开展商标交易活动,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盘活闲置商标资源,发挥商标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品牌资产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民营市场主体在短时间内获得合适的商标,减少注册风险,节约时间成本,实现商标快速确权。

(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2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企业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破坏公平竞争的地区封锁、行政垄断行为,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督促整改落实。

解读:《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依据该规定,市工商局将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29.加强对垄断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企业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公示,增加违法者违法成本。

— 15 — 解读:严格按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众可直接在互联网中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处罚信息的查询。

30.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引导企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

解读:我局正在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为民营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供参考。该《指南》出台后,企业可以在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上查看下载。同时,工商部门将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1.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区域合作,实施打假溯源,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解读:近年来,“傍名牌”等商标侵权现象较为突出,成为困扰民营市场主体品牌发展的一大障碍。为此,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双打”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积极协助本市企业市外打假,协调外地市 — 16 —

场监管部门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渠道,全方位打击侵犯我市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2.将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打造为“信用标识”,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网剑行动”,严厉打击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为市场主体依托互联网转型升级打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环境。

解读: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首页贴置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以公开营业执照信息,从而识别和查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在解决网络交易虚拟性的基础上,我局对电子标识内容进行升级扩充,增加网络经营者信用信息,实现电子标识由“身份标识”向“信用标识”升级转变,以构建可信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市场良性发展。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是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有力措施。近年来,我局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刷单炒信、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和落实平台责任、规范格式合同为重点,持续开展“网剑行动”,进一步遏制网络市场突出违法问题,改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环境。

33.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全面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广度和深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

解读:一方面,加强对政府部门的涉企信息归集,形成丰富的企业信用档案。另一方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

— 17 — 庆)依法公示涉企信息,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活动、社会公众的日常消费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协同政府各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评优评强等工作中对失信企业加以限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对失信企业予以制约。

四、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通过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机关公文”栏目,查询《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新发展33项措施的通知》全文。

— 18 —

第五篇:霍邱县烟草专卖局2010年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霍邱县烟草专卖局

二0一0年专卖管理工作总结

10年,霍邱县局在市局(公司)和霍邱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局专卖管理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行业“卷烟上水平”战略部署,以市局(公司)“四个基础”为工作着力点,夯实各项工作基础。以省、市局提出的“市场上基本上买不到假烟的目标任务”,扎紧辖区内专卖管理的口袋,加强市场调研,牢牢掌控卷烟市场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管员主体作用,重点突出“打团破网”工作,始终保持卷烟市场打假打私高压态势,确保全县卷烟市场净化率和守法经营率进一步提升,实现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具体工作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10年主要工作回顾

(一)坚持市场监管高压态势,努力实现市场基本买不到假烟目标

10年,县局党组对专卖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局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局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卷烟市场进行了综合治理,市场净化率和守法经营率有了进一步提高。截止11月底共查处各类涉烟违法案件289起(其中一万元以上案件3起、五万元以上案件2起),查获各类违规卷烟6306.1条,案值35.27725万元,捣毁藏匿非法卷烟窝点3个,立案38起,结案33起,罚没款1.709851万余元,判刑两人。

1、依托“两个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紧紧围绕“打团破网”这一打假宗旨,加强政法烟草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卷烟打假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形成整体联动、打击有力的卷烟打假工作格局,县局于2009年12月28日在县政法委主持下召开了政法烟草联席会议,会议对09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10年的“端窝点、破网络、抓主犯”重点工作及推进卷烟打假进社区工作进行了部署。

2、深入持久开展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县局始终坚持把“打团破网”工作放在突出位臵,分别采取综合治理与重点打击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强化辖区市场监管;同时为充分发挥政法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联合执法威力,形成打击合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公安、工商及其他兄弟执法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并根据辖区卷烟市场不同时期的不同状况,积极牵头组织各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今年以来相继开展了“净化元旦、春节卷烟市场专项行动”、“夏季飓风”专项行动、“秋风”专项行动等。在各专项行动期间,力争做到计划周密、组织严密、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好卷烟市场清理整治工作。行动中各基层队所继续采取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灵活机动的检查方式即针对不同的市场、不同的时段采取正常的市场检查、夜间市场突击检查、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携手交通稽查开展路查联合执法等,加强对市场日常市场监管。相继破获了“1.27”非法收购、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案,案值7万余元;“1.28”非法贩运假烟案,案值93960余元。“4.28”非法收购、销售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案,案值27200元,“9.26”非法收购卷烟案,案值1.2万余元。

3、依法取缔无证经营行为,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卷烟市场秩序,确保辖区守法经营率保持在98%以上的年度工作目标。今年以来县局结合开展的各专项行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积极部署开展清理无证经营专项行动,加强无证户清理整顿,规范整顿市场秩序,始终保持无证户管理的高压态势。采取对辖区无证户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巡查的方法,加大管理,严禁公开摆卖,并与工商联合下发了10年《联合整治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实施方案》,

1 在公安、工商部门的有力配合下,我县打击取缔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确保了无证经营得到有效及时查处和清理。

4、认真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系列宣传活动

县局在强化市场管理的基础上,还十分注重宣传与教育工作,在“3.15”“6.29”“12.4”期间,携手法规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

一是:开展“3.15”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3月15日上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局卢应元局长带领专卖骨干参加“3.15消费与服务”年主题纪念活动,在活动主会场设臵了法律法规宣传台、假冒卷烟展示台、真假烟鉴别台等,活动期间共接受现场咨询15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

二是: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活动主题。采取设臵展台宣传、开展大讨论、组织专卖管理人员走上街头向广大的零售客户及消费者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召开社区、乡镇村零售户法律、法规座谈会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各咨询台累计接受法律咨询约600余人次,发放法律、法规及真假烟识别宣传单500余份,取得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三是: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服务、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加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卷烟打假社会氛围,在全国“经侦日”到来之际,霍邱县局受县公安局邀请,与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开展了一次以“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为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5月15日上午,霍邱县局选派专卖骨干在县公安局大门前设臵了法律法规宣传台、假冒卷烟展示台、真假烟现场鉴别台,积极地进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就消费者提出的法律法规咨询、如何鉴别真假烟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活动期间共接受现场法律法规咨询100余次,发放《六安市烟草专卖服务指南》、《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卷烟打假打私知识》宣传手册100余份。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广大消费者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及真假烟的识别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是:扩大宣传点与面,加强“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的宣传。为加大“12313” 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的宣传力度,今年在每一户零售户的卷烟柜台显著位臵张贴了“12313”宣传贴,有效应对突发违法烟草事件。截止到11月底共受理“12313”举报电话7起,均一一落实到位,并在第一时间将处理情况反馈当事人或上级有关部门,做到“12313”举报电话件件有落实。

5、继续开展零售户培训工作

为继续深入推进零售户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3.15”期间县局组织60余名城区零售户,在县局六楼会议室举办了2010年第一期零售户培训班,从而拉开了2010年的零售户培训工作的序幕。截止到10月底,县局已开展零售户培训91期,对5000余户零售户进行了培训,其中对3000余户零售户进行了书面测试,培训覆盖面达100%,圆满完成了零售户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二)坚持合理布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是:坚持合理布局,从严控制零售户的数量,坚持卷烟零售户合理布局不动摇。既明确指标要求,从实际出发,同时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以服务为本。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领导率先垂范,坚持从我做起,坚决杜绝办人情证,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对行政许可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展现了良好的烟草形象,客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今年以来为符合办证条件的无证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 293户。

二是:开展零售户普查工作。为实时、准确掌握辖区零售户情况,在年初县局组织对辖区零售户及无证户进行了一次彻底摸底普查,对有证户的各项资料进行了核对修改,对无证户的各项资料进行了登记造册,为开展规范卷烟市场经济秩序打下了基础。

三是:规范制作行政许可卷宗。为进一步做好、做实零售客户的资料、档案整理保管工作,县局按照市局下发的行政许可卷宗标准摸版,为新办证零售户及时、规范的制作行政许可卷宗。为保证卷宗制作质量,县局将规范制作行政许可卷宗纳入县局专卖二级考核,从而确保了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

由于程序合法、过程透明、阳光操作,我局至今为止从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三)按照“抓基层、打基础、上水平”的队伍建设指导思想,以开展“创建优秀县级局”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基层队所的管理。

一是:加强基层队所内部管理。长期以来始终坚持把专卖队伍作风建设放在第一位,在实际工作中注重细节,坚持从着装、内务、考勤、基础资料等日常工作抓起。采取月度考核检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与市场走访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各中队的人员在岗、内务、计划执行、车辆运行等动态、静态工作状况进行检查、考核。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当事人的果断处理起到了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的作用。常此以往,使每一名专卖人员都养成了一种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二是:加强内部资料痕迹管理。一是按照烟草视觉标识统一规定要求,印制了软件资料封面,并逐项装订成册,做到了外观醒目,整齐划一;二是对班子建设、文化建设、队伍建设、内部监管、市场监管等软件资料逐项进行了分类梳理,并分项、分类装订成册;三是对基层中队各项软件资料进行了梳理与统一,为基层中队健全、完善了基层中队内务管理手册、市场管理手册、内部监管管理手册等;四是对行政许可卷宗进行了梳理、归纳、存档,做到外观醒目、整齐划一。

三是:强化学习,加强队伍培训。针对当前专卖队伍文化素质偏低这一现状,县局不等不靠,力求在培训方式上取实效。按照年初制定的培训计划,有序组织开展各项培训活动,一是认真做好月度集中培训。每次培训都根据不同的内容来结合现实案例进行讲解,以此来增强参训人员的理性认识和实际运用能力,在培训过程中始终做到培训有计划、有落实、有考评;二是认真抓好中队自训。在此基础上县局还安排中队每周开展一次以队为单位的培训;三是扎实推进专卖管理员技能鉴定培训。制定了鉴定培训计划,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今年42人参加初级技能鉴定考试,全部通过,通过率100%,47人报名参加12月12日省局组织的中级技能鉴定。四是开展军事化集训。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烟草专卖队伍整体水平,加快实现军事化管理的目标,全力打造一支“军事过硬、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专卖管理队伍,县局邀请县公安消防大队武警官兵担任教练,组织专卖管理人员,开展了为期三天的军事化训练。通过军训,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团队凝聚力得到了明显加强,军训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截止到11月底共开展集中培训11次,参训人员562人次。培训内容涵盖,法律法规、技能鉴定、业务知识、真假烟鉴别、军事训练等。此外还积极选派专卖骨干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参加省局组织培训4期13人次、市局组织培训4期126人次,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专卖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升。

四是:强化内部考核,实行工资二次分配。为加强动态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专卖办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经济运行质量月度

3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专卖序列各岗位职责制定了2010年各《岗位月度工作运行质量考核细则》。按照月初有计划月底有考核的工作要求,对照实施细则,每月对专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实行二次分配。通过实施严格的月度工作业绩考核,绩效奖惩,进一步调动了专卖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坚持强化内部监管,实现行业企业规范经营

继续按照“思想上更加重视、行动上更加自觉、标准上更加严格、整改上更加全面”的内部监管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能分工,相互监督检查,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局相关文件规定,积极推进和完善内部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痕迹化、信息化,确保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力推动了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切实抓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在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的同时,采取局长总负责,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内管办为主抓具体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岗位人员抓具体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为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月度、年终业绩评价考核。

二是:完善制度,细化流程。不断完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国家局、省局新的工作标准,对内部监管的职责和制度进行重新梳理和修改完善。

三是:明确检查重点,注重监管实效。认真研究分析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容易出问题的薄弱环节,明确了对卷烟商业企业进行内管检查的3个重点环节12个检查重点。并按照监管重点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与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从而更加有效地发挥内部监管工作的防范和及时发现处理不规范问题的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四是:加强一线监管,实现全面监管。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进一步明确了一线基层专卖队(所)的内部监管职责,在各专卖队(所)配备内部监管员,并提出量化检查任务,调动一线专卖人员积极参与对卷烟商业企业、卷烟工商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大大提升了内部监管检查的效能。

五是:认真做好内部监管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自内部监管系统开通以来,按照要求及时处理专卖管理信息系统待办工作中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营销部门日常卷烟经营过程的监督,确保了卷烟经营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当前专卖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1、从市场情况来看,市场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随着烟草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渠道案件和无证经营案件成为扰乱市场主要因素,制假售假案件明显减少。制假售假违法活动虽然有所收敛,但只要有所松懈,仍然有抬头可能。同时,由于营销品牌供应的区域差异,毗邻地区非法卷烟对我县卷烟市场秩序冲击仍然较大,治理难度较大。区内卷烟串码现象也比较突出,此外,无证经营现象仍然是我们专卖工作的难点,难以有效清除,形势不容乐观。

2、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专卖管理模式仍需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市场信息挖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提供有价信息的配套奖励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的机动灵活性仍然不足,个别市管中队巡查存在简单签字走过场的现象。

3、从人员综合素质来看,专卖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专卖队伍整体素质虽然得到较大提升,但专卖人员之间还参差不齐,还有部分专卖人员职责意识不强、依法行政能力不强,法律、法规知识欠缺,由于市场形势好转,工作上还

4 存在盲目乐观、松懈情绪现象。

4、从自身规范要求来看,专卖业务流程还需进一步改进。在许可证办理中,存在着办理人情证、关系证现象。在办事程序上,有时还存在不顺畅现象及不按流程规范操作的现象。内部监管工作细致性及覆盖面不够,内管人员业务与技能掌握的不够全面,基层内部监管的全面性和全员性有待加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围绕“市场上基本买不到假烟”目标,积极做好卷烟市场常规监管工作,按照区域管辖原则,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辖区内市场净化工作,确保辖区市场净化率、守法经营率进一步提高。

二是:按照省、市局提出的“三项工程”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卷烟打假进社区,烟草专卖“放心店”工作。

三是:深入推进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确保辖区守法经营率在98%以上的工作目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证经营行为的死灰复燃,彻底根除我县卷烟市场无证经营行为。

四是:加大打击涉烟网络案件力度,加强案件信息收集深挖工作,要按照以烟找人、以人连线、以线破网的新思路,不放过任何线索,追根求源,撕开网络案件缺口。

五是:按照行业《内管工作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卖内管长效机制,提高内部监管水平。充分运用内部监管系统功能,提升日常监管工作质量。加大内管制度的执行力,扎实推进内部监管工作,确保行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行政。

六是:认真开展好“3.15”、“6.29”、“12.4”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加快、推进行业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

七是: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着力培养适应市场要求的专卖管理队伍,扎实有效开展好专卖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专卖队伍的执法水平,专卖管理水平,同时创新培训方式,将教育培训与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相结合,提升培训效果,确保专卖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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