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药家鑫模拟法庭全稿
第一篇:56药家鑫模拟法庭全稿
药家鑫事件
事件简介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人物简介——家庭背景
肇事者药家鑫家境殷实,所驾车辆为私家车。其父亲药庆卫曾经是总后西安军事代表局驻该厂军代表(军方派驻军工企业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的人);母亲是西安北方华山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西安北方华山机电公司是中国兵器北方公司下设一军工厂)。
案件详情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死者张妙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妙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据张平选回忆,2010年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 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 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多处刀伤, 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29岁的男子王辉是张妙之夫。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 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 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2010年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在地, 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妙睁着眼,看见了自己。张妙试图去看车辆后牌号,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2010年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010年10月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10年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妙,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依法被捕
专案组调查,驾车的人名叫药家鑫,现年21岁,家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二十街坊,系西安某高校大三学生,而该车行驶证显示,该车车主也正是药家鑫。
10月2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药家鑫抓获。专案组民警透露,经审讯,药家鑫起初没有供述自己撞伤人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直到10月23日,当其父母再次带他到专案组后,经进一步审查,药家鑫这才交待了自己于10月20日晚将受害人张妙撞倒后又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疑犯药家鑫供述:案发当晚11时许,自己驾驶枣红色自家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单刃切肉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11月23日晚,疑犯药家鑫被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疑犯药家鑫被依法逮捕。
案件性质
警方定性此案性质恶劣极其罕见 。2010年11月29日晚9时,西安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新闻中心主任郑朝刚就此案赶到公安长安分局。之后,警方向媒体通报了相关案情。“有一个女的浑身是血,倒在马路边,现在生死不明,”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过路司机和群众向警方报称,“在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的翰林路中段靠近马路东道沿边,旁边还有 一辆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
接警后,公安长安分局郭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当时,受害女子倒在马路上,距路边道沿有一两米。”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说,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撞坏,倒在道沿上。现场有汽车的刹车痕迹。
民警初步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此后,公安长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迅速来到现场。经进一步勘查,死亡女子身上有多处锐器伤,系被撞伤后遭毒手。
公安长安分局局长周荣生立即会同值班的副局长韩和平、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新茂等人带领刑侦大队刑侦技术人员急赴现场。警方当晚确定,这是一起极其罕见的性质恶劣的杀人案。长安警方当即抽调刑侦大队、郭杜派出所、交警大队数十民警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10月21日凌晨3时,经受害者家属辨认,警方确定遇害者身份。26岁的妇女张妙,系长安区兴隆街办宫子村人,受害人家庭和睦,社会关系简单,生前未和任何人结怨。
勘查发现肇事车车头凹陷牵出凶徒
10月22日下午,在郭杜派出所里,公安长安分局召集刑侦、交警以及韦曲、郭杜、兴隆、细柳派出所等单位召开案情分析通报会。专案组通报案情和前期侦查情况。
警方摸排走访群众580余人次,汽车修理厂40余家,车辆500余台次。调查中,交警大队民警提供了一个可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的重要线索。
原来,在案发当晚,在翰林路上发生此案时间段内,在距现场不远的郭杜南村村口,还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一小伙驾驶一辆枣红色的雪佛兰科鲁兹小轿车将一男一女两人撞伤后逃逸,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交警仔细勘查发现,郭杜南村村口受伤的两人伤势不重,但肇事车车头右前方却明显有半个篮球大的凹陷进去的坑,证明此前曾和其他物品撞击过。 通过郭杜车祸现场痕迹鉴定和“10·20”杀人案现场遗留的被撞电动车比对,警方认定,郭杜南村村口的此辆肇事车和杀人案现场车辆相符,而雪佛兰科鲁兹车主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件开审 案情回顾
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点45分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亲属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等数十家中省媒体及400余名在校大学生到场旁听。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药家鑫在讯问 中说,自己于2010年7月拿到的驾照,轿车属于他名下,2010年6月购买。他承认在案发时内心非常害怕,杀人只是一念之差,而作案的凶器是一把长二三十公分的单刃切肉刀,是他在案发当天在超市买的。
他说,他装着刀的包就放在副驾驶位置上,下车查看时,他随身带着包下去的。因为他父母叮嘱他,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在下车查看时发现张妙躺着有呻吟声。他没有询问伤情,也没有与伤者说话,考虑到对方撞伤后会找他不断索赔,隔了两三秒的时间,就拿刀开始刺被害人。究竟刺了多少刀,刺到什么部位已经记不住了。
据悉,目前被害人家属只拿了15000元的丧葬费,拒绝了药家鑫父母给的另一笔30000元的赔偿。
被告律师辩护
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路钢辩称为激情杀人。他的律师辩护说,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药家鑫案受害人张妙家人的代理律师许涛表示,关于民事赔偿,两家仍未达成协议,庭审中,本案原告当庭向法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许涛也曾表示,张妙家人不在乎赔偿数额,但是认为对方的态度不积极,很难接受。 同学请愿
庭审现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交3份材料,包括报纸对药家鑫主动递交悔过书的报道,上学期间的13份奖励,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能成为证据。
民事原告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说:我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关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于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药家鑫上诉
药家鑫案件出现最新进展,该案一审辩护律师透露,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5月2日是该案提起上诉的最后期限。3日上午,记者联系到药家鑫一审辩护律师——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刚时,对方给出了一个谨慎的答案——“上诉,但具体由谁辩护还不确定”。
而该案受害人张妙的亲属张显4日在微博中透露,4日上午,他已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药家鑫上诉的消息。(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另据一财报道: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确认,药家鑫已上诉,一审主审法官收到上诉状,并将在规定时间送到陕西省高院。
4月22日,药家鑫案一审宣判,他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二审中,药家鑫是否能免于一死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被害人家属代理人张显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上诉是药家鑫的权利,就看他的理由高院认可不认可。“如果高院认为他不是死刑,我们就会说出我们的理由。”张显说,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药家鑫应该判死刑。
此前药家鑫一审代理律师路刚曾在辩护时,提出了具有自首情节、属于激情杀人等辩护意见。但一审法官对这些意见提出了反驳。
路刚曾对记者表示,因激情杀人往往因为小纠纷、偶然突发事件引起,因而死刑对激情杀人的震慑作用并不像对蓄谋杀人那么大。所以,路刚认为法院应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以最少的死刑获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他还表示,若二审药家鑫找到他,他依然会考虑继续代理。
二审判决
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于2011年6月7日上午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教授呼吁
概况
2011年5月,西安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记者5月26日中午电话采访了其中一位。王新,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
王新同意媒体公布自己的资料,但未介绍其他几位教授的姓名,他表示“最终一定会公布”。
观点
王新向记者介绍了他们对药家鑫案的基本观点,亦即他们做出联名呼吁的原因。“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王新说:“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 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对于西安5位教授决定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一事,也成了网友热议的话题。大多数网友对教授的意见持反对态度:“此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必须按律治罪!”也有网友很犀利地指出:“炒作吧?这些教授们一定是想凭借药案露露脸!” 社会评论
药家鑫事件更多的是一场社会悲剧
药家鑫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表明我们的制度和社会,出现了某种“神经症性紊乱”。健全的人性与制度的腐败从来就不共戴天。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漠视人的生命和尊严,危机就隐藏在一系列社会事件中,如宜黄事件等种种强拆悲剧、赵作海冤案、跨省追捕等。一些部门在制定法律、政策的时候,往往千方百计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多留给自己的是权利和无责任。权力出了问题,聚敛财富并按亲疏远近分配资源,就会撕裂社会的道德和人与人的关系——而它们又把其效应“传导”给人性,使人性出现大规模的败坏。
权力紊乱让社会变得疯狂
论者石勇认为,权力的神经症性紊乱传导到社会上,只能让一个社会变得疯狂。2010年,“我爸是李刚!”成为经典名言。“官二代”、“富二代”飙车撞人构成当代奇观。这些现象表明,权力和金钱在社会上已经牢固地确立起主宰性的意识形态,穷人在遭受羞辱。贫富悬殊必然埋下冲突的种子。但在具有很大风险的时候,冲突不会冒出社会的地表,而是会以“潜规则”盛行、社会泄愤、诚信缺失、疯狂拜金等形式出现。它们构成了权贵者替代性的发泄渠道
药家鑫事件还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
人的心理事件不过是社会事件的心理层面。不受制约的权力和疯狂的社会,对于人的心理结构的影响是巨大的。观察一下社会心理就是,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全感、不确定性弥漫于中国社会。失去正义和道德的看守后,人性的残忍和暴虐,便随时等待机会发泄。正是在以上背景下,有了撞人后又杀农妇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的残忍。包括前几年的邱兴华都是这号人物。
药家鑫案的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药家鑫案案发至今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昨日,药家鑫被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后,一些法律专家也发表了各自对该案的看法。
民事赔偿数额有些低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明雄认为在刑事方面,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公正判决,但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判决的赔偿数额则过低。他说:“事实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受到旁听问卷的影响,也不存在被权力操纵的问题,司法还是独立的、公正的。”他认为,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估计还有二审,最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该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岳成律师表示,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示范意义。他表示:刑罚的目的有两点,一是特殊预防,即对被告本人、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和警示,防止再犯罪;二是一般预防,即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以警告社会不安定分子,告诉他们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毕律师认为,司法需通过这样的案件重建公信和权威。司法独立首先要独立于掌权者,同时也不能受舆情左右,法院只忠于法律。
药家鑫被判死刑 公众叫好很正常
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公众大多表示欣慰。其实绝大多数网民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似乎有点儿奇怪的是,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却引来众多网民的叫好。
连捅8刀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药家鑫的举动缺乏人性,突破了人伦底线,引发公愤。因此,尽管普通网民与张妙没什么关系,但刺激了每个普通人的神经。
有了这样的叙事基础,在公众看来,如果法院对药家鑫不依法判处最重的刑罚,便意味着宽容或纵容违法犯罪,也就意味着将从法律笼子里放出更多“药家鑫”来,这样一来,公共安全的防护罩被打破了,大家共同走进了一个弱肉强食和人人自危的丛林社会及时代。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药家鑫该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法律和公众自然有个评判标准。尤其是在诸多潜规则盛行、司法公信力不高、公众法律信仰动摇、公平正义难求的语境下,公众不仅用这杆秤来称法院对药家鑫判处是否适当,还用这杆秤来称法院的公平心,用这杆秤来衡量社会公平正义及希望,并以此来判断自己将来到底要不要信仰法律。
可见,法律对药家鑫的惩处,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而是一起关涉到人性和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事件。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药家鑫受审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引来众多网民叫好,再正常不过了。
药家鑫遗愿
5月31日凌晨,一位ID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的网友出现在微博上,称“我是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药家鑫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们对药家鑫所犯的罪行感到气愤和痛心,对遇害者及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他还表示,“二审结束后,药家鑫留下两条遗愿:一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父母;二是让我们看望一下张妙的孩子。2011年5月26日,在律师的陪同下,我们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作为他们养老之用。”6月1日中午,药庆卫通过认证成为微博实名用户,随后再度发言,“我们夫妇向遇害者及其家属道歉,向全国人民道歉。”这句话,在7个小时内,被转发了8000多次,评论近1.5万条。
“药家鑫”怪圈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时多,湘乡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据目击讲述,肇事司机有二次碾人行为,然而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这一说法被湘乡警方否认。当天下午,湘乡市朝阳学校后的一条“丁”字形小路上,犯罪嫌疑人陈卫平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撞到了路边正在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车轮压过孩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据目击者称,奥迪车在开车时先将在路边写作业的7岁男孩肖健的手臂压住,陈卫平下车查看后复上车进行开车,将小孩压死。事后肇事司机陈卫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准刑拘,13日晚陈卫平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46万元,然而随后出现了戏剧性一幕,陈卫平以筹款为由脱离了警方控制进行逃逸。对此事件的疑点在于,如果不是二次碾压,为何警方会以过失杀人罪对其进行批捕?一个被控之人缘何能够脱离警方控制?为何在记者采访目击者过程中,会遭遇无人采访的尴尬?而对同一做作业的死者肖健同学的采访,该校为何要拒绝? 2011年5月8日,媒体披露重庆市忠县交通肇事将一女乞丐撞伤后逃逸,过了一个小时之后又返回原地将伤者压死的犯罪嫌疑人田厚波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该案件据案发时间超过两个月,但在重交忠县警方的努力之下,经过慎密侦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田厚波的行为在网上被称为“重庆版的药家鑫”。即使在报道中,犯罪嫌疑人之父称儿子的行为是极大的错误,对死者表示万分的歉意,并愿意接受任何性质的赔偿。只是其间的疑问在于,在犯罪嫌疑人田厚波杀人之后如此之长的时间里,田父是否对这一行为知情呢?试想,田厚波将肇事车辆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手,难道田父对儿子田厚波缘何要卖车一事不加以深究吗?对于农村人而言,运输工具就是吃饭的家伙,在吃饭家伙便宜变卖难道不加以深究?对于田父积极赔偿之语的背后是,是否犯了包庇罪?
或许有关于因为交通肇事复而杀人如此沉闷的事件不会再进入我们的眼帘,但没想到的是,这种跨越了人性道德最低底线的行为依然发生着。2011年5月7日福州又发生了类似药家鑫之交通肇事复故意杀人案,昨天傍晚6时30分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东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车号为“闽A2F209”的司机将一名小女孩撞倒之后下车查看,上车之后倒车碾过小女孩的后背,造成死亡。肇事司机姓陈,系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人。
专家解读药家鑫案
李玫瑾是用专业知识做分析,是专家
李玫瑾在电视节目中把药家鑫杀人和弹钢琴相联系,总共有两次。第一次是她在《新闻1+1》的节目现场看了庭审录像后,即兴分析说:药家鑫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所以当车祸现场他受到刺激情绪不好时,就拿受害者当钢琴来砸(连续用刀捅)。第二次是她在另一个新闻节目访谈中说:药家鑫的第一刀是有杀人的念想,之后的几刀则是弹钢琴的习惯性机械动作。这个分析显然就与第一次的不同,因为第一次的分析中弹钢琴的影响是作用于捅人之前的,而第二次的分析中弹钢琴的影响是作用于第一刀之后。两次说法不同,可能是因为李玫瑾通过更多的思考后修正了自己之前的说法,李玫瑾后来在博客撰文时也是表达了第二次的观点而没有提及第一次的观点。
可见,即便李玫瑾是对的,那也只能对一次,另一次必然错了。
正确的分析不代表正确的传播,要面向大众说话,光有正确是不够的,还得有说服力。即便李玫瑾的所有分析都是正确的,也要让人听明白才行,而李玫瑾自己也承认在传播上有如下缺陷:其一,没有犯罪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公众不能理解专业性太强的分析;其二,电视直播的时间限制不允许解释太多;其三,在电视节目中,主持人直接对“犯罪行为”做提问,李玫瑾也只好直接分析“犯罪行为”,缺少了分析“犯罪动机”的环节,而后者本应该是前者的铺垫。首先,李玫瑾既有知识的功底,也有实践的功底,可谓在犯罪心理研究方面见多识广。其次,李玫瑾用专业的方式做事,她首先设计了20道题目,让记者提问药家鑫,为自己的分析做了准备。最后,她就事论事,没有脱离主题,而且一直在用专业知识来分析问题,没有信口开河,她可能分析得不对,也可能表达得不算通俗易懂,但没有胡来。总之,她是在做一个专家该做的事。
孔庆东是在泄愤,是“砖家”
孔庆东在视频节目中的表现,可以总结为“哥就是来„拍砖‟的”,且不说他的强词夺理、漏洞百出,单看“跑到天涯海角把你满门抄斩才是严肃的法律”、“(药家鑫)长得就像杀人犯”,“(药家鑫)名字就是杀人犯”,就知道孔教授不是来辨理的,而是来“拍砖”的。很显然,孔庆东的目的是泄愤,是辱骂罪犯,而不是专业分析。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人物,在面向大众的节目中骂人,而且骂得“出彩”,这是一个典型的“领骂”角色,而不是专家的角色。
为何“砖家”受追捧,专家反挨骂
尽管我们指出了李玫瑾的分析“有懈可击”,但她挨骂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此。按照曾经的著名足球评论员、现在的著名时政评论员李承鹏先生的指责——“专家不分析怎样治罪,却声情并茂讲述人性弱点、性格生成原因”,李玫瑾只要开口就是罪过,因为李玫瑾的专业就是研究罪犯的“人性弱点”、“性格生成原因”,她不是刑法专家,谈不了或者谈话主题不是“怎样治罪”。
李玫瑾不能遂李承鹏们的意愿,“站队”就站“错”了,这就给她后来被人“揪辫子”埋下了伏笔。如果李玫瑾只是平淡的分析一通,纵然不能让听者高兴,至少也不至于引起风波,但偏偏她嘴里蹦出来一个类似“微小青春期”那样的“弹钢琴行凶法”,这种生僻的说法很快就被公众抓住成为狂欢的工具。
如果“弹钢琴行凶法”是胡扯,那么“相面断定杀人犯法”岂不更是胡扯,而且这样的胡扯更容易分辨吧?为什么“乱喷”的孔庆东反而受到追捧?
那是因为,孔庆东上来就骂,立即与大家希望出口恶气的心理对接,大家对节目的预期也变为希望听到更“出彩”的痛斥,而不是理性的分析。孔庆东接下来的表现很符合这个预期,所以专家听众一拍即合。
专题《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的调查显示,96%的人认为药家鑫该判死刑,可以说药家鑫已经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时候,不加入讨伐的行列已经是特立独行,何况你还要对药家鑫疑似辩护,不挨骂才怪。这种“皆曰可杀、不容置喙”的公众心理是如何形成的,在专题《游街示众为何被批评了》和《废死刑:专家向右,民众向左》中有过深入的分析。总之,如果一个社会充满“无正义的伪理性”,那么必然会逼出很多“反理性的伪正义”。当然,李玫瑾不该为“无正义的伪理性”负责,但她却也必须面对“反理性的伪正义”。
第二篇:药家鑫事件之感想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驾驶自己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前往事发地附近的某高校看望女友。在自己返回途中,到翰林路中段时将正在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女子撞倒。‘我担心受害人记住我的车牌号码。’药家鑫向警方称,自己遂下车用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又连捅受害人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萌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嫌疑人药家鑫,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就是撞伤张萌又持刀行凶者。
在此事件发生之后,身边的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交流讨论,并分别发表了个人的意见和看法。有同学认为,药家鑫之所以会如此丧尽天良和他受到的家庭教育是离不开关系的;有的同学则认为出现这样的事情,社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有的说,大学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还有待加强。在陈述这种事件发生的背后各方都有着不可推卸责任的同时,一部分同学还对如何加强法律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激烈的讨论和踊跃的发言后,由我部团总支学生会主席李雯婷同学做了简单总结,并讲述了自己对整个事件的看法。
在我看来,虽然这已不是我第一次看到报道这个案子了。但我与大家一样,对这个让人无法理解的案件有着深深的疑问。
药家鑫情急之下的灭口之举,如此作为我想并不是特例,可恨,就如同一个小偷被当事人发现后,恐其将事情败露,而犯下更大的错。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我想人 人都不会认为自己会做出这样丧尽天良的事来,但是一个人道德教育的是非高低也正是在非正常的情况下体现出来的。现在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被金钱地位模糊化, 当自身利益受威胁的时候,不计后果的采取如此野兽派作风,最后后悔莫及。身边越来越少的人告诉我们要做一个善良的人,所以药家鑫在肇事之后,为摆脱赔偿以 及名声受损后果,残忍的杀害受害者企图掩盖事实的真相。可是显然事后他知道自己错了,在极其恐慌的情况下又无意撞伤了其他人。但是对于一个已经知错的人, 过多的指责也是无用的,反而会伤害他那些无辜的亲人,而且我们的谴责并不能改变什么。所以就适可而止吧,道貌岸然的我们只能伤害更多的人。
网上也曾有人发帖来说明药家鑫在此前是个什么样的人,里面将其写成一个文静,内向,不与人冲突,学习好的典型的好学生式性格。而这样的描述反而施恩更加无法理解,为何会到这这起无法让人理解的案件的发生。在今日说法节目里,记者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调查,而我也依据其调查,加上专家的评论,来进行了更深的思考,希望我的思考能帮助大家理性的来看待这起悲剧。而不是泛情绪,仅仅从情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从网上的帖子及今日说法中,我了解到,药家鑫的确是一个文静,内向,不与人冲突,成绩优秀的孩子。在网上还有说法是他的父母对他寄予厚望,而且他由于家庭管教过于严格可能存在自卑心理。而在今日说法节目里,专家后来的评论也是说家庭教育及“直升机父母”造成了悲剧。且都动不动就给他打上泯灭人性,杀人恶魔的情绪化标签。 专家所说的观点很有道理,但我想让大家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事件。
我认为,他被捕后所说的那句话:“怕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已经体现了他的深层动机,及性格的不健全。这句话包含了他对失去自己现在地位的恐惧,应对突发事件的盲目性,以及不敢面对现实的逃避心理,我认为而大家所忽视的一个重要的心理因素是像他一样的,很多人存在的,对农村人的根深蒂固的严重的歧视心理。这是由于长期存在的心理偏见,才导致他在无法自控时,在错误的价值道德观前选择了,结束那些再他的道德观里低贱的生命,以达到结束他极力想逃避现实的目的。还有其强烈的虚荣心,包括与优秀学生的强烈自负心理。还有就是对方是个弱势的女性。其次,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制教育的失败,因为药家鑫在当情绪爆发时,其不够强大的法律意识完全无法阻止其心理缺陷所产生的疯狂念头及疯狂行为。
在其后他第二次撞到人之后,下车就想跑这个行为,所体现出的强烈的逃避心理,就是对将要承担责任的极端的恐惧。而在第二次被撞者的亲戚阻止其逃跑,药家鑫曾想要将其用车撞到,这也同样体现了在超极端的恐惧下,其所作出的毫无理性,疯狂的以逃避为目的的愚蠢行为。可以说,当时的药家鑫是在突发事件面前诱发了其根深蒂固的心理缺陷,最终导致其精神崩溃,从而在极端恐惧的情绪驱使下,以逃避为目的,而在毫无理性状态下选择的其心理缺陷所能导致的方向的行为。
可以说,他在那段疯狂的时间里,他在被巨大的情绪左右下,而随着自己的各个缺陷所摆布,而采取的极端情绪化的行为的状态就是恶魔的状态。
而我们应该从他的教训中去反思,来寻找那些有一天同样足以至我们于死地的缺点,并改掉它们。同时,这个案例同样告诉我们,我们要学去去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让情绪左右了我们的判断,否则我们也肯能变成魔鬼。还有,我们要明白,歧视别人,对别人抱有多大的偏见,最终会通过其他方式让我们自己受到伤害。所以,学会包容和理解,会减少我们自己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当然,以上都是基于不完全的信息通过我的思考的出的一点感悟。或许里面会有其他因素我由于信息或能力原因没有考虑到,而得出了这个不够完善的推论。希望各位网友能多多指正,来让我们能从这个悲剧中挖掘出原因,并以此来反思我们自己,改变我们的心理缺点,以阻止将来有一天我们会成为类似悲剧的主角。
当然,我们站在这件事的面前并不能视而不见,或者说置之不理。因为事件的背后更有着糜臭的社会风气,不健全的法制,可畏的人言在作祟,仿佛置身事外的我们也脱离不了干系,所以在指责别人之前,请好好反省自己是否是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小学时的那句话:“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不应随着我们学识的增长而不屑的抛之脑后。
通过此次反思交流活动,同学们对药家鑫事件有了更进一步的认知和了解,并能更为理性的分析此次事件。同时,社会上发生的类似的事件,也引起了同学们深刻的反思。相信在这次活动结束后,同学们能更加理性地看待社会上发生的此类事情,并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对社会有用的大学生。
第三篇:柴静专访药家鑫父亲
主持人:三个月前备受关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对外公布,判决词写“该犯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死刑”。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遇害人张妙也入土安葬,药家鑫案已成历史,但它留下的影响和思考却远未停止。
药家鑫:经常我看自己的手,我感觉我的手就和我的身份一样,从一个学生变成一个犯人,现在这双手杀过人的手,就跟我的身份一样天差地别,我觉得这手不是弹琴的手是杀人的手。
张妙父亲:药家鑫执行死刑 很同情其父母
解说:九个多月前,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在深夜驱车回家的路上,将一名叫张妙的女子撞倒在地,下车后他看到对方试图在记录他的车牌号,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妙刺死。
案发后第三天,药家鑫在父母陪同下前去自首,今年五月,他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死刑。6月7日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下达之后,药家鑫被执行死刑。2011年8月3日,我们来到受害人张妙的家中。
柴静:您是张平选(张妙父亲)是吧?
张平选:对。
解说:张妙母亲在她去世后总是反复说一句话,妈给你做好了饭,你怎么不回来吃,她精神上受了一些刺激,常常会忽然哭起来。
柴静:那你不要劝劝她吗?
张平选:不劝不劝,这事没办法劝。
柴静:我去看看,我去跟她说一说。
解说:张妙才二十七岁,是两岁孩子的母亲,事发时她在一个麻辣烫店打工,住在父母家,一个简陋的连电灯都没有的小房间里,她下葬后父母把她所有的物品都焚烧了,家中也 1 没有摆放女儿的照片,这是一个家庭难以面对的痛苦,它并没有在药家鑫执行死刑后得到解脱。
柴静:药家鑫被执行的那天,很多人都挺高兴的,但我不知道您是一个什么样的(感受)?
张平选:我也高兴,但是我过来再一想,对他妈他爸也是觉得有点同情。
柴静:但是您也失去了孩子?
张平选:我对你说个实话,我还有两个孩子,我必然还有依靠,药家现在没有一点依靠了,就那一个孩子,我不知道药家鑫他妈他爸这人究竟是个啥心情,咋想。
药家鑫父亲:后悔匆匆忙忙送儿子去自首
解说:在药家鑫二审被判处死刑后,他的父亲药庆卫开通了微博,他说药家鑫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我们对药家鑫所犯的罪行感到气愤和痛心,对遇害者及家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愧疚,8月2日我们在西安拜访了药家。
药家目前居住的小区是西安华山机械厂的宿舍,修建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药家鑫的父亲说,他们一家在这儿住了将近二十年了。虽然儿子药家鑫已经不在人世,但母亲段瑞华仍然保留了他生前房间的原样,甚至随着季节的更替还搭起了蚊帐。
段瑞华:他临终的时候就说他希望我们去世园会转一转带上他的眼镜,其实言下之意这(眼镜)就是他。
解说:段瑞华在事后最追悔的是,她急急忙忙带着儿子去自首之前,药家鑫曾提出过想吃妈妈做的一顿饭,但当时她没有答应,还有一件事是她没有来得及能够问出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段瑞华:我一直在等机会,一直在等。
柴静:你想问他什么?
段瑞华:我就是想问他为什么要带刀,为什么要这样,你撞了人,你可以,可以报警的,为什么要动刀,我也不理解。
柴静:那你后悔带药家鑫去自首吗?
药庆卫:自首绝对没有后悔过,我后悔的是太匆忙了,应该问问他这个是绝对后悔的,后悔一辈子,我也想知道他为啥要那样子。
柴静:这个对于你这个做父亲的人来说,这种总结不也是一种痛苦。
药庆卫:我,无所谓为什么或者走了,也不可能再有孩子了,但是以后我侄子、我的外甥,我的其他亲友可以借鉴我的东西,让他们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我失败的地方让他们能引以为戒,那这样以后药家鑫才真正死得其所。
药家鑫父母后悔对儿子过于严厉致其犯错后害怕面对
解说:一个音乐学院的高材生,为什么会犯下杀人的重罪,在药家鑫案发生之后,震惊中的人们猜测和分析着各种原因,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的强烈呼声,迫使我们必须不断思索,一个看似走在正常生活轨迹上的年轻人,是什么让他在瞬间远远冲出底线。这种犯罪行为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人格,这种人格又如何在二十多年的成长中养成,怎样导致他漠视生命逃避必须面对的责任,寻找原因从悲剧中学习,是不应该停下的反思。
药家鑫审被判处死刑后,他的父亲药庆卫在微博中说,我平时管教孩子过于严厉,令孩子在犯错之后害怕面对,不懂处理,最终酿成大罪。
柴静:我看您曾经写过一句话,你说药家鑫从一个懂事的孩子,到一念之差犯下杀人罪,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药庆卫:对,这个东西我就一直想就是不敢承担,他在庭审的时候说我就是,好像是不是我要求他有点尽善尽美。
药家鑫:从小到大我生活几乎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小的时候每周练琴,为了练琴妈妈都会打我或者拿皮带抽我。有一段时间爸爸看我的成绩不好没有努力学,把我关在地下室里面,除了吃饭能上楼以外,其它时间都在地下室里待着,我觉得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我经常想自杀。
段瑞华:我两口子为这事儿,我们俩几天几夜睡不着觉,就在反思我们到底哪做错了,给孩子的压力这么大,但是我觉得我想不出我们错在哪了,难道严了,对孩子严是不是也是错。孩子学琴挨过打确实挨打了,不少挨打,哭着手都得弹琴,这都是这么过来的,就是学艺术类这个专业,不是那么容易的,没有付出是不可能的。
解说:但药家鑫父母的眼中,他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普通孩子,性格有点懦弱和内向,但一直都很听话,小时候父亲不在西安,药家鑫跟着母亲长大。
段瑞华:土话就说“可驽了”,属于这种的,他好像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他爸让他干这样,他不敢说不这样干。
柴静:那他跟你儿子的沟通多吗?
段瑞华:可能有意无意地对他爸是有一种生疏感,而且他对男的有一种,一种畏惧的那种感觉。
药家鑫:我一直觉得爸爸对我比较严厉,我爸比较凶一些。
段瑞华:我现在想的是对孩子太严格了,太严厉了,因为他可能出了这么大的事害怕了,因为小的时候是这样的,我教育他。凡是出去跟小朋友在一起玩,只要打架了,不管谁对谁错,他回来肯定是挨骂的。
药家鑫为戒网瘾主动要求父亲将他关进地下室
解说:在学校里曾经有个男同学要求药家鑫背他,不背就要给一元钱,学校通知家长来处理这件事,药家鑫父亲当时的态度是那就让他背吧。他现在说起这个细节,很懊悔自己类似的处理方式,觉得没有教育孩子明确自我责任,学习独立面对,也没有给他一个依靠,以父亲的责任帮助孩子共同担当。
柴静:他的同学说他原来中学的时候,有比较严重的网瘾,说曾经被您关在地下室过?
药庆卫:他也认为(上网)是不好的,但是他说他老想去,最后他想了什么办法,我有时候也控制不住,就特别想上网吧去,你把我放在地下室把门一锁,我想走也走不了,这不是我强迫他。
柴静:你是说这是他对自己要求?
药庆卫:对,他跟我说出来,这是他同意的。
柴静:那你觉得他这样的话他有委屈吗?
药庆卫:他心里肯定会有挣扎的,就像一个人要戒除烟瘾他也有挣扎,这种挣扎以后他没有跟我交流过,而且我们也体会不了他的心理的斗争过程。
柴静:他从来没跟你交流?
药庆卫:没有说过。
解说:媒体报道药家鑫后来对朋友一再说起,那一个多月里,地下室里黑而且冷的感受,他曾说我觉得自己的心理有些扭曲了,但药家鑫父母并不知道这些。
柴静:他曾经跟他的朋友好像说过一句话,说我觉得我心理上有点扭曲了?
段瑞华:那我就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柴静:他从来没跟你说过?
段瑞华:没有,没说过。
药家鑫极度自卑 曾疯狂减肥盼得到承认
解说:药家鑫中学上法制课后,有一次拿着书回来说,爸爸压迫他、管着他,后来药庆卫陪着儿子翻了一遍书,告诉他自己是他的监护人当然要管他,不然他犯了错就要自己来承担责任,这句话在中国家庭中很常见,但这样的沟通方式,对于青春期懵懂中的少年很难从中学习到独立,也很难从中学习到如何承担责任。
柴静:他妈说孩子对你是有点害怕的?
药庆卫:是这样的,因为我当兵的可能都有点,也不是说真打他,就是有点自己说的命令似的这种多一些,你该干啥干啥,但是他也不问我也没讲太多理由。
柴静:他跟外界一直有一个表达,说我爸是不允许我犯错的?
药庆卫:那就是说犯了错肯定回来要说你,因为我记得好多人说我不负责任,其实我觉得我是很负责任,也可能这个很负责任过头的话,也可能就叫不负责任。
解说:药庆卫现在反思,他们错失了父子间心灵深度交流,共同担当世界的机会。
药庆卫:我也反思以后鼓励还是少了一些,其实我心理是很喜欢他的,对他的表现是很满意,但是因为我害怕他骄傲,还是会时不时敲打敲打。
柴静:你怎么敲打他?
药庆卫:那我就是感觉他有沾沾自喜的时候,会说一说世界之大,外面以后比你强的人多得很,不要有什么,取得了成绩就了不起了。
柴静:批评也有很多种方式。
药庆卫:我可能说话有点尖酸,所以他可能是很刺痛。
柴静:他一般是什么态度?
药庆卫:他有时候我孩子不反抗的,光笑笑就说,那我就是咋也不对。
药家鑫:从小上初中开始我就特别压抑,经常想自杀,我就觉得活着没有意思,觉得别人都很快乐,我自己做什么都没有意义。
解说:夫妇俩一直懊悔没有了解儿子压抑不说的内心,药家鑫一直有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从青春期开始,他几乎再也没有照过照片。为了能自信一点,他在四个月里减掉了六十多斤的体重,为了减肥他有的时候会把吃进去的食物再吐出来,因此而得了胃痉挛。
他考上大学后,外公奖励了他一万元钱,他花了五千去做了双眼皮的整形手术,让自己得到承认,好像是他一种比常人强得多的渴望。
段瑞华:只要他想做的事情他一定要做到,我整天跟把就是说,我说孩子你不能这样,执著是执著,但是不敢太过分了。
柴静:您那时候为什么会担心他过分?
段瑞华:因为人干什么事情物极必反,这个事情是很正常的,他要求他自己挺高的,他要做到最好,就感觉做不好他就是有点恨自己的那种感觉。
柴静:他这个说一定要做到最好,这个想法是你们要求的吗?
段瑞华:也可能是我们要求的吧。
柴静:那比如说如果他在外面有什么做得错的地方,他回来能够跟他爸说吗?
段瑞华:在外面的事情从来不说。
药家鑫四处带家教 大二时已有20个学生
解说:直到三年前药家鑫考上西安音乐学院,他开始意识到学琴能带给他另一种肯定,从大一开始,他就开始在酒店弹琴,四处做家教挣钱。到大二下学期,他已经有了二十多个学生,经常忙到晚上十一点多才能回家,因为心疼儿子,药家父母拿出了家里十万元钱的积蓄,又借了四万元,给他买了一辆车。
柴静:他干吗花这么多时间去打工挣钱呢?
药庆卫:挣钱这东西好像有瘾一样,他这个月挣到三千以后,他下个月可能就想能不能挣到四千、五千。
柴静:他可能是有一个什么目标?
药庆卫:目标倒是那会儿说过,就是说想做大事。
解说:苛求完美,要干大事,药家父母一直难过于没能意识到儿子可能走向偏执的思维个性,失去了一个教育他平和面对失败与世界相处的机会。能够想象极度自卑过的药家鑫,对营造自己的未来几乎是一种狂热的状态,在杀死张妙后,他说感觉好像突然间所有的路灯都灭了。
因为怯懦和自私,为了掩盖错误,他做了漆黑一片的事,他的未来也就此熄灭。他回到家后并没有及时向父母告知真相,一直到第三天他才告诉母亲,在他与别人撞车前,还发生过另一起事故,当父母立刻送他自首的时候,他们还以为他只是交通肇事撞死了人。
段瑞华:我想就是他撞死了人了,我大脑简直就天像塌下来了一样,我第一时间我说咱赶紧,得去跟交通大队投案自首,我赶紧立刻就给他爸打了个电话,让他爸打了个的回来,我们赶紧就坐车去。
柴静:那你什么时候才知道这个事儿真相的?
段瑞华:等到批捕下来以后,光说涉嫌谋杀,我说咋会涉嫌谋杀呢,我还纳闷。紧接着二十八日媒体全报道出来,说是动刀了,我才知道的是动刀了。
药家鑫:我下车走到后面,看到撞到人,她在呻吟,第一反应就是特别害怕,慌。
药家鑫称“农村人难缠” 药庆卫难以理解
解说:药氏夫妇最不理解的就是,药家鑫怎么会做出这样残暴和匪夷所思的事,但他们再无机会当面讯问,只是跟公众一起在媒体上看到了解释。
药家鑫:一转念就想了害怕她以后不停地来找我,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
解说:药家鑫的残忍反应是不可饶恕的,也正是他亲口说出的这句话,不仅极为刺痛公众神经,并且引发了对他家境富裕背景特殊的猜测,采访中他父亲对这句话又生气又不解。
药庆卫:他如果说农村人难缠,应该说他爸很难缠。
柴静:您是农村人?
药庆卫:我是农村人,我家就是山西农村的,而且我爸肯定连火车都没坐过,所以说我也很不理解,但是我没有再问他的机会。
柴静:你说你很我理解是指什么?
药庆卫:我不理解他为啥能说出这样的话来。
解说:采访中药家鑫父亲说,他是山西农村出身,后来考入军事院校,毕业后在军工厂从事质检工作,八年前已经从部队转业,转业前他的职务是工程师,转业后退役金每个月是两千多元钱,目前没有固定工作,接一些图纸的零工。
柴静:能说说您以前的工作是干什么的吗?
段瑞华:我是库房管理员。
柴静:比如说你的大概家庭的收入是什么情况?
段瑞华:我的退休金到现在是九百多,不到一千。
解说:夫妇二人称,他们目前仅有的这套房子是和单位共有的产权,这套房子他们已经住了二十年,面积是一百零八平米。
药庆卫:欢迎任何人给我提供任何证据,说我还有其它东西,只要有足够证据我都认账,而且我愿意把那个东西,现在还愿意捐献给张妙的父亲。
柴静:可以可能有人会说那为什么你们不早点说出来?
段瑞华:不管咋说,是我儿子已经错在先了,你再怎么解释都是无济于事的。
柴静:但是当时外界确实有很多揣测,会认为说你们会利用这样的背景去干预司法?
段瑞华:你看我们就没有往那么复杂的去想。
药家鑫临刑前拟捐献眼角膜遭父亲激烈反对
解说:药家鑫在说完农村人难缠之后,还有一句当时的媒体没有披露的话,他说我怕他们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家人,这句极为自私的话里把事情的一部分原因指向了他的家庭。
柴静:有人会猜测说,是不是因为您从农村奋斗出来,然后到了城里开始过上安稳的生活,您会希望您的儿子尽量地脱离农村的生活,而且尽量地远离农村的人,会不会有这样的潜意识灌输给他?
药庆卫:不会有这样的,因为他的大伯、他姑姑都还在农村,我要是灌输给他,我有走不动的时候,谁去看看他们去。
柴静:难免会有一种声音,觉得说药家鑫能这么去做,会不会是父母并没有教给他足够的善良的做人的那种感受?
药庆卫:父母肯定是有责任的,父母的教并不是每天跟他说该怎么做,他应该从我们的言传身教中慢慢体会。
柴静:好多人是很生气药家鑫说的那句话,说农村人难缠。
张平选:我也生气,但是药家鑫说归药家鑫说,那毕竟是孩子,他妈他爸没说这话,我是原谅他妈他爸。
解说:药家鑫最终为他的罪行付出代价,4月22日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5月20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6月7日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在6月7日上午药家夫妇见了儿子最后十分钟,他的父亲药庆卫两个月来一直在失去儿子,和儿子对他指责的痛苦和反省里活着,但最让他心酸的是最后十分钟,药家鑫对他说的话。
药庆卫:我一走进去他就说爸我爱你,你不要说,我说我也知道,我也爱你的,然后就说你们好好活着,我先走先投胎,你们晚点走当我的孩子,我来照顾你们。我说你有什么事儿没办就给爸托个梦,他说我一定给你托好梦,噩梦不算,就这么喊,我儿子平常说话声音很细,但是说这些话的时候他声音很大很大地说的,他说我托的都是好梦,噩梦不算,那不是我托的。
解说:但就在这次见面时,药庆卫仍然有一个让他后悔的细节,在承受了几个月巨大的压力和痛苦之后,他用一种激动的方式反对了药家鑫要捐出眼角膜的遗愿。
药庆卫:我说希望你把你的罪恶都带走,不要再连累别人,实际上那句话现在想想以后,我说的有些偏激了,应该满足孩子的心愿,我不知道他咋想的,也可能希望借助别人的眼睛再能看到我们。
柴静:那个话可能他听了也很难受?
药庆卫:有点偏激,所以我还是说那句话,人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
柴静:如果现在你们父子两个人还有像我们这样的,面对面在一起说话的机会。
药庆卫:我给他写过一封信,我就告诉他,就是说你自己觉得微不足道的事,其实我心里很高兴,但是这个话我没有说,该表现的东西还是要表现,不要吝啬那两句好话,夸奖他的话,我也是对将来或正在做父母的说一句这个话。
柴静:为什么是这一句?
药庆卫:因为咱们每一句话都隐藏着很多类似故事,有些甚至是血的教训换来的。
张妙父亲:药家鑫有罪 他的父母没有犯罪
解说:药家鑫案发后,全社会持续着多层面的思考,有人分析说,在处理车祸这个突然出现的危机时,药家鑫做出了逃避,这种由软弱和自私心理构成的最差的行为反应。有人分析药家鑫的行为折射的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某种残忍和错误的社会信息,而最为集中的声音是孩子成长中,法律意识、担当意识和生命教育的缺失,而我们的教育标准中大多重视成材
10 成器,忽略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人格教育不足,正是这些缺失导致他对生命缺乏基本的敬畏,这也是药家鑫案留给公众必须正视的问题。
解说: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后,张妙的父亲张平选给药家律师打过一次电话,转告药家父母不要过于伤心,并且让律师带话说在合适的时候,想跟药家鑫的父母坐一坐。
柴静:你干吗这时候还要传这句话给他?
张平选:不管咋想,孩子犯的罪老人没犯罪,跟他们说些宽心话,(孩子)已经都不在了心放宽些。
柴静:你心也不宽。
张平选:我心也不宽,都不好。
解说:在知道自己二审仍被判处死刑后,药家鑫曾经留下一个遗愿,他让父母去看望张妙家的老人和孩子,后来药庆卫夫妇带着筹来的二十万元去见了张平选。
柴静:他问过他妈(张妙)的事吗?
张平选:太小,还不知道,他离开他妈时才两岁半。
柴静:您也是一个母亲,你后来看到还个孩子会有(什么感觉)。
段瑞华:最可怜的还是孩子。
药庆卫:我能帮他(药家鑫)的就是,你提出来的,我能做的我都会做。
解说:当时张平选收下了这笔钱,但后来又通过邮局汇了回去。
柴静:可是你这儿也是老人小孩,你们也要钱。
张平选:农村要饭都好要些,捡个破烂弄个啥也没人笑话。
柴静:你看着他(张妙孩子),你还能为药家去着想。
张平选:咱以往过来的,咱知道养个娃都不容易。
解说:张平选退回这笔钱后,药庆卫在微博中写过,我们也会把这二十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孩子和父母,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柴静:我们感谢两个家庭在创伤中向我们袒露内心,让我们看到张家在无辜的女儿逝去之后,仍然能持有宽谅与善良,看到药家父母在儿子伏法之后,继续地救赎和反思。
其实药家鑫已经成年,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责任人,他极端自私的思维个性和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其成因必然复杂,我们很难从一个家庭当中找到全部的答案。不过药家父母承担了他们所说的,不可推诿的责任,就是去反思和总结儿子的人格成因,在这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因为家人与他缺乏沟通,过于要求,造成他个性当中的缺陷,而责任教育的缺失,也使他在遇大事时不能担当酿成大祸。
药家鑫案已成过往,但也许这一切对于很多中国家庭仍有启示,就像药庆卫说的那样,我们必须从死亡中有所学习,因为这里有血的教训。
第四篇:法庭模拟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法庭模拟,经过几周时间的准备,终于在今天得以顺利的开展,并且落下了帷幕。虽然不是很令人满意,但还是蛮欣慰的,毕竟第一次实践参与法庭的审判程序,把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案例中,让自己亲身体验在开庭审理前准备过程中以及开庭过程的种种辛酸苦辣。整个开庭的过程是复杂的,严谨的,由于我们对程序并不熟悉,在有个别环节中存在瑕疵。让我深刻的感受到,仅仅凭借自己在书本上所学的那点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更多的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参与实践活动。这次实践让我们学到了很多。
首先对于案例的改编也是一个费心思的工程,不能简单的设定成符合某个罪名的案件,而是要能有辩论的余地,符合多种罪名的构成要件,才有利于案件的证据调查以及庭审辩论环节。经过和其他分组成员几天时间的讨论,结果如下:2009年9月5日11时40分,被告人左学义驾驶豫J-QG008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拱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左学义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陈某某,将陈某某碾压于车下。事后,左学义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某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陈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案发后,左学义被依法逮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其次接下去的工作就是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公安组制作的证据,我们法官组成员的第一次开会讨论对于案件涉及罪名的初步判断。我们每个人都发表了对于案件的看法以及应处罚的罪名,结果分成三派,有故意杀人,遗弃罪和意外事件。我的观点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即在造成被害人受伤的情况下,放任与被害人的生命于不顾,因为被告人有撞人的意外事件的前行为下,即先行义务,他有义务救助被害人而不是放任于不管,明知将被害人拖出后放置于桥上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救助而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左学义的间接故意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随着案件程序的进展,辩护组也提交了证据内容,我们法官组开了第二次的讨论会,这次根据辩护组和检察组双方提供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对于案件实质内容的了解更清晰,更明了,更彻底。此次的讨论主要集中了两种观点,遗弃和意外事件,不能达成合意的原因主要是针对事发时,即被害人被撞后是否死亡以及被告人当时的主观想法,根据两组提供的证据上分析可得被告人下车检查时,通过多种方法检查结果认为被害人当时已死亡,随即被告人把被害人从车底拖出,而且还是通过千斤顶的帮助,而不是在拖不出的情况从尸体上碾过,由此也可证明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意。而且被告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放置于路边就不能认定为遗弃,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即无法预见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对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撞死被害人,然后将尸体放于路边是情理之中的事,没有可罚性。以上是我在这次会议中的所提的观点。第二次会议的结果初定是遗弃和意外事件,最后结果还得等开庭时辩护组和检察官组的对于证据的质证结果以及辩护结果再定结论。
随着各组成员准备工作的就绪,我们正式进入庭审程序,随着法官的一锤令下,正式开庭,在庭审进行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各组出庭人员都能很好的配合,成功完成此次的模拟法庭。 从这次的开庭审理来看,总的来说还是挺不错,毕竟对初来咋到的我们来说能达到这种结果还是满意的,但是还是有很多的不足之处。首先,值得肯定的是,我觉得在庭审过程中,我们的模拟审判长的说话语气极其气势都还蛮有法官的架势,整个过程都能严肃并且严谨的遵循法庭的程序,显示出了法官的威严形象,使我们的庭审顺利完成。其中的不足之处,就是作为合议庭,三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缺少对被告人的发问以了解案情,而且在整个审判程序下来,两位审判员都没发言过,即分工不够,作为中国的法官主导庭审的特色没有发挥出来。 这也是我作为法官组的成员所比较惭愧的事,对于实践我们真的太缺乏了,所以也没有顾虑到这方面的缺陷,当然这也是给我们的警钟,在学习课本知识之余应多关注实例,去法院参加见习。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辩护组的成员做的很让我佩服的是,他们抓住了质问证人时的技巧,该问什么?怎么问?都是很大的学问,从他们的出色表现看,他们在这方面是做足了功课而且抓住了重点。相比之下,作为控告组的一方,显然处于弱势,而且从他们的表现来看,明显是缺乏准备工作,连定罪依据都提供错误,把已经废止的法律依据提供上来,而且在质证环节也显得薄弱,这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个警示,即开庭并不是简单的辩论,更重要的是找证据,用事实说话,再结合雄辩才能博得法官的认同打败对方。再次,整个环节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我觉得在辩论环节,还有所欠缺,不能体现出法庭辩论的气势,太过于平静。最后,从庭审的结果看,我们的合议庭在经过开庭之后作出的正确判断,给被告人定意外事件,即根据双方所进行的举证,质证,辩论的一系列链条,再结合被告人的如实陈述,最终判决是意外事件,体现了依法判案的原则。当然,不足的地方就是在宣判阶段,我们的审判长在宣读判决书时频频出错,对于法官作为威严及庄严代表,这是不容许的。对我也算是启示作用,在准备工作中应该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位,尤其是在程序方面,是我们最容易忽略也是最容易出错的,都是我们的不足之处。观看完后总的感觉是让我受益匪浅,真切的体会到了整个庭审都需要认真,仔细,不管是哪个角色都需要作一番苦功夫,为我在往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
根据案件的开庭审理,检控组和辩护组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是对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还是遗弃。各方都极力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这也引发了我们对此争议问题的思考,即当这样类似的问题发生在我们身上或身边的时候,我们会怎样做,像被告人一样丢弃被害人于路边,还是拨打120尽全力救助被害人,虽然这在法律上没有给与处罚,但是道德层面呢?对于现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心里,人情疏远,利益至上的社会动态,肯定不止左学义一人会这样,驾车撞死人不管不顾。现在普遍的人心里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思想,即事不关己高高挂上,能避多远就多远。做了什么坏事,看看周围有没目击者,如果没有,那就逃之夭夭了呈现出极度不负责任的态度。丧失了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友爱,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情操,传承我们的中华民族美德。对于现在社会上盛行的人们之间的漠视态度极其担忧。很多人都把社会责任感抛弃于外,对于自己造成的后果都不敢负责人的人更别人提能担当起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之下,国家也应该做出努力,即学校的教育问题,在教育学生学习的同时不仅要传授学生知识更应该提倡学生去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心的身边的小事,不能拘泥于形式。遏制这种不良的人心风气应该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更应该提倡道德,以道德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这样也更发挥了公民的监督力量。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让我学到了很多,不仅包括知识的加深巩固以及更新,而且让我反思了引起这样的案件的事实反应了现代人文的不良面貌,不容乐观的现状,督促自己应该做的更好,秉着这样的信念,大家一起进步社会才会进步
第五篇:模拟法庭
演员:审判长、助理审判员两名、书记员、公诉机关、被告、被告律师、原告、原告律师、证人、法警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一依次就做。)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书记员:审判长:(一锤)A市职业学校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
(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提审被告人批准文件) 法警提出被告人张三
审判长:被告人张三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讲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被告:1990年9月9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的? 被告:A省A市A镇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什么民族的?文化程度如何? 被告:汉族,初中文化
审判长: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告:十月十日
审判员:何时被逮捕? 被告:十月三十日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你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十天前
审判员:A市职业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A市职业学校张三偷窃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钟云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景小景、林梦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凯雯担任法庭记录,A市职业学校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芸艳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三委托,A市飞翔律师事务所吴思诗为被告人张三进行辩护,你们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你可以说明理由,可以申请换人。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申请上诉人员回避?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们委托的律师以外,你们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A市职业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张三,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就读于A市职业学校高一年级,A省A市A镇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三伙同其他班级学生李四(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在高一(1)班,趁原告王五不注意,将其放在抽屉里的书包钱包偷出,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后,将钱包扔到五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三处已追缴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判员: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判员:被告人张三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被告:听明白了
审判员:是否修改陈述? 被告:不修改
公诉: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高一(1)班的? 被告: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诉:来干什么? 被告:拿书
公诉:到高一(1)班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告:因为那天我刚好和李四一起打算回宿舍,后来发现忘记拿书了,于是我就和李四一起回班级,当时我看见张三书包还在班级,出于好奇我就想看看里面有什么,结果就看到有个钱包,我本来没想偷的。
公诉:谁想到要拿王五的钱包的? 被告:我
公诉:那你想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告:没想好。
公诉:那李四(同伙)呢?
被告:她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诉:你们偷到什么?
被告:偷得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公诉:谁拿走钱物的? 被告:我
公诉: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护:有
审判长: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辩护: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宿舍? 被告:是的。
辩护: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告:平均成绩80分。
辩护:你经常去网吧、ktv玩吗? 被告:从来没有。 辩护:讯问完毕。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六到庭。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证人赵六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判长: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赵六 审判长:年龄 证人:18 审判长:班级? 证人:高三(1)班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赵六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判长:交给书记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你能否把当时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人:2013年4月24日下午5点许,我回班级拿书,看见两人身上都被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起另一个书包飞快地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五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就跑了。 公诉: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人:有,就是她(证人手指向被告) 公诉: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证人赵六退庭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人证言
2013年4月24日下午,我在高一(2)班玩,准备离开时发现书包不见了,我于是马上联想到我的书包在本班,于是我就回班级打算拿书包,可是当我到班时却发现自己的书包不见
了,于是我就马上报告了学校公安部门,经学校公安部门搜查,在五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我发现丢了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原告:赵六
2013年8月8日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中国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50元现金)
法警将这些物品交给审判长,审判长将物品给身边人民陪审员看 审判长:给被告人看下。
法警将这些物品拿在手上,给被告看。 审判长:交还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举证完毕
审判: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没有
审判: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护: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作为公诉人,就张三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却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请求合议庭给以被告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级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飞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诉》、《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张三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较好;第
二、她从没有偷窃行为;第
三、她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KTV等地方;第
四、她曾因拾金不昧收到受到学校嘉奖;第
五、我的当事人还是中学生,所受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单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她懂法,结果就不是这样的。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被告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辩:我们的确对被告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
告出现!
被辩: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辩: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即使发现制止,今日校园的小偷就有可能成为明日社会的大盗。 被辩:原告律师说得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就是当事人就会因为触犯法律而备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她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她从这件事情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辩:沉默 审判长:(问原辩)辩护人有无的新辩解? 原辩: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其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出简要的发言。
被告:我当时只是想回去拿书,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这时,(同伙)李四干脆说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当庭出示的证据,当休庭后交给法庭,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和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张三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张三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者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张三归案后认错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犯盗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日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A市职业学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本。 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张三带出法庭。(法槌一击)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