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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集锦)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第一篇: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

第一篇:放射科设备使用登记表

放射科设备使用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放射科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本科室医学影像设备定期检测制度。

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医学影像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监测,保证仪器设备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工作 场所的安全和对公众的影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3、对涉及到影像质量的放射诊疗设备的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 按每年一次的频率进行,以保证诊断质量。

4、检测记录、结果及检测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5.对本院不能检测的指标,应委托有资质的上一级业务部门进行检测。

影像设备、场所定期检测制度与落实措施

一、在维护与检修过程中应注意人体与机器的安全,必须有两人在场。

二、每天早晨上班时先巡查每台机器情况,若有问题及时维修。平时坚守工作岗位,机器有故障,随叫随到,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快修复,使之正常运转。

三、定期维修,调试设备主要参数,使用达到最佳状态。

四、使用者必须熟练掌握机器的使用程序,精心操作。

五、工作中如机器出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作好记录,报告维修人员。

六、每天工作结束后,打扫机器卫生,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 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每个月进行一次)

1、 设备机械性能维护: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 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 剂量检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4、 定期对CT行水模检查。

二、 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 开机前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要符合设备要求。

2、 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若有反常疑点必须预先排除。

3、 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机修人员检验、维修。

4、 使用X线机和CT前,必须先预热球管后才能工作。每日工作结束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制度

1、 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由技术组长负责,实行专机专人管理。

2、 机房的各种标志醒目,各台机器应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3、 保持机房内干燥整洁,禁止在机房内存放无关物品。

4、 保持机器清洁,及时清理污物血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机器的清洁工作。

5、 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常规小保养,减少机器故障的发生并及时掌握机器的运行情况。主要为机器清洁、安全装置、运转部件检查保养。

6、 每季度进行一次机器的全面检查和调整。内容包括:机械电器部件牢固、运行准确性;平衡悬吊装置的安全;电缆电线的完好;保护地线接触良好;显示数据准确性等。保持机器处于良好的状态,确保机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7、 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记录故障现象以便维修。

放射科诊疗设备维护小组及职责

为确保X光机正常运行,特成立喜德县医院放射科设备维护保养小组:

组长: 成员:

1、放射科设备管理、保养由组长负责,孙布呷、吕林、郭朋负责平常维护、保养。

2、在维护与检修过程中应注意人体与机器的安全,必须有两人在场。

3、每天早晨上班时先巡查每台机器情况,若有问题及时维修。每天工作结束后,打扫机器卫生,检查有无异常情况。

4、平时坚守工作岗位,机器有故障,随叫随到,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快修复,使之正常运转。

5、每季度进行维护保养一次,调试设备主要参数,使用达到最佳状态。

数字化X光机日常使用维护规程

一. DR仪器注意事项

1. 探测器亮红灯时,请立即关机,然后联系厂家; 2. 若工作站软件出现不能关闭,可能是提前关闭硬件所致,或者其他原因, 可以在任务管理器的进程中进行关闭,多次关闭不行时,请重启电脑;

3. 拍片时尽量缩窗,腰椎侧位时,请让病人左手靠近探测器(即病人面向立柱);

4. 请不要更改系统时间!如果更改会导致系统无法使用,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5. 更改工作站软件设置后,请重新登陆,保证更改生效。

二、DR操作注意事项

1. 只有拍胸片距离为1.8米,其余部位均为1米; 2. 拍腰椎、腹部、骨盆、胸椎时需要加滤线杉;其余部位均不需要加滤线杉;

3. 拍片时注意缩窗;

4. 每天早上值班人员需打扫卫生,开机进入拍片状态; 5. 仪器每天中午下班需要关机,下午上班后再开机; 6. 晚班时间有病人时再开机,没有病人时请将整个DR系统关闭;

7. DR系统工作站电脑禁止插U盘和可移动存储设备,否则造

成的数据丢失

8. 严格按照开关机操作流程操作。

三、DR开关机流程 1. 打开电器柜控制开关; 2. 曝光操作台开机; 3. 打开UPS电源开关; 4. 打开控制台工作站电脑;

5. 进入软件,平时禁止使用工作站电脑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

6. 关机顺序与上顺序相反。

四、DR软件操作流程

1. 点击桌面软件标志,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确认后进入软件页面;

2. 点击“病人登记”,输入病人ID号,姓名,性别,年龄后,点击确认按钮,自动进入采集页面;

3. 选择拍摄部位、体位及病人体型;

4. 按照电脑提示的KV、MS值为参考,在操作台上选择合适的KV、MS值;

5. 确认病人摆位正确到位的情况下,按曝光开关一档,待控制面板黄灯显示后,直接将曝光手闸按到底曝光后松开,等待图像出现;

6. 按照实际需要裁剪合适大小的图像,点击右上角标记按钮,选择合适的标记符号,点击确认图像;

7. 点击报告按钮,根据实际影像书写诊断报告;

8. 点击胶片打印按钮,选择合适窗格和胶片尺寸,点击照相按钮,即可打印胶片;

9. 下一个病人按上述方法2-8重复进行。

第二篇: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的领用、使用及归还。 3 职责

放射源的存放管理归工程公司安全处负责,使用管理归HSE管理室负责。 4 使用程序 4.1 放射源的领取

项目部试验室需要使用放射源,必须先提出申请,说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并经过工程公司安全处同意后才可领取放射源。 4.2 放射源的使用

放射源在现场使用,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若因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自己或他人伤害,一切责任由操作者承担。

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操作者必须携带报警器,违者每次罚款50元。 操作者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将放射源收回,并仔细检查装置,分析原因,若操作者不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部门领导,在排除异常之前不得使用放射源。 4.3 放射源的归还

项目部试验室在放射源使用完毕后,应将放射源装置表面清理干净,并整理好后放到放射源储存库存放。放置好后由设备管理员签字确定后才算归还。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宁德项目部

第三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交由档案室保存。

2、使用登记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转让或出租; ——公司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改了使用参数。

6、《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公司总经理万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8、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第四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 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 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 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

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 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 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 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

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 申请

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 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 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 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 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 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 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 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 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 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 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 意见、盖章。

5 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 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交还使用单位。

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 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 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 登记机关。

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TSG08-2017中3.8.1至 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 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 变。

8.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 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 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 移装变更

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 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 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 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 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 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 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 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 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 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 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 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 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 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 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 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

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 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 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三。

12附 则

12.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 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12.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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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新建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土建工程四标段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

1、2级或3级在用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我工区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我工区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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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二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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