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报告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常见记录方式,报告有着明确的格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么样正确编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二、对事故报告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项目法人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四、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
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 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 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 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
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
工单体)合同金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
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 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
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
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
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
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 理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
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
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件从
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
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
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
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并立即以书面简要说明报业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
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
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
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及设计部门, 在取得试验、监测报
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特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
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合约部
及设计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
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36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
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
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并由总监、设计人员、
业主总工及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当面汇报。
(4) 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业主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
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
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
复工申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三、缺陷工程的处理
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作出判断,并确定补救方案,
此方案要经业主同意,然后承包人按指令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最后经监
理工程师验收。
第三篇: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定义 2.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2 质量事故的分类 2.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2.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1 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3.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3.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3.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3.6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3.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四篇: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矿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
3 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零星质量问题由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执行。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6 矿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矿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五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制度
一、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马上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及保护工作。
二、施工单位要马上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公司有关部门应会同项目部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四、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