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二)、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
(三)、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2、 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身边无子女的夫妻;
3、 再婚前双方各生育各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4、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5、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家庭无子女,是指夫妻新组合的家庭无未成年子女,再婚前所生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随前配偶生活。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更宽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不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如何衔接?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为何要求生育第一胎要放臵节育环、生育第二胎要求结扎?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相关责任。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臵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上环、结扎是妇科常见的小手术,技术成熟、操作简单,副作用小,是最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妊娠,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身体等原因不宜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可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超生小孩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为什么社会抚养费地方不同、生育时间不同而标准会不一样?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是如何什么计算的?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生育子女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征收。如一对农村夫妇2013年超生一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男方的)4330元×3.5+(女方的)4330元×3.5=30310元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不能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将会导致一些人为选择性别的人工引产,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破坏了人口出生的自然规律.使全社会出现男多女少的失衡问题,极大地破坏社会稳定。另外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也是违法行为。
◆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引产的受术妇女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已生育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是我国出生缺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
在全国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覆盖,将惠及更多育龄群众,造福子孙后代,是重大民生工程,是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应在什么时间内交验《婚育证明》?如何交?
答: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免费服务?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什么叫优生优育?
答:优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优生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进人类本身素质以生育健康的婴儿。优育是指孩子出生后,在适宜的环境中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使其遗传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包括保健和教育两方面。
◆怎样生一个健康的孩子?
答:(1)不要近亲结婚;(2)要婚前检查;(3)到医院进行优生咨询;(4)要进行产前检查、诊断;(5)选择最佳生育年龄;(6)选择有利于优生的时机受孕;(7)怀孕期间慎重用药;(8)孕妇要预防病毒感染;(9)孕妇要加强营养;(10)孕妇的环境要舒适。
◆妇女在怀孕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不要滥用药物。孕妇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药,在必须用药时,也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2)预防感染性疾病,以防止病毒通过胎盘危害胎儿发育;(3)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对从事与磷、铅、苯、汞、砷、亚硝酸钠等物质有关工作的孕妇,应及时调换工作;(4)禁止吸烟、喝酒;(5)避免放射线同位素的检查和治疗,避免与放射性环境的接触。
◆常用避孕方法有哪几类?
答:(1)宫内节育器;(2)女用避孕药,包括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3)外用避孕杀精剂,如栓剂、药膜等;(4)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5)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体外排精等。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哪些?
答:(1)放臵宫内节育器;(2)皮下埋植避孕;(3)输卵(精)管绝育术。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如何处罚? 答: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年超生一胎子女的50%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为他人提供上户、代养方便,从中收取利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发现他人为人提供上户方便,怎样向反映?
答:公民可能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向县人口计生委直接反映。电话:0797-2843142,举报电话:15679730515。
第三篇: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工作考核和生育政策
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李志芳
(2011年4月)
一、2011年度政策法规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策内生育率统计考核口径调整及相关服务管理和执法问题
1.政策内生育率统计考核口径的调整 (1)一孩生育统计考核口径的调整
男女双方均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实质条件或仅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2)二孩生育统计考核口径的调整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达到法定婚龄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考核。
(3)收养子女统计考核口径的调整
符合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考核。
2.统计口径调整后的相关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统计考核是行政机关内部评估工作效果的方法,其改革不
-1- 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效力。在《条例》和相关规定未作相应修改之前,相关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党纪政纪处分原则上仍应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执行。
(1)关于一孩
A.一孩生育证的发放。对于生育一孩时不能达到法定婚龄和生育一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予发放一孩生育证。
B.未达到法定生育条件怀孕一孩的流引产。对于生育一孩时不能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的,和生育时虽能达到法定婚龄但明显无结婚意愿的,均不再要求流引产(自行流引产的除外),但应由村级计生专干书面告知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孩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所生育的子女计算双方的子女数;二是其生育行为属于非婚生育,将对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C.非婚生育一孩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党纪政纪处分。对于生育一孩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条例》的规定,仍定性为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应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可允许其分期缴纳。党纪政纪处分可适当从轻,不作顶格处分。
(2)关于二孩
符合再生育条件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达到法定婚龄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考核,在服务管理和社会 -2- 抚养费征收、党纪政纪处分上,一是不发给生育证;二是不要求流引产但要书面告知生育后的法律后果;三是生育后定性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取得再生育证生育,按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关于收养
符合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作政策内统计考核,对此类情况在行政执法上要先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拒不办理收养登记的,再按非法收养征收社会抚养费,从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考核对象和期限
2008年10月1日至现场调查时点的违法多生育(含非法收养)人员(调查时点前180天内的违法生育人员,不考核征收到位情况),但定量调查中查实的期内错报、漏报违法生育对象,一律核查其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并纳入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考核。
2.主要考核内容
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征收到位到位率和准确率。 (1)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
主要考核对2009年度以来违法多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依法进行,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是
-3- 否规范。
一是主体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主体只能是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委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也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印章,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决定书须加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二是实体规范:确定征收标准符合《条例》和湘人口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2007年9月29日是新《条例》的正式施行的时间,是一条界限,此前违法生育的,按照老《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统一按照生育者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新条例规定,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生育者双方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违法生育的,按6至8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则在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3倍征收。双方总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实际收入无法查清或者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
三是程序规范:按照湘人口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 -4- 从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告知并送达→决定并送达,其中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的程序符合规定,第一步是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第二步是审批。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程序规范的要求:程序完整,未颠倒顺序和超过法定时限。 四是文书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且书写规范,特别是执法文书的用语必须是规范、准确的法律用语,不得口语化和随意化。
(2)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准确率
①征收金额以应征对象个案为单位,按相应时期《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核定标准,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
-5- 收的金额低于调查核定标准的,按调查组核定的标准计算应征收金额;分期征收的,在计算征收到位率和征收标准的准确率时,按调查期内各年度应征金额之和作为应征收金额。
②对农村居民,以样本点所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对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对高收入人群按照其实际收入计算;对流动人口以其在现居住地的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无法核准或者低于现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现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③已征收金额按截止现场调查时实际征收的金额和全员人口数据库上报的数据综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实际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100%))/调查人数
应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应征对象指在2008年10月1日至调查时点前180天期间,违法多生育(含非法收养)的人员(含定量调查中查实的违法生育)。
分期缴纳案件中“已征金额”和“应征金额”的确定。考核时为分期缴纳第一年,则应征金额为第一年应缴纳金额,已征金额为第一年实际缴纳金额;考核时为分期缴纳第二年,则 -6- 应征金额为第
一、第二年应缴纳金额之和,已征金额为第
一、第二年实际缴纳金额之和;考核时为分期缴纳第三年,则应征金额为第
一、第
二、第三年应缴纳金额之和,已征金额为第
一、第
二、第三年实际缴纳金额之和。首期缴纳须为应缴纳总额的40%,没有按40%批准的,以40%为分母。分期缴纳以准予分期缴纳决定书为准,没有准予分期缴纳决定书的,视为一次性缴纳。
应征金额准确率=((执法文书决定征收金额调查核定的应征金额100%))/调查人数
公式中分子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征收的金额,分母是调查核定的依法计算的应征金额。调查中认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金额没有依法计算,比依法计算的金额高的,其准确率的计算方式为:分子是调查核定的依法计算的应征金额,分母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征收的金额。
已征金额准确率=((调查核实的征收金额被查单位确定的征收金额100%))/调查人数
公式中的分子是调查员核实的群众实际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分母是被查单位提供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中书写的金额。
社会抚养费征收准确率应征金额准确率0.3已征金额准确率0.7
调查中发现,未下达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正式收据而征
-7- 收了社会抚养费的,认定其征收准确率为O。
3.有以下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作扣分处理: ①降低征收标准的;
②在违法生育者怀孕期间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③没有征收到位就结案的; ④对流动人口降低标准抢征的;
⑤虚开票据,票据金额与群众认可金额或者与上解国库金额不一致的;张冠李戴,将他人(或几人)缴纳金额记在被检查对象名下,或垫付资金等其它严重作假行为的。
平时接到群众举报列入举报调查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在考核评估中作扣分处理。
(三)整治“两非”工作
整治“两非”工作考核包括查处案件、规范管理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降情况三个方面内容,重点是案件查处,新的考核方案对“两非”典型案件的任务下达、审查和计分都有较大的变化:
1.调整“两非”典型案件查处任务。新的考核方案规定总人口20万人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107以上,或总人口在20万人以下、近几年累积在20万人以上且累积期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以上的县市区须查处1例“两非”典型案件,同时要求处理到位率在60%以上的案件才可上报。
-8- 2.规定“两非”典型案件数量的计算标准。根据案件的查处难易程度,规定不同的计算标准。如跨区域的“两非”典型案件,对施行“两非”行为的医院、医生所在县市区各计1例案件,对仅查处施行“两非”行为的孕妇或组织人、介绍人的县市区计0.5例案件。
3.设置“两非”典型案件个案处理综合得分。根据需落实的案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行政责任和协查情况的难易程度,分别设定一定的分值,各项处理到位得分之和,即为每一例“两非”典型案件的处理综合得分。查处的案件难度系数越大,得分将越高。
4.确定“两非”典型案件综合考评得分的计算方法。设臵一个基本分值,完成下达的案件任务数且到位率在60%以上的县市区得基本分,然后根据相关情况进行加减分。如查处“两非”典型案件超过规定数量的,在本项中予以加分,查处案件难度系数越大,个案处理综合得分越高,加分就越多。同时强化市级整治“两非”工作责任,对省督办的“两非”典型案件查处不到位、发现上报虚假“两非”典型案件以及因把关不严导致上报的案件被否定的,均要扣市级的分,等等。
2011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上年同比升降情况在正常值范围内不扣分;高于107的,高出部分下降10%以上不扣分,低于10%的记0分。
-9-
(四)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 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当地新产生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990年以来没有违法生育行为。
2.村支两委新当选的组成人员1990年以来没有违法生育行为。
3.在干部任用的过程中,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其1990年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能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提拔为领导干部。
4.在评先评奖过程中,由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其本年度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建立计划生育审查制度。
(五)建立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和住院分娩实时通报率 主要考核2010年10月1日至现场调查时点的住院分娩人员身份登记和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情况。
今年全省还将推广应用孕情实时通信息系统,住院分娩实时通报率将考核实时通系统通报的出生人数占出生总人数的比例,省里可在通报信息系统直接调取该数据,不作现场调查。
(六)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
1.突出了考核的重点。从政策兼容、利益导向、信息共享等层面来设定部门职责,突出1-3项重点内容来进行考核,强 -10- 化责任的落实。重点考核综合治理部门对下级单位进行垂直考核、奖惩兑现情况,和建立人口计生综合治理信息实时通报制度情况。
2.调整了人口计生部门的考核内容。人口计生部门的考核内容调整为两项:一是履行人口计生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落实好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二是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3.调整了上下工作的权重。省直综治部门和基层综合治理工作所占的比例,今年由以往的6:4变成了4:6。
4.改进了考核的方式方法。主要采取现场抽查、电话调查等方式来确定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七)落实法定奖励和县级成立行政执法机构 落实法定奖励主要是两项,一是分配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二是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5元,有条件的地方每月10元。主要通过抽查、举报调查,来确定其落实情况。对于不履行法定奖励落实责任的地方,将影响其进入模范单位类型。
县级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构的,将予以加分。
(八)依法行政“高压线”
今年的考核方案,特别强调依法行政工作,对因违法行政
-11- 和违反技术常规导致死人或其他重大恶性案件的,对县市区每起在总分中扣3分,在当年评估类型基础上再下降一个类型;大月份引产导致孕妇死亡的,每起扣减发生单位所在县市区总分2分。
二、生育政策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定
《条例》和《条例修改决定》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城镇居民:
1.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2.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3.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
(二)“子女”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2- 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2.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三)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
跨省婚姻,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我省或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湘人口函„2007‟85号)
(四)涉外和涉港澳台公民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在内地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
-13- 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国计生委„1998‟111号)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国人口函„2007‟100号)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国人口函„2010‟48号)
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人口厅„2010‟104号)
(五)留学生的生育政策
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 -14- 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不包括学习语言的就读生。(计生厅函„2003‟43号)
1.出国留学的中国内地居民(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2.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国计生发„2003‟34号)
(六)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
1.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
-15- 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七)“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八)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九)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胎子女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16-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前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本人亲生的,且与该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或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则认定其无子女,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湘人口函„2008‟73号)
(十)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
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由政府组织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17-
第四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精选]
苑庄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品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有哪些l、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承担哪些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 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生育第二子女应提交哪些证明?
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省《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人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五、哪些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辖区居民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城市市区,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在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六、孕妇违反规定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终止妊娠应受到什么处罚?
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七、宫内节育器放置时间
月经干净后7天内而无房事者;分娩后或人工流产后即时,及产后42天均可放置。
八、奖励扶助对象须符合哪些条件?如何确认?
国家和省市规定: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并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上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苑庄镇委员会 苑庄镇人民政府
第五篇: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致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群众:你们好!
为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落实,现将国家、省、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公布给你们,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落实情况给予有力监督。
一、国家计生家庭奖励优惠“三项”制度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本人为农村户口,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对象,独男户和两女户每人每年960元,仅生育一个女孩的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1780元,其中仅生育一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1800元。
2013年起,县政府对农村独双女户从55周岁(其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从50周岁)开始发放奖励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直至60周岁时与国家奖励扶助政策接轨。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每人每年可领取特扶资金,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每人每年324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既符合奖扶,又符合特扶的,按特扶标准执行。
3、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从2010年10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3年起,县财政对政策内生育一孩、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措施的发给100元,政策内生育二(多)孩,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发给1000元节育奖励(不包括农村双女户绝育奖励对象)。
二、依据省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
1,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独男每月发给20元、独女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打卡发放。
2、对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县属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2000元,其中终身无
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夫妇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三、舒城县人口基金关爱女孩项目
1、对农村独女、双女户子女考入一本、二三本和艺体类本科学校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资助。
2、对农村独女、双女父母或本人生大病的,在新农合报销后,符合医保范围且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5 0%。救助金额=【(医保可报费用一医保报销费用)-1万】x 50%。
3,对农村独女、双女父母或本人突发意外事故,造成
三、四级伤残的,给予2000元救助;
一、二级伤残的,给予5000元救助;死亡的给予10000元救助。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1,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参保的,县政府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每年补贴3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补贴。
2、2013年起,县财政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3、2013年起,县财政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缴费标准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检查”)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对符合生育政策且准备怀孕的夫妇,在怀孕前4-6个月,免费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对象,参保资金全部由财政补助。
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