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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集锦)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第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制简明讲义11月27日,省地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启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第一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制简明讲义

11月27日,省地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启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申报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发布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在我省正式上线运行,因此,新申报表需要同时启用,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金税三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与2013系统有重大变化,下面试就新申报表的变化以及填制方面注意事项做一解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主要变化 1.种类

新申报表共4份,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适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为主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新旧申报表差异说明

新表由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和《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细化为4份表。

新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对每宗土地明细申报,并增加了“纳税人分类”、“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栏次。

新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对应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每宗土地信息分类汇总。

新表将原表的减免税内容单独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并细化为“土地编号”、“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

4.申报表的填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原则——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这里主要是对应土地使用税无租或无偿使用的几种情况:纳税单位无租或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则由产权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租或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则由使用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免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不纳税,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也不纳税。这个原则在房产税申报过程中同样适用。

(2)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原则——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 编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这两个明细表编制完成则系统可以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一个纳税人土地大于10宗以上的,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采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产税新申报表主要变化 1.种类

新申报表共5份,分别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适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为主表,附表一为《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附表三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新旧申报表差异说明

新表由原《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和《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细化为5份表。 新表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原《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对每幢房产明细申报,并增加了“纳税人分类”、“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栏次。

新表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对应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的房产税部分,将《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自用或出租的每幢房产信息分类汇总。

新表将原表的减免税内容单独生成《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其中自用房产信息细化为“土地编号”、“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减免税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出租房产信息细化为“房产编号”、“本期减免税租金收入”、“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

4. 申报表的填制

(1)房产税的申报原则——同样是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 (2)依据房产税的申报原则,首先编制《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在编制过程中每一幢房产单独填写。这三个明细表编制完成则系统可以产生《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3)同样对于一个纳税人房产大于10宗以上的,在申报房产税税时采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纳税申报。

(4)房产税从价计征明细表填写过程中还应注意地下建筑不同用途所对应的相关政策而带来的减免比例(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中规定)。

第二篇: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系统新的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增加了土地税源登记模块纳税人必须在如实进行土地税源登记后方可进入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界面。土地使用税申报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多宗土地的按照土地的不同座落地点分别向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按季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远程申报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进入申报系统 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没有该税种可从“其他税种申报”栏中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下图 2 点击城镇土地使用税将进入登记土地信息页面。 3 第二步:登记土地信息 登记土地信息页面上将显示您已经登记过的所拥有土地信息包括自有土地、出租土地因土地数据信息迁移系统升级管理精细化的需要等原因已登记过的土地信息还需要进一步的补正完善如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信息不完整土地证号缺失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正修改。 1. 增加自有土地。如果有新的自有土地信息需要添加点击自有 4 土地信息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将转向自有土地信息录入页面。 在土地信息栏目里录入该土地的基本信息带号的位必录项 应税土地状态有三种分别为自有、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非纳税状态。 “自用”状态是指纳税人将同一土地用于经营的状态。对于同一处土地如部分处于自用部分部分处于非纳税状态按

照“自用”管理。 “使用集体土地”状态是指土地使用人使用尚未办理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的状态。对于同一处土地如部分处于使用集体土地部分部分处于非纳税状态按照“使用集体土地”管理。 “非纳税状态”系指同一处土地虽在征税范围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条例性减免、备案类减免、审批类减免全部土地在一定期限内不纳税的状态非纳税状态土地是各类减免税土地的明细信息。 土地总面积填写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免税土地和应 5 税土地。全面反映企业拥有土地情况。 免税面积填写企业拥有的土地中按照条例、细则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政策而且无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部分。 应税土地面积系统自动计算等于土地总面积减去免税面积。 当选择不同的应税土地状态时页面底部出现的信息录入界面也将有所不同。 a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自有时将显示如下界面 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将根据您在土地信息里录入的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自动计算并显示。 b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使用非流转集体土地时填写的信息如下界面显示 6 目前土地所有人栏目请录入土地所有人的正式详细名称 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将根据您在土地信息里录入的土地坐落地点县区或市乡镇或办事处街道或路自动计算并显示。 c 如果选择应税状态为非纳税状态时填写的信息如下界面显示 。 请选择该非应税土地对应的非应税类型条例性减免备案性减免审批类减免或其他。 7 所有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

如果信息录入无误将显示“保存成功”信息并跳转回土地登记信息页面在自有土地下会出现刚才录入的自有土地项目。 2. 修改自有土地信息 如果您要修改自有土地信息在登记土地信息页面的自有土地栏目选中您想要修改的土地点击修改按钮将进入自有土地信息页面。 系统将自动显示该自有土地以前录入的信息选择要修改的栏目进行编辑修改 8 修改完毕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修改后的信息。 3. 删除自有土地信息在登记土地信息页面的自有土地栏目选中您想要删除的土地点击删除确认删除数据选择“是”0后将显示”删除成功”信息。 4. 增加出租土地。点击出租土地信息下的增加按钮。页面将转向出租土地添加界面 承租土地识别号和承租人名称请准确录入该承租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识别号和名称。如果没有相关信息就无法在网上申报中进 9 行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显示“保存成功”信息后跳转回登记土地信息页面在出租土地下出现刚才录入的出租土地项目。 5. 出租土地修改删除步骤同自有土地修改删除。 6. 土地登记信息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土地信息”提交完成的登记土地信息并跳转至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填写页面。 注意事项:

1、如果您新增或变更了土地信息请您务必在土地变更后30日内去主管地税部门进行土地信息变更避免出现其他问题。

2、如果土地坐落地不属于该纳税人所属地税分局管辖请到土地坐落地所属地税分局大厅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网上无法进行申报。 第三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

报表提报 1. 在城镇土地税用税申报表页面可以看到如下界面 在税种名称的下方有您企业的具体信息请检查银行信息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本月请到大厅申报在大厅修改银行信息下月在网上申报。如果在银行信息有误的情况下申报银行转账将不能成功。 10 2. 申报表将根据上一环节登记土地信息里的土地信息以及征收信息按照每季度应税月份自动计算生成相应的土地等级应税面积单位税额本期应缴税额等项目无需录入。核实无问题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如果本期无应缴税款土地等级将被自动设置为青岛市区一级土地 应税面积应缴税款将显示为0请直接点击保存即可。 3. 保存成功后显示如下页面 11 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选择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提交税务机关。 如果遇到与土地使用税申报有关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分局管理员。

第三篇: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操作指引(终稿)(1)资料

附件:

金税三期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操 作 指 引

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

1.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房产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

3、点击【新增房屋】或【作废房屋】,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编辑。注意

【房产取得时间】,填写之后带出默认【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为房产取得时间的次月。

4、维护完房屋基本信息之后,点击【房屋信息】中【维护应税明细】,对应税信息进行维护,数据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 时间填写方式如下: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申报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房屋,【纳税义务有效期起 】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房屋,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开始日期。如申报到2015年9月30日,则该栏次填写【2015-10-01】。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房屋(如:2015年一季度已申报,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开始均未申报),按以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1)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填写2015年4月1日,(2)三季度已申报,点击【应税明细】栏次【变更】按钮,将‚房产原值‛改为0,【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6月30日;(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按钮,据实输入【房产原值】,【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依此类推。

4、区分【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分别维护,【保存】。

1.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是根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和街道乡镇进行关联,跨区税源则根据跨区税源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和所处街乡进行关联。(新增房屋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房屋坐落地址(所处街乡)】和【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与税款的收款国库和税款所属税务机关没有关联)

2、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如果要做房屋登记(即成为某处房屋的房产税主管税务机关),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3、房产取得时间应早于房屋应税信息从价和从租的纳税义务时间起;房屋面积应大于从价房屋信息其中的出租面积;若变更房屋登记信息,进入基本信息进行修改。

4、【应税明细】,用于维护需申报的房产税信息和减免信息,需先录入从价信息,才能录入从租信息。

(1)【房屋应税信息(从价)】,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应晚于房屋取得时间,其中出租面积应小于等于房屋面积,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为默认值不可修改。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往前变更时,则变更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不能早于房屋取得时间,往后变更时,则会新增一条应税信息,系统会自动对有效期进行分割,且同一个房产的从价应税信息的有效期不会有交叉。

(2)【房屋应税信息(从租)】,可以新增或变更原有应税信息生成不交叉的从租应税信息,新增时,要求有效期不能与从租信息下的所有有效期交叉,变更时,则选择的变更记录要求有效期连续且不交叉。纳税义务时间和计税依据,以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和申报租金收入关联,申报租金收入不能大于合同租金收入。

5、减免信息。对于房产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从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如果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能完全包含于审批的有效期起、止的,需通过房屋应税信息变更中的输入变更日期,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进行分段。要求变更的纳税义务起日期不能晚于当前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且生成的应税减免信息不能存在交叉。如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全年给予享受减免税,系统已存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减免信息。则先增加一条审批文书信息,审批减免税有效期起止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变更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分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此时,变更日期置为2015年9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也同样处理。对于房产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6、【义务终止】,【房屋的转出时间】应为纳税义务终止日期的上月,如纳税义务终止日期为2016年2月1日,则房屋转出时间应填写2016年1月。

2房产税申报(优化版)

2.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房产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2.2操作步骤

1、操作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房产税申报(优化版)‛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在默认属期的应纳房产税信息。

3、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2.3注意事项

1、房产税申报时,根据填写的所属期带出应申报房产税信息,若申报信息变化,可以通过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进入应税信息变更,也可在此模块下,通过税源信息维护直接关联到应税信息进行变更。所属期之前的往期明细申报是强关联申报,即房产税的申报必须从纳税义务期起开始依次完成申报。

2、更正申报。房产税的更正申报是通过【变更应税信息】,再次房产税申报。

(1)对于已申报未开票的(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需先作废原申报记录后,修改应税信息进行重新申报;

(2)对于已申报已缴款的,修改【应税信息】进行补退税;

(3)变更【应税信息】时,【变更日期】要根据实际确定,并要再次申报。如:房产从价计征,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1月和2月已申报,现在需要申报3月份从价信息,但3月从价信息有变动,1月和2月从价信息不变,此时需要将应税信息的从价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份,系统会分割新生成一条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再选择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为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从价信息进行计税变动即可;从租计征时,同样处理。

以上为核心征管模式。电子税务局不能逾期申报,申报期内可通过以上步骤进行更正申报;申报期后,可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4、补申报以前税款。对于从价计征的房产税通过新增房产登记信息进行补报。如补报2015年1季度,【纳税义务时间起】应置为2015年1月1日,纳税义务终止时间系统默认为2099年12月31日,补申报时在申报界面选择对应的所属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31日),申报完成后终止该笔应税信息即可。对于从租计征,可以在原应税信息上直接新增进行申报,但申报租赁期起止不能与已登记从租信息交叉。

5、没有税种认定的,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默认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默认按月申报。有税种认定,则根据税种认定从价和从租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

6、【应税信息】只要再次进行保存操作,都会强制重复申报往期所有数据。以下情况除外,变更日期置为最后一次申报的当月,则变更只影响最后一次申报日期次月的申报数据。如:某条应税信息纳税义务期起止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月和2月已申报,再次进行应税信息保存操作时,应将变更日期置为2016年2月,则只影响2016年3月及以后申报,若变更日期为2016年2月1日以前任何时间,操作保存后,无论是否变更了数据,都会强制重复申报2016年1月和2016年2月数据。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

3.1功能概述

对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进行采集、编辑。

操作岗位:申报审核岗、申报采集岗、纳税申报岗

3.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优化版)】;2)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2、在界面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带出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土地进行土地基本信息采集。

3、点击保存后进入应税信息明细采集页面

4、【应税信息】数据项‚纳税义务开始时间‛填写方式。

按照金税三期数据规则和相关政策,将自动强制计算申报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点开始的往期未申报和当期税款。对于2015年底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土地,【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填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截至2015年底均已正常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2016-01-01。

2、从2015年底前某一征期至2015年底,连续未申报的土地,该栏次填写连续未申报行为的最早日期。

3、2015年底前一个或多个征期存在非连续未申报情形的土地。例:2015年二季度未申报,三季度已申报,四季度以后未申报,按如下顺序进行信息采集: (1)因二季度未申报,在【纳税义务有效期起】填写2015年4月1日;

(2) 三季度已申报,点击操作栏次【变更】,将【占用土地面积】改为0,【变更日期 】填写2015年6月30日;

(3)四季度开始未申报,在被拆分的三季度记录点击【变更】,据实输入【占用土地面积】,【变更日期】填写2015年9月30日。

(4)目前系统原因,在申报时一定按着所要申报的未申报,已申报,分别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进行申报,即先申报二季度税款,然后申报三季度0税额,再申报四季度税款,依此类推。

3.3注意事项

1、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优化版)减免性质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不在此条件范围的需要进行分段,否则在维护应税减免信息时无法带出减免性质代码。分段操作见房产税税源采集1.3注意事项5。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维护减免信息时,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先通过‚税收减免申请‛完成流程审批,再在税源应税信息维护中维护减免信息,且审批的有效期起、止完全包含应税信息维护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才能选出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且减免金额根据审批的结果来控制。

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类减免税,系统存在两种方式: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输入减免税房产原值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额;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后手工录入减免税房产原值、月减免税额。

4、预算级次、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土地税,单位(组织)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关联,自然人与税源地关联;跨地区税源需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税款归属税源所在地,则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

4.1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对城填土地使用税的申报。

操作岗位:纳税申报岗

4.2操作步骤

1、功能路径:1)【功能菜单】—【申报征收】—【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优化版)】;2)在左上角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快速查找。

2、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往期及本期申报数据。

3、填写数据后,点击【保存】。

4.3注意事项

1、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登记土地税源。

2、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备案类减免需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中进行登记。

3、往期税款取税源登记信息中纳税义务期起至前一个纳税期限的应申报数据。

4、核心征管土地使用税更正申报有两个途径:一是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此功能会导致应征税款不正确(如初次申报100元,更正为80或120元,核心征管会自动增加80或120元应征,原100元应征继续存在,可通过后台数据调整处理。我们已将此问题提交总局解决,后期如解决即不存在此问题);二是作废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必须未开票且为最近一次申报表),修改税源采集信息,然后再次申报,数据正确。

电子税务局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更正只能采取方式二,若因该申报表因已开票等原因导致无法作废申报表的,纳税人需前往办税大厅采取以上方式一办理更正业务(后期,待核心征管修改正确后,电子税务局可以通过方式一更正申报表)。

5、对于非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如果有土地所属登记,则需要先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进行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

6、税费种土地使用税认定时对同一户纳税人有多块土地但土地等级不同的情况下,只需认定一条记录,税目任选一类(土地等级及税额取税源信息)。

5历史数据处理说明

5.1关于默认申报期限

纳税人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如果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税种认定申报期限(如同一税种不同品目存在多个申报期限的,按照‚季-半年-月-年-次‛从高到低的优先级取其一),没有税种认定的则取系统默认配置的申报期限。系统默认申报期限配置规则如下:

(一)房产税

1. 自然人从价、从租计征的均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从价计征的配置成按季申报,从租计征的配置成按月申报。

(二)土地使用税

1. 自然人配置成按月申报;

2. 税务登记户配置成按季申报。 5.2关于税(费)种认定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时,房产税征收品目需认定为从价计征、从租计征两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只需认定一类,只认定到征收项目(税种),不认定到征收品目,申报时的征收品目取税源登记采集的征收品目。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处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将已有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有效期止统一设置成2015年12月31日(2016年新发生的税种认定统一置为无效),再根据该纳税人已有税种认定后台批量增加房产税从价、从租计征品目和土地使用税征收项目,认定的有效期起为2016年1月1日。如需补申报往期税款可通过新增土地、房产税源信息。

5.3关于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时间

(一)金三规则。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在进行首次明细申报时,会根据税源纳税义务期强制计算出房产、土地取得次月至申报当月税款,并且会自动关联系统中是否有以前月份明细申报信息(目前系统中现存的都是通用申报信息)。

(二)处理方式。拟通过后台统一将房产税、城填土地使用税税源应税信息的纳税义务期起始时间修改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3月1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统一置为‚2016年1月1日‛。

5.4关于税款预算级次、预算分配比例及国库对应规则

单位(组织)纳税人与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自然人与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应;跨地区税源(房产、土地)通过跨区税源登记确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跨地区税源税款归属纳税人注册地,则不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第四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事项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7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自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二、申报办法

1.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模块办理明细申报。 2.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填写纸质纳税申报表(申报表样式及填写示例附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房产税明细申报表(示例) 房产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

土地表

第五篇:【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50条,从总则、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附则七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原则、执行方法及具体的工作要求,对整个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明确纳税申报管理的内容、方法和重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主要包括税源明细信息申报、变更申报、减免税申报三部分。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享受减免税时,均应先进行税源明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在申报时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表如实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均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跨地区使用土地”是指跨县或跨市辖区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各地市跨区域直属管理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辖纳税人使用土地。纳税人可以按照便利性原则,选择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首选网上申报方式。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合理简并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实行按季或按半年申报。

(二)明确减免税管理定义、流程及后续管理。对核准类减免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并确定了从申请到决定的整个减免流程。对备案类减免资料提供及审核处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提出了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 “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和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承担政府任务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材料和证明其发生严重亏损的相关材料;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提供供电、供水部门生产经营用电、用水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全面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因关闭、撤销、破产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涉税信息管理方面的五个问题。一是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土地使用税涉税信息的来源。土地地籍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信息、国有土地转让信息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信息为农业管理部门。二是明确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内容和频率。原则上数据交换和共享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实际自行协商确定。三是明确数据交换方式。以采取网络专线直连、政府信息平台交换和移动存储介质传输等多种方式开展数据交换和共享。四是明确信息保密相关内容。各市(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与国土等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对于部门间传递共享的信息,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严禁用于其他目的。五是明确土地地籍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信息、国有土地转让信息的主要内容。

(四)提出细化税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为强化税源基础管理,提出了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税源库、逐步建立税源信息库的要求。明细税源库数据来源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信息,税源信息库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等第三方涉税信息。为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在税源管理中的应用,提出与第三方涉税信息关联、比对、核查方面的要求,以及在争议处理方面与国土部门、测绘机构等第三方的业务委托与协作。

(五)明确了土地使用税风险管理信息来源、风险类别及比对方法等内容。对纳税人取得土地未如实登记土地面积、受让土地延迟登记取得时间两类主要风险的五个信息来源及比对方法进行列举和确定,便于基层分局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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