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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精选)

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篇: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炼铁厂工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炼钢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甲方:(作业长)乙方:(班长)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树。

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篇:炼铁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炼铁厂工段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炼钢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甲方:(作业长)

乙方:(班长)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观念,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完善工段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特订立 2011工段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控制指标及考核:

1、全年人身事故:

 各班组区域职工 “死亡事故”为零,发生1起给予乙方辞退处理。

 各班组区域职工“重大人身伤害或致残事故”为零,达到1起给予乙方降职处理。

 作业区所属职工“一般人身伤害事故”达到2起给予乙方降职或辞退处理。  每月组织本作业区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30分钟,少培训1人处罚10元。

2、全年设备及工艺责任事故:

 事故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为零;

 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至5万元不超过1起;

 事故损失金额1万元以下不超过2起;

超出按公司制度给予乙方考核及行政处理。

3、违章违纪考核:

违章指挥处罚乙方200元/次。

班组长违章作业连带处罚作业长100元/人.次。

(二)奖励规定:

1、全年完成以上控制指标,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奖励300元/月,每半年报安环处审核后造表发放一次。

2、执行时间: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第二篇:炼铁厂员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

炼钢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甲方:(班组长)

乙方:(员工)

为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逐级层层落实,明确班组级安全责任。促使班组职工自我保护责任意识提升,提升“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三不伤害”的观念,班组与员工特此签订 2011员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 全年人身伤害事故为零(本人、互保对象、监护对象)。

1、轻微伤害:三者之一发生人为伤害否决乙方当月安全奖并按公司制度给予

考核。

2、一般伤害:三者之一发生一起人为一般伤害事故按公司制度考核,乙方转

入试岗三个月,发生两起给予辞退处理。

3、重伤害:三者之一发生一起人为重伤害事故给予乙方辞退并扣除全部未

发工资及考核金处理。

二、全年“三违”考核:

1、违章作业考核:100元人.次,连带互保对象30元/人.次;

2、违反劳动纪律考核,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考核;

以上考核每项全年违反达到三次者给予乙方辞退处理。

三、全年岗位三大操作规程技能培训与考核:

1、每月参加车间组织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时间≥30分钟;否则否决安全奖。

1、现场抽查及考试连续两次不及格者,乙方转为试岗;

2、试岗期抽查考试连续两次不及格者,给予乙方辞退;

四、奖惩规定

1、完成控制指标和落实工作目标的,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安全奖励50元/

月,按月发放。

2、执行时间: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

第三篇:炼铁厂车间主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立恒新区炼铁厂2014车间主任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车间主任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厂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规定,对本车间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3、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有权立即指挥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向上级汇报。对违规违制者及时制止,并严格考核。

4、负责检查下属各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严格奖惩。

5、负责组织和检查周一班组安全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进厂职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6、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7、对各工种的安全规程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意见,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8、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同时参加事故分析并如实反映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1、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3、重伤以上事故为零。

4、重大生产事故为零。

三、工伤事故考核细则:

1、微伤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的考核:

考核直接责任人20%工资;考核当班班长及工长以上车间主要管理人员每人10%工资;考核现场联保对子10%工资;减免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当月奖金50元/人;考核负有责任区域主任助理以上人员5%当月工资;考核安环科科长5%工资;考核区域安全员5%工资。

2、轻伤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考核:

考核直接责任人30%工资;考核现场联保对子20%工资;考核班长及工长以上车间主要管理人员每人20%工资;减免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当月工资奖金100元/人;考核负有责任区域主任助理以上人员10%当月工资;考核安环科科长10%工资;考核区域安全员10%工资,考核其他安全员5%工资。

3、重伤事故的考核:

考核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考核现场联保对子当月工资的50%;考核班长及工长以上车间主要管理人员当月工资的50%;减免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当月工资奖金150元/人;减免当月炼铁厂其他车间科室全部人员奖金50元/人;考核负有责任区域主任助理以上人员25%当月工资;考核安环科科长当月50%工资;考核区域安全员20%工资,考核其他安全员10%工资。

4、工亡事故的考核:

考核直接责任人一个月工资;考核现场联保对子、班长、工长以上车间主要管理人员、安环科长当月工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考核负有责任区域主任助理以上人员50%当月工资;减免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当月工资奖金200元/人;减免当月炼铁厂其他车间科室全部人员奖金100元/人;考核区域安全员50%工资,考核其他安全员30%工资。

四、年终安全奖励与考核

1、年终安全奖奖励额度:

所在车间、科室年终不发生任何具体考核办法中的扣罚条款,奖励高炉车间主任10000元;烧结车间主任10000元;运行车间主任7000元;热辅车间主任7000元;机动科科长4000元;机修车间主任18000元;上料车间主任7000元;电仪车间主任7000元;生产科科长5000元。奖励安环科长20000元,区域安环科员2000元/人。

2、年终安全奖具体考核办法:

车间主任考核:

发生微伤事故,每人次免年终安全奖20%,三人次以上微伤事故免全部年终安全奖; 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免年终安全奖30%,两人次以上轻伤免全部年终安全奖; 发生重伤事故,免除所在车间主任年终安全奖,减免其他车间科室20%年终安全奖。 安环科长考核:

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免年终安全奖20%;发生重伤,每人次免年终安全奖50%。 安环科科员考核:

每发生一人次微伤免主管区域安全员25%年终安全奖,其他安全员每人次减免10%;轻伤事故,主管区域安全员免除50%年终安全奖,其他安全员每人次减免20%;发生重伤,免除主管区域安全员年终安全奖,减免非主管区域安全员50%年终安全奖。

生产科、机动科管理范围人员全年发生一起轻微伤以上事故,免该科长年终安全奖;机动科全年因设备事故导致高炉无计划(被迫)休风累计超过20小时,免年终安全奖。

发生工亡事故,免除铁厂所有人员年终安全奖。

五、安全工作目标实现办法:

1、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安监部门、公司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文件,做到安全工作无遗漏。

2、加强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标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业务技能水平。

3、积极参加国家安全部门、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安全管理理念,打造持续性、常态化的安全管理形势。

4、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分厂相关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分 厂: 车 间:

厂长签字: 主任签字:

2014年3月18日

第四篇:炼铁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莱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文件

炼铁安字„2010‟30号

莱钢股份公司炼铁厂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科室、车间、单位:

现将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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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厂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保障职工、企业及其他相关方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莱钢股份安字„2008‟241号),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全厂各科室、车间、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厂长

(一)对本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和本厂各种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三同时”和“五同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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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召开办公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大问题,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五)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

(六)负责审批安全文明生产的奖惩事项。

(七)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发生重大事故做到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党委书记

(一)积极参与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方面重大决策,并提出建议和意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二)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支持工会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三)发挥各级党群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职工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四)布臵政工系统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监督岗”活动,检查各级宣传网对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生产安全副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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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厂长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具体领导责任。

(二)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按权限审核安全生产计划,组织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四)领导全厂的劳动保护、安全专职机构人员积极开展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助厂长抓好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重大问题。

(六)按权限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组织落实。

(七)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八)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时,审定防尘、防毒、防噪声措施,并督促实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九)负责分管业务科室的安全工作。

(十)对所管业务职责,由于失职、失察、失责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第六条 机动设备副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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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审批厂设备大、中修计划、设备或备品备件采购计划,提高设备装备水平的同时,注重不断改善设备安全状况,逐步达到本质安全化。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书四标”(一书:设备操作指导书;四标:给油脂标准、点检标准、维修技术标准、维修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业务科室的安全工作,并对设备检修和年修的安全工作负责,在安排、布臵工作任务时,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五)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把好入厂关。

(六)对所管业务职责,由于失职、失察、失责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第七条 行政副厂长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所分管的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及规定。

(二)贯彻执行“两管”、“三同时”、“五同时”的方针。

(三)负责组织和审定全厂职工教育、各种培训计划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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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审定全厂职工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四)督促检查人力资源科合理配备劳力、合理定员,把好录用新工人身体关、三级安全教育关和特种作业人员及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配备及教育。

(五)在组织审定生活福利设备的同时,组织审定安全卫生设施;并对其进行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六)负责审批全厂人事、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计划,组织劳动纪律、消防安全的专业大检查并落实考核整改措施。

(七)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把好入厂关。

(八)对所管业务职责,由于失职、失察、失责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第八条 技术副厂长

(一)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确保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指示、法令、决定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审查“三建”(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方案和图纸时,要同时落实防毒、防尘和安全卫生措施,坚持“三同时”不留缺口,不欠新账。工程结束后,负责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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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工作。

(三)在组织科研、技术攻关、改造、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条例、规程、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的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的应用。

(四)组织审定厂安全技术规章制度、标准和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

(五)组织和参加重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负责分管业务科室的安全工作。

(七)对所管业务职责,由于失职、失察、失责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第九条 工会主席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厂工会劳动保护机构、监督行政领导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二)参加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三)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教育。

(四)参加厂组织的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要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并负责督促落实有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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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专业管理方面,要把安全生产的任务和要求,具体纳入各个专业管理系统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保证实施,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凡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据情况追究区域领导干部责任外,还要按照专业分工,追查有关专业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科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推动全厂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全厂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现场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职工普遍教育、新工人入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及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

(三)组织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参与修订岗位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策划全厂危险源辨识工作,审查、汇总各单位危险源,制定目标、管理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负责汇总、编报全厂劳动保护、安全技措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完成。

(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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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参加“三建”、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及大修工程设计中有关安全与劳动保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完工后的工程验收和试运转。

(八)对危及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隐患签发隐患通知,限期整改,对严重冒险性作业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厂长。

(九)负责全厂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的汇总、上报以及护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负责夏季“四防”(防洪、防暑、防雷电、防倒塌)和冬季“四防”(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搞好四防计划、措施落实及隐患整改。

(十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参加死亡、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十二)负责全厂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十三)做好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外委相关方安全措施、危险源辨识情况等审查以及施工过程的督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

(一)起草文件、厂领导讲话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安全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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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工作)。

(二)督促协调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所接待的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及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所接受的内、外部职业安全信息。

(五)负责消防、交通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并对记录加以控制。

(六)参与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负责成立消防、抢险、防汛应急分队。制定消防、抢险、防汛的应急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八)协助上级部门对火灾、交通事故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引发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九)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保证安全,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 生产计划科

(一)对因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污染源未列入技改项目导致的事故负责。

(二)编制技改计划时,应有安全指标、措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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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应有安全卫生内容,计划下达前应征求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四)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方案时,应通知安全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五)组织制定、修订责任制和其他制度或标准时,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内容列为主要内容之一。

(六)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比时,应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七)在组织指挥生产的同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五同时”的规定,并将安全生产列为调度会议的重要内容。

(八)在调度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检查督促全厂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有权停止“三违”作业。

(九)凡新生产项目投产前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准下达生产计划,安排生产。

(十)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时报告厂长和有关部门,并参加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

(十一)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方队伍,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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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技术科/环境保护科

(一)在制定、修订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时,应充分考虑改善劳动条件和保暖、降温、防尘、防毒等安全技术要求。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时都要有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负责提供交流安全科技信息、资料,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对有价值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的改造、革新项目及合理化建议给予支持和推广。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设计施工标准,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及大修工程设计必须包括有关安全与劳动保护方面的设计,并负责审查及参加完工后的工程验收及试运转。

(五)对防暑降温、除尘、易燃、易爆,减轻劳动强度等安全技措 ,要争取有关部门意见,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有关安全方面档案的管理及档案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方队伍,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设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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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机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技术状况完好,达到无故障、无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对因设备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二)组织制定与设备、设施有关的安全运行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参与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审查和实施。

(三)负责制定完善设备或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文件,审批设备或设施的运行作业文件并进行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控制。

(四)按照标准购臵符合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备品、备件、成套设备;审定供应商的资质和质量承诺,并保存相关资料。

(五)负责设备日常检修、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必要时制订应急计划,按照“管项目、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制定与设备、设施有关的目标和管理方案,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的审查、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方案的论证。

(七)负责组织对各种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况的检查与隐患整改。

(八)负责制定相关的应急计划与响应程序,参与紧急情况的处理;组织进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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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方队伍,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原燃料管理科

(一)对因采购的原料、燃料质量不合格或混有爆炸危险物品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二)对因采购的工器具、材料质量不合格、品种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发放超期储存失效的工器具、材料等导致的事故负责。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保证安全。

(四)加强仓库、货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防火安全措施,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保证安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六)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方队伍,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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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科

(一)负责管理机构定员及配臵,配臵满足岗位条件需求的操作人员,负责对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进行调换工种。

(二)新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和文化素质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三)负责劳动纪律教育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收集安全方面的培训需求信息,制定、下达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并进行检查和总结。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安全部门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取证、复审工作。

(六)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职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组织工伤(职业病)人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的鉴定,并办理相关待遇。

(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故责任者(管理与技术人员)的行政处分。

(九)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加强内部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素质,保证安全。

(十)负责本部门所接待的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政工科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保护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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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职工监督安全健康状况,负责收集职工在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职工参与协商、交流。

(三)代表职工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风险控制程序的制定、评审和修订。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安全、健康的活动,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五)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六)有计划地开展青年安全监督岗活动。

(七)把青年岗位能手、青年文明号、优秀导师带徒等活动相结合,使其成为考核各级团组织及团员青年的一项内容。

(八)负责收集团员青年对安全健康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团员青年参与协商、交流、整改。

(九)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团员青年的安全意识与能力。

(十)负责开展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对因在生产(工作)劳动中违反安全技术操作等规程(规范)、违章作业或强迫命令、违章指挥导致人身伤亡责任事故以及虽未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的责任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负责监督、监察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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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负责班组安全建设。

(十四)在劳动竞赛及其他群体活动中时,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

(十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十六)参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十七)负责报道安全动态,宣传安全生产好人好事,对违纪行为进行曝光。

(十八)负责按照编制定员配备、调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干部,保证人员业务素质。

(十九)负责把安全业绩列入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察管理。

(二十)在引进或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按照公司和炼铁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其资质,综合考虑其人员安全素养、抗风险能力等条件,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方队伍,并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车间(工程机械队)

(一)车间主任(队长) 1.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负责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的控制。

3.识别、执行与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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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建车间安全组,配臵专(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负责本单位职工意识与能力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主持每月一次的车间安全例会或安全活动,与职工进行协商与沟通,采纳职工关于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8.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控制与管理。

9.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应急计划并对有效性进行验证及评审,定期检验此程序。

10.负责组织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上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11.负责对本单位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12.按照“区域管理”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做好其他相关方的监管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1.积极参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2.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支持工会部门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发挥各级党群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障作用,教育党员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职工群众做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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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无事故。

4.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青年监督岗”活动。 5.深入基层查处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

(三)分管安全副主任(副队长)、主任助理(队长助理) 1.分管本单位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的控制。

2.协助主任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 3.分管本单位职工意识与能力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协助主任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应急计划(预案)并对有效性进行验证及评审。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6.积极参与,对本单位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

7.做好其他相关方的监管工作。

(四)设备副主任(副队长)、主任助理(队长助理) 1.上报设备或备品备件采购计划时,在提高设备装备水平的同时,要注重不断改善设备安全状况,逐步达到本质安全化。

2.督促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对设备检修和年修的安全工作负责,在安排、布臵工作任务时,同时落实安全措施。

4.在使用外委相关方队伍时,要进行危险源告知,落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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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职工通则

1.反对“三违”现象,做到“三不伤害”。

2.参加培训和学习,丰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3.监督安全状况,并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报告身边的安全风险及事故、事件,并参与应急处理。 5.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6.对本岗位职工有互保、监护责任,对进入本岗位作业区的其他人员都应作为本岗位的相关方,有责任进行危险源告知、搞好安全确认、提供作业安全条件并进行监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区域管理方面,凡是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缺乏安全技术规程和规程不健全;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不全、不清、设备严重失修、蛮干超负荷;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等,造成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章 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应纳入厂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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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车间、单位负责提出培训需求,培训需求应包括:培训内容、要求、参加人员及教材等。

(一)人力资源科根据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和各单位的培训需求,负责制定我厂的培训计划并指定授课老师,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

(二)安全生产科、政工科(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对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科在培训前填写《培训班办班计划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培训。人力资源科安排培训师资、地点等教务工作,由指定老师负责授课、考试、批卷,填写《培训过程记录册》,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考试后,由人力资源科对培训质量进行跟踪验证,并做出评审报告,填写《培训班结业情况反馈表》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本单位的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科、安全生产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教育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岗位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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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包括:决策层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层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班组长培训教育、一般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相关方人员安全培训。

决策层安全培训教育和管理层安全培训教育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由人力资源科或安全生产科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科会同安全生产科组织实施。

安全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知识;

(三)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事故现场勘查技术以及应急救援处理措施;

(六)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典型事故案例等。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科会同安全生产科组织实施,经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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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安全教育内容为:

(一)安全技术和技能知识;

(二)班组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四)生产设备、安全装臵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五)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六)事故案例等。

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转岗、换岗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所有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56学时。

(一)厂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科会同安全生产科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育内容为: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新工人的安全心理教育;有关机械、电气、起重、运输等安全技术知识;有关防火防爆和工厂消防规程的知识;有关防尘防毒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装臵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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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5.事故案例等。

(二)车间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

1.本车间的生产性质和主要的工艺流程; 2.本车间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

3.本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5.本车间的典型事故案例等。

(三)班组安全教育侧重于操作技能培训,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为:

1.班组的工艺性质、工艺流程;

2.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 3.生产设备、安全装臵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4.岗位操作技能;

5.本岗位的危险部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6.防护用品的性能及其正确使用方法;

7.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地点、操作步骤和典型事故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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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换岗安全教育是指职工岗位变换后的安全教育。职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或离开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四新”安全教育是指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后开展的专项安全教育。“四新”安全教育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会同设备、技术部门组织实施。“四新”安全教育内容有:

(一)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二)“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和使用方法;

(三)新产品、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臵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四)新订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电气、金属焊接、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公司有关部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或编写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安全教育卡片。特种作业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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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起重、锅炉、压力容器、厂内车辆驾驶、电梯等作业的人员,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臵、新产品投产前,技术科/环境保护科要组织编制新的岗位操作规程,进行专门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岗位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各主管科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主管单位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科室、车间、班组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得少于1次,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车间、科室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活动内容包括:

1.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2.结合《事故汇编》、《冶金安全》等刊物,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危险预知预控和工前5分钟活动;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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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生产科要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

车间干部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厂级领导及科室有关人员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其他相关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按照《其他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厂及各科室、车间、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协商与交流,维护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会议分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全生产月度例会、安全员交流会、车间安全会议等。

1.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

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季度负责召集一次例会,研究前期安全工作,部署今后工作重点,安委会办公室整理下发会议纪要。

2.月度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科每月10日,组织召开全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布臵下月工作,对各车间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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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指定2~3个单位进行交流。

会议地点:厂电视电话会议室。

参加人员:分管厂长、安全生产科全体人员、各车间分管主任、安全员。

3.安全员交流会

由安全生产科负责两周举行一次安全系统人员经验交流。 4.车间安全会议

车间主任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车间安全会议,传达厂会议精神,总结、布臵车间安全工作,形成会议记录。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科开展专项安全检查,从查思想、 查隐患、 查整改、查专业安全管理等方面检查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第三十五条 日常督查应同时检查各级责任人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安全机构是否健全,全员安全管理是否持之以恒活动有效。

第三十六条 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采光是否能满足作业要求,尘毒、通风工作是否有效,噪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物流是否有序,安全标志是否明显、齐全及安全设施是否完好,设备运行是否符合安全规程,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等。安全检查中应注意检查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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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安全生产处布臵的各种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科应及时作出布臵,并对检查结果记录汇总,予以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安全检查

(一)安全生产科每月对各生产车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出来的重大隐患项目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处,并将隐患项目及时整改。

(二)各车间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如煤气、电气、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工业建筑物等)安全检查,由各主管科室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将检查整改情况,检查记录抄送或通过OA系统发送安全生产科1份。

第四十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在厂长或分管厂长的组织下,安全生产科召集有关各主管科室人员对防暑降温、防冻保暖、防汛防风、防震、防雷击等内容,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隐患项目以检查通报或《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反馈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 隐患整改

(一)安全生产科对查处的隐患整改项目,以通报或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各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各单位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做到“三定”、“四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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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报告。

发生正式职工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科和厂领导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以防事态扩大。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第四十五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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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照或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按照职责和权限,厂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并依据调查组的意见,由安全生产科、人力资源科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并对责任单位予以相应的经济考核。

第四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条

厂接到上级部门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文件后,按照规定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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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伤事故由厂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科、生产计划科、技术科/环境保护科、机动设备科、政工科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二)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由公司公益事业部、安全生产处、医院共同负责调查,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按有关规定另行组织调查。

(三)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我厂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十二条 人身险肇事故、轻伤事故等应当立即或于1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及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别报公司相关部门;重伤事故应编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报告书》及处理情况,于当月内报公司。

死亡1人以上事故,由政府事故调查组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情况,由公司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结案。

安全生产科、人力资源科、工会等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上报报告和统计报表。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和经济处罚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事故调查处理所有材料,除报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之外,均应完整存档。

第五十四条 对死亡正式职工,工会组织相关单位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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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进行善后处理。人力资源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丧葬费等费用,落实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第五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人力资源科、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指导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技术措施消除或有效控制与该项目有关的危险源。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在编制、上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第五十八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技术科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篇(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十九条 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中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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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十条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一条 在试生产前,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特性制订出完善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取证。

(一)在设备调试和试生产阶段,应同时对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检测,保证其安全可靠。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单位要办理各项检测检验手续。

(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项目在生产前,生产单位还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或验收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报送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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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投产使用阶段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使用后,各单位必须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产使用。不得擅自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闲臵不用或拆除,并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果。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完善体系动态监控机制,持续提高管理绩效,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一)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安全责任目标,年终兑现责任承包奖。

(二)实行月度绩效考核,对安全生产稳定的车间、科室、单位和个人,在月度安全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和纳入厂安全/现场重点激励奖每月进行奖励。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另行嘉奖。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减分考核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减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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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执行,按照我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炼铁安字„2010‟31号)追究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安全生产科按照《其它相关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审查。

第六十八条

凡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在施工以前按要求到当地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报告”等手续,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运行付款等。

第六十九条 对新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项目主管单位应在购臵前向安全生产处特检站提交设计方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购臵、施工。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需大修、报废的应向安全生产处特检站提交申请经检验确认方可办理维修报废手续。

第七十一条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无证运行的设备视为非法设备。

第七十二条 各车间、单位要定期对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安全生产科及机动设备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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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月检,并将检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对“不符合”应及时纠正、整改,对本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七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的生理和缺陷;

(六)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七)配合安全生产处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的申报工作,统一参加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八)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九)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十章 煤气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煤气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科作为煤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科室,负责对煤气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制订的煤气检修方案和措施进行审批,监督各单位煤气作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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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设备科负责煤气设施的管理,检查其运行情况,组织煤气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三)生产计划科负责与煤气调度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停送煤气和检修时间。

(四)技术科/环境保护科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与完善,根据工艺变化,及时更新。

(五)各煤气使用单位应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煤气设施的点检维护、作业指导、培训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和过程监督工作。对危险区域设臵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五条 煤气操作

(一)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施均应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产的情况下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设施内的煤气臵换干净。

(二)吹扫和臵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和氮气作为吹扫介质,放散周围40米不应有火源。

(三)煤气设施内部气体臵换是否达到要求,应使用煤气报警仪检测,必要时进行测爆试验。

(四)点火前应在终端试验口处取样做爆发试验,确认合格才可点火。

(五)点火时,点火设施内应保持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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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火种再送煤气,设施内温度达到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

(六)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混合气体后,再按程序重新点火。

(七)凡强制送、抽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抽风,待点火送煤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风量。停煤气时,应关闭所有烧嘴,然后停鼓风机。

(八)放散阀应在点火后关闭,吹扫用的蒸汽和氮气与煤气管道应采用软连接,并在点火后断开。

(九)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臵是否泄漏煤气。

第七十六条 煤气检修

(一)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使用单位应对煤气设施检修计划进行研究,确定检修方案,制订检修安全措施报安全生产科审批。

(二)动火作业应由使用单位提前填写《危险作业申请书》,标明动火部位,由安全生产科核准,提交热电厂煤气防护站,由煤气防护站现场开具《动火证》后才可进行动火作业。

(三)煤气设施检修时,应可靠切断煤气来源(闸阀加盲板或眼镜阀)并将设施内的煤气吹扫干净,在控制阀门上悬挂“禁止开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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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的含量,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进入经氮气吹扫后的煤气设施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

(五)带煤气动火应保持设施内正压,应有安全措施和煤气防护站和安全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七条 煤气维护

(一)煤气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煤气设施进行点检维护。

(二)煤气阀门转动部位应加润滑油并有防雨装臵,法兰连接部位应加润滑油并定期清理锈迹。

(三)煤气管道尤其是焦炉煤气管道应保证一年四次冲洗内部杂质,高炉煤气管道应保证每年一次开人孔检查管道内部积灰情况。

(四)煤气脱水器应每班至少一次检查水位情况或溢流口是否泄漏,发现缺水现象应及时补水,水位正常泄漏煤气应立即关闭阀门并更换脱水器,定期开启试验头检查,保证下降管的通畅,对锈蚀严重的脱水器要立即更换,冬季要保证保温设施的正常运行,蒸汽压力低或停蒸汽前要断开软连接。

(五)煤气报警仪要保证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不得无故停用。固定式煤气报警仪要维护好探头,保证清洁;便携式煤气报警仪要注意检查电量,妥善保管,电量不足时,当班应立即更换。报警仪出现故障,应立即保修,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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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四米,并在终端加防雨设施。定期开启放散阀,保证不积水、不锈蚀。

(七)定期检查眼镜阀阀板胶圈,发现老化断裂应立即更换,检查阀体膨胀节,发现开裂的要立即更换。

(八)煤气加压机应每小时检查一次泄漏情况,定期检查清理机内积灰,加压站防火、防雷设施要完好,保证空气通畅。

(九)煤气计量仪要定期清理杂质并伴热。 第七十八条 煤气事故应急

(一)各煤气设施周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标志。岗位上配备的空气呼吸器应充满气,使用后应及时补充。岗位人员应定期进行使用培训和演练。

(二)各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应性评价和演练。

(三)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并根据中毒情况进行现场急救。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抢救事故的所有人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五)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臵岗哨。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防毒面具,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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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迅速将煤气中毒者救出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根据中毒施救。

(七)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不应突然关闭煤气闸阀,以防回火爆炸。直径小于或等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起火,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八)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切断煤气来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爆炸地点加强警戒,40米以内不应有火源。

第七十九条 考核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对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绩效考核和重点激励奖考核。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我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炼铁安字„2010‟31号)处理。

第十一章 电气安全管理

第八十条

电气安全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操作、维修安全状况和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二)安全生产科负责对电气设备检修和大、中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修理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进行审查,并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电工、变配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

42 —

培训、取证和考核。

(四)机动设备科负责电气设施的管理,负责组织对电气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况的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维修车间负责电气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工作。

(五)机动设备科负责组织电气设备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厂区设备内包外委队伍的引进以及管理工作。

(六)机动设备科负责与公司机械动力处、动力部电调、厂生产计划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停送电及检修时间等相关事宜。

(七)各车间、单位是各种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安全生产、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八)各用电单位应确定责任人,负责对电气设施的点检、维护、作业指导、培训教育,制订安全措施和过程监督工作。

第八十一条 电气操作

(一)现场操作使用的各种安全工器具应建立台帐,按标准定期试验和检定,保证试验周期内安全合格。

(二)倒闸操作必须实行监护操作,监护操作时,由值班正值作监护。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运行人员操作,运行值班长监护。

(三)倒闸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复诵唱票制度。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事故应急处理;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上述操作在完成后应做好记录,事故应急处理应保存

— 43 —

原始记录。

(四)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五)发生雷电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禁止在就地进行倒闸操作。

(六)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包括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技术措施:包括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志牌和遮栏)。

(七)高压停、送电均应按照动力部电调或机动设备科主管人员的指令执行。严禁约时停、送电。

(八)各高低配室运行方式要接受动力部电调和机动设备科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各高配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在执行完任务后,及时向厂调度室和机动设备科汇报。

(九)动力部电调下达的命令各高配室值班人员立即执行,如对命令有异议时,可向值班调度提出,执行后及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高配室值班人员接到的操作指令如果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机动设备科和车间等有关领导汇报。

(十)当高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时,必须由机动设备科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当低配室需要改变运行方式—

44 —

时,车间必须向机动设备科提出,征得机动设备科同意后,由车间所在配电室向动力部电调申请待批准方可进行。

(十一)各高配室值班员为防止事故,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时,可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无须等待上级调度员命令,但事后立即报告电调值班员和厂调度室、机动设备科。条件如下:

1.电气设备运行中突然发生异常现象,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

2.电气设备运行中遭受损坏而影响系统安全时; 3.当电力供应部分停止或全停时; 4.其他紧急情况。 第八十二条 点检巡视

(一)各车间、单位应定期对区域内电气设施进行点检维护,机动设备科负责对各车间、单位的电气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各车间、单位点检发现的电气设备事故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自行无法进行整改的,及时上报厂主管科室。

(三)点检前要穿戴好劳保护品,并检查点检测量工具、电工安全用具的绝缘情况。

(四)点检时人体以及携带的工具与带电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 45 —

(五)当由于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或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停机处理,不得冒险作业。

(六)高压设备的巡视

1.巡视高压设备必须两人以上。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讯联络。

4.巡视配电装臵,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关门,挡鼠板和配电室封堵要保持完好。

第八十三条 电气设备维护

(一)裸线应有接地良好的防护网。防护网与裸线之间,应至少距离1米,并悬挂明显的警告牌或信号灯。

(二)高温、煤气区域附近的电气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或栏杆。烧结机等高温区域设备的电缆线,应有防机械损伤和防烧毁的措施。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

(三)配电盘、控制柜前后地面应敷设有绝缘垫。

(四)高压配电室内应备有应急灯、绝缘杆、绝缘靴、绝缘手套、高压试电笔、接地线等。

(五)配电室应配备防火沙和适合电气设施的灭火器。

(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根据技术条件接地或接零。—

46 —

高建筑物应有防雷击措施。

(七)电气接地装臵、过电压保护、防雷装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八)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臵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蒸汽和防尘的措施。

(九)电缆穿过配电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应用防火堵料封堵。

(十)动力、照明、通讯等线路,不应敷设在氧气、煤气、蒸汽管道上。

(十一)配电室内应卫生清洁、通风照明良好、通道畅通,配电柜门关闭,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实行封闭规范管理。有防止闲人进入的措施(如加锁)。

第八十四条 电气试验

(一)高压试验应填写检修工作票。在一个电气连接部分同时有检修和试验时,可填用一张工作票,但在试验前应得到检修工作负责人的许可。

(二)高压试验工作不得少于两人。试验负责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开始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应向全体人员详细布臵试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交待邻近间隔的带电部位,以及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三)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栏或围栏,遮栏或围栏与试验设备高压部分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 47 —

的标示牌,并派人看守。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还应派人看守。

(四)试验结束时,试验人员应拆除自装的接地短路线等,并对被试设备进行检查,恢复试验前的状态,经试验负责人复查后,进行现场清理。

第八十五条 电气设备清扫与检修

(一)机动设备科制定每年电气高压线路春秋季清扫检修计划,维修车间根据检修计划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报机动设备科和安全生产科审批。

(二)根据电气高压线路检修计划,机动设备科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临时增加的高压线路检修,机动设备科也要向机动处和电调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检修。

(三)高压电气检修时严格执行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证各种票据齐全、工器具灵敏可靠。检修设备要可靠断电、挂牌,落实防止误送电措施,必要时派人监护。严格执行验电程序,使用符合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笔),所有电气设备在没验电前,均应视为带电。

(四)设备安装、检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用的临时电源由机动设备科统一协调安排,并办理临时用电申请,严禁乱拉乱扯。

(五)手持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中—

48 —

手持行灯应使用12Ⅴ以下电压。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六)在进行检修作业时,不得随意拆卸、更改、拆除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装臵的变更,应经安全生产科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七)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无论项目大小,都必须经过生产单位、主管科室、施工单位组织的试车验收,并经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后,才能交付生产使用。

第八十六条 电气事故应急

(一)电气设施周围要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并有明显标志。

(二)各单位应制定故障停电应急预案、电气火灾应急预案、人员触电应急预案,并每年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应性评价和演练。

(三)厂调度值班员是处理厂内电力事故的直接指挥人,应及时通知有关厂领导、安全生产科、机动设备科和有关车间的负责人,接到通知的人员应迅速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理。

(四)处理电力系统事故时,调度员及有关人员应做到: 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威胁;

2.尽力保证对主要设备的正常供电; 3.尽快对已停动力设备恢复供电;

— 49 —

4.记录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 5.确定事故的影响范围;

6.设备损坏与人身设备伤害情况。

(五)交接班过程发生的事故,应停止交接班,事故由当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协助。

(六)处理电力系统重大事故的过程中的一切调度命令和谈话均须记录,事故处理完毕以后要详细记录,填入事故记录本。

(七)发生人员触电应立即通知附近医院,并根据触电情况进行现场急救。故障停电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八)发生电气设施着火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并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

(九)抢救事故的所有人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八十七条

检查考核

(一)凡上述规定,均纳入绩效考核和安全重点激励奖的考核。

(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我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炼铁安字„2010‟31号)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相关方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其他相关方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其他相关方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他相关方人员的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莱钢集团公司《其他相关方安全—

50 —

第五篇:炼铁厂高炉安全会议制度

安全会议制度

一 、周安全例会

1 1根据周安全例会活动主题、生产实际状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 2 作业区、作业班组,组织“周安全例会”一次,周例会时间间隔,不允许超过 8 天 。由作业长或班组长负责主持,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确保会议质量。

3 班组安全例会,实行“签到制”或“点名制”。因故未参加者,由负责人补课并记录;无故不参加者,也要补课并记录,并予以相应考核.

二 、班前班后会

1 1 班前会点名,组织员工安全宣誓活动。

2 2 班前班后会,由作业长、班组长组织召开,在固定地点集合,会议时间不得低于 10 分钟。

3 3 班前会的重点内容,是针对当日检修项目、生产特点等,明确安全责任人,针对危险因素讲解安全注意事项,采取安全措施,做到“预知预控”。

4 4 班后会点名,对本作业区、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小结,奖优罚劣。

5 5 交接班时,将未完成的工作、安全检查一起交接,安全检查表如实填写。

6 6 召开交接班会,必须将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生产情况当面交代清楚,并有相应记录备查。

7 7 、对不按规定召开班前班后会、交接班会或效果较差者,一并纳入安全考核。

三 、作业区月度 安全例会

1 1根据作业区一个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分析发生的问题,制定出解决措施;安排下一个月的安全工作内容。

2 2 作业区每个月月初组织“月度安全例会”一次,月度例会依据生产情况由作业长在一个月的前一周内进行。由作业长主持,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 确保会议质量。

3 月度安全例会,实行“签到制”。因故未参加者,由作业区兼职安全员负责传达会议精神;会议内容由作业区兼职安全员负责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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