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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集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第一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项目教学法在《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摘要:本文从高职院校的教学模式出发,探讨最适合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在分析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项目教学法。介绍了项目教学法的优点以及适用性。并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

第一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实务

项目教学法在《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摘要:本文从高职院校的教学模式出发,探讨最适合高职院校的教学方法。在分析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项目教学法。介绍了项目教学法的优点以及适用性。并以《行业会计实务》这门课程为例,选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作为一个项目,详细讲述了项目的实施过程。最后对该实施结果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行业会计;自主思考

高职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基地。着重于培养面向特定行业和特定岗位的操作技能型人才。动手能力强是高职院校学生的一大特点。在高职院校的专业课的讲授中,也是注重实践教学。但是,高职院校学生也有一个很突出的缺点,就是自主思考能力差。而传统的教学往往忽视了学生自主思考能力的培养。传统的会计课堂教学,是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写,学生抄;教师考,学生背的比较呆板的公式化的教学模式,是典型的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费时费力,知识输出量少;不能全面启发学生的思维,忽视了学生在学习上的主动性,不能激励学生的创新精神,难以培养出发展后劲足、开拓创新型的会计人才。

项目教学法是指将该课程中的知识、内容转化为若干个教学项目,在课堂中围绕项目组织和展开教学,让学生直接参与项目全过程的一种教学方法。此方法不再把能力作为知识来传授,而是使学生的能力在完成项目、任务中到提升。所以项目、任务的设计就成了项目教学的难点。《行业会计实务》是适应时下各大产业经济的迅速发展,结合新会计准则,以五大行业会计为基础,以就业为导向,从理论和实践两大方面为我院会计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而开设的课程。在《行业会计实务》运用项目教学法,能够将以前所学的知识进一步巩固,还可为学生创造一个发挥自我能力的空间。以下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为例来谈谈项目教学法在《行业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项目目标: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

2项目任务:对房屋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业务做出账务处理,并准确核算出该房屋的开发成本以及结转其成本。

3为完成项目应具备的知识

3.1财务会计知识

3.2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知识

3.2.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核算流程

3.2.2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3.2.3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核算

3.2.4开发间接费的核算

4课堂设计

4.1导入项目

胜达房地产所开发的金色蓝庭楼盘开发完成。该房地产此次开发该楼盘一并开发小高层、高层、商店、幼托设施各一套。请核算金色蓝庭小高层的开发成本。相关经济业务如下:

4.1.1结转自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341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工程费42,000元,基础设施费675,000元。此类开发支出按各开发产品的用地面积进行分配,各开发产品用地面积如下:

小高层4000平方米

高层6000平方米

商店1000平方米

幼托设施1000平方米

4.1.2将小高层、高层商品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招标,标价为2,160,000元,这两栋商品房的预算造价为:

小高层1,260,000元

高层1,440,000元

合计2,700,000元

工程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

4.1.3幼托设施与房屋不同步开发,幼托设施和各项开发产品的预算成本如下:

小高层1,600,000元

高层2,400,000元

商店1,000,000元

幼托设施 175,000元

4.1.4用银行存款支付开发间接费528000元,按各开发产品的直接成本将开发间接费分配计入各项开发产品的成本中。

除小高层未开发完成外,其他各项开发产品的成本如下:

高层2,265,000元

商店 785,000元

4.1.5幼托设施开发完成,实际总成本为186000元。结算其实际成本。由于高层和商店均已出售,所以决定将少提数计入未出售的小高层。

4.1.6将小高层完工验收,并结转其成本,等待销售。

4.2项目要求

4.2.1计算小高层的房屋开发成本;

4.2.2根据与小高层有关的经济业务编制记账凭证(以会计分录代替)。

4.3展开项目

4.3.1小高层开发成本的计算

在这部分是学生的讨论时间,在同学们的讨论中得出,要计算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应该从开发成本的六个成本项目入手。以下是经过讨论后的计算结果:

土地征用分配率=13 41000/12000=111.75元/平方米

小高层应分配的土地征用费=111.75*4000=447000元

前期工程费分配率=42000/12000=3.5元/平方米

小高层应分配的前期工程费费=3.5*4000=14000元

基础设施费分配率=675000/12000=56.25

小高层应分配的基础设施费=56.25*4000=225000元

某项工程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标价*(该项工程预算造价/各项工程预算造价之和)

小高层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2160000*(1260000/2700000)=1008000元

预提率=175000/(1600000+2400000+1000000)

=175000/5000000=0.035

小高层预提的配套设施费=1600000*0.035=56000元

分配率=528000/(1750000+2265000+785000)=0.11

小高层应分配的开发间接费=0.11*1750000=192500

4.3.2相关账务处理

(1)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土地征用费4470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447000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前期工程费 14000

-基础设施费 225000

贷:银行存款 239000

(2)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建筑安装工程费1008000

贷:应付账款1008000

(3)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配套设施费 56000

贷:预提费用 56000

(4)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开发间接费192500

贷:开发间接费用192500

(5)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配套设施费 11000

贷:预提费用 11000

(6)借:开发产品-商品房-小高层1953500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小高层1953500

5项目总结

在此次项目教学法中,学生自主完成了项目,通过该项目掌握了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并将该开发成本的核算推广到其他开发成本中去。极大地提高了学生自主思考能力。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分析与解决问题、动手的能力。另外通过项目教学法,教师和学生之间还能彼此分享见解和知识,交流情感与观念,丰富教学内容,最终实现教学的最佳效果。

第二篇:企业设立阶段会计实务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这两种形式的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一定的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具体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做出高于上述(1)和(2)项的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外商投资房地产,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通过新设、并购、再投资等方式投资房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是指从事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各类住宅、宾馆(饭店)、度假村、写字楼、会展中心、商业设施、主题公园等建设经营,或以上述项目建设为目的的土地开发或成片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1.外商投资房地产的产业政策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2007年10月31日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范围有所扩大:

(1)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从鼓励目录中消失;

(2)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①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②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③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3)“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不再归于限制目录。

2.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要求

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应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注册登记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经营活动。

(2)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3)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5)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对价。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核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资质等级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 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 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暂定资质证书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四)资质等级的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五)不同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出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如股东或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应当符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接受投资与开办费的核算

一、实收资本的核算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时,应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例1-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由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5%、30%和15%。按照投资协议规定,甲、乙、丙三家公司投入的资本分别为2 750万元、1 500万元和750万元。企业如期收到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并存入开户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27 500 000

——乙公司 15 000 000

——丙公司 7 500 000

【例1-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专利权一项,双方协议约定价值为300 000元,协议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300 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300 000

【例1-3】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房地产有限公司,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 000万元。甲、乙持股比例分为为80%和20%。甲以货币资金800万元出资,乙以A设备出资,该设备其账面原价为27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为40万元,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220万元,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会计分录为:

收到甲公司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8 0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8 000 000

收到乙公司投入的A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A设备 2 200 000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2 0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00 000

【例1-4】20×1年6月12日,A房地产公司与B投资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A公司以其拥有的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B公司以现金1亿元作为投资,共同成立C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开发。该地块经双方确认的价值为2亿元,C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规定,A公司和B公司分别占公司股权的60%和40%。C公司收到B公司投入的资本1亿元,该款项全部存入公司的开户银行。该地块所有权已变更为C公司。C公司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000

无形资产

20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A公司

180 000 000

——B公司

120 000 000

【例1-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甲、乙、丙、丁投资者各缴付资本金2 500万元,经营两年以后,该企业共提取了盈余公积金1 000万元,这时有新投资者有意加入该企业共同开发经营,并表示愿意出资3 000万元而仅取得该企业20%的权益,则在会计上,应将新投资者投入的2 500万元作为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500(3 000-2 500)万元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25 0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 000 000

【例1-6】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将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转增资本,已按法定程序办妥增资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5 000 000

盈余公积

1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6 000 000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于所有者权益,用其转增资本时,如果是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应按照原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相应增加各投资者的出资额。

【例1-7】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5 000 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

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000

二、其他出资方式的核算

(一)投资者以股权出资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1-8】甲、乙、丙三家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丁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50%、30%和20%。按照投资协议规定,甲、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丙公司以其持有的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价出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作价1 000万元。协议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丙公司 10 000 000

(二)投资者以债权出资

以债权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三、开办费的核算

(一)开办费的概念及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筹建期间为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的期间。

1.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①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②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③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①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②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①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②印花税、车船税等;

③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④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2.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新企业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各种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9】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共发生各种开办费用300 000元,其中:以银行存款支付人员工资91 200元、办公费60 000元、职工培训费90 000元、差旅费30 000元、注册登记费5 000元、其他费用23 800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300 000

贷:银行存款

300 000

第三篇: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与实务

shi634810级被浏览958次2013.09.0

4施工企业与一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施工成本的核算以及对收入、成本确认方面的不同上。

1、在成本归集时,主要使用会计科目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和“工程结算”,核算程序如下:发生成本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开出发票或取得结算凭证时,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2、期末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时,核算程序如下: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当期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工程决算后,将账面“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4、列报方面:

期末列报时,如“工程施工”账面余额大于“工程结算”账面余额,则应将其差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如“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时,应当列示于资产负债表“预收账款”项目。

5、其他业务:建筑企业在其他方面的核算与一般企业相同。

第四篇: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问答

问:房产分两期开发,一期建造的园林景观,会所等的成本应在两期成本中分配。分配的标准以两期的销售面积合理吗?有什么统一的分配标准?

答:建筑面积是房地产开发各期成本分配的主要标准,一般都采用此标准分配一些共同成本,如各期之间,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的成本等,对于前期和配套费用,其发生的成本与土地面积没有直接关系,而与建筑面积有关系,所以,其分摊标准一般是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可销售面积是单位成本计算基础。参见下面详述:

由于土地费用和前期、配套等费用并不是按我们的会计分期来确定和支付的,所以,这部分费用除按上述开发成本的相应明细科目进行归集外,还要采用一定的分摊标准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分摊的标准有两个,即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由于企业在获得土地后必须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容积率进行规划设计,不得超容积率设计和施工,所以,该土地上的可建建筑面积在获得用地批准书时已经确定。但由于项目的分期施工,使得每期占用土地的面积与实际建造的建筑面积不匹配。如果按土地面积进行分摊,那么就会造成以高层为主的那一期单方土地成本低,而以多层或联排为主的一期单方土地成本高。在土地成本占开发成本比例较高的地区,按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就会造成各期成本忽高忽低,不能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成本。因而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比较合理。但如果建造的产品有明显的差异,比如将其中一部分土地用来专门建造大型商铺或俱乐部、或是在原来已建好的建筑物上进行改造等,与另外一部分土地上建造的是完全不同性质和不同用途的产品时,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更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以,企业可根据项目开发的具体情况选用其一或同时使用,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根据取得的实测报告列示完工开发产品建筑面积的分布情况,并对照预测报告审核确认实测报告中总建筑面积和按品种分类的各类面积比例的准确性。区分那些是可售面积,那些是不可售面积(包括不可售的人防车库、自行车库、公建部分、教育设施、由于光照不足无法销售的房屋和居委会、物业办公用房屋等)。对会所、地下车库等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可售的衡量标准是看其权属,如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则属可售面积;如明确属全体业主,则属不可售面积,最终计算出实际可售房屋面积。这是计算单位成本的依据,如果面积计算不准确,直接影响销售成本和销售利润计算的准确性。

问:把会所作为售楼处,会所的装修费用和工程施工费用是放在“建筑安装施工费“还是在”公共配套设施费“核算?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的“会所”等设施,需要核算的内容包含些什么?

答:把会所作为售楼处,理论上是会所的临时用途,按会所(公共配套设施)核算: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按售楼处核算则看其是否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而分别作为自建固定资产或开发产品核算,兼作售楼处的会所如果属于(2)类,则无矛盾。但如果无产权,为业主共有则应该核算在公共配套设施费项下。

31号文对兼作售楼处的会所缺乏考虑。

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的“会所”等设施,需要核算的内容主要是配套设施建造成本,很多企业将配套设施专门作为一项开发产品核算其成本,然后分摊计入不同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项下的公共配套设施费。

问:房屋实测报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是不是等于“可售产品的销售面积”+“公建面积(公共绿化占地面积)”?(实测报告上可售面积指的是“住宅”)

答:根据《房产测量规范》房屋实测报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问:基础设施费的中绿化的核算内容,是否仅指建造绿化的工程费用?绿化的面积不在建筑面积计算范围吧?

答:绿化占地不分摊土地成本,绿化不形成建筑物,不应纳入建筑面积计算。

问:31号文中”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除税收另有规定外,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哪些是税收规定可以预提和应付计入成本的?

答:税收规定可以预提和应付计入成本的包括:

⑴应付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⑵财政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较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取预提办法从开发成本中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只能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采取预提办法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偿转让。”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六、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汇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外资房企在开发费用预提方面有更大的空间。

问:为项目贷款发生的测绘费、保险费、评估费等放在开发间接费中,不是很理解。费用的发生因与借款直接相关放在财务费用中资本化不妥吗?

答:至于用什么科目核算,见仁见智。我们认为进入开发间接费比较好,因为在一家金融机构融资不成功,也发生类似费用,而且类似费用发生后产生的成果还可以用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问:售楼处设在小区的会所,发生的售楼处装修费用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还是记入会所的建造成本?

答:如果该装修费用金额较大,且装修中考虑了以后会所经营或使用的需要,售楼结束后,该会所即可直接投入使用,不对原装修作大规模调整,应该计入建造成本。如售楼处仅是临时装修或布置,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问:哪些费用可入销售费用?

答:房地产公司销售费用一般包括销售前期费、销售推广费、合同交易费等、销售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的费用也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前期费:核算与销售相关的一些前期费用,主要分不能出售的样板房装饰费用(包括硬装饰和软装饰)、售楼处建造与装饰和其他。售楼处建造与装饰费用分为两块,售楼处建造部分指的是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在房屋销售完毕后要拆除的那种建筑所需花费的建造费用,如果利用会所、商场或住宅来暂做售楼处用的,其建造费用在开发成本中反映,不在此处反映。售楼处装饰部分为售楼处的内部装修工程费用。其他为和房屋销售相关的一些其他前期费用,如样板房、售楼处的物业维护费等。

销售推广费:主要是与销售相关的媒体广告费、广告制作费、展位费及展台搭建费、户外发布费、围墙彩绘费、宣传费、灯箱制作费、展板制作费和楼书印刷费等。

合同交易费等: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交易时开发公司所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用,而非代收代付客户部分的交易费。另外还包括付给交易中心的网上服务备案费等。

销售代理费:该项费用是销售费用中的主要费用之一,是开发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进行销售所支付的佣金,一般开发商均和所指定的代理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根据合同上的有关条款支付销售代理费,该科目核算按代理合同计算的应付代理费,包括已付和已计提尚未支付的部分。

第五篇:期中考试-小企业会计实务 (1)

第六章 财产清查

一、判断题

1.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

2.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记账的时间不-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登记入账,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项目。(

)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是记账凭证,不能据以调整账簿记录。(

) 4.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当根据“银行对账单”填制自制凭证予以入账。(

)

5.对于存货因盘亏、毁损造成的损失,一律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 6.盘盈存货应冲减管理费用账户。(

)

7.财会部门对财产清查中所发生的差异,应及时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

) 8.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单,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

9.由于盘盈的存货没有账面记录,因此发生盘盈时应予以补记。(

) 10.在对固定资产清查时,无论盘盈盘亏均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

)

11.企业至少于每3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

)

12.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

)

13.月末应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调整后的余额进行财务处理,使企业银行存款账的余额与调整后的余额一致。(

)

14.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 15.未达账项是造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等的唯一原因。(

)

二、单选题

1.库存现金清查应采用的方法是(

)。

A.实地盘点法

B.检查现金日记账 C.倒挤法

D.抽查现金 2.银行存款清查的方法是(

)。

A.定期盘存法

B.和往来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 C.实地盘存法

D.与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 3.库存现金清查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

)。 A.管理费用

B.财务费用 C.其他应收款

D.营业外收支

4.现金清查后,如发现现金日记账余额大于库存实有数额,在查明系由出纳人员工作差错导致之后,确定应由出纳人员赔偿时,应借记(

)科目。 A.其他应收款

B.管理费用 C.营业外支出

D.待处理财产损溢

5.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部分,应借记(

)科目。

A.营业外支出

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

D.其他应收款

6.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

)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A.营业外支出

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

D.其他应收款

7.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

)科目。 A.营业外支出

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

D.其他应收款

8.为了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

)科目。

A.营业外支出

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

D.其他应收款

9.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如煤炭、矿石等的清查适用于(

)方法。

A.实地盘点法

B.发函询证法 C.技术推算法

D.抽查法

10.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

)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A.原始成本

B.重置成本 C.净值

D.历史成本

1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

)科目核算。

A.以前损益调整

B.固定资产清理 C.营业外支出

D.待处理财产损溢 12.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时的会计分录是(

)。 A.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B.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科目

D.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收回残料价值8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11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经批准企业确认该材料毁损净损失的会计分录是(

)。 A.借:营业外支出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B.借:管理费用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C.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D.借:管理费用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14.公司盘亏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万元,经查为管理不善所致,决定由负责人赔偿损失3万元,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则应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金额为(

)万元。

A.5

B.2

C.2.85

D.2.34

15.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较账面余额多350元。经查实,长款原因不明,经批准应(

)。

A.冲减管理费用

B.转作营业外收入 C.计入其他应付款

D.计入资本公积

三、多选题

1.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

)。

A.财产物资的自然损耗

B.财产物资收发计量错误 C.财产物资的毁损、被盗

D.会计账簿漏记、重记、错记 2.财产清查的意义包括(

)。 A.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B.可以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C.可以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 D.可以提高管理水平

3.“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发生额登记的是(

)。 A.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亏、毁损 B.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亏、毁损 C.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 D.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盈

4.现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A.是否白条抵库

B.是否挪用现金 C.账款是否相符

D.是否超限额留存现金 B.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自然损耗 C.收发计量造成的盘亏损失 D.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损失

12.企业进行存货清查时,发现存货盘亏,首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5.常用的实物清查方法包括(

)。 经批准后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分别转入(

)科目。 A.实地盘点法

B.发函询证法 A.其他应收款

B.管理费用 C.技术推算法

D.抽查法

C.营业费用

D.营业外支出 6.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登记(

)的内容。 13.现金清查的主要内容有清查(

)。

A.存货盘亏批准处理前

B.存货盘盈批准处理前 A.是否挪用现金

B.是否存在“白条顶库” C.存货盘盈经批准处理后

D.贷存货盘亏经批准处理后

C.是否存在未达账项

D.账款是否相符 7.实地盘点法具有数字准确可靠的优点,适用于容易清点或计量的财产物资的清14.(

)会导致未达账项。

查,包括对(

)的清查。

A.企业送存转账支票,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银行尚未记账 A.原材料、库存商品

B.固定资产 B.银行代扣水电费,企业尚未接到通知

C.库存现金

D.银行存款

C.企业开出转账支票,持票单位已到银行办理转账

8.小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应按其账面记录,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结算款项,企业尚未收到通知

贷记(

) 科目。

15.造成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的原因是(

A.原材料

B.库存商品 A.银行或企业的错记、漏记或重复记账 C.管理费用

D.营业外收入

B.未达账项

9.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会计处理时,贷记“待处 C.银行和企业记账的依据不同

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可能出现的账户有(

)。 D.银行和企业使用账户的结构方向相反

A.营业外收入

B.其他应收款

C.营业外支出

D.管理费用

10.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

)。

A.货币资金

B.财产物资

C.应收、应付款项

D.对外投资

11.小企业发生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损失中,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是(

)。

A.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净损失

)。判断题

1.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2.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记账的时间不-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登记入账,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项目。(√)

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是记账凭证,不能据以调整账簿记录。(√)

4.对于银行已经入账而企业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企业应当根据“银行对账单”填制自制凭证予以入账。(×)

5.对于存货因盘亏、毁损造成的损失,一律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6.盘盈存货应冲减管理费用账户。(×)

7.财会部门对财产清查中所发生的差异,应及时进行账簿记录的调整。(×) 8.对于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填写存货盘点报告单,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9.由于盘盈的存货没有账面记录,因此发生盘盈时应予以补记。(√)

10.在对固定资产清查时,无论盘盈盘亏均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 11.企业至少于每3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 12.在固定资产清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

13.月末应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调整后的余额进行财务处理,使企业银行存款账的余额与调整后的余额一致。(×)

14.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是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进行核对。(×)

15.未达账项是造成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等的唯一原因。(×)

差错导致之后,确定应由出纳人员赔偿时,应借记(A)科目。

A.其他应收款B.管理费用 C.营业外支出D.待处理财产损溢

5.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部分,应借记(D)科目。

A.营业外支出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益D.其他应收款

6.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B)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A.营业外支出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D.其他应收款

7.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A)科目。

A.营业外支出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D.其他应收款

8.为了反映企业在财产清查中查明的各种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企业应当设置(C)科目。

A.营业外支出B.管理费用 C.待处理财产损溢D.其他应收款

9.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如煤炭、矿石等的清查适用于(C)方法。

A.实地盘点法B.发函询证法 C.技术推算法D.抽查法

10.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B)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

A.原始成本B.重置成本 C.净值D.历史成本

11.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D)科目核算。

A.以前损益调整B.固定资产清理 C.营业外支出D.待处理财产损溢

12.盘盈的固定资产,入账时的会计分录是(A)。

A.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4 单项选择题

1.库存现金清查应采用的方法是(A)。

A.实地盘点法B.检查现金日记账 C.倒挤法D.抽查现金

2.银行存款清查的方法是(D)。

A.定期盘存法B.和往来单位核对账目的方法 C.实地盘存法D.与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

3.库存现金清查中无法查明原因的短款,经批准后计入(A)。

A.管理费用B.财务费用 C.其他应收款D.营业外支出

4.现金清查后,如发现现金日记账余额大于库存实有数额,在查明系由出纳人员工作 B.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C.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D.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1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收回残料价值8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11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经批准企业确认该材料毁损净损失的会计分录是(A)。

A.借:营业外支出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B.借:管理费用

11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4 C.借:营业外支出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D.借:管理费用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80 14.公司盘亏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万元,经查为管理不善所致,决定由负责人赔偿损失3万元,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则应记入“管理费用”账户的金额为(C)万元。

A.5B.2C.2.85D.2.34 15.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较账面余额多350元。经查实,长款原因不明,经批准应(B)。

A.冲减管理费用B.转作营业外收入 C.计入其他应付款D.计入资本公积

A.是否白条抵库B.是否挪用现金 C.账款是否相符D.是否超限额留存现金 5.常用的实物清查方法包括(AC)。

A.实地盘点法B.发函询证法 C.技术推算法D.抽查法

6.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借方登记(AC)的内容。

A.存货盘亏批准处理前B.存货盘盈批准处理前 C.存货盘盈经批准处理后D.存货盘亏经批准处理后

7.实地盘点法具有数字准确可靠的优点,适用于容易清点或计量的财产物资的清查,包括对(ABC)的清查。

A.原材料、库存商品B.固定资产 C.库存现金D.银行存款

8.小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应按其账面记录,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AB) 科目。

A.原材料B.库存商品 C.管理费用D.营业外收入

9.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会计处理时,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可能出现的账户有(BCD)。

A.营业外收入B.其他应收款 C.营业外支出D.管理费用

10.财产清查的内容包括(ABC)。

A.货币资金B.财产物资 C.应收、应付款项D.对外投资

11.小企业发生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损失中,应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是(BCD)。 A.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净损失B.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自然损耗 C.收发计量造成的盘亏损失D.管理不善造成的盘亏损失

12.企业进行存货清查时,发现存货盘亏,首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后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分别转入(ABD)科目。 A.其他应收款B.管理费用 C.营业费用D.营业外支出

13.现金清查的主要内容有清查(ABD)。 A.是否挪用现金B.是否存在“白条顶库”

5 多项选择题

1.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主要有(ABCD)。

A.财产物资的自然损耗B.财产物资收发计量错误 C.财产物资的毁损、被盗D.会计账簿漏记、重记、错记 2.财产清查的意义包括(ABCD)。

A.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B.可以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C.可以保证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D.可以提高管理水平 3.“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借方发生额登记的是(AD)。

A.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亏、毁损B.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亏、毁损 C.待批准处理的财产盘盈D.经批准转销的财产盘盈 4.现金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ABCD)。

C.是否存在未达账项D.账款是否相符

14.(ABD)会导致未达账项。

A.企业送存转账支票,并已登记银行存款增加,银行尚未记账 B.银行代扣水电费,企业尚未接到通知

C.企业开出转账支票,持票单位已到银行办理转账

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结算款项,企业尚未收到通知 15.造成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余额不符的原因是(AB)。

A.银行或企业的错记、漏记或重复记账B.未达账项

C.银行和企业记账的依据不同D.银行和企业使用账户的结构方向相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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