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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大全)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环境保护管。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我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的原则;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定制。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配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环保管理人员,掌握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运行状况。

第二章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每年根据公司下达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监测时如有超标情况,要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减少监测次数或停止监测。

第五条 每月3日上报前一个月的《环境报表》。

第六条 生产办除开展常规监测外,要承担对突发性的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第七条 外排污水和大气的监测外委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实现全过程、全天侯、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

第九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重点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环境日”的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完善环保各项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环境管理,承揽环保设施施工的单位,要持有上级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要防止产生污染,施工后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对有植被损坏情况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恢复措施。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生产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回收或处理,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对暂时不能利用而须转移给其它单位利用的三废,必须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严格执行逐级审批手续,防止污染转移造成污染事故;

(二)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

(三)在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检查,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对检修中清洗出的污染物要妥善收集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对检修中拆卸的受污染的设备材料要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污染转移;

(四)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于具有挥发性及产生异味的物品,要采取措施防止挥发性气体造成污染环境或产生气味,避免污染环境或气味扰民事件的发生;

(六)凡在生产过程中,开停工、检修过程产生噪声和震动的部位,应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声达标排放。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第十五条 凡由于设计原因,使建设项目排污不达标,设计单位除负设计责任外,还应免费负责修改设计,直至排污达标,并承担在此期间由于排污不达标造成的排污费和污染赔款,对由于施工质量造成生产装置污染处理不能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免费限期进行整改,直至达到要求。在此期间,发生的环保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办要将环保设施的管理纳入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环保设施需检修或临时抢修,要对其处理或产生的污染物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第六章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条 污染事故是由于作业者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污染事件,事故的处理按****局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污染事故级别划分根据国家污染事故划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凡发生污染事故后,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控制污染事态的发展,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开展事故调查等工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12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或简报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公司安全环保部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分级负责,逐级上报,接受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外来施工的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双方要明确环保要求及规定,施工队伍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发生污染事故,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 矿 企 业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二〇一一年元月四日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xx煤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矿环境保护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发展循环经济、创优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矿山为着力点,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原则。

第三条 我矿任何个人均有责任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相关科室进行惩处。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 矿设置环保机构,由综合办公室管辖,具体负责对本矿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保机构按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编制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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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规划、计划,为矿区的长远规划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矿区所有单位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 、法规、政策,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发展计划、目标及其他有关标准。

第八条 我矿环境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及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固体污染)和其他公害,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实现矿区的美化、绿亮化,与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三章 污染防治范围及内容 第一节 污染防治原则

第九条 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的全过程控制,推广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设计应因地制宜,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综合利用技术;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制定。

第十一条 我矿的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防止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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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我矿的大型设备采购必须考虑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设备及锅炉等的能耗标准,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其防治大气污染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有毒有害气体、煤尘等物质的设施,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所有锅炉应安装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确保除尘设备运转率达到100%、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确保车辆运输中的环境形象,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装运环节的扬尘。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为防治水污染,实现我矿水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矿区所有在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措施。我矿所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必须做好矿井污水、生活污水的处理工作,严禁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矿环保机构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矿井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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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水的水质进行检验,防止水污染。

第四节 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实现我矿可持续发展战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我矿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执行被上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可能生产的噪声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环境噪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矿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或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降低噪声带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又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报矿环保机构批准。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矿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运销科等相关部门在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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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清扫、收集、运输生活、生产垃圾的,应当遵守矿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第六节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放射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如: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安装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

第三十条 加强对从事放射防护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绿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矿区绿化总体要求:

矿区绿化统一由矿综合办环保及后勤机构严格管理,要因地制宜,统一布置,做到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青。根据不同的地段,对树木、花草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置花草和树木,确需购置的必须报环保机构登记、签字,否则财务科不予报销入账。

第三十二条 矿区植树管理要求:

矿区内的绿化美化、布置摆设应根据现场环境做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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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局。对需整形的植物要做好修剪工作,疏密合理。充分发挥美化作用,做到美观得体,协调一致。

第三十三条 病虫害防治要求:

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及时处理,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按说明合理使用,以免发生烧苗现象。不准在工人上下班期间喷洒农药和施肥。

第三十四条 日常工作要求:

绿化区枯枝腐叶要经常清理,保持整洁。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严格管理专人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矿区内清新、舒服、雅致、美观。

第三十五条 绿化工职责:

一、负责公司花、草、树木种植与管理,定期浇水、治虫、修剪,做到草坪内无杂草,树木无枯枝。

二、为各种会议场所、办公室摆置生态观赏植物、鲜花,并做好护理工作。

三、不断提高护养种植水平,争取矿区四季常绿。 第三十六条 具体管理“九不准”:

一、不准损坏花草树木。

二、不准采摘花朵。

三、不准在树木上拉绳晒物。

四、不准在游园或草坪内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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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准往地上或池内乱丢杂物。

六、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上乱涂乱画。

七、不准任意修剪和砍伐树木。

八、不准在绿化区内随意搭棚或擅自搞其他建设。

九、不准在绿化区内倾倒垃圾和废物。

第五章 环境监测

第三十七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手段。

第三十八条 环境监测的任务是:

一、定期监测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所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变化规律,为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三、负责污染事故的监测及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监测采样点要求布置合理,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环保岗位职责

第四十条 环保岗位负责矿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基本任务是负责组织、落实、监督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在xx矿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对我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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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

二、按照建设“绿色环保、生态和谐”型矿区的发展思路,立足于全过程清洁生产,高标准制定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把“三同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严把环保设计、环保设备、施工质量三大关,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照我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我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负责全矿区范围内的美化、绿化和亮化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矿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并根据环境卫生现场情况进行奖惩。

五、负责监督管理矿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放射性及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六、负责矿区环境统计和绿化统计工作,申请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管理、监督使用污染治理资金。

七、建立矿环保设施、设备及绿化台账。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推广国家先进环保工艺、设施、设备在我矿的应用。

九、负责编制矿环保规划、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各排污单位检查:

一、是否有不经环保机构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设备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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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检查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及维护情况;

三、对特殊设备是否有防护设施,是否完善防盗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单位:

一、检查施工现场,查看噪声、污水等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检查施工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影响;

三、检查施工时限。

四、查看有无减少噪声、污水等污染物的措施和行为。 第四十三条 配合综合办公室对矿各科室、队组等卫生的检查:

一、检查各单位办公室内卫生情况;

二、检查各单位卫生所属区卫生情况;

三、检查各单位对矿临时指派卫生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十四条 检查矿指派的其它环境保护项目。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处罚种类分:警告、罚款、矿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处罚。环保机构将制作统一格式的《环境保护检查记录》、《违反环境保护处罚书》,对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章 环保统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矿环保机构应建立、健全环保统计、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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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对矿区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管理和提供基本的环境统计资料。对涉及环保方面的文书、数据、科技、照片、实物等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做到档案无丢失、无霉变、五差错。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对矿环境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矿将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随意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一、故意破坏环保设施、设备;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三、未经环保机构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随意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五、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矿领导研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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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每年修订一次,由矿环保机构负责解释、补充,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预防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级、各岗位人员。 第三章 公司各级领导环保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把环境保护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全面负责。

2、了解本公司的主要排污情况及所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宏观控制公司环保的发展方向。

3、负责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员,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环境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环保制度、环保规划和环保目标(包括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制定。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保证环保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 分管环境管理副总经理职责

1、分管环境管理的副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人,熟知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地方的环保要求,负责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2、了解公司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污环节、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以及公司排污情况,了解公司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支持和指导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工作。

3、负责组织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环保规章制度、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环保规章制度,分解环保目标。

4、组织开展环保技术交流,推广实施环保先进技术和经验,协调公司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5、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促进本公司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五条 公司其他分管领导职责

1、对分管职能部门及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2、按职责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3、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促进本公司员工环保意识的提高。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环保职责

1、各科室及车间负责人为本部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制定和落实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管理制度、环保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负责解决所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和环境事故隐患。

3、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和记录。

4、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建立污染物储存、转移台账和记录。

5、生产部负责人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6、设备采购负责人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采购、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时,应有相应的节能、降耗、减排等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

7、公司总调度室(环境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助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安环部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应急救援。

8、中心化验室负责人做好环境保护相关的检测工作。

9、企业管理负责人在编制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将环境保护有关指标和工作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10、财务处负责人负责环境技术措施项目、环境检测、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等费用的投入。

11、环保负责人在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时,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供应部负责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环境管理规定。

13、销售部负责人在对外销售危险废物(废渣)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销售给有资质公司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向当地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

14、污水处理厂负责人

(1)严格按照污水处理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负责环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环保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和记录及污水处理过程中相关运行记录、废水检测记录,确保处理后废水和排放废水100%达标排放。

(2)落实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将污水处理设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3)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稳定联网;对由环保部门安装公司的其他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负有看护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损毁负责,并对在线监测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上报至公司环保部

15、动力车间负责人

(1)方面根据国家下发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文件要求,各分厂需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环保责任制度,将除尘、脱硫等环保设施落实到具体负责人。

(2)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的运行维护职责,确保自动监测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稳定联网;对由环保部门安装公司的其他各种自动监控设施负有看护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因故意、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自动监控设施损毁负责,并对在线监测管理落实具体责任人,上报至公司环保部。

第七条 班组组长环保职责

1、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执行公司及部门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积极参加环保各项活动。

3、参与本班组环境因素的辨识及环境因素的控制管理。

4、加强本班组环保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停开、闲置,并做好运行台账、记录。

5、负责本班组范围内的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建立污染物储存、转移记录。 第五章 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职责 第八条 环保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动了解熟悉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本公司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污染物减排、应急预案等工作。

3、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正常运行,台账和记录规范。

4、监督检查公司污染物的管理,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证公司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手续齐全,记录规范。

5、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组织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公司环境内部监测和委外监测,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及时完成各项报表统计和上报。

7、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分厂尾气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专职(兼职)环境管理员职责

1、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企业污染减排计划实施和工作技术支持,协助污染减排核查工作。

3、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的指令和要求,积极参加环保各项活动。

4、负责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及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各环保操作岗位的工作。

5、负责检查并掌握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负责向环保部门及上级公司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及上级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配合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7、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设备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条 生产部环境保护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所有环保设备、 除尘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责任,对因环保设备、设施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总责。

2、负责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对环保 设备、除尘设施大检查,及时处理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并实施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方案,建立健全环 保设备、除尘设施台账,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标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解决环保设备、除尘 设施等污染事故隐患。

4、负责公司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保养 等专业管理工作;落实设备大中修期间相关环保措施。

5、负责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督导施工单位编制有关环保措施及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处环境保护职责

1、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环境保护 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对因资金不到位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全责。

2、保证环保设备、除尘设施以及环境污染事故费用、环境 保护教育费用等资金到位。

3、负责审核环保设备、除尘设施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环境 保护教育等各类费用支出,并将其纳入公司生产经济活动分析。 第十二条后勤环境保护职责

1、建立健全办公楼、宿舍、食堂和生活功能区(简称公共 区域)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创造优良的生活和 工作环境。

3、负责公共区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并及时报 告公司环保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环境保护职责

1、各车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所有环保设备、除尘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设备专业管理责任,对因环保设备、设施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负总责。

2、负责污水处理设施、除尘设施的综合管理。定期组织对环保设备、除尘设施大检查,及时处理环保设备、除尘设施方面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并实施环保设备、设施治理方案,建立健全环 保设备、除尘设施台账,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 法律、标准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计划地解决污染事故隐患。

4、负责本单位三废、噪声等环保治理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专业管理工作,落实设备大中修期间相关环保措施。

5、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技改项目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的 管理,督导施工单位编制有关环保措施及并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负责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入使用)。

6、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环保设备、设施治理工作会议,总结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

7、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环保设备、设施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环保责任意识和操作水平。

8、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设备事 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其他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环境保护内容列入工作范畴,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2、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定期组织教育培 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3、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若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下发的文件精神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责任制》由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化工生产企业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 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 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 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 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 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 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 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 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 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 保法律、 法规、 方针和政策, 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 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 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 并有权力提示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的 “三 同时”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 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 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 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 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 ,并采用先进适 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 确 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 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 安保人员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 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 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 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 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 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 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 各单位在 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 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保人员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 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 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 努力实现 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 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 环保设 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 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 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二十条 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 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 兼 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 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 持续 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 对环保设施运 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 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设置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 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 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

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 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 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 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 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 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 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 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 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 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 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 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 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 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 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 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 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 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 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 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 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 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 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各单位有责任教育 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 时运走。 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 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 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 放设施、 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 浓度, 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 新、 扩、 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 “三同时” 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 出现水污染事故后, 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 告。

七、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 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 废弃物。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 境的

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 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六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 物。

三、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 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 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 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 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厂区环境受到影响, 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 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 大气污 染事故、 噪声危害事故、 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 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 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九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 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 1 倍以上(含 1 倍) 倍以下(不含 3 倍) ,3 ,或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不含 1 万元)的。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 污染物排放超标 3 倍 (含 3 倍) 以上, 倍以下 5 (不含 5 倍) , 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不含 5 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上 至 5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其直接主管 视情节轻重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 5 倍(含 5 倍)以上,10 倍以下(不含 10 倍) ,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不含 10 万元)的 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0 元以上 至 10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直接主管视 情节轻重予以 5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 导予以 100 元以上至 500 元以下经济处罚。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 污染物排放超标 10 倍(含 10 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 10000 元以上 至 30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 1000 元 以上至 3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 5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 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属较大 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 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 48 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 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 告单》 (见附件) ,除留存外,送至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 于事故发生后的 48 小时。 第四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 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 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 故,由公司安保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 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

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 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 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 。设备 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 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 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 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 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予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处罚。

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 野蛮操作。 对违规操作者予以予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处罚。

3、 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对相关失职者予以 2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处罚。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 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 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 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 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 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 人予以 100 元以上至 1000 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 元以上至 2000 以下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 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1000 元以上至 5000 以下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 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 5000 元以上至 10000 以下处罚。 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 ×××××××××公司 污 染 事 故 报 告 单编码: 事故发生起止时间: 事故污染地区 事故性质(责任、非责任、破坏) 事故类别: (水、气、渣、噪声、其它) 事故程度(一般、较大、重大、特大) 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事故简要经过 填报单位章 环保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第五篇: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一、 锅炉按时要求检查并按锅炉定期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维修。

二、 设备运行中修理,定期停炉修理。

三、 安全阀每年上报锅检所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一次,锅炉仪表及保护装置每月检查调查一次。

四、 锅炉附属设备定期加油保养。

五、 锅炉每进行六年做一次试验。(水压试验时必须要求市锅检所检验人员参加)

六、 每年锅炉干洁保养2次,湿洁保养2次。

呼和浩特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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