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快件已被海关查验
第一篇:您的快件已被海关查验
海关货物情况说明(快件)
货物情况说明
致深圳机场海关:
兹有我司货物从美国通过UPS快递公司寄予我司, 运单号码为:1Z501Y2F6743388045
货物中文名称为:
品牌及型号为:
数量:
功能用途(请详细描述)
商品编码:
实际市场CIF总价格:USD
以上信息属实,如有不实,我司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
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
Kelly
第二篇:快件物品海关监管及通关操作说明
一.快件物品的分类标准
经由海关快件监管中心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为五大类进行分类监管。
1、货物A类:纸制的文件和资料,免税放行。
*收件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均可;
*所寄物品为公司文件、法律文书及少量的技术资料等;
*按中国邮政法规定,私人信函不在此范围;含有较高知识产权价值的设计图纸文稿等应按货物C或D类申报;纸制的货物样品,出版发行的图书等不在此列。
2、货物B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价值低于400元人民币的货样广告品,免税放行。目前已经取消B类报关。
3、货物C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征行邮税放行
*此类货物最高限价海关虽无明文规定但通常做法是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
*此类货物不涉及3C强制认证,广电总局音像制品管理或其他重要的许可证及配额管理,否则将转为D类货物申报。
4、货物D类:公司或单位法人进口的高价值普通货物
*货物收件人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海关认可的其它进出口资质(如外企驻京办或企业临时注册等);
*申报时,应按海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或类似的管制文件; *海关按贸易方式予以征税、免税、保税(手册)或保证金担保方式放行。
5、个人物品类:是指收件人为公民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进口的用于其私人生活范围内的物品(如食品、酒类、保健品、衣物、书籍及个人消费类电子产品)或公民旅行回国后的分运行李。
*个人物品每次寄送总价值不得高于1000元人民币;
*单件物品如超过1000元人民币但属于不可分割的完整物品,且又在个人使用范畴内的,应详细提供价值及用途说明,海关会酌情放行;
*海关根据《个人物品行邮税税则条例》对此类物品进行征税管理(见附件)。
二、通关操作流程
1、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应在收到快件货物后,按中国海关的分类规则对物品进行分类并制作详情单;
2、境外快件代理公司在将货物交付航空公司并完成境外的出口报关手续后至飞机起飞前,将货物清单用E-MAIL发到我司指定的邮箱;
3、我司对收到的货物清单进行统计分析并确认后,分为个人件类物品和货物类货物。
货物类处理流程如下:
将货物类数据整理完毕后将数据传输到海关EDI系统,海关关员会在所有信息后逐一做电子批注:即放行、查验或退单处理。
*放行:即指该票货物到达后径自放行提取;
*查验:即指该票货物到达后需送交海关现场开拆(或X光机)查验检视,海关确认单货相符后放行;
*退单:即指海关认为申报信息中有不准确的或归类有误的,要求核对后重新申报。 个人类物品处理流程如下:
*首先审核物品是否为个人使用,物品数量是否为合理自用; *然后审核物品价值(是否在合理价值范围之内,如若发现报价太低,建议出具购物发票); *报关文件审核(是否有收件人清晰的身份证影印件); *制单报关(填写个人物品申报单,打印运单,制作形式发票,整理身份证件,将单据整理完毕装订之后正式向海关申报); *海关审单。海关关员会在报关单上作出逐一批注
*免税。注:可以直接放行
*查验。注:应按海关要求进行查验(查验时需提供查验委托书),查验后重新递单;
*提供发票或说明。注:海关认为有提供发票的必要,或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时,请收件人提供相关文件,提供后须重新递单;
*征税。注:海关依照完税价格及税率计征
*放行。注:所有放行单据均需交海关放行岗核销放行
4、征税放行手续的履行
*货物A及B类,不涉及缴纳关税,可直接放行(或查验后放行); *货物C类物品:海关才采取简便方式合并计税,即海关EDI系统将申报的C类物品税额逐一自动统计,每周统一出具一份缴税凭证,由我司代收货人先向海关缴纳,收货人可根据海关KJ3(C类物品)报关单确认自己应缴的税额,在收到货物后凭此向我司偿付;
*货物D类物品:我司可代理收件人向海关申报,也可应收件人的要求将提货单转予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或清关公司申报,收件人应给我司将提货单转交其他代理人的授权;
三、特殊状况的处理
1、我司负责快件货物进境时,自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司仓库至交予收件人之前货物的完好无损
*在货物自境外运抵境内口岸,即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公司时,我司凭主运单提取货物,在交接时,我司工作人员会仔细认真清点数目和检视货物的完好状况,如遇数量缺失或货物包装开拆破损的,我司会与地面代理公司共同鉴定并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将情况告知境外代理公司及收件人,在得到他们的通知确认后,做出提取(或暂不提取)货物的进一步行动,并将在现场获得的相关证据转交境外代理公司或收件人,以便进行索赔等具体工作。
*货物在留存我司的快件监管仓库过程中,会有专人负责看管,建立出入库台账,每日清点。如遇海关查验货物,会将查验货物带入海关规定的查验场所配合检查(安装有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完毕清点数目后,即时封箱。
*在将海关放行货物交予收件人时,收件人应仔细核对检视物品的数量和包装,如有破损或数量不符,可拒收。如确认无误后签字收货。
2、所有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价格审定、税目确认、提供使用说明及单货对照等工作,在所有这些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异常的状况,如发生海关滞留扣货的情况,我司会及时通知境外代理人及收件人,做出详细的报告,要求相关方提供文件、做出解释或派员到现场解决,所有相关方都应积极配合及相互谅解。我司更会在此过程中,提出更具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期达到顺利解决的目标。
以上为进口快件物品的业务及操作流程说明,仅供参考,鉴请提宝贵意见。
北京时代瑞丰进出口服务公司
第三篇:KJ3 快件清关无海关专用缴款书说明
快递KJ3(C类)进口报关详解
快递KJ3报关即C类报关,又称行邮税报关,此类报关形式是没有专用缴款书,只有一张简式的缴税证明。其优点就是:税率不变,速度较快,确实是:没有相关单据(正式的可以核销的报关单)。kj3报关是指超出合理数量需要交税的报关形式,与提单自报和个人申报是不同的。
快件报关的定义:快件报关是指以快件公司名义向海关递交快件报关单(KJ
1、KJ
2、KJ3类报关单等)、以快件形式进行货物清关的通关方式。
快件报关与一般贸易报关的区别与特点:
对于进口货物来说,目前国家海关认可的除临时入境之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贸易报关进口,一种就是以快件的方式进口。就这两种进口形式而言,应该说都是具备自己的优势。一般贸易报关所具备最大的优势是可以大批量的进口所需货物,并且会提供海关所征收的所有税金和相关的费用。其所提供的税金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起到抵税、退税的作用。但是一般贸易报关所对应的局限也是相当大的,其一:对于散货和比较急需的货物而言,一般贸易不能够体现其本身的任何优势。因为首先,它的时间比较慢(因为它要求各项单证、批文都齐全而办理这些证明是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其次,它要求进口货物务必单独使用拖车单独报关入口!这样一来就会造成进口成本的提高和时间的拖延。
就此对于快件进口来说,它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不需要所进口货物提供各种单证以及相关的证明,其次由于它要求的数据仅仅是货物的商业发票和装箱明细,故它申报的时间和速度会比较快。从接货开始计算到该货物进口至大陆时间大约是一到两天。如果遇到货物比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分批申报进口过来。故大批的货物进口也可以快件方式操作!
如果货值高于海关要求的标注或者货物本身属于敏感货物,海关会要求正式报关,也就是C类-D类的报关形式,这种情况就需要找报关行来做一般贸易的报关。当然客户也可以直接要求采用D类报关的形式,这样可以有税单和报关单,可以进行核销付汇了。
第四篇:浅谈海关查验现状
摘要:查验工作是海关履行监管职能的充分体现,是地方政府和进出口企业经常建议海关改进工作的主要领域,是海关一线监管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是海关落实"四好"要求的重要体现。查验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是核对品名,一些案件中企业利用品名类似,或笼统申报品名的方法对商品进行归类申报从而获得低税率,以达到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监管的目的。
关键词:海关查验;现状;分析;对策
海关查验监管是海关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海关通关过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还是对通关作业质量的综合检验。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对外贸易发展迅猛的形势下,海关工作要如何适应这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对日益强化的贸易便利化要求,海关又该如何做出应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简化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提高海关查验监管的运行效率。
一、大监管背景介绍及大监管体系对查验工作的新要求
09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决定了把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作为我国海关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重要工作,以便在全国海关形成一个整体功能强大,包括科学高效的职能管理体系、务实顺畅的通关监管体系和周全可行的监督保障体系在内的“管得住”、“通得快”的大通关环境。
对海关查验来说,一方面要加快查验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另一方面又要加大查验力度有效监管。就目前海关的现状来看,二者仍不能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以调和这对矛盾。其中查验环节中存在着的诸多问题是造成当前海关查验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查验人员对申报货物查验的选择主要凭借主观经验,查验岗位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具有较高的执法和廉政风险。查验方式老旧,同时人手不足,业务量巨大,常常很难做到有效监管。在查验风险信息数据方面也是信息不丰富,价值不高,利用率低等等。
陈旧的查验方式也直接影响了海关查验的效果。现在大多海关查验的方式还基本停留在凭感觉,凭经验的层面上,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查验人员的个人差异就会导致查验结果不同,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海关查验的有效监管和通关速度。且对于一些高科技设备,技术性新型查验方式的引进还很不到位,整体工作效率和作业水平都还有待提高。
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海关查验人员的相对紧缺对有效监管的影响日益突出。在
1 加快通关速度服务经济的要求下,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是很难作到有效监管的,如若布控不当就更加不利于调和查验率和查获率之间的矛盾,容易出现高查验率却产生低查获率,盲目实施查验,查验力度不足的现象。
二、具体工作中查验的内容和流程
海关查验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货物监管权的一种执法方式。查验的实质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原产地、货物状况、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货物报关单上填报的详细内容相符,依法对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方式可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是指人工通过感官、简单的仪器和工具等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的方式。根据查验过程的详细程度可分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三种方式。机检查验就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对货物进行头式扫描,根据扫描形成的图像来分析验核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机检查验主要适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查验。
海关查验的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1)选择查验:现场海关选择查验岗位关员汇总前道各环节布控指令,根据选择查验系统分析功能的运算结果提示,进行人工风险分析。选查关员根据前道各环节的布控指令以及选查信息有选择的决定是否对该票货物下达查验指令。
(2)通知查验:由于货物存在高风险或随机布控海关确定查验后,有查验受理岗位关员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
(3)安排查验计划: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实施查验的关员打印《海关查验记录单》或根据选查岗位打印的《海关查验记录单》,依据下达的查验指令要求对货物进行查验。
(4)查验结果登记:查验关员对货物查验后,应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书面《海关查验记录单》,并在计算机中进行《海关查验记录单》的录入。书面《海关查验记录单》随报关单一并存档。
(5)复核复验:通过随机式复验、指令式复合、放行后复验对货物进行复核复验。
三、解决对策建议
在对海关查验关员个人执法水平的方面上,应有更严格的标准。首先就是要具有坚定地新年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了坚定的信念,才能真正严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在面对压力是敢于坚持原则,不断锻炼自己从事海关查验这一高风险岗位的心理素质。同时,扎实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也必不可少,这是做好查验工作的基本条件。只有熟练掌握
2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准确理解布控要求,判断待查验货物的风险点,否则会对问题视而不见。除此之外海关查验关员还需具备必要的商品知识,例如一些特定的行业知识,不然将难以应对工作的实际需要。
海关应从注重对申报为高税、应证商品的查验,转变为深入了解,研究不同时期市场的敏感性商品行情,确立查验重点。对申报为非证管理、低值、零税率货物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要通过加强查验,核实其归类准确性。从已经查实为伪报商品归类而退运的货物中认真分析原因,吸取经验教训。
查验效率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了先进的管理制度的同时还需有序,团结的部门协作做支撑。建立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选择查验管理部门、现场海关查验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只有各职能部门为查验现场一线的工作需要提供了充分的辅助条件,查验效率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通关部门及企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单证审核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等,都是帮助决定查验布控的风险信息的重要来源。
第五篇:案例-海关对于进出境快件的监管规定-2检验检疫案例.
出境快件报检案例
2006 年6 月27 日,四川检验检疫局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邮件分拣现场查验出境邮件时发现四川B公司寄往日本的邮寄快件(EMS)一批,货物名称为宜宾芽菜,共计16箱,301.41公斤,货值1600美元。根据有关规定该批货物属法定检验商品,检验检疫人员即要求寄件人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该公司不能提供。检验检疫人员将该批芽菜抽样送四川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作进一步检测,其结果含有日本国禁止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为此,四川检验检疫局对四川B公司逃避检验检疫违规邮寄出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件处理
当事人邮寄的出口食品来自非检验检疫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厂,出口前也未按规定报检,进行检验检疫。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四川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1280元的处罚。
二、对本案的评析
1.违法行为的认定:经调查四川B公司邮寄的宜宾芽菜不是在该企业生产加工的,是在成都某食品批发市场上采购的,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该企业加入的。因此,该企业借此强调该食品不是自己生产,添加的防腐剂苯甲酸也不是其企业所为,不应该对他们实施行政处罚。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据查生产该批宜宾芽菜的工厂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发货人四川B 公司却长期从事对日本出口食品的加工,明确知道国家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当事人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并出口非出口卫生注册登记厂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逃漏检,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2.本案查获的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邮寄物数量急增,传统意义上的信函邮寄已逐渐演变成为货物贸易的运输形式,邮寄已成为网络销售购物的主要物流渠道。一些违反《商检法》的行为也屡有发生。该案件发生在日本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如果该批不合格产品通过邮寄渠道出口到日本将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对邮寄物品的查验不仅要关注进出口邮件的检疫,同时还应加强对出口邮件的查验力度。
案例来源:http:///p-1163386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