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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全文)

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

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建筑工程甲方管理制度

燃气工程甲方管理

目录

一、煤改气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2

1、施工单位的选择: ......................................................................................................................2

2、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3

二、煤改气工程管理:........................................................................................................... 4

1、对施工单位管理 ......................................................................................................................4 1)工程质量管理 ..........................................................................................................................5 2)工程进度管理 ..........................................................................................................................6 3)工程安全管理: ......................................................................................................................7 4)工程费用控制管理 ..................................................................................................................9 5)工程材料管理 ....................................................................................................................... 10

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 10

3、项目管理制度设立: ............................................................................................................... 12 1)施工图管理制度 ................................................................................................................... 12 2)工程协调会议制度(工程例会) ....................................................................................... 17 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 19

三、项目应急管理................................................................................................................. 23

1、预防挖坏水、电、通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措施 ............................................................... 23

2、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 24

3、预防高处坠落的措施 ............................................................................................................... 28

4、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 28

四、执行标准......................................................................................................................... 30

一、煤改气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

1、施工单位的选择: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程建设有关法规指导下,分标段、分区域实施工程项目落地,精细化管理煤改气项目的工程施工及现场管理工作。煤改气工程施工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市政燃气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燃气管道GB1专项工程施工资质。

2)施工单位人员配备要求

所选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建筑企业组织机构,并有能力按规范组建工程施工管理组织,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及数量。

3)业绩要求:

施工单位从事燃气管网工程项目及同类工程项目施工3年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经验及相应业绩。

2、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参与施工的单位必须实地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充分、认真的踏勘,并收集编制计划、措施等组织施工所需的相关关信息。

编制完整施工组织设计或设计方案: (1)项目总体概述; (2)施工临时设施布置;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主要人员简历表(项目经理附注册证书、B类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关系、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附上岗证书复印件)、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5)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和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6)各工序的协调措施;

(7)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8)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周围建筑物保护措施; (9)各种管道线路等质量保证措施; (10)雨季施工措施; (11)安全保证措施; (12)文明施工措施;

(13)施工现场节能、环保措施(降低能源及材料损耗、周围环境的消声、降音及限制尘埃和保证交通畅通的措施);

(14)施工现场维护措施;

(15)工程交工验收后(含养管期)服务措施。

二、煤改气工程管理:

1、对施工单位管理

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管理员深入现场,时时掌握施工动态、收集信息,要求监理适时发出纠正和预防指令或通知,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检验其实施效果,使工程按进度进行。实施对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

① 施工进度、工艺质量、安全隐患和不按设计施工现象。 ② 监督检查先期发出的通知、整改事项及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

③ 现场物料管理、标识等文明施工情况。 ④ 施工单位间交叉施工的相互影响程度。 ⑤ 巡查要有记录,以备查看。

1)工程质量管理

①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质量标准,严格质量管理。 ② 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③ 保证供材质量符合要求,监督材料的复检工作,重要工程应进行见证、抽、测试或实体检测。

④ 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定调整补充,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工艺进行论证。

⑤ 审核监理报验的资料,检查监理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是否到位。

⑥ 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提示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留存影像资料。 ⑦ 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鉴定,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并由监理提交《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⑧ 利用自有的检测手段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复核,严把质量关。

⑨ 随时检查施工方形成的施工资料。妥善保管施工图纸资料,做好施工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

⑩ 随时巡检,跟踪监督施工质量,制止不规范的施工行为。

2)工程进度管理

① 根据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进行分项控制,分项工程进度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

② 各分项工作必须服从总进度计划,及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合理调整。

③ 审查施工单位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目标方案进度进行分析,制定可行的防范对策,使施工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④ 合理调配资金,防止因资金问题导致工期延误。

3)工程安全管理:

① 建立安全组织体系,推广安全系统工程,形成安全生产网络。项目经理对本工程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部设专职安全员。

② 工程开工前应对安全、消防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警惕性和增长防火知识。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厂规、厂纪。动火、接电必须事前按规定报批,并制定详尽的措施方案,按照宝钢规定的程序批准方可作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作业。

③ 开工前应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每天班组召开安全会并做好记录,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防用品。

④ 严禁动火制度,认真自觉的执行各种防火规定和制度,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现场不得随意动火,动火须办动火证,对动火区域应设专人进行监护,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操作工应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

⑤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顾及到全面的地点,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洪亮和清楚。

⑥ 现场施工用电要严格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以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良好的绝缘。电气控制箱必须有门锁,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其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⑦ 高空作业2m以上(含2m)必须使用安全带。 ⑧ 高空作业严禁缺少攀登条件,缺少攀登保护措施。 ⑨ 上、下传送工具采用绳索进行,严禁随意抛掷。 ⑩ 高空电气焊作业,或安装管道配件,地面应设人监护。 ⑪ 电动工机具的使用,应按相应的操作规程实施,严禁违章作业。

⑫ 管桥上管子组对时应搭设跳板,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施工。 ⑬ 吊装使用绳索具,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再行使用,严禁盲目作业。

⑭ 晚间施工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 ⑮ 各工种应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 ⑯ 加大文明施工力度,树立新的形象,按标准化工地进行作业。

⑰ 进入现场的管道、管件、阀门等摆放合理、井然有序、维护得当,保持现场卫生清洁。施工现场每天要做到工完料清。 ⑱ 管道涂漆时,可能发生污染到其它设备、管道、结构,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证上述不被污染。

4)工程费用控制管理

① 工程施工和甲供材料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和比价采购的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和供应商,降低工程成本。

② 认真审查招标文件,最大限度地避免由于工程发标漏项和供货范围不清造成的工程或采购费用增加。

③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发生时由现场工程管理员根据施工方提出的原因、数量报专业组共同商定,勘察数量核实签单量。

④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与监理共同审核报量单,提供支付工程款依据,避免超工程量支付。

⑤ 把签证单、变更单、竣工图等结算资料备份给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竣工结算初审。

5)工程材料管理

① 工程开工前,备齐工程所需各种材料,保证材料供应充足,避免耽误工期。

② 严格监督工程材料质量,使用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 ③ 建立施工单位台帐,并审查施工单位用料计划。

2、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还要对工程中投资、安全进行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已中标监理单位的工作实行综合评价制度进行管理,对每个单项工程进行评价,每个年度要进行年终综合评价,实行末位淘汰。 ①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燃气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② 监理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监理委托单后,开始按合同执行监理职责。

③ 监理单位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燃气工程施工现场。

④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燃气工程工作程序》和流程的有关条款,并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

⑤ 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⑥ 监理部门必须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条款内容,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延误、人身安全等重大问题或事故,应进行惩罚和追究责任。处罚额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

⑦ 由于燃气工程建设一般不进行地下勘探,设计中依据的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资料有时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的出入,在庭院管网及城市道路管线施工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较多,产生现场工期签证的较多,监理旁站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⑧ 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签证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凡经发现由于签证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将给其一定的处罚(根据损失大小而定)。

⑨ 监理人员在政治方面、业务方面不符合条件、不胜任工作的,建设单位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

⑩ 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及时将竣工资料汇总(施工资料、竣工图、接点资料、监理资料等)上报到工程项目部。 ⑪ 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燃气专业(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工作程序等)培训,并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以此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3、项目管理制度设立: 1)施工图管理制度

(1)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为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额外投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1)会审内容

①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审查过的初步设计的原则。 ② 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各项标准和要求。 ③ 施工图设计是否与实际管线线路由相符。

④ 施工图中各专业之间的衔接是否明确,分工是否明确。 ⑤ 确认施工图是否有可操作性。 (2)参加人员

① 工程项目部现场工程管理员及相关技术人员。 ② 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③ 监理公司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 设计代表及设计院各专业设计人员。 ⑤ 施工单位各专业工程师。 (3)准备工作

① 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交付日期按时将施工图纸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发给监理及各专业施工单位。

② 参加会议的各单位在一周之内认真审核完图纸,将图中错误、前后矛盾及不明确的地方记录汇总。 ③ 工程项目部通知参加图纸会审的各单位具体会审时间,并由监理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的审图意见。 (4)图纸会审程序

① 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图纸会审会议。

② 设计院各专业设计人员分别对各专业每一份图纸做汇报说明。

③ 各施工单位按专业逐条向设计人员提出图纸审核意见。 ④ 现场工程管理员提出图纸审核意见。 ⑤ 监理单位提出图纸审核意见。

⑥ 设计院各专业设计人员对各审图单位提出的问题现场一一做出答复,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日期,书面答复不得晚于一周。

⑦ 由建设单位做总结,就图纸中存在问题要求设计院在限定的日期内解决,并在施工图会审结束后,由监理整理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经工程项目部审核,各参会方签字后,由监理总监签发。

(2)施工图交底 为规范施工图交底,使施工图交底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1)设计单位根据审图会议纪要的要求完成施工图的改进后,由监理组织施工交底,确保设计被施工单位正确全面的理解,满足施工要求。 (2)参加人员

① 现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② 项目建设单位人员。 ③ 设计代表。 ④ 现场监理员。 ⑤ 施工单位代表。 (3)工作程序

① 由工程项目部提前三天通知各相关单位参加施工图交底。 ② 由工程项目部主持,设计代表进行施工图交底就施工单位的问题做出回答。对于设计代表不能回答的问题,要求设计院以传真的形式答复监理满意为止。

③ 施工单位负责出技术交底纪要,报送相关单位。 (2)图纸资料催交管理办法

为保证施工图按计划交付,确保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1)工作内容

① 图纸交付进度的监督、调整、管理; ② 影响图纸设计进度问题的协调。 (2)图纸催交依据

① 设计合同、施工进度计划。

② 有关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的会议纪要。 ③ 有关调整图纸交付进度计划的会议纪要。 (3)图纸催交程序

① 现场工程管理员根据设计合同督促设计院按时交付图纸,及时掌握图纸设计进展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汇报。

② 若是因设计内部各专业间业务衔接问题,设计图纸不能按进度完成,工程项目部应马上与设计院联系进行协调,并派专人负责解决,直到图纸到达为止。

③ 若因建设单位设备订货、审批程序等问题,工程项目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以工程联系单的书面形式与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将解决的结果向设计院通报。

④ 若因设计院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资料配合问题,工程项目部以工程联系单的书面形式通知物资部尽快将设计所需的设备资料提供给设计院。

2)工程协调会议制度(工程例会)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周

一、

三、五会议制度。 (1)工程协调会议内容

① 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② 物资采购存在的问题。

③ 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安全施工等问题。 ④ 工程衔接问题。

⑤ 其它涉及工程的有关问题。 (2)工程协调会参加人员 现场监理员、施工单位负责人、设计院设计代表、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场工程管理员、物资部材料员等相关人员。 (3)工程协调会准备

由施工单位编制本单位的汇报材料,报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审核汇总,材料内容包括: ① 工程进展情况。 ②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③ 需建设单位出面解决的问题。 (4)会议程序

① 汇报上次会议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② 施工单位汇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和需解决的问题。 ③ 监理提出问题解决办法。

④ 有关负责人发表意见并作会议总结。 (5)说明

① 协调会会议由工程项目部主持。

② 协调会议结束后,由工程项目部编写整理会议纪要,经单位有关人员审核后,各参会人员签字后,以建设单位名义发出。 ③ 监理负责落实执行会议纪要内容。

④ 对于协调会未解决的问题,由工程项目部负责召开专门会议协调解决,仍未解决的其他事宜,请求有关领导或部门帮助解决。

3)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验收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9)及公司施工技术管理规定等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对竣工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查验,并做好记录。包括:

① 实物数量与设计及变更是否相符;

② 气密性试验;用气条件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③ 验收小组对现场检查的结果应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经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1)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① 接收验收申请: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查合格后,向监理提出验收申请,监理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并向甲方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申请。 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召集工程验收人员及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工程验收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邀请燃气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参加。 ③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审查、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部分。

(2)资料审查

审查施工资料进行,施工单位应及时解答竣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询问和记录。竣工资料审查应全面检查提供资料是否与资料清单相符,材料设备质保书是否齐全有效。如在资料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时,通知现场工程管理员对施工单位下达整改告知,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3)竣工资料存档。 验收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由现场工程管理员搜集并移交建设单位存档。工程竣工资料内容如下:

1)工程依据文件 ① 等; ② ③ ④ ⑤ 工程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工程报建文件; 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图)、工程量清单等; 技术交底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施工任务通知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验报告;竣工图纸。 2)检验合格记录

① 管沟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② 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③ 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④ 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⑤ 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⑥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⑦ 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⑧ 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⑨ 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3)竣工资料的质量要求

① 竣工资料必须做到要与工程实际相符。

②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字、线条、数字清晰工整,不得使用易褪色笔类书写、绘制。

③ 工程名称、工程编号、施工设计图必须按统一编号顺序排列。

4)竣工图的基本要求

① 竣工图必须齐全、准确。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竣工图必须与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相对应。

② 竣工图中没有变更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专用章”作为竣工图。 ③ 施工图中有部分变更的施工图,可在原图上修改,修改的部分加盖“竣工图核实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专用章”。

④ 改动大的施工图应由施工单位重新绘制竣工图

三、项目应急管理

为了防止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和完善对突发燃气事故应急工作,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状态下,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提高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努力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预案。

1、预防挖坏水、电、通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措施

开工前,现场定案燃气管线走向的具体位置及支线情况,并做好记录(包括参考点)。 在政府单位的协助下取得自来水、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的大致分布,并根据提供情况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了解清楚地下管线的具体走向、埋深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正式施工之前,对参与施工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交代工程情况和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避免发生指导和操作的错误,以便科学地组织施工,并按合理的工序流程进行作业。

2、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1)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2)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3)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4)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从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

(6)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7)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现场内所有电闸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有关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电闸箱内电器系统需统一样式,统一配置,箱体统一刷涂桔黄色,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和防护棚,流动箱与上一级电闸箱的连接,采用外搽连接方式(所有电箱必须使用定点厂家的认定产品)。

(8)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9)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梯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0)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11)在采取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12)为了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确保现场的照明不中断,配电箱内的动力开关与照明开关必须分开使用。

(13)开关箱应由分配电箱配电。注意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不可一闸多用,每台设备应由各自开关箱,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以保证安全。

(14)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足够空间和通道,不要在箱旁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 (15)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6)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它所控制的电气设备相聚不得超过3米。

(17)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有专人负责。

(18)施工现场的照明一般采用220V电源照明,结构施工时,应在顶板施工中预埋管,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应穿管布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

(19)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施工现场内使用的所有电焊机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3、预防高处坠落的措施

(1)加强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强化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2)重点部位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旁站监督制度。

(3)随施工进度,及时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各类竖井安全门栏必须设制警示牌。

(4)各类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搭设、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禁止使用。

(5)安全专业人员,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解决。

4、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

各施工现场应根据各自进行的施工工程的具体的情况制定方案,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施工的各项操作规程。

(1)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2)在工程场地内不得存放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3)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设置调料间,不得在工程内进行油漆的调配。

(4)工程场地内严禁吸烟,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

(5)作业现场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6)施工期间工程内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得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并且要配备充足灭火材料和消防器材。

(7)严禁在施工工程现场内存放氧气瓶、乙炔瓶。 (8)施工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10米的距离,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

(9)进行电、气焊作业要取得动火证,并设专人看管,施工现场要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

(10)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到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处办理动火证,并按要求对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进行清理,对有可能飞溅下落火花的孔洞采取措施进行封堵。

四、执行标准

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 2.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 4. 《埋地用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 131:2002;

5. 《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

6.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定》 CJJ63-95; 7. 《燃气用埋地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 CJ/T 182-2003; 8. 《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 CJ/T 126-2000; 9.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 GB/T50326-2001 10.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 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98 1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13. 14. 15. 16. 《管路法兰技术条件》 JB/T 74—94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50203-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GB50209-200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 12 17.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JB4730 18.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 GB/T50328-2001

第二篇:甲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

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五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焊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九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要求其正确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委会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 项目管理部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

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

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

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

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条 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追究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太重榆液长治液压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第三篇:甲方 工程部制度

工程部作为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专门机构,应认真作好质量、安全、造价、进度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履约实现质量等目标。

一、项目工程技术管理

①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③坚持依法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坚持按基本建设和施工程序办事。 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社会各管理部门之间的问题。

⑤定期召开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按月上报进度报表,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领导汇报。

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①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考核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三、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1)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执行情况。

(3)监督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管理 。

(5)做好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跟踪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 (8)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查,记录材料设备的供货情况及质量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禁止使用的意见。

(10)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劳动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监理告知施工单位整改,防患于未然。 (11)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四、竣工验收的管理 ①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验收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分部验收及竣工等过程中的验收。 ②办理竣工手续

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杜绝遗留问题的出现。 ④配合领导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争取本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

第四篇:工程部(甲方)制度

工程部的工作制度

工程部作为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专门机构,应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履约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一、工程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和工作流程

1、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3、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4、保证按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三、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

1、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不得明示或按时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考察及选定

1、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2、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必要时,聘请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3、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概预算和各种经济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4、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所有文件都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五、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和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建,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六、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1、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登记,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2、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3、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5、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执行上道工

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6、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由工程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指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7、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8、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造价咨询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9、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10、严格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3)质量下降经指出不该或改正效果不好。

(4)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5)将工程转包。

(6)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11、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

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七、对自身的管理要求

1、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严于律己,作风正派,言语文明规范。

2、强化廉洁自律的意识,工作中不得接受施工方宴请,不拿一包烟,不收一瓶酒,不受一块钱。

3、工程竣工后,应当整理所有工程资料,按序装订归档。组织工程管理的总结,研究与创新。

4、工程负责人是主人翁角色,不是帮办角色。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甲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建设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安全主管组成,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和安全主管任成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公司内各科室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编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是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组织审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其他各业务科室及各岗位人员,按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七条 办理工伤保险制度

工程技术部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安全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

第十九条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科安全责任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二) 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项目建设业务。

(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培训合格证。不得接受没有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围绕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应急救援预案需报所在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备。

(十)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二)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七)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技术部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局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局报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四)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八)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建设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2.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十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十九)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二十)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二十一)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二十二)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公安局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二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二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涉及到爆破、特种设备使用、危险化学品使用等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施工单位应立即停工并如实向工程科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涉及人员、简单概况、有无人员伤亡、现场负责人及通讯号码、当前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按“四不放过”要求组织进行(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按标准和程序落实公司所管理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3、未按规定建立和管理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台帐;

4、工程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的巡查,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表格;

5、所负责的项目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受到严厉通报批评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的;

7、相关科室对本科室安全责任负责。

第三十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工程技术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安全方面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规范工程管理人员管理行为及职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工务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三条建设项目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房建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第四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局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现场主管组成,由主管副局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和现场主管任成员。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有关的质量管理方案;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听取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汇报,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

第七条 工程科和前期科依据职责为局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三)参加审批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及咨询报告;

(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

(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

(十)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

(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十四)协助投资管理科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第八条 局内设科室根据工作分工,明确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工程科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

(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工务局。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前期科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前期科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开工前,前期科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五条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科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

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

局组织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科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工程科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工程科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科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局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依法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

(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到三十七条 工程科质量管理责任人要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严格遵循管理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否则将根据单位有关绩效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科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因未直接下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未落实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的巡查;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隐患不及时纠正、督促整改;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工程科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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