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计划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5〕16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05〕17号)以及《关于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常办发〔2006〕17号)三个文件精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编制了2006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发布会计划表(见附件),为认真落实好今年的政府机关新闻发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认识。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通报、发布重要新闻信息或表达意见的工作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是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内聚人气、激扬民气、促进发展、树立形象的需要。建立权威、规范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对于我市实施科学发展方略,落实率先发展举措,推进“两个率先”、富民强市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新闻发言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好新闻发布工作。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5〕l6号)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整体策划,确保每一次新闻发布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3.精心准备。各有关单位在计划实施前,要精心准备,认真开展舆情分析,摸准情况,学习政策、研究答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体进行认真的研究,拿出答复意见,加强正面信息的发布,增强引导舆论的主动性。
4.加强沟通。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与各实施单位的沟通联络,及时协调实施过程的困难;同时,对未列入计划但确需举行新闻发布会的部门和单位,帮助组织实施,加强业务指导。
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6601171。
附件:2006政府新闻发布会计划表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6政府新闻发布会计划表
┌──┬────┬──────────────────────┬────┬──────┐│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备注│├──┼────┼──────────────────────┼────┼──────┤│ 1 │ 统计局 │常州市200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暨第一次全国经济│2月14日 │各季度经济运│││
│普查││ 行情况发布 ││││成果情况新闻发布会│││├──┼────┼──────────────────────┼────┼──────┤│ 2 │ 市政府 │市区2006年道路交通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3月23日 ││├──┼────┼──────────────────────┼────┼──────┤│ 3 │ 民政局 │2005年市区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情况│3月31日 ││├──┼────┼──────────────────────┼────┼──────┤│ 4 │ 药监局 │“龙城千店无假药行动”新闻发布会│4月20日 ││├──┼────┼──────────────────────┼────┼──────┤│ 5 │ 发改委 │168个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 6月││├──┼────┼──────────────────────┼────┼──────┤│ 6 │ 教育局 │招生政策情况新闻发布会│ 6月││├──┼────┼──────────────────────┼────┼──────┤│ 7 │ 房管局 │物业管理工作新政策新闻发布会│ 6月││├──┼────┼──────────────────────┼────┼──────┤│ 8 │ 科 协 │第三届科技论坛新闻发布会│ 5月││├──┼────┼──────────────────────┼────┼──────┤│ 9 │ 卫生局 │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有关新政新闻发布会│ 5月│各季度食品卫││││││生督查情况发││││││布│└──┴────┴──────────────────────┴────┴──────┘┌──┬────┬─────────────────────┬────┬───────┐│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备注│├──┼────┼─────────────────────┼────┼───────┤│ 10 │ 药监局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5月││├──┼────┼─────────────────────┼────┼───────┤│ 11 │ 环保局 │小康环境质量指标达标、清水工程、中心城区污│ 6月│││││染企业搬迁情况新闻发布会│││├──┼────┼─────────────────────┼────┼───────┤│ 12 │ 城管局 │启动“数字城管”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 6月││├──┼────┼─────────────────────┼────┼───────┤│ 13 │ 科技局 │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新闻发布会│ 6月││├──┼────┼─────────────────────┼────┼───────┤│ 14 │ 市政府 │2006上半年常州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 7月│││││布会│││├──┼────┼─────────────────────┼────┼───────┤│ 15 │ 发改委 │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 7月││├──┼────┼─────────────────────┼────┼───────┤│ 16 │ 建设局 │建设城市高架机动快速路系统暨常澄路、万福路│ 7月│││││、长江路改造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 17 │ 市法院 │市法院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暨执行工作成果新闻发│ 8月│││││布会│││├──┼────┼─────────────────────┼────┼───────┤│ 18 │ 房管局 │全市落实私房政策新闻发布会│ 8月││├──┼────┼─────────────────────┼────┼─────
──┤│ 19 │ 城管局 │ 市区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新闻发布会 │ 8月││├──┼────┼─────────────────────┼────┼───────┤│ 20 │ 市政府 │ 卡通数码艺术周暨科技经贸洽谈会新闻发布会 │ 9月││└──┴────┴─────────────────────┴────┴───────┘┌──┬────┬──────────────────────┬─────┬────┐│序号│发布单位│发布内容│ 发布时间 │ 备注 │├──┼────┼──────────────────────┼─────┼────┤│ 21 │ 园林局 │红梅公园正式对外开放暨“五园一场”建设情况新│9月│││││闻发布会│││├──┼────┼──────────────────────┼─────┼────┤│ 22 │ 教育局 │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杂费情况新│10月│││││闻发布会│││├──┼────┼──────────────────────┼─────┼────┤│ 23 │ 民政局 │城乡救助体系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11月││├──┼────┼──────────────────────┼─────┼────┤│ 24 │ 农林局 │新农村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11月││├──┼────┼──────────────────────┼─────┼────┤│ 25 │ 建设局 │市区公交一体化推进情况新闻发布会│12月││├──┼────┼──────────────────────┼─────┼────┤│ 26 │ 市政府 │政府实事完成情况新闻发布会│12月││└──┴────┴──────────────────────┴─────┴────┘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5月23日 (地方法规)
第二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钦州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BT融资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管理,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等)安排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BT”(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对政府确定的公共工程项目,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回购的形式将投资人与该工程设施有关的权利购回。 第四条 概算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采用BT模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BT模式建设。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公共工程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五条 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
(一)市发改委牵头编制BT项目计划;
(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
(四)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
(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
(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
(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政府回购。
第六条 拟采用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由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的前期工作必须完成BT融资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的投入列入BT项目的总投资。
第七条 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
(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标准;
(十二)项目回购条件与程序;
(十三)项目回购期限;
(十四)计划投资回报额;
(十五)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十六)采用的抵押担保方式;
(十七)是否需提供特殊的信用偿还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方面内容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重大项目要经过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以BT模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BT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所有BT项目均由项目业主起草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所有BT项目一律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人,招标方案报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环保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实行。BT协议由项目业主签署。
第十二条 BT项目工程投资造价严格按照《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企业法人,方可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原则上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没有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具备相关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的不同独立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BT项目确定投资人的招投标活动。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钦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操作执行。
B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采用综合评标法进行评标,如有必要也可以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对投标单位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状况、投融资能力、履约信用及让利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评标专家应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特长,专家组应由具有工程、财经审计、设计、施工、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组成。
第十六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两部分。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工程项目代建合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程项目代建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七条 投资人在项目融资协议签订后应在钦州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投资人负责办理项目初设概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规划许可、规划验线、施工许可、消防等各项报批手续,项目业主协助投资人办理。
第十九条 投资人及其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在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户中的工程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转;并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指定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够支付。 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对BT项目进行建设时,应遵循国家建设项目的基本程序,履行项目的立项、送审、招投标、监理等法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选定项目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监理,并派出相关工程人员对项目的进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对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签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按照BT项目协议的规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进行回购,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并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BT项目协议的规定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计提管理费用,由投资人向项目业主预付,计提比例为(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工程造价)×1%。
第二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额的核定:总投资额=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项目业主管理费+工程造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竣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投资人回购总价的依据。审计及验收合格后,投资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移交手续,项目业主即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即进入保修期。回购时项目须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毕,BT项目所有权即由政府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回购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内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项目业主管理费(其中N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M为项目工程平均利润率且≤5%),(2)=工程造价×(1+N);一年以上回购的,回购总额=(1)+(2),其中(1)=(前期工作投入+项目用地征拆投入)×(1+N+M+0.02)+项目业主管理费,(2)=工程造价×(1+N+0.02)。原则上回购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负责按相关程序移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在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投资人按照保质规定进行保修,投资人未尽保修义务的,经监理公司确认后,由项目业主利用保证金对项目进行保修。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工程项目代建合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和工期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BT项目回购前,投资人不能擅自变更,也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担保、反担保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
项目业主和投资人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约、违法、违纪行为,影响到BT项目正常运作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BT项目协议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并由相关职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委、发改委负责解释。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0号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天君 2011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四条 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BT项目的实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第九条 BT模式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和总投资;
(二)BT模式与其他投资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分析;
(三)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四)确定投资人的方式;
(五)投资建设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
(六)BT项目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七)回购条件、项目移交方式及程序;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包括回购基数、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安排和支付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十一)市政府要求应当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BT模式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组织BT项目招投标和谈判;
(三)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回购、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确需实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在BT模式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由项目业主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BT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
(三)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当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四)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业主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四条 BT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BT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标法。根据采用的不同BT模式,在市政府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标的 BT投资人可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应当承担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的责任,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章 BT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相关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建设工期、施工各个阶段的进度、质量标准;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
(四)有关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包括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的约定;
(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总价、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七)项目投资建设的监管;
(八)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九)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十)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
(十二)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四)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分别列出房屋征收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和进入总价但由项目业主掌握使用的资金额等。
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
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当事人不得终止合同,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BT项目合同,但应当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四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BT投资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 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变更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BT投资人应当事先征得项目业主书面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符合BT项目合同的约定。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垫资施工。
第二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条 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第七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BT项目合同及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回购总价、回购条件、回购期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五条 回购总价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六条 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三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项目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签订回购备忘录。回购备忘录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
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效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我市将采用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 模式)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的融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
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应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市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根据市政府财力状况进行动态平衡,量力而行,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原则上为应为单项工程的建安工程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参与BT项目建设的投资建设单位应为独立法人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较丰富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要求政府作融资担保。
二、规范BT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
市政府要成立BT项目的领导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我市BT项目的有关政策、计划及重大事项,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并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协调。 每年BT项目的建设计划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未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三、合法确定投资建设单位,规范项目发包行为 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BT项目的招标人,由招标人通过合法程序(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建设单位,选择投资建设单位的工作应在完成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且施工图预算经市财政审定后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人原则上由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担任。
为有利于BT项目建设的协调、管理和投资控制,BT项目的政府方项目业主由市政府指定,并从我市具有相关建设经验的大型国有公司中选择。
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工作由政府方项目业主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工作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方项目业主参与。
四、合理确定回购价款,明确合同各方权责
投资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授权招标人和南宁市财政部门与投资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
投资建设合同要明确回购价款的构成。其中建安工程费、投资建设单位投资回报实行固定价包干,原则上建安工程费应控制在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以内,同时对工程变更风险及材料涨降价因素进行约定。回购价款总价由合同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招标人、南宁市财政部门和投资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应在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中明确。
五、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保证项目正常移交回购 投资建设单位应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实施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建设单位对招标人承担的义务。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建设单位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不得让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政府方项目业主应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建设管理协议》,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推进和监管工作。其他项目参建各方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必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招标人要会同南宁市财政部门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特别要根据市政府财力动态平衡状况确定BT项目的回购期和回购支付方式,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如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投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应按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置。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市建设、财政、发改、金融、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法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监督,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市建设部门负责BT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牵头开展BT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确定和投资建设合同的签订,指导项目公司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并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适时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审核项目施工图预算,按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价款项目回购;市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建设及财政等部门将BT项目纳入我市城建计划;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 BT模式合同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政府的规定,市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投资建设单位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项目的建设。
第三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8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
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的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和畅通,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场地、以及政府已收储的待开发土地;临时停车场指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和停车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指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绕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的市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第四条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能影响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科学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道路条件、道路的交通特征以及行人、非机动车等各种交通参与者的通行。
(三)方便市民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应根据市民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方便市民出行时停车。
(四)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临时停车场设置前应分析路内停车的交通特征,根据客观条件制定符合实际的方案,原则上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汽车停放点。在不影响交通畅通的情况下,尽可能发掘现有道路的潜力,合理利用支干道路,分时段设置临时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
(五)系统性和动态性综合考虑的原则 综合考虑交通网络和交通系统的问题,采用最佳解决方案,并根据市区道路网络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六)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原则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市容市貌的要求。 第五条 下列区域原则上不能设置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在人行道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检查井的位置;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的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地段;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和支路;
(六)盲道和无障碍通道;
(七)人行道宽度小于3.5米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的路段。
第六条 临时停车场管理分免费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
在非繁忙路段的市场及其他公共设施附近,适当设置短时间免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放车辆的停放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
对有偿使用的临时停车场实行管理与经营相分离。
第七条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容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定我市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的设立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项整治办等部门共同参与勘验、确定后,由市公安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按规划确定的临时停车点进行设点划线,设置明确的停车标志。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时限,及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物价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具体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有偿使用方案,组织对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拍卖。
第十条 市物价局制定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取得临时停车经营权的单位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收费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并凭《承包经营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申请设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场许可;并到市物价局办理临时停车收费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是依法经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企业或其他有相应经营资质的企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停车管理,看护人员佩戴统一的工作证上岗。
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应按月向市财政局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发票领用存情况。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依法对临时停车场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正常,市公安、建设、规划、城管等部门每年至少应对车辆临时停放路段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提出临时停车场的调整方案,并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程序,重新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因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需要,公安部门可对临时停车场地路段进行临时调整,并应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维护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公安局有权依法调整或取消临时停车场。
第十七条 由于临时停车场的调整,市财政局视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经营单位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八条 执行公务的军、警等特种车辆停放,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免交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临时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 在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规定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的临时停车场停放车辆,拒绝交纳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引发的治安问题,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不在指定区域违章停放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处理。对侵占临时停车场的行为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市公安局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违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按收费标准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临时停车场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因自身过错造成临时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第四篇: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镇属相关部门:
为全面整治我镇城区农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我镇农贸市场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卫迎复检工作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及泸龙府办发[2009]5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实现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提出的2009年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国卫迎复检工作(以下简称“整治”)目标,全面整治我镇农贸市场存在的问题,确保农贸市场达到“整治”要求,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和《泸州
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思路,按照“整体联动、各司其职、一场一策、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三化”管理,以环境优美、设施标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新型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初步在我镇形成以标准化农贸市场为主、以超市和便民菜店为辅的格局,逐步实现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培育发展有序化的总体目标。
二、整改范围
罗汉镇高坝农贸市场。
三、整改内容
我镇农贸市场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改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对农贸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完善市场基础设施; 二是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市场责任主体,健全各类管理制度,落实市场业主和相关部门管理现任; 三是整治市场交易秩序,查处市场内的无照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整治市场及市场周边安全、卫生、广告等环境秩序。
通过升级改造,使农贸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管理达到《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的要求。
四、时间安排
农贸市场整改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实施,200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整治升级改造工作方案。2009年8月15日前,制定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市场升级改造具体方案。2009年8月30日前,结合农贸市场的整改任务,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要求,由市场业主制定具体整改方案上报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审查,并上报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和区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召开动员会暨现场观摩会。2009年9月15日前,由镇政府组织召开镇属相关部门和市场经营户参加的动员会暨现场观摩会,启动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四)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市场业主按照“一场一案”和《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全面实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五)整改检查验收工作。升级改造完成后由镇政府组织初
检合格后,向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小组申请验收。
(六)召开总结会。2009年9月底前召开总结会。
六、主要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属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详见附件3),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审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研究解决市场改造升级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初检等项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整治办公室,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镇经发办、整治办、监察室要加大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负责、整改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我镇市场升级改造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既要有镇级相关部门的大力协作,又要有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扎实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镇政府与市场业主签订升级改造责任书,与镇属相关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镇政府领导督办责任制和相关部门包保责任制,按照“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指导和检查,形成各环节责任落实、层屋分解的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整改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制定《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带领相关部门逐项落实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措施;会同镇整治办、目督办、监察室等部门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督查。负责对农贸市场整治升级发行项目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做好环保评估。负责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工作中的招投标工作,对农贸市场改造、新建、移建、扩建涉及到项目立项的,给予支持。对各项涉及农贸市场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2、镇“整治办”: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一道,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度进行督查。
3、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督促市场业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切实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4、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整治农贸市场周边及街道的占道经营违规行为;负责抓好基建工作,以及对整个改造建设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雨、污系统进行改造。开展“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市场业主抓好“除四害”工作,确保“除四害”工作达标。
5、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整治改造中和改造后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6、镇新闻办:负责牵头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全过程的宣传报道工作。
7、镇财政所:负责按市政府确定的扶持政策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组织和协助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单位向省、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对用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管。
8、镇司法所:负责农贸市场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9、镇水利农机站: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水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来源进行检疫监督检查。
10、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农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开展农副产品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植物疫情的检疫和预防;依法查处贩卖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行为,防止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流入市场。
11、国土罗汉中心所:负责对农贸市场的移建、扩建、改建提出用地或用地性质调整方案的初步审定。
12、高坝派出所: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治安管理;指导市场业主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达到消防安全要求;指导农贸市场道路及停车场的交通管理;指导市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手续;指导农贸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车通道,安装市政消防火
栓,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督促市场业主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检查。
13、罗汉供电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提出电力安装等规范性要求,指导、协助完成相关工作,达到验收要求。
14、罗汉兽防站:负责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畜禽产品检测室,培训相关人员;对进入市场的畜禽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和预防。
15、高坝工商所: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解决治理中难点问题和市场业主按方案实施升级改造;指导实施农贸市场达标升级上星工作和活禽屠宰加工区分隔改造;指导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摊区布局、功能配置和软件建设及日常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牵头规范集贸市场食品经营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负责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期间市场内临时疏导点的管理和监管。
(三)政策激励,积极引导
按照《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的精神执行(见附件2),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今后的发展、业务拓展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四)强化约束,严格规范
高坝工商所会同国土罗汉中心所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农贸市
场的监管,对改建、扩建和现有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公共卫生审查,对市场未按要求划行归市、生熟食品摊区分设、家禽宰杀与食品摊区分离和卫生不符合“创卫”要求的,应责令市场业主限期整改。对市场业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吊销其市场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报请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对农贸市场整治不力、不积极,要从其新批开发项目予以约束、限制,敦促其承担改造建设的社会责任。高坝工商所在加强对市场业主监管和约束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户的管理,对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取缔,对不具备“三防”卫生条件的熟食品经营户,要坚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业主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收回经营户的经营摊位。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在农贸市场整改工作中,镇新闻办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同步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市场管理者、市场经营者参与和支持市场改造升级工作,营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宣传活动由镇新闻办牵头,通过举办信息通报会、动员大会等形式做好宣传发动。二是做好媒体宣传。采用日常报道、跟踪报道和集中采访、现场采访报道、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将动
态报道与深度报道相结合,充分发挥典型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宣传报道。三是拓宽宣传渠道。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利用简报、墙报、橱窗、公共宣传栏、宣传资料等多种宣传载体,做好社会宣传工作。
(六)加强督促,保证质量
一是要强化信息报送。实行农贸市场整改工作周报制,宣传部门于每周五上午将整治升级改造工作的进度情况、督办情况书面报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整理后及时报送领导组相关领导。二是要强化监管督查。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包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改造的有关标准,加强对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改造等浪费现象,确保升级改造工作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市场改造完成后,由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初检合格后,再报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相关扶持政策;验收不合格时要求市场限期整改或强制关闭,确保我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
1、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2、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策
3、龙马潭区罗汉镇农贸市场整治升级改造领导组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
为了促进农贸市场上档升级,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功能,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功能齐全。农贸市场场内布局应按蔬菜、鲜肉类、干杂、熟食(卤制)、活禽、水产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合理布局交易区,摊位设置宜按照排列式或岛状型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家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原则不得小于5米;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家禽。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聚丙烯塑料板或木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普通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5厘米,鱼、冰鲜、家禽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
低于20厘米。
(一)蔬菜类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高度宜为0.7-0.8米。蔬菜进入市场前要进行初加工,做到洗净、去杂、无枯黄烂叶。
(二)鲜肉类摊位台面不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家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在鲜肉售货台前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肉墩整洁、美观,案板用木板等。
(三)干杂食品应该上架经营,摆放整齐,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
(四)熟食(卤制)食品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墙体铺满瓷砖。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和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经营者着统一工作服,餐具和切配的刀、板、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店内保持整洁卫生。
(五)活禽经营区域应当集中,进入固定的房屋内并与其它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排风、排气口高度要超过楼顶,不得有臭气、烟味,换气通风、排除异味要符合环保要求,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配备固定禽
笼,禽笼统一用不锈钢或铁制作,禽笼底部应距地面15厘米以上;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备。活禽经营区应保持流水畅通。
每个市场应规划活禽经营户2-3户,活禽宰杀经营户1-2户。
(六)水产、冰鲜类。冰鲜类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冰鲜类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下)。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冰鲜海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4平方米。
(七)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的15%的要求在市场内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第二条 道路平整。市场室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5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8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铺设地砖,并向排水沟(两侧)倾斜,通道坡度经为1%-3%。
第三条 水系通畅。市场地面排水沟用不锈钢材料、PVC塑料管、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为不少于20厘米,弧度浓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市场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
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窖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应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网罩。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浊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第四条 公共厕所。市场内应按要求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保洁设施。市场应配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市场应设置带加盖的垃圾箱(筒)。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应设置垃圾集中处理站(点)。市场内摊点及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市场内实施垃圾袋装。市场均应设置卫生保洁用水专用设施。市场内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
第六条 车辆停放。农贸市场应配套设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其面积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在市场外合理规划停车点。
第七条 采光良好。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采光条件,有明朗的灯光设施。市场用电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荧光灯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型钢结构,并使用不锈钢材料建设,柱距不小于9米,净高应不低于5米。蓬顶刷白漆,空中无栏板和拉线设计。
第八条 通风自然。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
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九条 消防安全。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消防安全设施,农贸市场内或周边应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道,其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4米;并在市场内或附近安装市政消防火栓,以满足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照明等消防设施。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集贸市场内凡与外环境或市政管网相通的下水道口设置稳固的金属栏防鼠、防鼠栏间隔与下水管壁间距必须小于1.3厘米,加工、销售、贮藏粮食、食品、肉类、餐饮等各类室内环境要安装防鼠铁门、或在木门的下段镶上铁皮踢板,踢板高度为60厘米,所有管道和电缆进出建筑物的孔洞都要用水泥堵塞,必要的孔洞如通风口、气窗、下水道、排水口等,应安装孔眼小于1厘米的铁丝网。对食品经营户的纱门、纱窗、门窗、灭蝇灯、餐厅、饭店、茶馆等到大门入口上方安装风帘、风幕机。 第十一条 其他设施
(一)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市场监管办公室、消费者投诉站(点)、公平秤服务点、宣传栏和信息公示栏,同时应该设立广播、公用电话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监控设备。
(二)农贸市场有200个商位以上的应设置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快速定性检测仪器等设备。
(三)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市场标牌、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商位号牌,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做到市场标识、标牌统
一、整齐、醒目。
(四)农贸市场应在墙面显著位置处规划20平方米的制度公示区。
附件2 泸州市城区市场建设与经营管理扶持政策
为加快城区市场改造升级建设工作的步伐,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新建农贸市场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按照新编制的《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新建农贸市场实行单独选址,市商务局会同规建和国土、工商等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定点和建设用地后,由市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农贸市场建设立项批复。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并单独选址。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
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在新区实行农贸市场用地单独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成本价。规建部门明确农贸市场中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市国土局在招拍挂出让使用权文件中明确建成时限等条款。对招抑扬挫同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功能,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农贸市场建筑方案设计中,必须符合和满足农贸市场的设计规范和功能。其中新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标准》(市商务局另行制订下发)、《四川省星级农贸市场标准及考核评分细则》;改建农贸市场必须符合《泸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基本标准》,不符合要示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四)农贸市场建成竣工验收前,必须按设计完善市场配套设施,先经市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规建、工商、城管、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设施及消防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建工程的整体验收。
(五)经市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口岸建设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环保费、噪声污染费、白蚁防治费。
二、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方面的激励政策
(六)对市城区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过程中所涉及各项规
费,全部予以免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区财政对农贸市场整治改造升级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激励政策。一是设立整改达标奖。对市城区现有农贸市场在本次整改规定时限内达标的,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下的,每个奖励不超过7.5万元;实际整改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万元投入,再奖励1.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是设立整改“创星”奖。对整改达标后,业主有更高要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的,再给予鼓励,其中,达一星级的每个农贸市场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星级,增加奖励2万元。三是贷款贴息。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给与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支持。
支持业主实施升级改造的资金在市场升级改造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按规定支付。各区政府按不低于市财政奖励资金等比例予配套奖励(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市商务局共同制订)。
三、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市区政府对农贸市场提供零摊区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对零摊区经营范围内产生水、电、卫生、保洁、管理服务费用每年采用包干形式给予按100元/平方米定额补助给市场业主。农贸市场垃圾清运费由政府补贴市场业主,实行先缴后返。以上补贴费由区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30%。
(九)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经营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缴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给市场业主用作市场硬件建设。
(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免交登记表、证照类和市场管理类的优惠政策一年。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与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已办理失业登记,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享受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市场管理行政事业收费三年。
四、附则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经市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新建的农贸市场建设项目和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项目。
(十二)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继续对各项经营性收费实行清理整顿,年内落实农贸市场用水、用电与工业用水、用电同样价格政策。
第五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txt12思念是一首诗,让你在普通的日子里读出韵律来;思念是一阵雨,让你在枯燥的日子里湿润起来;思念是一片阳光,让你的阴郁的日子里明朗起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基层各单位: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控烟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 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
(四)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
(五)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
(六)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
(七)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
(八)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
(九)各类商场(200平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
(十)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
(十一)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它公共场所。
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第五条 有禁烟区域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
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六)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
第七条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烟区的所在单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选为卫生先进单位。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0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