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商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商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锦江龙商业管理团队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 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任用资格
第二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3. 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4. 吸毒者;
5. 原在其他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6. 未满二十二周岁者,特别优秀者,可放宽;
7.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30天,试用期间应由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第五条 新进员工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1.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2.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3. 缴验遵守锦江龙商业管理团队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
4. 参加公司各项培训活动
5. 填写自己人生职业规划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外,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2. 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3.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4. 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5. 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6. 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7. 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8. 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9. 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若出现故障须及时
向上级申报。
10. 公司员工应随时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各类文件、资料、办公用品应摆放整齐;不得将
个人物品摆放于公众场合。
11. 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12. 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同事之间
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13. 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
田径裤。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14. 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雨具、
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15. 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16. 爱护公司的一切设备设施、工作用具,定期保养、妥善保管,降低易耗品消耗,杜绝浪
费,不准乱拿乱扔公物。
17. 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不准私自
拆除、搬移和乱拉线路。若有损坏,须通知总务处进行更换、修理。
18. 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得相互推卸责任,不得拉帮结派。
1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盗窃等违法犯罪
活动。
20. 时刻注意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及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8小时,看季节变化另定,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10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
第九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1.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2.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3.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8天。
4. 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5. 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6. 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7.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一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日。
2. 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4日。
3. 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20日。
4. 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不得超过30日。
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之从业人员,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以季度考核一次,应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优、甲、乙、丙、劣五等,凡列优等及劣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考核、升迁及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凡考核列优等者,经总经理核准予以晋升,列甲等者晋升二级,列乙等者晋升一级,列丙等者留任原级,劣等者免职,均以各从业人员任职期满一年考核核定后的次月起执行。但在考核内曾经核准升职或升级者,该考核不再晋级。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主管以上人员及优等的考核。由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他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经理核定。
奖惩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奖金及升迁或晋级四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公司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功或记大功:
1.细心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公司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而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公司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升迁或晋级:
1. 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2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3.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公司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及免职四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携带不必要物品入公司者。
2.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3.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4.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应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6.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公司发生损失者。
7. 对上级主管之命令,有不同意见,未予婉转说明,或虽经陈述,未被采纳,而擅自违抗指挥者。
8.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声誉者。
9.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公司发生损失者。
10.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11. 故意涂改、丢失记时卡者。
12.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13. 在工作时间瞌睡者。
14. 在公司易燃场所吸烟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降级:
1.向外泄漏公司业务机密者。
2.在工作时间内偷懒睡觉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以上降级,应视各款实际情况降一至二级,无等级可降者,应予降等改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免职:
1. 无故继续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2. 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之事业者。
3.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5.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6. 未按照规定或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8. 有偷窃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9. 在公司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0. 在公司内打人或互相打骂者。
11. 散播有损本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 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3.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 触犯刑律,经判有期徒刑确定者。
15.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除嘉奖、记功、警告、记过由各部门经理核定外,其余均须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三次作为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为记大功一次,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为记大过一次,同一功过可以互相抵销,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记大功抵记大过。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接到前项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以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二十四条 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公司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连续工作每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从业人员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二十五条 条从业人员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公司之主管人员核准,事后汇报总经理核准。其为副经理以上人员者,应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d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保险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应一律参加五险一金。
第二十七条 参加社会保险,应于新进同时,亲自填写保险表一式二份,交人事部代办参保手续。应纳保费,由公司补助60%,自行负担40%。自行负担部分,由发薪部门,按月在应领之薪水内代为扣缴。
第二十八条 参加社会保险后,其应享之各项权利,及应得之各种给付,应由本公司人事部门代向保险公司洽办。保险人除依法应享之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之赔偿或补助。
出差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公奉派各市出差,应依规定标准报支交通费、旅馆费、膳杂费及特别费。其中除交通费可按现行费率报支,膳杂费可按日计支外,其余各项费用,均应检据报销。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呈奉经理核准后,才能报支。
第三十条 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之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务提前完毕,应立即返回,不得借故滞留。如因公确实无法于核定天数前返回者,应列具事实理由,呈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得支给旅费。
请认真阅读,一经签名,表示本人愿意服从锦江龙团队各项规章制度!
签名人:日期:
第二篇:商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的财
务管理,规范商业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保证商业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商业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
三、商业公司财务管理主要内容
(一) 租金收支管理
(二) 固定资产和返租房产租金的管理;
(三) 物业有偿服务管理费的管理
(四) 流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管理
(五) 资金分配的管理;
(六) 财务收支汇总平衡
四、商业公司财务管理任务
(一)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
(二)加强资产管理,保障商业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五、商业公司财务部门人员配备
(一)主办会计3人,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财务项目负责制,步行前线、湘南汽配城、共创家世界各配备一人。
(二)收款人员3人,由商业公司委派,步行前线、湘南汽配城、共创家世界各配备一人。收款员的工资费用由各项目分别承担。
六、 商业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各项目资金收取情况,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应收(付)款凭
证、应收(付)票据,做到帐款、票据账目清楚;
2、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核对在营席位分布情况,并及时记录检查
结果;
3、及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负责会计凭证的
装订、归档与管理;
4、掌握税收政策,负责公司各项税收的申报、缴纳、年检及办理其他税
务事项;
5、组织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6、定期于每周
一、周四收集各项目支出和费用报销单据,审核其是否合
法、准确,是否超出同期预算,对超预算的支出项目不予审核,通过
审核的单据于次日代理上报审批手续。
7、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办理财务收支
业务及其他财会业务;
8、及时处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收款人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制定的财务人员管理细则,做好本职工作;
2、及时办理所管项目各项费用的收缴,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
3、当天收缴的款项,须下午4:30分之前送存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并编制
资金日报表交主办会计,当天下午4:30分以后收缴的款项,于次日上
午9:00以前送存银行;
4、及时统计所管项目各项费用交收资料,按月编制费用收缴情况月报表
报项目主办会计;
5、对于变动的资料数据应及时修改与存储,做到随时变动,随时记录,
随时修改,随时存档;
6、严禁从当天的营业收款中支取现金;
7、主动与会计和银行对帐,做到两帐相符,账目日清日结;
8、及时处理公司领导、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会计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 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一) 审批权限:项目单笔报账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日常费用,由项目负责
人审批;单笔报账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须报事业部领导
审批;单笔报账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二)费用(单笔报账金额5000元以下)报销流程:经手人填单→证明人签
字→项目财务审核→项目内控专员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批;
(三)费用(单笔业务金额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报销流程:经手人填
单→证明人签字→项目财务审核→项目内控专员审核→项目负责人审
核→商管部负责人审核→事业部领导审批;
(四)费用(单笔业务金额50000元及以上)报销流程:经手人填单→证明人
签字→项目财务审核→项目内控专员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商管部
负责人审核→事业部领导审核→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五)物资报销流程:经手人填单→物资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内控部价格审核
→项目财务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核→商管部负责人审核→事业部领导
审批;
(六)各项目于每周
一、周四将完成签核流程的报销单据统一交项目财务,由
项目财务集中呈交主管领导审批,
八、财务开支审批要点
(一)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真实;
(二)单据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报销附件明细清晰;
(三)是否完备了必要的手续,如:资产购置是否经过批准,资产是否经过验
收等,办理财务手续的基础要件是否齐全,如原始业务单据等;
(四)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
(五)是否符合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九、对审批权限中未能涉及的具体事项,财务人员应做出符合常理的专业性判断,
交由具有类似或相近事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则。
十、货币资金管理
(一)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户头必须按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仅供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
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货币资金收支信息反馈
财务部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它职能部门凡涉
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部。对外签署的涉及款项收付
的合同或协议,应向财务部提交一份原件,以便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办理手
续。无有效合同、协议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三)项目的货币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项目的各项收入全部存入公司统一的银行存款基本帐户,银行存款基本
帐户由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各项目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各项
目收支情况拨付使用。
(四)款项支出须有可靠依据,并符合以下原则:
1、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收到的资产必须经过检查验收;
3、有关货物的价格、金额、付款条件等经过审核无误。
(五)备用金的管理
1、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各项目备用金借支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
日常费用的开支,
2、备用金的借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
3、借支期限为一个会计,即12月31日前必须还清;
(六)应收账款管理
1、应收账款必须凭已审合同或协议设立,会计按业务发生单位名称设立
明细账,并在摘要中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其他名
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
2、各项目应在每月月末提供一份商户在营席位分布表给财务部备查;
3、财务部要按月编制客户往来对账单并制定客户访问计划,会同内控部
有关人员到客户现场去核对其应收款。根据现场核对情况填列抽样调
查表留存备查,发现席位分布不实情况及时上报;
4、财务部应每季向公司领导和各项目通报应收账款情况,督促催收。对
逾期未收回的款项,要求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对于已
采取多种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5、收款人员每月负责落实应收余额并与会计核对,收款人员应及时将收
到的现金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交又无正当理由,应加收5%
的滞纳金,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复息,收现未交者,一经查处,
处以一倍罚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 预付账款管理
1、预付款是指款先付货后到的经济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具体有如下
几种情况;
(1) 在有合同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分期款项、订金、定金等,依
合同约定条款按付款审批程序审批;
(2) 无合同而确需预付的,如突发性的事件、应急材料等。应在付款申请
单注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能支付;
2、往来单位的收付须通过往来户头转账处理。
(八) 应付账款管理
1、账务部审核应付账款付款时,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
及应收账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
2、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出现借方余额应及时查明原因;
3、往来单位的收付须通过往来户头转账处理。
十一、营业收入管理
(一)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
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账或收入长期挂账而不结账转销售等隐瞒、截
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
(二)严禁转移营业收入、设置小金库或为个人谋取利益;
(三)开票(发票)人员应审查所收款项是否符合招商政策的约定,核实后
方可开票;
(四 财务部应根据销货发票(预收收据)等据以收款入账,对逾期未收到的
货款,应督促各项目催收。
十二、各项目对外使用票据的统一管理
1、应正确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填写大头小尾的发票,不
得代开发票;
2、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内容应该真实反映
经济业务,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3、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应按号码顺序逐次填写,
各联次内容保持一致;
4、财务人员负责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如
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的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5、财务人员负责对收据进行专人管理,并设立收据购、领、存登记簿,建
立收据核销制度;
6、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7、会计人员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公司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
应索取合法发票。
十三、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修改,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十四、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衡阳共创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31日
第三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 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 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 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
(一)技术秘密:
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
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器(仪表)设计等;
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
(二)经营秘密:
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商业函电(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订单等;
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
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
(三)管理秘密:
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
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信息资料;
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
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
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
第四章 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根本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
“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
“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主要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档案室普通文件、员工薪资表等。
第十二条 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实行标识控制,加盖“绝密”、“机密”印章。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识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的密级及标识,由各部门依据本规定随时进行确定并标明保密级别。商业秘密在确定密级前,各部门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需要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等载体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经公司相关会议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五条根据保密需要,对关键数据和软件等计算机信息采取加密或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泄密。
第十六条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件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密员对商业秘密及其复印件、复制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 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的销毁由部门领导提出,经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每年6月、12月初确认、修改本单位涉及的商业秘密事项,依据各单位报送备案的商业秘密事项汇总编制《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公司商业秘密一览表》报送公司高管人员,而将各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以《部门商业秘密一览表》的形式单独发放。
第十九条 各部门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保密工作例会,对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确认,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当保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各部门应当随时召开临时会议进行确认,必要时通知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保密信息报告制度。
员工因工作需要,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应当事先得到部门负责人的许可,保密员做好登记。
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产生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本部门保密员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企业的保密信息,应在事前或事后向本部门保密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经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经办事项或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归入本部门档案管理。各部门保密员须定期将本部门档案资料交公司办档案室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由员工个人保管的秘密载体,需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保密员做好登记,保管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员工发生内部调动,须向原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保密员注销登记。
员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一切商业秘密资料及载体,应该全部返还公司,并须在本单位保密员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按此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公司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离开本部门或本公司的各种手续和出示有关证明。
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有权了解全公司的技术、经营、管理各级秘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副总经理级:有权了解分管工作的商业秘密和公司机密级以下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级:有权了解本部门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和公司一般级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各部门经办人员有权了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商业秘密,如因工作需要了解本部门其它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需要了解其它部门机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本部门和其它部门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商业秘密需经总经理批准,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保密条款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须与公司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对掌握机密级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在其签订的保密协议中,须明确竞业限制条款。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和对企业的竞争优势构成重要影响的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企业,在与企业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八章 外来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安保部门应加强人员进出的控制,并针对不同的对象,实行“回执卡”管理。“回执卡”上应注明来访人员的出入时间,如到下班时间尚有未离公司的来访人员,接待部门须主动向安保部门说明。一般情况下,未经预约说明或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批准,下班时间严禁外人进入公司。对来访者一律实行统一集中接待。有业务关系的来访人员,由门卫通知对口接待部门或个人接待,进入生产区须办理“进入生产区许可证”手续,并有专人陪同。进入涉密区域,须征得部门保密员或负责人同意。无业务关系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厂区,接待人员在传达室会客。
第三十条 物资运出公司,实行物资出门证制度。凡运出物资,门卫需严格检查,任何物资出厂均需出具有权人员批准的出门证。
第九章 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没有及时按本办法的规定或相关要求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尚未造成失密后果的,给予以下处罚: 秘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
机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保密员罚款 元;
绝密级:责任人罚款 元,保密员罚款 元,部门负责人罚款 元。 第三十二条 责任人无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未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人违反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或根据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十章 检查与考核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负责该规定实施情况的考核。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四篇:防止商业贿赂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同意;
三、 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进行的相关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诚信、便民服务的原则,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
四、 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商业贿赂,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五、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六、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退还收受的钱、物;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待岗、辞退;违反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重庆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14年3月3日
第五篇: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
第六条 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七条 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九条 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第十条 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第十二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五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十六条 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 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股东在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十七条 本行股金证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东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股东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相关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本行股金按照“统一核算、双重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股金在本行清算中心统一核算,按营业网点设立账户,并有股东股金明细账;营业网点设立股金明细账,对扩股、分红、转让、继承等事项详细记载。
第二十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募集股金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立增资扩股领导小组,拟定《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2、召开本行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拟定的《增资扩股方案(草案)》;
3、请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增资扩股方案》;
4、宣传发动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5、预约入股工作;
6、审查拟入股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本行章程,审查通过后拟入股股东填写股金认购单,缴存认购资金;
7、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将认购资金进行入账处理;
8、签发股金证给入股股东,同时向入股股东收回股金认购单回单;
9、申请修改本行章程及变更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股权转让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1、持股人提出申请,并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同时受让人按转让价款将资金存入营业网点其他应付款专户。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同意后,变更股权登记,签发股金证,由营业网点向出让人支付转让款;
2、股权转让价格由出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注明;
3、营业网点负责收回出让人的股金证;如为部分股权转让需在其股金证上作转让登记;收回的股金证应及时交营业部做销账处理;
4、法人股转让时,如其法人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其董事会决议;
5、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一式四份,出让人、受让人、营业部、财务会计部各执一份,营业部凭此核算股金分户账。 第二十二条 本行股东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申请股金证挂失时,手续如下:
1、申请股金证挂失的股东应提供有效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供单位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填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仔细填列股东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有关情况,向其募股营业网点申请挂失。
2、营业网点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及填写资料的真实性,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
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挂失申请书》一式二联,办理持失部门在第一联上加盖业务章和经办人名章后交挂失申请人收执;第二联由挂失部门,登记挂失登记簿。 4、挂失补发的股金证应重新编号,并注明“挂失补发”字样及原股金证编号;同时在计算机系统和股金明细账中修改股金证信息。
5、为了保证股东股金的安全,营业网点补发股金证的期限约定在书面挂失申请书填列7天后。
6、股东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向营业网点领取新股金证,并在营业网点保管的挂失申请书上签注领取日期与姓名。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向股东分配股金红利时的核算要求: 1、本行根据年度会计决算盈利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与股金分红标准,经省联社批准后,及时对入股股金进行分红,股金红利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配股两种。
2、由本行营业部根据分红标准,填制股金分红和红利配股清单,详细填写股金金额、入股时间,认真计算股金红利和配股金额,经复核后填制一式三联清单报清算中心。清算中心、营业部、支行各留一份。
3、本行清算中心接到分红清单后,认真复核红利和配股金额无误后,将红利和红利配股分别下划至营业网点。
4、为了确保股金红利和配股及时分配到股东手中,本行与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分配的红利以转账方式转存至其在营业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法人股东分配的红利转入其存款账户,红利配股的登记到股东股权证上。
(1)股东的股金证上需注明其结算账号与“红利配股转入”的字样。
(2)营业网点的股金明细账上需记载股东的结算账号。
(3)红利的转存需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相应的存款凭证,红利配股的转入需通过计算机打印到股权证上,同时柜面负责人加盖经办人私章。
(4)清算中心核算股金分红的科目为“应付利润-劳动分红”;营业网点收到清算中心下划的现金分红款项后在“其他应付款-待发放股金红利”科目中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