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国家政府模板
第一篇:党政机关国家政府模板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 教案
第二单元 第三课 第一框 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教案
教材分析:
本框内容包括“公仆本色”、政府的职能、便民利民的政府三目。第一目是情境导入,以文字和图片的形式呈现,形象而直观地表现出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第二目是情景分析,以正文形式呈现,中间穿插图片,具体分析我国政府职能。第三目是情景回归,是对多学内容的提炼和升华,提出学习本框的目的。
教学重难点:
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 学情分析:
对于政府职能这一内容,学生相对比较陌生,在教学中应紧密联系实际,通过对政府的一些行为、采取的一些措施的分析,使学生准确理解政府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进而相信政府职能,支持政府的工作。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识记政府的性质、基本职能、作用以及公民对政府的态度
能力目标:通过教学、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能力,通过让学生了解、评价政府,培养学生作出正确价值判断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体验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培养学生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 导入新课:
播放视频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并提出问题:李克强总理为什么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
讲授新课:
请学生概况本节课我们所要学习的知识点
问题探究1,你所知道的我国的政府机关有哪些?说说它们的性质及职责范围。进一步设疑:我国政府为什么要为人民服务?
得出我国政府的性质和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政府的性质,我国政府的性质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问题探究2,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人民的“公仆”,履行什么职能? 请学生自主阅读教材37页,找到政府的职能有哪些,并从政府职能角度解读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
问题探究3,你能举例说明本市市政府机关履行职能的表现吗? 小组合作讨论探究完此问题并展示合作学习成果展示。
为了检验学生对这部分知识掌握的是否到位,做几道练习题。 问题探究4,你和政府之间都发生过什么故事? 得出政府的作用,概括的说就是管理和服务。
问题探究5,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政府,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可以包办一切?请举例说明。,问题探究6,播放2017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视频并提出问题:那作为我国公民,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 课堂练习:
1、为了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整治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山西省环保厅开展环境保护“铁腕斩污”专项行动,为全省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提高执法保障。这是政府履行(
)
A.推进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 B.加强社会建设的职能 C.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 D.加强对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
2、某市政府把所辖区域划分为若干网络,为每个网格配备若干工作人员,构建了一个天上有云(云计算中心)、地上有格(社会管理网络)、中间有网(互联网)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提高了收集、处理、相关信息的效率,在为群众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这一举措有助于(
)
①增加政府的科学执政意
②提升政府为市民服务的能力
③扩大公民的民主权利
④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3、 “群众的每一次创新都离不开政府的尊重和保护,市场的每一次提升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调控,经济的每一次飞跃都离不开政府的决策和服务。”这一观点说明(
)
A.政府是利民政府,可以包办一切 B.政府要履行好专政职能
C.政府职能是无限的,有问题找政府 D.社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4、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继续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是做减法,但其最终目的是要做加法。这里所说的“加法”是指(
)
①增设相应机构,更好的履行基本职能
②扩大政务公开,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
③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
④强化效能建设,提升服务和管理质量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5、伴随着“十三五”规划建议的落地,“健康中国”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这一制度是(
)
①政府履行经济职能,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表现 ②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 ③扩大公民政治权利,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以实现的途径 ④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实现的举措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课后作业: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全国促进就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思考:结合材料,运用本节课所学的知识(政府的职能)来分析,我国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过程中,应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课堂小结:
由课代表到台前总结本节课。 教学反思:
本课设计能较好地贯彻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在材料的选择上力求丰富且贴近政治生活,在教学设计思路上比较清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但是时间安排不是十分合理,我会在今后的教学中注意这一点,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
第二篇:政府机关工作PPT模板,免费下载
篇一:政府机关各部门职责
政府机关各部门职责、发展前景及待遇全面分析!(此篇很好很好,小转一下)
公务员各部门政治前途、经济待遇分析
------权力、收入、繁忙程度、政治前途对比------
一、党群系统
1.市委办(指挥一切的办公室,绝对的权力部门!)
权力指数 10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10
2.组织部(管帽子的地方,绝对的强势部门!)
权力指数 9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10
3.市纪委(管纪律管制度的)
权力指数 9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10
4.宣传部(要当官,两办组纪宣)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8
5.统战部(郁闷的部门,大家都是部,为何差距如此大)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5政治前途潜力 8
6.总工会(不起眼部门,最好玩的地方)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3政治前途潜力 7
7.团市委(年轻干部的起飞摇篮)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5政治前途潜力 10
8.妇联(一般年轻人进不去)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4政治前途潜力 5
9.科协(重要养老地之一)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4政治前途潜力 5
二、人大、政协系统
没权的养老的地方,一般都是一些大领导明升暗降后等退休的地方,各行业杰出人才从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始。年轻人机会少,就不列出来了.
三、综合系统
1.政府办(身系百姓的中枢)
权力指数 10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10政治前途潜力 9
2.安监局(潜力巨大的单位)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6
3.科技局(也算清闲的部门)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6政治前途潜力 6
4.民政局(百姓生存的依靠)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7
5.残联 .........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6政治前途潜力 5
6.财政局(管钱的地方,这还用说吗? )
权力指数 9经济收入 10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8
7.人事局(管人,但不管领导。比起组织部差远了..)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8
8.劳社局(与劳动人民关系密切)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7 9.档案局(超级闲衙门)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4政治前途潜力 4 10.审计局(新兴潜力势力) 权力指数 9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7 11.国土局(政府的土地都转给它卖)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12.地税局(钱的摇篮)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10繁忙程度 6政治前途潜力 6 13.国税局(钱袋子)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10繁忙程度 6政治前途潜力 6
四、发改系统
1.发改局(指引地区前进的舰队 )
权力指数 9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10政治前途潜力 9
2.物价局(关系百姓吃1斤肉还是吃8两的部门)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3.统计局(假数据来源地,领导的爱之所在)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6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6
五、经贸系统
1.经济局(名字已解释一切)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8
2.交通局(修路大工程都在于此)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8
3.商务局(看似牛,其实重视程度有限)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4.招商局(又是个领导重视的单位,要钱给钱,要人给人,只要你出大成绩.)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9政治前途潜力 8
5.农机局(富民措施若能从此处开始,是国之大幸. )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6
6.粮食局(种子、产值、收成........ )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8政治前途潜力 6
7.供销社(农民的银行,政府的柜台)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9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6
8.工商局(这个说了白说 )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9.质监局(又一潜力局,目前优势不明显 )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10.食品药品监督局(同上..)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11.烟草专卖局 (烟草和电力两匹狼啊..单指经济上..)
权力指数 4经济收入 10繁忙程度 5政治前途潜力 4
六、农业系统
1.农业局(关系大家吃饭的问题)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2.农经局(关系发展农业经济的单位 )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6
3.林业局(又一休闲衙门)
权力指数 7经济收入 7.5繁忙程度 5政治前途潜力 6
4.水利局(有水的地方就有它发财的地方 )
权力指数 8经济收入 8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7
5.畜牧局(跟畜生打交道的地方 )
权力指数 6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7政治前途潜力 5
6.气象局(标准清水衙门 )
权力指数 5经济收入 7繁忙程度 5政治前途潜力 5
----------各部门岗位详细分析------------
宏观上的五套领导班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
1、市委:中共领导一切,中共最大,没得说,全世界都在党的领导下。
2、市人大:人大监督政府,市委书记兼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集权吧。
3、市政府:行政机关,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
4、市政协:参政议政,政协主席一般是市委常委。
5、市纪委:纪委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而设立的,从而形成第五套班子,纪委书记由市委副书记兼任(或者市委常委兼任)。
市政法机关:
法院:好单位,待遇好,工作较累
检察院:一般化,待遇尚可,职权不大
司法局:好单位,职权尚可,管着律师和监狱(目前监狱工资堪比四大)
公安局:好单位,强权部门。也分技术岗位和综合管理。
市委机关(委、办、局):
市委办公室:绝对的权力部门,尤其是党委权力强大的地方,工作累,待遇一般(给重要领导当秘书除外),政治前途看好,但并非人人都轮得上。责任大,进步快,犯错误的机会也多,要多看多学多请示,小心谨慎,做好天天加班的准备。
市委组织部:绝对的强势部门,工作累,待遇一般,特别锻炼人,在此工作对立志从政的人来说可以是说终生受益,1-2年对文字工作、组织程序就相当在行了。努力吧!
市纪委:实权部门,人见人畏,但工作相对枯燥乏味,也比较辛苦,监督权比较大,有第五大班子之说,不过待遇还是很好的
市委宣传部:比较有实权,管党报党刊、电视台,文化局、广电局对宣传部负责,台办:台胞多的地方还是可以的,如果没有什么海外同胞就算了吧。
文明办:还是不错的,一些机关单位都希望从此出政绩。但工作没什么必要性吧?市委政法委:身份尴尬的部门之一,强势的话把公安什么的都管了,办事方便,待遇也
较好,算是值得去的部门。
市委统战部:养老的地方之一,可能去管管农村地区的宗教信仰吧
市委党史研究室:有些地方是事业编制,根本不考虑,行政身份也是鸡肋一块,待遇较差。
市委政研室:基本上是文字工作,多多调研对自己今后的工作有较大的帮助,是一个比较清爽的部门,爱学习,能写作的同志可以考虑,待遇一般。
共青团委:团委最好的就是晋升快,但往往根基比较浅,年轻人还是比较喜欢这里的,待遇中等偏上。(相当一部分国家领导人都有在共青团工作的经历)但是,只针对的是团委书记、副书记,顺序是:拟提拔人选--到团委任职--到其他部门升迁,而不是:到团委工作--提拔--转业,外面的同志一般不明白这个玄机。团委下面的人和其他部门一样,甚至还不如,因为没多大机会让工作出成绩。
市政府机关(委、办、局):
市府办:强势部门,一旦作了领导的秘书就等着up吧,由于工作大多是综合协调性质,很锻炼人的组织能力,但是工作也比较辛苦,加班多,会议多,需要定力
人事局:职权越来越小,和组织部职能交叉太多。但是待遇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就现在的职权也比许多政府部门强很多。(透露一点,面试的时候……它只是个执行部门)房管局:实惠部门,工作也不累。
科技局:现在一般了,管着一些经费,待遇一般。工作不累。
财政局:这样的部门就不说了……以后改革方向应该是公共财政阳光透明,但是“以后”待到何时?
审计局:职权越来越大,政策性强,锻炼人,待遇好,好单位!
质监局:将来成为事业单位的可能性很大,待遇不错,省管部门,工作专业性强,职能越来越重要(想到苏丹红了)
发改委:地市级以下的发改委一般,属于执行部门,和省以上不可比,但是经济管理部门的实权毕竟较大,还是很不错的,锻炼人,待遇尚可,工作比较忙,对于国家政策会比较熟悉和掌握
档案局:如果你的专业很对口,去作一个专业人士吧。待遇一般。
招商局:有些是事业局,有些是行政局,现在职能较多,工作比较忙,待遇好,但未来的身份难说,政府从专注经济管理转向专注社会管理之后,作为事业局或许还行吧。信访办:有耐心有爱心有恒心的同志可以去,了解人间万象百态,为民解忧(尽管大部分的忧你一点也解决不了),工作比较辛苦,待遇尚可。
安全办:职权在增大,还是不错的地方,但是不要“伸手”
文化局:比较轻闲,管个文化馆、博物馆,待遇一般。
食品药监局:职权越来越大,能去就去吧。管吃管喝管药品
物价局:还可以,待遇较好,工作不累。
信息产业局:职权越来越小,
城管办:职权大啊,人民不喜欢,工作比较“辛苦”,待遇也好。
畜牧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管牲口的
知识产权局:中国的知识产权局还在努力!现在还不怎么行。待遇一般。
林业局:与人无争的好单位之一,专业对口就去吧。
体育局:一般,有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项目的还可以
粮食局:都没有职权了,可能也不怎么招人了。
劳动保障局:正在冉冉上升的部门,待遇好,常和普通百姓打交道
民宗局:不管民,不管宗的,统战部的地盘。民宗局的局长是统战部的副部长。待遇较差。
卫生局:好单位,专业性强,锻炼人,管医院,厉害啊!
采购中心:越来越好的地方。虽然政府的开支没有降下来,但部门是保留下来了的。环保局:越来越好的地方。职权渐大,待遇可以,工作不累。
地震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专业对口的去吧,省管部门。
公积金中心:一般的地方,根本没有成立的必要,待遇还可以,
人口与计生委:职能在转变中,还是很不错的单位,待遇也好,但工作人民不怎么喜欢。民政局:职权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将成为核心部门,大家去吧,为人民做好事的地方。待遇也是很好的哟。管社团、基层民主建设、退伍军人安置、殡葬、救灾救济……,权力大啊。
扶贫办:一般,杂事不少,管理着一些资金,有一定权力。
国资委:权力在逐渐增大,待遇好,当地没有什么大型国企就难说了。
教育局:好单位啊,管学校的还说什么呢?待遇好,工作也不累。
国土资源局:又一个好单位,而且是越来越好,去吧,只要你能!
建设局:还是一个好单位,职能大啊,待遇好,工作也不累。
气象局:与人无争的单位之一,待遇尚可,省管部门。
交通局:好单位,费改税后也是好单位
水利局:比较好的单位,管饮用水和水利的,专业性强。
农业局:农民的事情……不过还是很有干头的单位哟,待遇一般。
外经贸局:没有什么外贸的话就算了,如果有还是不错的,比如沿海地区
经贸局:不错的单位,有一些审批权
行政服务中心:新生事物之一,管得杂而乱,
工商局:也是个好地方,基层所的工作以收费为主
国税局:好地方,不说了。
电业局:好单位之一,不过貌似外人很难进,
广电局:不错地方,管有线电视和电视台呢!
旅游局:一般般,其实没有什么必要成立。有旅游资源的地区还有点事做
人民团体:
总工会:经费有保障,工作轻松,待遇尚可,发展前途相对较窄。
科协:年年会费收了不少,也不忙,闲适,不适合年轻人。
妇联:现在工作职能在调整之中,前途不明朗。
残联:大家都要照顾的地方,经费还可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残疾人生产设备的审批)工商联:职能还在扩大,比较容易接触经济发展的实体部门,有志从商的可以去认认人社科联:二线部门,一般,有其它单位选择就不要去好
篇二:政府公文的基本排版格式
起草公文的基本排版格式
一、标题规范
(一)标题字体。
标题字体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粗,格式为居中。副标题为宋体,三号字,加粗,格式为右对齐。
(二)作者与题注。
一般公文只有标题,没有作者和题注。
如属讲话稿之类要标明作者的,应在标题下一行加上作者单位全称、作者职务、姓名,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一格。如属汇报类公文,则标明汇报单位全称,用楷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如果属录音整理则应在讲话者的下一行注明“根据录音整理”及讲话的时间;如属汇报类公文,则要标注汇报时间。这一行全部用楷体,三号,加粗,居中;这一行往往要用小括号括起来。
二、抬头规范
请示、报告、函等公文应有明确的抬头。有抬头的,抬头顶格。一般发往全系统的文件抬头为“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发往含广州、深圳在内的全系统则为“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果仅发往部分市局则用“珠海、汕头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往省局机关内部则是“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如果仅发部分处室则是“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收文单位少的,则直接用收文单位规范简称(见省局电话号码表)。同时发往市局与省局机关处室的,市局与省局机关处室之间用逗号,处室与直属单位之间用顿号。发往其它单位的公文一律用规范名称作抬头。
原则上省局不直接往县级单位发文。
三、纲目规范
(一)一级标题。
一级标题为黑体字,标号后用顿号,标题尾无标点符号。一级标题应单独为一段。(例:
一、标题规范)
(二)二级标题。
二级标题用国标楷体,加粗,标题用括号;标号与标题之间没有符号,标题尾用句号。二级标题原则上应单独为一段。(例:
(二)二级标题。)
(三)三级标题。
三级标题用阿拉伯数字,标题文字用国标仿宋,加粗;标号与标题之间用小园点(要用全角),标题尾用句号。三级标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不独立设为一段。(例:3.三级标题。)
(四)四级标题。
四级标题用小括号阿拉伯数字,字体字号与正文一致;标号与标题之间没有符号。四级标题原则上不单独设段。(例:(4)四级标题。)
(五)正文。
抬头与正文一律用国标仿宋,小三号,两端对齐,段前空两格,标点符号一律用全角。文本用标准A4纸,页面设置用标准格式(即页边距设置为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文档网络设置为“只指定行网络”,每页44行)。标题之前空一行;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正文中一般不出现空行。
四、落款规范
如起草省局文件,应在文章结尾、正文右下角标注时间,但不标注起草单位(落款处发文时盖章);如果起草素质教育中心文件,则应在文章结尾标注单位和时间;如起草领导讲话及汇报等公文,因题注部分已经有作者和时间,不再另添加落款和时间。
如果属录音整理,应在文章结尾标明整理人,整理时间。其它文体可不标注单位和时间。标注时间用“插入”中的“插入时间”(中文格式)。
任何公文、记录、整理都应插入页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或处理公务活动中产生的,按照严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规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传递信息和记录作用的载体。什么是公文?自古以来定义甚多,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取其共识,公文乃公务活动的产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换言之,公文是各级各类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处理公务活动中有着特定的效能和广泛的用途的文书,它能够超越时空的限制,为国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公文处理是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效力的整体过程,它涉及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各级各类人员。认识公文的特点、内涵是写好公文的先决条件。广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种文件、电报、报表、会议文件、调查资料、记录、登记表册等。狭义公文的指称范围包括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特点
第
一、公文的制作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第
二、公文具有特定效力,用于处理公务;公文具有行政机关赋予的特定的效能和影响力。第
三、公文具有规范的结构和格式,各种类型的公文都有明确规定的格式,而不是像私人文件那样主要靠各种“约定俗成”的格式。公文区别于其它文章的主要特点是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与规范格式的文件。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作用
第
一、领导和指导作用。第
二、行为和规范作用。第
三、宣传和教育作用。第
四、联系和知照作用。第
五、依据和凭证作用。
秘密等级
按秘密等级划分,公文可分为绝密公文(绝密件)、机密公文(机密件)、秘密公文(秘密件)、内部公文(内部件)、国内公文(国内件)、公开公文(公开件)。绝密件,指内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的公文。机密
件,指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秘密件,指内容涉及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内部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宜对社会公开,只限在机关单位内部运转的公文。国内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不对国外公布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公开件,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可直接对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
种类
2001年实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种类是这样规定的: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本标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GB/T 9704
-1988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 9704-1988作如下修订:
(1)将原标准名称《国家机关公文格式》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2)删去原标准中的引言部分;
(3)删去原标准中与公文格式规定无关的一些叙述性解释;
(4)对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作了较大调整,将国际标准A4型纸作为用纸纸型;删去国内16开型纸张的相应说明;
(5)对公文用纸的页边尺寸作了较大的调整;
(6)不设各标识域,而按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各要素的顺序依次进行说明;
(7)增加了公文用纸的主要技术指标;
(8)增加了印刷和装订要求;
(9)增加了每页正文行数和每行字数以及各种要素标识的字体和字号;
(10)增加了主要公文式样。
本标准中所用公文用语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刷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顺序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48-197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 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篇三:机关日常工作制度
工作制度
一、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增强机关服务的自觉性。
二、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严格遵守机关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努力工作,无私奉献,做好机关后勤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党政机关提供安全、洁净的工作环境。
五、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全局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楼内单位反映的情况需妥善及时进行处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杜绝各类泄密事件的发生。
七、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严禁大声喧哗、闲聊、不得乱窜办公室,防碍他人工作。
八、搞好室内外卫生,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九、树立艰苦奋斗的作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以权谋私,保持清正廉洁。
十、积极参加机关的各项活动,活跃机关工作氛围,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面貌,树立机关良好的形象。
会议制度
一、局内主要会议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股室会和全体职工大会。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参加,不定期举行。主要研究全局性及局内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局务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局内日常工作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其它重要问题。
四、各股工作会由各股室负责人主持,各股室工作人员参加,主要研究本股室工作,落实局长办公室会议、局务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职工大会由局长主持,主要讨论研究和落实重要任务,总结和安排工作,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机 关 考 勤 制 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要坚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实行上班签到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签到,出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三、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天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上班前到指定地点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代签视为迟到,一天见不到人视为旷工。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一律视为迟到。公出、病事假由办公室代签。不按规定时间离岗的,一律视为早退。
五、严格履行请假制度。要事前向局领导请假,并告知分管领导及股室负责人,不请假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严肃岗位纪律,集中精力干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反对在岗不工作,精力不集中,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的现象。
七、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或占用公休日的,由各股室记载,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但不予补休。
八、婚嫁及女同志产假,哺乳期,探亲假,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策法规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财库[2007]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关于关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关境是指适用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金马等单独关境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些区域仅在关税待遇及贸易管制方面实施不同于我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特殊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区域,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实施监管.因此,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
三、关于已在境内多次流转进口产品认定
对经过多次流转、无法提供报关单证的产品,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查证:
(一)通过正常渠道进口的产品,无论在境内流转多少次,尽管中间商业环节没有保留进口报关单证,但通过层层倒推,最终可以找到进口代理商或者进口收货人,从而可以向海关查询进口报关记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设备、机械、汽车等大宗商品。
(二)通过走私违法方式进口的产品,由于未进行进口申报,不存在进口报关记录,因此,应当通过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原产地标识等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其为境外生产的产品。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业技术的,应当出具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科学仪器和装备的,应当出具科技部的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六、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执行
对于实行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采购时,可以不限制进口产品入围,但采购人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对于非协议供货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采购人没有出具财政部门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意见的,集中采购机构一律不得为其组织采购进口产品。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可以实行批量审核,即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
七、关于论证专家问题
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其论证专家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因进口产品论证与采购文件评审不同,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凡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应当告知被抽取专家其论证内容和相应的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论证专家考核标准和监督办法,加强对论证专家的管理,确保论证意见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得承担或组织其专家论证工作。
八、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
九、关于文件执行时间衔接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主题词:政府采购进口通知
第四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第八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1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毕蛑醒牍一卣晒褐行谋ǜ娌⒓右灾浦梗?/P>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五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正、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查合格后录入专家库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下,负责政府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以及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专家的选聘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依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从以下相关专业范围中分类选定:
(一)货物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汽车、空调、电梯、锅炉、办公设备、木质家具、钢质家具、通讯、精密仪器、音像设备、印刷机械、炊事机械、医疗器械等;
(二)工程类:变配电、综合布线、装饰装修、保安监控、中央空调、电信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印刷、保险、租赁、汽车修理、饭店管理、物业管理等;
(四)其他:经济管理、法律、金融、资产评估、审计等。
第五条根据《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特种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市场情况,在其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工作实践经验;
(四)热爱政府采购事业,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户口所在地一般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均可经所在单位或本行业组织推荐,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申报。申报专家须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附电子文本)。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向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报人颁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每位入选专家所申报的专业分类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库,并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适时调整,并及时予以更新和补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期满未重新申请的,视同退出,并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方面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每次进行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时,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每次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姓名、单位等内容承担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可按规定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按规定取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依照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合理的评审意见,并以个人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得向外泄露涉及投标供应商商业秘密的投标资料和信息;
(三)不得在参加评审前或评审期间向外透露有关评审信息;
(四)不得接受投标供应商的各种馈赠、宴请和其他利益;
(五)接受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无特殊原因,在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六)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报告并加以制止;
(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八)依照有关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与有关方面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时,应在评审中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应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收回《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视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损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本办法廉洁自律的规定,私下接受投标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三)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向他人透漏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五)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左右评审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条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