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我公司不仅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而且也同样重视对工程的保修服务。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我方的工程保修工作随即展开。在保修期间,我方将依据保修合同,以优质、迅速的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利益。
当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发生因施工单位原因的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通知我公司派驻现场保修负责人(或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后补)。我方自接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后,立即组织保修,并且在4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由我方承担。
我公司拟订如下保修措施:
1)工程交付后,与业主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建立保修业务挡案。如发生质量问题,我公司立即成立工程保修小组,成员由工程经验丰富、技术好、处理问题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原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及原工程的作业人员组成。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半年至一年内,保修小组将常驻在现场(在征得业主同意后),配合业主做好各项保修工作,同时,将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有关技术说明资料,帮助业主更好的了解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工程保修小组在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立即到达故障现场与业主商量处理办法,能自行处理的质量问题,保证在1~3天内给予解决,不能自行处理的上报公司工程部迅速研究解决。
3)对于一般问题,保修工作将在24小时内完成,较大的质量问题,保修工作将视情况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订维修方案。对屋面、卫生间等防水部位,容易跑、冒、滴、漏等问题,准备好配料和材料,随时发生问题随时进行解决,确保维修质量。保修实施时认真做好成品及环境卫生的保护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5)公司技术部配合保修小组对保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制定保修技术措施,并监督保修小组工作,做好保修的验收工作。如业主提出的保修要求与合同规定有出入时,公司项目工程部和经营部负责处理解释,并做到使业主满意。
6)保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将认真填写《建筑工程回访单》,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二篇: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1、 公司生产处负责工程回访与顾客投诉问题的保修与服务实施情况的管理。
2、 分公司技术质量科负责本单位所承建工程只来年感回访的管理,接受顾客投诉,对回访及投诉问题进行鉴定,需要时指定报告修方案、技术措施,并对保修结果进行验证。
3、 项目经理部收到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记录后,应迅速实施保修,保修结果经顾客签章认可,并经质量部门验证,将工程质量回访、保修记录一份交顾客。一份交分公司技质科,一份交公司技质处。
4、 实行保修制度,具体按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篇:工程质量保修回访
一、工程质量保修措施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等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期内,履行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关于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责任等义务。 1.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及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2.保修范围
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各个部位,主要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都应实行保修。
凡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或是工业产品项目发生问题;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等,均不属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修理。 3.质量保修责任
(1)发送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保修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附本节后。
一般是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或之后的3~7d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简况、房屋使用管理要求;保修范围和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和记录等。还附有保修(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不能及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 (2)实施保修
在保修期内,发生了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应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告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等;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用户)对保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进行修理的要求或通知后,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承诺,7日内派人检查,并会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修理方案,将保修业务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承担保修责任。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对于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若施工单位未按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期限和责任派人保修时,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3)验收
施工单位在修理完毕之后,要在保修书上做好保修记录,并由建设单位(用户)验收签认。涉及结构安全的保修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1)由于承包人未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因设计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可由承包人修理,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其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由发包人补偿。 (3)属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而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因发包人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人,致使施工中接口处理不好,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因竣工后自行改建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凡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6)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使用人有意委托修理维护时,承包人应为使用人提供修理维护等服务,并在协议中约定。
(7)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使用人需要继续使用的,承包人根据有关法规和鉴定资料,采取加固、维修措施时,应按设计使用年限,约定质量保修期限。
(8)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根据工程合同合理使用年限采用保修保险方式,投入并已解决保险费来源的,承包人应按约定的保修承诺,履行保修职责和义务。
(9)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0)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
二、回访措施
回访服务是端正企业经营作风,提高企业信誉的主要工作,也是进一步检验工程质量,通过信息反馈以进一步提出改进质量措施的必要阶段。有公司质检部门为主组织。
1、工程交工验收时由公司向建设单位签发《工程保修书》对保修期、保修范围及费用的计取做出说明。
2、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回访,特别在雨季、冬季公司主动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
3、质量回访人员:由公司质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参见。
4、范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在次年保修期内的,公司均应组织回访,回访时间为:6月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下年元月或六月以前回访,6月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在当年7月或7月后回访;根据工程情况,公司每年9月或月前后进行抽查回访一次。
5、各级回访人员必须认真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并做好回访记录,整理后向上级汇报
第四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开发商)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 《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房屋保修,甲方全权委托后期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相关工程保修事宜的协调和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管理。现甲、乙双方就相关工程保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 保修范围及期限 1.1. 保修范围:
1.1.1.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1.2. 质量保修范围
1.1.2.1.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详见合同协议书承包范围。 1.1.2.2. 下列情况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 (1)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 (2) 不可抗力造成。 1.2. 保修期限:
1.2.1. 项目保修期如下: 自基坑支护监测结束之日起两年。 1.2.2. 除1.2.1至1.2.8所列工程外,质量保修范围内的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均为2年。
1.2.3. 以上保修期限,均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保修期起始日期计算。在保修期限起算日之前,乙方对上述全部工程仍承担保修责任。
1.2.4.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维修后的时间点距离保修期满小于1年时,维修处的保修期调整为从修复之日起1年。
2. 维修人员安排及要求
2.1. 合同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前1个月,乙方必须以书面授权委托(模板详见附件1)形式指定一名现场维修负责人及充足的维修小组成员。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保修期间内所发生的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维修人员管理、钥匙领用、函件签收、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乙方的现场所有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各项维修事务,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职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完成乙方责任内的保修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乙方应无条件认可并全部承担。维修负责人或其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无法及时联系到乙方现场维修负责人的,乙方同意由甲方全权负责相关维修事宜的确定。保修期间,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不予答复的、在约定时间内不能赶到现场维修的、或乙方的维修质量及服务不能满足甲方或业主要求的,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及相关赔偿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予以无条件接受。
2.2. 一般维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业主户内墙面局部裂缝、墙地面局部轻微渗漏、全装修局部部品部件非使用功能障碍的、公共区域局部墙面材料修复等)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观感质量缺陷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或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观感质量缺陷、局部使用功能缺陷的在较长时间内暂时可以固定,无明显扩大损失趋势的维修等。甲方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挂号邮寄或当面递交签收等方式通知乙方保修,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或甲方指定时间内到场落实维修方案、维修进度、工期,并以书面形式交给甲方同时组织维修人员。在集中返修期内,乙方须驻场维修,驻场主管人员应视为已获得乙方的授权(有决策权),驻场时间为3个月(视整改的完成情况适当增减),并在退场后做季度回访;在集中返修期外,乙方可退场,但保修期内乙方仍需履行维修责任,并做季度回访。如遇重大质量事故,需乙方再次返场并驻场维修。驻场维修的完结率达到95%才能退场。
2.3. 应急维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渗水、漏水,给排水、供电设施、线路,燃气等紧急故障(如上水管爆裂,层漏,门窗渗漏,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较快扩大的、直接影响使用功能,从而对业主正常生活造成一定障碍的;公共区域经济损失较大(金额大于5000元)且存在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造成使用功能缺陷直接影响业主生活的。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4. 应急抢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缺陷(如上水管爆裂,屋面漏水,漏、断电等)一旦发生后,对业主户内或公共区域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较短时间内可能会迅速扩大的、直接关联业主生活正常化或财产安全性的相关维修等。乙方有驻场人员的,接到甲方通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抢险止损,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乙方无驻场人员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抢险止损,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全部并承担,同时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3小时内赶赴现场,可当场维修的在6小时内完成维修,不能当场完成维修的由甲、乙双方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全面完成维修的时间并填写应急维修确认单。
2.5. 未判定责任的维修项目:一时不能判定责任归属的维修项目,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先行组织维修,不得推诿。否则,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相关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该维修项目经甲方、乙方、第三方维修单位最终确认为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物业和地产客服部应积极协调。
2.6. 乙方负责维修的质量: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业主、甲方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应保证在一年内在相同部位不再出现类似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相应的保修款待维修完成一年后支付。相同部位在业主一次报修期间连续维修两次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7. 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维修总时长超过合理工期的(合理工期参考附件2《报事处理时长参考表》),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8. 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并产生投诉的:业主对乙方维修不满意(含成品保护、服务综合质量等)并产生投诉或二次损坏、物品损失等连带赔偿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9. 相同部位一年内再次发生报修的: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
2.10. 维修工作完成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如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业主、甲方的要求,则由甲方安排保洁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维修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失,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11. 乙方维修人员应按甲方制定的维修程序进行维修,服从甲方的管理,服从业主的监督,统一着装、文明施工、文明用语,不得与业主发生任何争执,否则每人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 3. 保修处理约定条款
3.1. 一旦维修条件具备且责任确属乙方的,乙方应立即维修。如果乙方拒绝维修或维修不当,甲方有权直接聘请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15%作为违约金,从保修金中扣除。
3.2. 如乙方维修后的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返修,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拒绝维修后1年保修期和保修内容的,甲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从保修金中扣除。 3.3. 未出售房屋在保修期截止前,由甲方会同乙方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且确属乙方责任的,其保修内容、保修期按本协议第1条、第2条执行。
3.4. 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不及时导致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乙方授权甲方全权代表乙方与业主进行谈判,甲方对谈判结果拥有决定权,谈判结果经甲方代表和业主签字后即生效,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若乙方拒绝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3.5. 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维修一次后,同一部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乙方除按协议约定再次进行维修外,乙方还需按每次每项维修费用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6. 一个月度内发生4次以上(含第4次)维修不及时的现象时,每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3.7. 因房屋质量问题或乙方保修不及时等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楼盘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被曝光,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贰拾万元 的违约金。 3.8. 维修项目的质量验收,以国家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和原设计要求为准。维修项目完成后,必须经甲方、业主共同签字确认。
3.9. 对保修责任归属有争议的,以甲方认定为准。若乙方对此有疑义,则乙方可自行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鉴定,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3.10.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保修资格,强制乙方退场,质保期内所发生的问题将全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无条件认可并承担,并从保修金中扣除。 3.10.1. 连续两个月维修及时完结率低于90%; 3.10.2. 连续两个月维修投诉率高于10%; 3.10.3. 重复维修率高于5%。
3.11. 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施工单位维修的费用,乙方同意按照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中扣除(包括违约金、业主赔偿款等),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3.12. 乙方同意因乙方责任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维修费用、违约金、业主赔偿等)由甲方直接从保修金扣除,当保修金不足以支付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13. 维修标准要求见附件3《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附件4《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附件5《房屋维修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3.14. 现场维修人员必须做到为业主服务4条基本要求(简称1234)
1双鞋套:进门穿一双鞋套;
2句问候:进门“您好,我是旭辉维修人员×××”,出门“您还有什么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
3块布:一块垫工具,一块擦拭维修操作面,一块擦手;
4不:不抽业主的烟、不吃业主的东西、不用业主的厕所、维修后不留垃圾。 4. 安全文明管理
4.1. 合同项目取得竣工备案前1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总体《工程维修预案》和《维修人员构架》。
4.2. 乙方成品保护用品及维修人员服装在项目交付前一个月运抵项目转存甲方,待项目交付后,由乙方至甲方处领取使用。
4.3. 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确定维修方案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维修施工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维修。
4.4. 施工过程中,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未按《维修施工安全措施》执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甲方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4.5. 乙方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甲方有权对乙方罚款200--1000元/次。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4.6. 乙方必须做好维修施工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安全法规”,因乙方安全施工措施不力而导致乙方人员、甲方人员及第三方受到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7. 乙方在为业主进行维修作业时,如涉及影响业主装潢、家具以至人身安全等,乙方需事先和甲方及业主商定,否则,造成业主损失等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4.8. 乙方在施工中应遵守政府部门、物业公司有关卫生、噪音、交通、绿化、安全、文明等规定,如有违反,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保修金返还方式
5.1. 甲方全权委托经选聘确定的物业公司负责工程保修金的支付工作。 5.2. 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和返还金额按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5.3. 保修期内报修的质量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乙方方可申请返还保修金。 6.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旭辉宝山U天地项目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合同》为准或协商解决。 7.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8. 附件:附件a:授权委托书 附件b:报事处理时长参考表
附件c:房屋维修成品保护方案
附件d: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附件e:房屋维修人员服务行为规范
附件f:备品备件使用须知
甲方: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乙方: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定日期:
第五篇: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首钢**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金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首贵谷脚农场道路改造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毛石挡土墙、砼路面、排
水等全部施工内容。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担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为5(伍)年;
2. 挡土墙工程为5(伍)年;
3. 砼路面工程为3(叁)年;
4. 路基排水泄洪工程为3(叁)年;
5. 其他约定: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如基础沉陷、挡土墙发生破坏危及车辆及行人安全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该工程结算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以结算价款5%核定。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返还时间和方式(贰年返还90%、剩余10%伍年返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