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第一篇: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意见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意见
为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推进我市创新创业综合体运营工作,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郑州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重点,以完善设施、提升服务、培育主体、丰富要素、营造环境为抓手,坚持引进培育和服务管理并重,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运营步伐,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新型耐材、环保装备、造纸、节能建材、品牌服装、精密制造等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用5年左右时间,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引 进培育5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15家;环保科技综合体入驻企业100家以上,载体面积超10万平方米;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和创业生态更加完善。
三、工作措施
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1.大力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认真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意见》,拓宽吸引高端创业人才的渠道,加强人才、科技、经济、财政等创业政策的统筹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投入保障、完善考核评价。每年不定期组团赴高校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招聘高层次人才,力争做到引进一批人才,培育一批团队,带动一批项目,形成一批新兴产业。对引进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郑州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经评审认定后,参照《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按不同层次给予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大力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院地、院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培养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等方式, 依托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及重点科研、工程和产业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每年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机制。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郑州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3.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大学生在XX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国家、省、郑州市、XX市关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统筹各类各级财政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初次创业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在综合体内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科技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创业团队2万元资金奖补。对在综合体内注册运营的企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在综合体就业人员可给予档案免费保管。
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积极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2.支持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郑州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 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的建设成本资助。
3.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XX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支持综合体内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人才和团队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人才和团队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5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1.做强政务服务“软环境”。以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为根本,优化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工商、税务、项目、人才等政务服务高效协同,消除创业障碍,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手续和办税程序。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综合体内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
2.做大创业服务团队。加快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运营团队。鼓励综合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营。对运营团队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绩效,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运营管理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综合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奖励。
3.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支持综合体不断完善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引入金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大数据、开源工具以及创业辅导、投融资、媒体宣传等服务。鼓励对小微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房租孵化。对进入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参赛项目及团队成功落地XX的参赛项目、郑州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及团队,市政府给予奖励。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对综合体内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提升对技术创新的支撑与服务能力。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经论证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按照郑发〔XX〕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全面享受股权投资资金、产业引导投资、风险创业投资、贷款风险补偿投资、项目贷款担保、银行贷款贴息等6个多元化资金金融资助。
创新创业场租补贴
1.对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在综合体内创办企业的,分别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300平方米、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业领军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用房,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首次购房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用房。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3.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到综合体内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创业场所和住房公寓。
特别生活配套服务
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郑发〔XX〕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医疗保健、配偶工作调动、子女 就学等特别生活配套服务。
四、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作用,明确科技、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强化工作落实。市科技主管部门要抓好科技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落实,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把握创新创业新的特点和需求,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服务模式。
完善考核评价。市督查考评办要加快建立综合体运营工作督查督导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定期组织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郑州市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在争取郑州市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由我市财政补足差额部分,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XX年8月27日
第二篇:《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范文)
荆门出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
中共荆门市委 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
(2015年4月19日)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打造发展新引擎,做大发展底盘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释放民智民力,激发社会活力的现实需要;是增加社会财富,增进大众福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效途径,对于实施“两大战略”、建设“四个荆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1 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策集成,突出开放共享,创优服务模式,着力构建创新创业平台,拓展创新创业空间,健全创新创业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把荆门建设成为适宜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乐园,成为全国知名、全省领先的创新创业高地。
——创新创业主体竞相涌现。推动创新创业主体由小众向大众转变,形成多元化创新创业人才群落,培育一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全市市场主体达到30万户,带动就业新增40万人;引进10名以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100名以上海归人才,科技创业者达到3万人,大学生自主创业新增5000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到3万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增10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亿元,专利申请量达到40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4件。
——创新创业载体快速发展。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形成创新创业“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100家,载体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其中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面积达到150万平方米,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20个、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20个。
——创新创业资本高度聚集。大力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创业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上市融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全市创新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到100亿元,创新创业担保贷款突破100亿元。
——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完善。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服务链条,构建覆盖创新创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体系。全市培训创业者15万人,培训劳动者80万人。
2 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三)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海归人才创新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长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荆门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吸引海外人才来荆门创新创业。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离岗创新创业。深化市校合作,支持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院士、专家教授和科技人才来荆门领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开发、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或在企业担任兼职技术顾问。
(五)帮助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培育大学生创业先锋。支持市内外大学毕业生(毕业5年内)和在校大学生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创新创业。
(六)扶持“草根”能人创新创业。实施“回归工程”,鼓励荆门籍在外有资金、有技术、有项目的能人回乡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实施“创富工程”,支持市内有愿望、有能力的创业者自主创业。
(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实施中国农谷和柴湖振兴发展“两大战略”,鼓励社会资本来荆门发展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到农村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3 搭建创新创业载体
(八)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荆门高新区与荆楚理工学院等市内外高校联合打造科技新城,建立产业研究院、海归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创办创业学院、创新创业中心、创客空间,培育创新创业“种子”。
引进社会资本,兴办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特色产业园,构建“四位一体”的梯级孵化体系。重点支持聚盛国际孵化器、百盟慧谷科技企业加速器提档升级。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引进行业领军企业,负责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
(九)打造创新创业特色园。支持各县(市、区)和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大柴湖开发区依托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突出主导产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特色园。
(十)打造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鼓励社会各界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意坊等。支持荆楚理工学院、荆门职教集团、荆门技师学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一批示范创客空间。
(十一)打造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平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围绕七大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开辟绿色通道,鼓励发明人来荆门申报专利技术。
4 强化政策引导支持
(十二)对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个人或团队,经评审认定,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贴,第2-3年给予场租50%的补贴,并可按规定申请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三)对从市内外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入驻荆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第1年免费提供生产厂房,第2-3年减半收取场租费,并按项目初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股权投资支持。
(十四)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智慧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项目,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100万元的补助。对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补助。
(十五)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再给予每件5万元的奖励。
(十六)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领军人才、高端人才、海归人才、博士,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500元的租金补贴。同时,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配偶为公务员、事业编制身份的,对口安排工作。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硕士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补助,免费提供一套面积13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助,不购买住房的,继续给予3年每月1300元的租金补贴。对到荆门创新创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生活补助,第1年免费提供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第2-3年每月给予500元的租金补贴;3年后在荆门购买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助。对创新创业失败的,经本人申请和评审认定,6个月内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到荆门实习实训的大学生,经评审认定,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个月。
(十七)对到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和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对到荆门建设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业主,比照《关于运用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发展空间,对其场租减免部分,经评审认定,3年内给予50%的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闲置资产建设众创空间并运营2年以上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补助。
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补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
对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引进的专业运营机构,经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
对所有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产业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和入驻的企业,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补助。
5 创新金融服务方式
(十九)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设立5亿元的荆门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跟投机制。
设立天使基金。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建立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造成的本金损失,进行风险补偿。
设立科技金融基金。引导合作银行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向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二十)设立“荆创贷”。与市内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推出“荆创贷”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放大质押贷款、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创新创业。
(二十一)建立还贷过桥资金池。市、县(市、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建立资金池,用于支持孵化器、加速器内小微企业还贷过桥周转。
(二十二)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逐年充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本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5年内,市级每年补充不低于5000万元,县(市、区)每年补充不低于2000万元。
(二十三)支持进入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融资,融资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通过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私募债等成功融资的,给予中介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降低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500万元以内的,2年内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2年内给予融资成本50%的补贴。对取得纯信用贷款、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2年内按照国家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6 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四)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依托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设立专属服务区;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的服务窗口,设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办公室,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服务。鼓励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园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整合行业专家、
职业咨询师、优秀企业家等各类人才资源,建立创新创业导师队伍,按照市场化方式,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整合培训资源,开展创业培训。
(二十五)建立创业资本园。依托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通过市场运作,集聚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股权众筹公司、法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物流企业、评估机构等要素资源,搭建创业资本与市场主体对接的平台。
(二十六)建立“荆创网”服务系统。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依托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建立“荆创网”网站,以短信、电子邮件、QQ群、微信、网络视频等为沟通渠道,设立“118众创咨询台”,构建远程会诊系统;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开展项目推介;开办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执照申报等栏目,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十七)打造众创活动品牌。突出中国农谷品牌,创办由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中介机构和技术拥有者共同参与的“中国农谷创业沙龙”,举办面向全国的“中国农谷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设立“荆门论坛”创新创业版块,开展创新创业先进评选活动,加大创新创业典型宣传力度,培育创新创业文化,让创新创业蔚然成风。
(二十八)建立创新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荆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督办考核机制,将创新创业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九)建立评审认定、政策兑现机制。在创新创业集聚区、特色园成立评审委员会,组建创新创业投资公司,并与创投基金、“荆创贷”相结合,负责创新创业主体和载体的认定、项目的第三方评审验收和政策的兑现。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征信系统,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本意见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我市过去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三篇: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实施意见
苏园管„2007‟15号
为加快苏州工业园区实现“建成全国水平最高、竞争力最强的园区”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园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集聚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决定实施“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主要鼓励国内外科技领军型人才及团队到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自主创新型科技创业项目。
第一章 鼓励政策
第一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领军人才项目”)全面享受5个专项资金资助:
1、项目启动资金: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领军人才项目创业启动资金。
2、风险创业投资:根据领军人才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公司给予500万元左右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3、跟进风险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加大领军人才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专门安排资金用于跟进或引导风险投资,对于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实际投资额30%左右的股权投资,以分担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风险。
4、项目贷款担保:园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筹资方式的担保。
5、统贷平台支持: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为领军人才项目提供100万元左右的人民币两年期左右的贷款支持。
第二条领军人才项目同时享受园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的决定》(苏园管[2006]11号)和《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的优惠政策意见》(苏园管[2006]136号)所有政策,并明确5项重点支持:
1、项目资助配套:园区科技部门协助企业争取部、省、市各条线项目资助,并给予获得各级资助的领军人才项目相应资金配套。
2、研发用房补贴: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领军人才项目启动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3、租用住房补贴:提供领军人才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4、购买住房补贴:在园区购买自用住宅的,提供领军人才100万元左右人民币购房补贴。
5、家属子女安置:领军人才项目的关键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户口可随迁至园区,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申请人须带技术、带资金到园区发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团队带头人是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位于国际前沿、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
2、创业项目在国内外拥有独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产品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3、创业项目能引领园区信息技术、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新能源、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等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和组织人事局负责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的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审以及组织验收等)和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采用个人或企业申请,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初审,专家评审,科技领军人才工程领导小组与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升级领导小组联合审定,由园区管委会核准。
第六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接受常年申请,申请者须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网站(tech.sipac.gov.cn)报名并详细填写《苏州工业园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第七条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工程原则上每半年组织评审,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后提前一个月通知通过初评的申请者参加项目面试复评。
第八条每年5月和11月完成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每年7月和次年1月完成面试复评,每年9月和次年3月正式公布。评审最终结束后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各政府网站和国内新闻媒体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园区科技发展局和园区组织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篇: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
2015-09-18 | 来源: 土地利用管理司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认真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施。文件的实施,将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新要求。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要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逐步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支撑作用。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不懈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文件,对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中国制造2025》、发展信息产业新业态、“互联网+”行动计划等新产业、新业态做出了系统部署,这些都对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全面统筹落实。
(二)适应新需求。新产业涉及行业众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例,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战略性新兴产业7个重点产业对应着国民经济行业359个类别、3100项产品与服务。调研显示,新产业新业态在用地上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用地布局以园区集中模式为主,且普遍呈现出产学研密切合作、高度融合的特点;二是研发、制造、服务活动融合度高,多种用地类型混合,功能密不可分;三是以研发、高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高端技术型人才,对工作环境要求的多元化、个性化特征明显;四是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中小微企业多,一般需要经历“研发—孵化—产业化”的过程,用地期限存在不确定性;五是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企业和项目,在不同发展时期,用地规模大小不一,阶段性特征明显。基于以上特征,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在坚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土要求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完善土地政策,适应产业发展新需求。
(三)履行新定位。2014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立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职责新定位,要求努力把握新常态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观念上要主动适应,认识上要尽快到位,方法上要抓紧改进,工作上要更加得力,走出一条新常态下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新路,围绕经济发展保持中高速增长、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目标,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服务宏观调控、推动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因此,研究制定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壮大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支持政策,成为国土资源部认真落实中央产业发展新要求、主动适应产业用地新需求、全面履行职责新定位的一项重要具体措施。
二、加大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力度
(一)积极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新产业、新业态是竞争高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的关键。确保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是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所在。因此,文件重点提出三项用地保障措施。一是明确保障范围。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对不断涌现的新产业、新业态,文件提出,不仅要重点保障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新产业用地,对于今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各地也可结合地方实际,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二是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新产业用地供应。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三是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对于典型类型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文件明确了其落实用地的土地用途。对于土地用途不明确的,文件设计了工作程序,可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明确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以制定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为适应新产业中小企业多、起步阶段竞争力弱、用地期限不确定及在不同发展时期用地规模差别大等特征,文件在土地供应方式方面提出了差别化支持措施。一是鼓励以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租赁方式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有利于较好适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有一定竞争实力但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新产业企业的用地特点,也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项目,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租赁期满符合条件拟转为出让土地的,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二是在坚持发挥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政策引导作用,允许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同时加强对相应前置条件落实的监管。
(三)差别化保障新业态用地。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新业态的多样化用地需求日益旺盛。对此,依据相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文件提出了政策措施,引导光伏、风力发电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除支持采取配建方式落实用地外,文件还将依法设立地役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地方式予以推行。地役权作为《物权法》确立的用益物权,充分体现了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原则,操作简便易行,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文件中首次应用,取得了较好效果,此次予以了进一步推广。
(四)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有企事业单位是重点;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是重点;从众创空间建设实践和国家政策要求看,主要利用现有房产、土地是重点。因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发展生产性及科技服务业、鼓励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实施“互联网+”计划、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支持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用地政策,对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工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兴办创客空间、发展“互联网+”业务的,给予其使用的现有土地用途和权利一定的转换过渡期,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平稳过渡。对依托国家实验室等现有科研设施构建创新平台的,因其属于现有设施开放和高效使用,主体功能未发生变化,允许其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既属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也属于事业单位改制的重要内容,因此允许其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五)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集聚既是新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地方有广泛实践。文件据此进一步提出了政策措施,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重点企业,在科研项目等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支持以产业链为纽带集中布局新产业;通过集中规划建设生产和研发用房、给予租金补贴、鼓励盘活存量房产等途径,满足中小企业创业经营场所需求,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适应新产业发展需求,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地方实践,允许工业用地兼容一定比例的生产性服务设施、科教用地兼容一定比例的科技和生活服务设施,发挥土地复合利用效益;根据新型城镇化要求,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走向产城融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营造便利、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三、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政策的落实,部门联动是关键。文件重点提出两项措施,一是为确保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新供用地落实,进一步细化了土地供应计划管理方式,明确由投资、产业部门提出新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用地布局、建设时序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和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二是为提高过渡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准确界定政策适用对象,由投资和产业部门提供证明,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执行政策的依据。
(二)建立共同监管机制。为确保土地供应后和过渡期政策实施后,用地单位能够严格执行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产业发展要求,文件重点提出三项措施,一是土地供应时提出产业类型等相关要求作为供应条件的,土地成交后,提出要求的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并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二是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兴办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由提出证明文件的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方向进行监管;三是明确监管方式,通过建立定期核验评估制度,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五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