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篇: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重大危险源(爆破作业)安全控制措施
我标段在确保质量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管理的首位,主要针对我标段的隧道施工健全了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一系列的管理措施,现列出爆破施工管理措施如下:
一、管理目标:
杜绝一切人为的生产爆破事故和丢失、转移爆破器材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二、管理范围:
1、严管品种:炸药,火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毫秒雷管,起爆药和爆破剂。
2、领导组织制定爆破施工方案,指导安全爆破施工。
3、定期检查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整改措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审批制度
1、储存、运输必须要有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经公安部门的验收合格的库房,库区。
2、日常施工管理中要有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手续,不经指定领导批准的爆破工程项目,不准领取爆破器材。
3、批准使用爆破器材的施工队,要设专人负责领取,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与生产厂家合同管理制度
1、对技术提出的用料计划,
第二篇: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防范措施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一)有限空间作业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1.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的有毒有害物质。有毒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内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电击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什么特点? 1.可导致死亡,属高风险作业。
2.有限空间存在的危害,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如加强培训教育,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抢险设备等。 3.发生的地点形式多样化。如船舱、贮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发酵池等。
4.一些危害具有隐蔽性并难以探测。
5.可能多种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间存在硫化氢危害的同时,还存在缺氧危害。
6.某些环境下具有突发性。如开始进入有限空间检测时没有危害,但是在作业过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急性中毒。
(三)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1.进入作业现场前,要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和以往事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准备检测与防护器材;
2.进入作业现场后,首先对有限空间进行氧气、可燃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3.对作业面可能存在的电、高/低温及危害物质进行有效隔离;
4.通风换气;
5.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戴隔离式空气呼吸器或佩带氧气报警器;
6.进入有限空间时应佩带有效的通讯工具,系安全绳; 7.配备监护员和应急救援人员; 8.严格安全管理,落实作业许可。
第三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贵友大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门店(部室)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门店应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门店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门店负责人对本店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 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 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 危险作业种类
高空作业。(两米以上、含两米);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进入天棚内作业;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作业。
第九条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 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 工作人员情绪不稳定或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 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 在危险作业前,由作业部门向门店安保部申请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在报物业和安全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两份,物业部门一份、安保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交物业部审批再报安全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物业部一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安保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 如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对作业现场及施工设备要认真检查。并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车间班组。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三、定义
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四、职责
4.1管理部下属质检组
4.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4.2技术中心
4.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 各部门、车间、相关方
4.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 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 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六、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6.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压力容器周边、空压站、喷涂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烯料仓库、油漆仓库、天然气房、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6.1.1 特殊动火
6.1.1.1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6.1.1.2有限空间内动火; 6.1.1.3油漆库、烯料库、天然气房、档案室、仓库、喷涂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主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6.1.1.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1.1.5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6.1.1.6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6.1.1.7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6.1.1.8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6.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6.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通风管道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线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6.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6.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6.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6.2.4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6.2.5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2.6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2.7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6.3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6.3.1 特高处作业
6.3.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1.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3.2 一般高处作业
6.3.2.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6.3.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6.3.3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6.3.3.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6.3.3.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6.3.3.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3.3.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6.3.3.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6.3.3.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3.3.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6.3.3.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6.3.3.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6.4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6.4.1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6.4.2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6.4.3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6.4.4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6,4,5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6.4.6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6.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6.5.1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6.5.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5.3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5.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6.5.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6.5.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6.5.7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6.1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6.7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6.7.1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6.7.1.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6.7.1.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6.7.1.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6.7.1.4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6.7.1.5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6.7.1.6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6.7.1.7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6.7.2 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6.7.2.1 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6.7.2.2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6.7.2.3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6.7.2.4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6.7.2.5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6.7.2.6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6.7.2.7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6.7.2.8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七、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7.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主管)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7.2 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7.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7.4 兼职HSE管理员审查: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5 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管理部主管、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7.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八、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九、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管理部。
第五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作业活动。 3引用标准
AQ3021-2008~AQ3028-2008 4职责
4.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4.2安全环保科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和检查现场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5内容
5.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5.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安全环保科审批。
5.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6.对违反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处罚:
6.1、未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给予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100-2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2、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的,对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200元,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及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6.3、对项目单位已经办理了安全作业证,但直接作业者未持证而进行作业的,对直接作业者罚款50-100元,并扣除当月安全奖;
6.4、未进行安全防护处理和设立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悬挂牢固、明显的警示标牌而进行作业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分别罚款50-100元,并扣除相关人员当月安全奖、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5、对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而进行作业的外协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主要责任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警示标志管理
7.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其它危险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及其导则》(GB2894-2008)、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7.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7.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4作业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直接作业环节 8.1危险性作业
8.1.1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安全环保科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8.1.2对监护人的技能和能力的要求。
8.1.2.1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所在生产装置的工艺流程、设备使用、物料走向、物料特点和施工作业时生产装置的环境状况。
8.1.2.2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防触电的一般知识,应掌握现场救护的一般知识,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和各式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8.1.2.3监护人必须熟练掌握报告火警、紧急救护的方法。
8.1.2.4安全监护人必须熟练撑握本系统的安全联络线、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报告程序。能及时向作业人员报警并向相关人员报告。
8.1.2.5安全监护人必须掌握被监护对象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和作业的安全施工方案。 8.1.2.6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注意地沟、电缆沟要用石棉布覆盖,作业区上方有无电线,交叉作业时应注意各个工作点的相互影响。
8.1.2.7安全监护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业人员有无违章行为,现场工器具是否完好、安全(如氧气瓶、乙炔瓶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附件是否完好,电焊把线、地线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8安全监护人在作业结束后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遣留火种,容器内是否遗留人员和工器具材料等,现场的临时电源是否切断。 3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安全监护人的监督,当监护人发出报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如装置发生重大险情(如物料泄漏、装置意外停水、停电,火灾爆炸事故),作业人员应尽快撤离现场,非本装置工作人员在装置发生火灾时原则上不应参加扑救(专业消防人员除外)。 8.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